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40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楊淑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3409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647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毒聲字5749號裁定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635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3年7 月9 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78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其另於90年間,因贓物與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298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10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緩刑4 年確定,嗣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撤銷緩刑,於94年6 月1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翌日出監。

二、詎甲○○仍不知悛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5年7 月21日下午4 時許,在高雄市○○區○○路某友人住處內,以海洛因摻入香菸點火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嗣為警於95年7 月25日通知採尿送驗呈嗎啡陽性反應,始知悉上情。

三、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揭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事實於審理時坦承不諱,而被告為警採之尿液,經送請長榮大學以酵素免疫法 (EIA)及氣相層析質譜法 (GC/MS)方法檢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此有長榮大學尿液確認報告及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各1 紙附卷可稽,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之犯行,應堪認定。

三、又被告前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毒聲字5749號裁定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92年毒聲字635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3年7 月9 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78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可按,其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犯本件施用毒品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之規定,予以處罰。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上事實欄所述前科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並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程序,仍未能徹底戒絕吸毒惡行,顯見意志不堅,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施用毒品乃屬自戕行為,尚未害及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淑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409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