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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自字第10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陳建和謝梨敏王奕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自字第10號

自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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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人業將原自訴代理人鄭世脩律師及乙○○解除委任,有解除委任狀2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裁定命其於10日內委任自訴代理人,其逾期仍不為委任,亦有本院送達回證附卷可資參照。揆諸前開法條意旨,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後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建和

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心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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