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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銀行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
    蕭權閔王憲義廖建瑜

  • 當事人
    劉奕樑陳長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1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奕樑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長生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峰富律師 劉仁閔律師 張簡勵如律師 被   告 許鈞濱 被   告 郁麗榮 被   告 呂明聰 被   告 孫秀薇 被   告 蔣馨誼 被   告 姜志峰 被   告 蘇明智 被   告 浦美娟 被   告 浦美如 被   告 王益聰 被   告 姜紹甫 被   告 張家淳 被   告 方文孜 被   告 洪政堯 上十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簡勵如律師 被   告 張寶珠 被   告 黃秀年 被   告 劉月紅 上三人共同 義務辯護人 陳意青律師 被   告 黃玉珠 被   告 林正修 被   告 陳錦美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慧千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5 號、96年度重訴字第37號中華民國98年8 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8489 號、第18883 號、第23140 號、第26862 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96年度偵字第9480號;併案審理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1160 、98年度偵字第7596、7597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3056 號),提起上訴,暨移送併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9417號),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陳長生、劉奕樑違反銀行法犯罪部分、劉奕樑定應執行刑部分,暨許鈞濱、郁麗榮、呂明聰、黃秀年、劉月紅、孫秀薇、蔣馨誼、黃玉珠、林正修、姜志峰、張寶珠、蘇明智、浦美娟、浦美如、洪政堯、王益聰、姜紹甫、陳錦美、張家淳、方文孜被訴違反銀行法無罪部分,均撤銷。 陳長生共同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劉奕樑共同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蘇明智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呂明聰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浦美娟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 張家淳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 浦美如、方文孜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均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均緩刑貳年。 郁麗榮、黃秀年、劉月紅、孫秀薇、蔣馨誼、黃玉珠、張寶珠、姜紹甫、陳錦美,均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各處有期徒刑玖月,均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壹拾伍日。均緩刑貳年。 許鈞濱、姜志峰、洪政堯、林正修、王益聰,均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各處有期徒刑玖月,均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壹拾伍日。 事 實 一、緣王益洲(現由原審通緝中)為址設台北市○○區○○路0 號成豐集團總裁,而委由陳長生自民國(下同)92年12月9 日起擔任成豐集團下之成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成豐開發公司)董事長(至93年10月13日止),劉奕樑則於92年7 月中旬起任職成豐開發公司擔任人資部主管,並於93年10月14日起接替陳長生擔任該公司之董事長,參與成豐開發公司業務內容之決策、執行,並對外代表公司從事法律行為,陳長生、劉奕樑於其等擔任公司董事長期間為成豐開發公司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呂明聰為成豐開發公司高雄博愛分公司經理(93年10月4 日起至95年3 月止)並負責高雄博愛營業處業務,於95年5 月初擔任成豐開發公司總經理;蘇明智為成豐開發公司高雄中正分公司經理(94年6 月28日起)並負責高雄中正營業處業務,張家淳(94年10月26日起)、浦美娟(94年11月起)則是成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並負責台北營業處業務,呂明聰、蘇明智、張家淳、浦美娟與王益洲、陳長生、劉奕樑等人每個月固定開會一次,就成豐開發公司銷售業績進行檢討,並且傳遞成豐開發公司開發訊息予所屬成豐開發公司業務員,並給予新進業務員銷售技術訓練。許鈞濱、郁麗榮、黃秀年、劉月紅、孫秀薇、蔣馨誼、黃玉珠、林正修、張寶珠、浦美如、姜志峰、王益聰、洪政堯、姜紹甫、陳錦美、方文孜等人則在成豐開發公司任職,擔任成豐開發公司銷售業務員,然成豐開發公司並無給付渠等底薪,僅抽取渠等個人所招攬客戶投資金額2%至8%之佣金。 二、緣王益洲於92年間自任成豐集團下之萬里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萬里青公司,後更名為長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並以苗栗縣大湖鄉興榮段土地,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興辦「大湖溫泉主題飯店」(後更名為「大湖遊樂區」,後再更名回「大湖溫泉主題飯店」),王益洲與陳長生、劉奕樑均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且當時因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風險較高,並未納入不動產證券化之標的。詎其等竟共同基於違反上開銀行法規定而吸收資金之犯意聯絡,由王益洲委由陳長生、劉奕樑先後擔任成豐開發公司董事長,並以成豐開發公司名義銷售「複合式不動產買賣契約」投資開發案,以成豐開發公司事前預為擬妥形式上係由(一)投資人向王益洲購買附表一所示申請開發土地範圍外之土地,王益洲於屆期得買回土地之土地買賣契約;(二)投資人與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信銀行)成立信託契約,約定投資人購得之土地信託登記予陽信銀行,由陽信銀行出租予成豐開發公司,再給付予投資人信託收益;(三)陽信銀行與成豐開發公司訂立租賃契約,約定成豐開發公司應給付租金予陽信銀行,陽信銀行再將租金供為信託收益轉匯給投資人;(四)成豐開發公司再與王益洲成立委任開發契約,由王益洲將其所有坐落在苗栗縣大湖鄉○○段000000號等64筆土地委由成豐開發公司協助開發、規劃、興建,依約王益洲則須給付予成豐開發公司開發管理費用之方式,而巧立投資人係向王益洲購買土地,屆期得由王益洲以原價買回,在期限尚未屆至前,依約王益洲須給付開發管理費用予成豐開發公司,成豐開發公司則給付租金予陽信銀行,陽信銀行取得租金扣除稅款、費用後,給付信託收益予投資人,投資人屆期得選擇續約或取回原支付之買賣價金等法律關係外觀上之名目,實際上投資人與王益洲、成豐開發公司之真意在於以此一名義將土地買賣價金作為投資本金,信託收益作為利息,於一定期限屆至得依約定方式返還本金之收受存款行為。而王益洲、陳長生、劉奕樑、呂明聰、張家淳、浦美娟等人則分別自93年3 月1 日起(詳細起迄時間如附表六所示),與成豐開發公司未領取公司底薪單純以從事銷售業務抽取個別佣金之業務員許鈞濱、洪政堯、郁麗榮、黃秀年、劉月紅、孫秀薇、蔣馨誼、黃玉珠、林正修、姜志峰、張寶珠、浦美如、王益聰、姜紹甫、陳錦美、方文孜(以上16人個別所招攬客戶之投資金額詳如附表七)、林俊杰、康美紅、江美麗、蘇毓淳、賴美虹、張綺樺、涂經中、黃建彰、鍾吳春嬌、黃綉絢、黃淑宜、陳景仁、歐建志、張寶尹、陳豔珍、劉懿嬅、郭素雲、吳麗卿、賴文卿、陳奕廷、李泳弘、何忠亮、蔡偉誠、張哲瑋、楊美春(以上25人已審結)等人,於其等任職期間,共同基於違反上開銀行法規定而吸收資金之犯意聯絡,以成豐開發公司之名義,分別在台北市○○區○○路0 號成豐公司、台中市○○區○○路○段00○00巷00號11樓(起訴書誤載為台中市○區○○○路○段000 號20樓)成豐公司台中分公司、高雄市○○區○○○路00號24樓之2 成豐公司高雄中正分公司、高雄市○○區○○○路000 號3 樓成豐公司高雄博愛分公司等處,推銷「大湖遊樂區」土地開發案而與投資人簽訂上開形式內容之「複合式不動產買賣契約」,每位投資人至少投資新臺幣(下同)18萬元,向王益洲購買如附表一所示開發範圍外土地3 坪,而辦理土地登記移轉應有部分所有權,嗣投資人再信託予陽信銀行辦理信託之土地登記,投資期間為期3 年,每月可按週年利率7.7%至16.8% 領取信託收益,期間可獲得之投資報酬率與買賣價金之比例為23.1% 至50.4% (計算式為7.7%×3 年=23.1% ;16.8×3 年 =50.4% ),與92年度至95年度五大行庫(即臺灣銀行、合作金庫、第一銀行、華南銀行、彰化銀行)3 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平均為週年利率1.87% (小數點第3 位以下四捨五入)相較,投資人可藉此取得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因可獲得之利息頗豐,遂吸引如附表三(至編號3213止)所示之投資人紛紛將自有資金、集資或融資所取得之投資款,匯入王益洲在陽信銀行泰山分行所開立之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或合作金庫營業部0000000000000 號等帳戶內(附表三編號3214、3215、3216所示之蔡易達、沈皎、王秀春則因陽信銀行已未再接受投資人之土地信託業務,即交予成豐開發公司人員收執),並於簽訂土地買賣契約、信託契約後(附表三編號3214至3219所示之投資人未簽訂信託契約),取得成豐開發公司所簽發與投資額等額之本票及將來優先認購成豐集團上市或上櫃後之股票證明,王益洲再依成豐開發公司人員與投資人約妥之信託收益,按月匯至陽信銀行轉匯至投資人之約定帳戶內。截至95年8 月15日止,共計有投資人1929人,委託筆數達3219筆,吸收之資金高達22億5,527 萬元(各投資人姓名、購買坪數可得換算之投資金額及投資日期均詳如附表三所示)。嗣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於94年6 月間接獲投資人檢舉,於95年7 月12日進行搜索查證後,王益洲於96年10月間起無法依約給付信託收益,始悉上情。 三、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偵查起訴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檢察官上訴書當事人欄列原審判決所載之被告48人,但上訴書理由部分僅明確敘述對被告林俊杰等46人被訴違反銀行法原審判決無罪部分不服之理由,關於原審判決有罪之陳長生、劉奕樑2 人部分,則未明確敘述不服理由,惟上訴書理由內記載「被告林俊杰等46人間確有分層抽佣之負責關係……顯有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已然與同案被告王益洲、被告劉奕樑、陳長生等人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語,依上訴理由書此部分內容之敘述,應認為檢察官上訴認為被告林俊杰等46人與被告劉奕樑、陳長生2 人亦共同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嫌(但本案起訴書之內容又未記載起訴被告林俊杰等46人涉犯常業詐欺罪嫌),故認為檢察官對被告劉奕樑、陳長生2 人原審判決涉犯常業詐欺取財罪嫌不另為無罪判決諭知部分應亦已提起上訴,合先敘明。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2 項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案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存否之被告以外之人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六卷第48-148頁),且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該言詞及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未見有何不適當之情形,故依前開規定,均得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除被告洪政堯、張家淳經本院傳喚未到庭外,訊據被告陳長生、劉奕樑、許鈞濱、郁麗榮、孫秀薇、黃玉珠、林正修、張寶珠、呂明聰、浦美娟、浦美如、洪政堯、姜紹甫、陳錦美、劉月紅、張家淳、方文孜等人,則均不否認其等曾在成豐開發公司任職,被告陳長生並自92年12月9 日起至93年10月13日止,擔任成豐開發公司董事長一職;被告劉奕樑則於92年7 月中旬起任職成豐開發公司擔任人資部主管,並於93年10月14日起接替被告陳長生擔任該公司之董事長;其餘許鈞濱等人,則均曾在成豐開發公司任職,均為成豐開發公司從事本件「複合式不動產買賣契約」之銷售業務;及於附表三「生效日」欄所示時間,向附表三「委託人」欄所示之投資人銷售成豐開發公司之「大湖遊樂區」開發案土地,並以成豐開發公司名義與投資人訂定「複合式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一)投資人向王益洲購買附表一所示申請開發土地範圍外之土地,王益洲於屆期得買回土地之土地買賣契約;(二)投資人與陽信銀行成立信託契約,約定投資人購得之土地信託登記予陽信銀行,由陽信銀行出租予成豐開發公司,再給付予投資人信託收益;(三)陽信銀行與成豐開發公司訂立租賃契約,約定成豐開發公司應給付租金予陽信銀行,陽信銀行再將租金供為信託收益轉匯給投資人;(四)成豐開發公司再與王益洲成立委任開發契約,由王益洲將其所有坐落在苗栗縣大湖鄉○○段000000號等64筆土地委由成豐開發公司協助開發、規劃、興建,依約王益洲則須給付予成豐開發公司開發管理費用,投資人並取得成豐開發公司所簽發與投資額等額之本票及將來優先認購成豐集團上市或上櫃後之股票證明。而被告等人均於其等任職期間,以成豐開發公司名義向投資人推銷簽訂上開內容之「複合式不動產買賣契約」而從事銷售「大湖遊樂區」開發案土地業務等事實;另被告黃秀年、蔣馨誼等人於原審審理時,對上開事實,亦不否認;惟被告陳長生等19人均矢口否認有何上開違反銀行法犯行;被告陳長生辯稱:王益洲指派我擔任成豐開發公司董事長,但後來就被派到竹東的成豐育樂有限公司當負責人,即未參與本開發案;本開發案有在立法院舉行公聽會,並且有專業的法務人員做審核,亦有律師來做解說及見證,信託方面又有陽信銀行指導,且有經主管機關備查,並不知道這樣違法云云。被告劉奕樑辯稱:我負責大湖土地銷售,所有的員工在信託開始之前都有在林口渡假村教育訓練,有請到陽信銀行信託部的總經理為我們解說信託機制,包含其合法性,會中王益洲有親自對員工說明資金的流向、資金的來源以及整個信託的合法性,並一再告訴我們這是合法的,又請律師來跟我們說明;我們把土地銷售給客戶,跟客戶一起共同開發,保障客戶的權利,客戶所得並非利息,而是信託收益;我接手的過程中,本開發案均有持續進行,於96年9 月間王益洲避不見面,開發案才停止下來,我不知道這是違法的云云。其餘被告許鈞濱等人則均辯稱:我們僅係任職於成豐開發公司而為公司銷售,並不知本案之土地買賣是違法行為,營業員藉由土地仲介賺取佣金並非犯罪所得,由於進入成豐開發公司任職期間,公司均有依約履行,且制度健全,認為公司所經營之業務係合法行為,並不知成豐開發公司居間仲介投資人與王益洲訂立土地買賣契約,有涉及違反銀行法;且為成豐開發公司從事該等土地銷售業務之人甚眾,當初我們接到警方通知到案協助調查,我們都依通知到場,事後卻被移送偵查、起訴,而不配合警方通知到案說明之業務人員,卻均未被移送偵查、起訴,有些人甚至成為本案自救會成員而以被害人身份自居,事實上我們也均有投資購買,我們也是被害人云云。被告王益聰、蘇明智、姜志峰則否認任職於成豐公司,均辯稱:案發當時係任職於益旺證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從事銷售基金,並無擔任系爭土地開發之銷售云云。 (一)被告劉奕樑、陳長生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為渠等辯護時稱:本開發案緣起為王益洲於92年任萬里青公司董事長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大湖溫泉主題飯店」,後更名為「大湖遊樂區」,嗣於94年萬里青公司改名為成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成豐建設公司),再於94年11月24日更名回「大湖溫泉主題飯店」,過程中雖然歷經主管機關更迭或法律見解改變,但依相關主管機關函文可知,本件開發確屬真實;本件開發案斥資委請專業團隊協助開發,且持續進行至96年;本案中除契約明確記載外,營業員亦明確告知投資人所購買之土地係用於開發遊樂園或飯店,且部分投資人有親自前往現地勘查;是以本案土地買賣契約無論自開發規劃過程層面,抑或投資人之立場觀察,皆係顯示締結真意在於「土地開發利益」,而非「類似利息之信託收益」;被告2 人並無經營收受存款之行為,亦未向投資人保證必定於3 年後買回,依契約約定僅係3 年後依投資人意願「得」由地主買回,而無保證利潤之情形,是以本件投資人之獲益實為信託之收益,且投資人依信託契約收取之信託收益,並無固定分紅12% 之情事,縱有分紅12% ,亦不構成違反銀行法之「顯不相當」之要件。故本件開發案投資為真實且合法,投資人之所以給付金錢,乃係為履行購買投資土地之價金,而與經營收受存款之行為無涉,被告2 人分別擔任成豐開發公司董事長之職位期間,均係出於主觀上認知公司係正派經營,與其他公司並無二致,且於任職前,本案已存有「林口」、「三灣」渡假村之投資雛型架構;又「林口」、「三灣」渡假村案過往亦無發生任何紛爭或涉及違法情事,復參以本案相較於「林口、三灣案」更有信託機制得以保障投資人,故被告2 人實無任何不法犯意或動機及違法意識。又被告2 人於協助執行開發工作與公司內部業務管理之範圍內,被告劉奕樑雖有為部分內部文件之簽署,被告陳長生或有為公司內部公告之行為,惟此均係基於執行開發任務或處理公司內部行政瑣碎事務之目的,自與是否為成豐開發公司實質負責人或可能認知本案可能涉犯銀行法之規定顯然有別,而僅係協助公司行政管理、輔助公司業務推動,主觀上並無任何犯罪意圖與不法意識可言。再者,被告2 人任職期間,成豐開發公司除投入鉅額開發資金且確實密切進行開發工作,為合法開發進行,本案一再經過法律專業人士表示投資模式架構皆為合法,是於此認知下,被告2 人自無違法吸金之犯意或違法性認識;又依複合式不動產買賣契約終止契約贖回確認表,本案確有大量投資人因到期或解約而陸續辦理贖回投資款項,並未造成金融秩序重大危害且犯罪所得亦應扣除贖回款項而未達1 億元以上;此外被告2 人本身亦有投資本開發案,亦為受害人,被告2 人確無任何不法之犯意等語。 (二)被告王益聰、蘇明智、姜志峰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為渠等辯護稱:本案銷售期間係自93年3 月至94年年底,而於此段期間內,被告姜志峰、蘇明智、王益聰均於高雄任職於益旺證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從事銷售海外私募基金等業務,被告王益聰、蘇明智、姜志峰實際上從未負責銷售本件開發案大湖土地之行為;被告姜志峰、蘇明智、王益聰三人亦從未向任何投資人銷售本件開發案之土地,成豐公司於高雄成立之中正分公司前身即係益旺公司,該分公司係因海外基金銷售業務結束後為銜接他項業務而成立,被告蘇明智實從未參與本開發案任何銷售行為等語置辯。(三)被告許鈞濱、郁麗榮、呂明聰、孫秀薇、蔣馨誼、浦美娟、浦美如、姜紹甫、張家淳、方文孜、洪政堯等11人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為渠等辯護稱:被告許鈞濱等11人於成豐公司任職期間受王益洲之指示執行業務,均依循前例行事;且關於本案土地銷售模式之合法性,確曾經主管機關審慎評估,復以陽信銀行審慎評估並承辦信託業務,且經過法律專業人士表示投資模式架構皆為合法等情,被告許鈞濱等人在此情形下,無法認識到本案有違反法律之可能,實無具備違反銀行法之違法性認識;且成豐公司對於本件苗栗大湖開發案土地投入鉅額開發資金且確實密切進行開發工作,確有進行開發之規劃,被告許鈞濱主觀上認定本件土地開發案自始為真,形式上實無可能違反銀行法規定,亦絕無從認知本開發案有違法之虞;另銀行法係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等國家法益,而被告許鈞濱等人行為當時主觀上亦絕無認識到有侵害國家社會法益之可能,更遑論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第29之1 條及第125 條規定之故意,被告許鈞濱等人並未全面地認識到本件之構成要件事實,實欠缺本案之犯罪故意;另被告許鈞濱等人未領底薪,業務性質與一般僱傭關係截然不同,其等並未長時間待在公司,僅於業務上需要時方至公司處理,被告許鈞濱等人並無參與公司處理投資人資金流向之事宜,無從知悉公司曾與多少投資人簽約,且被告許鈞濱等人每個人於成豐公司任職期間長短不一,根本無法預見到本開發案有多少投資資金等情,自不得將原審判決附表三視為本案全部犯罪所得;被告許鈞濱等人本身均為本案之被害人,絕無任何違反銀行法規定之行為。原審逕以上開附表三所列全部金額,包括被告許鈞濱等人對於本件開發案所投入之資金,均認作本案之犯罪所得等情,於論理上難謂無疑;此外,縱本案有不法之犯罪所得,上開投資人可獲得之土地價值,抑或是解約或屆期贖回投資款項,均應先行扣除之,並以其差額作為認定依據,始為合理之計算方式等語置辯。 (四)被告黃玉珠、林正修、陳錦美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為渠等辯護稱:成豐開發公司提供給被告黃玉珠等3 人之資料中僅載明該陽信銀行受理之信託專案經財政部備案通過,被告黃玉珠等3 人所接受之訊息是該項投資案連銀行都願意背書;另成豐開發公司也確有進行土地開發之事實,被告黃玉珠等3 人豈知所謂年利率7.7%至16.8% 之信託利益即租金,可能構成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或是所謂約定最低報酬之情形,被告黃玉珠等3 人對此完全沒有認識;嗣後陽信銀行雖停止辦理土地信託業務,然被告黃玉珠等3 人擔任不動產營業員之時間早已終止,被告黃玉珠等3 人在擔任土地仲介銷售員期間,根本無法認識到本件土地開發案件有任何違法情事;被告黃玉珠等3 人於成豐開發公司擔任營業員之工作內容,僅係出售土地賺取仲介佣金;對於王益洲之整體配套計畫並無參與,所接收之公司訊息,亦係成豐開發公司給予系統性灌輸,被告黃玉珠等3 人全然不知王益洲與成豐開發公司為同一主體與資金來源。倘被告黃玉珠3 人明知存在不法事實,被告黃玉珠3 人豈會親自投資或集資參與投資?原判決附表三所示之投資人並非均為被告黃玉珠等3 人仲介,不得以附表三全部金額作為被告黃玉珠等3 人所得金額等語置辯。 (五)被告張寶珠、劉月紅、黃秀年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為渠等辯護稱:陽信銀行對於系爭土地開發案確有參與開發會議及監督開發進度,更要求成豐公司需定期將開發會議紀錄及財務報表提供備查,從信託監督銀行之角度,亦可說明系爭開發案確屬為真意,亦有持續進行;並且主管機關亦有多份函文可資證明,相關證人之證述亦可說明,本案並非消極信託;而本件開發案延宕之理由,係因行政機關就是否須經環評見解不一,延宕多時後因故未准予開發,自不得以事後未准予開發而認定本件並非開發之事實,不能僅以事後結果而推論被告張寶珠等3 人於一開始即有詐欺之意;本案投資人每月所領取者為信託收益,蓋投資人係將向王益洲所購買之土地信託登記予陽信銀行,陽信銀行再將所管理之土地出租予成豐公司,成豐公司再依租賃契約給付租金,而陽信銀行再將取得之租金扣除管理費用及相關費用後將信託利益交給投資人,故而買受人取得之信託收益並非其買受土地價金之利息,被告張寶珠等3 人自無有「經營收受存款或視為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另被告張寶珠等3 人僅為成豐公司之營業員,並非成豐公司之董事、經理或其他重要職位,並無參與或決策公司重要政策之餘地,渠等在接受成豐公司進行之教育訓練課程及上層指示下,邀及投資人購買土地進行共同開發,主觀上並無違反銀行法之意圖,且因無參與或決策權,根本不可能與王益洲「共謀」或「幫助」犯罪;此外,而被告張寶珠等3 人為營業員,其晉升係按銷售成績為標準,此又與通常以業績導向之企業員工晉升之依據亦無差異,故被告等人所獲取之佣金為報酬,並非犯罪所得,且事實上被告等人所投入之資金遠大於所賺取之佣金,更證被告等人根本不知悉成豐公司有違法行為甚明,本件係依信託法所為之行為,事先並有徵詢律師、會計師及主管機關之意見,在確信無違反銀行法之疑慮下始行為之,被告張寶珠3 人既非專業人士,只是因有不動產經紀人銷售資格而銷售土地,又豈會知悉本件銷售行為模式係違反銀行法之相關規定?自無違反銀行法之犯意及違法性認識等語置辯。 二、經查: (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員警於94年6 月間因檢舉人檢舉,經調閱相關資料,同時依法進行通訊監察,並於95年7 月12日持原審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分別在下列地點執行搜索並扣得如下之物: 1、台北市○○區○○○路○段000 號12樓扣得李美麗、尹慧祥、尹必美、尹國祥及尹必翠所有之(93)大湖地段第003589號、第003632號、第003662號、第003620號土地所有權狀。 2、高雄市○○區○○○路00號24樓之2 成豐開發公司中正分公司處扣得憑證印信領取收執聯40張、複合式不動產買賣契約認購單17份、土地所有權狀3 張、會員卡11份、客戶資料1 冊、租金追蹤表11張、成交客戶資料6 份、馮子卿SG基金帳單1 冊、楊雅筑客戶基金帳單1 冊、林珈儀記事簿1 冊、客戶成交資料影本4 份、日報表12張、空白土地買賣契約書3 張、計劃書12張、作業流程表2 張、座位及電話表1 張、鄧清江獲利專冊1 冊、陳瑞和獲利專冊1 冊、馮子卿獲利專冊1 冊、黃榮鍠獲利專冊1 冊、黃申景客戶資料追蹤表1 冊、土地所有權狀1 張、陽信商銀0000-000000-0 號存摺1 本、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 號存摺1 本、信託契約書影本23份、憑證印信領取收執聯9 份、休閒圓夢契約認購單5 份、複合式不動產買賣契約認購單5 份、三灣桃花源綜合土地開發專案認購單20份、土地所有權狀影本9 張、光碟片1 片、會員卡3 份、土地所有權狀5 張、免費住宿券2 張、傭金表1 張、土地權狀明細3 張及成豐夢幻卡簽收表3 張。 3、在桃園縣龜山鄉○○○街0 號勤龍公司扣得筆記型電腦1 部、員工基本資料2 頁、光碟片7 片、95年1 月13日及5 月11日勤龍公司董事會議出席簽到簿2 張、金融帳戶明細表影本1 張、大陸勤龍關係企業提列表1 張、電腦主機2 台、預收私募款轉入支出明細表1 張、會計資料1 箱等物。 4、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3 樓成豐開發公司高雄博愛分公司扣得江朝成土地所有權狀及憑證印信領取收執聯各1 份、勤龍私募事件預定流程表1 張、勤龍上櫃私募告知書1 張、履約保證清冊1 本、公證書1 份、人員組織表1 份、契約書(尊爵卡)3 份、合約書1 份、組織表1 卷、離職人員資料1 卷、人事資料1 卷、會員契約書41份、土地買賣契約書56份、休閒不動產圓夢契約認購單7 本、成豐開發公司客戶追蹤表1 本、日(月)報表1 本、員工勞健保資料1 本、公司印章3 枚、房屋租賃契約書1 份、公司明細表2 份、成豐開發公司客戶問卷調查表1 本、成豐開發公司簡介資料1 本、收發表單1 本、客戶資料1 份、信託契約書1 本、客戶簽收表1 本、電腦主機1 台。 5、台中市○○區○○路○段00○00巷00號11樓成豐開發公司台中分公司扣得員工人事相關資料1 袋、投資人開發相關資料2 袋、成豐公司客戶相關資料2 袋、成豐開發公司帳冊資料1 袋、成豐開發公司DM資料1 袋、成豐開發公司內部資料1 袋、成豐開發公司營利登記資料1 袋、印章7 枚、電腦主機1 台、業績資料1 袋、帳戶資料1 袋等物。 6、台北市○○區○○路00號10樓之3 宏昇國際行銷公司扣得筆記本1 本、筆記型電腦1 台、工作收支明細表1 本、客戶資料17本、合約書1 本、記事本12本、存摺4 本、VCD2片、電腦主機3 台、新聞剪報2 本、明細表2 本、現金帳簿1 本、公司資料2 本等物。 7、台北市○○區○○路0 號成豐開發公司6 樓管理部扣得公司相關資料電腦檔1 片、謝胡春桃國泰世華銀行復興分行存摺1 本、蔡玉盞合作金庫銀行松興分行存摺1 本、蔡玉盞陽信商業銀行南京分行存摺1 本、謝明昆國泰世華銀行復興分行存摺1 本、大湖授權經銷書1 張、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買賣報告暨交割憑單2 張、成豐集團說明書24張、成豐集團簡介書1 本。於同號3 樓及5 樓處扣得新客戶電訪紀錄表1 本、客服部流程1 本、95年度贖回(中途解約確認表)1 本、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1 本、業績報表1 本、工作日誌1 本、工作日報表1 本、理財建議書1 本、績效組織1 本、會議紀錄1 本、電話問卷表1 本、圓夢契約1 本、財務規劃表1 本、內部公告文件1 本、土地登記謄本1 本、建物登記謄本1 本、成豐集團苗栗大湖養生村規劃1 本、成豐集團苗栗大湖養生村經營管理服務內容說明1 本、土地所有權狀27張、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1 本、保管合約書1 本、買賣契約書1 本、草約1 本、動產(不動產)照片1 本、估價報告書1 本、勤龍生技公司卷宗1 本、CALL客秘工作1 本、匯款資料1 本、支票影本8 張、員工名冊1 冊、成豐月刊1 冊、陽信銀行信託契約書1 本、苗栗大湖財務計畫1 本、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 本、苗栗大湖土地所有權狀1 本、收支明細表1 冊、光碟5 片、賭債單1 張、CALL客資料1 箱等物(其中編號為D73K9-WXB3K-Q44KC-660FWW-93VCT及TMGF4-B4FYM-9PDQW-PQ4FB-64PGB 之電腦主機2 台於同年7 月20日發還予成豐開發公司員工張書毓)。上址5 樓代書部及6 樓收發室扣得客戶基本資料表47張、公司支付會員到期支票影本175 張、現金支票簽收表16張、代書部戶籍謄本簽收表3 張、廠商付款簽收簿3 本、休閒不動產圓夢買賣契約認購單影本7 份、信託代管(履約保證)契約公證書1 份、優先認購股票證明1630張等物。 8、於95年8 月2 日在台北市○○區○○路00號1 樓交通銀行保管箱內扣得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核發之土地所有權狀6 紙、苗栗縣大湖地政事務所核發之土地所有權狀36紙、094 北中字第000375號及090 頭地資土字第013912號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55紙、嘉億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10 張、成豐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信託保管不動產清冊2 張、成豐夢幻世界案1 張、成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託保管不動產財產清冊1 張、王益洲信託保管不動產清冊(大湖)2 張、(苗栗縣)2 張。嗣將財產憑證影印後,原本返還予王益洲等情,業據證人即查獲員警李文豪於原審審理時到庭證述屬實(見原審I2卷第187-190 頁、I4卷第223-227 頁),並有原審法院搜索票10紙及搜索扣押筆錄7 紙在卷可稽,且經同案被告林俊杰、證人喻美馨及張書毓證陳屬實(見A1卷第27-30 頁、第385-386 頁、第498-565 頁、第478-484 頁、B12 卷第166-179 頁),自堪認定。 (二)成豐公司大湖開發案之過程 1、苗栗縣大湖鄉○○段地號167-58、167-59、167-64、167-66、167-70、167-70、167-71、167-72、167-73、167-74、167-84、167-353、167-354、167-359、167-360、167-361、167-362、167-363、167-364、167-365、167-366、167-367、167-377、167-378、167-379、167-437、167-438、167-439、167-471、167-634、167-635、167 -636、167-644、167-645、167-646、167-678、167-679、167-691、167-701、167-709、167-735、167-736、167-737、167-739、167-883、167-44等共45筆土地,面積共198,069平方公尺,原係陳金堯(即實際所有權人,登記名義人及買賣契約之出賣人均係借用方信繁之名義)於91年2 月19日以37,758,861元之價金,出售予陳田,平均一坪約400 餘元,嗣因上開土地大多為山坡地,無法供作擔保品向銀行申請貸款,陳田於支付11,758,861元之價金後,因缺乏自有資金履行給付價金之義務,遂與同案被告王益洲協議,由王益洲承接陳田買受人之權利義務;另陳田尚與陳金堯約定未給付之價金以分期方式支付,王益洲於分別支付陳田已給付之11,758,861元及2,600 萬元之款項後,於92年5 月26日取得上揭土地之所有權等事實,業據證人陳田、方信繁及陳金堯等人分別於台北市調查處詢問時陳述明確(見E1卷第22-28 頁),並有買賣契約書、協議書及支票影本在卷可稽(見E1卷第29-41 頁)。至於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均屬王益洲所有;而附表二所示之土地,由成豐建設公司(原萬里青公司)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大湖遊樂區」土地開發案範圍內之土地(下稱開發土地),面積共計95717 平方公尺,其餘各筆土地則屬王益洲出售予投資人之買賣標的,此有苗栗縣政府95年7 月25日府建觀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申請、審查等函文、會議紀錄,苗栗縣大湖地政事務所95年8 月4 日之大地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之土地登記資料在卷可稽(各土地地號、面積、地目及取得時間均詳如附表一、二所示,見E3卷、E4卷及原審卷王益洲之稅務所得調件明細表)。而上開王益洲出售予投資人之土地面積,因隨著土地應有部分之減少,與王益洲現有之財產資料有些許差異,惟本院係先認定王益洲於出售前之土地面積,故仍依上開證據資料考究原有之面積,並不受現有面積限制,合先敘明。 2、又王益洲原為萬里青公司董事長,該公司於92年間以上揭開發土地,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大湖溫泉主題飯店」開發案,尚未經核准,萬里青公司再於93年12月10日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變更開發名稱為「大湖遊樂區」開發案,交通部觀光局因該開發案屬性已調整,乃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9 條之規定,於93年12月21日將開發案移由苗栗縣政府辦理觀光遊樂業設立、發照、檢查、輔導等監督管理事項。萬里青公司於94年間更名為成豐建設公司,乃由王益洲擔任董事長;嗣由成豐建設公司於94年3 月24日向苗栗縣政府提出申請,因申請書暨開發計劃書圖無法於期限內依苗栗縣政府初審意見補件補正完成,成豐建設公司申請展期,但經苗栗縣政府於94年5 月13日駁回;嗣成豐建設公司於94年6 月22日送審查之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容將原計畫之飯店區刪除並變更為休閒遊樂區,因開發內容已涉及建物用途重大變更,苗栗縣政府因而將其申請案視同新申請案件重新辦理。