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林永村
- 被告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44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2948 號),經本院受理後(95年度簡字笫198 號)認為有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顧客訂購單貳拾伍份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吳嘉誠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88年度易字笫1552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89年度上易字第218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於民國90年5 月25日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明知包含如附表一所示「絲路」等歌曲之光碟唱片及如附表二所示「巧克力冒險工廠」等影音光碟片(名稱、數量、著作權人等詳如附表一、二所示),分別為未經如附表一所示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滾石公司)等公司及如附表二所示美商華納兄弟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納公司)等公司授權之非法重製光碟,竟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哲」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4年7 月底起,受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哲」之成年男子之委託,由綽號「阿哲」之成年男子先將非法重製光碟寄送至高雄縣鳳山市○○路上之大榮貨運,再通知甲○○前往提貨,並由甲○○以每送1 件得新台幣30元之代價,依貨物內所附顧客訂購單住址送與訂購盜版光碟之高雄縣、市內客戶,而共同連續多次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嗣於94年10月4 日下午3 時50分許,甲○○前往高雄縣鳳山市○○路○ 段97號冠源游泳池停車場欲送貨與訂購盜版光 碟之客戶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顧客訂購單25份及如附表一所示梁靜茹絲路等光碟唱片93片及如附表二所示巧克力冒險工廠等影音光碟片13片。案經如附表一所示著作權人滾石公司等公司及如附表二所示著作權人華納公司等公司訴請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 ㈠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院二卷笫14、25頁)。㈡告訴代理人羅向揮、楊金生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卷笫4 至7 頁)。 ㈢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電影及唱片侵害物數量清冊各1 份及照片5 幀(見警卷笫8至11頁、笫13、14頁)。 ㈣大榮貨運股份有限公司貨物收據1 紙(見警卷笫20頁)。 ㈤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及著作權證明文件各1 份(見警卷笫16、17頁,院二卷笫28至39頁)。 ㈥被侵害錄音著作及權利相關證件清冊(內含唱片封套、經濟部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等)1 份(見偵卷笫22至44頁、院二卷笫40至63頁)。 三、按著作權法於93年9 月1 日修正公佈,於同年月3 日生效,被告行為在修法之後,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合先敘明。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前段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被告就上揭犯行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哲」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復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原誤載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3條第1 項笫2 款之罪,尚有未洽,惟業經公訴檢察官於本院95年2 月23日調查時及95年4 月20日審理時均已更正被告所犯法條為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笫3 項(前段)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並經本院諭知上開罪名在卷,有當日筆錄在卷可佐(見院一卷笫15、17頁,院二卷笫14、22頁),併予敘明。查被告前因賭博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88年度易字笫1552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89年度上易字第218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於90年5 月25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有2 種以上刑之加重事由,應依法遞加重之。爰審酌被告前有違反商業登記法、賭博罪前科紀錄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之行為,危及著作權人之權益及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另衡其散布之光碟及影音光碟之種類及數量,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顧客訂購單25張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非法重製光碟(含影音光碟)共106 片,為被告用以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前段之罪所用,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笫284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著作權法第第91條之1 第3 項前段、笫98條但書,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6條、第4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鳳山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李祥銘 附表一: ┌──┬─────────┬──┬─────┬────┐│編號│盜版CD、CD-R雷射唱│片數│被侵害歌曲│著作權人││ │片名稱 │ │名稱 │ │├──┼─────────┼──┼─────┼────┤│ 1 │梁靜茹 絲路等 │ 14 │絲路 │滾石國際││ │ │ │ │音樂股份││ │ │ │ │有限公司│├──┼─────────┼──┼─────┼────┤│ 2 │5566 好久不見等 │ 5 │好久不見 │華納國際││ │ │ │ │音樂股份││ │ │ │ │有限公司│├──┼─────────┼──┼─────┼────┤│ 3 │張學友 雪狼湖等 │ 10 │不老的傳說│上華國際││ │ │ │ │音樂股份││ │ │ │ │有限公司│├──┼─────────┼──┼─────┼────┤│ 4 │范瑋琪 一比一等 │ 1 │一比一 │福茂唱片││ │ │ │ │音樂股份││ │ │ │ │有限公司│├──┼─────────┼──┼─────┼────┤│ 5 │張棟樑 同名專輯等│ 19 │DREAM │科藝百代││ │ │ │ │股份有限││ │ │ │ │公司 │├──┼─────────┼──┼─────┼────┤│ 6 │楊丞琳 曖昧等 │ 29 │曖昧 │新力博德││ │ │ │ │曼音樂娛││ │ │ │ │樂股份有││ │ │ │ │限公司 │├──┼─────────┼──┼─────┼────┤│ 7 │潘瑋柏 高手等 │ 12 │高手 │豐華唱片││ │ │ │ │股份有限││ │ │ │ │公司 │├──┼─────────┼──┼─────┼────┤│ 8 │王心凌 閃耀2005等 │ 3 │愛你 │艾迴股份││ │ │ │ │有限公司│├──┴─────────┴──┴─────┴────┤│以上共計93片。 │└──────────────────────────┘附表二 ┌──┬─────────┬──┬──────────┐│編號│片 名│數量│著 作 權 人 │├──┼─────────┼──┼──────────┤│ 1 │巧克力冒險工廠 │4 片│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2 │毒 鑰 │3 片│同上 │├──┼─────────┼──┼──────────┤│ 3 │恐怖蠟像館 │2 片│同上 │├──┼─────────┼──┼──────────┤│ 4 │馬達加斯加 │2 片│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 │ │ │責任合夥 │├──┼─────────┼──┼──────────┤│ 5 │世界大戰 │2 片│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 │ │ │限公司 │├──┴─────────┴──┴──────────┤│以上合計13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 月以上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 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 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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