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9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93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 13648 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罰金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一、二所示之偽造「乙○○」署名(數量如附表所示)均沒收之。 事 實 一、甲○○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於民國92年8 月間,利用拾得乙○○國民身分證影本之機會,未經乙○○之同意或授權,冒用乙○○名義,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信用卡申請書之「申請人簽名欄」上偽造「乙○○」之署名(共2 枚)及填寫乙○○之相關資料,帳單地址則填寫為己有位於高雄縣鳥松鄉○○路109 之3 號居處,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並持向中信銀信用卡部門申請信用卡而行使之;再於取得中信銀之信用卡後(卡號詳附表一所示),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先後向復華商業銀行(下簡稱復華銀行)、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下簡稱台北商銀)、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友邦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下簡稱上海商銀)之信用卡部,以同前方式申請及取得上開銀行之信用卡,並在各該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乙○○之姓名(銀行名稱、卡號及偽造署名之數量均詳如附表一所示),足以生損害於乙○○本人及中信銀、復華銀行、台北商銀、友邦公司、上海商銀對信用卡客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嗣其又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連續持上開冒用乙○○名義申請取得之信用卡,⑴前往附表二所示之特約商店,冒用乙○○之名義消費,在購物消費之簽帳單上偽造乙○○之署名,再將所偽造之簽帳單,交付與該特約商店職員,使各該特約商店職員誤認係乙○○本人之消費,而陷於錯誤,交付所出售之貨物,並使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行誤認係信用卡持卡人乙○○所消費,而墊付消費金額,甲○○因而取得價值新台幣(下同)108469元之財物,足以生損害於乙○○、各該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刷卡消費明細及偽造之署名,詳如附表二所示);⑵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持附表三所示之信用卡以預借現金之方法,經由如附表三所示之銀行ATM 提款機之自動付款設備,向附表三所示之發卡銀行詐得如附表三所示預借金額之款項,合計共詐得184100元,以此方式得款花用(此部分並無簽帳單);⑶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持附表四所示之信用卡申辦代償信用卡債務、代墊保費,而使如附表四所示之銀行,誤認係為乙○○本人代償債務及代墊保費,因此詐取不法利益共計80181 元(此部分並無簽帳單);甲○○以上開方式所詐得之財物價值及不法利益共計372750元。嗣因乙○○遭中信銀催繳信用卡消費欠款後,發覺有異,始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高雄市政府縣警察局前鎮分局報請及中信銀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並經被害人乙○○指訴明確,且有中信銀、復華銀行、台北商銀、友邦公司與上海商銀之信用卡申請書及中信銀、復華銀行、友邦公司、台北商銀、上海商銀之消費明細與簽帳單在卷可佐,另經本院函詢發卡銀行關於被告持卡使用情形,亦有中信銀96年1 月26日陳報狀、永豐銀行(關於台北商銀部分)96年1 月29日永豐信風險管制部 (96) 字第 272 號函、友邦公司96年月12日友字00000000005 號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可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二、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內簽名,單純自形式上觀之,即足以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性質上應屬刑法第210 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5209號判決參照);又按在特約商店信用卡簽帳單上偽簽他人署名,係表示他人有在該特約商店消費簽帳單上所示事項及金額之事實,而特約商店可據以向特約銀行請款,銀行再轉向該他人請款之意,是該偽造他人署名於信用卡簽帳單之行為,自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2550號判決參照)。 三、再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起施行,而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有關新舊法之比較,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合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⑴刑法第55條後段之牽連犯及第56條之連續犯規定,業已修正,修正後,牽連犯即不再從一重處斷,則被告所犯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罪,各均獨立,應各別論罪而併合處罰,連續犯亦須逐一論罪後併合處罰,自較原刑法以牽連犯、連續犯論斷為重。 ⑵又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之規定,新法修正 為「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 2000 元 或3000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惟依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關於「依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者,均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一日;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依本條例提高倍數,或其處罰法條無罰金刑之規定者,亦同」等規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最高為銀元300 元,最低為銀元100 元,換算為新臺幣後,最高額為新臺幣900 元,最低額為新臺幣300 元。