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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4196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黃三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簡字第4196號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95年7 月31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均更正為「67年12月22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記載為「67年12月21日」,經核與卷附被告甲○○之年籍資料不符,顯屬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67年12月22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三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趙美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4196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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