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450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台灣高雄戒治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緝字第3306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明知綽號「小江」之成年男子邀其擔任虛設於臺北縣土城市○○路○ 段277 巷5 號4 樓之勝權資訊社(民國91年 11月5 日設立)名義負責人,係有不法之目的,竟同意以每月新台幣(下同)2 萬元之代價,於不詳時、地提供其身分證件予「小江」,同意將其登記為勝權資訊社之負責人,而為商業會計法規範之商業負責人,且其明知勝權資訊社並無進、銷貨之事實,竟與「小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勝權資訊社與成瀚電子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成瀚公司)間並無實際進貨交易,竟先自成瀚公司取得進項發票共2 張,金額共計3000萬元,充當勝權資訊社之進項憑證,復藉加值型營業稅制進、銷項扣抵原則,抵扣勝權資訊社之銷項稅額逃漏營業稅共計 150 萬元,嗣於92年2 月間,連續多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如附表所示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共計39紙,金額總計00000000元,分別交付予如附表所示之13家公司,作為進項憑證,附表所示之公司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營業稅時,分別持如附表所示統一發票張數、金額用以申報扣抵如附表所示之進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附表所示之公司分別逃漏如附表所示營業稅額,共計0000000 元。 二、案經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及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依法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在卷(本院96年12月3 日審判筆錄第4 頁),並有卷附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暨所附勝權資訊社92年進銷交易流程表(高雄市國稅局移送卷第1 至4 頁)、勝權資訊社涉嫌虛設行號案情報告及設立登記資料、營業稅進、銷項稅籍資料查詢(前揭卷第420 至426 頁)、成瀚公司營業稅92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前揭卷第268 、437 頁)及進項來源明細(前揭卷第429 頁)、勝權資訊社營業稅92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前揭卷第430 頁)、尚強國際有限公司營業稅92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前揭卷第458 頁)、詮瑩有限公司營業稅92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前揭卷第464 頁)、春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稅92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前揭卷第492 頁)、百原開發實業有限公司營業稅92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前揭卷第347 、481 頁)、台資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稅92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前揭卷第451 頁)、彬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稅92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前揭卷第487 頁)、苗王有限公司營業稅92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前揭卷第 497 頁)、易利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稅92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前揭卷第302 、470 頁)、鄉竹工程有限公司營業稅92 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前揭卷第511頁)、鼎運通運有限公司營業稅92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前揭卷第368 、502 頁)等在卷可稽。是被告前開自白核與卷證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已明,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前開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全文83條,並自公布日施行,刑法相關規定亦於94年1 月7 日修正通過,於94年2 月2 日公布,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是本件自應就被告行為前、後相關法律有修正者,依前揭規定加以比較適用。茲說明如下: 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規定於95年5月24日修正前、後,構成要件並無更動,但原規定之法定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提高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 萬元以下罰金」,是比較修正前、後之法條規定,自以舊法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利。 ㈡修正後刑法第28條將「實施」修正為「實行」。其中「實施」一語,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之概念在內,範圍較廣;而「實行」則著重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範圍較狹,是修正後刑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經比較結果,以新法有利於被告。 ㈢刑法第30條幫助犯之規定,其中僅「從犯」修正為「幫助犯」,屬文字修正,並非法律變更,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 ㈣刑法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則被告等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變更。本件被告數次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犯行,主觀上顯然各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客觀上逐次實施數次行為而具連續性,進而侵害同性質之法益,惟因其各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本得適用連續犯規定而論以一罪,並得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惟因修正後刑法刪除前開連續犯規定,以致被告等數次犯行須依法分別論以數罪而併罰之,是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應較有利於被告。 ㈤修正後刑法第55條已刪除後段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本件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具有牽連犯之關係,依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規定,應從一重罪處斷;依修正後之刑法,則所犯上述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 ㈥至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規定(現已刪除),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則本件被告二人行為時若適用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100 元以上300 元以下折算1 日,經換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300 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1 日。惟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亦以修正前之規定於被告二人為有利。是本件於減刑為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後,應依舊法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㈦綜合上述,修正後商業會計法及刑法相關規定,對於被告等並非有利,且以舊刑法之連續犯及牽連犯等規定有利於被告,經綜合上述比較結果,本案應適用修正前商業會計法及修正前刑法之規定,為被告等論罪科刑之依據。 四、統一發票為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稱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為商業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 號判決)。而刑法第215 條之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文書罪,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後者為前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論處(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5808號判決參照)。被告乃係勝權資訊社之負責人,為公司法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並為商業會計法所規範之商業負責人。被告先後多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任由「小江」填製會計憑證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有關罰金刑由新臺幣15萬元提高為新臺幣60萬元,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行為時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規定處斷,對被告較為有利。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張數、數額交付予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充作進項憑證,用以申報進項成本,而幫助如附表所示之公司逃漏如附表所示之營業稅,核其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被告與綽號「小江」之成年男子間,就本件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前後多次登載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被告上開所犯之連續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連續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之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犯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較重之連續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為圖小利,任意將身份資料交由「小江」申設行號後,任由他人多次以該行號名義虛開發票,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影響經濟交易秩序,且所開立之發票合計逃漏稅額達200 餘萬元,情節非屬輕微,量刑本不宜從輕,惟考量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素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犯罪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6 月1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7 月16日起施行。本件被告犯罪之時點係在96年4 月24日減刑基準日之前,且所犯之罪核與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相符,復無同條例第3 條限制減刑之除外情形,爰均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減其上開宣告刑期2 分之1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後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俊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王治華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 │ 編號 │取得勝權企業社開立│發票張數│發票金額合計 │逃漏稅捐金額合計數│ │ │不實發票營業人名稱│ │(新台幣) │(新台幣) │ ├───┼─────────┼────┼───────┼─────────┤ │ 1 │尚強國際有限公司 │ 5張│ 0000000元│ 116855元│ ├───┼─────────┼────┼───────┼─────────┤ │ 2 │銓瑩有限公司 │ 5張│ 0000000元│ 116540元│ ├───┼─────────┼────┼───────┼─────────┤ │ 3 │春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2張│ 660000元│ 33000元│ │ │司 │ │ │ │ ├───┼─────────┼────┼───────┼─────────┤ │ 4 │協和科技有限公司 │ 1張│ 920000元│ 46000元│ ├───┼─────────┼────┼───────┼─────────┤ │ 5 │百原開發實業有限公│ 6張│ 0000000元│ 79531元│ │ │司 │ │ │ │ ├───┼─────────┼────┼───────┼─────────┤ │ 6 │台資光電科技股份有│ 6張│ 0000000元│ 285000元│ │ │限公司 │ │ │ │ ├───┼─────────┼────┼───────┼─────────┤ │ 7 │彬鑫企業股份有限公│ 2張│ 664000元│ 33200元│ │ │司 │ │ │ │ ├───┼─────────┼────┼───────┼─────────┤ │ 8 │苗王有限公司 │ 1張│ 560000元│ 28000元│ ├───┼─────────┼────┼───────┼─────────┤ │ 9 │忠安科技股份有限公│ 3張│ 00000000元│ 535500元│ │ │司 │ │ │ │ ├───┼─────────┼────┼───────┼─────────┤ │ 10 │易利旺光電科技股份│ 2張│ 0000000元│ 112625元│ │ │有限公司 │ │ │ │ ├───┼─────────┼────┼───────┼─────────┤ │ 11 │鄉竹工程有限公司 │ 2張│ 520000元│ 26000元│ ├───┼─────────┼────┼───────┼─────────┤ │ 12 │鼎運通運有限公司 │ 2張│ 520000元│ 26000元│ ├───┼─────────┼────┼───────┼─────────┤ │ 13 │安豐通運有限公司 │ 2張│ 490000元│ 24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