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自字第12號

背信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施柏宏黃宗揚洪能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自字第12號

自訴人
信翔通運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丙○○

      乙○○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本院於95年2 月22日所為之裁判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第1 頁第1 行、第12行關於「裁定」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判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第1 頁第1 行、第12行關於「裁定」之記載,依前開說明,自均應更正為「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洪能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自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