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18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3550 號)暨聲請併案審理(移併案號:同上署同署95年度偵字第15682 號),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及併辦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二、三、四所示偽造「方豔樺」之署名共計壹佰捌拾肆枚,附表五編號一至九所示之偽造「方燕華」、「方豔樺」之署名共計拾陸枚,均沒收之。 事 實 一、甲○○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於⑴88年3 月12日,在高雄縣旗山鎮○○○街27號,取得其姊方燕華(方燕華嗣更名為方豔樺)身分證、學生證影本後,冒用方燕華名義,並檢附方燕華身分證、學生證影本,向富邦商業銀行申請填寫MIFFY 信用卡申請書,致上開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發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併案事實:同上署95年度偵字第15682 號併辦事實】,嗣因甲○○將上開信用卡遺失後,⑵其又於92年1 月12日,冒用其姊方豔樺名義,並檢附方豔樺身分證影本,向富邦商業銀行申請填寫白金卡優先核准申請書,致上開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發白金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甲○○即在上開信用卡背面署名欄內偽簽「方豔樺」署押,以偽造「方豔樺」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復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於消費或選定商品後,交付該信用卡予不知情之店員用以刷卡消費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以致附表商店之店員陷於錯誤,由附表之店員交付商品,甲○○並在附表一編號43至170 及附表四編號1 至57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上,以複寫方式,偽造如上開附表一編號43至170 及附表四編號1 至57、附表五編號1 、2 、5 所示之簽名(1 式2 聯,「持卡人存根」聯由甲○○收執,另1 「商店存根」聯交該特約商店收執),表示已收受特約商店之商品,並將該簽帳單之「商店存根」聯交予店員而行使,或操作自動付款設備輸入密碼向各金融機構預借現金,使特約商店及金融機構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或提供服務,足生損害於方豔樺本人、特約商店及金融機構之機關設備預貸放款借現金、發卡銀行支付帳款之正確性【併案事實:同上署95年度偵字第15682 號併辦事實】。⑶其復於92年4 月23日,再冒用其姊方豔樺名義,並檢附方豔樺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向國泰世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世華銀行)申請信用卡,並在國泰世華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方豔樺」署名及填載方豔樺年籍等資料而偽造私文書後,致上開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發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甲○○即在上開信用卡背面署名欄內偽簽「方豔樺」署押,以偽造「方豔樺」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復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於消費或選定商品後,交付該信用卡予不知情之店員用以刷卡消費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以致附表商店之店員陷於錯誤,由附表之店員交付商品,甲○○並在附表一編號1 至11及附表二編號1 至6 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上,以複寫方式,偽造如上開附表一編號2 至11及附表二編號1 至6 、附表五編號3 所示之簽名(1 式2 聯,「持卡人存根」聯由甲○○收執,另1 「商店存根」聯交該特約商店收執),表示已收受特約商店之商品,並將該簽帳單之「商店存根」聯交予店員而行使,或操作自動付款設備輸入密碼向各金融機構預借現金,使特約商店及金融機構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或提供服務,足生損害於方豔樺本人、特約商店及金融機構之機關設備預貸放款借現金、發卡銀行支付帳款之正確性;嗣因上開信用卡遺失,甲○○再於94年1 月7 日冒名方豔樺,打電話予國泰世華銀行掛失後申請補發信用卡,待收到信用卡(卡號為0000 000000000000 號)後即在信用卡背面偽簽「方豔樺」署名,並陸續於附表一所示之編號12至13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簽帳單均未扣案)上,以複寫方式,偽造如上開附表一編號12至13所示之簽名(1 式2 聯,「持卡人存根」聯由甲○○收執,另1 「商店存根」聯交該特約商店收執),表示已收受特約商店之商品,並將該簽帳單之「商店存根」聯交予店員而行使,或操作自動付款設備輸入密碼向各金融機構預借現金,使特約商店及金融機構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或提供服務,足生損害於方豔樺本人、特約商店及金融機構之機關設備預貸放款借現金、發卡銀行支付帳款之正確性【起訴事實:同上署95年度偵字第13550 號起訴事實】【併案事實:同上署95年度偵字第15682 號併辦事實】;⑷其再於92年7 月17日,再冒用其姊方豔樺名義,並檢附方豔樺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向聯邦商業銀行申請信用卡及代償等資料,並在聯邦商業銀行之白金卡申請書及代償信用卡卡款申請書,上偽簽「方豔樺」署名及填載方豔樺年籍等資料而偽造私文書後,致上開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發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及代償,甲○○即在上開信用卡背面署名欄內偽簽「方豔樺」署押,以偽造「方豔樺」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復陸續於附表一編號14至42及附表三編號1 至19、附表五編號7 至8 、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簽帳單均未扣案)上,以複寫方式,偽造如上開附表一編號12至13所示之簽名(1 式2 聯,「持卡人存根」聯由甲○○收執,另1 「商店存根」聯交該特約商店收執),表示已收受特約商店之商品,並將該簽帳單之「商店存根」聯交予店員而行使,或操作自動付款設備輸入密碼向各金融機構預借現金,使特約商店及金融機構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或提供服務,足生損害於方豔樺本人、特約商店及金融機構之機關設備預貸放款借現金、發卡銀行支付帳款之正確性【併案事實:同上署95年度偵字第15682 號併辦事實】。嗣經方豔樺本人接獲富邦商業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聯邦商業銀行消費催繳明細單時,始知遭冒名申請信用卡,方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併案審理。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行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79 條第2 項前段、第273 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訊、本院95年7 月14日準備程序、審判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與證人王玉櫻即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業控部法務催收專員於94年11月1 日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與證人翁祥宙即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中心風險管制科專員於94年11月1 日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符合,與證人龐程輝即臺北富邦商業銀行消費金融總處金授管部專員於於94年11月1 日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吻合,與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王永杉於95年4 月3 日偵訊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符合,互核與證人方豔樺於95年4 月3 日偵訊證述之情節相符(參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他字第1361號偵查卷第66頁至第67頁),並有聯邦商業銀行白金卡申請書、代償申請書(詳見警卷第24頁至第25頁)、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詳見警卷第31頁)、富邦商業銀行白金卡優先核准申請書(詳見警卷第42頁至第43頁)、富邦商業銀行MIFFY 