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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
    曾逸誠李蓓王琁
  • 法定代理人
    庚○○

  • 原告
    丁○○○戊○○己○○丙○○乙○○
  • 被告
    甲○○華福交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附民原告  丁○○○ 附民原告  戊○○ 附民原告  己○○(即詹雅淑) 附民原告  丙○○ 附民原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華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李 蓓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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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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