比較修正前、後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刑罰法律,以修正前之規定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⑶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比較,以適用修正前之相關刑罰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第339 條第2 項之詐取不法利益罪、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刑法第339 條之2 係詐欺取財罪之特別規定,罪質相同,自仍屬數詐欺行為之一)、詐取不法利益罪之犯行,所犯構成要件相同,時間緊接,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連續犯,並加重其刑。其在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背面簽名欄、信用卡簽帳單上之「乙○○」署名,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其偽造上開私文書後復持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詐欺取財、連續詐取不法利益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論以牽連犯,從一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檢察官認被告犯罪事實附表三、四部分,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顯係誤會,起訴法條應予變更。 五、爰審酌被告拾獲他人遺失之身分證,竟予持以連續冒名申辦信用卡,並持卡消費、代墊費用及預借現金,使被冒名者受有信用之損害及遭銀行追討債務之困擾,且犯罪所得財物價值非少,危害不輕,犯罪情節並非輕微,惟念其於本院審理中已坦承全部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及已償還部分其盜刷信用卡消費及預借現金之款項,有切結書及本票(詳本院卷47-51 頁)、中信銀96年1 月26日陳報狀、永豐銀行96年1 月29日函、友邦公司96年月12日函(業如上述)在卷可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有期徒刑10月,以示懲儆;又被告犯本案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如主文所示,併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諭知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900 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附表一所示發卡銀行,經被告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5 件,業經被告持向各該發卡銀行行使,已非被告所有之物,自不得予以沒收,惟附表一所示之「乙○○」署名(數量均如詳表一所示),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又被告於附表二所示之時、地消費時,偽造簽帳單之商店存根聯,均已持向各該特約商店行使,非被告所有之物,亦不得予以沒收;惟附表二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之偽造「乙○○」之署名(數量如附表二所示),亦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予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339 條之2 第1 項、第219 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第56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何慧娟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甲○○冒名乙○○申請信用卡明細 ┌─┬──────┬─────────┬────────┬─┬──────┐ │編│ 申請時間 │申請之對象銀行名稱│信用卡申請書上偽│核│取得信用卡後│ │號│ │及核發之信用卡卡號│造之署名、數量及│卡│之消費總金額│ │ │ │ │信用卡上之簽名 │否│(未償金額)│ ├─┼──────┼─────────┼────────┼─┼──────┤ │1│92年8月11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申請人簽名欄「李│是│ 182,728元│ │ │之前 │卡號: │蘭芬」之署名2枚 │ │(未償: │ │ │ │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背面簽名│ │ 37,336)│ │ │ │ │欄「乙○○」之署│ │ │ │ │ │ │名1枚 │ │ │ ├─┼──────┼─────────┼────────┼─┼──────┤ │2│93年3月24日 │復華商業銀行 │申請人簽名欄「李│是│ 29,509元│ │ │ │卡號: │蘭芬」之署名1枚 │ │ │ │ │ │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背面簽名│ │ │ │ │ │ │欄「乙○○」之署│ │ │ │ │ │ │名1枚 │ │ │ ├─┼──────┼─────────┼────────┼─┼──────┤ │3│93年11月20日│台北國際商業銀行 │申請人簽名欄「李│是│ 56,123元│ │ │ │卡號: │蘭芬」之署名1枚 │ │(未償: │ │ │ │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背面簽名│ │ 45,906)│ │ │ │ │欄「乙○○」之署│ │ │ │ │ │ │名1枚 │ │ │ ├─┼──────┼─────────┼────────┼─┼──────┤ │4│94年5月31日 │AIG友邦國際信用卡 │申請人簽名欄「李│是│ 52,064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蘭芬」之署名1枚 │ │(未償: │ │ │ │卡號: │、信用卡背面簽名│ │ 47,227 )│ │ │ │0000000000000000 │欄「乙○○」之署│ │ │ │ │ │ │名1枚 │ │ │ ├─┼──────┼─────────┼────────┼─┼──────┤ │5│94年9月之前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申請人簽名欄「李│是│ 52,326元│ │ │ │卡號: │蘭芬」之署名2枚 │ │ │ │ │ │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背面簽名│ │ │ │ │ │ │欄「乙○○」之署│ │ │ │ │ │ │名1枚 │ │ │ └─┴──────┴─────────┴────────┴─┴──────┘ 附表二:甲○○冒用乙○○名義申請取得之信用卡消費明細表 合計108469元 ┌─┬────┬──────┬─────┬────────┬───────┐ │編│盜刷時間│特約商店名稱│ 刷卡金額 │使用之信用卡卡號│ 偽造之署名 │ │號│ │ │ (新台幣)│ │ │ ├─┼────┼──────┼─────┼────────┼───────┤ │1│92/8/16 │台亞石油股份│ 500元│0000000000000000│特約商店存根聯│ │ │ │有限公司 │ │ │「乙○○」署名│ │ │ │ │ │ │1 枚 │ ├─┼────┼──────┼─────┼────────┼───────┤ │2│92/8/16 │家樂福中山店│ 1,886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 │3│92/8/18 │陽明川菜館 │ 1,370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 │4│92/8/26 │大統百貨公司│ 312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 │ │澄清分公司 │ │ │ │ ├─┼────┼──────┼─────┼────────┼───────┤ │5│92/8/28 │LA NEW鳳山中│ 1,980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 │ │山店 │ │ │ │ ├─┼────┼──────┼─────┼────────┼───────┤ │6│92/8/29 │大樂股份有限│ 1,540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 │ │公司 │ │ │ │ ├─┼────┼──────┼─────┼────────┼───────┤ │7│92/8/30 │大樂股份有限│ 966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 │ │公司 │ │ │ │ ├─┼────┼──────┼─────┼────────┼───────┤ │8│92/8/30 │大樂股份有限│ 1,063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 │ │公司 │ │ │ │ ├─┼────┼──────┼─────┼────────┼───────┤ │9│92/8/31 │新鎮生鮮大賣│ 469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 │ │場有限公司 │ │ │ │ ├─┼────┼──────┼─────┼────────┼───────┤ │1│92/9/1 │家樂福中山店│ 1,105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0│ │ │ │ │ │ ├─┼────┼──────┼─────┼────────┼───────┤ │1│92/9/3 │家樂福中山店│ 693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1│ │ │ │ │ │ ├─┼────┼──────┼─────┼────────┼───────┤ │1│92/9/5 │台亞石油股份│ 1,000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2│ │有限公司 │ │ │ │ ├─┼────┼──────┼─────┼────────┼───────┤ │1│92/9/5 │家樂福中山店│ 624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3│ │ │ │ │ │ ├─┼────┼──────┼─────┼────────┼───────┤ │1│92/9/6 │新鎮生鮮大賣│ 407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4│ │場有限公司 │ │ │ │ ├─┼────┼──────┼─────┼────────┼───────┤ │1│92/9/8 │家樂福高雄大│ 1,543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5│ │順店 │ │ │ │ ├─┼────┼──────┼─────┼────────┼───────┤ │1│92/9/21 │家樂福中山店│ 894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6│ │ │ │ │ │ ├─┼────┼──────┼─────┼────────┼───────┤ │1│92/9/25 │台亞石油股份│ 600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7│ │有限公司 │ │ │ │ ├─┼────┼──────┼─────┼────────┼───────┤ │1│92/10/10│新鎮生鮮大賣│ 894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8│ │場有限公司 │ │ │ │ ├─┼────┼──────┼─────┼────────┼───────┤ │1│92/10/12│新鎮生鮮大賣│ 627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9│ │場有限公司 │ │ │ │ ├─┼────┼──────┼─────┼────────┼───────┤ │2│92/10/16│新鎮生鮮大賣│ 1,150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0│ │場有限公司 │ │ │ │ ├─┼────┼──────┼─────┼────────┼───────┤ │2│92/10/19│台亞石油股份│ 500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1│ │有限公司 │ │ │ │ ├─┼────┼──────┼─────┼────────┼───────┤ │2│92/10/19│新鎮生鮮大賣│ 744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2│ │場有限公司 │ │ │ │ ├─┼────┼──────┼─────┼────────┼───────┤ │2│92/10/23│家樂福中山店│ 1,307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3│ │ │ │ │ │ ├─┼────┼──────┼─────┼────────┼───────┤ │2│92/10/27│台亞石油股份│ 500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4│ │有限公司 │ │ │ │ ├─┼────┼──────┼─────┼────────┼───────┤ │2│92/10/29│新鎮生鮮大賣│ 1,404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5│ │場有限公司 │ │ │ │ ├─┼────┼──────┼─────┼────────┼───────┤ │2│92/11/2 │台亞石油股份│ 495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6│ │有限公司 │ │ │ │ ├─┼────┼──────┼─────┼────────┼───────┤ │2│92/11/2 │家樂福中山店│ 1,303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7│ │ │ │ │ │ ├─┼────┼──────┼─────┼────────┼───────┤ │2│92/11/9 │新鎮生鮮大賣│ 815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8│ │場有限公司 │ │ │ │ ├─┼────┼──────┼─────┼────────┼───────┤ │2│92/11/10│新鎮生鮮大賣│ 1,011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9│ │場有限公司 │ │ │ │ ├─┼────┼──────┼─────┼────────┼───────┤ │3│92/11/11│新鎮生鮮大賣│ 