信用卡申請書及方燕華身分證、學生證影本(詳見警卷第52頁至第54頁)、富邦商業銀行帳單及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代償利率專案申請書(詳見警卷第55頁至第57頁)、聯邦銀行信用卡中心聲明書(見警卷第30頁)、切結書(見警卷第20頁、第39頁至第41頁)、國泰世華銀行及富邦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歷史消費明細表及繳款明細表(見警卷第27頁至第28頁、第31頁至第36頁、第46頁至第51 頁)(見同上署95年度偵字第15682 號併案卷第13頁至第17頁)(見同上署95年度他字第1361號卷第7 頁至第9 頁、第13頁、第21頁、第27頁至第29頁)(見本院卷第12頁至第16頁)、被告甲○○高雄市農會帳戶5355─3 號及轉帳交易往來(見警卷第14頁至第15頁)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依信用卡交易之過程,係持卡人向特約商店提示信用卡,由持卡人在簽帳單上簽名,確認交易之標的及金額,再由特約商店核對該信用卡之有效性及持卡人之身分同一性無訛後,特約商店即將該簽帳單送交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請款轉知發卡機構撥款,故簽帳單具有持卡人與特約商店之交易契約書之性質,並具有持卡人經由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請求發卡機構撥款之請求書或指示文件之性質,非僅具有處理內部事務之傳票性質;且在信用卡簽帳單上偽簽姓名,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知悉其表示已收受特約商店所交付之交易標的物,含有收據之性質,故行為人冒用他人名義於信用卡簽帳單上簽名,非僅構成刑法第217 條第1 項之偽造署押罪,且係觸犯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行為人將偽造之簽帳單持向特約商店行使,自屬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另消費商店一式3 聯(第1 聯持卡人存根、第2 聯特約商店存根、第3 聯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存根)或一式2 聯(無前揭第3 聯)之簽帳單,其中第1 聯持卡人存根聯供自己留存,第2 聯商店存根聯係交特約商店留存,以日後供對帳用之依據,第三聯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存查聯則表示持卡人同意依信用卡使用約定,一經使用或訂購物品,均應按所示之全部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特約商店得據此向收單銀行、發卡銀行表示持卡人消費證明之私文書。是以信用卡作為支付方法之交易行為,不論特約商店所使用之簽帳單係一式3 聯或一式2 聯,持卡人在特約商店已填妥交易標的及金額等應記載事項之簽帳單上簽名,即係表示持卡人承認有此交易行為之意思,該簽帳單之每一聯,自均屬有關權利義務證明之私文書,不因其用途不同而有異。行為人如於此私文書(一般於第一聯)上偽簽署押,因複寫之故而於第二聯同有該偽簽署押,表示該等人消費之證明並持以行使,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另按無付款意思而冒用他人信用卡,於簽帳單上偽簽他人姓名(施用詐術),使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誤以為行為人即係原持卡人,而交付行為人一定之財物,此一過程,核與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相符合,即當特約商店因誤信冒用持卡人為真正持卡人,而交付一定之財物,此財物交付行為本身,使特約商店喪失持有,妨害其使用財物本身之機能,即為損害,特約商店即是被害人,即使特約商店可從發卡銀行請求支付帳款,對其全體財產而言並無減少亦然。況行為人主觀上之犯意應係詐取所購買之貨物,並非發卡銀行預墊貨款之利益,且其施用詐術行騙之對象係特約商店之售貨人員,非發卡銀行,而特約商店亦因其所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是該當於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而非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合先敘明。 三、查被告行為後,如後新舊法對照表所示之本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39 條之2 之銀元及新臺幣、本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39 條之2 之罰金刑、牽連犯、連續犯、本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之相關法律均業經變更,並俱於95年7 月1 日施行,玆經整體比較結果,裁判時法並未較為有利,從而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自應適用各該行為時法,亦即修正前法至明,此亦有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參。次查,信用卡簽帳單係標明特約商店、消費卡號、消費時間及金額,並由消費者簽名於上,表示確認與簽帳單所列內容相符之意,並執該簽帳單與日後郵寄之消費明細帳單核對,與收據之作用相同,自屬私文書之性質。是被告在信用卡特約商店盜刷詐購貨物,且於如附表二、三之簽帳單分別偽簽「黃凱鴻」之簽名,依上揭說明,該簽帳單應屬私文書無訛,則被告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盜刷詐購貨物,且於信用卡簽帳單偽簽「方豔樺」之簽名後,並交予信用卡特約商店以行使,並致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行為,或冒用「方燕華」、「方豔樺」名義,向上開三家銀行申請填寫上開信用卡申請書,致上開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發上開信用卡,或操作自動付款設備輸入密碼向各金融機構預借現金,使特約商店及金融機構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或提供服務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 條之2 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罪。又被告於上開申請書、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署名之行為各屬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再被告偽造上揭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復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上開申請書、簽帳單及詐欺取財罪及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罪之犯行,均屬時間緊接,方法相同,且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爰各依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分別論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連續詐欺罪及連續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罪,並均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連續詐欺罪及連續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至於檢察官聲請併案審理部分【被告上開88年3 月12日、92年1 月12日富邦商業銀行申請,92年4 月23日及94年1 月7 日國泰世華銀行之信用卡申請,92年7 月17日聯邦商業銀行申請信用卡,及其消費、預借現金等上揭犯行之同上署95年度偵字15682 號案件併辦事實】,與本件起訴事實部分【起訴事實係被告於92年4 月23日及94年1 月7 日國泰世華銀行之信用卡申請及其消費、預借現金等上揭犯行之同上署95年度偵字13550 號案件起訴事實】間,二者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已如前述,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屬有權一併審理,併此敘明。 四、玆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正當工作賺取金錢,增強自己信用,而竟為滿足一己私欲持卡冒用他人身分消費,獲取財物,造成損害信用卡真正名義人及發卡銀行之權益,紊亂信用卡交易之經濟秩序,惡性非輕,本不宜輕縱,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有悔改意之意,且年紀24歲之年少識淺,一時貪念誤觸刑章,而被害人方豔樺係被告胞姊亦表示願意原諒被告,並有和解書1 件在卷可佐,又被告事後亦積極清償上開卡債,亦有部分清償,此有同上署95年度他字第1361號卷第13頁至第21頁、第29頁繳款明細表與本院卷內陳情書1 件在卷可佐,再被告有悔悟之意,且事後坦然承認犯行,犯後亦積極清償、態度良好,以及犯罪之手段、目的、所得之財物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戒。另審酌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因年輕識淺一時失慮而觸犯本罪,且被告於犯後始終坦認犯行,並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彌補所生損害,亦如上述,足認有悔意,其經此偵查及審判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2 年,用啟自新。至於本件緩刑部分,依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爰適用新法即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此敘明。 