後成豐建設公司又將申請土地範圍擴大而再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籌設「大湖溫泉主題飯店」,因交通部觀光局請其補正興辦事業計畫修正書,因補正不完備,逾補正期限,而於96年12月6 日經交通部觀光局駁回申請等事實,業據同案被告王益洲於警詢時所供承(見95年7 月20日警詢筆錄,A1卷第108 頁),並有交通部觀光局93年12月21日之觀民字第0000000000號函、98年5 月27日觀旅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資料、交通部觀光局100 年11月18日觀旅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資料、苗栗縣政府94年5 月13日之府工城字第0000000000號函、94年7 月7 日之府工觀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在卷可稽(見E3卷第1 頁、第43頁、第64頁、第84頁、原審I4卷第144-148 頁、本院100 年度金上重更(一)三卷第216 頁),故此部分之事實亦堪認定。 (三)成豐公司假信託真吸金之手段 1、王益洲取得上開土地而著手執行開發計畫後,即開始進行土地銷售事宜,針對該等土地銷售整體配套之契約設計,開發土地係由投資人以每坪6 萬元之價金向王益洲購買,至少應購買3 坪,並以移轉土地應有部分所有權之方式,登記為投資人所有;買賣契約成立後,王益洲再與投資人約定,將投資人購得之土地信託登記予陽信銀行,由王益洲與成豐開發公司共同進行土地綜合開發、變更地目編定及建設,自簽訂買賣契約起滿3 年時,王益洲或其指定之人得依原價買回投資人購得之土地,此一設計並以成豐開發公司名義與投資人簽訂「複合式不動產買賣契約」之方式銷售,此有各投資人之土地買賣契約書、複合式不動產買賣契約認購單、本票、信託契約書、委託人風險預告說明書、優先認購股票證明等證附卷可稽(見原審H5、H6、H7卷),故此部分之事實,亦可認定。 2、陽信銀行與成豐開發公司先行接洽,陽信銀行允諾在信託法規允許之架構下,辦理信託業務,並於93年3 月15日向財政部申請辦理「不動產暨金錢混合信託商品業務」,經財政部同意在信託法第31條規定「信託業不得承諾本金或最低收益率」之條件下,准予備查,此有信託同意書及財政部93年6 月14日之台財融(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詳扣案證物編號18之同意書、B2卷第127 頁),且財政部所核准陽信銀行所辦理之上開信託業務,並非針對本件投資開發案而核准,亦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96年7 月16日銀局(三)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覆稱:「陽信銀行經本會依法核定之信託業務項目包括:金錢之信託、有價證券之信託、動產之信託、不動產之信託及地上權之信託。該行依奉准辦理之信託業務項下所承作之個案得逕行辦理,無須逐案檢具資料報送本局備查」等語,此有該函附卷可稽(見原審I2卷第92頁),並另有陽信銀行96年7 月24日陽信總信託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96年8 月15日銀局(三)字第00000000000 號函等在卷可稽(見原審I2卷第98頁、第127-168 頁)。且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於92年7 月23日公布,同年月25日生效,當時因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風險較高,於不動產證券化市場發展初期不宜納入,爰限定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始得成為不動產證券化之標的;是以,不動產開發與信託機制之結,依當時並非法之所許(於98年1 月21日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修正時始將開發型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納為不動產證券化標的)。然本案投資人與王益洲簽訂買賣契約時,即同時前往陽信銀行(含各分行)開戶,並與陽信銀行簽訂信託契約書,約定投資人將購得土地之應有部分信託登記予陽信銀行,陽信銀行依成豐開發公司與投資人之既有約定,將受託土地出租予成豐開發公司,由成豐開發公司按允諾之每月信託收益額即年率7.7%至16.8% (即信託收益一覽表、信託收益明細表或複合式不動產買賣契約認購單上之每月收益金額,詳見E1卷第7 頁、第63頁、第77頁及第79頁;認購租金瀏覽表、信託收益分配表,參閱原審G4卷第384-385 頁),按月匯款至陽信銀行中興分行0000000000-0「陽信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陽信銀行於扣除成豐開發公司5%營業稅,代投資人扣除10% 所得稅(金額超過2 萬元以上)及匯款手續費用,淨額全數轉匯入投資人上開在陽信銀行開立之帳戶內。陽信銀行依約負有將信託土地出租取得租金收入,並於信託契約存續期間依信託契約規定分配信託利益予受益人,或於承租人於延遲交付租金達2 個月時通知承租人與受益人共同協商,若承租人無法或不能交付租金時,陽信銀行即終止該租賃契約及信託契約,並將信託財產返還予受益人,投資人須自行承擔違約後之爭訟。至於陽信銀行與成豐開發公司締約之過程,則係於92年底至93年初時,先由被告劉奕樑與王益洲提出及擬定信託契約,於93年3 月起受託處理開發土地之信託業務。初期係按土地買賣價金20% 辦理定期存款,土地持分100%信託予陽信銀行之方式進行,嗣後土地價金20% 信託部分於93年6 月間終止,只單就投資人所購得之全部土地持分100%信託登記予陽信銀行代為使用收益,但陽信銀行對於受託土地如何運用?是否決定出租予成豐開發公司?及具體之租金數額?均無決定之權;亦即該等事項皆由成豐開發公司與投資人預先約定,陽信銀行僅能按預先規畫妥當之契約內容,受投資人之託,受領土地收益後,核撥既定之信託收益予投資人。嗣至94年8 月間陽信銀行承辦信託業務之經理李慶成經警方詢問後,始察覺有異,而於94年11月止以土地開發計畫進度嚴重落後為由,停止辦理土地信託業務,總計自93年3 月起至94年12月2 日止,開發土地之委託人共有如附表三所示之投資人及委託筆數,陽信銀行共計支付之信託收益金額為672,401,676 元等事實,業據證人李慶成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屬實(見A1卷第388-394 頁、B1卷第42-44 頁、原審I4卷第196-213 頁、第360 頁),並有委託人風險預告說明書、信託契約書及不動產信託總表(見E1卷第87-153頁)在卷可稽,故上開事實,亦堪認定。至附表三編號3214至3216之投資人蔡易達、沈皎、王秀春均係於陽信銀行停止辦理土地信託業務後,始因王益洲及其他成豐開發公司業務人員招攬而以上開除信託以外之方式投資之事實,亦經證人蔡易達、沈皎於偵訊時所證述在卷(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他字第1200號卷第132-134 頁、第336 、337 頁),並有買賣契約書、複合式不動產買賣契約認購單、憑證印信領取收執聯、本票、土地所有權狀附卷足憑(見同上卷第158-160 、第389-393 頁、第401-405 頁),故本件開發案之投資人因而合計為1929人,委託筆數合計為3219筆,則此部分之事實,亦可認定。 3、陽信銀行依據上開投資人之信託契約,將各別投資人信託登記土地之應有部分,與成豐開發公司訂立租賃契約,出租該土地予成豐開發公司開發,並取得土地使用權利,成豐開發公司再按信託收益明細表所載各土地應有部分之租金,於約定期日給付至「陽信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內。而成豐開發公司則於92年12月12日,由當時公司行為代表人即被告陳長生與王益洲簽訂委任開發契約,由王益洲將其所有坐落在苗栗縣大湖鄉○○段000000號等64筆土地委由成豐開發公司協助開發、規劃、興建,依約王益洲則須給付予成豐開發公司開發管理費用之情,復有基地租賃契約書、信託收益明細表及委任開發契約在卷可稽(見E1卷第75-85 頁,H1卷第206-207 頁),則此部分之事實亦堪認定。 4、另附表三所示投資人接收成豐開發公司人員銷售開發土地之過程,業據證人張吉清於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下稱台北市調查處)詢問時稱:「成豐開發公司職員即被告黃秀年到我辦公室拜訪,她拿成豐開發公司位在苗栗縣大湖鄉興榮段土地的簡介給我看,說成豐開發公司打算開發該土地,投資方式是投資人出資購買土地,信託給陽信銀行,轉租給成豐開發公司開發為溫泉旅館,現正招募投資人集資投資購買土地,並出示投資獲利表,我看到投資獲利表上的利潤都比金融機構的利息高,再加上她說投資3 年後,成豐開發公司會以原價買回土地,當時我覺得投資利息高,又有銀行作為保證,就在幾天後與被告黃秀年約好前往陽信銀行信託部辦理簽約、信託等手續。被告黃秀年告訴我成豐開發公司預計於95年7 月上櫃(市),所以給予投資人優先認購股票證明。我在購買當時雖然知道土地價格過高,但因為成豐開發公司會把土地買回,所以對我而言這不是買土地,而是一種投資,成豐開發公司只需要於信託契約到期後,把本金還給我即可。成豐開發公司在投資當時即告訴我會以原價買回土地,若開發土地計畫順利成功,我們就能獲得高額利潤」等語(見E1卷第48-50 頁)。而證人張吉清之證詞,核與證人即投資人王俊智等人所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各證人姓名、證述內容投資動機及證據出處,均詳如附表四所示);且與證人即投資人童樂曦及黃申景於原審審理時所證述亦大致相符(見原審I4卷第239-251 頁),則依投資人之陳述,其等購買土地應有部分,顯然係著眼於成豐開發公司所保證之信託期間之固定收益,雖然部分投資人亦陳述稱:亦著眼於看好旅遊業之未來等語,而似亦著眼於土地之開發利益,但投資人所購買之土地坐落位置地處偏僻,且屬山坡地,甚難分割為單獨所有權,王益洲亦僅以每坪數百元取得,足證該等土地本身之價值甚低,投資人卻願以每坪6 萬元之價金購買,顯然該每坪6 萬元之價金實際上並非係該等土地之對價,而應係事業投資。又本開發案尚未經核准,將來營運績效如何尚屬未定之數,亦即投資人所為之事業投資將來可能有盈有虧,並非穩賺不賠,故將來如有虧損即無所謂之開發利益及優先認股利益可取得,故依投資人上開陳述及其所為契約約定內容觀之,其主要誘因顯然係在於信託期間可取得之收益,且該等收益係經成豐開發公司以上開約定方式而予以保證,投資人始願意以如此高額價金而以自有資金、或集資或融資之籌資管道購買該等土地。但無論投資人主要係著眼於信託收益或土地開發利益,只要成豐開發公司向投資人收取資金之方式違反銀行法之規定,即為法所不許,併此敘明。又本案涉及之投資人依附表三所示高達1929人,惟因偵辦人力及資源有限之關係,僅能取得投資人證詞如附表四所示之證據資料,業據證人李文豪於原審審理時所證陳(見原審I4卷第227 頁),且對此部分證據資料之採樣及代表性,復為兩造所不爭(見原審I5卷第177 頁),基於司法資源撙節起見,本院茲就卷存之投資人證詞為上開事項之認定基礎,而未逐一取得全體投資人之證述,併予敘明。 (四)被告劉奕樑等人違反銀行法之認定 1、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非銀行」,凡非依銀行法第2 條規定,依銀行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均屬之;所謂「收受存款」,係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金額之行為;而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為78年7 月17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5 條之1 、第29條之1 所明定。後者在性質上,應屬立法上之補充解釋,兩者只要符合其一,即足當之。考其立法旨趣,以當前社會所謂之地下投資公司,每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巧立各種名義,不一而足,大量違法吸收社會資金,以遂其收受存款之實,而經營其公司登記範圍以外之收受存款業務,危害社會投資大眾權益及經濟金融秩序,為期有效遏止,乃予以明確規範,用杜爭議。所謂「業務」者,係指以繼續之意思,反覆實行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所謂「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當不限於單純之收受存款,舉凡與其相同之返還本金、提領存款、支付利息等業務,均應包括在內。……另所稱「多數人」,係指具有特定對象之多數人,所稱「不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乃特定多數人之對稱,係指不具有特定對象,可得隨時增加者之謂。是銀行法第125 條有關違反同法第29條第1 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規定之處罰,以對多數人或不特定人為之,且所收受存款之時間及金額,依社會上之一般價值判斷,堪認係經營業務者,即屬相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936號判決意旨參照),且亦不以所收受之存款達於一定之金額或長期經營為必要(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583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銀行法第29條之1 規定之立法意旨,鑑於以違法吸收資金之公司,所以能蔓延滋長,乃在於行為人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股息、利息或其他報酬,爰參考刑法第344 條重利罪之規定,併予規定為要件之一,以期適用明確。是銀行法第29條之1 所定「以收受存款論」之行為,應以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為要件。惟銀行法前揭條文之立法目的,在於維護經濟金融秩序,避免社會投資大眾受地下金融之優厚條件吸引致投入金錢而受法所不允許之投資風險,其立法目的與刑法重利罪尚不相同;又銀行法該條規定處罰之對象為「收受存款之人」,並非「放款之人」,亦與刑法重利罪處罰之行為態樣不同,則上開條文立法理由所參考刑法第344 條重利罪規定之意旨,應僅係參考其立法用語,而非認為應與刑法重利罪適用同一標準而為解釋。則是否「顯不相當」,自應參酌當時之經濟及社會狀況,依金融機構間平均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或民間互助會之利率,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以決定之(最高法院101 年台上字第4609號判決意旨參照)。據上可知,因經濟上投資行為常態為有賺有賠,並無穩賺不賠之事,如以固定高報酬吸引投資人投入金錢,將易使投資人忽略此一投資風險,結果經常造成投資大眾因此受到重大損失,進而擾亂社會秩序,而銀行法第29條之1 之立法目的即在於保護社會投資大眾權益及維護社會經濟金融秩序,避免社會投資大眾受地下金融之優厚條件吸引致投入金錢而受法所不允許之投資損失。故如行為人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而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股息、利息或其他報酬,不問形式上以何種名義或方式,此一非常態投資方式即為銀行法第29條之1 所禁止並加以處罰之行為,而行為人對於此一投資手段有所認識而仍為之,即有違反銀行法之犯罪故意,並應依銀行法該條規定處罰。 2、經查,本件成豐開發公司與投資人所簽訂之「複合式不動產買賣契約」而為之土地開發投資案,從形式上而論,投資人係基於上揭投資收益考量而斥資向王益洲購買土地,訂定買賣契約;投資人將所購得之土地信託予陽信銀行訂立信託契約;由陽信銀行再出租予成豐開發公司,締結租賃契約;成豐開發公司再受王益洲委任進行開發,訂定委任開發契約,而獲取王益洲所給付之費用,另以該公司受領之費用充當支付予陽信銀行之租金,陽信銀行再將收取之租金,充為信託收益扣除各項稅費後轉匯予投資人等情,業如上述,而成豐開發公司此一集資方式係違反銀行法上開規定,分述如後: ⑴ 按經營觀光遊樂業,應備具興辦事業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觀光遊樂業得由申請人於籌設階段,備具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9 條文件,一併提出觀光地區指定之申請;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遊憩用地,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如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一併送核;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許可,應檢具開發計畫書圖,而涉及水土保持法令規定應檢附水土保持規劃書者,及涉及環境影響評估法令規定應檢附書圖者,從其規定辦理,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9 條第1 項、交通部指定觀光地區作業要點第7 點第1 項、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 項及非都市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大湖遊樂區」土地如欲完成遊樂區之開發利用許可,須備具興辦事業計畫書、觀光地區指定說明書、水土保持規劃書及開發計畫書。因此成豐建設公司(即更名前萬里青公司)於93年間曾委請岩谷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岩谷公司)從事大湖開發案規畫設計之顧問公司,原欲以觀光飯店名義向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提出申請,嗣因審查會委員建議始改以遊樂區方式向苗栗縣政府申請,惟因成豐建設公司申請書暨開發計畫書圖無法於期限內依審查意見補正完成,而於94年5 月14日經苗栗縣政府駁回「大湖遊樂區」開發計畫案申請開發許可;成豐建設公司則於同年7 月24日與岩谷公司終止契約,於同年9 月19日重行以「大湖溫泉主題飯店」提出申請,經交通部觀光局於同年11月15日辦理審查小組現勘及審議會議,認因成豐建設公司辦理開發土地範圍內國有地讓售事宜,申請補正期限自96年3 月6 日展延6 個月;另一方面「大湖遊樂區」水土保持規劃,業經主管機關核定,此有扣案物附件13「大湖遊樂區」興辦事業計畫書、交通部觀光局受理觀光遊樂業籌設申請案件作業流程圖(見B2卷第138 頁)、苗栗縣政府94年5 月13日之府工城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E3卷第43頁)成豐公司94年9 月19日之(94)成字第119 號函(見E3卷第85頁)、交通部觀光局96年7 月11日之觀旅字第0000000000號函(原審I2卷第86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96年2 月1 日以農授水保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H1卷第109 頁)等在卷可稽,從而成豐建設公司確有依法於上開期間對於附表二所示土地進行遊樂區開發申請之事實,即堪認定。 ⑵又「大湖遊樂區」建築設計方向,係於93年間委由林尚毅建築師事務所規劃設計,規劃設計的內容依據岩谷公司之計畫,包含五星級飯店、溫泉、別墅及溫泉水療中心,迄至96年後即未再進行建築設計,業據證人林尚毅於原審審理時證明屬實(見原審I4卷第108 頁至第110 頁),復有大湖溫泉主題飯店興辦事業計畫書存卷可參(見扣案物附件14)。又成豐建設公司於94年至96年間委託上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上境公司)辦理「大湖溫泉主題飯店」開發案之土地開發相關申請工作,另由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旅館營運規劃工作,且於94年間完成環境地質調查報告及環境影響說明,又檢送興辦事業計劃送交通部觀光局,此亦有上境公司100 年11月23日上境觀字第100040號函暨附件在卷可憑(見本院更(一)卷三第172-215 頁);而該等開發土地迄至95年8 月2 日止,除設有成豐建設公司臨時辦公處所(門牌號碼為苗栗縣大湖鄉○○村○○00○00號)外,餘均因開發案申請許可中而呈現原有樹林、竹林、椪柑樹果園、草苺園之原始狀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履勘紀錄表、地籍圖各1 份及現場照片24附卷可稽(見E1卷第284 頁至第296 頁、A1卷第1319頁、第1320頁);嗣「大湖溫泉主題飯店」土地開發案之申請結果因成豐建設公司於96年9 月3 日提送興辦事業計畫修正書件,遞交主管機關補正,經核認屬不完備,定期函請成豐建設公司補正,惟成豐建設公司逾期始提出申請,業經駁回確定,復有交通部觀光局98年5 月27日之0000000000號函存卷可考(見原審I4卷第144 頁),故本件開發土地迄今已終局的、確定的無法完成與投資人所約定之開發計畫,已甚明灼。 ⑶陽信銀行自96年10月起因未收到成豐開發公司給付之租金,於斯時尚未到期由王益洲買回土地之投資人,亦無法取得信託收益,自同年11月起陽信銀行即不再繼續與投資人訂立信託契約,業據證人李慶成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屬實(見原審I4卷第214 頁);又原審共同被告王益洲於96年11月29日起即經原審傳、拘無著,而於97年2 月15日發佈通緝,顯見其已逃匿無蹤,避不見面,值此情形自96年10月以後買回期限屆至之投資人,自無從依土地買賣契約請求王益洲或其指定之人依原價買回渠等購得之土地,而堪予認定。 ⑷而投資人與王益洲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時,得按購買之坪數,可以1 坪優先按股票票面額認購成豐集團控制從屬之上市櫃公司股票1 張,於閉鎖期3 年後可轉換為上市(櫃)公司普通股股票1 張,迄今雖閉鎖期已屆至,尚無法按優先認購之股數轉換為上市(櫃)公司相同數量之股票,業據證人吳惠昭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原審I4卷第391-397 頁),並有優先認購股票證明在卷可稽(見E1卷第9 頁)。至於閉鎖期屆至後,投資人認購之股票,係先行減資80% ,再研擬按每股1.25之股價,將投資人投資之私募股權買回,業據證人喻美馨於原審審理時證述無訛(見原審I4卷第336 頁),並有成鑫公司於97年8 月16日所召集之97年度第4 次臨時股東會開會通知單可參(見原審H8卷第19頁),此益證投資人原期待能如成豐開發公司人員所稱優先認購之股票,於閉鎖期屆至時可獲取之增值利益,亦已落空。 ⑸而投資人決定購買土地及股權之獲益期待,均集中於96年10月以後落空;而王益洲預先提供為履約擔保之不動產及嘉億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其明細詳如原審H4第357-402 頁之公證書及信託代管《履約保證》契約),亦已於檢警採取偵查作為後,原供履約擔保坐落在台北市○○區○○段0000地號及其上門牌號碼為台北市○○區○○路0 號之內湖成豐大樓,已移轉登記予案外人陳盈助;新竹縣竹東鎮上坪段之土地設定抵押權予李全教,該等履約擔保之不動產經王益洲處分後,已肇致投資人對於王益洲之信賴基礎消滅殆盡,從而投資人所投入之自有資金,或集資,或融資購買土地及股票,已受損失。故上開投資開發案之經過及結果等事實,均堪認定,合先敘明。 ⑹茲再就投資人與王益洲間土地買賣契約、投資人與陽信銀行之信託契約、陽信銀行與成豐開發公司間之租賃契約、成豐開發公司與王益洲間之委任開發契約,與上揭造成投資人虧損之契約實質面析述如下: ①投資人與王益洲間之土地買賣契約: A、投資人購買之土地,並非在附表二所示之申請開發土地之範圍內,雖王益洲之辯護人於原審審理時曾以:購買之土地標的,須俟第一期申請開發土地完成後,按計畫依序進行開發,故仍屬開發範圍內云云。但查,成豐開發公司之土地開發申請案已確定擱置,故已無所謂後續開發之計畫,已如上述,故投資人期待開發土地增值可實現之獲利,已然落空。另一方面,投資人之投資動機主要並非著眼於附表一所示土地未來之開發利益,而係著眼於約定信託期間成豐開發公司所保證固定收益,業如上述;又投資人對於土地之坐落位置何在、交易之地號等通常土地交易之重要事項均不甚明瞭,業據如附表四編號29號、30號所示之證人李宗鍵及王俊智等陳述明確。此外,本件買賣標的之土地絕大多數均屬林地,土地現狀供農業使用,而投資人所購買之土地亦係各該土地之應有部分,尚未分割及約定分管,各投資人所購得之坪數甚小,無法單獨使用收益,客觀上顯無經濟利用之價值,此觀諸證人黃申景於原審審理中證稱:買賣契約之土地標的並非交易的重點等語至明(見原審I4卷第250-251 頁),益證投資人雖係與王益洲形式上成立土地買賣契約,購買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應有部分,惟實際上並非以「土地」為標的甚明。 B、又上開契約第9 條前段雖約定:「本契約自簽訂日起算滿3 年時,乙方(即王益洲)或其指定人得依原價金買回,甲方及其受益權受讓人不得有異議」等語,惟參諸附表四所列之投資人及上開證人張吉清、吳惠昭、童樂曦、黃申景證述投資之動機,皆係因接收成豐開發公司人員提供契約之內容係3 年屆期即由王益洲買回,而與契約文義係可決定選擇買回與否之「得買回」字面不同。本件買賣契約固於字面上約定係「得買回」,惟警方於94年10月15日依法對王益洲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之譯文內容如下(A 為王益洲,B 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持用者,見C8卷第49頁):「B :今週刊上有個問題,它說什麼3 年之後得買回,它說你們那個『得』字還要用呢?如不要『得』字一定買回不是更好嗎?A :那是法律問題啦!B :哦!那會變成有保本的狀況。A :對這個計畫才是我們的重點,「得」就是你可以嗎!可是我的意思是說我們一般都會嗎!重點是這樣比較好。B :但上面這樣寫,如你『得買回』的嗎?以後你有可能不買了。A :不會啦!這法律上用詞我們有研究過,這個字很重要」等語,已見該契約條款之「得買回」,僅係為規避保本責任之虛詞,其真意為「應買回」無疑。又投資人於投資3 年到期時,由營業員於到期前1 個月通知投資人確認是否續約,若無欲續約者,則出具「客戶屆期贖回申請單」及「複合式不動產買賣契約終止契約贖回確認表」,檢附印鑑證明2 份、戶籍謄本3 份、土地所有權狀、土地買賣契約、信託契約書、商業本票(若遺失者須簽立切結書)等資料,填寫贖回確認表轉交成豐開發公司客服人員,再通知會計部排定匯款日期;如果取回原投資金額者,則得再以新契約方式,由該公司收發部人員即被告蕭穎霞辦理,復有屆期贖回作業流程表、客戶屆期贖回申請單及終止契約贖回確認表在卷可稽(見原審H6第172-178 頁及上揭案之複合式不動產買賣契約終止契約贖回確認表)。再參諸證人任鳴鉅律師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成豐開發公司曾請我看過土地買賣契約,其中有一個附買回條款,我質疑條款內文好像是應買回,有保證買回的意思,王益洲當時說是一定買回,我認為保證買回可能會有問題,我才建議改為得買回較沒有保證的意思,王益洲與法務商量後好像有改成得買回」等語(見原審I4卷第218 頁)。是依上開證據資料,投資人間與王益洲所訂定買賣契約所附3 年買回之約定,顯非字面文義之「得買回」,而係指「應買回」之意無訛,益彰顯附表四所示證人就此方面之證詞,洵屬有據,堪足確定。 ②投資人與陽信銀行間之信託契約: A、信託行為,其目的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或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信託法第5 條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文。又所謂信託,係信託人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以一定財產為信託財產,移轉予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以達成一定之經濟上或社會上目的之行為。倘信託人僅將其財產在名義上移轉於受託人,而有關信託財產之管理、使用、處分悉仍由信託人自行為之,是為消極信託,除有確實之正當原因外,通常多屬通謀之虛偽意思表示,極易助長脫法行為之形成,自難認其合法性(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041號、87年度台上字第2697號、90年度台上字第105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信託契約,係事前由王益洲、成豐開發公司提出及擬定信託契約,陽信銀行對於受託土地如何運用?是否決定出租予成豐開發公司?及具體之租金數額?均無置喙之餘地。換言之,陽信銀行與投資人間所締結之信託契約,受託管理信託財產之目的僅及於按投資人與成豐開發公司已預先決定之信託收益比例,給付信託收益予投資人;及於成豐開發公司無法按期履行給付租金之義務時,負有催告及終止契約之義務,針對受託移轉登記之土地,並無直接或間接進行何收益、利用之行為,甚至對於究竟如何收益,皆無決定之權,而須受王益洲、成豐開發公司所擬定之信託契約制約,揆諸上揭說明,自核與前揭「消極信託」之意涵相近。 B、財政部固曾於93年6 月14日以台財融(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對於陽信銀行申請辦理「不動產暨金錢混合信託商品業務」准予備查(見原審H1卷第208 頁)。但查,陽信銀行經主管機關依法核定之信託業務包括:金錢之信託、有價證券之信託、動產之信託、不動產之信託及地上權之信託,陽信銀行依奉准辦理之信託業務項下所承作之個案得逕行辦理,無須逐案檢具資料報送備查,陽信銀行申辦之「不動產暨金錢混合信託商品業務」雖經准予備查,惟所承作之個案合作廠商仍不得有超出上開業務範圍之違法行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96年7 月16日之銀局(三)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同年8 月15日之銀局(三)第00000000000 號函在卷可稽(見原審I2卷第92頁、第127 頁)。準此,主管機關對於陽信銀行准予備查所辦理之信託業務,尚附加應遵守信託業法第31條「信託業不得承諾擔保本金或最低收益率」之規定(見上揭93年6 月14日之93台財融(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即原審H1卷第208 頁),從而,陽信銀行所辦理之信託業務是否合於主管機關准予備查之法規,仍須視信託契約所定之權利義務關係而定,尚難僅執該紙准予備查之函文,即予推論本件信託契約內涵與信託法及相關法規相符。 C、陽信銀行雖受投資人之託,將受託登記之土地出租,惟其並無出租予何人之決定權,僅能依投資人事先按成豐開發公司安排之結果,於買賣契約及信託契約簽訂後,被動的與成豐開發公司簽訂租賃契約。至於租金方面,亦係按成豐開發公司與投資人按擬妥之信託收益明細表(見E1卷第77、81、83、85頁),決定陽信銀行將受託土地出租予成豐開發公司之租金數額;而投資人於土地買賣契約存續期間之信託收益,則均各依信託收益明細表所載之比例固定給付等情,業據證人李慶成及共同被告劉奕樑於原審審理時證述陳明甚詳(見原審I4卷第211-215 頁、第435 頁)。因此,陽信銀行有無擔保本金或最低收益率,自不受卷附信託契約附件之「委託人風險預告說明書」第5 條所定:信託契約中受益人得享之信託利益,將隨信託財產之增減而變動,並依信託業法第31規定辦理,受託人不擔保本金及最低收益率之約定所囿,應視投資人與成豐開發公司間如何約定而定,即為此理。投資人向王益洲購得土地信託收益比例之決定,係由信託人即投資人與成豐開發公司洽商決定,而非由受託人陽信銀行居於出租人之地位,與承租人成豐開發公司磋商訂之,此亦係本院上開認定信託契約之內容與信託法規定不符之處。 D、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於92年7 月23日公布,同年月25日生效,當時因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風險較高,於不動產證券化市場發展初期不宜納入,爰限定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始得成為不動產證券化之標的。又開發型不動產證券化制度,定義上係以未開發完成之不動產之權利,透過特殊目的機構,在破產隔離之法律關係下,加以小口化、規格化,並發行有價證券表彰該權利且對外募集或私募有價證券之行為。,制度上則可包括「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開發型不動產」以及「不動產資產信託以開發型不動產作為信託財產私募有價證券」二種型態。雖證券化對於不動產之開發而言,係一相當有利之融資管道,且同時亦提供了小額投資人投資大型不動產開發案共享獲利之機會。一般均認為開發型不動產係對於證券化需求最大之標的,然而,因開發性不動產本質上具有較已開發不動產更高之風險,我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於民國92年公布施行時,對於開發型不動產納入規範係採所謂「分階段立法」之模式,而在民國98年1 月6 日始由立法院三讀通過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修正案,正式將開發型不動產納入我國不動產證券化之法制,是以,案發當時現行法令並不准許附表三之投資人得以購得之小面積土地信託於陽信銀行藉以辦理土地開發之信託類型,此從學者謝哲勝、陳亭蘭民國92年8 月所著「不動產證券化」一書第168 頁即有載明,亦即委託人所信託移轉之財產,以已具穩定收入之不動產或地上權為原則(修正前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30條第1 項準用第17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款規定) ,然而本件附表三之投資人所購得之小面積土地顯未具有上開要件,而係以土地開發為目的而信託,即為當時法所不許。 E、至於成豐開發公司與投資人間如何決定購得土地期間「信託收益」?證人張吉清於台北市調查處時稱:「94年4 月間成豐開發公司黃秀年拿出位在苗栗縣大湖鄉興榮段的簡介給我看,並說成豐開發公司打算開發為溫泉旅館,現正招募投資人集資投資購買土地,並向我出示投資獲利表,我看投資獲利表上的利潤都比金融機構的利息高,而且承諾3 年後會原價買回土地,每月按期給我承諾的利潤年利率8.3%」等語(見E1卷第48頁)。而成豐公司之投資人係以土地每坪6 萬元,最低坪數為3 坪認購,投資人得享有每月受領土地之信託收益,而信託收益,係按最低認購金額18萬元或該倍數以上之金額,依每年9.3%至13.6% 之比例計算,投資人之獲益,較同期一般銀行定存利率僅2%為高,每月固定信託收益,匯入個人指定之銀行存摺,3 年到期本金歸還,投資人享有上開保本、保利,及陽信銀行信託契約、律師見證土地買賣契約與成豐公司商業本票之保障,此有複合式不動產買賣契約簡介、土地信託專案宣導品、認購租金瀏覽表、信託收益分配表在卷可稽(見原審卷G4第29、30頁、H5卷第98、99頁)。就上開證據資料參互以觀,顯見成豐開發公司對於投資人就有關「信託收益」之約定,係採固定及最低收益之方式,核與盈虧本屬難料之風險,甚至利潤易隨營收及成本之多寡增減之通常信託契約收益,有極為顯著之差異,足證系爭信託收益之法律性質,實與銀行法第29條之1 所定「利息」之性質雷同。 ③陽信銀行與成豐開發公司之租賃契約: 本件開發土地上當時除設有臨時辦公室外,餘多均維持現狀或農業使用狀態,已如上述,故成豐開發公司對於申請開發土地及以外之土地,當時並未有何實際使用收益之作為,亦如上述。故成豐開發公司當時並無收益之來源,應可認定。又成豐開發公司當時支付之租金係源自陽信銀行泰山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或合作金庫營業部0000000000000 號王益洲活期存款帳戶,復據證人李慶成及成豐開發公司法務人員張書毓證陳屬實(見原審I4卷第212 頁、第415 頁、A1卷第390-394 頁、E1卷第47頁),成豐開發公司當時顯無任何足以支付本件土地租金之收益甚明。成豐開發公司對於投資人購買之土地當時並無實際使用收益之作為,客觀上自無收益之來源,再加上「大湖遊樂區」之開發申請案,迄今已確定擱置,自難有所謂之土地開發利益可得預期;加上所謂「租金」之來源,皆源自於王益洲,佐以陽信銀行與成豐開發公司對於締約之決定權與否,均無從置喙,而係附麗在投資人與王益洲間之土地買賣契約之架構中,從而,陽信銀行與成豐開發公司間之租賃契約,自難認具有租賃契約之實質內涵,至為灼然。 ④成豐開發公司與王益洲間之委任開發契約: 依卷附之委任開發契約,係由王益洲委任成豐開發公司開發附表二所示之土地,王益洲須給付開發管理費用(見原審H1卷第206 頁)。惟查成豐開發公司申請之「大湖遊樂區」土地開發案,業經主管機關駁回確定,且王益洲現已棄保逃匿,下落不明,亦如上述,足證上開委任開發契約已因此變故難期完全履行。 ⑺綜上所述,本案以成豐開發公司名義與投資人簽訂之「複合式不動產買賣契約」其法律關係當事人間之真意,實係以王益洲與投資人間之買賣契約為主軸,由王益洲取得投資人所交付之價金,並約定屆期買回之方式,而定有買回期限,就此意涵論述,實與定期約滿之存款性質近似。其次,陽信銀行與投資人間之信託契約,及陽信銀行與成豐開發公司間之租賃契約,其權利義務關係均未具有各該契約之實質內涵,尋繹其目的,係為規避銀行法相關規定始如此為之乙節,業據證人任鳴鉅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土地買賣契約如保證買回法律上可能會有問題,我建議如果改為得買回則沒有保證的意思,王益洲有請教我大湖開發案有無牽涉銀行法的問題」等語(見原審I4卷第218 頁至第219 頁),益見明灼。再佐以投資人所接收來自成豐開發公司業務員均係以「利息」、「利率」、「定存」之文義呈現信託收益之交易概念,然其實質與「利息」之概念雷同,陽信銀行僅係被利用而代成豐開發公司給付投資人類似利息而以「信託收益」命名之報酬。亦即以成豐開發公司名義銷售給投資人之「大湖遊樂區」開發案而所為之上開複合式不動產買賣契約,投資人雖係與王益洲成立土地買賣契約,惟交易之標的及真意,並非土地,而係著眼於按投資人出資額多寡,按時間所取得類似利息之信託收益,及屆期可取回全部之出資額。就此當事人間交易之真意,成豐開發公司經由王益洲向投資人取得之出資額難認係土地買賣價金,且附有於一定時間後可由投資人提取全部出資額之限制,在限制取回期間由成豐開發公司按固定比例給付金錢之原因事實而論,核與銀行法第8 條所定謂有一定時期之限制,存款人依約定方式提取之定期存款之立法解釋相契。成豐開發公司於王益洲或其指定之人將土地未買回前,給付與金錢原本具有對價關係之金錢報酬,而與因使用土地收益對價之租金有別,即與利息之性質近似。故本案上揭巧立之「複合式不動產買賣契約」所內含之土地買賣契約、信託契約、租賃契約及委任開發契約等名目,實係為規避違法吸收資金之規範,而實質上應係成豐開發公司以此一開發案之名義,將土地買賣價金作為投資本金,信託收益作為利息,於一定期限屆至依約定方式返還本金之收受存款行為,應可認定。 3、再按銀行法第29條之1 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之標準,應參酌當時之經濟及社會狀況,依金融機構間平均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或民間互助會之利率,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以決定之,業如上述。查本件投資人於投資期間可按週年利率7.7%至16.8% 領取信託收益,期間可獲得與買賣價金比例之投資報酬率換算為23.1 %至50.4% (計算式為:7.7%×3 年=23.1% ;16.8% ×3 年= 50.4% ),與92年度至95年度5 大行庫(即台灣銀行、合作金庫、第一銀行、華南銀行、彰化銀行)3 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平均為週年利率1.87% (小數點第3 位以下四捨五入,見原審I5卷第409-410 頁中央銀行公告之利率表),相較定期存款戶3 年可取得與原本之投資報酬率最高僅5.61% 相較,差距達數倍至近10倍之遙,徵諸上開說明,成豐開發公司向投資人以上開方式籌集之相當於存款本金之開發事業資金,並與投資人所約定或給付類似利息之信託收益,已達於銀行法第29條之1 所規定之「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程度,應可認定。 4、再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所謂「非銀行」,凡非依銀行法第2 條規定,依銀行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均屬之;所謂「收受存款」,係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金額之行為;而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所謂「業務」者,係指以繼續之意思,反覆實行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所謂「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當不限於單純之收受存款,舉凡與其相同之返還本金、提領存款、支付利息等業務,均應包括在內;另所稱「多數人」,係指具有特定對象之多數人,所稱「不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乃特定多數人之對稱,係指不具有特定對象,可得隨時增加者之謂。是銀行法第125 條有關違反同法第29條第1 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規定之處罰,以對多數人或不特定人為之,且所收受存款之時間及金額,依社會上之一般價值判斷,堪認係經營業務者,即屬相當,且亦不以所收受之存款達於一定之金額或長期經營為必要,亦如上述。查本件被告等人以成豐開發公司名義向投資人收受資金行為,係法人以上開實質內容違反銀行法規定之方式,向如附表三所示之多數投資人吸收本件「大湖遊樂區」開發案之資金,縱使投資人有係被告親友或其本人,被告等人仍顯係以繼續之意思,反覆實行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為「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所為自係上開所謂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違反銀行法行為,應可認定。 (五)被告劉奕樑等人之抗辯不可採之理由 1、被告劉奕樑、陳長生對於系爭開發案吸金手法並不知情之辯解 按自然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包含以收受存款論之投資)之規定者,係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罪,至於法人違反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同法條第3 項定有明文,此所謂「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並非因法人犯罪而轉嫁代罰其負責人,而係其負責人有此行為而予以處罰,倘法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規定,而其負責人有參與決策、執行者,即為「法人之行為負責人」,應該當於銀行法第125 條第3 項「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之罪,而不應論以同條第1 項「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之罪,至於不具法人之行為負責人身分,而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實行犯罪之人,則應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862號判決意旨參照);關於負責人之定義,依銀行法第18條規定,謂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或其組織章程所定應負責之人;而公司法第8 條則規定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且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準此,法人違反者,應處罰之行為負責人,係指實際參與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決策或參與實行收受存款業務行為之法人負責人,申言之,該條之罪受處罰之對象,除須具備法人負責人之身分外,並須有實際從事該項犯罪之行為。查被告陳長生自92年12月9 日起,至93年10月13日止,擔任由王益洲任總裁之成豐集團下之成豐開發公司董事長;被告劉奕樑則於92年7 月中旬起任職成豐開發公司擔任人資部主管,而參與本案,並於93年10月14日起接替被告陳長生擔任該公司之董事長,此業經被告陳長生、劉奕樑2 人所自承,且有成豐開發公司設立登記相關文件在卷可稽(見A2卷第0000-0000 頁),被告陳長生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並自承:「92年12月王益洲要我擔任成豐開發公司董事長,到93年10月交接給他人。我在成豐開發公司一開始也是營業員,之後任董事長,其實也是營業員,也要招攬客戶,後來94年被派到竹東擔任成豐育樂事業公司任董事長,就沒有再招攬客戶」等語(見97年9 月1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F8-6卷第162-163 頁);被告劉奕樑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供稱:「我是成豐開發公司董事長,但只負責經銷部分;『大湖遊樂區』開發案,我參加過公開場合會議約1 、20次,非公開場合約5 至7 次會議,參與者有我、王益洲、張寶新及黃榮和,非公開場合會議討論屬於技術層面,公開場合目的係為投資人及員工瞭解開發案進度」等語(見B6卷第67-70 頁,原審I4卷第430-431 頁),則依被告陳長生、劉奕樑2 人上開供述,其等已自承於其等任職於成豐開發公司期間曾參與本件土地開發投資案之執行。又證人即當時陽信銀行信託部經理李慶成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本案是王益洲提到成豐開發公司要開發大湖土地,因為地主很多,所以希望能夠整合起來作開發的申請,因為地主很多,所以如果有某一個地主有信用問題就會造成開發案的延宕,因此他希望能夠用信託讓產權單一,以利開發案進行。討論擬定信託契約時,王益洲與劉奕樑在場。初期有辦理籌備委員會,成豐開發公司參與者有劉奕樑、陳長生等人」等語(見原審98年6 月11日審判筆錄,原審I4卷第196-215 頁),其又於本院前審審理時證稱:「成豐開發公司與陽信銀行談土地信託事務時,主要是王益洲來談,王益洲還帶其他人跟我一起談過,其中劉奕樑我比較有印象是於93年的時候,他有參加開發會議,陳長生因為當時擔任董事長,也有碰過面,王益洲帶來的人中也包括陳長生」等語(見本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22號99年11月25日審判筆錄,本院前審上重訴卷七第75-76 頁),依其所證,亦足認被告陳長生、劉奕樑2 人於其等任職於成豐開發公司期間與王益洲曾共同參與本件土地開發投資案之決策。再參諸被告陳長生、劉奕樑2 人亦曾以自己之資金參與本件土地開發案之投資而向王益洲購買上開土地,此有被告陳長生、劉奕樑2 人之相關契約書在卷可憑(見原審H5卷第7-24頁、原審H4卷第64-125頁、第273-396 頁),足認被告陳長生、劉奕樑2 人均知本件開發案之實際投資內容,且又於擔任成豐開發公司董事長期間陪同王益洲與陽信銀行商談本件開發案之信託契約內容,則被告陳長生及劉奕樑2 人於其等分別擔任成豐開發公司之董事長期間,其等以成豐開發公司名義為決策、執行該公司本件開發投資業務而為上開行為,應為上開規定所稱成豐開發公司之行為負責人,應可認定。 2、被告姜志峰、王益聰、蘇明智並未參與系爭土地開發案之銷售之辯解 ⑴被告姜志峰部分 被告姜志峰於警詢中自承:「我替成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仲介土地,我在成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副首席營業員。成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開發、仲介土地為主」、「我擔任成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員,以推銷土地買賣為主,如有仲介成功可從中抽取百分之5 酬勞」「(問:你販賣苗栗縣大湖遊樂區土地給是否有告知客戶是購買開發大湖遊樂區內所開發土地?)有告知客戶,將來會開發成大湖溫泉會館。販賣苗栗縣大湖遊樂區土地給客戶,從中獲利多少不知道,因為我賣好幾位客戶,所以不知道獲利多少,只知道從中抽取百分之5 的酬勞。」等語(見原審A1卷第246 至248 頁),復於偵查中供稱:「我在成豐公司94年6 月迄今。接觸過開發案有大湖及竹東,約賣出一百坪左右」、「(問如何向客戶行銷?)陽信有土地買賣,透過陽信信託管理,信託收益百分之12,比定存高。」、「(問:與銀行定存有何不一樣?)有土地買賣,其他不清楚。有向客戶說是做旅遊區及溫泉會館。」、「(問:推銷大湖案時是否有向客戶說滿三年領回投資金額?)有。」、(問:合約是得買回,為何向客戶說一定買回?)我向客戶說公司可以展延,如果要買回,公司會買回,合約書是這樣寫」等語(見原審B6卷第141 至143 頁),又於原審亦供承:「我的業績來源是自己、媽媽、同學、朋友等總共約15個左右。」、「我自己投資2 百多萬元,我已經提供給鈞院,我媽媽盧春艷7 百多萬元,其他還是朋友,總投資額約1100多萬元左右」等語(見原審I3卷第 143 至144 頁),復有證人即附表三編號1961陳柏年之父陳平源於警詢證述:「在94年6 月間,我兒子陳柏年的高中同學姜志峰在成豐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班做營業員,他向我兒子推銷土地投資,有拿該公司以往的投資給我兒子看,說明在苗栗縣大湖地區欲開發遊樂區,每一單位(即1 坪)是6 萬元,經我兒子與我商量後,在94年6 月l7日買20坪總共投資120 萬元,我只記得所購買土地在苗栗縣大湖鄉附近,依信託契約書所載為苗栗縣大湖鄉○○段地號167-356 ,我所購買的這些土地將由成豐開發公司承租開發,在開發期間,公司先向我租土地3 年,每月支付租金1%,12,000元,並承諾3 年期滿一定會由公司以原價買回,於是便簽約購買共20坪土地並收取租金。開發期間成豐公司將我所購買之土地信託給陽信銀行,我忘記購買土地款項匯到哪個帳戶,是由營業員姜志峰帶我子接洽銀行櫃臺代辦,另陳柏年前去申辦一個陽信銀行左營分行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以收取租金讓銀行方便匯款用。苗栗縣大湖開發案每月12,000元利息都是自動轉帳匯款至帳戶,至這個月為止均有正常匯租金。我有看過土地所有權狀,有過戶20坪至陳柏年名下,並交給陽信商業銀行信託。我或我兒子沒有前往苗栗縣大湖鄉去實際對照查看我兒子所購買的20坪土地。當初會購買20坪土地是因為成豐開發公司承諾承租我所購買的土地,並開發休閒遊樂區。當初訂契約時,是說要承租我的土地,交給陽信銀行信託,即聯合大家的土地以利開發,3 年期滿該公司將會以原價買回,我認為該公司屆時應該會以原價買回以償還我購買之本金,所以我才購買這項產品。我跟我兒子沒有確認我所購買20坪土地是否在該公司預定開發的土地範圍內。陳柏年只去過博愛路的高雄分公司」等情(見原審A2卷第731 至733 頁),核與附表三編號1961陳柏年所購買之時間及金額均相符,足認證人陳平源上開證述屬實。此外,被告姜志峰亦曾以自己之資金參與本件土地開發案之投資而向王益洲購買上開土地,有附表三編號1965所示契約在卷可查,足認被告姜志峰知悉本件開發案之實際投資內容,且參與銷售,被告姜志峰上開所辯即無足採。 ⑵被告王益聰部分 被告王益聰於警詢時供稱:「我是成豐開發靠行的不動產營業員,擔任首席營業員,我們是靠行的營業員,有分為專案、主任、經理、高級、首席營業員,有多少員工我不清楚,我們都靠業績抽成,無底薪。」等語(見原審B5卷第96至97頁),於偵訊中亦供述:「王益洲是我哥哥;我在成豐開發板橋分公司擔任營業員。」、「(問:推銷過幾個開發案?)大湖及竹東。」等語(見原審B5卷第103 至104 頁)。另於檢事官訊問時亦供述:「忘記何時開始擔任成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不動產營業員,當時成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是劉奕樑。我工作內容是文件收發、販售不動產,當時是做大湖遊樂區的開發案。」、「(問:推銷何種商品給客戶?)當時是做土地信託。接觸過開發案只有大湖開發案,賣出多少不記得。」、「(問:如何仲介苗栗縣大湖地區土地投資溫泉會館?)仲介部分是找我認識的人,投資金額一坪是6 萬元,投資利益有配套措施,例如住宿、餐廳的優惠、折扣,信託利益是以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購買的土地信託給陽信銀行。」、「(問:有跟投資人說明苗栗縣『大湖溫泉主題會館』的開發進度嗎?)當時公司有做送審,送審過程中有跟客戶報告說正在送審中。」、「(問:推銷大湖案時,是否向客戶說公司一定買回?)3 年後到期部分,客戶若要賣回給公司,我們會以原價買回,若客戶要保留土地也可以。合約內容是約定是得買回,有向投資人說明過。」、「(問:是否向客戶說投資開發業有無成功都可以領回投資款?)若投資可以享有公司給的折扣,3 年到期土地得依原價賣給公司。」、「(問:為何過戶給客戶的土地是開發外的土地?)此部分我不清楚。」、「(問:有無向客戶說是開發案的土地?)此部分,當時是持份,客戶所買的土地是否在開發案內我不清楚。土地由投資人直接匯錢給王益洲是因為王益洲是地主。我忘記我本身有無購買苗栗縣大湖地區土地。我不清楚成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向投資人租用土地的租金如何計算,我只知道信託利益是百分之12。我不清楚與銀行放款有何差別,我只知道是做土地買賣,我本身有不動產營業員執照。仲介苗栗縣大湖遊樂區土地給客戶,有一定佣金,金額有分階級,我知道是幾千元,我分到約4 、5 千元。王益洲在成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沒有任職,他有無投資我不清楚。」等語(見原審G1卷第11至第13頁),復於原審審理供承:「(問:你的業績來源?)我姐姐王麗君420 萬元、我前妻陳怡伶60萬元、我大舅子林思儀119 萬元、我自己是用我前妻的名字,總投資了6 百萬元。」、「(問:擔任業務人員期間,如何對外宣導公司的業務?)所講部分與劉奕樑、林俊杰一樣,加上王益洲是我親胞兄,才有這樣的信賴。」、「(問:對於成豐公司的信託收益的資金來源,你的認知如何?)我沒有直接問過王益洲本人,我作土地是於94年開始,我開始加入時,成豐公司已經開始作信託案,成豐公司與陽信銀行的合作認為是合法公司投資,在加上主管機關的函文,成豐公司也有實體的資產、土地,還有相關企業公司的成立,因成豐公司的資金很雄厚,所以土地的開發案我就沒有過問,包括贖回等都很正常。」等情(見原審G3卷第237 頁至238 頁),被告王益聰坦認確有參與大湖開發案之銷售,核與同案被告蔡偉誠於檢事官訊問時證稱:「王益聰在成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業務」等情(見原審G1卷第15至16頁)、同案被告張家淳於檢事官訊問時證稱:「王益聰在成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業務部,好像是營業員」等情相符(見原審G1卷第37至38頁);另參以被告王益聰於90年5 月8 日起即列名成豐開發公司股東,其姊即其客戶之一王麗君復於90年8 月10日起至至93年8 月9 日止擔任成豐開發公司董事長,此有成豐開發公司立登記之相關文件在卷可查(見原審A2卷第1061至1288頁、B3卷第205 至214 頁),復依卷附成豐經銷人員組織圖,被告劉奕樑稱該組織圖係成豐開發公司委託土地代銷的人員組織圖,被告王益聰亦列名經銷五處執董「王益聰」(見原審A1卷第25頁、B4卷232 頁、H7卷第478 頁),足認被告王益聰知悉本件開發案之實際投資內容,且參與銷售,被告王益聰上開所辯即無足採。 ⑶被告蘇明智部分 被告蘇明智於警詢時供承:「我是成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高雄中正分公司負責人,我目前在成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首席營業員。我在成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有投資土地開發(圓夢契約);成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本身是專門從事土地開發業務,工作性質由承攬契約人員招攬投資人購買圓夢契約,每坪土地以6 萬元之價格賣給投資人,投資人每年可獲得6%至12% 投資報酬率,契約到期後可以原價賣回公司,我們是以招攬投資人績效向總公司抽取佣金,承攬契約人員可分為6 階,分有專案營業員、主任營業員、經理營業員、高級營業員、副首席營業員及首席營業員。我只擔任成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高雄中正路分公司負責人。我本身也有投資公司圓夢契約,只跟公司有投資獲利及業務佣金往來,並無借貸關係。我知道林俊杰是勤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董事長,張家淳是成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方文孜是成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副首席營業員,蔡偉誠是成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首席營業員,其他鄭孟哲、徐沛清、王芳琪、唐玉枝我則不認識,我與上述之人無財務往來。成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會計為何人我不知道,高雄中正分公司並無會計職稱。江靖琳在高雄中正分公司擔任行政人員,負責業務為收發文件及零用金出納。」等語(見原審A1卷第319 至322 頁),復於偵查時供承:「我在中正路分公司是負責人,我是89年7 月到公司,做土地銷售,之前是苗栗三灣,後來是大湖,之後是竹東。大湖案的銷售是每坪6 萬元,租金每月是600 元一坪。」、「(問:為何後來沒有賣大湖?)大湖資金因為工程資金已募足,所以就沒有再募。」、「(問:大湖開發案有無進行?)還在送審中。募到的款項在總公司。」、「(問:為何公司土地開發的錢,是直接給總公司,沒有透過你們?)因為土地是王益洲賣的,租金也是他付的。」、「(問:成豐公司在開發案是何地位?)以竹東是交由成豐育樂,成豐開發是土地仲介,大湖案是成豐開發申請,可以直接做土地買賣。」、「(問:客戶買的目的是開發的成果,不是買土地?)是,本身銷售過程中,是客戶先取得租金,我們有口碑,類似是廣告公司的廣告,是促進土地開發的其他銷售。」、「(問:公司營業員獎金如何算?)按階級,最低每坪有3,200 元,最高是5,750 元,我是屬於5,750 元公司沒有底薪,只有獎金,沒有銷售就沒有薪水,行政人員才有底薪」等語(見原審B4卷第107 至108 頁),復於原審供稱:「我的業績來源是大部分都是自己的岳母簡錦繡,還有自己前妻的大姐姜蕙淑、二姐姜芸臻、我前妻的表弟林乃仕、我親姪子蘇聖添、我二姐蘇詠瓊,我自己投資170 幾萬元,我親人總共投資了700 多萬元,其他還有客戶轉介紹,總投資了1,400 多萬元。」、「(問:擔任業務人員期間,如何對外宣導公司的業務?)我自己有滿穩定的獲利,還有銀行的介入,所以滿相信公司的開發前景。」、(問:對於成豐公司的信託收益的資金來源,你的認知如何?)當初是會懷疑,但王益洲宣導有自己的資金,並加上我們自己的獲利,未來的潛力且多年都沒有遲延給付,及週邊公司的成長,及他過去履行債務的經驗,認為他所說應該實在。」等語(見原審I3卷第178 頁),核與證人即成豐開發公司營業員康茂森於警詢中證稱:「蘇明智是成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高雄中正分公司總經理」;證人即成豐開發公司行政人員暨被告蘇明智之妻江靖琳於警詢中證稱:「我是成豐開發公司中正路分公司行政人員,工作項目是公司文件收發、本分公司日常零用金支付出納等工作,董事長是劉奕樑,平日由總經理蘇明智負責本公司營運,公司營業項目是休閒開發、買賣土地,營業方式是僱請業務員拜訪客戶拓展業務,公司現有業務員11名,我知道他們沒有底薪,是領取獎金的計酬方式,但如何計算獎金我不清楚,因為業務將業績日報表交給我後,由我彙整傳真回台北總公司,總公司便會計算她們的獎金,然後直接匯入她們的帳戶」等語(見原審A1卷第448 至449 頁、450 頁至452 頁),復於偵查中證稱:「蘇明智是中正路的負責人」等情(見原審B4卷第104 至106 頁),另參以成豐開發公司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被告蘇明智確實於94年6 月28日起擔任高雄中正分公司經理,此有上開登記資料在卷可按(見原審B3卷第82頁),亦與上開證人證述大致相符;再參諸被告蘇明智亦曾以自己之資金參與本件土地開發案之投資而向王益洲購買上開土地,此有附表三編號2642、2858號之相關契約書在卷可憑,足認被告蘇明智明知本件開發案之實際投資內容,且有參與銷售並擔任成豐開發公司高雄中正分公司之負責人無訛。被告蘇明智上開所辯即無足採。 3、被告劉奕樑等人並未具犯意及違法性之認識之辯解 ⑴按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刑法第13條第1 項定有明文。如上所述,被告等人係為公司從事上開銷售業務之人,其等對於成豐開發公司向投資人所推銷之上開開發投資案內容自知之甚詳,該開發投資案內容既實質上係違反銀行法上開規定,被告等人明知開發投資案內容而仍為公司推銷,而以上開方式為公司向投資人吸收資金,其等即係對於違反銀行法上開規定之構成犯罪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而有故意,被告等人及其等辯護人為被告辯稱:被告劉奕樑等人無犯意云云,尚不能採。 ⑵另按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該所規定之違法性錯誤情形,採責任理論,亦即依違法性錯誤之情節,區分為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應免除其刑事責任,而阻卻犯罪之成立,至非屬無法避免者,則不能阻卻犯罪成立,僅得按其情節減輕其刑之不同法律效果。然法律頒布,人民即有知法守法義務;是否可以避免,行為人有類如民法上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不可擅自判斷,任作主張。而具反社會性之自然犯,其違反性普遍皆知,自非無法避免。行為人主張依本條之規定據以免除其刑事責任,例如在其本國施用大麻合法之外國人第一次攜帶大麻入境之行為,自應就此阻卻責任事由之存在,指出其不知法律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之情形。至於違法性錯誤尚未達於不可避免之程度者,其可非難性係低於通常,則僅係得減輕其刑,並非必減。是否酌減其刑,端視其行為之惡性程度及依一般社會通念是否皆信為正當者為斷(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56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銀行法第29條之1 規定,雖非自然犯,但立法當時因社會所謂之地下投資公司,每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巧立各種名義,大量違法吸收社會資金,以遂其收受存款之實,結果危害社會投資大眾權益及經濟金融秩序甚鉅,國家乃立法予以明確規範,業如上述,對於該項行為之違法性,一般社會上正常之國民自應被合理期待有知法守法義務,而不能認為有何正當理由致不知此項法律。故本案被告等人對於未經許可不得收受存款之吸金行為其違法性應有認識義務,且並無正當理由能主張其等不知此項法律。縱成豐開發公司以上開信託方式包裝本件吸收資金行為,但依當時不動產證券條例根本不容許此種不動產開發之信託商品存在,此從相關書籍或查詢立法過程即可得知,並非需要專業知識,而本件銷售之商品實際上係以類似收受存款之方式,向不特定大眾吸收資金,而製造社會所不能接受的投資風險,被告等人既參與本件開發投資案之推銷,其等仍均係對此一銷售之客觀行為有認識而為之,其等除有犯罪故意外,並且難認其等有法律錯誤之刑法第16條所規定之情形。被告劉奕樑等人及其等辯護人為被告辯稱:被告劉奕樑等人無違法性認識云云,亦不能採。 4、犯罪所得計算之方式 ⑴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犯罪所得之計算方式 按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罪,在類型上係違反專業經營特許業務之犯罪,屬於特別行政刑法,其後段將「犯罪所得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資為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加重處罰條件,無非係基於違法辦理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所收受之款項或吸收之資金規模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因「犯罪所得愈高,對社會金融秩序之危害影響愈大」所為之立法評價。就違法吸金而言,立法目的既在處罰達一定規模之吸金行為,則犯罪行為人於對外違法吸收取得資金時,犯罪已然既遂,即使犯罪行為人事後再予返還,仍無礙於本罪之成立。從而本條項後段所稱「犯罪所得」,自係指犯罪行為人參與違法吸收之資金總額而言,即令犯罪行為人負有依約返還本息之義務,亦不得用以扣除,始符立法本旨。至於同法第136 條之1 關於「犯罪所得」財物之沒收,所以規定「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乃側重在剝奪犯罪行為人從犯罪中取得並保有所有權之財物,有將之強制收歸國家所有,使其無法享受犯罪之成果,故得為沒收之「犯罪所得」財物,必須是別無他人對於該物得以主張法律上之權利者,始足語焉。細繹兩者「犯罪所得」之規定,同詞異義,概念個別。違法吸金當事人約定返還本金者,因與計算「犯罪所得」無涉,自無庸扣除,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3381號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規定之立法意旨,既在處罰行為人(包括單獨正犯及共同正犯)違法吸金之規模,則其所稱「犯罪所得」,在解釋上自應以行為人對外所吸收之全部資金、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及變得之物或財產上之利益為其範圍。而違法經營銀行業務所吸收之資金或存款,依法律及契約約定均須返還予被害人,甚至尚應支付相當高額之利息。若計算犯罪所得時,將已返還被害人之本金予以扣除,則其餘額即非原先違法吸金之全部金額,顯然無法反映其違法對外吸金之真正規模。況已返還被害人之本金若予扣除,而將來應返還被害人之本金則不予扣除,理論上亦有矛盾。且若將已返還或將來應返還被害人之本金均予以扣除,有可能發生無犯罪所得之情形,自與上揭立法意旨有悖。從而被害人所投資之本金,不論事後已返還或將來應返還,既均屬行為人違法對外所吸收之資金,於計算犯罪所得時,自應計入,而無扣除之餘地,最高法院102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二)決議可資參照。查本件成豐開發公司以上開實質內容係違反銀行法規定之「收受存款」方式向投資人吸收資金,雖依約定尚須返還本金(即上開之土地買賣價金回贖)予投資人,但依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規範意旨,計算違法吸金當事人之「犯罪所得」,無庸加以扣除,被告劉奕樑等人之辯護人主張應扣除回贖金額云云,即非可採。 ⑵共犯間犯罪所得之計算 按事中共同正犯,即學說所謂之「相續的共同正犯」或「承繼的共同正犯」,乃指前行為人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後,後行為人中途與前行為人取得意思聯絡而參與實行行為而言。事中共同正犯是否亦須對於參與前之他共同正犯之行為負擔責任,學理上固有犯罪共同說(肯定)、行為共同說(否定)之爭議,但共同正犯之所以適用「一部行為全部責任」,即在於共同正犯間之「相互利用、補充關係」,若他共同正犯之前行為,對加入之事中共同正犯於構成要件之實現上,具有重要影響力,即他共同正犯與事中共同正犯對於前行為與後行為皆存在相互利用、補充關係,自應對他共同正犯之前行為負責;否則,事中共同正犯對他共同正犯之前行為,既未參與,亦無形成共同行為之決意,即難謂有行為共同之存在,自無須對其參與前之犯罪行為負責。準此,行為人於參與共同非法經營銀行業務前,對先前他共同正犯已實現構成要件之犯罪行為,因不在其合同意思範圍之內,且此部分之法益侵害已經結束,其無從再參與該先前之全部或一部犯罪行為,此部分違法吸金所取得之財物或利益等,既非其犯罪所得,即不應計入。惟在他共同正犯犯罪既遂後而行為尚未終了之前加入,且前行為之效果仍在持續中,如事中共同正犯利用該尚持續存在之前行為之效果,則其對前行為所生之結果亦具因果性,即須負責。故行為人加入時,其他共同正犯先前之違法吸金行為雖已完成,但如被害人僅繳交原約定之部分存款或投資款項,其餘部分係在行為人加入後始給付或由行為人收取完畢。因行為人係利用其他共同正犯之行為,使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等業務罪之不法構成要件完全實現,此時即該當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等業務罪構成要件之不法行為,就犯罪所得自應合併計算,最高法院102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一)決議意旨可資參照。經查: ①管理階層 按同案王益洲為成豐集團總裁,而委由被告陳長生自民國92年12月9 日起擔任成豐集團下之成豐開發公司董事長(至93年10月13日止),被告劉奕樑則於92年7 月中旬起任職成豐開發公司擔任人資部主管,並於93年10月14日起接替被告陳長生擔任該公司之董事長,參與成豐開發公司業務內容之決策、執行,並對外代表公司從事法律行為,被告陳長生、劉奕樑於其等擔任公司董事長期間為成豐開發公司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已如前述。而被告呂明聰為成豐開發公司高雄博愛分公司經理(93年10月4 日起至95年3 月止)並負責高雄博愛營業處業務,於95年5 月初擔任成豐開發公司總經理,亦有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見原審B4卷第42頁)及證人同案陳奕廷於警詢供述(見原審A1卷第300 至301 頁)、被告呂明聰自承(見原審A1卷第150 至154 頁、前審98金上重訴4 卷第229 至236 頁)在卷可佐;被告蘇明智為成豐開發公司高雄中正分公司經理(94年6 月28日起)並負責高雄中正營業處業務,亦有證人即成豐開發公司營業員康茂森及證人即成豐開發公司行政人員暨被告蘇明智之妻江靖琳分別於警詢或偵訊中證述明確(見原審A1卷第448 至449 頁、450 頁至452 頁、原審B4卷第104 至106 頁),復有成豐開發公司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資料在卷可按(見原審B3卷第82頁),並經被告蘇明智供承在卷(見原審A1卷第319 至322 頁、原審B4卷第104 頁至106 頁);被告張家淳擔任成豐開發公司之執行董事負責台北內湖業務乙節,亦有證人即同案呂明聰、許鈞濱、洪政堯黃淑宜、蘇明智於警詢(見原審A1卷第110 至115 頁、124 至128 頁、150 至151 頁、220 至223 頁、319 至322 頁)及被告張家淳部分供承(見原審I4卷:390 、397 、404 、410 、424 、428 、437 至533 頁),復有卷附成豐經銷人員組織圖,被告張家淳列名為經銷三處執董,依被告劉奕樑供稱:「該組織圖係成豐開發公司委託土地代銷的人員組織圖」等情(見原審A1卷第25頁、原審H7卷第478 頁);被告張家淳雖未供述何時任執行董事,惟依被告劉奕樑於前審審理時供述94年10月26日8 時26分20秒之監聽錄音係與執行董事張家淳通話(見本院金上重更㈠卷五第63頁反面至64頁);是以,被告張家淳於斯時應已擔任成豐開發公司執行董事一職。被告浦美娟擔任成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並負責台北營業處業務乙節,業據證人周清松於檢事官訊問時之供述(見97他1200卷第25至27頁)及被告浦美娟自承在卷(見原審B12 卷第93頁),復有卷附成豐經銷人員組織圖,被告浦美娟列名為經銷四處執董,依被告劉奕樑供稱:「該組織圖係成豐開發公司委託土地代銷的人員組織圖」等情(見原審A1卷第25頁、原審H7卷第478 頁),被告浦美娟雖未供述何時開始擔任成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惟從被告浦美娟最後招攬客戶日期為94年10月13日(即附表三編號2829號),依成豐開發公司係由專案營業員、主任營業員、高級營業員、副首席營業員、首席營業員依序晉昇,依最有利於被告浦美娟之認定,應從94年11月起擔任成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被告呂明聰、蘇明智、張家淳、浦美娟與同案被告王益洲、陳長生、劉奕樑等人每個月固定開會一次,就成豐開發公司銷售業績進行檢討,並且傳遞成豐開發公司開發訊息予所屬成豐開發公司業務員乙節,業據證人即成豐開發公司特助暨子公司勤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林俊杰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見本院更(二)卷六第45頁至47頁),另參以證人邱碧珠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我在保險公司任職。