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0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2017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8022號、第10503 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東成企業社印章壹枚,沒收。 事 實 一、甲○○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交簡字第1943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國93年1 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93年至94年間,明知其資力不佳復無固定收入,無法申辦信用卡,亦明知設於高雄市○○區○○路16號之「東佑企業社」,及設於同路段20號之「東渝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東渝公司)、「東成企業社」,均係由乙○○(由本院另行審結)所虛設,實際上並未營業,竟為期能獲銀行核發信用卡,而罔顧其無能力償還債務之經濟狀況,與乙○○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93年3 月17日登記為東成企業社之名義負責人,由乙○○為其填寫信用卡申請書,以其係東成企業社負責人、經理之身分或佯稱係東渝公司業務主任,經甲○○簽名後,向玉山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誠泰銀行(現已改制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下稱新光銀行)、台新銀行、臺北富邦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申辦信用卡,使上開銀行誤信甲○○為有資力之人,而由玉山銀行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銀行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新光銀行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台新銀行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臺北富邦銀行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各1 張,其等並利用東渝公司、東佑企業社加入金融機構信用卡特約商店機會,以假消費真刷卡方式,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分別持如附表一所示之各銀行信用卡,連續在上開公司刷卡,偽裝消費共新臺幣(下同)75萬6,421 元,乙○○即以特約商店名義向上開銀行請款,致上開銀行誤信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均為約定之正常消費而陷於錯誤,將刷卡金額付款與東渝公司及東佑企業社,再由乙○○將詐得款項扣除銀行手續費、營業稅及所得稅後交與甲○○,並收取10%至30%不等之佣金。甲○○復承前揭概括犯意,明知其無資力償還債務,猶以東成企業社負責人之虛偽身分,向新光銀行(原誠泰銀行)辦理「鈔好借- 通信預借現金」10萬元,並撥入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博愛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內,又於94年1 月25日向國泰世華銀行辦理簡易通信貸款38萬元,並持如附表二所示以虛偽身分申辦之信用卡,連續在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預借現金,使該銀行誤信其為有資力及日後將依雙方協議清償帳款之人,而預借現金共2 萬4,000 元與甲○○。其又基於上開詐欺得利之概括犯意,明知其資力不佳,而無意給付信用卡消費款,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連續持如附表三所示以虛偽身分申辦之信用卡刷卡消費,使銀行誤信其為有資力並將依約還款之人,而代墊共12萬8,609 元之消費款項,致生損害於上開銀行及經濟交易秩序。 二、嗣因甲○○遲未繳納上開銀行信用卡帳款,且多筆消費均在虛設之東渝公司及東佑企業社進行,經部分銀行風險管理部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乙○○於警詢時、偵查中之證言,及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相互符合,並有東成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抄本1 份,被告之玉山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台新銀行、新光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現已改制為兆豐商業銀行,下稱中國商銀)、臺北富邦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附件、消費交易明細影本各1 份,被告之國泰世華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及申請附件影本、新光銀行「鈔好借- 通信預借現金」申請書各1 份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得為認定犯罪之依據。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行為後,如附表四所示之刑法法律業經變更,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玆經綜合比較結果,裁判時法並未較為有利,從而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該行為時法,亦即修正前刑法之法律規定。 