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20 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720 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9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海洛因拾叁包 (淨重貳壹點零伍公克,另含沾有海洛因殘渣之包裝袋重肆點壹叁公克),甲基安非他命捌包(驗後毛重拾伍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4年6 月21日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345 號為不起訴之處分,而扣案之海洛因13包 (淨重21.05 公克,另含沾有海洛因殘渣之包裝袋重4.13公克),甲基安非他命8 包(驗後毛重15.7公克)為違禁物,為此依刑法第40條但書(聲請意旨贅引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上開扣案物品,經檢驗結果,分別確係為海洛因(淨重21.05 公克,另含沾有海洛因殘渣之包裝袋重4.13公克)、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毛重15.7公克)無誤,此分別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9 月7 日調科壹字第220017960 號鑑定通知書、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3年8 月24日檢驗報告各1份附於93年度毒偵字第4062號卷可稽(見該卷第16、21頁),扣案物品係屬毒品。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此外,本件另扣含沾有海洛因殘渣之包裝袋,因袋內之海洛因量微無法析離,故應併予沒收銷燬之,至於甲基安非他命因鑑驗耗損部分,業經滅失,爰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20 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