445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0│ │場有限公司 │ │ │ │ ├─┼────┼──────┼─────┼────────┼───────┤ │3│92/11/12│台亞石油股份│ 600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1│ │有限公司 │ │ │ │ ├─┼────┼──────┼─────┼────────┼───────┤ │3│92/11/18│台亞石油股份│ 500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2│ │有限公司 │ │ │ │ ├─┼────┼──────┼─────┼────────┼───────┤ │3│92/11/18│新鎮生鮮大賣│ 737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3│ │場有限公司 │ │ │ │ ├─┼────┼──────┼─────┼────────┼───────┤ │3│92/11/24│台亞石油股份│ 500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4│ │有限公司 │ │ │ │ ├─┼────┼──────┼─────┼────────┼───────┤ │3│92/11/28│台亞石油股份│ 500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5│ │有限公司 │ │ │ │ ├─┼────┼──────┼─────┼────────┼───────┤ │3│92/11/29│香港商捷達環│ 699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6│ │球貿易有限公│ │ │ │ │ │ │司 │ │ │ │ ├─┼────┼──────┼─────┼────────┼───────┤ │3│92/12/4 │台亞石油股份│ 500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7│ │有限公司 │ │ │ │ ├─┼────┼──────┼─────┼────────┼───────┤ │3│92/12/9 │新鎮生鮮大賣│ 384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8│ │場有限公司 │ │ │ │ ├─┼────┼──────┼─────┼────────┼───────┤ │3│92/12/11│台亞石油股份│ 500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9│ │有限公司 │ │ │ │ ├─┼────┼──────┼─────┼────────┼───────┤ │4│93/4/27 │新鎮生鮮大賣│ 1,326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0│ │場有限公司 │ │ │ │ ├─┼────┼──────┼─────┼────────┼───────┤ │4│93/4/30 │台亞石油股份│ 1,376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1│ │有限公司 │ │ │ │ ├─┼────┼──────┼─────┼────────┼───────┤ │4│93/5/2 │家樂福中山倉│ 1,400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2│ │庫 │ │ │ │ ├─┼────┼──────┼─────┼────────┼───────┤ │4│93/12/16│和信電訊 │ 651元│0000000000000000│線上繳款無須簽│ │3│ │ │ │ │署簽帳單 │ ├─┼────┼──────┼─────┼────────┼───────┤ │4│94/6/14 │台亞石油股份│ 1,000元│0000000000000000│特約商店存根聯│ │4│ │有限公司 │ │ │「乙○○」署名│ │ │ │ │ │ │1枚 │ │ │ │ │ │ │ │ ├─┼────┼──────┼─────┼────────┼───────┤ │4│94/7/8 │家樂福中山倉│ 927元│0000000000000000│特約商店存根聯│ │5│ │庫 │ │ │「乙○○」署名│ │ │ │ │ │ │1枚 │ │ │ │ │ │ │ │ ├─┴────┴──────┴─────┴────────┴───────┤ │註:編號1至45係持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刷卡消費金額合計39,747元 │ ├─┬────┬──────┬─────┬────────┬───────┤ │4│93/4/25 │新鎮生鮮大賣│ 425元│0000000000000000│特約商店存根聯│ │6│ │場有限公司 │ │ │「乙○○」署名│ │ │ │ │ │ │1 枚 │ ├─┼────┼──────┼─────┼────────┼───────┤ │4│93/5/2 │貴族飲食店 │ 830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7│ │ │ │ │ │ ├─┼────┼──────┼─────┼────────┼───────┤ │4│93/5/6 │新鎮生鮮大賣│ 424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8│ │場有限公司 │ │ │ │ ├─┼────┼──────┼─────┼────────┼───────┤ │4│93/5/12 │貴族飲食店 │ 1,080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9│ │ │ │ │ │ ├─┼────┼──────┼─────┼────────┼───────┤ │5│93/5/14 │家樂福中山倉│ 1,635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0│ │庫 │ │ │ │ ├─┼────┼──────┼─────┼────────┼───────┤ │5│93/5/16 │台亞石油股份│ 660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1│ │有限公司 │ │ │ │ ├─┼────┼──────┼─────┼────────┼───────┤ │5│93/5/24 │台亞石油股份│ 500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2│ │有限公司 │ │ │ │ ├─┼────┼──────┼─────┼────────┼───────┤ │5│93/5/30 │家樂福中山倉│ 2,121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3│ │庫 │ │ │ │ ├─┼────┼──────┼─────┼────────┼───────┤ │5│93/7/3 │新鎮生鮮大賣│ 641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4│ │場有限公司 │ │ │ │ ├─┼────┼──────┼─────┼────────┼───────┤ │5│93/8/29 │新鎮生鮮大賣│ 1,325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5│ │場有限公司 │ │ │ │ ├─┼────┼──────┼─────┼────────┼───────┤ │5│93/9/26 │家樂福中山倉│ 940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6│ │庫 │ │ │ │ ├─┼────┼──────┼─────┼────────┼───────┤ │5│93/10/28│家樂福中山倉│ 923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7│ │庫 │ │ │ │ ├─┼────┼──────┼─────┼────────┼───────┤ │5│93/11/11│台亞石油股份│ 1,136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8│ │有限公司 │ │ │ │ ├─┼────┼──────┼─────┼────────┼───────┤ │5│93/11/17│新鎮生鮮大賣│ 465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9│ │場有限公司 │ │ │ │ ├─┼────┼──────┼─────┼────────┼───────┤ │6│93/11/18│遠傳電信 │ 859元│0000000000000000│線上繳款無須簽│ │0│ │ │ │ │署簽帳單 │ ├─┼────┼──────┼─────┼────────┼───────┤ │6│93/11/27│台亞石油股份│ 1,000元│0000000000000000│特約商店存根聯│ │1│ │有限公司 │ │ │「乙○○」署名│ │ │ │ │ │ │1 枚 │ ├─┼────┼──────┼─────┼────────┼───────┤ │6│93/12/12│台亞石油股份│ 1,000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2│ │有限公司 │ │ │ │ ├─┼────┼──────┼─────┼────────┼───────┤ │6│93/12/26│台亞石油股份│ 1,000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3│ │有限公司 │ │ │ │ ├─┼────┼──────┼─────┼────────┼───────┤ │6│94/12/4 │台亞石油股份│ 934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4│ │有限公司 │ │ │ │ ├─┼────┼──────┼─────┼────────┼───────┤ │6│94/2/11 │台亞石油股份│ 1,070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5│ │有限公司 │ │ │ │ ├─┼────┼──────┼─────┼────────┼───────┤ │6│94/2/23 │和信電訊 │ 653元│0000000000000000│線上繳款無須簽│ │6│ │ │ │ │署簽帳單 │ ├─┼────┼──────┼─────┼────────┼───────┤ │6│94/3/23 │台亞石油股份│ 1,000元│0000000000000000│特約商店存根聯│ │7│ │有限公司 │ │ │「乙○○」署名│ │ │ │ │ │ │1枚 │ │ │ │ │ │ │ │ ├─┼────┼──────┼─────┼────────┼───────┤ │6│94/4/14 │遠傳電信 │ 1,075元│0000000000000000│線上繳款無須簽│ │8│ │ │ │ │署簽帳單 │ ├─┼────┼──────┼─────┼────────┼───────┤ │6│94/5/7 │台亞石油股份│ 937元│0000000000000000│特約商店存根聯│ │9│ │有限公司 │ │ │「乙○○」署名│ │ │ │ │ │ │1枚 │ │ │ │ │ │ │ │ ├─┼────┼──────┼─────┼────────┼───────┤ │7│94/6/1 │台亞石油股份│ 1,000元│0000000000000000│特約商店存根聯│ │0│ │有限公司 │ │ │「乙○○」署名│ │ │ │ │ │ │1枚 │ │ │ │ │ │ │ │ ├─┼────┼──────┼─────┼────────┼───────┤ │7│94/6/8 │家樂福中山倉│ 1,230元│0000000000000000│特約商店存根聯│ │1│ │庫 │ │ │「乙○○」署名│ │ │ │ │ │ │1枚 │ │ │ │ │ │ │ │ ├─┼────┼──────┼─────┼────────┼───────┤ │7│94/6/8 │遠傳電信 │ 672元│0000000000000000│線上繳款無須簽│ │2│ │ │ │ │署簽帳單 │ ├─┼────┼──────┼─────┼────────┼───────┤ │7│94/7/13 │台亞石油股份│ 1,000元│0000000000000000│特約商店存根聯│ │3│ │有限公司 │ │ │「乙○○」署名│ │ │ │ │ │ │1枚 │ │ │ │ │ │ │ │ ├─┼────┼──────┼─────┼────────┼───────┤ │7│94/8/6 │台亞石油股份│ 1,000元│0000000000000000│特約商店存根聯│ │4│ │有限公司 │ │ │「乙○○」署名│ │ │ │ │ │ │1枚 │ │ │ │ │ │ │ │ ├─┼────┼──────┼─────┼────────┼───────┤ │7│94/8/31 │家樂福中山倉│ 1,323元│0000000000000000│特約商店存根聯│ │5│ │庫 │ │ │「乙○○」署名│ │ │ │ │ │ │1枚 │ │ │ │ │ │ │ │ ├─┼────┼──────┼─────┼────────┼───────┤ │7│94/1/7 │遠傳電信 │ 651元│0000000000000000│線上繳款無須簽│ │6│ │ │ │ │署簽帳單 │ ├─┴────┴──────┴─────┴────────┴───────┤ │註:編號46至76係持復華銀行信用卡刷卡消費金額合計29,509元 │ ├─┬────┬──────┬─────┬────────┬───────┤ │7│94/1/9 │台亞石油股份│ 1,000元│0000000000000000│特約商店存根聯│ │7│ │有限公司 │ │ │「乙○○」署名│ │ │ │ │ │ │1枚 │ ├─┼────┼──────┼─────┼────────┼───────┤ │7│94/1/21 │和信電訊 │ 632元│0000000000000000│線上繳款無須簽│ │8│ │ │ │ │署簽帳單 │ ├─┼────┼──────┼─────┼────────┼───────┤ │7│94/1/25 │新鎮生鮮大賣│ 372元│0000000000000000│特約商店存根聯│ │9│ │場有限公司 │ │ │「乙○○」署名│ │ │ │ │ │ │1枚 │ ├─┼────┼──────┼─────┼────────┼───────┤ │8│94/2/13 │金品皮鞋 │ 1,600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0│ │ │ │ │ │ ├─┼────┼──────┼─────┼────────┼───────┤ │8│94/2/24 │遠傳電信 │ 1,072元│0000000000000000│線上繳款無須簽│ │1│ │ │ │ │署簽帳單 │ ├─┼────┼──────┼─────┼────────┼───────┤ │8│94/3/15 │台亞石油股份│ 500元│0000000000000000│特約商店存根聯│ │2│ │有限公司 │ │ │「乙○○」署名│ │ │ │ │ │ │1枚 │ ├─┼────┼──────┼─────┼────────┼───────┤ │8│94/3/19 │和信電訊 │ 1,193元│0000000000000000│線上繳款無須簽│ │3│ │ │ │ │署簽帳單 │ ├─┼────┼──────┼─────┼────────┼───────┤ │8│93/4/10 │台亞石油股份│ 