任職於成豐開發公司之期間為在94年4 月1 日到96年10月底。我在成豐開發公司的任職訓練講師,職稱為組訓講師。」、「(問:在何部門編制下?)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最高部門主管是張倉銘協理。」、「(問:是否有隸屬之助理或員工?)只有兩位無從屬關係的同事。」、「(問:你負責訓練講師的內容為何?)主要安排課程、例如幫新進員工報名參加不動產營業員課程、新人訓練課程、銷售訓練等。新人訓練一般天數為兩天。」、「(問:剛所述教育訓練課程有包括產品介紹,是否有針對大湖開發案?)有。」、「(問:誰來主講課程?)由王益洲指定講師,都是由各部門的業務主管。」、「(問:就你印象中大湖開發案之講師有何人?)有浦美娟還有(回想),印象最深刻是浦美娟。」「(問:上課內容由誰擬定?)教材是固定的,教材由王益洲確定資料後,才由講師講課。」、「(問:這些課程在你到職之前就有了?)是的。」、「(提示扣案物編號第36,針對這些受訓對象包括種子講師、專員、主任以及新進人員之課程設計及規劃,是否你經辦過的業務?)是的。」、「(問:提示扣案物公司內部公告第18頁,這些課程的項目跟目的為何?)主要係強化積極銷售的態度、習慣打電話。」、「(問:提示扣案物編號第36,94年7 月份之訓練行事曆,其訓練內容、目的為何?)主要係做銷售進度紀錄。」、「(問:提示扣案物編號第47頁,新人基礎訓練快樂踏上學習路、公司簡介與產業前景、四角關係圖、利益與優勢、如何邀約、邀約的步驟、異議處理、客戶來源、性質判斷、公司介紹、自我介紹、經驗分享等這些課程設計,是否只是行銷的方法或是公司產品之介紹等周邊事項,請說明之?)公司簡介及產業前景主要係針對公司的現況、歷史及產業發展作說明,這是讓新人認識這個公司;產品介紹會提到四角關係的利益和優勢,因為針對信託產品在講他們信託利益關係;至於接近準客戶、如何作邀約、邀約步驟跟異議處理則是教導如果與客戶對話。新人的基礎訓練是改良過的,本來是兩天後來改成三天,是有階段性的不同。」、「(問:成豐公司是否曾經向新進員工針對準客戶的人際網路圖作講解?)在準客戶開發中會提及,所謂的準客戶就是可以取得聯絡方式的對象,陌生開發是發掘準客戶的一個方法。」、「(問:課程裡所提到張執董指的是哪位?)係張家淳。」等語(見原審I4卷第228 頁至238 頁);是以,被告浦美娟、張家淳另依王益洲之指示而向新進營業員為大湖開發案之銷售訓練。綜上,同案被告王益洲、被告劉奕樑、陳長生與被告呂明聰、蘇明智、張家淳、浦美娟就附表六所示任職期間,自有係利用成豐開發公司業務員之銷售行為(附表三所示),使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等業務罪之不法構成要件完全實現,此時即該當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等業務罪構成要件之不法行為,就犯罪所得自應合併計算(詳如附表六所示)。 ②業務員部分 被告許鈞濱、洪政堯、郁麗榮、黃秀年、劉月紅、孫秀薇、蔣馨誼、黃玉珠、林正修、姜志峰、張寶珠、浦美如、王益聰、姜紹甫、陳錦美、方文孜係擔任成豐開發公司銷售業務員,然成豐開發公司並無給付渠等底薪,僅抽取渠等個人所招攬個別客戶投資金額2%至8%之佣金,業據被告許鈞濱等人供承在卷,成豐開發公司其他業務員之銷售系爭商品並無使渠等獲利之可能,被告許鈞濱等人自無與其他業務員銷售系爭商品時有犯意聯絡,而僅就自己招攬客戶部分與管理階層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故被告許鈞濱等人犯罪所得之計算自應以附表三自己招攬之客戶為限(詳如附表七所示)。 5、綜上所述,被告等人上開違反銀行法之犯行,應均堪認定,被告劉奕樑等人及其等辯護人所為上開辯詞,尚不能採,本案被告劉奕樑等人犯罪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 (一)新舊法比較 1、查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法定刑度,於78年7 月17日修正前係「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5萬元以下之罰金」,嗣於78年7 月17日修正為「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 萬元以下之罰金」,再於89年11月1 日提高為「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之罰金」,復於93年2 月4 日將罰金提高至現行規定之「新臺幣1,000 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並增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 萬元以上5 億元以下罰金」,然被告等人犯行均延至93年2 月4 日修正以後,而均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合先敘明。 2、被告陳長生、許鈞濱、姜志峰、郁麗榮、洪政堯、浦美如、姜紹甫、王益聰、張寶珠、劉月紅、方文孜、孫秀薇、黃玉珠、陳錦美、林正修、蔣馨誼、黃秀年為上開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該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該條文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之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另於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刑事庭第8 次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⑴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規定已有修正,修正前刑法第28條原規定:「2 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則改為「2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本案被告陳長生、許鈞濱、姜志峰、郁麗榮、洪政堯、浦美如、姜紹甫、王益聰、張寶珠、劉月紅、方文孜、孫秀薇、黃玉珠、陳錦美、林正修、蔣馨誼、黃秀年之犯罪行為,均已著手實行,不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均構成共同正犯,刑法第28條之修正內容,對本案認定為共同正犯之被告而言,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應依本案綜合全部罪刑比較結果適用之。 ⑵關於法定刑罰金刑部分,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且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刑為1 銀元以上,而有關罰金倍數之調整及銀元與新臺幣之折算標準,則定有「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除罰金以1 銀元折算3 元新臺幣外,並將72年6 月26日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2 至10倍,其後修正者則不再提高倍數;嗣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則將罰金刑提高為新臺幣1,000 元以上,並以百元計算之,且因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貨幣單位既已改為新臺幣,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亦應配合修正為新臺幣,且考量刑法修正施行後,不再適用「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為使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最高數額與刑法修正前趨於一致,爰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規定,將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均改為新臺幣,並將72年6 月26日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為30倍,其後新增或修正者則提高為3 倍。是以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最高數額,於上開規定修正後仍屬一致,並無不同;但關於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規定罰金刑之最低數額,修正前為銀元1 元即新臺幣3 元以上,因修正後已提高為新臺幣1,000 元以上,惟依銀行法第125 條就罰金刑部分得併科部分原本即有下限規定,且高於1,000 元以上,故上開修正規定於被告陳長生、許鈞濱、姜志峰、郁麗榮、洪政堯、浦美如、姜紹甫、王益聰、張寶珠、劉月紅、方文孜、孫秀薇、黃玉珠、陳錦美、林正修、蔣馨誼、黃秀年。尚無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應依本案綜合全部罪刑比較結果適用之。 ⑶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原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而於修正後,條文內容變更為:「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因本條係規範正犯與共犯之身份或特定關係,故配合刑法第28條至第30條之修正,將文字修正為實行,另於但書增訂得減輕其刑之規定。被告許鈞濱、姜志峰、郁麗榮、洪政堯、浦美如、姜紹甫、王益聰、張寶珠、劉月紅、方文孜、孫秀薇、黃玉珠、陳錦美、林正修、蔣馨誼、黃秀年並非成豐開發公司之行為負責人,就此部分而言,依修正後之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法院尚有決定是否減輕其刑之裁量權,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許鈞濱、姜志峰、郁麗榮、洪政堯、浦美如、姜紹甫、王益聰、張寶珠、劉月紅、方文孜、孫秀薇、黃玉珠、陳錦美、林正修、蔣馨誼、黃秀年較為有利。 ⑷綜合比較結果,適用修正前之刑法,整體上對被告陳長生並無較為有利;就被告許鈞濱、姜志峰、郁麗榮、洪政堯、浦美如、姜紹甫、王益聰、張寶珠、劉月紅、方文孜、孫秀薇、黃玉珠、陳錦美、林正修、蔣馨誼、黃秀年而言,適用修正後之刑法則對其等較為有利。揆諸前開說明,就被告陳長生、許鈞濱、姜志峰、郁麗榮、洪政堯、浦美如、姜紹甫、王益聰、張寶珠、劉月紅、方文孜、孫秀薇、黃玉珠、陳錦美、林正修、蔣馨誼、黃秀年上開犯行,一律適用刑法修正後之規定。 (二)核被告陳長生、劉奕樑2 人為上開行為時,分別係成豐開發公司董事長並為成豐開發公司行為負責人,其等於任職期間以成豐開發公司名義以上開方式向附表三所示之投資人吸收資金,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依據銀行法第29條之1 規定,應以收受存款論,且被告陳長生、劉奕樑犯罪所得如附表六所示分別為17億280 萬元、5 億4,648 萬元,是核被告陳長生、劉奕樑於其任職成豐開發公司期間所為,均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之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均應依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第3 項之規定處罰。另核被告蘇明智、呂明聰、浦美娟、張家淳、許鈞濱、姜志峰、郁麗榮、洪政堯、浦美如、姜紹甫、王益聰、張寶珠、劉月紅、方文孜、孫秀薇、黃玉珠、陳錦美、林正修、蔣馨誼、黃秀年等20人,於其等在成豐開發公司任職期間以成豐開發公司名義為上開行為,亦均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之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因其等均不具成豐開發公司法人行為負責人身分,而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實行犯罪,且被告蘇明智、呂明聰、浦美娟、張家淳依附表六所示犯罪所得分別8 億4,870 萬元、17億1,780 萬元、1 億6,440 萬元、2 億7,714 萬元,均應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論以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第3 項之共同正犯,被告許鈞濱、姜志峰、郁麗榮、洪政堯、浦美如、姜紹甫、王益聰、張寶珠、劉月紅、方文孜、孫秀薇、黃玉珠、陳錦美、林正修、蔣馨誼、黃秀年均應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論以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共同正犯。上開被告劉奕樑等人就其犯罪所得部分與主導成豐開發公司為上開行為之成豐集團總裁即原審共同被告王益洲,亦為共同正犯。起訴書認上開被告許鈞濱、姜志峰、郁麗榮、洪政堯、浦美如、姜紹甫、王益聰、張寶珠、劉月紅、方文孜、孫秀薇、黃玉珠、陳錦美、林正修、蔣馨誼、黃秀年等人均係犯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之罪,依上開說明,尚有未恰,惟起訴之基本事實相同,爰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而為論處。 (三)被告蘇明智、呂明聰、浦美娟、張家淳、許鈞濱、姜志峰、郁麗榮、洪政堯、浦美如、姜紹甫、王益聰、張寶珠、劉月紅、方文孜、孫秀薇、黃玉珠、陳錦美、林正修、蔣馨誼、黃秀年等20人,均不具有成豐開發公司法人行為負責人身分,其犯罪情節顯較法人之行為負責人輕微,爰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後段規定,均減輕其刑。 (四)另被告蘇明智、呂明聰、浦美娟、張家淳、許鈞濱、姜志峰、郁麗榮、洪政堯、浦美如、姜紹甫、王益聰、張寶珠、劉月紅、方文孜、孫秀薇、黃玉珠、陳錦美、林正修、蔣馨誼、黃秀年等20人,均不具有成豐開發公司法人行為負責人身分,其等所為雖造成法所不允許之投資風險,致危害社會經濟秩序,而應依銀行法上開規定處罰,但成豐開發公司向投資人吸收資金之手段中,曾利用陽信銀行與投資人間成立土地信託契約、及陽信銀行與成豐開發公司成立土地租賃契約而於表面上規避違法吸收資金之規範,陽信銀行信託部經理林慶成並曾為其等講習信託法相關適法性問題,此業經林慶成所證明,被告等人並亦因而以自己資金向王益洲購買上開土地而參與投資本件成豐開發公司之土地開發投資案,足認被告等人對於行為內容是否違反銀行法之違法性認識因此而受扭曲淡化,結果被告蘇明智、呂明聰、浦美娟、張家淳、許鈞濱、姜志峰、郁麗榮、洪政堯、浦美如、姜紹甫、王益聰、張寶珠、劉月紅、方文孜、孫秀薇、黃玉珠、陳錦美、林正修、蔣馨誼、黃秀年等20人等人亦因此投資而受害,認為其等犯罪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爰就被告蘇明智、呂明聰、浦美娟、張家淳、許鈞濱、姜志峰、郁麗榮、洪政堯、浦美如、姜紹甫、王益聰、張寶珠、劉月紅、方文孜、孫秀薇、黃玉珠、陳錦美、林正修、蔣馨誼、黃秀年等20人,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至於被告陳長生、劉奕樑2 人,因身為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對本件所造成社會經濟秩序之危害及投資人之損失,應負較重之責任,認不宜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併此敘明。而上開被告蘇明智、呂明聰、浦美娟、張家淳、許鈞濱、姜志峰、郁麗榮、洪政堯、浦美如、姜紹甫、王益聰、張寶珠、劉月紅、方文孜、孫秀薇、黃玉珠、陳錦美、林正修、蔣馨誼、黃秀年等20人同時有2 種刑之減輕事由,依法遞減之。 (五)又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所稱業務,係指吾人基於社會上之地位所繼續經營之事務而言,即以反覆實施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及延時性,已如上述,故被告等人雖多次向投資人吸收資金,並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利息之行為,仍應包括論以一罪。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9417號移送本院前審之併辦意旨書中之如附表三編號3214、3215、3216所示委託人部分及被告王益聰自承之編號3217至3219部分,雖未據起訴,惟此部分與已起訴部分有包括一罪之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究;其餘併辦部分與起訴及追加起訴部分係屬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併予審究,併此敘明。 四、原審因認被告陳長生、劉奕樑2 人此部分罪證明確,均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1) 上開檢察官移送本院前審併辦部份,原審未及審究,尚有未洽;(2) 被告陳長生、劉奕樑2 人上開所為,應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規定,應依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第3 項規定處罰,已如上述,原審就犯罪所得計算部分,未依任職時間作為計算之依據,亦有違誤。檢察官認被告2 人涉犯修正前刑法常業詐欺罪嫌,而提起上訴,指摘原審判決不當,並無理由(詳後述);被告陳長生、劉奕樑2 人則均否認犯行,而提起上訴,亦指摘原審判決不當,依上開說明,亦均無理由,惟原審判決關於被告陳長生、劉亦樑2 人上開部分既有上開違誤,仍應由本院將被告陳長生、劉奕樑2 人上開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又關於被告劉奕樑原審定應執行刑部分,亦應一併予以撤銷。爰審酌本案投資人數高達1929人,吸收資金高達22億餘元,對於社會金融秩序,交易安全,均造成重大危害;並有集資與融資之投資人已因不堪沈重的利息負荷,萌輕生之念甚至自殺身亡,此有遺書及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見原審I5卷第456-459 頁),其犯罪所生損害甚鉅,惟本件投資開發案吸收資金方式應係王益洲所主導,被告陳長生、劉奕樑2 人雖參與決策、執行,惟仍係聽從王益洲指示而為之,且過程中因曾利用陽信銀行與投資人間成立土地信託契約、及陽信銀行與成豐開發公司成立之土地租賃契約而規避違法吸收資金之規範,陽信銀行信託部經理林慶成並曾為公司人員講習信託法相關適法性問題,被告陳長生、劉奕樑2 人並亦因而以自己資金向王益洲購買上開土地而參與投資,結果亦因此一投資而受害,又被告陳長生參與本件開發投資案時間較被告劉奕樑短等情,分別量處被告陳長生、劉奕樑2 人如主文第2 、3 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五、又原審未察,就被告許鈞濱、呂明聰、黃秀年、劉月紅、孫秀薇、蔣馨誼、黃玉珠、林正修、姜志峰、張寶珠、蘇明智、浦美娟、浦美如、洪政堯、林俊杰、王益聰、姜紹甫、陳錦美、張家淳、方文孜等20人部分,遽為無罪之諭知,檢察官就此部分提起上訴,指摘原審判決此等部分不當,依上開說明,均有理由,應由本院就上開被告許鈞濱等20人部分,均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許鈞濱等20人雖不具有成豐開發公司法人行為負責人身分,惟其等所為造成法所不允許之投資風險,致危害社會經濟秩序,且造成投資人損失情節非輕,然本件成豐開發公司向投資人吸收資金之手段中,曾利用陽信銀行與投資人間成立土地信託契約、及陽信銀行與成豐開發公司成立之土地租賃契約而規避違法吸收資金之規範,陽信銀行信託部經理林慶成並曾為其等講習信託法相關適法性問題,被告許鈞濱等人並亦因而以自己資金向王益洲購買上開土地而投資本件成豐開發公司之開發案致自己亦因而受損害,以及被告許鈞濱、姜志峰、郁麗榮、洪政堯、浦美如、姜紹甫、王益聰、張寶珠、劉月紅、方文孜、孫秀薇、黃玉珠、陳錦美、林正修、蔣馨誼、黃秀年犯罪所得多寡不一,另被告蘇明智、呂明聰、浦美娟、張家淳等四人為管理階層,犯罪所得甚鉅等情,爰就被告蘇明智、呂明聰、浦美娟、張家淳等四人分別均量處有期徒刑2 年4 月、2 年9 月、1 年10月、2 年,被告浦美如、方文孜均量處有期徒刑10月,被告許鈞濱、姜志峰、郁麗榮、洪政堯、姜紹甫、王益聰、張寶珠、劉月紅、孫秀薇、黃玉珠、陳錦美、林正修、蔣馨誼、黃秀年均量處有期徒刑9 月,以示懲儆。又96年6 月15日訂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 月4 日經總統公布,於同年月16日施行,被告許鈞濱、姜志峰、郁麗榮、洪政堯、浦美如、姜紹甫、王益聰、張寶珠、劉月紅、方文孜、孫秀薇、黃玉珠、陳錦美、林正修、蔣馨誼、黃秀年16人之犯罪,均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雖屬該條例第3 條第1 項所列之罪名,惟宣告有期徒刑未逾1 年6 月,爰均依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至於被告陳長生、劉奕樑、蘇明智、呂明聰、浦美娟、張家淳則因宣告刑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依同條例第3 條第1 項規定,不予減刑,併此敘明。 六、又被告郁麗榮、黃秀年、劉月紅、孫秀薇、蔣馨誼、黃玉珠、張寶珠、浦美娟、浦美如、姜紹甫、陳錦美、張家淳、方文孜等13人,均符合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得宣告緩刑條件,有該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次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且自身亦因參與投資而受害,認其等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規定,均予以宣告緩刑2 年,用啟自新。另被告許鈞濱、姜志峰、林正修、洪政堯、王益聰等5 人,因本案判決宣示前均曾於5 年以內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最高法院92年第1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而不合於緩刑之要件,則均不予宣告緩刑,併此敘明。末按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銀行法第136 條之1 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本件犯罪所得於發還予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後,如尚有餘,復屬於犯人者,始得沒收之。然本件究竟應發還被害人部分,尚待民事訴訟確認,且所吸收之資金,發放投資人領取利息數額為何,亦無法確定,是尚無從認定因犯罪所得之財物足以發還被害人或諭知沒收、追徵、抵償,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陳長生、劉奕樑與原審共同被告王益洲3 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92年間起,利用在台北、板橋、台中、高雄等地設立之總公司及分公司,招募與渠等有共同違反銀行法犯意聯絡之林俊杰、吳卓憲(原審通緝中)等人士擔任營業員或客服部人員,對外以共同開發「大湖遊樂區」為名,向附表三所示之投資人偽稱:「公司在苗栗縣大湖遊樂區土地開發階段期間,每年固定分紅12% 」、「客戶所投資金額,係購買公司開發土地,持有土地,共同開發大湖遊樂區和溫泉主題飯店」、「投資人購買土地後,交予陽信銀行做土地信託,另投資滿3 年後,成豐開發公司保證以原價買回土地」、「縱投資人向銀行借款投資購買土地亦可從中獲取利益」、「投資人購買之土地係在『大湖遊樂區』開發範圍內,已通過審核或快通過審核」等利多,向如附表三所示之投資人收受投資款,致上開投資人陷於錯誤而與王益洲簽訂土地買賣契約,由成豐開發公司擔任連帶保證人,土地買賣契約之標的土地雖在大湖土地開發案內之苗栗縣大湖鄉○○段000000地號(在開發案範圍內)等64筆土地,惟實際上係將如附表一所示同段167-359 等開發範圍外地號之土地過戶予投資人,並由成豐開發公司簽發與投資額面額相同之本票、優先認購股票證明、憑證印信領取收執聯予投資人收執作為擔保,自93年3 月起至94年11月止總計銷售3 萬7690坪,共詐得22億6140元,因而認為被告陳長生、劉奕樑2 人所為尚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事實審法院對於證據之取捨,依法雖有自由判斷之權,然積極證據不足證明犯罪事實時,被告之抗辯或反證縱屬虛偽,仍不能以此資為積極證據應予採信之理由(最高法院30年上字482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按銀行法於78年7 月17日修正公布,同時增訂第29條之1 ,且為貫徹取締地下投資公司等立法目的,參考刑法第336 條第1 項、第340 條有關該二罪之刑責,加重罰則規定,將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規定修正為「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89年11月1 日為提高本法規範之實效,復參考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修正本條第1 項酌予提高法定刑度為「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另鑒於非銀行違法吸金,除侵害人民財產法益外,並對於社會秩序之安定妨礙甚鉅,93年2 月4 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第125 條第1 項乃提高罰金刑度為「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其次,針對違法吸金、違法辦理匯兌業務之金融犯罪而言,行為人犯罪所得愈高,對金融秩序之危害通常愈大,乃於第1 項後段增訂:「如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 千5 百萬元以上5 億元以下罰金」。考之立法者對於此等違反銀行法特定行為加以非難,並特別立法迭次加重其刑責,旨在有效遏止危害經濟金融秩序之情事發生,就社會現況予以觀察,應係本於現實之考量,尚無違國民之期待,抑且違法吸收資金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不惟具備前述高度不法內涵,更具有暴利之特質,利之所在,不免群趨僥倖,立法體例參考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規定,設以較重之刑罰,期以達成防制之目的,而藉由對於金融秩序危害程度之不同,異其刑罰之輕重,乃補偏所需,並不悖於公平與正義。是就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規定之法定刑度,與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罪所生侵害法益之程度兩相權衡,尚與比例原則無違。又行為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不外藉由各種名義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為方法,以遂其脫法吸收存款之實,此等違法行為,究竟該當於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 規定,成立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抑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或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端視其吸收資金取得之款項,是否自始即基於不法原因為衡。以銀行法上開規定,其規範目的在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條文既未規定行為人之主觀構成要件,祇須未經依法核准許可,擅自實行本法第29條之1 所定與收受存款相當之客觀構成要件行為,即足以成立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罪,茍行為人自始具有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而以與投資人所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作為其詐取資金之引人入殼之方法,即與所謂之「收受存款」並不相當,而屬於刑法詐欺取財或修正前常業詐欺罪之範疇,且兩罪在性質上互不相容,要無同時成立犯罪之餘地。但行為人有無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必須有相當之客觀事實,足以表徵其主觀意念之遂行性及確實性,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412號判決意旨參照)。據上說明可知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罪與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二罪間性質上互不相容,不能同時成立,則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陳長生、劉奕樑2 人與原審共同被告王益洲之行為係同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及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罪嫌,而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即有誤會,合先敘明。 (四)再查,本案「大湖遊樂區」土地開發案迄今已終局的、確定的無法完成與投資人所約定之開發計畫;陽信銀行自96年10月起,即未給付投資人信託收益,又原審共同被告王益洲因逃匿無蹤於97年2 月15日經原審發佈通緝,避不見面,自96年10月以後買回期限屆至之投資人,自無從依土地買賣契約請求王益洲依原價買回渠等購得之土地;投資人與王益洲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時,得按購買之坪數,可以1 坪優先按股票票面額認購成豐集團控制從屬之上市櫃公司股票1 張,於閉鎖期3 年後可轉換為上市(櫃)公司普通股股票1 張,迄今雖閉鎖期已屆至,投資人認購之股票,係先行減資80% ,再研擬按每股1.25之股價,將投資人投資之私募股權買回,投資人原期待能如成豐開發公司人員所稱優先認購之股票,於閉鎖期屆至時可獲取之增值利益,亦已落空;而王益洲預先提供為履約擔保之不動產,亦於檢警採取偵查作為後處分完畢。故本案就結果論,投資人確係信任王益洲及成豐開發公司能完成全部之土地開發案、屆時必將履行買回土地、給付信託收益、購買的股票可享有預期的增值、若無法履約時亦能自履約之擔保品取償,惟迄今皆已無法實現。 (五)惟查,檢察官認被告陳長生、劉奕樑2 人與王益洲對上開常業詐欺罪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事實,並未舉證證明,參諸被告劉奕樑以其本人名義,包括其母劉佳妹、胞弟劉奕昇、弟媳李俐瑩、胞姐劉金萍等,共購買341 坪,投資2,046 萬元;被告陳長生及其家人陳佩君共購買108 坪,投資648 萬元,此有土地買賣契約在卷可稽(見原審H4卷第271-337 頁、H5卷第7-32頁),足證被告陳長生、劉奕樑2 人亦因投入鉅資向王益洲購買土地,蒙受上開金額之損失。準此,倘被告陳長生、劉奕樑2 人事前或事中獲悉王益洲是以詐術欺騙投資人,豈有參與其犯行並施詐於己或家人之理?反可凸顯被告陳長生、劉奕樑2 人雖有上開違反銀行法犯行,但其並無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被告2 人此部分所辯,應可採信。又依卷內資料,成豐建設公司確有依法於上開期間對於附表二所示土地進行遊樂區開發申請之事實,已如上述,又有委託上境等公司為上開計劃、開發申請及地質調查等工作,亦如上述,故認此部分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認定被告陳長生、劉奕樑2 人確有涉犯修正前刑法常業詐欺犯行。參諸上開說明,被告陳長生、劉奕樑2 人此部分犯行應屬不能證明,惟檢察官起訴認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上揭論罪科刑之違反銀行法犯行部分之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併此敘明。 八、原審關於被告劉奕樑違反公司法部分,經本院前審判決後,被告劉奕樑上訴最高法院,因駁回上訴而確定;被告劉奕樑、洪政堯、許鈞濱3 人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經本院前審判決後,因不得上訴而確定;同案被告林俊杰被訴背信部分,經本院前審判決無罪,亦因不得上訴而確定;另同案被告李泳弘部分經前審有罪判決後上訴最高法院,因駁回上訴而確定;至於同案被告林俊杰、康美紅、江美麗、蘇毓淳、賴美虹、張綺樺、涂經中、黃建彰、鍾吳春嬌、黃綉絢、黃淑宜、陳景仁、歐建志、張寶尹、陳豔珍、劉懿嬅、郭素雲、吳麗卿、賴文卿、陳奕廷、李泳弘、何忠亮、蔡偉誠、張哲瑋、楊美春等25人經前審有罪判決及被告蕭穎霞經前審無罪判決,未提出上訴而告確定;另被告王益聰另涉洗錢防制條例部分,經原審無罪判決未經上訴而確定,均併此敘明。 