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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661號

聲請沒入保証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黃苙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66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執聲沒字第5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前因賭博案件,經具保人甲○○於民國94年10月22日,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提出具保金額新台幣(下同)2 萬元後,釋放在案。茲因受刑人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10月22日指定保證金2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上開案件並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7543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受刑人係居住於高雄縣仁武鄉○○路50之3 號,目前亦未因案在監在押,經聲請人合法通知受刑人,並未據其到案執行,且受刑人亦經拘提無著等事實,有該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刑事案款通知、拘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本院94年度簡字第7543號刑事簡易判決、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附卷可參,則受刑人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又受刑人逃匿後,聲請人復通知具保人於95年10月31日上午10時,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而上開通知業已於95年10月16日寄存送達,並於95年10月26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惟具保人未遵守之,致無法執行等情,亦有該署送達證書、通知函各1 份在卷可查,是揆諸前開規定,自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苙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育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661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証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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