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原告
- 壬○○○
- 原告
- 辛○○
- 原告
- 庚○○
- 上2人法定代理人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麗珍律師
- 被告
- 台灣順安生物科技製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材鑫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丁○○
- 被告
- 駿耀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上列被告因95年度勞安訴字第1 號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其中被告駿耀營造有限公司部分,雖經本院判決無罪,然依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旨,原告主張駿耀營造有限公司,應與判決有罪之被告材鑫工程有限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而依本院上開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原告此一主張尚屬有據,自應就被告駿耀營造有限公司部分,一併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