九、被告張家淳、洪政堯等2 人,經合法傳喚,均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等陳述,逕行判決,亦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71 條、第364 條、第300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 、第125 條第1 項前段、後段、第3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11條前段、第31條第1 項、第28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本經檢察官王登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許珈綺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銀行法第29條(禁止非銀行收受存款及違反之處罰)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29條之1(視為收受存款)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125 條 違反第29條第1 項規定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 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附表一: 王益洲所有之大湖鄉興榮段土地附表: ┌──┬──────┬──────┬──┬───────┬───────┐ │編號│ 地 號 │面積 │地目│ 取得時間 │ 備註 │ │ │ │(平方公尺)│ │ │ │ ├──┼──────┼──────┼──┼───────┼───────┤ │1 │167-41 │145 │原 │93年5月5日 │申請開發土地 │ │ │ │ │ │ │(E3卷第17頁)│ ├──┼──────┼──────┼──┼───────┼───────┤ │2 │167-44 │7204 │林 │92年6月16日 │ │ ├──┼──────┼──────┼──┼───────┼───────┤ │3 │167-58 │1649 │原 │92年6月16日 │ │ ├──┼──────┼──────┼──┼───────┼───────┤ │4 │167-59 │15131 │原 │92年6月16日 │ │ ├──┼──────┼──────┼──┼───────┼───────┤ │5 │167-60 │2934 │原 │93年2月11日 │ │ ├──┼──────┼──────┼──┼───────┼───────┤ │6 │167-62 │121 │林 │93年2月11日 │ │ ├──┼──────┼──────┼──┼───────┼───────┤ │7 │167-64 │1823 │旱 │92年6月16日 │ │ ├──┼──────┼──────┼──┼───────┼───────┤ │8 │167-65 │1573 │旱 │94年11月22日 │ │ ├──┼──────┼──────┼──┼───────┼───────┤ │9 │167-66 │732 │原 │91年11月20日 │申請開發土地 │ ├──┼──────┼──────┼──┼───────┼───────┤ │10│167-67 │301 │田 │93年9月23日 │ │ ├──┼──────┼──────┼──┼───────┼───────┤ │ │167-68 │184 │田 │93年9月23日 │ │ ├──┼──────┼──────┼──┼───────┼───────┤ │ │167-69 │189 │建 │93年9月23日 │ │ ├──┼──────┼──────┼──┼───────┼───────┤ │ │167-70 │514 │田 │91年11月20日 │申請開發土地 │ ├──┼──────┼──────┼──┼───────┼───────┤ │ │167-71 │238 │田 │91年11月20日 │申請開發土地 │ ├──┼──────┼──────┼──┼───────┼───────┤ │ │167-72 │58 │田 │91年11月20日 │申請開發土地 │ ├──┼──────┼──────┼──┼───────┼───────┤ │ │167-73 │145 │田 │91年11月20日 │申請開發土地 │ ├──┼──────┼──────┼──┼───────┼───────┤ │ │167-74 │485 │建 │91年11月20日 │申請開發土地 │ ├──┼──────┼──────┼──┼───────┼───────┤ │ │167-75 │1411 │林 │ │ │ ├──┼──────┼──────┼──┼───────┼───────┤ │ │167-84 │8727 │林 │91年11月20日 │申請開發土地 │ ├──┼──────┼──────┼──┼───────┼───────┤ │ │167-212 │504 │建 │94年11月21日 │ │ ├──┼──────┼──────┼──┼───────┼───────┤ │ │167-341 │10142 │林 │93年2月11日 │ │ ├──┼──────┼──────┼──┼───────┼───────┤ │ │167-344 │5820 │旱 │93年2月11日 │ │ ├──┼──────┼──────┼──┼───────┼───────┤ │ │167-345 │2122 │林 │93年2月11日 │ │ ├──┼──────┼──────┼──┼───────┼───────┤ │ │167-346 │3101 │旱 │93年2月25日 │ │ ├──┼──────┼──────┼──┼───────┼───────┤ │ │167-353 │2710 │林 │91年11月20日 │申請開發土地 │ ├──┼──────┼──────┼──┼───────┼───────┤ │ │167-354 │10834 │林 │91年11月20日 │申請開發土地 │ ├──┼──────┼──────┼──┼───────┼───────┤ │ │167-356 │10079 │旱 │93年1月27日 │ │ ├──┼──────┼──────┼──┼───────┼───────┤ │ │167-359 │11868 │林 │92年6月16日 │ │ ├──┼──────┼──────┼──┼───────┼───────┤ │ │167-360 │748 │林 │92年6月16日 │ │ ├──┼──────┼──────┼──┼───────┼───────┤ │ │167-361 │2773 │旱 │92年6月16日 │ │ ├──┼──────┼──────┼──┼───────┼───────┤ │ │167-362 │7034 │林 │92年6月16日 │申請開發土地 │ ├──┼──────┼──────┼──┼───────┼───────┤ │ │167-363 │9544 │林 │92年6月16日 │ │ ├──┼──────┼──────┼──┼───────┼───────┤ │ │167-364 │1201 │林 │92年6月16日 │ │ ├──┼──────┼──────┼──┼───────┼───────┤ │ │167-365 │2783 │林 │92年6月16日 │ │ ├──┼──────┼──────┼──┼───────┼───────┤ │ │167-366 │4615 │林 │92年6月16日 │ │ ├──┼──────┼──────┼──┼───────┼───────┤ │ │167-367 │13828 │林 │92年6月16日 │ │ ├──┼──────┼──────┼──┼───────┼───────┤ │ │167-377 │5501 │林 │92年6月16日 │ │ ├──┼──────┼──────┼──┼───────┼───────┤ │ │167-378 │6844 │林 │92年6月16日 │ │ ├──┼──────┼──────┼──┼───────┼───────┤ │ │167-379 │3764 │林 │91年11月20日 │申請開發土地 │ ├──┼──────┼──────┼──┼───────┼───────┤ │ │167-381 │5057 │林 │93年9月23日 │ │ ├──┼──────┼──────┼──┼───────┼───────┤ │ │167-433 │12052 │林 │93年4月21日 │ │ ├──┼──────┼──────┼──┼───────┼───────┤ │ │167-434 │58 │林 │93年4月21日 │ │ ├──┼──────┼──────┼──┼───────┼───────┤ │ │167-435 │10285 │林 │ │ │ ├──┼──────┼──────┼──┼───────┼───────┤ │ │167-436 │1105 │旱 │94年11月21日 │ │ ├──┼──────┼──────┼──┼───────┼───────┤ │ │167-437 │2907 │林 │91年11月20日 │申請開發土地 │ ├──┼──────┼──────┼──┼───────┼───────┤ │ │167-438 │3651 │林 │91年11月20日 │申請開發土地 │ ├──┼──────┼──────┼──┼───────┼───────┤ │ │167-439 │708 │林 │91年11月20日 │申請開發土地 │ ├──┼──────┼──────┼──┼───────┼───────┤ │ │167-441 │978 │林 │93年4月21日 │ │ ├──┼──────┼──────┼──┼───────┼───────┤ │ │167-442 │6691 │林 │93年4月21日 │ │ ├──┼──────┼──────┼──┼───────┼───────┤ │ │167-445 │1897 │林 │93年4月21日 │ │ ├──┼──────┼──────┼──┼───────┼───────┤ │ │167-446 │2911 │林 │93年4月21日 │ │ ├──┼──────┼──────┼──┼───────┼───────┤ │ │167-447 │145 │林 │93年4月21日 │ │ ├──┼──────┼──────┼──┼───────┼───────┤ │ │167-448 │1163 │林 │93年4月21日 │ │ ├──┼──────┼──────┼──┼───────┼───────┤ │ │167-467 │675 │林 │93年3月22日 │ │ ├──┼──────┼──────┼──┼───────┼───────┤ │ │167-468 │2409 │林 │93年4月1日 │申請開發土地 │ ├──┼──────┼──────┼──┼───────┼───────┤ │ │167-471 │1225 │林 │92年6月16日 │ │ ├──┼──────┼──────┼──┼───────┼───────┤ │ │167-530 │1715 │林 │93年3月22日 │ │ ├──┼──────┼──────┼──┼───────┼───────┤ │ │167-634 │5490 │林 │91年11月20日 │申請開發土地 │ ├──┼──────┼──────┼──┼───────┼───────┤ │ │167-635 │5140 │林 │91年11月20日 │申請開發土地 │ ├──┼──────┼──────┼──┼───────┼───────┤ │ │167-636 │5392 │林 │92年6月16日 │申請開發土地 │ ├──┼──────┼──────┼──┼───────┼───────┤ │ │167-643 │716 │田 │94年11月21日 │ │ ├──┼──────┼──────┼──┼───────┼───────┤ │ │167-644 │107 │田 │91年11月20日 │申請開發土地 │ ├──┼──────┼──────┼──┼───────┼───────┤ │ │167-645 │951 │田 │91年11月20日 │申請開發土地 │ ├──┼──────┼──────┼──┼───────┼───────┤ │ │167-646 │339 │田 │91年11月20日 │申請開發土地 │ ├──┼──────┼──────┼──┼───────┼───────┤ │ │167-678 │4565 │林 │92年6月16日 │ │ ├──┼──────┼──────┼──┼───────┼───────┤ │ │167-679 │9035 │林 │92年6月16日 │ │ ├──┼──────┼──────┼──┼───────┼───────┤ │ │167-691 │1671 │旱 │92年6月16日 │ │ ├──┼──────┼──────┼──┼───────┼───────┤ │ │167-701 │375 │林 │92年6月16日 │ │ ├──┼──────┼──────┼──┼───────┼───────┤ │ │167-704 │969 │林 │93年2月20日 │申請開發土地 │ ├──┼──────┼──────┼──┼───────┼───────┤ │ │167-709 │2179 │林 │92年6月16日 │ │ ├──┼──────┼──────┼──┼───────┼───────┤ │ │167-735 │1096 │林 │91年11月20日 │申請開發土地 │ ├──┼──────┼──────┼──┼───────┼───────┤ │ │167-736 │19515 │林 │91年11月20日 │申請開發土地 │ ├──┼──────┼──────┼──┼───────┼───────┤ │ │167-737 │4772 │林 │91年11月20日 │申請開發土地 │ ├──┼──────┼──────┼──┼───────┼───────┤ │ │167-738 │2347 │林 │93年1月28日 │申請開發土地 │ ├──┼──────┼──────┼──┼───────┼───────┤ │ │167-739 │2491 │林 │91年11月20日 │申請開發土地 │ ├──┼──────┼──────┼──┼───────┼───────┤ │ │167-750 │8761 │林 │93年2月11日 │ │ ├──┼──────┼──────┼──┼───────┼───────┤ │ │167-759 │6211 │旱 │93年9月23日 │ │ ├──┼──────┼──────┼──┼───────┼───────┤ │ │167-873 │50 │旱 │93年4月16日 │ │ ├──┼──────┼──────┼──┼───────┼───────┤ │ │167-878 │356 │道 │93年4月1日 │ │ ├──┼──────┼──────┼──┼───────┼───────┤ │ │167-883 │5707 │林 │92年6月16日 │ │ ├──┼──────┼──────┼──┼───────┼───────┤ │ │000-0000 │16255 │林 │93年2月11日 │ │ ├──┼──────┼──────┼──┼───────┼───────┤ │ │000-0000 │27291 │林 │93年2月11日 │ │ ├──┼──────┼──────┼──┼───────┼───────┤ │ │000-0000 │520 │林 │93年3月22日 │ │ ├──┼──────┼──────┼──┼───────┼───────┤ │ │000-0000 │797 │林 │93年3月22日 │ │ ├──┼──────┼──────┼──┼───────┼───────┤ │ │000-0000 │695 │林 │93年3月22日 │ │ ├──┼──────┼──────┼──┼───────┼───────┤ │ │000-0000 │697 │林 │93年3月22日 │ │ ├──┼──────┼──────┼──┼───────┼───────┤ │ │000-0000 │26 │林 │93年3月22日 │ │ └──┴──────┴──────┴──┴───────┴───────┘ ※王益洲所有之「大湖開發案」開發範圍內土地共計93670 平方公尺(9.367 公頃)。 ※「大湖開發案」申請開發面積係9.5717公頃。 (內含王益洲所有9.367 公頃+國有土地0.2047公頃) 附表二:大湖遊樂區申請開發土地清冊: ┌──┬───┬───┬───┬────┬──┬──────┬────┬────┬────┬──┬────┐ │編號│縣市 │鄉鎮區│地段 │地號 │地目│土地使用分區│面積(㎡)│使用面積│所有權人│持分│備註 │ │ │ │ │ │ │ │ 及編定類別 │ │ (㎡) │ │ │ │ ├──┼───┼───┼───┼────┼──┼──────┼────┼────┼────┼──┼────┤ │1 │苗栗縣│大湖鄉│興榮段│167-66 │原 │山坡保育區農│732 │732 │王益洲 │全部│ │ │ │ │ │ │ │ │牧用地 │ │ │ │ │ │ ├──┼───┼───┼───┼────┼──┼──────┼────┼────┼────┼──┼────┤ │2 │苗栗縣│大湖鄉│興榮段│167-70 │田 │山坡保育區農│514 │514 │王益洲 │全部│ │ │ │ │ │ │ │ │牧用地 │ │ │ │ │ │ ├──┼───┼───┼───┼────┼──┼──────┼────┼────┼────┼──┼────┤ │3 │苗栗縣│大湖鄉│興榮段│167-71 │田 │山坡保育區農│238 │238 │王益洲 │全部│ │ │ │ │ │ │ │ │牧用地 │ │ │ │ │ │ ├──┼───┼───┼───┼────┼──┼──────┼────┼────┼────┼──┼────┤ │4 │苗栗縣│大湖鄉│興榮段│167-72 │田 │山坡保育區農│58 │58 │王益洲 │全部│ │ │ │ │ │ │ │ │牧用地 │ │ │ │ │ │ ├──┼───┼───┼───┼────┼──┼──────┼────┼────┼────┼──┼────┤ │5 │苗栗縣│大湖鄉│興榮段│167-73 │田 │山坡保育區農│145 │145 │王益洲 │全部│ │ │ │ │ │ │ │ │牧用地 │ │ │ │ │ │ ├──┼───┼───┼───┼────┼──┼──────┼────┼────┼────┼──┼────┤ │6 │苗栗縣│大湖鄉│興榮段│167-74 │建 │山坡保育區丙│485 │485 │王益洲 │全部│ │ │ │ │ │ │ │ │種建築用地 │ │ │ │ │ │ ├──┼───┼───┼───┼────┼──┼──────┼────┼────┼────┼──┼────┤ │7 │苗栗縣│大湖鄉│興榮段│167-84 │林 │山坡保育區林│8727 │8727 │王益洲 │全部│ │ │ │ │ │ │ │ │業用地 │ │ │ │ │ │ ├──┼───┼───┼───┼────┼──┼──────┼────┼────┼────┼──┼────┤ │8 │苗栗縣│大湖鄉│興榮段│167-353 │林 │山坡保育區農│2710 │2710 │王益洲 │全部│ │ │ │ │ │ │ │ │牧用地 │ │ │ │ │ │ ├──┼───┼───┼───┼────┼──┼──────┼────┼────┼────┼──┼────┤ │9 │苗栗縣│大湖鄉│興榮段│167-354 │林 │山坡保育區農│10834 │10834 │王益洲 │全部│ │ │ │ │ │ │ │ │牧用地 │ │ │ │ │ │ ├──┼───┼───┼───┼────┼──┼──────┼────┼────┼────┼──┼────┤ │10 │苗栗縣│大湖鄉│興榮段│167-362 │林 │山坡保育區林│7034 │7034 │王益洲 │全部│ │ │ │ │ │ │ │ │業用地 │ │ │ │ │ │ ├──┼───┼───┼───┼────┼──┼──────┼────┼────┼────┼──┼────┤ │ │苗栗縣│大湖鄉│興榮段│167-379 │林 │山坡保育區林│3764 │3764 │王益洲 │全部│ │ │ │ │ │ │ │ │業用地 │ │ │ │ │ │ ├──┼───┼───┼───┼────┼──┼──────┼────┼────┼────┼──┼────┤ │ │苗栗縣│大湖鄉│興榮段│167-437 │林 │山坡保育區林│2907 │2907 │王益洲 │全部│ │ │ │ │ │ │ │ │業用地 │ │ │ │ │ │ ├──┼───┼───┼───┼────┼──┼──────┼────┼────┼────┼──┼────┤ │ │苗栗縣│大湖鄉│興榮段│167-438 │林 │山坡保育區林│3651 │3651 │王益洲 │全部│ │ │ │ │ │ │ │ │業用地 │ │ │ │ │ │ ├──┼───┼───┼───┼────┼──┼──────┼────┼────┼────┼──┼────┤ │ │苗栗縣│大湖鄉│興榮段│167-439 │林 │山坡保育區暫│708 │708 │王益洲 │全部│ │ │ │ │ │ │ │ │未編定 │ │ │ │ │ │ ├──┼───┼───┼───┼────┼──┼──────┼────┼────┼────┼──┼────┤ │ │苗栗縣│大湖鄉│興榮段│167-634 │林 │山坡保育區農│5490 │5490 │王益洲 │全部│ │ │ │ │ │ │ │ │牧用地 │ │ │ │ │ │ ├──┼───┼───┼───┼────┼──┼──────┼────┼────┼────┼──┼────┤ │ │苗栗縣│大湖鄉│興榮段│167-635 │林 │山坡保育區林│5140 │5140 │王益洲 │全部│ │ │ │ │ │ │ │ │業用地 │ │ │ │ │ │ ├──┼───┼───┼───┼────┼──┼──────┼────┼────┼────┼──┼────┤ │ │苗栗縣│大湖鄉│興榮段│167-636 │林 │山坡保育區林│5392 │5392 │王益洲 │全部│ │ │ │ │ │ │ │ │業用地 │ │ │ │ │ │ ├──┼───┼───┼───┼────┼──┼──────┼────┼────┼────┼──┼────┤ │ │苗栗縣│大湖鄉│興榮段│167-644 │田 │山坡保育區農│107 │107 │王益洲 │全部│ │ │ │ │ │ │ │ │牧用地 │ │ │ │ │ │ ├──┼───┼───┼───┼────┼──┼──────┼────┼────┼────┼──┼────┤ │ │苗栗縣│大湖鄉│興榮段│167-645 │田 │山坡保育區農│951 │951 │王益洲 │全部│ │ │ │ │ │ │ │ │牧用地 │ │ │ │ │ │ ├──┼───┼───┼───┼────┼──┼──────┼────┼────┼────┼──┼────┤ │ │苗栗縣│大湖鄉│興榮段│167-646 │田 │山坡保育區農│339 │339 │王益洲 │全部│ │ │ │ │ │ │ │ │牧用地 │ │ │ │ │ │ ├──┼───┼───┼───┼────┼──┼──────┼────┼────┼────┼──┼────┤ │ │苗栗縣│大湖鄉│興榮段│167-735 │林 │山坡保育區暫│1096 │1096 │王益洲 │全部│ │ │ │ │ │ │ │ │未編定 │ │ │ │ │ │ ├──┼───┼───┼───┼────┼──┼──────┼────┼────┼────┼──┼────┤ │ │苗栗縣│大湖鄉│興榮段│167-736 │林 │山坡保育區農│19515 │19515 │王益洲 │全部│ │ │ │ │ │ │ │ │牧用地 │ │ │ │ │ │ ├──┼───┼───┼───┼────┼──┼──────┼────┼────┼────┼──┼────┤ │ │苗栗縣│大湖鄉│興榮段│167-737 │林 │山坡保育區農│4772 │4772 │王益洲 │全部│ │ │ │ │ │ │ │ │牧用地 │ │ │ │ │ │ ├──┼───┼───┼───┼────┼──┼──────┼────┼────┼────┼──┼────┤ │ │苗栗縣│大湖鄉│興榮段│167-738 │林 │山坡保育區林│2347 │2347 │王益洲 │全部│ │ │ │ │ │ │ │ │業用地 │ │ │ │ │ │ ├──┼───┼───┼───┼────┼──┼──────┼────┼────┼────┼──┼────┤ │ │苗栗縣│大湖鄉│興榮段│167-739 │林 │山坡保育區林│2491 │2491 │王益洲 │全部│ │ │ │ │ │ │ │ │業用地 │ │ │ │ │ │ ├──┼───┼───┼───┼────┼──┼──────┼────┼────┼────┼──┼────┤ │ │苗栗縣│大湖鄉│興榮段│167-468 │林 │山坡保育區農│2409 │2409 │王益洲 │全部│ │ │ │ │ │ │ │ │牧用地 │ │ │ │ │ │ ├──┼───┼───┼───┼────┼──┼──────┼────┼────┼────┼──┼────┤ │ │苗栗縣│大湖鄉│興榮段│167-041 │原 │山坡保育區農│145 │145 │王益洲 │全部│ │ │ │ │ │ │ │ │牧用地 │ │ │ │ │ │ ├──┼───┼───┼───┼────┼──┼──────┼────┼────┼────┼──┼────┤ │ │苗栗縣│大湖鄉│興榮段│167-704 │林 │山坡保育區暫│969 │969 │王益洲 │全部│ │ │ │ │ │ │ │ │未編定 │ │ │ │ │ │ ├──┼───┼───┼───┼────┼──┼──────┼────┼────┼────┼──┼────┤ │ │苗栗縣│大湖鄉│興榮段│000-0000│道 │山坡保育區交│2199 │2047 │中華民國│全部│國有土地│ │ │ │ │ │ │ │通用地 │ │ │ │ │同意申請│ │ │ │ │ │ │ │ │ │ │ │ │開發 │ ├──┴───┴───┴───┴────┴──┴──────┼────┼────┼────┼──┼────┤ │ 總計 │95,869 │95,717 │ │ │ │ └─────────────────────────────┴────┴────┴────┴──┴────┘ 附表三投資人投資清冊 附表四:投資人證述清單: ┌──┬───┬─────┬───────────────────┬────┬──┐ │編號│投資人│投資時間及│ 供述內容 │證述出處│備註│ │ │ │購買坪數 │ │ │ │ ├──┼───┼─────┼───────────────────┼────┼──┤ │1 │張吉清│94年4月間 │①約94年4月間,成豐開發公司職員黃秀年 │95年7月 │ │ │ │ │9坪 │小姐到我榮總辦公室拜訪,當時她拿成豐開│17日警訊│ │ │ │ │ │發公司位於前述苗栗縣大湖鄉興榮段土地的│時證述 │ │ │ │ │ │簡介給我看,並說成豐開發公司打算開發該│ │ │ │ │ │ │土地,投資方式是投資人出資購買土地,信│E1卷第48│ │ │ │ │ │託給陽信銀行,轉租成豐開發公司開發為溫│頁 │ │ │ │ │ │泉旅館,現在正招募投資人集資投資購買土│ │ │ │ │ │ │地,並向我出示投資獲利表,我看投資獲利│ │ │ │ │ │ │表上的利潤都比金融機構的利息高,又當時│ │ │ │ │ │ │黃小姐說投資3 年後,成豐開發公司會以原│ │ │ │ │ │ │價買回土地,當時我覺得這投資利息高,又│ │ │ │ │ │ │有銀行作為保證,就在幾天後,就打電話請│ │ │ │ │ │ │黃秀年到我辦公室來,與黃秀年一起到陽信│ │ │ │ │ │ │銀行信託部辦理簽約、信託等手續,我回去│ │ │ │ │ │ │後,就依黃秀年給我的帳戶辦理匯款。我以│ │ │ │ │ │ │我名義匯款新臺幣54萬元至王益洲某銀行帳│ │ │ │ │ │ │戶,共購9 坪土地,即每坪6 萬。 │ │ │ │ │ │ │ │ │ │ │ │ │ │②因為黃秀年告訴我成豐開發公司預計在95│ │ │ │ │ │ │年7月上櫃(市),所以給予投資人優先認 │ │ │ │ │ │ │股的權利。 │ │ │ │ │ │ │ │ │ │ │ │ │ │③我以常理判斷雖然知道該筆土地價格過高│ │ │ │ │ │ │,但因為成豐開發公司會把土地買回,所以│ │ │ │ │ │ │對我而言,我覺得這不是買土地,而是一種│ │ │ │ │ │ │投資,因此土地市價並不重要。我本來就不│ │ │ │ │ │ │是單純買地,我認為這是一種投資,因為成│ │ │ │ │ │ │豐開發公司3年後會原價買回土地,每月按 │ │ │ │ │ │ │期給我承諾的利潤,年利率約8.3%。投資前│ │ │ │ │ │ │,成豐開發公司有提供土地照片給我看。 │ │ │ │ │ │ │ │ │ │ │ │ │ │④成豐開發公司若於信託契約到期後仍未對│ │ │ │ │ │ │前述土地進行開發不需賠償投資人,他只要│ │ │ │ │ │ │在3年到期後,把本金還給我就好了。如果 │ │ │ │ │ │ │成豐公司到期不買回土地,我沒有辦法保障│ │ │ │ │ │ │我的投資,這是我的投資風險。 │ │ │ │ │ │ │ │ │ │ │ │ │ │⑤我向成豐開發公司以總價54萬元之代價購│ │ │ │ │ │ │得9坪自始即不能開發為溫泉旅館的土地, │ │ │ │ │ │ │故我購得之土地實際價值僅約5,400元,加 │ │ │ │ │ │ │上前述利潤如果均能收取,總計約194,400 │ │ │ │ │ │ │元,我實際可回收的總金額僅199, 800元,│ │ │ │ │ │ │尚虧損34萬200元,我於投資當時就知道會 │ │ │ │ │ │ │有如此結果,但是成豐開發公司在投資當時│ │ │ │ │ │ │即告訴我會以原價買回土地,又成豐開發公│ │ │ │ │ │ │司該土地若開發成功,我們股東將可能獲得│ │ │ │ │ │ │高額利潤,所以這都是投資的風險。 │ │ │ ├──┼───┼─────┼───────────────────┼────┼──┤ │2 │黃福隆│94年10月31│①我小學同學陳連得妻子張寶珠任職於成豐│95年7月 │ │ │ │ │日 │開發公司,她在94年間向我表示成豐開發公│17日警訊│ │ │ │ │250坪 │司有意發發栗縣大湖鄉的遊樂場,以購買土│時證述 │ │ │ │ │ │地方式投資,再信託給成豐開發公司開發,│ │ │ │ │ │ │可獲得比銀行還要好的利潤,若投資新臺幣│E1卷第51│ │ │ │ │ │100萬元,每個月可得1萬元利息,三年一期│頁 │ │ │ │ │ │,到期後若不想再繼續投資可拿回本金。當│ │ │ │ │ │ │時張寶珠有帶我前往成豐開發公司位於臺北│ │ │ │ │ │ │市內湖區的辦公大樓參觀,因為成豐開發公│ │ │ │ │ │ │司氣派,且張寶珠是我多年的朋友於信任情│ │ │ │ │ │ │宜,便答應投資。為此,我拿我位於西藏路│ │ │ │ │ │ │的房子至農會板橋分會抵押借款,得款 │ │ │ │ │ │ │1,400萬元,另籌款100萬,共計投資1500萬│ │ │ │ │ │ │元,並於94年10月31日前往陽信銀行簽立買│ │ │ │ │ │ │賣契約書,同日分別匯款1, 400萬及100 萬│ │ │ │ │ │ │元至王益洲帳戶。 │ │ │ │ │ │ │ │ │ │ │ │ │ │②我投資的錢除了取得土地外,另有開發該│ │ │ │ │ │ │等土地的成本及土地開發後的效益,我無法│ │ │ │ │ │ │判定是否合理。 │ │ │ │ │ │ │ │ │ │ │ │ │ │③我們投資前即知道購買土地後要信託給陽│ │ │ │ │ │ │信商業銀行,當時我認有銀行幫忙擔保,所│ │ │ │ │ │ │以才比較放心投資。 │ │ │ │ │ │ │ │ │ │ │ │ │ │④我三年間共可以收取5,263,92租金,本金│ │ │ │ │ │ │是否能回收? 因為時間還沒到,所以我不能│ │ │ │ │ │ │確定本金是否能回收。 │ │ │ │ │ │ │ │ │ │ │ │ │ │⑤我向成豐開發公司以1500萬元之代價購得│ │ │ │ │ │ │250坪的土地,我購得之土地實際價值僅約 │ │ │ │ │ │ │15萬元,加上前述利潤如果均能收取,總計│ │ │ │ │ │ │約1,315980元,我實際可回收的總金額僅 │ │ │ │ │ │ │1,465,980元,尚虧損00000000元,我於投 │ │ │ │ │ │ │資當時當然不知道會有如此結果,我以為是│ │ │ │ │ │ │很好的投資。 │ │ │ ├──┼───┼─────┼───────────────────┼────┼──┤ │3 │朱金生│94年3、4月│①我於94年3、4月間,透過朋友的介紹,他│95年7月 │ │ │ │ │間 │表示成豐開發公司計畫。要在苗栗縣大湖鄉│17日警訊│ │ │ │ │ │開發溫泉度假中心,經營五星級大飯店,前│時證述 │ │ │ │ │購買200多 │景看好, 正在對外招募投資人,因為我本人│ │ │ │ │ │萬元 │對於旅遊休閒業很有興趣,而且考量未來三│E1卷第55│ │ │ │ │ │通後景氣看好,所以我就有意思要投資,當│頁 │ │ │ │ │ │時我的朋友拿一些成豐開發公司的契約書給│ │ │ │ │ │ │我簽,還帶我去臺北市民生東路上的陽信商│ │ │ │ │ │ │業銀行開戶,我陸續共投資了約新臺幣200 │ │ │ │ │ │ │多萬元。介紹投資的友人姓廖俊明,他是在│ │ │ │ │ │ │板橋的住商不動產仲介公司任職。 │ │ │ │ │ │ │ │ │ │ │ │ │ │②當初成豐開發公司黃小姐有跟我說,為了│ │ │ │ │ │ │確保投資人的權益,成豐開發公司有把大湖│ │ │ │ │ │ │鄉要開發的土地,轉讓部分持份給投資人。│ │ │ │ │ │ │我不知道該筆土地的原本價值是多少,因為│ │ │ │ │ │ │我工作很忙,而且我本身對投資旅遊相關產│ │ │ │ │ │ │業很有興趣,所以我沒有去注意這些細節問│ │ │ │ │ │ │題。 │ │ │ │ │ │ │ │ │ │ │ │ │ │③黃小姐說保證3年後本金全部拿回,投資 │ │ │ │ │ │ │收益是以投資本金的6%至12%間浮動計算, │ │ │ │ │ │ │。我沒有考慮黃小姐表示3年後本金可全部 │ │ │ │ │ │ │拿回,且每月可固定領取投資收益這些事,│ │ │ │ │ │ │我純粹是看好旅遊業的未來。 │ │ │ │ │ │ │ │ │ │ │ │ │ │④黃小姐有說成豐開發公司3年後,如果公 │ │ │ │ │ │ │司有要上櫃,我們投資人有優先認購股票的│ │ │ │ │ │ │權利。 │ │ │ │ │ │ │ │ │ │ │ │ │ │⑤成豐開發公司以每坪600元購得土地,卻 │ │ │ │ │ │ │以每坪6萬元之價格轉售予我,我真的不知 │ │ │ │ │ │ │道這件事情,但以數字來看真的很不合理,│ │ │ │ │ │ │如果我知道這個狀況,我就不會投資了。 │ │ │ │ │ │ │ │ │ │ │ │ │ │⑥我不知我為何要做該等信託行為,我都是│ │ │ │ │ │ │依成豐開發公司人員黃小姐要求簽立文件,│ │ │ │ │ │ │在我的認知,我只是單純看好旅遊觀光業,│ │ │ │ │ │ │我想要投資,但我不知道成豐開發公司投資│ │ │ │ │ │ │開發的詳細細節,而我並不是一次就投資 │ │ │ │ │ │ │200多萬元,剛開始只是投資幾十萬元,後 │ │ │ │ │ │ │來手上又有錢就再陸續投資,前後共簽簽了│ │ │ │ │ │ │好幾次文件。 │ │ │ │ │ │ │ │ │ │ │ │ │ │⑦成豐開發公司若於信託契約到期後仍未對│ │ │ │ │ │ │土地進行開發,成豐開發公司必須要把錢退│ │ │ │ │ │ │給我。 │ │ │ ├──┼───┼─────┼───────────────────┼────┼──┤ │4 │陳志強│94年7月28 │①在94年7月左右,因為我軍中退休張博鈞 │95年7月 │ │ │ │ │日 │在成豐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公司上班│24日警訊│ │ │ │ │40坪 │做業務員,他來找我,告訴我他們公司在做│時證述 │ │ │ │ │ │土地買賣產品,要開發大湖遊樂區,未來獲│ │ │ │ │ │ │利好,來找投資這個產品,他們公司在投資│A2卷第 │ │ │ │ │ │土地,每一單位是60000元,我共買40個單 │566頁 │ │ │ │ │ │位0000000元,土地在苗栗縣大鄉興榮段, │ │ │ │ │ │ │地號167-344,這些土地公司說要開發成休 │ │ │ │ │ │ │閒園,我所買的土地是要用來開發的,到時│ │ │ │ │ │ │獲利很多,另外公司保證投資滿3年後所買 │ │ │ │ │ │ │土地可以賣回給公司。公司在開發時,土地│ │ │ │ │ │ │交給陽信銀行做土地信託,成豐公司並付我│ │ │ │ │ │ │每月收益0000000,每坪租金600元,另承諾│ │ │ │ │ │ │待公司上市後,可以優先認股和向我解說介│ │ │ │ │ │ │紹公司前景。我於是在94年7月28日和公司 │ │ │ │ │ │ │簽約購買。 │ │ │ │ │ │ │②購買成豐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在苗栗縣│ │ │ │ │ │ │大湖鄉興榮段土地,有過戶土地所有權狀,│ │ │ │ │ │ │公司告訴我是在土地開發內,要興建溫泉飯│ │ │ │ │ │ │店。我有去看過苗栗縣大湖鄉土地開發,他│ │ │ │ │ │ │說環評沒過,不能興建。 │ │ │ │ │ │ │③他們公司說我可以優先認購股票,沒說那│ │ │ │ │ │ │1家公司,要我先匯款給他們公司,我在94 │ │ │ │ │ │ │年8月初匯了10萬給成鑫公司買10張股票, │ │ │ │ │ │ │匯款單不見了。我到現在都沒拿到股票憑證│ │ │ │ │ │ │。 │ │ │ │ │ │ ├───────────────────┼────┼──┤ │ │ │ │①我有買成豐開發大湖土地開發案,我買40│95年7月 │ │ │ │ │ │坪240萬,是透過朋友介紹買的。他是裡面 │24日偵訊│ │ │ │ │ │的業務,土地有過戶,但權狀在陽信。投資│時證述 │ │ │ │ │ │開發案,因為他每坪給我租金600元。我不 │ │ │ │ │ │ │知道我的土地並不在開發案的範圍內。之前│B5卷第 │ │ │ │ │ │我不知道開發案三、四年來都沒有通過,案│236頁 │ │ │ │ │ │子爆發後上網才知道。 │ │ │ │ │ │ │ │ │ │ │ │ │ │②我有買勤龍股票,我買時,他們並沒有說│ │ │ │ │ │ │是什麼公司的股票。我匯款時以為是買成豐│ │ │ │ │ │ │的股票。錢我於94年8月初匯到成鑫帳戶。 │ │ │ │ │ │ │他們入主勤龍後,有說是買入主勤龍後,更│ │ │ │ │ │ │名的股票。應該是成豐生技。我買十張10萬│ │ │ │ │ │ │元。我是94年8月份匯到成鑫帳戶,為何錢 │ │ │ │ │ │ │匯成鑫,我不知道。有說三年的閉鎖期。我│ │ │ │ │ │ │不知道成鑫公司並不是勤龍私募股票的特定│ │ │ │ │ │ │人。我不知道成鑫公司三年無法轉股票給我│ │ │ │ │ │ │們。我也不知道勤龍私募股價是5.43元。 │ │ │ ├──┼───┼─────┼───────────────────┼────┼──┤ │5 │賴玉明│94年8月12 │①在94年08月左右,因為我朋友歐建志在成│95年7月 │ │ │ │ │日 │豐開發企業股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上班做業│24日警訊│ │ │ │ │5坪 │務員,他來找我,告訴我他們公司在做土地│時證述 │ │ │ │ │ │買賣產品,開發大湖遊樂區,未來獲利很妤│ │ │ │ │ │ │,來找投資這個產品,他們公司在投資土地│A2卷第 │ │ │ │ │ │,每一單位是60000元,我共買5個單位 │586頁 │ │ │ │ │ │300000元,土地在苗栗縣大湖鄉興榮段167-│ │ │ │ │ │ │84地號,這些土地公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 │ │ │ │ │ │,我所買的土地是要用來開發的,到時獲利│ │ │ │ │ │ │很多,另外公司保證我投資滿3年後所買土 │ │ │ │ │ │ │地可以賣回給公司。公司在開發時,土地交│ │ │ │ │ │ │給陽信銀行做土地信託,公司並付我每月收│ │ │ │ │ │ │益3000元,每坪租金600元,租金是另承諾 │ │ │ │ │ │ │待公司上市後,可以優先認股和向我解說介│ │ │ │ │ │ │紹公司前景。