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林永村
- 被告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227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77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犯罪事實中:「持偽造之大酉機電有限公司之消防安全申報單收據」之記載補充及更正為「甲○○明知上開消防設備檢修係其另委請謝明仁所為,大酉機電有限公司並未施作瑞華大廈之消防設備檢修事宜,竟於免用發票收據上,記載買受人瑞華21世紀,品名消防安全申報,並盜蓋「大酉機電有限公司」章於上開收據上,而偽造上開收據1 紙,並持以行使」,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偽造文書罪。其盜用「大酉機電有限公司」印章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亦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素行尚佳,其一時失慮偽造收據並持以行使,足生損害於他人,另衡其犯後認罪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其上揭犯行經此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李祥銘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