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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45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黃宗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45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執聲字第8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數罪,先後判決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3 月為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宗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壹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451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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