我於是在94年8月左右和公司 │ │ │ │ │ │ │簽約購買。 │ │ │ │ │ │ │ │ │ │ │ │ │ │②我有參加成豐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我│ │ │ │ │ │ │招募購買勤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私募股票,│ │ │ │ │ │ │我有5股5張共5萬。成豐開發公司業務員他 │ │ │ │ │ │ │說成豐開發公司要併購勤龍實業股份有限公│ │ │ │ │ │ │司,勤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有上櫃股票可以│ │ │ │ │ │ │認股。 │ │ │ │ │ │ ├───────────────────┼────┼──┤ │ │ │ │①我有買成豐開發大湖土地開發案,94年 │95年7月 │ │ │ │ │ │8月買5坪30萬,是透過朋友介紹買的。投資│24日偵訊│ │ │ │ │ │開發案,有土地過戶是給我保障,我不知道│時證述 │ │ │ │ │ │我買的土地並不在開發案的範圍內,我也不│ │ │ │ │ │ │知道開發案三、四年來都沒有通過。我不知│B5卷第 │ │ │ │ │ │道投資的款項被挪用。 │236頁 │ │ │ │ │ │ │ │ │ │ │ │ │②我有買勤龍股票,我買五張五萬,我匯到│ │ │ │ │ │ │成鑫帳戶,為何匯到成鑫帳戶,我不知道,│ │ │ │ │ │ │是業務員說的。我是94年10月26日匯款的。│ │ │ │ │ │ │業務員他說成豐要併購勤龍,要改生化科技│ │ │ │ │ │ │,很有前瞻性,所以我才買股票投資勤龍。│ │ │ │ │ │ │他有說三年的閉鎖期。我不知道成鑫公司並│ │ │ │ │ │ │不是勤龍私募股票的特定人。我也不知道成│ │ │ │ │ │ │鑫公司無法轉股票給我們。 │ │ │ ├──┼───┼─────┼───────────────────┼────┼──┤ │6 │陳紫惠│94年6月1日│①我在94年05月左右,因為我朋友王忠富 │95年7月 │ │ │ │ │6坪 │在成豐開發公司台中分公司上班做業務員,│27日警訊│ │ │ │ │ │告訴我他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要開發│時證述 │ │ │ │ │ │大湖遊樂區,未來獲利很好,每一單位是 │ │ │ │ │ │ │60000元,我共買6個單位360000元,土地在│A2卷第 │ │ │ │ │ │苗栗縣大湖鄉興榮段,地號167-367,我忘 │608頁 │ │ │ │ │ │他內容說什麼,因為我沒有很用心去聽。公│ │ │ │ │ │ │司在開發時,土地交給陽信銀行做土地信託│ │ │ │ │ │ │,陽信並付我每月收益3600元,我只知道 │ │ │ │ │ │ │3600元是我投資的百分之12利息。我於是在│ │ │ │ │ │ │94年5月左右和公司簽約購買。我購買的土 │ │ │ │ │ │ │地是否在土地開發內,我不清楚。 │ │ │ │ │ │ │ │ │ │ │ │ │ │②我有參加成豐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我│ │ │ │ │ │ │招募購買私募股票,業務員來告訴我,說我│ │ │ │ │ │ │有買土地,可以買他們公司上櫃股票,我忘│ │ │ │ │ │ │了是哪一家上櫃公司,他叫我買6張股票, │ │ │ │ │ │ │共6萬元,我匯給成鑫投資公司,我曾向業 │ │ │ │ │ │ │務員要股票,他告訴我快了。 │ │ │ │ │ │ ├───────────────────┼────┼──┤ │ │ │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朋友在│95年7月 │ │ │ │ │ │台中成豐開發分公司上班,我是透過他買。│27日偵訊│ │ │ │ │ │我買了6單位36萬,是去年四、五月買的。 │時證述 │ │ │ │ │ │我不知道大湖案沒有通過。我知道我買的土│ │ │ │ │ │ │地不是在大湖開發案範圍內。我投資主要是│B1卷第 │ │ │ │ │ │投資利潤。 │143頁 │ │ │ │ │ │ │ │ │ │ │ │ │②我有向他們買股票,是營業員向我推銷說│ │ │ │ │ │ │他們要發行股票。我買六張我匯六萬到成鑫│ │ │ │ │ │ │公司。沒有說何時拿到股票,我忘記有無說│ │ │ │ │ │ │股票有三年閉鎖期。所召募的股票,營業員│ │ │ │ │ │ │說以面值收錢,我是半捧場。 │ │ │ ├──┼───┼─────┼───────────────────┼────┼──┤ │7 │薛建興│94年9月7日│①在94年09月左右,因為我在台中市上班時│95年7月 │ │ │ │ │3坪 │接到成豐集團業務俞怡電話,自稱是成豐開│27日警訊│ │ │ │ │ │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上班做業務│時證述 │ │ │ │ │ │員,告訴我她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每│ │ │ │ │ │ │一單位是60000元,我共買3個單位180000元│A2卷第 │ │ │ │ │ │,土地在苗栗縣大湖鄉興榮段,地號我忘了│624頁 │ │ │ │ │ │,這些土地公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我所│ │ │ │ │ │ │買的土地是要用來開發的,到時獲利很多,│ │ │ │ │ │ │另外公司保證投資滿3年後所買土地可以賣 │ │ │ │ │ │ │回給公司。公司在開發時,土地交給陽信銀│ │ │ │ │ │ │行做土地信託,公司並付我每月收益1800,│ │ │ │ │ │ │每坪租金600元,租金是另承諾待公司上市 │ │ │ │ │ │ │後,可以優先認股和向我解說介紹公司前景│ │ │ │ │ │ │。我於是在94年9月左右和公司簽約購買。 │ │ │ │ │ │ │我所購買土地的錢都是當面拿給俞怡業務員│ │ │ │ │ │ │。 │ │ │ │ │ │ │ │ │ │ │ │ │ │②他當時是向我表示購買成豐公司土地買賣│ │ │ │ │ │ │產品,要開發大湖遊樂區,投資土地18萬可│ │ │ │ │ │ │以優先認股股票3萬元,我都直接拿現金給 │ │ │ │ │ │ │該業務員,但我當時也不知道是購買何家公│ │ │ │ │ │ │司之股票,但事後該俞怡業務員才向我表示│ │ │ │ │ │ │係購買「勤龍公司」股票。我購買勤龍實業│ │ │ │ │ │ │股份有限公司私募股票3萬元。 │ │ │ │ │ │ │ │ │ │ │ │ │ │③公司告訴我是在土地開發內。 │ │ │ │ │ │ ├───────────────────┼────┼──┤ │ │ │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是94年│95年7月 │ │ │ │ │ │9月7日向營業員買18萬3單位。我不知道土 │27日偵訊│ │ │ │ │ │地有無過戶給我,但租金有進來,我不知道│時證述 │ │ │ │ │ │大湖案沒過,營業員沒跟我說。我不知道我│ │ │ │ │ │ │買的土地不是在大湖開發案範圍內。我主要│B1卷第 │ │ │ │ │ │是買預期開發利潤。 │143頁 │ │ │ │ │ │ │ │ │ │ │ │ │②我有向他們買股票,買三萬,是94年10月│ │ │ │ │ │ │20日買的。是買成豐股票或入主勤龍的股票│ │ │ │ │ │ │,營業員沒有講,後來才說是勤龍股票。他│ │ │ │ │ │ │說三年後可以買賣股票。三年後股價會上揚│ │ │ │ │ │ │。沒有說股票何時是交割,他只有給我優先│ │ │ │ │ │ │股栗認購證明書給我。錢我匯到成鑫公司。│ │ │ │ │ │ │他說三年後拿到股票。 │ │ │ ├──┼───┼─────┼───────────────────┼────┼──┤ │8 │陳天恩│94年8月12 │①我在94年8月間一位俞怡小姐在成豐開發 │95年7月 │ │ │ │ │日、8月23 │公司做營業員,她到我的辦公室樓下會客室│27日警訊│ │ │ │ │日、10月20│推銷土地投資,她以筆記型電腦展示公司簡│時證述 │ │ │ │ │日 │介,說明他們公司在做土地開發,在苗栗縣│ │ │ │ │ │共9坪 │大湖地區有開發溫泉飯店,每1單位 (即1坪│A2卷第 │ │ │ │ │ │)新量幣6萬元,1次至少要買3坪,我在94年│632頁 │ │ │ │ │ │8月12日及94年8月23日各買3坪共6坪達36萬│ │ │ │ │ │ │元,94年10月20日再買3坪18萬元,總共投 │ │ │ │ │ │ │資54萬元。我只記得所購買土地在苗栗縣大│ │ │ │ │ │ │湖鄉附近,我所購買這些土地將由成豐開發│ │ │ │ │ │ │公司開發成休閒旅遊區。在開發期間,公司│ │ │ │ │ │ │向我承租土地3年,並付我每月租金1%, │ │ │ │ │ │ │5,400元,並承諾3年期滿由公司以原價買回│ │ │ │ │ │ │,另承諾待公司上市後,可以優先認股,於│ │ │ │ │ │ │是我向其優先認股成豐開發公司之股票6張 │ │ │ │ │ │ │,共6萬元。過程中向我解說介紹公司願景 │ │ │ │ │ │ │,於是便和該公司簽約購買共9坪土地並收 │ │ │ │ │ │ │取利息。開發期間成豐公司將我所購買之土│ │ │ │ │ │ │地信託給陽信商業銀行。我有固定收到利息│ │ │ │ │ │ │,大約都是自動轉帳匯款至我帳戶,至上個│ │ │ │ │ │ │月為止均有正常匯利息。 │ │ │ │ │ │ │ │ │ │ │ │ │ │②當初訂契約時是說要承租土地以利開發,│ │ │ │ │ │ │3年期滿會以原價買回,我認為開發成功會 │ │ │ │ │ │ │增值,該公司應該曾以原價買回償還我本金│ │ │ │ │ │ │。我沒有以土地所有權狀之地號確認我所購│ │ │ │ │ │ │買的土地是否在預定開發的土地範圍內。 │ │ │ │ │ │ │ │ │ │ │ │ │ │③我有跟俞怡保持聯絡,她也從未提過開發│ │ │ │ │ │ │進度,但是她提過公司另巳買下大聖樂園另│ │ │ │ │ │ │作開發,公司並有辦理一日遊的活動,但我│ │ │ │ │ │ │未前往。 │ │ │ │ │ │ ├───────────────────┼────┼──┤ │ │ │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分三次│95年7月 │ │ │ │ │ │買,從去年八月開始買,買九坪土地。是營│27日偵訊│ │ │ │ │ │業員來介紹,匯了54萬,我拿現金給櫃臺員│時證述 │ │ │ │ │ │。陽信銀行有按時給我租金。我不知道大湖│ │ │ │ │ │ │案沒有通過,是後來媒體報導才知道。我不│B1卷第 │ │ │ │ │ │知道我買的土地不是在大湖開發案範圍內。│143頁 │ │ │ │ │ │我投資主要是有利息。 │ │ │ │ │ │ │ │ │ │ │ │ │ │②我有向他們買股票。我是匯到成鑫帳戶。│ │ │ │ │ │ │我買了六張六萬。 │ │ │ │ │ │ │我是優先認股。買後他們才說可以看勤龍的│ │ │ │ │ │ │股票。我應該是八月間與土地一起買,沒有│ │ │ │ │ │ │說何時拿到股票。營業員有說買股票有三年│ │ │ │ │ │ │閉鎖期。我不知道為何我要買股票,我想了│ │ │ │ │ │ │解股票。 │ │ │ ├──┼───┼─────┼───────────────────┼────┼──┤ │9 │李謝麗│93年9月24 │①我在93年09月左右,因為我朋友姜紹甫在│95年7月 │ │ │ │琴 │日 │成豐開發公司高雄分公司上班做業務員,他│27日警訊│ │ │ │ │30坪 │來找我,告訴我他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時證述 │ │ │ │ │ │,要開發大湖遊樂區,未來獲很好,來找投│ │ │ │ │ │ │資這個產品,他們公司在投資土地,每一單│A2卷第 │ │ │ │ │ │立是60000元,我共買30個單位0000000元 │677頁 │ │ │ │ │ │,土地在苗栗縣大湖鄉○○段000000地號,│ │ │ │ │ │ │這些土地公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我所買│ │ │ │ │ │ │的土地是要用來開發的,到時獲利很多,另│ │ │ │ │ │ │外公司保證投資滿3年後所買土地可以賣回 │ │ │ │ │ │ │給公司。公司在開發時,土地交給陽信銀行│ │ │ │ │ │ │做土地信託,公司並付我每月收益119470元│ │ │ │ │ │ │,每坪租金600元,租金是另承諾待公司上 │ │ │ │ │ │ │市後,可以優先認股和向我解說介紹公司前│ │ │ │ │ │ │景。我於是在93年9月左右和公司簽約購買 │ │ │ │ │ │ │。 │ │ │ │ │ │ │ │ │ │ │ │ │ │②我購買的土地是在開發內。 │ │ │ │ │ │ │ │ │ │ │ │ │ │③我有參加成豐開發公司招募購買勤龍實業│ │ │ │ │ │ │公司私募股票,買22股共22萬元整,匯款到│ │ │ │ │ │ │成鑫投資公司,戶名:洪政堯。 │ │ │ │ │ │ │成豐開發公司業務員向我解說招募購買「勤│ │ │ │ │ │ │龍實業公司」私募股票,他說「成豐開發公│ │ │ │ │ │ │司」要併購「勤龍實業公司」,「勤龍實業│ │ │ │ │ │ │公司」有上櫃股票可以認股。 │ │ │ │ │ │ ├───────────────────┼────┼──┤ │ │ │ │①我有買成豐大湖土地開發案,我買30坪 │95年7月 │ │ │ │ │ │180萬,是93年9月24日買的。買開發案土地│27日偵訊│ │ │ │ │ │是因為朋友在成豐做營業員,介紹我買的。│時證述 │ │ │ │ │ │我投資是因為業務說土地可以過戶給我,土│ │ │ │ │ │ │地可以做休閒開發之用。我不知道我買的土│B1卷第 │ │ │ │ │ │地不在開發範圍內。我有拿到租金,我不知│185頁 │ │ │ │ │ │土地開發案都沒有通過。 │ │ │ │ │ │ │ │ │ │ │ │ │ │②我有買股票,買22萬22張,我匯到成鑫帳│ │ │ │ │ │ │戶,去年九月買的。只有匯款單。沒有其他│ │ │ │ │ │ │憑證。我是買勤龍的股票。他說三年不能買│ │ │ │ │ │ │賣,但股票是我的,因為股票還沒有下來,│ │ │ │ │ │ │如果下來會拿給我。他沒有說我買的是股權│ │ │ │ │ │ │不是股票,他說我買的是股票。 │ │ │ ├──┼───┼─────┼───────────────────┼────┼──┤ │10 │葉紋君│94年6月23 │①94年06月左右,我媽朋友吳麗卿在成豐公│95年7月 │ │ │ │ │日 │司台中分公司上班做業務員,他來找我媽,│28日警訊│ │ │ │ │3坪 │告訴我她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要開發│時證述 │ │ │ │ │ │大湖遊樂區,未來獲利很好,來找投資這個│ │ │ │ │ │ │產品他們公司在投資土地,每一單位是 │A2卷第 │ │ │ │ │ │60000元,我共買3個單位180000,土地在苗│695頁 │ │ │ │ │ │栗縣大湖鄉興榮段,地號167-356號,這些 │ │ │ │ │ │ │土地公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和溫泉會館,│ │ │ │ │ │ │我所買的土地是要用來開發的,到時候獲利│ │ │ │ │ │ │很多,另外公司保證投資滿3年後所買土地 │ │ │ │ │ │ │可以賣回給公司。公司在開發時,土地交給│ │ │ │ │ │ │陽信銀行作土地信託,公司並付我每月收益│ │ │ │ │ │ │l、800元,每坪租金600元,租金是另承諾 │ │ │ │ │ │ │待公司上市後,可以優先認股和向我解說介│ │ │ │ │ │ │紹公司前景。我於在94年6月23日和公司簽 │ │ │ │ │ │ │約購買。 │ │ │ │ │ │ │ │ │ │ │ │ │ │②公司告訴我是在土地開發內,我才會 │ │ │ │ │ │ │買土地。 │ │ │ │ │ │ │ │ │ │ │ │ │ │③吳麗卿在94年10月24日來找我們買股票,│ │ │ │ │ │ │她拿1張成豐公司借殼上市的報紙給我看, │ │ │ │ │ │ │說紡織公司要轉型生物科技公司,但是我忘│ │ │ │ │ │ │了是那家公司,他說1股10元,他向我收了 │ │ │ │ │ │ │錢3萬元,我買了3張後,匯款給成鑫投資公│ │ │ │ │ │ │司。他說公司要上市,要很多投資人才能上│ │ │ │ │ │ │市。 │ │ │ │ │ │ ├───────────────────┼────┼──┤ │ │ │ │①我有買成豐開發大湖案上地,是94年6月 │95年7月 │ │ │ │ │ │買三坪18萬。為何買土地,是因為銀行沒有│28日偵訊│ │ │ │ │ │利息,這個投資獲利是年利率百分之十二,│時證述 │ │ │ │ │ │我是買投資開發利益。沒有說開發案有無通│ │ │ │ │ │ │過等,但我去公司他有放影片,有挖土機在│B1卷第 │ │ │ │ │ │動土。他們說已經有在動工,最近我去確認│237頁 │ │ │ │ │ │,他們才說是影片在挖路。我不知道我買的│ │ │ │ │ │ │土地不在他們申請開發案的範圍內。如果知│ │ │ │ │ │ │道不是開發案的土地,我就不會買了。 │ │ │ │ │ │ │ │ │ │ │ │ │ │②我有買成豐集團推銷的股票,業務員有說│ │ │ │ │ │ │是優先認股權,後來說公司要上市,後來我│ │ │ │ │ │ │看匯款單,我才知道是匯給成鑫,是他幫我│ │ │ │ │ │ │匯的。我有優先認股憑證,但不見了。是成│ │ │ │ │ │ │豐集團出具的優先認股。買何股票,因為他│ │ │ │ │ │ │拿剪報給我看,上面是借殼上市,是紡織股│ │ │ │ │ │ │,但名稱我忘了。後來看報紙才記是勤龍紡│ │ │ │ │ │ │織。我是在去年十月買的。我不知道勤龍股│ │ │ │ │ │ │票去年私募股價是5.43元,業務說是10元。│ │ │ ├──┼───┼─────┼───────────────────┼────┼──┤ │ │林昭碧│93年11月16│①我在93年11月左右,因為我太太有一個親│95年7月 │ │ │ │ │日 │戚王翠屏在成豐集團台北總公司上班當業務│28日警訊│ │ │ │ │6坪 │員,向我解說有關她們公司做土地開發成休│時證述 │ │ │ │ │ │閒樂園,每一單位是60000元,我共買6個單│ │ │ │ │ │ │位360,000元,土地在苗栗縣大湖鄉興榮段 │A2卷第 │ │ │ │ │ │,地號我忘了,這些土地公司說要開發成休│707頁 │ │ │ │ │ │閒樂園,我所買的土地是要用來開發的,到│ │ │ │ │ │ │時獲利很多,另外公司保證投資滿3年後所 │ │ │ │ │ │ │買土地可以賣回給公司。公司在開發時,土│ │ │ │ │ │ │地交給陽信銀戶做土地信託,公司並付我每│ │ │ │ │ │ │月收益3, 600元,每坪租金600元,租金是 │ │ │ │ │ │ │另承諾待公司上市後,可以優先認股和向我│ │ │ │ │ │ │解說介紹公司前景。我於是在93年11月16日│ │ │ │ │ │ │到台中中港路分公司和業務王翠屏簽約。 │ │ │ │ │ │ │ │ │ │ │ │ │ │②公司告訴我是在土地開發內。 │ │ │ │ │ │ │ │ │ │ │ │ │ │③我沒有參加成豐開發公司向我招募購買勤│ │ │ │ │ │ │ 龍實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 │ │ │ ├───────────────────┼────┼──┤ │ │ │ │①我有買成豐開發大湖案土地,我是93年11│95年7月 │ │ │ │ │ │月16日買六坪。我買土地是因為業務員與我│28日偵訊│ │ │ │ │ │有親戚關係,服務很好,我是買投資開發利│時證述 │ │ │ │ │ │益。沒有說開發案沒有通過,有廣告單給我│ │ │ │ │ │ │看。我不知道我買的土地不在他們申請開發│B1卷第 │ │ │ │ │ │的範圍內。我不知道賣給我的土地是每坪3 │237頁 │ │ │ │ │ │至5百元買的。如果知道不是開發案的土地 │ │ │ │ │ │ │,我不會買。業務員當初說是開發的利益。│ │ │ │ │ │ │ │ │ │ │ │ │ │②我太太劉彩琴好像有用我名字匯錢到成鑫│ │ │ │ │ │ │ 公司買成豐集團推銷的股票。有優先認股│ │ │ │ │ │ │ 憑證,我買了六張。警訊好像有誤。我是│ │ │ │ │ │ │ 買成鑫的股票。有無說閉鎖三年,我太太│ │ │ │ │ │ │ 才知道。我不知道勤龍股票去年的私募股│ │ │ │ │ │ │ 價是5.43元。 │ │ │ ├──┼───┼─────┼───────────────────┼────┼──┤ │ │陳淑惠│94年7月20 │①我在94年07月左右,因為我朋友吳麗卿在│95年7月 │ │ │ │ │日 │成豐開發公司台中分公司上班做業務員,他│28日警訊│ │ │ │ │8坪 │來找我,告訴我她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時證述 │ │ │ │ │ │,要開發大湖遊樂區,未來獲利很好,,來│ │ │ │ │ │ │找投資這個產品,他們公司在投資土地,每│A2卷第 │ │ │ │ │ │一單立是60000元,我共買8個單位480000元│715頁 │ │ │ │ │ │,土地在苗栗縣大湖鄉○○段0000000地號 │ │ │ │ │ │ │,這些土地公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我所│ │ │ │ │ │ │買的土地是要用來開發的,到時獲利很多,│ │ │ │ │ │ │另外公司保證投資滿3年後所買土地可以賣 │ │ │ │ │ │ │回給公司。公司在開發時,土地交給陽信銀│ │ │ │ │ │ │行做土地信託,公司並付我每月收益4800元│ │ │ │ │ │ │,每坪租金600元,租金是另承諾待公司上 │ │ │ │ │ │ │市後,可以優先認股和向我解說介紹公司前│ │ │ │ │ │ │景。我於是在94年7月20日左右和公司簽約 │ │ │ │ │ │ │購買。 │ │ │ │ │ │ │ │ │ │ │ │ │ │②公司告訴我是在土地開發內,我才會 │ │ │ │ │ │ │買土地。 │ │ │ │ │ │ │ │ │ │ │ │ │ │③吳麗卿在94年10月24日來找我們買股票,│ │ │ │ │ │ │買賣過程是我女兒處理。我買了8張,付了8│ │ │ │ │ │ │萬。 │ │ │ │ │ │ ├───────────────────┼────┼──┤ │ │ │ │①我有買成豐開發大湖案土地,94年7月20 │95年7月 │ │ │ │ │ │日買八坪。為何買土地,是因為我朋友說買│28日偵訊│ │ │ │ │ │土地,三年後他們會把土地再買回。我是買│時證述 │ │ │ │ │ │投資開發利益。沒有說開發案有無通過等。│ │ │ │ │ │ │他說土地是在開發案範圍上面,有拿目錄給│B1卷第 │ │ │ │ │ │我看。我不知道賣給我的土地是每坪3至五 │237頁 │ │ │ │ │ │百元買的。他一直保證沒有問題,如果不是│ │ │ │ │ │ │在開發範圍內的土地,我就不會買。 │ │ │ │ │ │ │ │ │ │ │ │ │ │②我有買成豐集團推銷的股票,我買八張,│ │ │ │ │ │ │和我女兒一起買的。事情是我女兒葉紋君負│ │ │ │ │ │ │責。我有成豐集團出具的優先認股憑證。 │ │ │ ├──┼───┼─────┼───────────────────┼────┼──┤ │ │陳貞枝│94年5月17 │①我購買成豐開發公司土地產品共買二筆,│95年8月4│ │ │ │ │日、7月27 │第一筆我在94年05月17日左右,因為我朋友│日警訊時│ │ │ │ │日 │是公司擔任業務員陳錦美介紹,他來找我,│證述 │ │ │ │ │共6坪 │公司告訴我三年到期先會把投資金錢退還給│ │ │ │ │ │ │我,所以我才買下產品,每一單位18000元 │A2卷第 │ │ │ │ │ │,我共買一個單位180000元,土地在苗栗縣│752頁 │ │ │ │ │ │大湖鄉興榮段,地號167-84,這些土地公司│ │ │ │ │ │ │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我所買的土地是要用│ │ │ │ │ │ │來開發的,公司在開發時,土地交給陽信銀│ │ │ │ │ │ │行做土地信託,公司並付我每月收益1800元│ │ │ │ │ │ │,每坪租金600元,可以優先認股和向我解 │ │ │ │ │ │ │說介紹公司前景。我於是在94年05月17日左│ │ │ │ │ │ │右和公司簽約購買。第二筆我在94年7月27 │ │ │ │ │ │ │日左右,又來找我投資這個產品,每一單位│ │ │ │ │ │ │是180000元,我共買一個單位1800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不了解我購買土地是否在土地開發內。│ │ │ │ │ │ │ │ │ │ │ │ │ │③我沒有參加成豐開發公司向我招募購買龍│ │ │ │ │ │ │ 實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 ├──┼───┼─────┼───────────────────┼────┼──┤ │ │張正良│94年4月間 │①我在94年04月左右,因為我是成豐公司 │95年8月4│ │ │ │ │3坪 │業務員自己買下的每一單位是60000元,我 │日警訊時│ │ │ │ │ │共買三個單位180000元,土地在苗栗大湖鄉│證述 │ │ │ │ │ │興榮段,地號167-367,這些土地公司說要 │ │ │ │ │ │ │開發成休閒樂園,另外公司保證投資滿3年 │A2卷第 │ │ │ │ │ │後所買土地以原價收回。公司在開發時,自│774頁 │ │ │ │ │ │己本人到陽信銀行做土地信託,公司並付我│ │ │ │ │ │ │每月收益1800兀,每坪租金600,另承諾待 │ │ │ │ │ │ │公司上市後,可以優先認股。我於是在94年│ │ │ │ │ │ │04月左右和公司簽約購買。 │ │ │ │ │ │ │ │ │ │ │ │ │ │②我不了解我購買土地是否在土地開發內。│ │ │ │ │ │ │ │ │ │ │ │ │ │③我沒有參加成豐開發公司向我招募購買勤│ │ │ │ │ │ │龍實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 │ │ │ ├───────────────────┼────┼──┤ │ │ │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去年四│95年8月4│ │ │ │ │ │月買三坪地共18萬。我本身是業務,我於去│日偵訊時│ │ │ │ │ │年12月離職。陽信銀行有按時給我租金。我│證述 │ │ │ │ │ │不知道大湖案沒有通過。我不知道我買的土│ │ │ │ │ │ │地不是在大湖開發案範圍內,我沒有去了解│B1卷第 │ │ │ │ │ │土地地號及所在地。如何向客戶推銷?就陽│442頁 │ │ │ │ │ │信有信託,所以我們就相信。只知銷售的土│ │ │ │ │ │ │地在大湖。但我們沒有去求證。當初向客戶│ │ │ │ │ │ │說所買的土地在開發範圍內,我沒有去了解│ │ │ │ │ │ │,他們說那邊有一塊地在運作。是買土地或│ │ │ │ │ │ │開發利益?因為三年就可買回,類似定存投│ │ │ │ │ │ │資。我不知道買大湖開發案的錢被挪用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他們買股票,公司沒有推銷,我│ │ │ │ │ │ │後來才知道有私募股票之事,是公司要借殼│ │ │ │ │ │ │上市。 │ │ │ ├──┼───┼─────┼───────────────────┼────┼──┤ │ │鄭買素│94年7月26 │①我在94年07月26日左右,因我兒子鄭哲琳│95年8月 │ │ │ │玉 │日 │介紹,我兒子來找我,告訴我他們公司在做│4日警訊 │ │ │ │ │3坪 │土地買賣產品,要開發大湖遊樂區,來找我│時證述 │ │ │ │ │ │投資這個產品,他們公司在投資土地,每一│ │ │ │ │ │ │單位是60000,我共買三個單位180000元, │A2卷第 │ │ │ │ │ │土地在苗栗縣大湖鄉興榮段,地號167-84,│780頁 │ │ │ │ │ │這些土地公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買的土│ │ │ │ │ │ │地是要用來開發的,到時獲利很多,另外公│ │ │ │ │ │ │司投資滿3年後所買土地可以賣回給公司。 │ │ │ │ │ │ │公司在開發時,土地交給陽信銀行做土地信│ │ │ │ │ │ │託,公司並付我每月收益1800元,每坪租金│ │ │ │ │ │ │600元,租金是另承諾待公司上市後,可以 │ │ │ │ │ │ │優先認股和向我解說介紹公司前景。我於是│ │ │ │ │ │ │在94年1月(?)左右和公司簽約購買。 │ │ │ │ │ │ │ │ │ │ │ │ │ │②我不了解我購買土地是否在土地開發內。│ │ │ │ │ │ │ │ │ │ │ │ │ │③我沒有參加成豐開發公司向我招募購買勤│ │ │ │ │ │ │ 龍實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 │ │ │ ├───────────────────┼────┼──┤ │ │ │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是我兒介│95年8月4│ │ │ │ │ │紹買的。我去年七月買三坪地共18萬。陽信│日偵訊時│ │ │ │ │ │銀行有按時給我租金。我沒有去大湖案看過│證述 │ │ │ │ │ │,我兒子有去看過。我不知道大湖案沒有通│ │ │ │ │ │ │過,最近看報紙才知道。我不知道我買的土│B1卷第 │ │ │ │ │ │地不是在大湖開發案範圍內。有說三年後會│442頁 │ │ │ │ │ │以原價買回。是買地或開發利益?是要給我│ │ │ │ │ │ │兒子業績。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他們買股票,我兒子有買。我兒│ │ │ │ │ │ │子有說買勤龍公司的股票,買了55張。他說│ │ │ │ │ │ │人家說會賺錢,他就投資。 │ │ │ ├──┼───┼─────┼───────────────────┼────┼──┤ │ │李曉青│94年7月間 │①我在94年7月左右,因為我朋友的朋友在 │95年7月 │ │ │ │ │13坪 │成豐開發公司台北分公司上班做業務員,他│31日警訊│ │ │ │ │ │來找我,告訴我他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時證述 │ │ │ │ │ │,要開發大湖遊樂區,未來獲利很好,來找│ │ │ │ │ │ │我投資這個產品,他們公司在投資土地,每│A2卷第 │ │ │ │ │ │一單位是60000元,我共買13個單位780000 │791頁 │ │ │ │ │ │元,土地在苗栗縣大湖鄉○○段000000地號│ │ │ │ │ │ │,這些土地公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我所│ │ │ │ │ │ │買的土地是要用來開發的,到時獲利很多,│ │ │ │ │ │ │另外公司保證投資滿3年後所買土地可以賣 │ │ │ │ │ │ │回給公司。公司在開發時,土地交給陽信銀│ │ │ │ │ │ │行做土地信託,公司並付我每月收益7800我│ │ │ │ │ │ │於是在94年7月左右和公司簽約購買。 │ │ │ │ │ │ │ │ │ │ │ │ │ │②我不清楚是否在土地開發內。 │ │ │ │ │ │ │ │ │ │ │ │ │ │③我沒有參加成豐開發公司向我招募購買勤│ │ │ │ │ │ │ 龍實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 │ │ │ ├───────────────────┼────┼──┤ │ │ │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去年七│95年7月 │ │ │ │ │ │月買有13坪地共78萬。是透過業務員買的。│31日偵訊│ │ │ │ │ │陽信銀行有按時給我租金,我不知道大湖案│時證述 │ │ │ │ │ │沒過,我也不知道我買的土地不是在大湖開│ │ │ │ │ │ │發案範圍內。我投資是因為,他們說投資報│B1卷第 │ │ │ │ │ │酬率高,開發後有利益,又有土地。 │272頁 │ │ │ │ │ │他們說三年到期公司會買回去。 │ │ │ │ │ │ │ │ │ │ │ │ │ │②我在市場有買他們的股票,沒有買私募股│ │ │ │ │ │ │票。 │ │ │ ├──┼───┼─────┼───────────────────┼────┼──┤ │ │呂美香│94年7月8日│①我在94年7月左右,因為成豐開發公司高 │95年7月 │ │ │ │ │7坪 │雄分公司業務員柯振裕,他來找我,告訴我│31日警訊│ │ │ │ │ │他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要開發大湖遊│時證述 │ │ │ │ │ │樂區,來找投資這個產品,公司在投資土地│ │ │ │ │ │ │,每一單位是60000元,我共買7個單位 │A2卷第 │ │ │ │ │ │420000,土地在苗栗縣大湖鄉興榮段167-84│797頁 │ │ │ │ │ │地號,這些土地公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 │ │ │ │ │ │我所買的土地是要用來開發,另外公司保證│ │ │ │ │ │ │投資滿3年後所買土地可以賣回給公司。公 │ │ │ │ │ │ │司在開發時,土地交給陽信銀行做土地信託│ │ │ │ │ │ │,公司並付我每月收益4200元,每坪租金 │ │ │ │ │ │ │600元,租金是另承諾待公司上市後,可以 │ │ │ │ │ │ │優先認股和向我解說介紹公司前景。我於是│ │ │ │ │ │ │在94年7月左右和公司簽約購買。 │ │ │ │ │ │ │ │ │ │ │ │ │ │②我購買的土地,是否在土地開發內我不清│ │ │ │ │ │ │楚。 │ │ │ │ │ │ │ │ │ │ │ │ │ │③我有參加成豐開發公司招募購買勤龍實業│ │ │ │ │ │ │公司之私募股票,7張共7萬是匯款到成鑫投│ │ │ │ │ │ │資公司,戶名:洪政堯。成豐開發公司業務│ │ │ │ │ │ │員他說成豐開發公司要併購勤龍實業公司,│ │ │ │ │ │ │勤龍實業公司有上櫃股票可以認股,認購私│ │ │ │ │ │ │募股票滿3年就可以領回勤龍實業公司的股 │ │ │ │ │ │ │票自由買賣。 │ │ │ │ │ │ ├───────────────────┼────┼──┤ │ │ │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去年七│95年7月 │ │ │ │ │ │月透過業務員買七坪地共42萬。陽信銀行有│31日偵訊│ │ │ │ │ │按時給我租金。我不知道大湖案沒有通過,│時證述 │ │ │ │ │ │我買時,他們說在申請中。我不知道我買的│ │ │ │ │ │ │土地不是在大湖開發案範圍內。是買土地或│B1卷第 │ │ │ │ │ │開發利益,因為業務說會付租金,三年後會│323頁 │ │ │ │ │ │贖回。我不知道是「得」贖回不一定會贖回│ │ │ │ │ │ │,我以為一定會贖回。 │ │ │ │ │ │ │ │ │ │ │ │ │ │②我有向他們買股票,是94年10月27日匯到│ │ │ │ │ │ │成鑫公司。我買七張七萬,他說買股票後三│ │ │ │ │ │ │年拿到股票。他說成豐要上市,因為不容易│ │ │ │ │ │ │,所以買勤龍要借殼上市,他說勤龍可能之│ │ │ │ │ │ │後更名為成豐。所以他可能給我是更名為成│ │ │ │ │ │ │豐公司的股票我買股票是因為他說公司有潛│ │ │ │ │ │ │力,以後會漲。我購買的時候有看勤龍的股│ │ │ │ │ │ │價。他有說買股票有三年閉鎖期。我不知道│ │ │ │ │ │ │去年私募股票股價是5.43元。叫我匯到成鑫│ │ │ │ │ │ │是因為他說用這個公司名義去買股票。 │ │ │ │ │ │ │ │ │ │ │ │ │ │③我不知道是拿回土地而不是拿回每坪六萬│ │ │ │ │ │ │,我是要拿回每坪六萬元而不是要拿回土地│ │ │ │ │ │ │。 │ │ │ ├──┼───┼─────┼───────────────────┼────┼──┤ │ │林正祝│94年8月8日│①94年8月左右,因為朋友介紹成豐開發 │95年7月 │ │ │ │ │10坪 │公司台北分公司業務員黃秀年,他來找我,│31日警訊│ │ │ │ │ │告訴我他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要開發│時證述 │ │ │ │ │ │苗栗大湖遊樂區,來找我投資這個產品,他│ │ │ │ │ │ │們公司在投資土地,每一單位是60000元, │A2卷第 │ │ │ │ │ │我共買10個單位600000元,土地在苗栗縣大│813頁 │ │ │ │ │ │湖鄉○○段000000地號,這些土地公司說要│ │ │ │ │ │ │開發成休閒樂園,我所買土地是要用來開發│ │ │ │ │ │ │的。公司在開發時,土地交給陽信銀行土地│ │ │ │ │ │ │信託,公司並付我每月收益6000元,每坪柤│ │ │ │ │ │ │金600元。