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自字第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自字第10號
- 自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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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自訴代理人。
理由
一、按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人業將原自訴代理人鄭世脩及乙○○解除委任,有解除委任狀2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意旨,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