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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自字第10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王啟明陳建和王奕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自字第10號

自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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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自訴代理人。

理由

一、按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人業將原自訴代理人鄭世脩及乙○○解除委任,有解除委任狀2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意旨,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啟明

法 官 陳建和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心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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