四、論罪科刑: ㈠按關於信用卡交易,特約商店有確認信用卡有效性與簽名同一性之義務,故對於持卡人有無支付能力,則無調查義務,縱持卡人無支付能力,仍得由發卡銀行經由聯合處理中心受領價金,亦即持卡人欠缺支付能力之危險負擔,係由聯合處理中心與發卡銀行負擔,是特約商店並非持卡人施用詐術之被害人;而發卡銀行對於特約商店經由聯合處理中心轉送之簽帳單,誤信持卡人日後將依雙方協議清償帳款,因而代持卡人墊付價款予特約商店而為財產處分行為,持卡人因受有使發卡銀行代墊價款予特約商店,而無庸立即給付價款之不法利益,是以本件被告隱瞞其無資力及無意償還信用卡消費款等情,持如附表三所示銀行信用卡刷卡消費,係取得發卡銀行墊付帳款之不法利益,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次按刑法第339 條之2 所謂自動付款設備係指藉由電子控制系統設置預定之功能,而由機械本身提供轉帳、領取現金等相關金融服務之設備,為設置人之意思或手足之延伸,該條規定所謂「不正方法」,係泛指一切不正當之方法而言,例如以強暴、脅迫、詐欺、竊盜或侵占等方式取得他人之提款卡及密碼,再冒充本人由自動提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以偽造他人之提款卡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均屬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02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所持如附表二所示之信用卡為其所有,卡片及密碼均為真實,其以真實之信用卡置入自動提款機,並鍵入預借現金密碼而取得現金,並未使提款機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自與刑法第339 條之2 構成要件不符。 ㈡核被告就以虛偽不實資料取得如事實欄所示之信用卡6 張、如附表一所示假消費真刷卡、如附表二所示預借現金及以虛偽身分向國泰世華銀行辦理簡易通信貸款38萬元、向新光銀行辦理通信預借現金10萬元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就如附表三所示至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之犯行,係犯同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就如附表一所示犯行,與乙○○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就上開數次詐欺取財犯行及就如附表三所示之詐欺得利犯行,均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分別加重其刑。被告以虛偽不實資料取信銀行核發信用卡之連續詐欺取財罪,與其所犯連續詐欺得利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詐欺取財罪處斷。檢察官雖未就被告向國泰世華銀行申請簡易通信貸款、向新光銀行(原誠泰銀行)辦理「超好借- 通信預借現金」部分予以起訴,然此部分與上開數次詐欺取財犯行,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無論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或修正後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依最高法院97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遞加之。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自身資力不佳,無法清償債務,竟貪圖利益,以虛偽不實資料申辦信用卡,藉假消費真刷卡、預借現金等方式詐騙銀行,被告詐騙金額總計高達138 萬餘元,造成上開銀行受有損失,其價值觀念偏差,應予導正,且其行為危害信用卡交易及社會經濟秩序,迄今又未與上開銀行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損失,本應重懲;惟念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尚能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尚可,且係因經濟狀況不佳而為本件犯行,如附表一所示詐得款項為乙○○抽取10% 至30% 不等之佣金,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及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本件犯罪行為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將宣告刑減二分之一,爰減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同條例第9 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東成企業社印章1 枚,為共犯乙○○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共同正犯連帶負責原則及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就本件被告部分併予宣告沒收。