五、末查,被告冒用方燕華、方豔樺名義申請信用卡5 張,依發卡銀行與客戶之約定,為發卡銀行所有,並非被告所有之物,自不為沒收之諭知,惟其背面簽名條上偽造「方燕華」或「方豔樺」之署名合計5 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又該信用卡申請書及附表所示簽帳單商店留存聯、顧客存根聯,雖已分別交付各該發卡銀行、特約商店或由被告收執而未扣案,但無證據證明已經滅失,該信用卡申請書上申請人中文姓名欄偽造之「方燕華」署名1 枚及「方豔樺」署名3 枚、正卡申請人簽名欄偽造之「方燕華」署名1 枚及「方豔樺」署名3 枚、代償同意簽名欄「方豔樺」署名2 枚之附表五編號一至九所示之偽造「方燕華」、「方豔樺」之署名共計16枚,及如附表二、三、四所示簽帳單商店留存聯、顧客存根聯上偽造之「方豔樺」署名184 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39 條之2 、修正前刑法第56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項第1 段前段、刑法第219 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添寶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陳威志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3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3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新舊法適用對照表:本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39 條之2 之銀元及新臺幣、罰金刑,本件牽連犯、連續犯、本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之相關法律均業經變更,均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比較新舊法如下: ┌───────────────────────────────────────────────┐ │附表: │ ├──────┬─────────────┬─────────────┬───────┬────┤ │相關變更條文│行為時法(下稱舊法)之內容│裁判時法(下稱新法)之內容│比 較 理 由│備 註│ ├──────┼─────────────┼─────────────┼───────┼────┤ │【罰金刑貨幣│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就│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法修正│刑法之貨幣單位│經按現行│ │單位之變更】│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2 倍至10│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由「元(指銀元│法規所定│ │罰金罰鍰提高│倍(刑法乃係定明10倍)。第│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 │)」變更為「新│貨幣單位│ │標準條例第1 │1 條所定得提高倍數之規定,│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臺幣」,且刑法│折算新臺│ │條前段、第5 │於本條例修正後制定之法律,│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分則之罰金數額│幣條例第│ │條→刑法施行│不適用之;本條例修正前公布│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亦視該分則先│2 條之規│ │法第1 之1條 │之法律,於本條例修正後修正│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前曾修正與否,│定折算後│ │第1 項、第2 │其罰金罰鍰數額或法律經全部│。但72年6 月26日至94年1 月│而分別提高3 或│等值,是│ │項 │修正而其罰金罰鍰數額未予變│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30倍。 │以新法並│ │ │更者,亦同。 │所定數額提高為3 倍。 │ │未較有利│ │ │ │ │ │。 │ ├──────┼─────────────┼─────────────┼───────┼────┤ │刑法第33條第│罰金:(銀元)1 元以上。 │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罰金刑之下限,│舊法有利│ │5 款:罰金刑│ │ │由銀元10元(亦│ │ │下限變更 │ │ │經提高)即新臺│ │ │ │ │ │幣30元,提高為│ │ │ │ │ │新臺幣1000元 │ │ ├──────┼─────────────┼─────────────┼───────┼────┤ │【易科罰金折│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易科罰金折算標│舊法有利│ │算標準變更】│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準由銀元300 元│ │ │修正前刑法第│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即新臺幣900 元│ │ │41條第1 項前│得以(銀元,下同)1 元以上│,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提高為以新臺│ │ │段、修正前罰│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或3000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幣1000元、2000│ │ │金罰鍰提高標│。依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就│。 │元或3000元折算│ │ │準條例第2 條│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 │1日 │ │ │→現行刑法第│1 日;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依│ │ │ │ │41 條 第1 項│本條例提高倍數,或其處罰法│ │ │ │ │前段 │條無罰金刑之規定者,亦同。│ │ │ │ ╠═══╤══╪═════════════╧═════════════╧═══════╪════╡ ║整體比│舊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銀元3 萬元即新臺幣9 萬元以下、銀元10元即新臺幣│舊法最低│ ║ │ │30元以上罰金 │度刑較低│ ║ ├──┼───────────────────────────────────┤,較為有│ ║較結果│新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9 萬元以下、新臺幣1000元以上罰金 │利 │ ╚═══╧══╧═══════════════════════════════════╧════╛ ┌──┬───────┬───────┬───────┬────┬────┬──────┐ │條號│ 舊法規定 │ 新法規定 │ 比較理由 │比較依據│比較結果│備考 │ │ │ │ │ │ │何者對行│ │ │ │ │ │ │ │為人有利│ │ ├──┼───────┼───────┼───────┼────┼────┼──────┤ │56 │連續數行為而犯│刪除 │一般認為連續犯│修正刑法│舊法 │1.不包括法院│ │ │同一罪名者,以│連續犯之規定廢│在本質上係數行│第2條第1│ │ 審理結果認│ │ │一罪論。但得加│除 │為而屬數罪,僅│項前段 │ │ 連續犯係接│ │ │重其刑至二分之│ │係基於訴訟經濟│ │ │ 續犯或包括│ │ │一 │ │或責任吸收原則│ │ │ 上一罪等情│ │ │ │ │之考量,而論以│ │ │ 形。 │ │ │ │ │一罪,新法將連│ │ │2.連續之數行│ │ │ │ │後,除非符合「│ │ │ 為須均在舊│ │ │ │ │接續犯」或「包│ │ │ 法時期始可│ │ │ │ │括的一罪」之情│ │ │ ,如部分行│ │ │ │ │形,可認為構成│ │ │ 為發生在新│ │ │ │ │單一之犯罪外,│ │ │ 法施行後,│ │ │ │ │均應認係數罪併│ │ │ 則該部分應│ │ │ │ │罰。 │ │ │ 逕適用新法│ │ │ │ │ │ │ │ 。 │ └──┴───────┴───────┴───────┴────┴────┴──────┘ ┌──┬───────┬───────┬───────┬────┬────┬──┐ │條號│ 舊法規定 │ 新法規定 │ 比較理由 │比較依據│比較結果│備考│ │ │ │ │ │ │何者對行│ │ │ │ │ │ │ │為人有利│ │ ├──┼───────┼───────┼───────┼────┼────┼──┤ │55條│犯一罪而其方法│刪除 │鑑於牽連犯之實│修正刑法│舊法 │如論│ │後段│或結果之行為犯│ │質根據難有合理│第2條第1│ │以想│ │ │他罪名者, │ │說明,且其存在│項前段 │ │像競│ │ │從一重處斷 │ │亦有擴大既判力│ │ │合犯│ │ │ │ │範圍,而有鼓勵│ │ │時,│ │ │ │ │犯罪之嫌,而予│ │ │新舊│ │ │ │ │刪除,其後在適│ │ │法無│ │ │ │ │用上得視其具體│ │ │輕重│ │ │ │ │情形,分別論以│ │ │之別│ │ │ │ │想像競合犯或數│ │ │。 │ │ │ │ │罪併罰予以處斷│ │ │ │ │ │ │ │。如依新法應數│ │ │ │ │ │ │ │罪併罰,而舊法│ │ │ │ │ │ │ │可依裁判上一罪│ │ │ │ │ │ │ │論處,被告行為│ │ │ │ │ │ │ │後之新法非有利│ │ │ │ │ │ │ │於被告,仍應適│ │ │ │ │ │ │ │用被告行為時之│ │ │ │ │ │ │ │舊法。 │ │ │ │ └──┴───────┴───────┴───────┴────┴────┴──┘ 附表一:被告上開行為依時間先後之全部一覽總表 ┌──┬──────┬───────┬─────┬─────────┐ │編號│ 時 間 │消費之信用卡特│ 消費金額 │被盜用之銀行及卡號│ │ │ │約商店 │ │ │ ├──┼──────┼───────┼─────┼─────────┤ │1 │92年5月7日 │國泰世華銀行餘│186,732元 │世華國泰銀行 │ │ │ │額代償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92年5月15日 │LANEW高雄大連 │2,680元 │世華國泰銀行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3 │92年5月16日 │佳樂福高雄十全│486元 │同上 │ │ │ │店 │ │ │ ├──┼──────┼───────┼─────┼─────────┤ │4 │92年5月17日 │香港商捷領有限│498元 │同上 │ │ │ │公司臺灣 │ │ │ │ │ │ │ │ │ ├──┼──────┼───────┼─────┼─────────┤ │5 │92年5月19日 │漢神名店百貨股│3,328元 │同上 │ │ │ │份有限公司 │ │ │ ├──┼──────┼───────┼─────┼─────────┤ │6 │92年5月23日 │巨星剪燙 │470元 │同上 │ │ │ │ │ │ │ ├──┼──────┼───────┼─────┼─────────┤ │7 │92年6月17日 │LANEW高雄中正 │1,980元 │同上 │ │ │ │ │ │ │ ├──┼──────┼───────┼─────┼─────────┤ │8 │92年7月9日 │世華ATM─苓雅 │2,000元 │同上 │ │ │ │分行 │ │ │ ├──┼──────┼───────┼─────┼─────────┤ │9 │92年7月1日 │第一商業銀行 │3,800元 │同上 │ ├──┼──────┼───────┼─────┼─────────┤ │10 │92年11月25日│台新國際商業銀│5,000元 │同上 │ │ │ │行 │ │ │ ├──┼──────┼───────┼─────┼─────────┤ │11 │92年12月27日│台新國際商業銀│4,000元 │同上 │ │ │ │行 │ │ │ ├──┼──────┼───────┼─────┼─────────┤ │12 │94年2月27日 │日盛銀行三民簡│10,000元 │世華國際商業銀行 │ │ │ │易型分行 │ │0000000000000000 │ │ │ │ │ │(補發) │ ├──┼──────┼───────┼─────┼─────────┤ │13 │94年3月18日 │中華郵政股份有│20,000元 │同上 │ │ │ │限公司 │ │ │ ├──┼──────┼───────┼─────┼─────────┤ │14 │92年7月29日 │代償富邦銀行 │180,000元 │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 │ │ │ │ │中心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15 │92年7月29日 │代償手續費 │500元 │同上 │ ├──┼──────┼───────┼─────┼─────────┤ │16 │92年7月31日 │家福(股)公司 │783元 │同上 │ ├──┼──────┼───────┼─────┼─────────┤ │17 │92年8月4日 │大立伊勢丹百貨│1,104元 │同上 │ ├──┼──────┼───────┼─────┼─────────┤ │18 │92年8月4日 │大立伊勢丹百貨│2,592元 │同上 │ ├──┼──────┼───────┼─────┼─────────┤ │19 │92年8月4日 │大閤屋開發 (股│1,096元 │同上 │ │ │ │)公司六合 │ │ │ ├──┼──────┼───────┼─────┼─────────┤ │20 │92年8月11日 │大岡越燒肉店 │808元 │同上 │ ├──┼──────┼───────┼─────┼─────────┤ │21 │92年8月12日 │天天加油站有限│300元 │同上 │ │ │ │公司 │ │ │ ├──┼──────┼───────┼─────┼─────────┤ │22 │92年8月13日 │大漁迴轉壽司 │1,000元 │同上 │ ├──┼──────┼───────┼─────┼─────────┤ │23 │92年8月13日 │昇財麗禧酒店股│1,839元 │同上 │ │ │ │份有限公司 │ │ │ ├──┼──────┼───────┼─────┼─────────┤ │24 │92年8月21日 │港督商行 │2,640元 │同上 │ ├──┼──────┼───────┼─────┼─────────┤ │25 │92年8月26日 │富邦商業銀行- │1,3000元 │同上 │ │ │ │三民分行 │ │ │ ├──┼──────┼───────┼─────┼─────────┤ │26 │92年9月20日 │金品運動廣場熱│1,750元 │同上 │ │ │ │力館 │ │ │ ├──┼──────┼───────┼─────┼─────────┤ │27 │92年10月19日│第一商業銀行 │6,500元 │同上 │ ├──┼──────┼───────┼─────┼─────────┤ │28 │92年11月25日│台新國際商業銀│4,000元 │同上 │ │ │ │行大順分行 │ │ │ ├──┼──────┼───────┼─────┼─────────┤ │29 │92年12月21日│遠東百貨股份有│2,285元 │同上 │ │ │ │限公司 │ │ │ ├──┼──────┼───────┼─────┼─────────┤ │30 │92年12月23日│家福 (股)公司-│940元 │同上 │ │ │ │高雄鼎山 │ │ │ ├──┼──────┼───────┼─────┼─────────┤ │31 │93年1月18日 │家福(股)公司- │842元 │同上 │ │ │ │高雄鼎山 │ │ │ ├──┼──────┼───────┼─────┼─────────┤ │32 │93年1月19日 │中國國際商業銀│3,000元 │同上 │ │ │ │行-北高雄分行 │ │ │ ├──┼──────┼───────┼─────┼─────────┤ │33 │93年1月19日 │家福 (股)公司-│299元 │同上 │ │ │ │高雄鼎山 │ │ │ ├──┼──────┼───────┼─────┼─────────┤ │34 │93年2月17日 │佳達旅行社 │29,800元 │同上 │ ├──┼──────┼───────┼─────┼─────────┤ │35 │93年3月1日 │富邦商業銀行- │5,000元 │同上 │ │ │ │三民分行 │ │ │ ├──┼──────┼───────┼─────┼─────────┤ │36 │93年3月25日 │家福 (股)公司-│676元 │同上 │ │ │ │高雄鼎山 │ │ │ ├──┼──────┼───────┼─────┼─────────┤ │37 │93年3月28日 │飛達影音光碟中│1,000元 │同上 │ │ │ │心 │ │ │ ├──┼──────┼───────┼─────┼─────────┤ │38 │93年4月3日 │信長日式料理店│1,220元 │同上 │ │ │ │ │ │ │ ├──┼──────┼───────┼─────┼─────────┤ │39 │93年7月29日 │佳達旅行社有限│53,500元 │同上 │ │ │ │公司-郵購 │ │ │ ├──┼──────┼───────┼─────┼─────────┤ │40 │93年9月26日 │富邦商業銀行 │20,000元 │同上 │ ├──┼──────┼───────┼─────┼─────────┤ │41 │94年4月19日 │日盛銀行三民簡│10,000元 │同上 │ │ │ │易型分行 │ │ │ ├──┼──────┼───────┼─────┼─────────┤ │42 │94年6月21日 │土地銀行 │11,000元 │同上 │ │ │ │-CD/ATM │ │ │ ├──┼──────┼───────┼─────┼─────────┤ │43 │92年1月29日 │大立伊勢丹百貨│550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 │ │股份有限公司 │ │0000000000000000 │ ├──┼──────┼───────┼─────┼─────────┤ │44 │92年1月29日 │舒邁運動廣場企│1,380元 │同上 │ │ │ │業行 │ │ │ ├──┼──────┼───────┼─────┼─────────┤ │45 │92年1月31日 │全家福鞋業股份│1,020元 │同上 │ │ │ │有限公司-大昌 │ │ │ │ │ │106 │ │ │ ├──┼──────┼───────┼─────┼─────────┤ │46 │92年1月31日 │家福 (股)公司-│21,200元 │同上 │ │ │ │高雄大順 │ │ │ ├──┼──────┼───────┼─────┼─────────┤ │47 │92年2月4日 │漢神名店百貨股│495元 │同上 │ │ │ │份有限公司 │ │ │ ├──┼──────┼───────┼─────┼─────────┤ │48 │92年2月4日 │家福 (股)公司-│620元 │同上 │ │ │ │高雄大順 │ │ │ ├──┼──────┼───────┼─────┼─────────┤ │49 │92年2月5日 │漢神名店百貨股│980元 │同上 │ │ │ │份有限公司 │ │ │ ├──┼──────┼───────┼─────┼─────────┤ │50 │92年2月6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20,000元 │同上 │ │ │ │行 │ │ │ ├──┼──────┼───────┼─────┼─────────┤ │51 │92年2月7日 │台新國際商業銀│20,000元 │同上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52 │92年2月8日 │奇泱小吃店 │15,00元 │同上 │ │ │ │ │ │ │ ├──┼──────┼───────┼─────┼─────────┤ │53 │92年2月9日 │台新國際商業銀│20,000元 │同上 │ │ │ │行 │ │ │ ├──┼──────┼───────┼─────┼─────────┤ │54 │92年2月13日 │大入股份有限公│1,376元 │同上 │ │ │ │司 │ │ │ ├──┼──────┼───────┼─────┼─────────┤ │55 │92年2月14日 │福華大飯店股份│3,080元 │同上 │ │ │ │有限公司高雄分│ │ │ │ │ │公司 │ │ │ ├──┼──────┼───────┼─────┼─────────┤ │56 │92年2月15日 │台新國際商業銀│20,000元 │同上 │ │ │ │行 │ │ │ ├──┼──────┼───────┼─────┼─────────┤ │57 │92年2月16日 │漢神名店百貨股│3,680元 │同上 │ │ │ │份有限公司 │ │ │ ├──┼──────┼───────┼─────┼─────────┤ │58 │92年2月16日 │漢神名店百貨股│2,052元 │同上 │ │ │ │份有限公司 │ │ │ ├──┼──────┼───────┼─────┼─────────┤ │59 │92年2月21日 │台新國際商業銀│20,000元 │同上 │ │ │ │行 │ │ │ ├──┼──────┼───────┼─────┼─────────┤ │60 │92年3月5日 │台新國際商業銀│6,000元 │同上 │ │ │ │行 │ │ │ ├──┼──────┼───────┼─────┼─────────┤ │61 │92年3月5日 │預借現金手續費│310元 │同上 │ │ │ │ │ │ │ ├──┼──────┼───────┼─────┼─────────┤ │62 │92年3月14日 │世華聯合商業銀│10,000元 │同上 │ │ │ │行 │ │ │ ├──┼──────┼───────┼─────┼─────────┤ │63 │92年3月14日 │預借現金手續費│450元 │同上 │ │ │ │ │ │ │ ├──┼──────┼───────┼─────┼─────────┤ │64 │92年4月1日 │家福 (股)公司-│1,379元 │同上 │ │ │ │高雄十全 │ │ │ ├──┼──────┼───────┼─────┼─────────┤ │65 │92年4月20日 │巨星剪燙 │2,650元 │同上 │ │ │ │ │ │ │ ├──┼──────┼───────┼─────┼─────────┤ │66 │92年4月23日 │巨星剪燙 │1,950元 │同上 │ ├──┼──────┼───────┼─────┼─────────┤ │67 │92年4月24日 │台新國際商業銀│3,000元 │同上 │ │ │ │行 │ │ │ ├──┼──────┼───────┼─────┼─────────┤ │68 │92年4月24日 │預借現金手續費│205元 │同上 │ │ │ │ │ │ │ ├──┼──────┼───────┼─────┼─────────┤ │69 │92年4月29日 │大帑店KTV-明華│1,480元 │同上 │ │ │ │店 │ │ │ ├──┼──────┼───────┼─────┼─────────┤ │70 │92年4月30日 │世華聯合商業銀│2,900元 │同上 │ │ │ │行 │ │ │ ├──┼──────┼───────┼─────┼─────────┤ │71 │92年4月30日 │預借現金手續費│202元 │同上 │ ├──┼──────┼───────┼─────┼─────────┤ │72 │92年5月9日 │世華聯合商業銀│20,000元 │同上 │ │ │ │行 │ │ │ ├──┼──────┼───────┼─────┼─────────┤ │73 │92年5月9日 │預借現金手續費│800元 │同上 │ ├──┼──────┼───────┼─────┼─────────┤ │74 │92年5月10日 │富邦提款機預借│20,000元 │同上 │ │ │ │現金 │ │ │ ├──┼──────┼───────┼─────┼─────────┤ │75 │92年5月10日 │預借現金手續費│800元 │同上 │ ├──┼──────┼───────┼─────┼─────────┤ │76 │92年5月10日 │一亨體育用品 │45,40元 │同上 │ ├──┼──────┼───────┼─────┼─────────┤ │77 │92年5月12日 │台新國際商業銀│20,000元 │同上 │ │ │ │行 │ │ │ ├──┼──────┼───────┼─────┼─────────┤ │78 │92年5月12日 │預借現金手續費│800 │同上 │ ├──┼──────┼───────┼─────┼─────────┤ │79 │92年5月14日 │真光量販家電- │8,990元 │同上 │ │ │ │中正店 │ │ │ ├──┼──────┼───────┼─────┼─────────┤ │80 │92年5月18日 │新光三越百貨股│5,200元 │同上 │ │ │ │份有限公司-高 │ │ │ │ │ │雄 │ │ │ ├──┼──────┼───────┼─────┼─────────┤ │81 │92年5月19日 │漢神名店百貨股│4,000元 │同上 │ │ │ │份有限公司 │ │ │ ├──┼──────┼───────┼─────┼─────────┤ │82 │92年5月19日 │漢神名店百貨股│2,400元 │同上 │ │ │ │份有限公司 │ │ │ ├──┼──────┼───────┼─────┼─────────┤ │83 │92年5月23日 │LANEW高雄大連 │2,860元 │同上 │ │ │ │ │ │ │ ├──┼──────┼───────┼─────┼─────────┤ │84 │92年5月24日 │新光三越百貨股│3,700元 │同上 │ │ │ │份有限公司-高 │ │ │ │ │ │雄 │ │ │ ├──┼──────┼───────┼─────┼─────────┤ │85 │92年5月24日 │新光三越百貨股│2,576元 │同上 │ │ │ │份有限公司-高 │ │ │ │ │ │雄 │ │ │ ├──┼──────┼───────┼─────┼─────────┤ │86 │92年5月24日 │新光三越百貨股│2,560元 │同上 │ │ │ │份有限公司-高 │ │ │ │ │ │雄 │ │ │ ├──┼──────┼───────┼─────┼─────────┤ │87 │92年5月27日 │瑞爾鼎股份有限│3,499元 │同上 │ │ │ │公司高雄店 │ │ │ ├──┼──────┼───────┼─────┼─────────┤ │88 │92年5月29日 │知本老爺大酒店│312 │同上 │ │ │ │ │ │ │ ├──┼──────┼───────┼─────┼─────────┤ │89 │92年5月29日 │知本老爺大酒店│990元 │同上 │ ├──┼──────┼───────┼─────┼─────────┤ │90 │92年5月31日 │家樂福高雄十全│416元 │同上 │ │ │ │店 │ │ │ ├──┼──────┼───────┼─────┼─────────┤ │91 │92年6月6日 │中國國際商業銀│20,000元 │同上 │ │ │ │行 │ │ │ ├──┼──────┼───────┼─────┼─────────┤ │92 │92年6月6日 │預借現金手續費│800元 │同上 │ │ │ │ │ │ │ ├──┼──────┼───────┼─────┼─────────┤ │93 │92年6月6日 │大閤屋開發 (股│1,162元 │同上 │ │ │ │)公司六合 │ │ │ ├──┼──────┼───────┼─────┼─────────┤ │94 │92年6月10日 │台新國際商業銀│20,000元 │同上 │ │ │ │行 │ │ │ ├──┼──────┼───────┼─────┼─────────┤ │95 │92年6月10日 │預借現金手續費│800元 │同上 │ ├──┼──────┼───────┼─────┼─────────┤ │96 │92年6月15日 │新光三越百貨股│2,800元 │同上 │ │ │ │份有限公司-高 │ │ │ │ │ │雄 │ │ │ ├──┼──────┼───────┼─────┼─────────┤ │97 │92年6月16日 │新光三越百貨股│1,400元 │同上 │ │ │ │份有限公司-高 │ │ │ │ │ │雄 │ │ │ ├──┼──────┼───────┼─────┼─────────┤ │98 │92年6月17日 │第一商業銀行 │20,000 │同上 │ ├──┼──────┼───────┼─────┼─────────┤ │99 │92年6月17日 │預借現金手續費│800元 │同上 │ ├──┼──────┼───────┼─────┼─────────┤ │100 │92年7月2日 │祥豪國際旅行社│5,000元 │同上 │ │ │ │有限公司-郵購 │ │ │ ├──┼──────┼───────┼─────┼─────────┤ │101 │92年7月14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1,000元 │同上 │ │ │ │行 │ │ │ ├──┼──────┼───────┼─────┼─────────┤ │102 │92年7月14日 │預借現金手續費│135元 │同上 │ │ │ │ │ │ │ ├──┼──────┼───────┼─────┼─────────┤ │103 │92年7月17日 │富邦提款機預借│10,000元 │同上 │ │ │ │現金 │ │ │ ├──┼──────┼───────┼─────┼─────────┤ │104 │92年7月17日 │預借現金手續費│450元 │同上 │ │ │ │ │ │ │ ├──┼──────┼───────┼─────┼─────────┤ │105 │92年7月19日 │台新國際商業銀│10,000元 │同上 │ │ │ │行 │ │ │ ├──┼──────┼───────┼─────┼─────────┤ │106 │92年7月19日 │預借現金手續費│450元 │同上 │ ├──┼──────┼───────┼─────┼─────────┤ │107 │92年7月25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4,000元 │同上 │ │ │ │行 │ │ │ ├──┼──────┼───────┼─────┼─────────┤ │108 │92年7月25日 │預借現金手續費│240元 │同上 │ ├──┼──────┼───────┼─────┼─────────┤ │109 │92年7月31日 │預借現金手續費│800元 │同上 │ ├──┼──────┼───────┼─────┼─────────┤ │110 │92年7月31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20,000元 │同上 │ │ │ │行 │ │ │ ├──┼──────┼───────┼─────┼─────────┤ │111 │92年8月2日 │預借現金手續費│800元 │同上 │ ├──┼──────┼───────┼─────┼─────────┤ │112 │92年8月2日 │台新國際商業銀│20,000元 │同上 │ │ │ │行 │ │ │ ├──┼──────┼───────┼─────┼─────────┤ │113 │92年8月12日 │預借現金手續費│450元 │同上 │ ├──┼──────┼───────┼─────┼─────────┤ │114 │92年8月12日 │台新國際商業銀│10,000元 │同上 │ │ │ │行 │ │ │ ├──┼──────┼───────┼─────┼─────────┤ │115 │92年8月18日 │預借現金手續費│800元 │同上 │ ├──┼──────┼───────┼─────┼─────────┤ │116 │92年8月18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20,000元 │同上 │ │ │ │行 │ │ │ ├──┼──────┼───────┼─────┼─────────┤ │117 │92年8月21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20,000元 │同上 │ │ │ │行 │ │ │ ├──┼──────┼───────┼─────┼─────────┤ │118 │92年8月21日 │預借現金手續費│800元 │同上 │ ├──┼──────┼───────┼─────┼─────────┤ │119 │92年8月22日 │舒邁運動廣場企│1,800元 │同上 │ │ │ │業行 │ │ │ ├──┼──────┼───────┼─────┼─────────┤ │120 │92年8月30日 │大帑殿KTV-明華│3,357元 │同上 │ │ │ │店 │ │ │ ├──┼──────┼───────┼─────┼─────────┤ │121 │92年9月8日 │世華聯合商業銀│20,000元 │同上 │ │ │ │行 │ │ │ ├──┼──────┼───────┼─────┼─────────┤ │122 │92年9月8日 │預借現金手續費│800元 │同上 │ │ │ │ │ │ │ ├──┼──────┼───────┼─────┼─────────┤ │123 │92年9月14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10,000元 │同上 │ │ │ │行永吉分行 │ │ │ ├──┼──────┼───────┼─────┼─────────┤ │124 │92年9月14日 │預借現金手續費│275元 │同上 │ │ │ │ │ │ │ ├──┼──────┼───────┼─────┼─────────┤ │125 │92年9月25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10,000元 │同上 │ │ │ │行永吉分行 │ │ │ ├──┼──────┼───────┼─────┼─────────┤ │126 │92年9月25日 │預借現金手續費│275元 │同上 │ ├──┼──────┼───────┼─────┼─────────┤ │127 │92年9月25日 │新光三越百貨股│1,505元 │同上 │ │ │ │份有限公司高雄│ │ │ ├──┼──────┼───────┼─────┼─────────┤ │128 │92年9月25日 │新光三越百貨股│4,032元 │同上 │ │ │ │份有限公司高雄│ │ │ ├──┼──────┼───────┼─────┼─────────┤ │129 │92年10月17日│預借現金手續費│625元 │同上 │ ├──┼──────┼───────┼─────┼─────────┤ │130 │92年10月17日│富邦提款機預借│15,000元 │同上 │ │ │ │現金 │ │ │ ├──┼──────┼───────┼─────┼─────────┤ │131 │92年10月24日│新光三越百貨股│4,199元 │同上 │ │ │ │份有限公司高雄│ │ │ ├──┼──────┼───────┼─────┼─────────┤ │132 │92年10月26日│中國信託商業銀│10,000元 │同上 │ │ │ │行永吉分行 │ │ │ ├──┼──────┼───────┼─────┼─────────┤ │133 │92年10月26日│預借現金手續費│450元 │同上 │ ├──┼──────┼───────┼─────┼─────────┤ │134 │92年10月30日│台新國際商業銀│10,000元 │同上 │ │ │ │行 │ │ │ ├──┼──────┼───────┼─────┼─────────┤ │135 │92年10月30日│預借現金手續費│450元 │同上 │ ├──┼──────┼───────┼─────┼─────────┤ │136 │92年11月10日│中國信託商業銀│10,000元 │同上 │ │ │ │行新興分行 │ │ │ ├──┼──────┼───────┼─────┼─────────┤ │137 │92年11月10日│預借現金手續費│450元 │同上 │ ├──┼──────┼───────┼─────┼─────────┤ │138 │92年11月13日│新光三越百貨股│1,344元 │同上 │ │ │ │份有限公司高雄│ │ │ ├──┼──────┼───────┼─────┼─────────┤ │139 │92年11月14日│預借現金手續費│450元 │同上 │ │ │ │ │ │ │ ├──┼──────┼───────┼─────┼─────────┤ │140 │92年11月14日│世華聯合商業銀│10,000元 │同上 │ │ │ │行 │ │ │ ├──┼──────┼───────┼─────┼─────────┤ │141 │92年12月16日│漢神名店百貨股│2,500元 │同上 │ │ │ │份有限公司高雄│ │ │ ├──┼──────┼───────┼─────┼─────────┤ │142 │92年12月18日│預借現金手續費│450元 │同上 │ │ │ │ │ │ │ ├──┼──────┼───────┼─────┼─────────┤ │143 │92年12月18日│台新國際商業銀│10,000元 │同上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144 │93年1月14日 │預借現金手續費│800元 │同上 │ │ │ │ │ │ │ ├──┼──────┼───────┼─────┼─────────┤ │145 │93年1月14日 │國泰世華銀行苓│20,000元 │同上 │ │ │ │雅分行 │ │ │ ├──┼──────┼───────┼─────┼─────────┤ │146 │93年2月28日 │預借現金手續費│450元 │同上 │ ├──┼──────┼───────┼─────┼─────────┤ │147 │93年2月28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10,000元 │同上 │ │ │ │行 │ │ │ ├──┼──────┼───────┼─────┼─────────┤ │148 │93年2月28日 │錢櫃企業股份有│2,400元 │同上 │ │ │ │限公司高雄中華│ │ │ ├──┼──────┼───────┼─────┼─────────┤ │149 │93年3月17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15,000元 │同上 │ │ │ │行 │ │ │ ├──┼──────┼───────┼─────┼─────────┤ │150 │93年4月11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20,000元 │同上 │ │ │ │行 │ │ │ ├──┼──────┼───────┼─────┼─────────┤ │151 │93年4月25日 │劍湖山世界 │12,250元 │同上 │ ├──┼──────┼───────┼─────┼─────────┤ │152 │93年4月28日 │私立大新汽車 │9,000元 │同上 │ ├──┼──────┼───────┼─────┼─────────┤ │153 │93年5月8日 │文雄眼鏡 │6,000元 │同上 │ ├──┼──────┼───────┼─────┼─────────┤ │154 │93年5月8日 │儷景溫泉會 │3,040元 │同上 │ ├──┼──────┼───────┼─────┼─────────┤ │155 │93年5月29日 │家樂福-鼎山 │313元 │同上 │ ├──┼──────┼───────┼─────┼─────────┤ │156 │93年5月30日 │享溫馨KTV │3,664元 │同上 │ │ │ │ │ │ │ ├──┼──────┼───────┼─────┼─────────┤ │157 │93年6月1日 │八百屋汽車百貨│908元 │同上 │ │ │ │公司自由店 │ │ │ ├──┼──────┼───────┼─────┼─────────┤ │158 │93年6月4日 │華納威秀電影有│400元 │同上 │ │ │ │限公司-高雄 │ │ │ ├──┼──────┼───────┼─────┼─────────┤ │159 │93年6月26日 │新光三越百貨高│6,340元 │同上 │ │ │ │雄分公司 │ │ │ ├──┼──────┼───────┼─────┼─────────┤ │160 │93年7月15日 │中國國際商業銀│9,000元 │同上 │ │ │ │行林森簡易型分│ │ │ │ │ │行 │ │ │ ├──┼──────┼───────┼─────┼─────────┤ │161 │93年7月15日 │中國國際商業銀│1,000元 │同上 │ │ │ │行林森簡易型分│ │ │ │ │ │行 │ │ │ ├──┼──────┼───────┼─────┼─────────┤ │162 │93年8月2日 │紅陶子餐飲開發│878元 │同上 │ │ │ │有限公司 │ │ │ ├──┼──────┼───────┼─────┼─────────┤ │163 │93年8月2日 │漢神名店百貨股│1,518元 │同上 │ │ │ │份有限公司 │ │ │ ├──┼──────┼───────┼─────┼─────────┤ │164 │93年8月8日 │大樂股份有限公│600元 │同上 │ │ │ │司 │ │ │ ├──┼──────┼───────┼─────┼─────────┤ │165 │93年8月13日 │廣三崇光國際開│1,282元 │同上 │ │ │ │發股份有限公司│ │ │ ├──┼──────┼───────┼─────┼─────────┤ │166 │93年8月13日 │廣三崇光國際開│1,408元 │同上 │ │ │ │發股份有限公司│ │ │ ├──┼──────┼───────┼─────┼─────────┤ │167 │93年8月16日 │御宿汽車旅館建│2,200元 │同上 │ │ │ │國店 │ │ │ ├──┼──────┼───────┼─────┼─────────┤ │168 │93年8月25日 │新光三越百貨股│4,196元 │同上 │ │ │ │份有限公司高雄│ │ │ ├──┼──────┼───────┼─────┼─────────┤ │169 │93年8月26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20,000元 │同上 │ │ │ │行 │ │ │ ├──┼──────┼───────┼─────┼─────────┤ │170 │93年9月25日 │富邦提款機預借│10,000元 │同上 │ │ │ │現金 │ │ │ └──┴──────┴───────┴─────┴─────────┘ 附表二:(國泰世華銀行部分) ┌──┬──────┬───────┬─────┬─────────┐ │編號│時 間 │消費之信用卡特│消費金額 │應沒收之偽造署押 │ │ │ │約商店 │ │ │ ├──┼──────┼───────┼─────┼─────────┤ │1 │92年5月15日 │LANEW高雄大連 │2,680元 │信用卡簽帳單(1 式│ │ │ │ │ │2 聯,含商店存根聯│ │ │ │ │ │及客戶存根聯)之 │ │ │ │ │ │冒用方豔樺名義偽簽│ │ │ │ │ │及因複寫而成之「方│ │ │ │ │ │豔樺」署名各1枚。 │ ├──┼──────┼───────┼─────┼─────────┤ │2 │92年5月16日 │佳樂福高雄十全│486元 │同上 │ │ │ │店 │ │ │ ├──┼──────┼───────┼─────┼─────────┤ │3 │92年5月17日 │香港商捷領有限│498元 │同上 │ │ │ │公司臺灣 │ │ │ ├──┼──────┼───────┼─────┼─────────┤ │4 │92年5月19日 │漢神名店百貨股│3,328元 │同上 │ │ │ │份有限公司 │ │ │ ├──┼──────┼───────┼─────┼─────────┤ │5 │92年5月23日 │巨星剪燙 │470元 │同上 │ ├──┼──────┼───────┼─────┼─────────┤ │6 │92年6月17日 │LANEW高雄中正 │1,980元 │同上 │ └──┴──────┴───────┴─────┴─────────┘ 附表三:(聯邦商業銀行部分) ┌──┬──────┬───────┬─────┬─────────┐ │編號│時 間 │消費之信用卡特│消費金額 │應沒收之偽造署押 │ │ │ │約商店 │ │ │ ├──┼──────┼───────┼─────┼─────────┤ │1 │92年7月31日 │家福(股)公司 │783元 │信用卡簽帳單(1同 │ │ │ │ │ │式 │ │ │ │ │ │2 聯,含商店存根聯│ │ │ │ │ │及客戶存根聯)之 │ │ │ │ │ │冒用方豔樺名義偽簽│ │ │ │ │ │及因複寫而成之「方│ │ │ │ │ │豔樺」署名各1枚。 │ ├──┼──────┼───────┼─────┼─────────┤ │2 │92年8月4日 │大立伊勢丹百貨│1,104元 │同上 │ ├──┼──────┼───────┼─────┼─────────┤ │3 │92年8月4日 │大立伊勢丹百貨│2,592元 │同上 │ ├──┼──────┼───────┼─────┼─────────┤ │4 │92年8月4日 │大閤屋開發 (股│1,096元 │同上 │ │ │ │)公司六合 │ │ │ ├──┼──────┼───────┼─────┼─────────┤ │5 │92年8月11日 │大岡越燒肉店 │808元 │同上 │ ├──┼──────┼───────┼─────┼─────────┤ │6 │92年8月12日 │天天加油站有限│300元 │同上 │ │ │ │公司 │ │ │ ├──┼──────┼───────┼─────┼─────────┤ │7 │92年8月13日 │大漁迴轉壽司 │1,000元 │同上 │ ├──┼──────┼───────┼─────┼─────────┤ │8 │92年8月13日 │昇財麗禧酒店股│1,839元 │同上 │ │ │ │份有限公司 │ │ │ ├──┼──────┼───────┼─────┼─────────┤ │9 │92年8月21日 │港督商行 │2,640元 │同上 │ ├──┼──────┼───────┼─────┼─────────┤ │10 │92年9月20日 │金品運動廣場熱│1,750元 │同上 │ │ │ │力館 │ │ │ ├──┼──────┼───────┼─────┼─────────┤ │11 │92年12月21日│遠東百貨股份有│2,285元 │同上 │ │ │ │限公司 │ │ │ ├──┼──────┼───────┼─────┼─────────┤ │12 │92年12月23日│家福 (股)公司-│940元 │同上 │ │ │ │高雄鼎山 │ │ │ ├──┼──────┼───────┼─────┼─────────┤ │13 │93年1月18日 │家福(股)公司- │842元 │同上 │ │ │ │高雄鼎山 │ │ │ ├──┼──────┼───────┼─────┼─────────┤ │14 │93年1月19日 │家福 (股)公司-│299元 │同上 │ │ │ │高雄鼎山 │ │ │ ├──┼──────┼───────┼─────┼─────────┤ │15 │93年2月17日 │佳達旅行社 │29,800元 │同上 │ ├──┼──────┼───────┼─────┼─────────┤ │16 │93年3月25日 │家福 (股)公司-│676元 │同上 │ │ │ │高雄鼎山 │ │ │ ├──┼──────┼───────┼─────┼─────────┤ │17 │93年3月28日 │飛達影音光碟中│1,000元 │同上 │ │ │ │心 │ │ │ ├──┼──────┼───────┼─────┼─────────┤ │18 │93年4月3日 │信長日式料理店│1,220元 │同上 │ │ │ │ │ │ │ ├──┼──────┼───────┼─────┼─────────┤ │19 │93年7月29日 │佳達旅行社有限│53,500元 │同上 │ │ │ │公司-郵購 │ │ │ └──┴──────┴───────┴─────┴─────────┘ 附表四:(富邦商業銀行部分) ┌──┬──────┬───────┬─────┬─────────┐ │編號│時 間 │消費之信用卡特│消費金額 │應沒收之偽造署押 │ │ │ │約商店 │ │ │ ├──┼──────┼───────┼─────┼─────────┤ │1 │92年1月29日 │大立伊勢丹百貨│550元 │信用卡簽帳單(1 式│ │ │ │股份有限公司 │ │2 聯,含商店存根聯│ │ │ │ │ │及客戶存根聯)之 │ │ │ │ │ │冒用方豔樺名義偽簽│ │ │ │ │ │及因複寫而成之「方│ │ │ │ │ │豔樺」署名各1枚。 │ ├──┼──────┼───────┼─────┼─────────┤ │2 │92年1月29日 │舒邁運動廣場企│1,380元 │同上 │ │ │ │業行 │ │ │ ├──┼──────┼───────┼─────┼─────────┤ │3 │92年1月31日 │全家福鞋業股份│1,020元 │同上 │ │ │ │有限公司-大昌 │ │ │ │ │ │106 │ │ │ ├──┼──────┼───────┼─────┼─────────┤ │4 │92年1月31日 │家福 (股)公司-│21,200元 │同上 │ │ │ │高雄大順 │ │ │ ├──┼──────┼───────┼─────┼─────────┤ │5 │92年2月4日 │漢神名店百貨股│495元 │同上 │ │ │ │份有限公司 │ │ │ ├──┼──────┼───────┼─────┼─────────┤ │6 │92年2月4日 │家福 (股)公司-│620元 │同上 │ │ │ │高雄大順 │ │ │ ├──┼──────┼───────┼─────┼─────────┤ │7 │92年2月5日 │漢神名店百貨股│980元 │同上 │ │ │ │份有限公司 │ │ │ ├──┼──────┼───────┼─────┼─────────┤ │8 │92年2月8日 │奇泱小吃店 │1,500元 │同上 │ ├──┼──────┼───────┼─────┼─────────┤ │9 │92年2月13日 │大入股份有限公│1,376元 │同上 │ │ │ │司 │ │ │ ├──┼──────┼───────┼─────┼─────────┤ │10 │92年2月14日 │福華大飯店股份│3,080元 │同上 │ │ │ │有限公司高雄分│ │ │ │ │ │公司 │ │ │ ├──┼──────┼───────┼─────┼─────────┤ │11 │92年2月16日 │漢神名店百貨股│3,680元 │同上 │ │ │ │份有限公司 │ │ │ ├──┼──────┼───────┼─────┼─────────┤ │12 │92年2月16日 │漢神名店百貨股│2,052元 │同上 │ │ │ │份有限公司 │ │ │ ├──┼──────┼───────┼─────┼─────────┤ │13 │92年4月1日 │家福 (股)公司-│1,379元 │同上 │ │ │ │高雄十全 │ │ │ ├──┼──────┼───────┼─────┼─────────┤ │14 │92年4月20日 │巨星剪燙 │2,650元 │同上 │ │ │ │ │ │ │ ├──┼──────┼───────┼─────┼─────────┤ │15 │92年4月23日 │巨星剪燙 │1,950元 │同上 │ ├──┼──────┼───────┼─────┼─────────┤ │16 │92年4月29日 │大帑店KTV-明華│1,480元 │同上 │ │ │ │店 │ │ │ ├──┼──────┼───────┼─────┼─────────┤ │17 │92年5月10日 │一亨體育用品 │4,540元 │同上 │ ├──┼──────┼───────┼─────┼─────────┤ │18 │92年5月14日 │真光量販家電- │8,990元 │同上 │ │ │ │中正店 │ │ │ ├──┼──────┼───────┼─────┼─────────┤ │19 │92年5月18日 │新光三越百貨股│5,200元 │同上 │ │ │ │份有限公司-高 │ │ │ │ │ │雄 │ │ │ ├──┼──────┼───────┼─────┼─────────┤ │20 │92年5月19日 │漢神名店百貨股│4,000元 │同上 │ │ │ │份有限公司 │ │ │ ├──┼──────┼───────┼─────┼─────────┤ │21 │92年5月19日 │漢神名店百貨股│2,400元 │同上 │ │ │ │份有限公司 │ │ │ ├──┼──────┼───────┼─────┼─────────┤ │22 │92年5月23日 │LANEW高雄大連 │2,860元 │同上 │ │ │ │ │ │ │ ├──┼──────┼───────┼─────┼─────────┤ │23 │92年5月24日 │新光三越百貨股│3,700元 │同上 │ │ │ │份有限公司-高 │ │ │ │ │ │雄 │ │ │ ├──┼──────┼───────┼─────┼─────────┤ │24 │92年5月24日 │新光三越百貨股│2,576元 │同上 │ │ │ │份有限公司-高 │ │ │ │ │ │雄 │ │ │ ├──┼──────┼───────┼─────┼─────────┤ │25 │92年5月24日 │新光三越百貨股│2,560元 │同上 │ │ │ │份有限公司-高 │ │ │ │ │ │雄 │ │ │ ├──┼──────┼───────┼─────┼─────────┤ │26 │92年5月27日 │瑞爾鼎股份有限│3,499元 │同上 │ │ │ │公司高雄店 │ │ │ ├──┼──────┼───────┼─────┼─────────┤ │27 │92年5月29日 │知本老爺大酒店│312 │同上 │ │ │ │ │ │ │ ├──┼──────┼───────┼─────┼─────────┤ │28 │92年5月29日 │知本老爺大酒店│990元 │同上 │ ├──┼──────┼───────┼─────┼─────────┤ │29 │92年5月31日 │家樂福高雄十全│416元 │同上 │ │ │ │店 │ │ │ ├──┼──────┼───────┼─────┼─────────┤ │30 │92年6月6日 │大閤屋開發 (股│1,162元 │同上 │ │ │ │)公司六合 │ │ │ ├──┼──────┼───────┼─────┼─────────┤ │31 │92年6月15日 │新光三越百貨股│2,800元 │同上 │ │ │ │份有限公司-高 │ │ │ │ │ │雄 │ │ │ ├──┼──────┼───────┼─────┼─────────┤ │32 │92年6月16日 │新光三越百貨股│1,400元 │同上 │ │ │ │份有限公司-高 │ │ │ │ │ │雄 │ │ │ ├──┼──────┼───────┼─────┼─────────┤ │33 │92年7月2日 │祥豪國際旅行社│5,000元 │同上 │ │ │ │有限公司-郵購 │ │ │ ├──┼──────┼───────┼─────┼─────────┤ │34 │92年8月22日 │舒邁運動廣場企│1,800元 │同上 │ │ │ │業行 │ │ │ ├──┼──────┼───────┼─────┼─────────┤ │35 │92年8月30日 │大帑殿KTV-明華│3,357元 │同上 │ │ │ │店 │ │ │ ├──┼──────┼───────┼─────┼─────────┤ │36 │92年9月25日 │新光三越百貨股│1,505元 │同上 │ │ │ │份有限公司高雄│ │ │ ├──┼──────┼───────┼─────┼─────────┤ │37 │92年9月25日 │新光三越百貨股│4,032元 │同上 │ │ │ │份有限公司高雄│ │ │ ├──┼──────┼───────┼─────┼─────────┤ │38 │92年10月24日│新光三越百貨股│4,199元 │同上 │ │ │ │份有限公司高雄│ │ │ ├──┼──────┼───────┼─────┼─────────┤ │39 │92年11月13日│新光三越百貨股│1,344元 │同上 │ │ │ │份有限公司高雄│ │ │ ├──┼──────┼───────┼─────┼─────────┤ │40 │92年12月16日│漢神名店百貨股│2,500元 │同上 │ │ │ │份有限公司高雄│ │ │ ├──┼──────┼───────┼─────┼─────────┤ │41 │93年2月28日 │錢櫃企業股份有│2,400元 │同上 │ │ │ │限公司高雄中華│ │ │ ├──┼──────┼───────┼─────┼─────────┤ │42 │93年4月25日 │劍湖山世界 │12,250元 │同上 │ ├──┼──────┼───────┼─────┼─────────┤ │43 │93年4月28日 │私立大新汽車 │9,000元 │同上 │ ├──┼──────┼───────┼─────┼─────────┤ │44 │93年5月8日 │文雄眼鏡 │6,000元 │同上 │ ├──┼──────┼───────┼─────┼─────────┤ │45 │93年5月8日 │儷景溫泉會 │3,040元 │同上 │ ├──┼──────┼───────┼─────┼─────────┤ │46 │93年5月29日 │家樂福-鼎山 │313元 │同上 │ ├──┼──────┼───────┼─────┼─────────┤ │47 │93年5月30日 │享溫馨KTV │3,664元 │同上 │ │ │ │ │ │ │ ├──┼──────┼───────┼─────┼─────────┤ │48 │93年6月1日 │八百屋汽車百貨│908元 │同上 │ │ │ │公司自由店 │ │ │ ├──┼──────┼───────┼─────┼─────────┤ │49 │93年6月4日 │華納威秀電影有│400元 │同上 │ │ │ │限公司-高雄 │ │ │ ├──┼──────┼───────┼─────┼─────────┤ │50 │93年6月26日 │新光三越百貨高│6,340元 │同上 │ │ │ │雄分公司 │ │ │ ├──┼──────┼───────┼─────┼─────────┤ │51 │93年8月2日 │紅陶子餐飲開發│878元 │同上 │ │ │ │有限公司 │ │ │ ├──┼──────┼───────┼─────┼─────────┤ │52 │93年8月2日 │漢神名店百貨股│1,518元 │同上 │ │ │ │份有限公司 │ │ │ ├──┼──────┼───────┼─────┼─────────┤ │53 │93年8月8日 │大樂股份有限公│600元 │同上 │ │ │ │司 │ │ │ ├──┼──────┼───────┼─────┼─────────┤ │54 │93年8月13日 │廣三崇光國際開│1,282元 │同上 │ │ │ │發股份有限公司│ │ │ ├──┼──────┼───────┼─────┼─────────┤ │55 │93年8月13日 │廣三崇光國際開│1,408元 │同上 │ │ │ │發股份有限公司│ │ │ ├──┼──────┼───────┼─────┼─────────┤ │56 │93年8月16日 │御宿汽車旅館建│2,200元 │同上 │ │ │ │國店 │ │ │ ├──┼──────┼───────┼─────┼─────────┤ │57 │93年8月25日 │新光三越百貨股│4,196元 │同上 │ │ │ │份有限公司高雄│ │ │ └──┴──────┴───────┴─────┴─────────┘ 附表五:信用卡申請書之偽造署押部分 ┌──┬───────────────┬───┬───────┐ │編號│ 偽造署押 │ 數量 │ 沒收法條 │ ├──┼───────────────┼───┼───────┤ │1 │富邦商業銀行MIFFY信用卡申請書 │ 2 │刑法第219條 │ │ │申請人中文姓名欄、正卡申請人簽│ │ │ │ │名欄偽簽「方燕華」之署押 │ │ │ ├──┼───────────────┼───┼───────┤ │2 │富邦信用卡卡號 │ 1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0背面簽名欄偽簽│ │ │ │ │「方燕華」之署押 │ │ │ ├──┼───────────────┼───┼───────┤ │3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申請人│ 3 │同上 │ │ │中文姓名欄、餘額代償申請同意簽│ │ │ │ │名欄及正卡申請人簽名欄偽簽「方│ │ │ │ │豔樺」之署押 │ │ │ ├──┼───────────────┼───┼───────┤ │4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卡號 │ 1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背面簽名欄偽簽 │ │ │ │ │「方豔樺」之署押 │ │ │ ├──┼───────────────┼───┼───────┤ │5 │富邦商業銀行白金卡優先核准申請│ 2 │同上 │ │ │書申請人中文姓名欄、正卡申請人│ │ │ │ │簽名欄偽簽「方豔樺」署押 │ │ │ ├──┼───────────────┼───┼───────┤ │6 │富邦商業銀行卡號 │ 1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0背面簽名欄偽簽│ │ │ │ │「方豔樺」之署押 │ │ │ ├──┼───────────────┼───┼───────┤ │7 │聯邦商業銀行白金卡申請書申請人│ 4 │同上 │ │ │中文姓名欄、正卡申請人簽名欄偽│ │ │ │ │簽「方豔樺」署名及鉑金代償專案│ │ │ │ │申請表格申請人中文姓名欄、同意│ │ │ │ │簽名欄偽造「方豔樺」署名 │ │ │ ├──┼───────────────┼───┼───────┤ │8 │聯邦商業銀行卡號 │ 1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0背面簽名欄偽簽│ │ │ │ │「方豔樺」之署押 │ │ │ ├──┼───────────────┼───┼───────┤ │9 │補發之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卡號 │ 1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0背面簽名欄偽簽│ │ │ │ │「方豔樺」之署押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