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05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05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度執緝字第1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竊盜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竊盜等2 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