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8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黃宗揚
- 被告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18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度偵字第60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意圖銷售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玖月,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片共拾柒片、與電腦主機(內建燒錄機)壹台、空白光碟片貳拾參片及信封袋拾只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甲○○明知附表一所示電腦遊戲程式係台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榮公司)、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冠公司)、天泉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天泉公司)、光譜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譜公司)、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宇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著作物,且未經前開著作權人之同意,不得意圖銷售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重製上開著作物。詎其竟意圖銷售,並基於重製上開電腦程式著作於光碟之概括犯意,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自民國94年12間某日起,在其位於高雄市○鎮區○○街266 巷43號住處內,利用其所有之桌上型電腦(內建VCD燒錄器)1 台連接上網,自不詳網站先後下載如附表所示之遊戲軟體,並儲存於該電腦硬碟內,復連續以燒錄機將上開遊戲軟體拷貝至空白光碟片內、而擅自重製不詳數量之盜版遊戲光碟,以此方式侵害前開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其後再利用上開電腦連線至雅虎奇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拍賣網站,以「PLM0000000」、「KEN680202 」帳號刊登,販賣前揭盜版遊戲光碟之訊息,由有意購買之不特定人閱覽後下標或議價訂購,再透過甲○○提供之「PLM0000000 @yahoo.com.tw」、「[email protected]. tw 」電子郵件地址為聯絡方式,相互聯繫,經雙方確認交易內容無誤後,由購買者依約匯款至甲○○郵局之帳戶,再由甲○○以棉套將購買者選購之盜版光碟包裝完畢後予以寄送,而連續藉此方式散布約40套之盜版遊戲光碟,合計獲利新台幣(下同)約7 、8 千餘元。嗣於95年2 月18日下午5 時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高雄市○鎮區○○街266 巷43號遭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片共17片,及供盜版重製所用或預備之電腦主機(內建燒錄機)1 台、空白光碟片23片、包裝上開盜版遊戲光碟之棉套50只、寄送盜版遊戲光碟之信封袋10只等物品。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乙○○、陳文銓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內容相符,並有現場查獲照片8 張、被告寄送上開盜版遊戲光碟之掛號函件執據8 紙、被告所有之郵局存摺交易明細資料及網頁拍賣影印資料12張在卷可稽,另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共17片、與被告所有供盜版重製所用或預備之電腦主機(內建燒錄機)1 台、空白光碟片23片、棉套50只及信封袋10只等物品可證,足徵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職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2 項之意圖銷售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被告意圖散布而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重製及散布盜版遊戲光碟之行為,俱屬時間緊接,且所犯之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而反覆為之,皆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規定分別以一罪論。被告意圖銷售而重製及散佈附表編號7 至10盜版遊戲光碟之事實,雖未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要旨論及,但該部分與聲請簡易判決所指被告意圖銷售而重製及散佈附表編號1 至6 盜版遊戲光碟之犯行間,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並予審究。又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所為非僅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影響知識經濟產業之發展,更損及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應嚴予非難,惟衡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重製並散布之盜版視聽光碟數量非微,惟犯後更已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在卷可稽,茲念其僅因一時失慮,致觸犯本件犯行,事後已坦承犯行,諒其經此偵、審程序並科刑之判決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併予宣告緩刑3 年,用啟自新。此外,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共17片、與被告所有供盜版重製所用或預備之電腦主機(內建燒錄機)1 台、空白光碟片23片、光碟棉套50只、信封袋10只等物品,各係被告供其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2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後段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2 項、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第98條後段,刑法第11條、第56條、第55條、第74條第1 款,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王壹理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附表一: ┌──┬───────────┬─────┬────────┐ │編號│ 著 作 物 名 稱 │數量(片)│ 著 作 權 人 │ ├──┼───────────┼─────┼────────┤ │ 1 │三國志9 │壹 │台灣光榮綜合資訊│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2 │三國志8 │壹 │同上 │ ├──┼───────────┼─────┼────────┤ │ 3 │三國志7 │壹 │同上 │ ├──┼───────────┼─────┼────────┤ │ 4 │三國志10 │貳 │同上 │ ├──┼───────────┼─────┼────────┤ │ 5 │信長之野望革新 │壹 │同上 │ ├──┼───────────┼─────┼────────┤ │ 6 │三國群英傳5 │貳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7 │成吉思汗(威力加強版)│壹 │天泉科技有限公司│ ├──┼───────────┼─────┼────────┤ │ 8 │曹超傳 │壹 │光譜資訊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9 │明星志願 │參 │大宇資訊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10 │大富翁 │肆 │大宇資訊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沒收依據 │ ├──┼───────────┼─────┼────────┤ │ │電腦主機(含燒錄機壹台│壹台 │著作權法第98條後│ │ 1 │) │ │段 │ │ │ │ │ │ ├──┼───────────┼─────┼────────┤ │ 2 │空白光碟片 │貳拾參片 │同上 │ ├──┼───────────┼─────┼────────┤ │ 3 │光碟棉套 │伍拾只 │同上 │ ├──┼───────────┼─────┼────────┤ │ 4 │寄送盜版光碟信封 │拾只 │同上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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