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乙○○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8 月13日95年度金重訴字第5 號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乙○○、甲○○於民國98年9 月16日,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對判決不服,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