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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
    廖建瑜

  • 被告
    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171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43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連續意圖銷售而擅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1 、2 所示之盜版光碟片共伍拾伍片、附表3 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 實 一、乙○○明知附表1 、2 所示之視聽著作,分別係華亞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亞公司)、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迪士尼公司)、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以下簡稱華納公司)、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斯公司)、美商環球影片製片有限責任合夥、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哥倫比亞公司)、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米高梅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派拉蒙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線公司)、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均尚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任何人未經各該享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散布,竟仍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概括犯意,未經前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連續自94年11月間某日起,在其位於高雄縣梓官鄉○○路449 號住處,利用扣案附表3之 電腦主機經由某不知名之網站下載如附表1 、2 所示之視聽著作軟體於其個人所有之電腦硬碟中,連續利用其所有附表3 所示之個人電腦1 台(內建燒錄器)、1 對1 燒錄機1 台、及空白光碟片,以燒錄之方式,擅自重製如附表1 、2 所示之盜版視聽著作光碟,侵害如附表1 、2 所示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再利用其所申設之網路及上開個人電腦,並以帳號「 concon613613」帳號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將附表1 所示之盜版電腦視聽光碟片目錄刊登該網站上,以每部盜版光碟片新臺幣(下同)250 元之價格,供不特定人瀏覽內容及標購,並將附表2 所示之視聽著作一併連同訂購之盜版光碟一併寄送,以增加不特定人士購買之誘因,購買人再以上開電子郵件信箱與乙○○聯絡,乙○○則提供其在梓官郵局開立之帳戶(局號:0000000 號、帳號:000000 0號)供購買人匯款。俟收到購買人之款項後,乙○○即將訂購之盜版視聽光碟片郵寄予購買者,以此方式連續販賣盜版視聽光碟予不特定人牟利。嗣於95年1 月6 日下午1 時5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乙○○位於上址住處查獲,並扣得如附表1 、2 所示之盜版視聽光碟片共55片及附表3 所示乙○○所有供重製及販售盜版視聽光碟所用之物。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迭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羅向揮、甲○○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情節相符,並有雅虎拍賣網頁、查獲照片、鑑識結果等資料附卷可稽,此外,復有附表1 、2 所示之盜版視聽光碟片共55片、被告所有供重製及販售盜版影音光碟所用如附表3 所示之物,以及以被告開立之郵局存摺簿資金進出明細扣案可憑,被告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2 項之意圖銷售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被告意圖散布而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網站下載附表1 、2 所示之視聽著作於電腦硬碟並為重製之行為,為重製他人視聽著作於光碟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重製及散布盜版光碟之行為,均時間緊接,且所犯構成要件復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皆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規定分別均以一罪論。又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斷。聲請人漏引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之法條,惟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事實業已載明,本院自得一併審酌,另聲請人區分附表1 及附表2 之重製犯行而認為應予分論併罰,然被告連續重製附表1 、2 之犯行,無從加以分割,且被告於警詢中亦坦承有將附表2 所示之光碟一併寄送給買家之行為,亦屬於銷售盜版光碟行為之促銷手法,聲請人認為應將重製銷售附表1 光碟、單純重製附表2 光碟之行為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爰審酌被告不知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予以尊重,違反國際上普遍強調保護智慧財產權,以期發揚人類精神創作之潮流,漠視政府保護智慧財產權決心,行為固不足取,惟被告因一時思慮未周,致犯本件犯行,且犯後坦承犯行,堪認具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並無任何犯罪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佐,且被告年紀尚輕,事後已坦承犯行,具有悔意,且與華亞公司達成和解,並有撤回告訴狀紙1 紙附卷可查(被告所犯部分不得撤回告訴),諒其經此偵、審程序並科刑之判決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併予宣告緩刑3 年,用啟自新。