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自字第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自字第10號
- 自訴人
- 華妍生活藥妝有限公司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人業將原自訴代理人鄭世脩律師及乙○○解除委任,有解除委任狀2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裁定命其於10日內委任自訴代理人,其逾期仍不為委任,亦有本院送達回證附卷可資參照。揆諸前開法條意旨,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後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