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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644號

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高思大戴韻玲葉啟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644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 律師

      吳建勛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背信等案件(本院案號94年度矚重訴字第5 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審判長李淑惠應迴避。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被訴背信等案件(94年度矚重訴字第5 號),現於本院審理中,本件係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高大方指揮偵辦,而承辦之本院審判長李淑惠為高大方主任檢察官之配偶,為免社會大眾疑慮,聲請本院

二、按推事(即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推事迴避,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所涉犯之背信等罪係高雄捷運公開六標案所衍生,而公開六標案屬整體高雄捷運弊案之一部分,該案件之實際承辦人員係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高大方主任檢察官帶領同組檢察官組成專案小組共同負責,該專案小組迄今仍持續運作,每週或每兩週固定召開專案會議討論案情,且高大方主任檢察官亦參與本案之整體指揮及結論之討論等情,業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1 月1 日雄檢博文字第0951000344號函覆明確。承辦本案審理之本院審判長李淑惠為高大方主任檢察官之配偶,二人共同生活,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李淑惠審判長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已足產生懷疑;況上開專案小組既迄今仍持續運作中,已如前述,則此種懷疑之發生,即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照准,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審判長李淑惠迴避等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戴韻玲

法 官 葉啟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644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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