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4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45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執聲字第8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竊盜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查受刑人因犯竊盜、偽造署押、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4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定應執行刑1 年2 月)、8 月、3 月(上開2 罪定應執行刑10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