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自字第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自字第12號
- 自訴人
- 信翔通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丙○○
乙○○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本院於95年2 月22日所為之裁判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第1 頁第1 行、第12行關於「裁定」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判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第1 頁第1 行、第12行關於「裁定」之記載,依前開說明,自均應更正為「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