此外,扣案之盜版光碟共55片、與被告所有供盜版重製所用之電腦主機(內建燒錄機)1 台、空白光碟片329 片、燒錄器1 台、帳冊1 本、中華郵政寄貨收據1 批等物品,各係被告供其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2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後段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宣告沒收之。至於另扣案電磁紀錄光碟片1 片係警方從被告電腦主機所擷取之資料,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甚明(參見警卷第2 頁),自非供犯罪所用之物,自不得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2 項、91條之1 第3 項、第2項 、第98條後段,刑法第11條、第56條、第55條、第74條第1 款,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賴朱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附錄論罪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萬元以上75 萬 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 6 月以上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 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著作權法第98條 犯第 91 條至第 96 條之 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 ,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附表1 ┌──┬───────┬─────┬─────────┐│編號│ 片    名 │數   量│著作財產權人名稱 │├──┼───────┼─────┼─────────┤│ 1 │我叫金三順  │  5   │華亞公司 ││  │       │     │      │├──┼───────┼─────┼─────────┤│ 2 │豪傑春香   │  5   │同上       ││ │  │ │ │└──┴───────┴─────┴─────────┘附表2 ┌──┬───────┬─────┬─────────┐│編號│ 片    名 │數   量│著作財產權人名稱 │├──┼───────┼─────┼─────────┤│ 1 │神隱少女   │  2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  │       │     │有限公司     │├──┼───────┼─────┼─────────┤│ 2 │風之谷    │  2   │同上       │├──┼───────┼─────┼─────────┤│ 3 │海底總動員  │  2   │同上       │├──┼───────┼─────┼─────────┤│ 4 │森林泰山2   │  2   │同上       │├──┼───────┼─────┼─────────┤│ 5 │終極保鑣   │  2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  │       │     │司        │├──┼───────┼─────┼─────────┤│ 6 │搶錢袋鼠   │  2   │同上       │├──┼───────┼─────┼─────────┤│ 7 │駭客任務:重裝│  3   │同上       ││  │上陣     │     │         │├──┼───────┼─────┼─────────┤│ 8 │單刀直入   │  4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  │       │     │限公司      │├──┼───────┼─────┼─────────┤│ 9 │衝出逆境   │  1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  │       │     │股份有限公司   │├──┼───────┼─────┼─────────┤│ 10 │天降奇兵   │  3   │同上       │├──┼───────┼─────┼─────────┤│ 11 │綠巨人浩克  │  3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  │       │     │限責任合夥    │├──┼───────┼─────┼─────────┤│ 12 │抓狂管訓班  │  2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  │       │     │份有限公司    │├──┼───────┼─────┼─────────┤│ 13 │霹靂嬌娃2:全 │  2   │同上       ││  │速進攻    │     │         │├──┼───────┼─────┼─────────┤│ 14 │好萊塢重案組 │  2   │同上       │├──┼───────┼─────┼─────────┤│ 15 │致命ID    │  2   │同上       │├──┼───────┼─────┼─────────┤│ 16 │獵日風暴   │  2   │同上       │├──┼───────┼─────┼─────────┤│ 17 │金法尤物   │  2   │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  │       │     │有限公司     │├──┼───────┼─────┼─────────┤│ 18 │時時刻刻   │  2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  │       │     │有限公司     │├──┼───────┼─────┼─────────┤│ 19 │偷天換日   │  2   │同上       │├──┼───────┼─────┼─────────┤│ 20 │地心毀滅   │  3   │同上       │└──┴───────┴─────┴─────────┘附表3: ┌────┬───────────────┬─────────────┐ │編 號│ 品 名 │ 數 量(單位) │ ├────┼───────────────┼─────────────┤ │ 1 │電腦主機(內建燒錄器) │1 台 │ ├────┼───────────────┼─────────────┤ │ 2 │空白光碟 │329 片 │ ├────┼───────────────┼─────────────┤ │ 3 │1對1燒錄器 │ 1 台 │ ├────┼───────────────┼─────────────┤ │ 4 │中華郵政寄貨收據 │ 1 批 │ ├────┼───────────────┼─────────────┤ │ 5 │帳冊 │ 1 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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