1,000元│0000000000000000│特約商店存根聯│ │4│ │有限公司 │ │ │「乙○○」署名│ │ │ │ │ │ │1枚 │ ├─┼────┼──────┼─────┼────────┼───────┤ │8│94/4/21 │台亞石油股份│ 1,000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5│ │有限公司 │ │ │ │ ├─┼────┼──────┼─────┼────────┼───────┤ │8│94/4/23 │和信電訊 │ 1,365元│0000000000000000│線上繳款無須簽│ │6│ │ │ │ │署簽帳單 │ ├─┼────┼──────┼─────┼────────┼───────┤ │8│94/5/18 │台亞石油股份│ 1,000元│0000000000000000│特約商店存根聯│ │7│ │有限公司 │ │ │「乙○○」署名│ │ │ │ │ │ │1枚 │ ├─┼────┼──────┼─────┼────────┼───────┤ │8│94/6/5 │和信電訊 │ 3,522元│0000000000000000│線上繳款無須簽│ │8│ │ │ │ │署簽帳單 │ ├─┼────┼──────┼─────┼────────┼───────┤ │8│94/6/24 │和信電訊 │ 702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9│ │ │ │ │ │ ├─┼────┼──────┼─────┼────────┼───────┤ │9│94/6/27 │台亞石油股份│ 1,000元│0000000000000000│特約商店存根聯│ │0│ │有限公司 │ │ │「乙○○」署名│ │ │ │ │ │ │1枚 │ ├─┼────┼──────┼─────┼────────┼───────┤ │9│94/7/15 │遠傳電信 │ 642元│0000000000000000│線上繳款無須簽│ │1│ │ │ │ │署簽帳單 │ ├─┼────┼──────┼─────┼────────┼───────┤ │9│94/7/27 │和信電訊 │ 680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2│ │ │ │ │ │ ├─┼────┼──────┼─────┼────────┼───────┤ │9│94/7/31 │新鎮生鮮大賣│ 544元│0000000000000000│特約商店存根聯│ │3│ │場有限公司 │ │ │「乙○○」署名│ │ │ │ │ │ │1枚 │ ├─┼────┼──────┼─────┼────────┼───────┤ │9│94/8/23 │台亞石油股份│ 1,000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4│ │有限公司 │ │ │ │ ├─┼────┼──────┼─────┼────────┼───────┤ │9│94/8/24 │和信電訊 │ 674元│0000000000000000│線上繳款無須簽│ │5│ │ │ │ │署簽帳單 │ ├─┼────┼──────┼─────┼────────┼───────┤ │9│94/9/23 │和信電訊 │ 625元│0000000000000000│同上 │ │6│ │ │ │ │ │ ├─┴────┴──────┴─────┴────────┴───────┤ │註:編號77至96係持台北國際商銀信用卡刷卡消費金額合計20,123元 │ ├─┬────┬──────┬─────┬────────┬───────┤ │9│94/6/25 │新鎮生鮮大賣│ 740元│0000000000000000│特約商店存根聯│ │7│ │場有限公司 │ │ │「乙○○」署名│ │ │ │ │ │ │1枚 │ │ │ │ │ │ │ │ ├─┼────┼──────┼─────┼────────┼───────┤ │9│94/8/19 │新鎮生鮮大賣│ 1,024元│0000000000000000│特約商店存根聯│ │8│ │場有限公司 │ │ │「乙○○」署名│ │ │ │ │ │ │1枚 │ │ │ │ │ │ │ │ ├─┴────┴──────┴─────┴────────┴───────┤ │註:編號97至98係持AIG友邦信用卡刷卡消費金額合計1,764元 │ ├─┬────┬──────┬─────┬────────┬───────┤ │9│94/9/8 │台亞石油股份│ 1,000元│0000000000000000│特約商店存根聯│ │9│ │有限公司 │ │ │「乙○○」署名│ │ │ │ │ │ │1枚 │ │ │ │ │ │ │ │ ├─┼────┼──────┼─────┼────────┼───────┤ │1│94/9/10 │新鎮生鮮大賣│ 975元│0000000000000000│特約商店存根聯│ │0│ │場有限公司 │ │ │「乙○○」署名│ │0│ │ │ │ │1枚 │ │ │ │ │ │ │ │ ├─┼────┼──────┼─────┼────────┼───────┤ │1│94/9/11 │遠傳電信 │ 1,851元│0000000000000000│線上繳款無須簽│ │0│ │ │ │ │署簽帳單 │ │1│ │ │ │ │ │ ├─┼────┼──────┼─────┼────────┼───────┤ │1│94/9/11 │金寶成銀樓 │ 13,500元│0000000000000000│特約商店存根聯│ │0│ │ │ │ │「乙○○」署名│ │2│ │ │ │ │1枚 │ │ │ │ │ │ │ │ ├─┴────┴──────┴─────┴────────┴───────┤ │註:編號99至102係持上海儲蓄商銀信用卡刷卡消費金額合計17,326元 │ └────────────────────────────────────┘ 附表三:甲○○冒用乙○○名義申請取得之信用卡預借現金明細表(毋庸簽帳單)合計184100元 ┌─┬────┬────────┬───────┬─────┐ │編│ 時間 │使用之信用卡卡號│預借現金之對象│ 預借金額 │ │號│ │ │及消費方式 │ (新台幣)│ ├─┼────┼────────┼───────┼─────┤ │1│92/9/24 │0000000000000000│中信銀ATM鳳│ 5,000元│ │ │ │ │山分行 │ │ ├─┼────┼────────┼───────┼─────┤ │2│92/9/29 │0000000000000000│高雄企銀─CD│ 5,000元│ │ │ │ │/ATM │ │ ├─┼────┼────────┼───────┼─────┤ │3│92/10/1 │0000000000000000│合作金庫─CD│ 5,000元│ │ │ │ │/ATM │ │ ├─┼────┼────────┼───────┼─────┤ │4│92/12/22│0000000000000000│高雄企銀─CD│ 3,000元│ │ │ │ │/ATM │ │ ├─┼────┼────────┼───────┼─────┤ │5│93/1/29 │0000000000000000│高雄企銀─CD│ 1,000元│ │ │ │ │/ATM │ │ ├─┼────┼────────┼───────┼─────┤ │6│93/4/21 │0000000000000000│復華銀行─CD│ 5,000元│ │ │ │ │/ATM │ │ ├─┼────┼────────┼───────┼─────┤ │7│93/4/22 │0000000000000000│高雄企銀─CD│ 5,000元│ │ │ │ │/ATM │ │ ├─┼────┼────────┼───────┼─────┤ │8│93/4/24 │0000000000000000│高雄企銀─CD│ 10,000元│ │ │ │ │/ATM │ │ ├─┼────┼────────┼───────┼─────┤ │9│93/5/8 │0000000000000000│中信銀ATM統│ 10,000元│ │ │ │ │一建元 │ │ ├─┼────┼────────┼───────┼─────┤ │1│93/5/17 │0000000000000000│中信銀ATM統│ 2,000元│ │0│ │ │一建元 │ │ ├─┼────┼────────┼───────┼─────┤ │1│93/6/29 │0000000000000000│高雄企銀─CD│ 3,000元│ │1│ │ │/ATM │ │ ├─┼────┼────────┼───────┼─────┤ │1│93/9/5 │0000000000000000│臺灣企銀─CD│ 2,000元│ │2│ │ │/ATM │ │ ├─┼────┼────────┼───────┼─────┤ │1│93/11/15│0000000000000000│高雄銀行─CD│ 3,000元│ │3│ │ │/ATM │ │ ├─┼────┼────────┼───────┼─────┤ │1│93/12/7 │0000000000000000│中信銀ATM統│ 10,000元│ │4│ │ │一鳳松 │ │ ├─┼────┼────────┼───────┼─────┤ │1│93/12/9 │0000000000000000│復華銀行─CD│ 5,000元│ │5│ │ │/ATM │ │ ├─┼────┼────────┼───────┼─────┤ │1│93/12/12│0000000000000000│中信銀ATM統│ 10,000元│ │6│ │ │一鳳松 │ │ ├─┼────┼────────┼───────┼─────┤ │1│93/12/21│0000000000000000│中信銀ATM鳳│ 5,000元│ │7│ │ │山分行 │ │ ├─┼────┼────────┼───────┼─────┤ │1│93/12/28│0000000000000000│復華銀行─CD│ 2,000元│ │8│ │ │/ATM │ │ ├─┼────┼────────┼───────┼─────┤ │1│94/1/12 │0000000000000000│台北國際商業銀│ 3,000元│ │9│ │ │行 │ │ ├─┼────┼────────┼───────┼─────┤ │2│94/1/18 │0000000000000000│中信銀ATM統│ 2,000元│ │0│ │ │一文衡 │ │ ├─┼────┼────────┼───────┼─────┤ │2│94/3/4 │0000000000000000│中信銀ATM北│ 1,000元│ │1│ │ │鳳山分行 │ │ ├─┼────┼────────┼───────┼─────┤ │2│94/3/31 │0000000000000000│中信銀ATM統│ 1,000元│ │2│ │ │一國富 │ │ ├─┼────┼────────┼───────┼─────┤ │2│94/6/2 │0000000000000000│華僑銀行─CD│ 900元│ │3│ │ │/ATM │ │ ├─┼────┼────────┼───────┼─────┤ │2│94/6/9 │0000000000000000│華僑銀行─CD│ 20,000元│ │4│ │ │/ATM │ │ ├─┼────┼────────┼───────┼─────┤ │2│94/6/11 │0000000000000000│中信銀ATM統│ 10,000元│ │5│ │ │一建元 │ │ ├─┼────┼────────┼───────┼─────┤ │2│94/6/15 │0000000000000000│中信銀ATM統│ 7,000元│ │6│ │ │一本元 │ │ ├─┼────┼────────┼───────┼─────┤ │2│94/7/31 │0000000000000000│中信銀ATM統│ 1,000元│ │7│ │ │一文衡 │ │ ├─┼────┼────────┼───────┼─────┤ │2│94/8/20 │0000000000000000│中信銀ATM統│ 1,000元│ │8│ │ │一建元 │ │ ├─┼────┼────────┼───────┼─────┤ │2│94/8/31 │0000000000000000│華僑銀行─CD│ 900元│ │9│ │ │/ATM │ │ ├─┴────┴────────┴───────┴─────┤ │註:編號1至29係持中國信託信用卡預借現金金額合計138,800元 │ ├─┬────┬────────┬───────┬─────┤ │3│94/6/27 │0000000000000000│臺灣企銀─CD│ 5,000元│ │0│ │ │/ATM │ │ ├─┼────┼────────┼───────┼─────┤ │3│94/6/27 │0000000000000000│臺灣企銀─CD│ 2,000元│ │1│ │ │/ATM │ │ ├─┼────┼────────┼───────┼─────┤ │3│94/7/4 │0000000000000000│上海商銀上銀北│ 2,000元│ │2│ │ │高雄分行 │ │ ├─┼────┼────────┼───────┼─────┤ │3│94/8/22 │0000000000000000│上海商銀北高雄│ 1,300元│ │3│ │ │分行 │ │ ├─┴────┴────────┴───────┴─────┤ │註:編號30至33係持友邦信用卡預借現金金額合計10,300元 │ ├─┬────┬────────┬───────┬─────┤ │3│94/9/16 │0000000000000000│上海商銀ATM│ 20,000元│ │4│ │ │北高雄分行 │ │ ├─┼────┼────────┼───────┼─────┤ │3│94/9/18 │0000000000000000│上海商銀ATM│ 10,000元│ │5│ │ │鳳山分行 │ │ ├─┼────┼────────┼───────┼─────┤ │3│94/9/19 │00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股份有│ 5,000元│ │6│ │ │限公司 │ │ ├─┴────┴────────┴───────┴─────┤ │註:編號34至36係持上海商銀信用卡預借現金金額合計35,000元 │ └─────────────────────────────┘ 附表四:甲○○冒用乙○○名義申請取得之信用卡代償他行金額及參加信用卡保障計劃支付保費(毋庸簽帳單) 合計80181元 ┌─┬────┬────────┬───────┬─────┬──────┐ │編│ 時間 │使用之信用卡卡號│ 消費明細 │ 消費方式 │ 消費金額 │ │號│ │ │ │ │ (新台幣)│ ├─┼────┼────────┼───────┼─────┼──────┤ │1│92/9/8 │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保障計劃│支付保費 │ 53元│ │ │ │ │保費92/9 │ │ │ ├─┼────┼────────┼───────┼─────┼──────┤ │2│92/10/8 │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保障計劃│支付保費 │ 113元│ │ │ │ │保費92/10 │ │ │ ├─┼────┼────────┼───────┼─────┼──────┤ │3│92/11/10│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保障計劃│支付保費 │ 147元│ │ │ │ │保費92/11 │ │ │ ├─┼────┼────────┼───────┼─────┼──────┤ │4│92/12/8 │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保障計劃│支付保費 │ 153元│ │ │ │ │保費92/12 │ │ │ ├─┼────┼────────┼───────┼─────┼──────┤ │5│93/1/8 │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保障計劃│支付保費 │ 