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附民原告 丁○○○ 附民原告 戊○○ 附民原告 己○○(即詹雅淑) 附民原告 丙○○ 附民原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華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李 蓓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