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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38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洪能超林書慧黃宗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38號

原告
奇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守護神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黃宗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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