至扣案之刷卡機1 台,為中國信託銀行所有,租賃與東渝公司使用,業據乙○○陳明在卷(見警甲卷第31頁),自無從併予沒收;又扣案之甲○○金融卡3 張及印章2 枚,雖為被告所有,然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行相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與乙○○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持安泰銀行信用卡及如附表五所示銀行信用卡至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而無清償之意思,因認其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惟查:㈠依安泰商業銀行96年8 月20日(96)安卡風字第0960001313號函稱:「甲○○無本行信用卡」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2頁至第43頁),足見被告並未持有安泰銀行之信用卡,自無從論以本件詐欺取財之罪名。㈡被告持如附表五編號1 至編號6 所示銀行信用卡至特約商店刷卡消費部分,因該6 張信用卡均非以東佑、東成企業社負責人或東渝公司業務經理之虛偽身分申辦,尚難認被告有何前揭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且其中編號1 部分消費時間更與本案犯罪時間完全不符,此外,復查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何施詐之犯意,是依上開說明,尚不得以詐欺取財之罪名相繩。揆諸前揭說明,自難認被告有檢察官所指上開犯行,依法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依公訴意旨所示,亦與其等前揭連續詐欺取財罪間,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 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現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益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王壹理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甲○○假消費真刷卡: ┌──┬────┬────────┬─────┬───────┐ │編號│時間 │地點 │金額 │出處 │ ├──┴────┴────────┴─────┴───────┤ │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1 │94.5.24 │東佑企業社 │6,700 │院2卷第12頁 │ ├──┼────┼────────┼─────┼───────┤ │2 │94.6.3 │東渝企業有限公司│5,400 │同上 │ ├──┼────┼────────┼─────┼───────┤ │3 │94.6.16 │東佑企業社 │8,600 │同上 │ ├──┼────┼────────┼─────┼───────┤ │4 │94.7.25 │東渝企業有限公司│7,300 │同上 │ ├──┼────┼────────┼─────┼───────┤ │5 │94.8.23 │東佑企業社 │12,600 │同上 │ ├──┼────┼────────┼─────┼───────┤ │6 │94.9.5 │東佑企業社 │7,900 │同上 │ ├──┼────┼────────┼─────┼───────┤ │7 │94.9.8 │東渝企業有限公司│6,800 │同上 │ ├──┼────┼────────┼─────┼───────┤ │8 │94.10.4 │東佑企業社 │7,700 │同上 │ ├──┼────┼────────┼─────┼───────┤ │9 │94.10.11│東佑企業社 │7,400 │同上 │ ├──┼────┼────────┼─────┼───────┤ │10 │94.10.25│東渝企業有限公司│9,600 │同上 │ ├──┼────┼────────┼─────┼───────┤ │11 │94.10.28│東渝企業有限公司│4,700 │同上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1 │93.12.3 │東佑企業社 │10,000 │院3卷第308頁 │ ├──┼────┼────────┼─────┼───────┤ │2 │93.12.10│東佑企業社 │8,600 │同上 │ ├──┼────┼────────┼─────┼───────┤ │3 │93.12.17│東佑企業社 │14,600 │同上 │ ├──┼────┼────────┼─────┼───────┤ │4 │93.12.24│東渝企業有限公司│20,000 │院3卷第309頁 │ ├──┼────┼────────┼─────┼───────┤ │5 │94.4.26 │東佑企業社 │8,600 │院3卷第313頁 │ ├──┼────┼────────┼─────┼───────┤ │6 │94.5.10 │東渝企業有限公司│8,400 │同上 │ ├──┼────┼────────┼─────┼───────┤ │7 │94.6.3 │東渝企業有限公司│6,800 │院3卷第314頁 │ ├──┼────┼────────┼─────┼───────┤ │8 │94.6.21 │東佑企業社 │7,300 │同上 │ ├──┼────┼────────┼─────┼───────┤ │9 │94.9.5 │東佑企業社 │8,300 │院3卷第317頁 │ ├──┼────┼────────┼─────┼───────┤ │10 │94.10.13│東佑企業社 │6,400 │院3卷第318頁 │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1 │93.6.8 │東渝企業有限公司│35,200 │院2卷第243頁 │ ├──┼────┼────────┼─────┼───────┤ │2 │93.7.20 │東渝企業有限公司│5,500 │同上 │ ├──┼────┼────────┼─────┼───────┤ │3 │93.7.22 │東渝企業有限公司│23,500 │同上 │ ├──┼────┼────────┼─────┼───────┤ │4 │93.7.23 │東渝企業有限公司│23,500 │同上 │ ├──┼────┼────────┼─────┼───────┤ │5 │93.11.11│東佑企業社 │24,000 │同上 │ ├──┼────┼────────┼─────┼───────┤ │6 │93.11.16│東佑企業社 │20,000 │同上 │ ├──┼────┼────────┼─────┼───────┤ │7 │93.12.6 │東佑企業社 │18,000 │同上 │ ├──┼────┼────────┼─────┼───────┤ │8 │93.12.17│東佑企業社 │16,500 │同上 │ ├──┼────┼────────┼─────┼───────┤ │9 │94.4.18 │東渝企業有限公司│13,700 │同上 │ ├──┼────┼────────┼─────┼───────┤ │10 │94.4.27 │東佑企業社 │8,200 │同上 │ ├──┼────┼────────┼─────┼───────┤ │11 │94.5.6 │東渝企業有限公司│9,300 │同上 │ ├──┼────┼────────┼─────┼───────┤ │12 │94.6.1 │東渝企業有限公司│8,700 │同上 │ ├──┼────┼────────┼─────┼───────┤ │13 │94.7.25 │東渝企業有限公司│11,200 │同上 │ ├──┼────┼────────┼─────┼───────┤ │14 │94.8.5 │東佑企業社 │11,700 │同上 │ ├──┼────┼────────┼─────┼───────┤ │15 │94.8.22 │東渝企業有限公司│9,300 │同上 │ ├──┼────┼────────┼─────┼───────┤ │16 │94.9.6 │東佑企業社 │12,700 │同上 │ ├──┼────┼────────┼─────┼───────┤ │17 │94.9.8 │東渝企業有限公司│6,100 │同上 │ ├──┼────┼────────┼─────┼───────┤ │18 │94.10.4 │東佑企業社 │10,700 │同上 │ ├──┼────┼────────┼─────┼───────┤ │19 │94.10.19│東佑企業社 │8,400 │同上 │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1 │93.1.2 │東渝企業有限公司│120 │院2卷第153頁 │ ├──┼────┼────────┼─────┼───────┤ │2 │93.1.2 │東渝企業有限公司│100 │同上 │ ├──┼────┼────────┼─────┼───────┤ │3 │93.5.17 │東渝企業有限公司│1 │同上 │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時間 │地點 │金額 │出處 │ ├──┼────┼────────┼─────┼───────┤ │1 │93.11.3 │東渝企業有限公司│5,500 │院2卷第154頁 │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1 │93.5.17 │東渝企業有限公司│26,000 │院2卷第156頁 │ ├──┼────┼────────┼─────┼───────┤ │2 │93.5.18 │東渝企業有限公司│2,000 │同上 │ ├──┼────┼────────┼─────┼───────┤ │3 │93.12.2 │東佑企業社 │800 │同上 │ ├──┴────┴────────┴─────┴───────┤ │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1 │94.9.2 │東佑企業社 │8,600 │院2卷第204頁 │ ├──┼────┼────────┼─────┼───────┤ │2 │94.9.8 │東佑企業社 │6,300 │同上 │ ├──┼────┼────────┼─────┼───────┤ │3 │94.10.3 │東渝企業有限公司│7,300 │同上 │ ├──┼────┼────────┼─────┼───────┤ │4 │94.10.4 │東佑企業社 │6,900 │同上 │ ├──┼────┼────────┼─────┼───────┤ │5 │94.10.11│東佑企業社 │6,700 │同上 │ ├──┼────┼────────┼─────┼───────┤ │6 │94.10.24│東佑企業社 │8,500 │同上 │ ├──┼────┼────────┼─────┼───────┤ │7 │94.10.26│東渝企業有限公司│11,500 │同上 │ ├──┼────┼────────┼─────┼───────┤ │8 │94.10.28│東渝企業有限公司│5,100 │同上 │ ├──┼────┼────────┼─────┼───────┤ │9 │94.11.1 │東佑企業社 │7,600 │同上 │ ├──┴────┴────────┴─────┴───────┤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1 │93.9.19 │東渝企業有限公司│16,500 │院2卷第335頁 │ ├──┼────┼────────┼─────┼───────┤ │2 │93.9.21 │東渝企業有限公司│5,500 │同上 │ ├──┼────┼────────┼─────┼───────┤ │3 │93.9.22 │東渝企業有限公司│10,000 │同上 │ ├──┼────┼────────┼─────┼───────┤ │4 │93.9.23 │東渝企業有限公司│16,500 │同上 │ ├──┼────┼────────┼─────┼───────┤ │5 │93.10.4 │東渝企業有限公司│16,500 │同上 │ ├──┼────┼────────┼─────┼───────┤ │6 │93.10.17│東佑企業社 │22,000 │同上 │ ├──┼────┼────────┼─────┼───────┤ │7 │93.11.11│東佑企業社 │24,000 │同上 │ ├──┼────┼────────┼─────┼───────┤ │8 │93.11.16│東佑企業社 │10,000 │同上 │ ├──┼────┼────────┼─────┼───────┤ │9 │93.12.6 │東佑企業社 │15,000 │同上 │ ├──┼────┼────────┼─────┼───────┤ │10 │94.1.10 │東佑企業社 │14,300 │同上 │ ├──┼────┼────────┼─────┼───────┤ │11 │94.4.26 │東渝企業有限公司│7,400 │同上 │ ├──┼────┼────────┼─────┼───────┤ │12 │94.4.27 │東佑企業社 │9,100 │同上 │ ├──┼────┼────────┼─────┼───────┤ │13 │94.5.18 │東渝企業有限公司│7,300 │同上 │ ├──┼────┼────────┼─────┼───────┤ │14 │94.6.6 │東渝企業有限公司│6,300 │同上 │ ├──┼────┼────────┼─────┼───────┤ │15 │94.6.24 │東佑企業社 │5,200 │同上 │ ├──┼────┼────────┼─────┼───────┤ │16 │94.10.25│東佑企業社 │5,800 │同上 │ ├──┼────┼────────┼─────┼───────┤ │17 │94.10.28│東渝企業有限公司│2,100 │同上 │ ├──┴────┴────────┴─────┴───────┤ │合計金額:756,421元 │ └──────────────────────────────┘ 附表二、甲○○以信用卡預借現金: ┌──┬────┬──────────┬───┬───────┐ │編號│時間 │地點 │金額 │出處 │ ├──┴────┴──────────┴───┴───────┤ │台新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1 │94.1.6 │語音預借現金 │8,000 │院2 卷第266 頁│ ├──┼────┼──────────┼───┼───────┤ │2 │94.9.16 │台新ATM │3,000 │同上 │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1 │93.8.18 │誠泰銀行北高雄分行 │7,000 │院2 卷第243 頁│ ├──┴────┴──────────┴───┴───────┤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1 │93.10.11│國泰世華商銀中華分行│6,000 │院2 卷第335 頁│ ├──┴────┴──────────┴───┴───────┤ │合計金額:24,000元 │ └──────────────────────────────┘ 附表三:被告甲○○至特約商店刷卡詐欺得利: ┌──┬────┬──────────┬───┬───────┐ │編號│時間 │地點 │金額 │出處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1 │94.9.6 │耕元泰企業有限公司 │872 │院3 卷第317 頁│ ├──┼────┼──────────┼───┼───────┤ │2 │94.9.28 │中國石油建工路站 │1,110 │院3 卷第318 頁│ ├──┼────┼──────────┼───┼───────┤ │3 │94.9.29 │裕誠加油站 │1,030 │同上 │ ├──┼────┼──────────┼───┼───────┤ │4 │94.9.30 │耕元泰企業有限公司 │840 │同上 │ ├──┼────┼──────────┼───┼───────┤ │5 │94.10.13│耕元泰企業有限公司 │580 │同上 │ ├──┼────┼──────────┼───┼───────┤ │6 │94.10.15│耕元泰企業有限公司 │827 │同上 │ ├──┼────┼──────────┼───┼───────┤ │7 │94.10.15│漢神百貨 │698 │同上 │ ├──┼────┼──────────┼───┼───────┤ │8 │94.10.21│中國石油建工路站 │1,150 │同上 │ ├──┼────┼──────────┼───┼───────┤ │9 │94.10.23│爭鮮迴轉壽司鳳山分公│900 │同上 │ │ │ │司 │ │ │ ├──┼────┼──────────┼───┼───────┤ │10 │94.10.25│耕元泰企業有限公司 │823 │院3 卷第319 頁│ ├──┼────┼──────────┼───┼───────┤ │11 │94.10.16│大樂股份有限公司 │1,098 │同上 │ ├──┼────┼──────────┼───┼───────┤ │12 │94.10.30│裕誠加油站 │1,000 │同上 │ ├──┼────┼──────────┼───┼───────┤ │13 │94.11.1 │中國石油建工路站 │1,193 │同上 │ ├──┼────┼──────────┼───┼───────┤ │14 │94.11.7 │耕元泰企業有限公司 │644 │同上 │ ├──┴────┴──────────┴───┴───────┤ │台新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1 │93.11.13│白船尼羅河賓館 │13,415│院2卷第266頁 │ ├──┼────┼──────────┼───┼───────┤ │2 │93.11.13│大嘉賓館 │13,415│同上 │ ├──┼────┼──────────┼───┼───────┤ │3 │93.11.19│大嘉賓館 │14,634│同上 │ ├──┼────┼──────────┼───┼───────┤ │4 │93.11.20│家樂福大順店 │2,166 │同上 │ ├──┼────┼──────────┼───┼───────┤ │5 │93.11.23│金馬旅行社股份有限公│3,300 │同上 │ │ │ │司 │ │ │ ├──┼────┼──────────┼───┼───────┤ │6 │93.11.24│家樂福大順店 │998 │同上 │ ├──┼────┼──────────┼───┼───────┤ │7 │93.12.10│全國加油站 │560 │同上 │ ├──┼────┼──────────┼───┼───────┤ │8 │93.12.16│家樂福大順店 │1,186 │同上 │ ├──┼────┼──────────┼───┼───────┤ │9 │94.1.8 │家樂福大順店 │1,045 │同上 │ ├──┼────┼──────────┼───┼───────┤ │10 │94.1.15 │大嘉賓館 │18,292│同上 │ ├──┼────┼──────────┼───┼───────┤ │11 │94.1.19 │家樂福大順店 │2,892 │同上 │ ├──┼────┼──────────┼───┼───────┤ │12 │94.9.1 │大嘉賓館 │6,600 │同上 │ ├──┼────┼──────────┼───┼───────┤ │13 │94.9.1 │大嘉賓館 │6,930 │同上 │ ├──┼────┼──────────┼───┼───────┤ │14 │94.9.23 │家樂福大順店 │465 │同上 │ ├──┼────┼──────────┼───┼───────┤ │15 │94.10.12│家樂福大順店 │469 │同上 │ ├──┴────┴──────────┴───┴───────┤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1 │93.7.28 │台糖油品事業部大社加│500 │院2卷第243頁 │ │ │ │油站 │ │ │ ├──┼────┼──────────┼───┼───────┤ │2 │93.8.5 │台亞石油大業站 │470 │同上 │ ├──┼────┼──────────┼───┼───────┤ │3 │93.8.7 │鳳榮加油站 │300 │同上 │ ├──┼────┼──────────┼───┼───────┤ │4 │93.8.12 │鋒駿加油站 │460 │同上 │ ├──┼────┼──────────┼───┼───────┤ │5 │93.8.14 │中油建國一路站 │450 │同上 │ ├──┼────┼──────────┼───┼───────┤ │6 │93.8.14 │虎山加油站 │400 │同上 │ ├──┼────┼──────────┼───┼───────┤ │7 │93.8.15 │維娜斯美容坊 │1,400 │同上 │ ├──┼────┼──────────┼───┼───────┤ │8 │93.8.17 │中油建國一路站 │520 │同上 │ ├──┼────┼──────────┼───┼───────┤ │9 │93.8.22 │台亞石油大業站 │300 │同上 │ ├──┼────┼──────────┼───┼───────┤ │10 │93.8.25 │台糖油品事業部大社加│500 │同上 │ │ │ │油站 │ │ │ ├──┼────┼──────────┼───┼───────┤ │11 │93.8.27 │台糖油品事業部大社加│500 │同上 │ │ │ │油站 │ │ │ ├──┼────┼──────────┼───┼───────┤ │12 │93.10.1 │台亞石油大業站 │400 │同上 │ ├──┼────┼──────────┼───┼───────┤ │13 │93.10.2 │雄菱新生分公司 │300 │同上 │ ├──┼────┼──────────┼───┼───────┤ │14 │93.10.3 │台亞石油大業站 │300 │同上 │ ├──┴────┴──────────┴───┴───────┤ │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1 │94.9.17 │耕元泰企業有限公司 │758 │院2卷第204頁 │ ├──┼────┼──────────┼───┼───────┤ │2 │94.9.25 │耕元泰企業有限公司 │1,541 │同上 │ ├──┼────┼──────────┼───┼───────┤ │3 │94.10.29│大帑殿KTV明華店 │1,492 │同上 │ ├──┼────┼──────────┼───┼───────┤ │4 │94.11.3 │耕元泰企業有限公司 │882 │同上 │ ├──┼────┼──────────┼───┼───────┤ │5 │94.11.5 │黃鶴樓餐廳 │2,035 │同上 │ ├──┼────┼──────────┼───┼───────┤ │6 │94.11.6 │王牌咖啡明誠分店 │1,100 │同上 │ ├──┼────┼──────────┼───┼───────┤ │7 │94.11.9 │耕元泰企業有限公司 │738 │同上 │ ├──┼────┼──────────┼───┼───────┤ │8 │94.11.12│耕元泰企業有限公司 │644 │同上 │ ├──┼────┼──────────┼───┼───────┤ │9 │94.11.15│中國石油建工路站 │1,083 │同上 │ ├──┼────┼──────────┼───┼───────┤ │10 │94.11.19│大樂股份有限公司 │1,888 │同上 │ ├──┼────┼──────────┼───┼───────┤ │11 │94.11.19│耕元泰企業有限公司 │607 │同上 │ ├──┼────┼──────────┼───┼───────┤ │12 │94.11.20│大統新世紀 │460 │同上 │ ├──┼────┼──────────┼───┼───────┤ │13 │94.11.20│大統新世紀 │506 │同上 │ ├──┴────┴──────────┴───┴───────┤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1 │93.10.5 │裕誠加油站 │500 │院2卷第335頁 │ ├──┼────┼──────────┼───┼───────┤ │2 │93.10.6 │中國石油瑞豐站 │700 │同上 │ ├──┼────┼──────────┼───┼───────┤ │3 │93.10.10│家樂福大順店 │498 │同上 │ ├──┼────┼──────────┼───┼───────┤ │4 │93.10.10│家樂福大順店 │1,407 │同上 │ ├──┼────┼──────────┼───┼───────┤ │5 │93.10.10│家樂福大順店 │4,538 │同上 │ ├──┼────┼──────────┼───┼───────┤ │6 │93.10.11│中國石油前鎮站 │300 │同上 │ ├──┼────┼──────────┼───┼───────┤ │7 │93.10.11│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500 │同上 │ ├──┼────┼──────────┼───┼───────┤ │8 │93.10.13│雙泰加油站股份有限公│500 │同上 │ │ │ │司 │ │ │ ├──┴────┴──────────┴───┴───────┤ │合計金額:128,609元 │ └──────────────────────────────┘ 附表四:新舊法比較 ┌──────┬──────────┬──────────┬──────────┬────────┐ │相關變更條文│行為時法(下稱舊法)│裁判時法(下稱新法)│ 比 較 理 由 │ 備 註 │ │ │之內容 │之內容 │ │ │ │ │ │ │ │ │ ├──────┼──────────┼──────────┼──────────┼────────┤ │刑法第28條:│2 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2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將舊法之「實施」修正│本案被告無論依新│ │共同正犯 │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之行為者,皆為正犯。│為「實行」。原「實施│、舊法均成立共同│ │ │ │ │」之概念,包含陰謀、│正犯,上述刑法第│ │ │ │ │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28條之修正內容,│ │ │ │ │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對被告尚無有利或│ │ │ │ │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不利之情形,依刑│ │ │ │ │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法第2 條第1 項前│ │ │ │ │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段之規定應適用修│ │ │ │ │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正前刑法第28條規│ │ │ │ │共同正犯。新舊法之共│定論處。 │ │ │ │ │同正犯範圍既因此而有│ │ │ │ │ │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 │ │ │ │ │有變更(最高法院96年│ │ │ │ │ │度台上字第934 號判決│ │ │ │ │ │參照)。 │ │ ├──────┼──────────┼──────────┼──────────┼────────┤ │刑法第33條第│罰金:(銀元)1 元以│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罰金刑之下限,由銀元│舊法有利 │ │5 款: │上。 │上,以百元計算之。 │10元(依前述也提高10│ │ │罰金刑下限變│ │ │倍)即新臺幣30元,提│ │ │更 │ │ │高為新臺幣1000元。 │ │ ├──────┼──────────┼──────────┼──────────┼────────┤ │法定刑之加重│1、修正前刑法第67條 │1、修正後刑法第67條 │舊法罰金刑之最低度不│修正前之刑法有利│ │方法 │ :「有期徒刑加減 │ :「有期徒刑或罰 │加重 │於被告 │ │ │ 者,其最高度及最 │ 金加減者,其最高 │ │ │ │ │ 低度同加減之。」 │ 度及最低度同加減 │ │ │ │ │ 。 │ 之。」 │ │ │ │ │ │2、修正後刑法第68條 │ │ │ │ │2、修正前第68條:「 │ :「拘役加減者, │ │ │ │ │ 拘役或罰金加減者 │ 僅加減其最高度。 │ │ │ │ │ ,僅加減其最高度 │ 」。 │ │ │ │ │ 。」。 │ │ │ │ │ │ │ │ │ │ ├──────┼──────────┼──────────┼──────────┼────────┤ │ 連續犯 │第56條:連續數行為而│(刪除) │新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依新法須分論併罰│ │ │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 │ │,依舊法則僅論一│ │ │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 │ │罪,是舊法有利。│ │ │2 分之1 。 │ │ │ │ │ │ │ │ │ │ ├──────┼──────────┼──────────┼──────────┼────────┤ │ 牽連犯 │第55條後段:犯一罪而│(刪除) │新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依新法須分論併罰│ │ │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 │ │,依舊法則僅從一│ │ │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 │ │重論處,是舊法有│ │ │。 │ │ │利。 │ ├──────┼──────────┼──────────┼──────────┼────────┤ │【易科罰金折│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由銀│舊法有利。 │ │算標準變更】│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 │ │修正前刑法第│,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元,提高為以新臺幣 │ │ │41條第1 項前│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1000元、2000 元 或 │ │ │段、修正前罰│以(銀元,下同)1 元│得以新臺幣1000元、 │3000元折算1 日。 │ │ │金罰鍰提高標│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2000元或3000元折算1 │ │ │ │準條例第2 條│,易科罰金。依刑法第│日,易科罰金。 │ │ │ │→現行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就其原│ │ │ │ │41條第1 項前│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 │ │ │ │段 │算1 日;法律所定罰金│ │ │ │ │ │數額未依本條例提高倍│ │ │ │ │ │數,或其處罰法條無罰│ │ │ │ │ │金刑之規定者,亦同。│ │ │ │ │ │ │ │ │ │ │ │ │ │ │ │ ├─┬────┴──────────┴──────────┴──────────┴────────┤ │結│1.論罪科刑方面,茲經整體比較結果,舊法罰金下限較低,且舊法構成連續犯、牽連犯,均僅論以一罪,│ │論│ 舊法罰金刑之最低度亦不加重,故舊法對被告較有利,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 │ │ │2.易刑規定方面(尚無須整體適用),以舊法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較低,較為有利。 │ └─┴──────────────────────────────────────────────┘ 附表五: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 │編號│信用卡銀行名稱及卡號 │ 消費明細 │無罪理由 │ ├──┼───────────┼──────┼─────────┤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86.3.12-86.3│此信用卡係被告以金│ │ │(0000000000000000 ) │7,共7 筆 │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員工身分申辦,有中│ │ │ │ │國信託銀行申請書影│ │ │ │ │本1 份可稽(見本院│ │ │ │ │卷三第288 頁),非│ │ │ │ │以虛偽身分申辦,且│ │ │ │ │消費時間早於本案犯│ │ │ │ │罪時間,尚難認被告│ │ │ │ │有何施詐之犯意。 │ ├──┼───────────┼──────┼─────────┤ │2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93.01.02-93.│此信用卡為被告以蟻│ │ │(0000000000000000) │07.13 ,共13│清害蟲驅除公司技術│ │ │ │筆(扣除在東│員身分申辦,有中國│ │ │ │渝公司刷卡消│商銀申請書1 份可稽│ │ │ │費3 筆) │(見本院卷二第99頁│ │ │ │ │),非以虛偽身分申│ │ │ │ │辦,其自行在特約商│ │ │ │ │店刷卡消費,尚難認│ │ │ │ │被告有何施詐之犯意│ │ │ │ │。 │ ├──┼───────────┼──────┼─────────┤ │3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92.11.06-93.│此信用卡為被告以蟻│ │ │(0000000000000000) │12.20 ,共29│清害蟲驅除公司技術│ │ │ │筆(扣除在東│員身分申辦,有中國│ │ │ │渝公司刷卡消│商銀申請書1 份可稽│ │ │ │費1 筆)。 │(見本院卷六第251-│ │ │ │ │2 頁),既非以虛偽│ │ │ │ │身分申辦,且消費時│ │ │ │ │間早於本案犯罪時間│ │ │ │ │,尚難認被告有何施│ │ │ │ │詐之犯意。 │ ├──┼───────────┼──────┼─────────┤ │4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94.1.18-94.9│上開編號3 之中國商│ │ │(0000000000000000) │.12,共22筆 │銀信用卡於94年1 月│ │ │ │ │10日掛失,而補發新│ │ │ │ │卡,原始申請書同編│ │ │ │ │號3 ,有兆豐國際商│ │ │ │ │業銀行(即中國商銀│ │ │ │ │)98年4 月6 日(98│ │ │ │ │)兆銀卡字第0160號│ │ │ │ │函1 份可稽(見本院│ │ │ │ │卷六第251-1 、251-│ │ │ │ │2 頁),是依編號3 │ │ │ │ │說明,亦難認被告有│ │ │ │ │何施詐之犯意。 │ ├──┼───────────┼──────┼─────────┤ │5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93.01.11-93.│此信用卡為被告以蟻│ │ │(0000000000000000) │12.02 ,共19│清害蟲驅除公司技術│ │ │ │筆(扣除在東│員身分申辦,有中國│ │ │ │渝公司、東佑│商銀申請書1 份可稽│ │ │ │企業社卡消費│(見本院卷二第101 │ │ │ │3筆) 。 │頁),非以虛偽身分│ │ │ │ │申辦,其自行在特約│ │ │ │ │商店刷卡消費,尚難│ │ │ │ │認被告有何施詐之犯│ │ │ │ │意。 │ ├──┼───────────┼──────┼─────────┤ │6 │AGI 友邦信用卡公司信用│93.12.15-94.│此信用卡為被告以蟻│ │ │卡(卡號00000000000000│10.12,共36 │清消毒企業行技術員│ │ │68) │筆。 │身分申辦,有該銀行│ │ │ │ │申請書1 份可稽(見│ │ │ │ │本院卷二第36頁),│ │ │ │ │非以虛偽身分申辦,│ │ │ │ │其自行在特約商店刷│ │ │ │ │卡消費,尚難認被告│ │ │ │ │有何施詐之犯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