183元│ │ │ │ │保費93/1 │ │ │ ├─┼────┼────────┼───────┼─────┼──────┤ │6│93/2/9 │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保障計劃│支付保費 │ 184元│ │ │ │ │保費93/2 │ │ │ ├─┼────┼────────┼───────┼─────┼──────┤ │7│93/3/8 │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保障計劃│支付保費 │ 180元│ │ │ │ │保費93/3 │ │ │ ├─┼────┼────────┼───────┼─────┼──────┤ │8│93/4/8 │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保障計劃│支付保費 │ 179元│ │ │ │ │保費93/4 │ │ │ ├─┼────┼────────┼───────┼─────┼──────┤ │9│93/5/10 │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保障計劃│支付保費 │ 122元│ │ │ │ │保費93/5 │ │ │ ├─┼────┼────────┼───────┼─────┼──────┤ │1│93/6/8 │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保障計劃│支付保費 │ 173元│ │0│ │ │保費93/6 │ │ │ ├─┼────┼────────┼───────┼─────┼──────┤ │1│93/7/8 │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保障計劃│支付保費 │ 183元│ │1│ │ │保費93/7 │ │ │ ├─┼────┼────────┼───────┼─────┼──────┤ │1│93/8/9 │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保障計劃│支付保費 │ 178元│ │2│ │ │保費93/8 │ │ │ ├─┼────┼────────┼───────┼─────┼──────┤ │1│93/9/8 │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保障計劃│支付保費 │ 184元│ │3│ │ │保費93/9 │ │ │ ├─┼────┼────────┼───────┼─────┼──────┤ │1│93/10/8 │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保障計劃│支付保費 │ 174元│ │4│ │ │保費93/10 │ │ │ ├─┼────┼────────┼───────┼─────┼──────┤ │1│93/11/8 │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保障計劃│支付保費 │ 164元│ │5│ │ │保費93/11 │ │ │ ├─┼────┼────────┼───────┼─────┼──────┤ │1│93/12/8 │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保障計劃│支付保費 │ 15元│ │6│ │ │保費93/12 │ │ │ ├─┼────┼────────┼───────┼─────┼──────┤ │1│94/1/10 │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保障計劃│支付保費 │ 160元│ │7│ │ │保費94/1 │ │ │ ├─┼────┼────────┼───────┼─────┼──────┤ │1│94/2/14 │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保障計劃│支付保費 │ 182元│ │8│ │ │保費94/2 │ │ │ ├─┼────┼────────┼───────┼─────┼──────┤ │1│94/3/8 │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保障計劃│支付保費 │ 182元│ │9│ │ │保費94/3 │ │ │ ├─┼────┼────────┼───────┼─────┼──────┤ │2│94/4/8 │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保障計劃│支付保費 │ 183元│ │0│ │ │保費94/4 │ │ │ ├─┼────┼────────┼───────┼─────┼──────┤ │2│94/5/9 │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保障計劃│支付保費 │ 179元│ │1│ │ │保費94/5 │ │ │ ├─┼────┼────────┼───────┼─────┼──────┤ │2│94/6/8 │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保障計劃│支付保費 │ 183元│ │2│ │ │保費94/6 │ │ │ ├─┼────┼────────┼───────┼─────┼──────┤ │2│94/7/8 │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保障計劃│支付保費 │ 172元│ │3│ │ │保費94/7 │ │ │ ├─┼────┼────────┼───────┼─────┼──────┤ │2│94/8/8 │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保障計劃│支付保費 │ 183元│ │4│ │ │保費94/8 │ │ │ ├─┼────┼────────┼───────┼─────┼──────┤ │2│94/9/8 │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保障計劃│支付保費 │ 183元│ │5│ │ │保費94/9 │ │ │ ├─┼────┼────────┼───────┼─────┼──────┤ │2│94/10/11│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保障計劃│支付保費 │ 189元│ │6│ │ │保費94/10 │ │ │ ├─┴────┴────────┴───────┴─────┴──────┤ │註:編號1至25係持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繳納保費金額合計4,181元 │ ├─┬────┬────────┬───────┬─────┬──────┤ │2│93/12/3 │0000000000000000│代償中國信託信│代償 │ 36,000元│ │7│ │ │用卡款 │ │ │ ├─┴────┴────────┴───────┴─────┴──────┤ │註:編號27係持台北國際商銀信用卡代償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金額36,000元 │ ├─┬────┬────────┬───────┬─────┬──────┤ │2│94/6/7 │0000000000000000│代償中國信託信│代償 │ 40,000元│ │8│ │ │用卡款 │ │ │ ├─┴────┴────────┴───────┴─────┴──────┤ │註:編號28係持AIG友邦信用卡代償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金額40,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