我於是在94年8月左右和公司簽約│ │ │ │ │ │ │購買。 │ │ │ │ │ │ │ │ │ │ │ │ │ │②我購買的土地,是否在土地開發內我不清│ │ │ │ │ │ │楚。 │ │ │ │ │ │ │ │ │ │ │ │ │ │③我在95年初左右我向成豐開發公司台北分│ │ │ │ │ │ │公司業務員黃秀年,認購了10股10張共10 │ │ │ │ │ │ │萬私募股票。成豐開發公司業務員黃秀年說│ │ │ │ │ │ │認購私募股票滿3年就可以領回勤龍實業公 │ │ │ │ │ │ │司的股票自由買賣,我朋友說他自己也有認│ │ │ │ │ │ │股所以我就跟著他認股。 │ │ │ ├──┼───┼─────┼───────────────────┼────┼──┤ │ │王為廉│92年12月2 │①我在92年12月左右,因為我朋友在成豐集│95年7月 │ │ │ │ │日、94年2 │團台北總公司上班,向我解說有關他們公司│31日警訊│ │ │ │ │月14日 │有在做土地開發成休閒樂園,每一單位是 │時證述 │ │ │ │ │共12坪 │60000元,我第一次在92年12月2日買2個單 │ │ │ │ │ │ │位120000元,土地在苗栗縣大湖鄉興榮段,│A2卷第 │ │ │ │ │ │第二次94年2月14日我買10個單位600000元 │848頁 │ │ │ │ │ │,也是在大湖,地號我忘了,第2次土地所 │ │ │ │ │ │ │有權狀放在陽信銀行作擔保,這些土地公司│ │ │ │ │ │ │說開發成休閒樂園,我所買的土地要用來開│ │ │ │ │ │ │發的,到時獲利我很清楚,我不想去了解那│ │ │ │ │ │ │麼多,另外公司保證投資滿3年後所買土地 │ │ │ │ │ │ │可以賣回給公司。公司在開發時,第一次土│ │ │ │ │ │ │地交給合作金庫做土地信託,公司並付我每│ │ │ │ │ │ │月收益1200元,每坪租金600元,第二次土 │ │ │ │ │ │ │地交給陽信銀行做土地信託,公司並付我每│ │ │ │ │ │ │月收益6500元,每坪租金650元,租金是另 │ │ │ │ │ │ │承諾待公司上市後,可以優先認股和向我解│ │ │ │ │ │ │說介紹公司前景。我第1次在92年12月2日業│ │ │ │ │ │ │務員謝玉瓊來我家找我簽約購買,第二次在│ │ │ │ │ │ │94年2月14日也是業務員謝玉瓊來我家找我 │ │ │ │ │ │ │簽約購買。 │ │ │ │ │ │ │ │ │ │ │ │ │ │②第一次跟第二次所購買的地我都不知道是│ │ │ │ │ │ │否在土地開發內。 │ │ │ │ │ │ │ │ │ │ │ │ │ │③成豐開發公司有向我招募購買勤龍實業公│ │ │ │ │ │ │司之私募股票,但我未買勤龍股票。 │ │ │ │ │ │ ├───────────────────┼────┼──┤ │ │ │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92年買一│95年7月 │ │ │ │ │ │個單位及94年買10個單位。我不知道大湖案│31日偵訊│ │ │ │ │ │沒有通過。陽信銀行有按時給我租金。我不│時證述 │ │ │ │ │ │知道我買的土地不是在大湖開發案範圍內。│ │ │ │ │ │ │是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我是因為朋友在公司│B1卷第 │ │ │ │ │ │上班,主要是投資利潤。 │323頁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他們買股票,他們有向我介紹,│ │ │ │ │ │ │但我沒有買。因為要閉鎖三年。我買土地開│ │ │ │ │ │ │發案是因為他說一、二年都可以贖回。 │ │ │ ├──┼───┼─────┼───────────────────┼────┼──┤ │ │胡春蘭│93年5月13 │①我在94年05月13日左右,因為我朋友介紹│95年7月 │ │ │ │ │日、94年4 │姓名不詳,告訴我她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31日警訊│ │ │ │ │月1日 │品,要開發大湖遊樂區,未來獲利很好,來│時證述 │ │ │ │ │共6坪 │找我投資這個產品,他們公司在投資土地,│ │ │ │ │ │ │每一單位是60000元,我共買6個單位 │A2卷第 │ │ │ │ │ │360000元,土地在苗栗縣大湖鄉興榮段,地│876頁 │ │ │ │ │ │號我忘了,這些土地公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 │ │ │ │ │ │園,我所買的土地是要用來開發的,到時獲│ │ │ │ │ │ │利很多,另外公司保證投資滿3年後所買土 │ │ │ │ │ │ │地可以賣回給公司。公可在開發時,土地交│ │ │ │ │ │ │給陽信銀行做土地信託,公司並付我每月收│ │ │ │ │ │ │益3600元,每坪租金600元,租金是另承諾 │ │ │ │ │ │ │待公司上市後,可以優先認股和向我解說介│ │ │ │ │ │ │紹公司前景。我於是在94年5月左右和公司 │ │ │ │ │ │ │簽約購買。 │ │ │ │ │ │ │ │ │ │ │ │ │ │②我不了解我購買土地是否在土地開發內。│ │ │ ├──┼───┼─────┼───────────────────┼────┼──┤ │ │鄧雅穗│94年6月間 │①在94年6月左右,因為朋友介紹成豐開發 │95年8月 │ │ │ │ │3坪 │公司,台北分公司業務找我,告訴我他們公│1日警訊 │ │ │ │ │ │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要開發苗栗大湖遊樂│時證述 │ │ │ │ │ │區,找我投資這個這個產品,他們公司在投│ │ │ │ │ │ │資土地,每一單位是60000,我買3個單位 │A2卷第 │ │ │ │ │ │180000元,土地在苗栗縣大湖興榮段167-84│894頁 │ │ │ │ │ │地號,這些土地公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 │ │ │ │ │ │我所買的土地是要用來開發的。公司在開發│ │ │ │ │ │ │時,土地交給陽信銀行做土地信託,公司並│ │ │ │ │ │ │付我每月收益1800元,每坪租金600。我於 │ │ │ │ │ │ │是在94年06月左右和公司簽約購買。 │ │ │ │ │ │ │ │ │ │ │ │ │ │②我購買土地是否在土地開發內我不清楚。│ │ │ │ │ │ │ │ │ │ │ │ │ │③我沒參加成豐開發公司招募購買勤龍實業│ │ │ │ │ │ │公司之私募股票。 │ │ │ │ │ │ ├───────────────────┼────┼──┤ │ │ │ │①我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去年六月│95年8月 │ │ │ │ │ │買三坪地共18萬。我不知道地有無過戶給我│1日偵訊 │ │ │ │ │ │陽信銀行有按時給我租金,接匯到我帳戶。│時證述 │ │ │ │ │ │我不知大湖案沒通過,我也不知道我買的土│ │ │ │ │ │ │地不是在大湖開發範圍內,土地或開發利益│B1卷第 │ │ │ │ │ │?因為朋友介紹,主要是投資利潤。 │409頁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他們買股票。 │ │ │ ├──┼───┼─────┼───────────────────┼────┼──┤ │ │楊昌成│94年7月8日│①我在94年7月8月左右,因為朋友介紹成豐│95年8月 │ │ │ │ │3坪 │開發公司高雄分公司業務員他的名字忘記了│1日警訊 │ │ │ │ │ │,他來找我,告訴我他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時證述 │ │ │ │ │ │產品,要開發苗栗大湖遊樂區,來找投資這│ │ │ │ │ │ │個產品,他們公司在投資土地,每一單位是│A2卷第 │ │ │ │ │ │60000元,我共買3個單位180000元,土地在│899頁 │ │ │ │ │ │苗栗縣大湖鄉○○段000000地號,這些土地│ │ │ │ │ │ │公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我所買的土地是│ │ │ │ │ │ │要用來開發的。公司在開發時,土地交給陽│ │ │ │ │ │ │信做土地信託,公司並付我每月收益1800元│ │ │ │ │ │ │,每坪租金600元。我於是在94年7月8月左 │ │ │ │ │ │ │右和公司簽約購買。 │ │ │ │ │ │ │ │ │ │ │ │ │ │②是否在土地開發內我不清楚。 │ │ │ │ │ │ │ │ │ │ │ │ │ │③我沒參加成豐開發公司招募購買勤龍實業│ │ │ │ │ │ │公司之私募股票。 │ │ │ │ │ │ ├───────────────────┼────┼──┤ │ │ │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是去年│95年8月 │ │ │ │ │ │七、八月經朋友介紹買3坪地共18萬。陽信 │1日偵訊 │ │ │ │ │ │銀行有按時給我租金,直接匯到我帳戶。我│時證述 │ │ │ │ │ │不知道大湖案沒過,我不知道我買的土地不│ │ │ │ │ │ │是在大湖開發案範圍內。是買土地或開發利│B1卷第 │ │ │ │ │ │益?主要是買預期利潤。信託結束後我認為│409頁 │ │ │ │ │ │是拿回現金,不是拿回土地。信託目標是土│ │ │ │ │ │ │地,為何能拿回現金,這我不知道。他們有│ │ │ │ │ │ │說到期後他們會買回。我不知道契約書上是│ │ │ │ │ │ │「得」買回。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他們買股票。 │ │ │ ├──┼───┼─────┼───────────────────┼────┼──┤ │ │郭輝男│94年3月2日│①我在94年2月25日,因為小姨子洪惠瑟介 │95年8月 │ │ │ │ │10坪 │紹成豐開發公司高雄分公司業務員林俊杰,│1日警訊 │ │ │ │ │ │他來找我,他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要│時證述 │ │ │ │ │ │開發苗栗大湖遊樂區,來找我投資這個產品│ │ │ │ │ │ │,他們公司在投資土地,每一單位是60000 │A2卷第 │ │ │ │ │ │元,我共買10個單位600000元,土地在苗栗│902頁 │ │ │ │ │ │縣大湖鄉○○段000000地號,這些土地公司│ │ │ │ │ │ │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我所買土地是要用來│ │ │ │ │ │ │開發的。公司在開發時,土地交給陽信銀行│ │ │ │ │ │ │做土地信託,公司並付我每月收益6000元,│ │ │ │ │ │ │每坪柤金600元。我於是在94年3月2日和公 │ │ │ │ │ │ │司簽約購買。 │ │ │ │ │ │ │ │ │ │ │ │ │ │②我不清楚我購買土地是否在土地開發內。│ │ │ │ │ │ │ │ │ │ │ │ │ │③我沒有參加成豐開發公司所招募購買勤龍│ │ │ │ │ │ │實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 │ │ │ ├───────────────────┼────┼──┤ │ │ │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是去年│95年8月 │ │ │ │ │ │三月買10坪地共60萬。陽信銀行有按時給我│1日偵訊 │ │ │ │ │ │租金有。我最近才知道大湖案沒有通過,當│時證述 │ │ │ │ │ │時他們沒有講我不知道,我也不知道我買的│ │ │ │ │ │ │土地不在大湖開發案範圍內。是買土地或開│B1卷第 │ │ │ │ │ │發利益?因為利潤很高。 │409頁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他們買股票。 │ │ │ ├──┼───┼─────┼───────────────────┼────┼──┤ │ │高靖雅│94年1月28 │①共買二筆第一筆在,我在94年01月28日左│95年8月 │ │ │ │ │日、3月29 │右,因為成豐業員謝文凱,他來找我,告訴│1日警訊 │ │ │ │ │日 │我她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開發大湖遊│時證述 │ │ │ │ │共9坪 │樂區,未來獲利很好,來找我投資這個產品│ │ │ │ │ │ │,他們公司在投資土地,每一單位是60000 │A2卷第 │ │ │ │ │ │元,我共買3個單位180000元,土地在苗栗 │916頁 │ │ │ │ │ │縣大湖鄉興榮段,地號167-341,這些地公 │ │ │ │ │ │ │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我所買的土地是要│ │ │ │ │ │ │用來開發的。到時獲利很多,另外公司保證│ │ │ │ │ │ │投資滿3年後所買土地可以賣回給公司。公 │ │ │ │ │ │ │司在開發時,土地交給陽信銀行做土地信託│ │ │ │ │ │ │,公司並付我每月收益1800元,每坪租金 │ │ │ │ │ │ │600元,租金另承諾待公司上市後,可以優 │ │ │ │ │ │ │先認股和向我解說介紹公司前景。我於是在│ │ │ │ │ │ │94年1月左右和公司簽約購買。第二筆我在 │ │ │ │ │ │ │94年03月29日左右,又來找我投資這個產品│ │ │ │ │ │ │,我共買二個單位360000元,土地在苗栗縣│ │ │ │ │ │ │大湖鄉興榮地號167-366,我於是在94年3月│ │ │ │ │ │ │29日左右公司簽約購買。 │ │ │ │ │ │ │ │ │ │ │ │ │ │②我不清楚我購買土地是否在土地開發內。│ │ │ │ │ │ │ │ │ │ │ │ │ │③我沒有參加成豐開發公司所招募購買勤龍│ │ │ │ │ │ │實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 │ │ │ ├───────────────────┼────┼──┤ │ │ │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去年一│95年8月 │ │ │ │ │ │月買有九坪地地共54萬。陽信銀行有按時給│1日偵訊 │ │ │ │ │ │租金。我不知道大湖案沒通過,我也不知道│時證述 │ │ │ │ │ │我買的土地不是在大湖開發案範圍內。是買│ │ │ │ │ │ │土地或開發利益?因為利潤很高。我不知道│B1卷第 │ │ │ │ │ │該土地原有價值只有三、四百元,他們說在│409頁 │ │ │ │ │ │大湖案範圍內。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他們買股票,我不知道為何有股│ │ │ │ │ │ │ 票優先認股權,我寫資料,他就寄過來。│ │ │ ├──┼───┼─────┼───────────────────┼────┼──┤ │ │陳文藝│94年5月3日│①我在94年5月間,經由之前同事洪義發, │95年8月 │ │ │ │ │11坪 │他在成豐開發公司上班做營業員,由他約我│2日警訊 │ │ │ │ │ │出外推銷土地投資,說明他們公司在做土地│時證述 │ │ │ │ │ │售後租回開發,在苗栗縣大湖地區有開發溫│ │ │ │ │ │ │泉會館,每1單位 (即1坪)是6萬元,1次至 │A2卷第 │ │ │ │ │ │少要買3坪,我在94年5月3日買11坪,總共 │936頁 │ │ │ │ │ │投資66萬元。我只記得所購買土地在苗栗縣│ │ │ │ │ │ │大湖鄉附近,詳細地號依信託契約言所載分│ │ │ │ │ │ │別為苗栗縣大湖鄉○○段0000000地號為11 │ │ │ │ │ │ │坪,我所購買的這些土地將由成豐開發公司│ │ │ │ │ │ │開發。在開發期間,公司先向我承租土地3 │ │ │ │ │ │ │年,並付我每月租金1%,6600元,並承諾3 │ │ │ │ │ │ │年期滿由公司以原價買回。於是便和該公司│ │ │ │ │ │ │簽約購買共11坪土地並收取租金。我每月都│ │ │ │ │ │ │有固定收到6600元的利息,大約都是自動轉│ │ │ │ │ │ │帳匯款至我帳戶,至這個月為止均有正常匯│ │ │ │ │ │ │租金給我。 │ │ │ │ │ │ │ │ │ │ │ │ │ │②當初訂契約時是說要承租我的土地集合大│ │ │ │ │ │ │家的土地以利開發,3年期滿會以原價買回 │ │ │ │ │ │ │,該公司屆時應該會以原價買回以償還我購│ │ │ │ │ │ │買之本金,所以我才購買這項產品。 │ │ │ │ │ │ │ │ │ │ │ │ │ │③我沒有以土地所有權狀之地號向成豐開發│ │ │ │ │ │ │營業員洪義發確認我所購買土地是否在預定│ │ │ │ │ │ │開發範圍內。 │ │ │ │ │ │ │ │ │ │ │ │ │ │④我有跟洪義發詢問過,他跟我說他們公司│ │ │ │ │ │ │的土地開發證明已經核發下來了。 │ │ │ │ │ │ │ │ │ │ │ │ │ │⑤我沒有購買勤龍實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 │ │ │ ├───────────────────┼────┼──┤ │ │ │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去年 │95年8月 │ │ │ │ │ │五月買11坪地共66萬。土地應該有過戶給我│2日偵訊 │ │ │ │ │ │。我沒有去大湖案看過。陽信銀行有按時給│時證述 │ │ │ │ │ │我租金。我之前不知道大湖案沒有通過,最│ │ │ │ │ │ │近案子爆發才知道。我不知道我買的土地不│B5卷第 │ │ │ │ │ │是在大湖開發案範圍內。我主要是買開發利│335頁 │ │ │ │ │ │潤。營業員向我說是契約完成後是拿回資金│ │ │ │ │ │ │。我不知道土地市價約三百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他們買股票。我不清楚劉奕樑為│ │ │ │ │ │ │何匯開本票給我。優先認股書那是優先購買│ │ │ │ │ │ │證明,應該是我買地有優先認股權。我並沒│ │ │ │ │ │ │有買勤龍股票。 │ │ │ ├──┼───┼─────┼───────────────────┼────┼──┤ │ │蘇翠芬│94年5月間 │①在94年5月間,有一位教會認識的李美珠 │95年8月 │ │ │ │ │10坪 │小姐在「成豐開發公司」上班做營業員,她│2日警訊 │ │ │ │ │ │向我推銷土地投資,有拿該公司以往的投資│時證述 │ │ │ │ │ │給我看,說明在苗栗縣大湖地區有開發遊樂│ │ │ │ │ │ │區,每1單位 (即1坪)是6萬元,我在94年5 │A2卷第 │ │ │ │ │ │月買10坪,總共投資60萬元,我只記得所購│955頁 │ │ │ │ │ │買土地在苗栗縣大湖鄉附近,我所購買的這│ │ │ │ │ │ │些土地將由成豐開發公司開發。在開發期間│ │ │ │ │ │ │,公司先向我承租土地3年,並付我每月租 │ │ │ │ │ │ │金1%,6, 000元,並承諾3年期滿由公司以 │ │ │ │ │ │ │原價買回。便和該公司簽約購買共10坪土地│ │ │ │ │ │ │並收取租金。開發期間成豐公司將我所購買│ │ │ │ │ │ │之土地信託給陽信商業銀行。利息約都是自│ │ │ │ │ │ │動轉帳匯款至我帳戶,至這個月為止均有正│ │ │ │ │ │ │常匯租金給我。 │ │ │ │ │ │ │ │ │ │ │ │ │ │②當初訂契約時是說要承租我的土地即聯合│ │ │ │ │ │ │大家的土地以利開發,3年期滿會以原價買 │ │ │ │ │ │ │回,我認該公司屆時應該會以原價買回以償│ │ │ │ │ │ │還我購買之本金,所以我才購買這項產品。│ │ │ │ │ │ │ │ │ │ │ │ │ │③我有跟營業員李美珠保持聯絡,該公司有│ │ │ │ │ │ │寄月刊給我,但內容我沒看,所以不曉得開│ │ │ │ │ │ │發進度,營業員李美珠偶爾會跟我提,她是│ │ │ │ │ │ │說公司開發案不錯,目前有在竹東已開發營│ │ │ │ │ │ │業,順便向我推銷竹東的投資案,我又買了│ │ │ │ │ │ │6坪,36萬元。每月都有固定收到竹東開發 │ │ │ │ │ │ │案之3, 600元的利息。 │ │ │ │ │ │ │ │ │ │ │ │ │ │④我不曉得是哪家公司股票,但是我有認購│ │ │ │ │ │ │營業員李美珠推銷的一張股票,支付1萬元 │ │ │ │ │ │ │。 │ │ │ │ │ │ ├───────────────────┼────┼──┤ │ │ │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去年 │95年8月 │ │ │ │ │ │五月買10坪地共60萬。土地應該有過戶給我│2日偵訊 │ │ │ │ │ │。我沒有去大湖案看過。陽信銀行有按時給│時證述 │ │ │ │ │ │我租金。我之前不知道大湖案沒有通過,今│ │ │ │ │ │ │天才知道。我不知道我買的土地不是在大湖│B5卷第 │ │ │ │ │ │開發案範圍內。是買土地或開發利益?因為│335頁 │ │ │ │ │ │這比銀行利息高。他們有說三年後會以原價│ │ │ │ │ │ │買回。我不知道土地市價約三百元。營業員│ │ │ │ │ │ │有向我說契約完成後是拿回金錢。 │ │ │ │ │ │ │ │ │ │ │ │ │ │②我有向他們買股票,買一張。是向我說要│ │ │ │ │ │ │買勤龍股票。錢匯何處我忘了,他們說獲利│ │ │ │ │ │ │很好。他們沒有說閉鎖期三年。為何以10元│ │ │ │ │ │ │買,是因為面額是10元。我不知道私募價是│ │ │ │ │ │ │5.43元。我好像沒有拿到憑證。 │ │ │ ├──┼───┼─────┼───────────────────┼────┼──┤ │ │李村松│94年4月29 │①大約在94年4月29日左右,因成豐業務員 │95年8月 │ │ │ │ │日 │郭秀霞,告訴我她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2日警訊 │ │ │ │ │6坪 │,要開發大湖遊樂區,未來獲利很好,來找│時證述 │ │ │ │ │ │我投資這個產品,他們公司在投資土地,每│ │ │ │ │ │ │一單位是360000元,我共買一個單位360000│A2卷第 │ │ │ │ │ │元,土地在苗栗縣大湖鄉興榮段,土地是要│958頁 │ │ │ │ │ │用來開發的,到時獲利很多,另外公司保證│ │ │ │ │ │ │投資滿3年後所買土地可以賣回給公司。公 │ │ │ │ │ │ │司在開發時,土地交給陽信銀行做土地信託│ │ │ │ │ │ │,公司並付我每月收益3600元,每坪租金金│ │ │ │ │ │ │額我不知道多少,公司有承諾待公司上市後│ │ │ │ │ │ │,可以優先認股和向我解說介紹公司前景,│ │ │ │ │ │ │可是我沒有認股。我於是在94年04月29日左│ │ │ │ │ │ │右和公司簽約購買。 │ │ │ │ │ │ │ │ │ │ │ │ │ │②我所購買的土地應該是在土地開發內。 │ │ │ │ │ │ │ │ │ │ │ │ │ │③我沒有參加成豐開發公司所招募購買勤龍│ │ │ │ │ │ │實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 │ │ │ ├───────────────────┼────┼──┤ │ │ │ │①我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去年四月│95年8月 │ │ │ │ │ │廿九日匯款,買有六坪地共36萬。土地應該│2日偵訊 │ │ │ │ │ │有過戶給我,陽信銀行有按時給我租金。我│時證述 │ │ │ │ │ │知道大湖案公文來來往往。我不知道我買的│ │ │ │ │ │ │土地不是在大湖開發案範圍內。我是買開發│B5卷第 │ │ │ │ │ │利益。他們有說三年後不續約會依原價把土│335頁 │ │ │ │ │ │地買回。我不知道契約是「得」買回土地,│ │ │ │ │ │ │我是信任親戚。我不知土地市價約三百元。│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他們買股票。業務員有說勤龍股│ │ │ │ │ │ │票要私募,但要閉鎖三年。所以我就沒有買│ │ │ │ │ │ │。 │ │ │ ├──┼───┼─────┼───────────────────┼────┼──┤ │ │李國鈞│94年9月2日│①我在94年9月間,因為認識邱佩玲小姐在 │95年8月 │ │ │ │ │3坪 │成豐開發公司上班做營業員,推銷投資,說│2日警訊 │ │ │ │ │ │明在苗栗縣大湖地區有開發案,希望我參加│時證述 │ │ │ │ │ │土地信託投資,每1單位是6萬元,我在94年│ │ │ │ │ │ │9月2日買3個單位,總共投資18萬元,土地 │A2卷第 │ │ │ │ │ │在苗栗縣大湖鄉附近,信託契約書所載為苗│965頁 │ │ │ │ │ │栗縣大湖鄉○○段地號167-720,依我認知 │ │ │ │ │ │ │3個單位,每年收益12%,每個月領取,三年│ │ │ │ │ │ │期滿後退還投資18萬。1, 800元的利息是自│ │ │ │ │ │ │動轉帳匯款至我帳戶,至這個月為止均有正│ │ │ │ │ │ │常匯租金給我。我沒有前往苗栗縣大湖鄉實│ │ │ │ │ │ │際對照查看我所購買的土地。我當初會購買│ │ │ │ │ │ │土地是因為我與營業員邱佩玲係朋友關係,│ │ │ │ │ │ │所以沒有過問投資事宜,對詳情不了解。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以土地所有權狀之地號向成豐開發│ │ │ │ │ │ │營業員邱佩玲確認我所購買土地是否在預定│ │ │ │ │ │ │開發範圍內。我也沒有打聽過所投資標的開│ │ │ │ │ │ │發情況。 │ │ │ │ │ │ │ │ │ │ │ │ │ │③我不曉得買的是哪家公司股票,但是我曾│ │ │ │ │ │ │匯款3萬元至陽信商業銀行泰山分行帳戶成 │ │ │ │ │ │ │鑫投資公司籌備處洪正堯,營業員邱佩玲說│ │ │ │ │ │ │明可認購3張股票,我就匯錢全交給她處理 │ │ │ │ │ │ │。 │ │ │ │ │ │ ├───────────────────┼────┼──┤ │ │ │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經朋友│95年8月 │ │ │ │ │ │介紹,有買土地信託投資。於去年九八月買│2日偵訊 │ │ │ │ │ │三坪地共18萬。陽信銀行有給我收益。我不│時證述 │ │ │ │ │ │知道是否為租金。我不知道大湖案沒有通過│ │ │ │ │ │ │,我不知道我買的土地不是在大湖開發案範│B5卷第 │ │ │ │ │ │圍內,我是委託朋友處理。是買土地或開發│378頁 │ │ │ │ │ │利益?我是因為朋友要給他做業績。當時他│ │ │ │ │ │ │說三年會退原價18萬給我。 │ │ │ │ │ │ │ │ │ │ │ │ │ │②有無向他們買股票? 因為我是全權交給我│ │ │ │ │ │ │朋友處理,我有匯三萬到成鑫公司。我不知│ │ │ │ │ │ │道是買成豐股票或入主勤龍股票,我只有拿│ │ │ │ │ │ │到優先認股權。他有說三年不能賣。我沒有│ │ │ │ │ │ │拿到股票,只有優先股票認購證明。 │ │ │ │ │ │ │我不知道優先認購證明是買土地或股票證明│ │ │ │ │ │ │,那是買三萬股票,不是買18萬土地的證明│ │ │ │ │ │ │。 │ │ │ ├──┼───┼─────┼───────────────────┼────┼──┤ │ │李宗鍵│94年5月17 │①我在94年5月間,朋友介紹購買成豐開發 │95年8月 │ │ │ │ │日 │公司的土地投資,公司營業員說明在苗栗縣│2日警訊 │ │ │ │ │5坪 │大湖地區有開發遊樂區,每一單位 (即1坪)│時證述 │ │ │ │ │ │是6萬元,我在94年5月l3日買5坪共投資30 │ │ │ │ │ │ │萬元,我只記得所購買土地在苗栗縣大湖鄉│A2卷第 │ │ │ │ │ │附近,契約書所載為苗栗縣大湖鄉興榮段地│982頁 │ │ │ │ │ │號167-367,我所購買的這些土地將由成豐 │ │ │ │ │ │ │開發公司承租開發。在開發期間,公司先向│ │ │ │ │ │ │我租土地3年,並付我每月租金為本金的1% │ │ │ │ │ │ │,3,000元,並承諾3年期滿由公司以原價買│ │ │ │ │ │ │回。於是在94年5月17日便和該公司簽約購 │ │ │ │ │ │ │買共5坪土地並收取租金。利息大約是自動 │ │ │ │ │ │ │轉帳匯款至我帳戶,至這個月為止均有正常│ │ │ │ │ │ │匯給我。我沒有前往苗栗縣大湖鄉實際對照│ │ │ │ │ │ │查看我所購買的土地。 │ │ │ │ │ │ │ │ │ │ │ │ │ │②當初訂契約時,公司營業員說要承租我的│ │ │ │ │ │ │土地即聯合大家的土地以利開發,3年期滿 │ │ │ │ │ │ │會以原價買回,我認為該公司屆時應該曾以│ │ │ │ │ │ │原價買回以償還我購買之本金,所以我才購│ │ │ │ │ │ │買這項產品。 │ │ │ │ │ │ │ │ │ │ │ │ │ │③我沒有以土地所有權狀之地號向成豐開發│ │ │ │ │ │ │營業員確認我所購買土地是否在預定開發範│ │ │ │ │ │ │圍內。我也沒有詢問過土地開發進度。 │ │ │ │ │ │ ├───────────────────┼────┼──┤ │ │ │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於94 年5│95年8月 │ │ │ │ │ │月13日買5坪地共30萬。陽信銀行有按時給 │2日偵訊 │ │ │ │ │ │我租金。我不知道大湖案沒有通過,我不清│時證述 │ │ │ │ │ │楚我買的土地不是在大湖開發案範圍內。是│ │ │ │ │ │ │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我是因為比一般定存高│B5卷第 │ │ │ │ │ │很多。當時他有說三年會以原價買回 │378頁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他們買股票。營業員有向我推銷│ │ │ │ │ │ │,但我沒有買。他們說是成豐公司股票,他│ │ │ │ │ │ │說可以事先認股。優先認股書是我買土地的│ │ │ │ │ │ │,可以優先認股。但實際我沒有認股。 │ │ │ ├──┼───┼─────┼───────────────────┼────┼──┤ │ │王俊智│92年7月29 │①我在92年07月29日,因為我軍中退休雇員│95年7月7│ │ │ │ │日 │浦美娟在成豐開發公司上班做業務員,她來│日警訊時│ │ │ │ │2坪 │找我,告訴我他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證述 │ │ │ │ │ │要開發大湖遊樂區,未來獲利很好,來找我│ │ │ │ │ │ │投資這個產品,他們公司在投資土地,每一│A2卷第 │ │ │ │ │ │單位是60000元,我共買2個單位120000元,│994頁 │ │ │ │ │ │地在苗栗縣大湖鄉興榮段,地號我忘了,這│ │ │ │ │ │ │些地公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我所買的土│ │ │ │ │ │ │地是要用來開發的,到時獲利很多,另外公│ │ │ │ │ │ │司保證投資滿3年後所買土地可以賣回給公 │ │ │ │ │ │ │司。公司在開發時,土地交給陽信銀行做土│ │ │ │ │ │ │地信託,公司並付我每月收益1200元,每坪│ │ │ │ │ │ │租金600元,租金是另承諾待公司上市後, │ │ │ │ │ │ │可以優先認股和向我解說介紹公司前景。我│ │ │ │ │ │ │於是在92年7月29日和公司簽約購買。 │ │ │ │ │ │ │ │ │ │ │ │ │ │②公司告訴我是在土地開發內。我沒有去看│ │ │ │ │ │ │過苗栗縣大湖鄉土地開發。 │ │ │ │ │ │ ├───────────────────┼────┼──┤ │ │ │ │①我有投資成豐公司的產品,92年7月19日 │95年7月7│ │ │ │ │ │透過軍中退伍的同事買的,我匯12萬買2 個│日偵訊時│ │ │ │ │ │單位,是買大湖開發的案子。有付給我租金│證述 │ │ │ │ │ │。我沒有去看開發案的地點,但有去大聖御│ │ │ │ │ │ │花園,業務有給我票。 │B4卷第 │ │ │ │ │ │ │6頁 │ │ ├──┼───┼─────┼───────────────────┼────┼──┤ │ │劉哲原│94年7月5日│①我在94年5月左右,因為我軍中退休排長 │95年7月7│ │ │ │ │6坪 │卓文智在成豐開發公司台南分公司上班做業│日警訊時│ │ │ │ │ │務員,他來找我,告訴我他們公司在做土地│證述 │ │ │ │ │ │買賣產品,要開發大湖遊樂區,未來獲利很│ │ │ │ │ │ │好,來找我投資這個產品,他們公司在投資│A2卷第 │ │ │ │ │ │土地,每一單位是60000元,我共買6單位 │995頁 │ │ │ │ │ │360000元,土地在苗栗大湖鄉興榮段,地號│ │ │ │ │ │ │我忘了,這些土地公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 │ │ │ │ │ │,我所買的土地是要用來開發的,到時獲利│ │ │ │ │ │ │很多,另公司保證投資滿3年後所買土地可 │ │ │ │ │ │ │以賣回給公司。公司在開發時土地交給陽信│ │ │ │ │ │ │銀行做土地信託,公司並付我每月收益3600│ │ │ │ │ │ │元,每坪租金600元,租金是另承諾待公司 │ │ │ │ │ │ │上市後,可以優先認股和向我解說介紹公司│ │ │ │ │ │ │前景。我於是在94年5月左右和公司簽約購 │ │ │ │ │ │ │買。 │ │ │ │ │ │ │②公司告訴我是在土地開發內。我沒有去看│ │ │ │ │ │ │過苗栗縣大湖鄉土地開發。 │ │ │ │ │ │ ├───────────────────┼────┼──┤ │ │ │ │①我有投資成豐土地開發的產品。去年五月│95年7月7│ │ │ │ │ │間由軍中退伍的排長介紹我買的,他說成豐│日偵訊時│ │ │ │ │ │公司準備做大湖遊樂區等開發,讓我買產品│證述 │ │ │ │ │ │,我買六個單位36萬。我們有簽約,他是說│ │ │ │ │ │ │投資的一種,他有帶我陽信銀行做信託。我│B4卷第 │ │ │ │ │ │沒有土地所有權狀,但陽信銀行有寄保單給│6頁 │ │ │ │ │ │我。每個單位有600元收益。 │ │ │ │ │ │ │ │ │ │ │ │ │ │②他說可以認股。已經上市了。不過我沒有│ │ │ │ │ │ │拿到股票,但錢我已經匯了。除了36萬外 │ │ │ │ │ │ │今年我又買了6個單位為一股,36萬可以認 │ │ │ │ │ │ │一張股票,我又匯6萬元。土地的錢是匯到 │ │ │ │ │ │ │王益洲,股票的錢是匯到另一帳戶。 │ │ │ ├──┼───┼─────┼───────────────────┼────┼──┤ │ │張佳興│94年5、6月│①我在94年5、6月間,因為我高職同學李宜│95年7月7│ │ │ │ │間 │岫在成豐開發公司上班做業務員,她約我出│日警訊時│ │ │ │ │10坪 │來吃飯,告訴我他們公司在做土地開發,他│證述 │ │ │ │ │ │們公司投資土地開發時,因需要資金龐大,│ │ │ │ │ │ │故採私募方式籌措資金,每1單位 (即1 坪)│A2卷第 │ │ │ │ │ │是6萬元,我共買10個單位共60萬元,由李 │1013頁 │ │ │ │ │ │宜岫帶同我去台新銀行辦理信用貸款64 萬 │ │ │ │ │ │ │,辦理貸款部分李宜岫未收任何費用,我只│ │ │ │ │ │ │記得所購買土地在苗栗縣大湖鄉附近 (詳細│ │ │ │ │ │ │地號我忘記)我佔10坪,李宜岫及其主管跟│ │ │ │ │ │ │我說,我所購買的這些土地將由成豐開發公│ │ │ │ │ │ │司開發成休閒旅遊區。在開發間,公司先向│ │ │ │ │ │ │我承租土地3年,並付我每月租金6仟元,並│ │ │ │ │ │ │承諾3年期滿得再續約1次3年,或公司以原 │ │ │ │ │ │ │價買回,另承諾待公司上市後,可以優先認│ │ │ │ │ │ │股,過程中向我解說介紹公司願景。於在94│ │ │ │ │ │ │年5、6月間就和該公司簽約購買10坪土地並│ │ │ │ │ │ │收取租金。開發期間成豐公司將我所購買之│ │ │ │ │ │ │土地信託給陽信商業銀行。租金大約都是月│ │ │ │ │ │ │中匯款至我帳戶,至上個月為止均有正常匯│ │ │ │ │ │ │租金給我。我沒有前往苗栗縣大湖鄉去實際│ │ │ │ │ │ │對照查看所購買的坪土地。 │ │ │ │ │ │ │ │ │ │ │ │ │ │②我當初會購買10坪土地是因為成豐公司承│ │ │ │ │ │ │諾要在所購買的土地上開發休閒遊樂區。 │ │ │ │ │ │ │ │ │ │ │ │ │ │③我沒有向成豐公司業務員李宜岫確認所買│ │ │ │ │ │ │的坪土地是否在成豐公司所預定開發的土地│ │ │ │ │ │ │範圍內,但照當時公司業務員李宜岫及其主│ │ │ │ │ │ │管跟我所述,我當初所要買的是成豐公司將│ │ │ │ │ │ │要開發的土地。 │ │ │ │ │ │ │ │ │ │ │ │ │ │④我有跟李宜岫保持聯絡,她從未提過開發│ │ │ │ │ │ │進度,但是她有說成豐公司另已買下大聖樂│ │ │ │ │ │ │園另作開發。 │ │ │ │ │ │ ├───────────────────┼────┼──┤ │ │ │ │①我有投資成豐公司的產品,去年5,6月透│95年7月 │ │ │ │ │ │過同學介紹買了10個單位60萬。我是在高雄│7日偵訊 │ │ │ │ │ │辦六十四萬的貸款,匯了60萬到王益洲帳戶│時證述 │ │ │ │ │ │。有付給我租金,一單位600元,共六千元 │ │ │ │ │ │ │。我貸款利息我不知道,沒有超過六千元。│B4卷第6 │ │ │ │ │ │他說三年到期可以原價買回。他們沒有說大│頁 │ │ │ │ │ │湖的開發案進行如何。 │ │ │ ├──┼───┼─────┼───────────────────┼────┼──┤ │ │林俊吉│94年10月間│①我向我父親的朋友在成豐開發公司台中分│95年9月 │ │ │ │ │25坪 │公司上班的專員,我投資25個單位共150萬 │20日警訊│ │ │ │ │ │元(一個單位6萬元),是在94年10月向公 │時證述 │ │ │ │ │ │司簽約的,每一個月公司都有把利息14970 │ │ │ │ │ │ │元匯到我的復華銀行帳戶內,這些土地公司│E2卷第 │ │ │ │ │ │都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還在申請中,另外公│76頁 │ │ │ │ │ │司保證投資滿3年後所買土地可以賣回給公 │ │ │ │ │ │ │司。我當時買的時候有跟成豐開發公司在陽│ │ │ │ │ │ │信銀行作信託。 │ │ │ │ │ │ │ │ │ │ │ │ │ │②我購買成豐開發公司在苗栗縣大湖鄉興榮│ │ │ │ │ │ │段土地,卓專員向我說是在開發土地內。 │ │ │ │ │ │ │ │ │ │ │ │ │ │③我買了25萬元的勤龍實業公司的股票,成│ │ │ │ │ │ │豐開發專員介紹我說勤龍實業公司的股票會│ │ │ │ │ │ │賺錢叫我投資。 │ │ │ ├──┼───┼─────┼───────────────────┼────┼──┤ │ │張建新│93年12月3 │①我在92年10月左右,因為我的老婆的朋友│95年9月 │ │ │ │ │日 │蘇毓淳介紹,她來找我,告訴我她們公司在│22日警訊│ │ │ │ │10坪 │做土地買賣產品,我就相信他投資了一個單│時證述 │ │ │ │ │ │位6萬元,每十個單位是60萬元,我共買10 │ │ │ │ │ │ │個單位60萬元分一次成交簽約購買。 │E2卷第 │ │ │ │ │ │ │89頁 │ │ │ │ │ │②我不知道我所購買的苗栗縣大湖鄉興榮段│ │ │ │ │ │ │土地是否在開發土地內。 │ │ │ │ │ │ │ │ │ │ │ │ │ │③蘇毓淳小姐有跟我說股票的事,但我不清│ │ │ │ │ │ │楚是否是勤龍實業公司的私募股票,我沒有│ │ │ │ │ │ │參加購買。 │ │ │ ├──┼───┼─────┼───────────────────┼────┼──┤ │ │黃欣怡│93年12月22│①我在90年上旬左右,因我的朋友張正良他│95年9月 │ │ │ │ │日、94年3 │在成豐開發公司上班作業務員,我自己去找│25日警訊│ │ │ │ │月17日、94│他有何產品可以投資,他告訴我他們公司在│時證述 │ │ │ │ │年3月23日 │做土地買賣產品,94年1月我向王益洲大約 │ │ │ │ │ │110坪 │購買60個單位360萬元,他們公司在投資土 │E2卷第 │ │ │ │ │ │地,每一單位是6萬元。我共買27個單位 │98頁 │ │ │ │ │ │162萬元分三次成交,大約時間在94年左右 │ │ │ │ │ │ │,正確時間不詳。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參加成豐開發公司所招募購買勤龍│ │ │ │ │ │ │實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 │ │ │ ├───────────────────┼────┼──┤ │ │ │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 │案土地,93年12月22日、94年3月17日、94 │28日偵訊│ │ │ │ │ │年3月23日買的,各買50坪、46坪、14坪, │時證述 │ │ │ │ │ │各300萬、276萬、84萬元,是透過業務員張│ │ │ │ │ │ │正良購買的。陽信銀行支付的是信託收益,│C11卷第 │ │ │ │ │ │分別自94年1月、94年4月起,每個月都有匯│151頁 │ │ │ │ │ │0000000、24840元、8400元到我陽信銀行的│ │ │ │ │ │ │帳戶。我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張│ │ │ │ │ │ │正良在簽約前就有跟我講清楚。我知道所購│ │ │ │ │ │ │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 │ │ │ │ │ │,張正良在簽約前就有跟我講清楚。購買時│ │ │ │ │ │ │係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我們是相信朋友,也│ │ │ │ │ │ │是為了開發利益。我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 │ │ │ │ │ │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 │ │ │ │ │ │ │價金,張正良在簽約前有跟我講清楚。業務│ │ │ │ │ │ │員有告知3年後會依原價買回,我知道契約 │ │ │ │ │ │ │係得買回,張正良在簽約前就有跟我講清楚│ │ │ │ │ │ │。我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 │楊柏樁│94年7月28 │① 我太太奶媽的孫子本身在成豐開發公司 │95年9月 │ │ │ │ │日 │台中分公司上班他叫陳景仁,我投資6個單 │25日警訊│ │ │ │ │6坪 │位共36萬元(一單位6萬元),是在94年7月│時證述 │ │ │ │ │ │向公司簽約的,每一個月都有把利息匯到我│ │ │ │ │ │ │的陽信銀行帳戶內,這些土地公司都說要開│E2卷第 │ │ │ │ │ │發成休閒樂園,還在申請當中,另外公司保│100頁 │ │ │ │ │ │證投資滿3年後所買土地可以賣回給公司, │ │ │ │ │ │ │我當時買的時候有跟成豐開發公司在陽信銀│ │ │ │ │ │ │行作信託。我所購買的土地,陳景仁有說要│ │ │ │ │ │ │開發。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參加成豐開發公司所招募購買勤龍│ │ │ │ │ │ │實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 │ │ │ ├───────────────────┼────┼──┤ │ │ │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 │案土地,是94年7月28日購買的,但簽約日 │24日偵訊│ │ │ │ │ │期是年8月1日,買6坪,買36萬元,是透過 │時證述 │ │ │ │ │ │業務陳景仁購買的。陽信銀行支付的是信託│ │ │ │ │ │ │收益,自94年9月起每個月匯3600元到我陽 │C11卷第 │ │ │ │ │ │信銀行的帳戶。我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64頁 │ │ │ │ │ │通過,成豐公司每2、3個月會寄期刊給我,│ │ │ │ │ │ │我在95年5、6月間收到上一期的期刊,才知│ │ │ │ │ │ │道這個開發案沒有通過的事,我沒有訂報紙│ │ │ │ │ │ │。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 │ │ │ │ │ │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係為了開發利益。│ │ │ │ │ │ │我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 │ │ │ │ │ │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陳景仁在向 │ │ │ │ │ │ │我推銷時就有告知3年後會依原價買回,但 │ │ │ │ │ │ │我沒有詳細看契約,不知道契約的內容是規│ │ │ │ │ │ │定「得」買回。我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 │ │ │ │ │ │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時間是 │ │ │ │ │ │ │94年,我買6萬元,共6000股,我將股款6萬│ │ │ │ │ │ │元交給陳景仁,委託他幫我辦理手續。陳景│ │ │ │ │ │ │仁向我提起買賈股票的事時,並沒有說到買│ │ │ │ │ │ │的是什麼股票,我一直到拿到股票時,才知│ │ │ │ │ │ │道是買成鑫的股票。購買股票是因為陳景仁│ │ │ │ │ │ │告訴我,投資很有潛力,還說每個人最多只│ │ │ │ │ │ │能買6股,因為陳景仁是我太太奶娘的孫子 │ │ │ │ │ │ │,彼此認識很久了,我才向他買股票。陳景│ │ │ │ │ │ │仁告訴我,買了股票後,3年內不能再買賣 │ │ │ │ │ │ │,不然他們公司在短時間內無法控管股票的│ │ │ │ │ │ │數量。 │ │ │ ├──┼───┼─────┼───────────────────┼────┼──┤ │ │黃義明│94年3月9日│①我在90年上旬左右,因我的朋友張正良他│95年9月 │ │ │ │ │50坪 │在成豐開發企業公司上班作業務員,我自己│25日警訊│ │ │ │ │ │去找他有何產品可以投資,他告訴我她們公│時證述 │ │ │ │ │ │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94年1月我向王益洲 │ │ │ │ │ │ │購買50單位300萬元,他們公司在投資土地 │E2卷第 │ │ │ │ │ │,每一單位是6萬元,我共買50單位300萬 │102頁 │ │ │ │ │ │元分一次成交,在94年3月成交10個單位。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參加成豐開發公司所招募購買勤龍│ │ │ │ │ │ │ 實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 │ │ │ ├───────────────────┼────┼──┤ │ │ │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 │案土地,94年3月9日買的,買50坪買300 萬│24日偵訊│ │ │ │ │ │元,是透過業務員張正良購買。陽信銀行支│時證述 │ │ │ │ │ │付的是信託收益,自94年4月起每個月都會 │ │ │ │ │ │ │匯錢到我民雄鄉農會的帳戶內,但匯多少錢│C11卷第 │ │ │ │ │ │我不記得。我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68頁 │ │ │ │ │ │。我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 │ │ │ │ │ │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係為了開發利益。我│ │ │ │ │ │ │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 │ │ │ │ │ │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我是信任成豐 │ │ │ │ │ │ │公司,才買土地,不是為了土地或開發利益│ │ │ │ │ │ │。我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 │ │ │ │ │ │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信託法第 │ │ │ │ │ │ │31 條有規定。業務員張正良在簽約的時候 │ │ │ │ │ │ │有告訴我3年後會依原價買回,而且契約也 │ │ │ │ │ │ │有寫得買回。我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 │ │ │ │ │ │約為300元,那是公告地價。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 │黃欣瑞│94年1月27 │①我在90年上旬左右,因我的朋友張正良他│95年9月 │ │ │ │ │日、9月1日│在成豐開發企業公司上班作業務員,我自己│25日警訊│ │ │ │ │ │去找他有何產品可以投資,他告訴我他們公│時證述 │ │ │ │ │13坪 │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94年1月我向王益洲 │ │ │ │ │ │ │購買13單位78萬元,他們公司在投資土地,│E2卷第 │ │ │ │ │ │每一單位是6萬元,我共買13單位78萬元分 │104頁 │ │ │ │ │ │二次成交,第一次在94年1月成交10個單位 │ │ │ │ │ │ │,第二次在94年5月成交3個單位。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參加成豐開發公司所招募購買勤龍│ │ │ │ │ │ │ 實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 │ │ │ ├───────────────────┼────┼──┤ │ │ │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 │案土地,94年1月27日、9月1日各買60萬元 │28日偵訊│ │ │ │ │ │、18萬元,各買10坪、3坪,我是透過業務 │時證述 │ │ │ │ │ │員張正良購買。陽信銀行支付的是信託收益│ │ │ │ │ │ │,自94年2月、8月起,每個月都分別匯6500│C11卷第 │ │ │ │ │ │元、1800元到我陽信銀行的帳戶內。我知道│151頁 │ │ │ │ │ │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知道所購買的│ │ │ │ │ │ │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 │ │ │ │ │ │買時不是為了土地或開發利益,契約書有載│ │ │ │ │ │ │明公司自負成敗,與我們投資者沒有關係。│ │ │ │ │ │ │我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 │ │ │ │ │ │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我在簽約前 │ │ │ │ │ │ │有看過契約,張正良也有逐條告訴我,我知│ │ │ │ │ │ │道契約是寫得買回。我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 │ │ │ │ │ │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 │劉只 │93年9月13 │①我在90年上旬左右,因我的朋友張正良他│95年9月 │ │ │ │ │日、94年4 │在成豐開發企業公司上班作業務員,我自己│25日警訊│ │ │ │ │月26日 │去找他有何產品可以投資,他告訴我她們公│時證述 │ │ │ │ │27坪 │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94年1月我向王益洲 │ │ │ │ │ │ │購買27單位162萬元,他們公司在投資土地 │E2卷第 │ │ │ │ │ │,每一單位是6萬元,我共買27 單位162萬 │106頁 │ │ │ │ │ │元分二次成交,第一次在94年3月成交10個 │ │ │ │ │ │ │單位,第二次在94年6月成交17個單位。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參加成豐開發公司所招募購買勤龍│ │ │ │ │ │ │ 實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 │ │ │ ├───────────────────┼────┼──┤ │ │ │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 │案土地,93年9月13日、94年4月26日買的,│28日偵訊│ │ │ │ │ │各買10坪、17坪,各60萬、102萬元,是分 │時證述 │ │ │ │ │ │別透過業務員陳奕廷、黃欣瑞購買的。陽信│ │ │ │ │ │ │銀行支付的是信託收益,分別自93年10月、│C11卷第 │ │ │ │ │ │94年5月起每個月都有匯6500、10200元到我│151頁 │ │ │ │ │ │陽信銀行的帳戶。我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 │ │ │ │ │ │未通過。我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 │ │ │ │ │ │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兩個業務員都有告訴│ │ │ │ │ │ │我。購買時係為了開發利益。我知道信託標│ │ │ │ │ │ │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 │ │ │ │ │ │坪6萬元之價金,兩個業務員在簽約前有告 │ │ │ │ │ │ │訴我。兩個業務員在簽約前有告訴我3年後 │ │ │ │ │ │ │會依原價買回。我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 │ │ │ │ │ │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 │梁信勻│94年7月15 │①我在94年7、8月左右,因為我的大嫂的表│95年9月 │ │ │ │ │日 │姊寸守蘭他在成豐開發公司上班作業員,她│25日警訊│ │ │ │ │5坪 │找我她告訴我她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時證述 │ │ │ │ │ │94年7月我向寸守蘭購買5個單位30萬元,他│ │ │ │ │ │ │們公司在投資土地,每一單位是6萬元,我 │E2卷第 │ │ │ │ │ │共買5個單位30萬元分一次成交,在94年7月│108頁 │ │ │ │ │ │成交5個單位。 │ │ │ │ │ │ │ │ │ │ │ │ │ │②我不知道我所購買的苗栗縣大湖鄉興榮段│ │ │ │ │ │ │土地是否在開發土地內。 │ │ │ │ │ │ │③我沒有參加成豐開發公司所招募購買勤龍│ │ │ │ │ │ │ 實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 │ │ │ ├───────────────────┼────┼──┤ │ │ │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 │案土地,94年7月15日買的,買5坪,買30萬│24日偵訊│ │ │ │ │ │元,透過業務員寸守蘭購買的。陽信銀行支│時證述 │ │ │ │ │ │付的是信託收益,每個月匯3000元到我陽信│ │ │ │ │ │ │銀行的帳戶。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C11卷第 │ │ │ │ │ │通過。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64頁 │ │ │ │ │ │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係為了開發利│ │ │ │ │ │ │益。我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 │ │ │ │ │ │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業務員 │ │ │ │ │ │ │寸守蘭有說3年後到期,會把錢退給我,但 │ │ │ │ │ │ │我不知道契約規定是「得」買回。我不知道│ │ │ │ │ │ │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41 │林振銘│94年1月、6│①我在94年1月和6月左右,因為我的朋友林│95年9月 │ │ │ │ │月間 │俊杰他在成豐開發公司上班,他來找我,告│25日警訊│ │ │ │ │10坪 │訴我他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我就相信│時證述 │ │ │ │ │ │他投資了10個單位共60萬元,他們公司在投│ │ │ │ │ │ │資土地,每一單位是6萬元,我共投資10個 │E2卷第 │ │ │ │ │ │單位60萬元分二次成交,這些土地公司說要│110頁 │ │ │ │ │ │開發成休閒樂園,另外公司保證投資滿三年│ │ │ │ │ │ │後所買土地可以賣回給公司。二張契約的土│ │ │ │ │ │ │地權狀交給陽信銀行作土地信託,前二張有│ │ │ │ │ │ │拿土地權狀,並付我一張是12.5的利息,第│ │ │ │ │ │ │二張是10的利息。我跟林俊杰是在成豐開發│ │ │ │ │ │ │公司台中分公司簽約購買。 │ │ │ │ │ │ │ │ │ │ │ │ │ │②我所購買的土地,公司說還在開發中。 │ │ │ │ │ │ │③在投資前我不知道成豐開發公司招募購買│ │ │ │ │ │ │勤龍實業公司之私募股票一事,是事後才得│ │ │ │ │ │ │知。 │ │ │ ├──┼───┼─────┼───────────────────┼────┼──┤ │42 │張蘭香│94年8月間 │①我在94年8月左右,因為我的朋友趙如珀 │95年9月 │ │ │ │ │10坪 │他在成豐開發公司上班,他來找我,告訴我│25日警訊│ │ │ │ │ │他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我就相信她投│時證述 │ │ │ │ │ │資了10個單位共60萬元,他們公司在投資土│ │ │ │ │ │ │地,每一單位是6萬元,我共投資10個單位 │E2卷第 │ │ │ │ │ │60萬元,這些土地公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113頁 │ │ │ │ │ │,另外公司保證投資滿三年後所買土地可以│ │ │ │ │ │ │賣回給公司。契約的土地權狀交給陽信銀行│ │ │ │ │ │ │作土地信託,我沒有拿到土地權狀,並付我│ │ │ │ │ │ │一張是12的利息。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參加成豐開發公司所招募購買勤龍│ │ │ │ │ │ │實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 ├──┼───┼─────┼───────────────────┼────┼──┤ │43 │林楷容│93年6月間 │①我在93年6月左右,因為我的朋友他在成 │95年9月 │ │ │ │(原名│30坪 │豐開發公司上班做業務員,他來找我,告訴│26日警訊│ │ │ │林永德│ │我他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要開發大湖│時證述 │ │ │ │) │ │遊樂區,未來獲利很好,來找我投資這個產│ │ │ │ │ │ │品,他們公司在投資土地,每一單位是 │E2卷第 │ │ │ │ │ │60000元,我共買30單位180萬元,土地在苗│116頁 │ │ │ │ │ │栗大湖鄉興榮段,地號我忘了,這些土地公│ │ │ │ │ │ │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我所買的土地是要│ │ │ │ │ │ │用來開發的,到時獲利很多,另公司保證投│ │ │ │ │ │ │資滿3年後所買土地可以賣回給公司。公司 │ │ │ │ │ │ │在開發時土地交給陽信銀行做土地信託,公│ │ │ │ │ │ │司並付我每月收益18000元,每坪租金我不 │ │ │ │ │ │ │清楚,租金是另承諾待公司上市後,可以優│ │ │ │ │ │ │先認股和向我解說介紹公司前景。我於是在│ │ │ │ │ │ │93 年6月左右和公司簽約購買。 │ │ │ │ │ │ │ │ │ │ │ │ │ │②公司的業務員告訴我是在土地開發內。我│ │ │ │ │ │ │有去看過苗栗縣大湖鄉土地開發。 │ │ │ │ │ │ │ │ │ │ │ │ │ │③我沒有購買勤龍實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 │ │ │ ├───────────────────┼────┤ │ │ │ │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 │案土地,我是在93年5月買2筆,金額是一百│21日偵訊│ │ │ │ │ │六十八萬,我是透過楊美春購買的。陽信銀│時證述 │ │ │ │ │ │行有按時給付租金。我不知道大湖案迄今沒│ │ │ │ │ │ │有通過,我不知道我買的土地不是在大湖開│B8卷第6 │ │ │ │ │ │發案範圍內。購買時我係為了開發利益。當│頁 │ │ │ │ │ │時是說信託結束會全數歸還投資的金額。業│ │ │ │ │ │ │務當時是說三年後會依投資原價買回。我投│ │ │ │ │ │ │資完後每個月都有按時給我利益。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44 │柳鈺琳│93年12月、│①我在93年12月、94年4月間,因為我的朋 │95年9月 │ │ │ │ │94年4月間 │友他在成豐開發公司上班做業務員,他來找│26日警訊│ │ │ │ │6坪 │我,告訴我他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要│時證述 │ │ │ │ │ │開發大湖遊樂區,未來獲利很好,來找我投│ │ │ │ │ │ │資這個產品,他們公司在投資土地,每一單│E2卷第 │ │ │ │ │ │位是60000元,我共買6單位36萬元,土地在│119頁 │ │ │ │ │ │苗栗大湖鄉興榮段,地號我忘了,這些土地│ │ │ │ │ │ │公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我所買的土地是│ │ │ │ │ │ │要用來開發的,到時獲利很多,另公司保證│ │ │ │ │ │ │投資滿3年後所買土地可以賣回給公司。公 │ │ │ │ │ │ │司在開發時土地交給陽信銀行做土地信託,│ │ │ │ │ │ │公司並付我每月收益3600元,每坪租金我不│ │ │ │ │ │ │清楚,租金是另承諾待公司上市後,可以優│ │ │ │ │ │ │先認股和向我解說介紹公司前景。我於是在│ │ │ │ │ │ │93年12月至94年4月間和公司簽約購買。 │ │ │ │ │ │ │ │ │ │ │ │ │ │②公司的業務員告訴我是在土地開發內。我│ │ │ │ │ │ │有去看過苗栗縣大湖鄉土地開發。 │ │ │ │ │ │ │ │ │ │ │ │ │ │③我沒有購買勤龍實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 │ │ │ ├───────────────────┼────┼──┤ │ │ │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 │案土地。我是前年過年前買一次,去年又買│21日偵訊│ │ │ │ │ │一次,我共買六坪,金額共三十六萬元,我│時證述 │ │ │ │ │ │是向誰買我也不知道。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 │ │ │ │ │ │租金。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B8卷第6 │ │ │ │ │ │我也不知道我所購買土地不在大湖開發案申│頁 │ │ │ │ │ │請之範圍內。購買時係為了買土地或開發利│ │ │ │ │ │ │益,這我也不會講。我忘記信託結束是否僅│ │ │ │ │ │ │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之事,我 │ │ │ │ │ │ │也忘記業務員是否有告知三年後會依原價買│ │ │ │ │ │ │回,只說三年後想繼續投資就繼續,沒有就│ │ │ │ │ │ │拿回。我不知道我所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 │ │ │ │ │ │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我是去年│ │ │ │ │ │ │買的,我買三張三萬元。購買時我也不知道│ │ │ │ │ │ │係購買何種股票。為何會想買股票,當時是│ │ │ │ │ │ │想說有一些錢就買一些。我也不知道是否有│ │ │ │ │ │ │告知閉鎖期三年之事。 │ │ │ ├──┼───┼─────┼───────────────────┼────┼──┤ │45 │陳景祥│94年3月間 │①我在94年初開始購買,因為我弟弟陳景仁│95年9月 │ │ │ │ │20坪 │在成豐開發公司上班,他向我說: 他們公司│30日警訊│ │ │ │ │ │在做土地買賣產品,要開發大湖溫泉飯店,│時證述 │ │ │ │ │ │未來獲利很好,來找我投資這個產品,他們│ │ │ │ │ │ │公司在投資土地,每一坪是新台幣60000元 │E2卷第 │ │ │ │ │ │,我共買20坪新台幣120萬元,土地在苗栗 │122頁 │ │ │ │ │ │縣大湖鄉興榮段,地號我忘了,這些土地公│ │ │ │ │ │ │司說要開發成溫泉觀光旅館,我所買的土地│ │ │ │ │ │ │是要用來開發的,另外公司保證投資滿3年 │ │ │ │ │ │ │後所買土地可以原價賣回給公司。公司在開│ │ │ │ │ │ │發時,土地交給陽信銀行做土地信託,陽信│ │ │ │ │ │ │銀行並付我每月收益大約達12000元,每坪 │ │ │ │ │ │ │租金我不清楚。我於是在94年初和公司在台│ │ │ │ │ │ │中陽信銀行簽約購買。 │ │ │ │ │ │ │ │ │ │ │ │ │ │②我不清楚我購買土地是否在土地開發內。│ │ │ │ │ │ │ │ │ │ │ │ │ │③我沒有參加成豐開發公司所招募購買勤龍│ │ │ │ │ │ │ 實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 │ │ │ ├───────────────────┼────┼──┤ │ │ │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 │案土地,我是在94年3月間買的,買二十坪 │21日偵訊│ │ │ │ │ │,金額是120萬元,我是透過我弟弟陳景仁 │時證述 │ │ │ │ │ │買的。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至今有二│ │ │ │ │ │ │十萬四千元。我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B8卷第6 │ │ │ │ │ │過。我不知道我所購買土地不在大湖開發申│頁 │ │ │ │ │ │請之範圍內。購買時係為了買土地。我知道│ │ │ │ │ │ │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 │ │ │ │ │ │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 (陽信銀行保證之部 │ │ │ │ │ │ │分)。我弟弟有說三年後會依原價買回。我 │ │ │ │ │ │ │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46 │林祝 │93年10月20│①我在93年12月底開始陸陸續續購買,因為│95年9月 │ │ │ │ │日 │我兒子陳景仁在成豐開發公司上班,他向我│30日警訊│ │ │ │ │24坪 │說: 他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要開發大│時證述 │ │ │ │ │ │湖溫泉飯店,未來獲利很好,來找我投資這│ │ │ │ │ │ │個產品,他們公司在投資土地,每一坪是新│E2卷第 │ │ │ │ │ │台幣60000元,我共買21坪新台幣126萬元,│128頁 │ │ │ │ │ │土地在苗栗縣大湖鄉興榮段,地號我忘了,│ │ │ │ │ │ │這些土地公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我所買│ │ │ │ │ │ │的土地是要用來開發的,另外公司保證投資│ │ │ │ │ │ │滿3年後所買土地可以原價賣回給公司。公 │ │ │ │ │ │ │司在開發時,土地交給陽信銀行做土地信託│ │ │ │ │ │ │,陽信銀行並付我每月收益大約達12000元 │ │ │ │ │ │ │,每坪租金我不清楚。我於是在93年12月底│ │ │ │ │ │ │陸陸續續和公司在台中陽信銀行簽約購買。│ │ │ │ │ │ │ │ │ │ │ │ │ │②我不清楚我購買土地是否在土地開發內。│ │ │ │ │ │ │ │ │ │ │ │ │ │③我沒有參加成豐開發公司所招募購買勤龍│ │ │ │ │ │ │ 實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 │ │ │ ├───────────────────┼────┼──┤ │ │ │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 │案土地,我在93年10月20日開始買的,陸陸│21日偵訊│ │ │ │ │ │續續共買了24坪金額約144萬元,因為我兒 │時證述 │ │ │ │ │ │子在成豐公司當業務員。陽信銀行有按時給│ │ │ │ │ │ │付租金。買的當時我就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B8卷第6 │ │ │ │ │ │尚未通過,因為我本身是地政人員退休的。│頁 │ │ │ │ │ │購買土地是否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內那│ │ │ │ │ │ │不重要,我也不太清楚,我認為他每個月都│ │ │ │ │ │ │有匯信託利益給我就可以。購買時係為了買│ │ │ │ │ │ │土地,再信託給陽信收取信託收益。我知道│ │ │ │ │ │ │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 │ │ │ │ │ │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 (陽信銀行保證之部 │ │ │ │ │ │ │分)。業務員有告知三年後會依原價買回。 │ │ │ │ │ │ │我知道所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還 │ │ │ │ │ │ │沒開發前都是依公告現值。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47 │楊子德│94年10月 │①我在94年10月間,因為我的朋友他在成豐│95年9月 │ │ │ │ │31日 │開發公司上班,他來找我,告訴我他們公司│30日警訊│ │ │ │ │14 坪 │在做土地買賣產品,要開發大湖遊樂區,未│時證述 │ │ │ │ │ │來獲利很好,來找我投資這個產品,他們公│ │ │ │ │ │ │司在投資土地,每一坪是新台幣60000元, │E2卷第 │ │ │ │ │ │我共買14單位新台幣84萬元,土地在苗栗縣│131頁 │ │ │ │ │ │大湖鄉興榮段,地號我忘了,這些土地公司│ │ │ │ │ │ │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我所買的土地是要用│ │ │ │ │ │ │來開發的,到時獲利很多,另外公司保證投│ │ │ │ │ │ │資滿3年後所買土地可以原價賣回給公司。 │ │ │ │ │ │ │公司在開發時,土地交給陽信銀行做土地信│ │ │ │ │ │ │託,陽信銀行並付我每月收益大約達8400元│ │ │ │ │ │ │,每坪租金我不清楚。我於是在94年10月間│ │ │ │ │ │ │和公司在陽信銀行簽約購買。 │ │ │ │ │ │ │ │ │ │ │ │ │ │②公司的業務員告訴我我所購買土地是在土│ │ │ │ │ │ │地開發範圍內。 │ │ │ │ │ │ │ │ │ │ │ │ │ │③我沒有參加成豐開發公司所招募購買勤龍│ │ │ │ │ │ │ 實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 │ │ │ ├───────────────────┼────┼──┤ │ │ │ │①我曾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 │案土地,我是在94年10月31日買的,買14坪│21日偵訊│ │ │ │ │ │,以84萬元,是透過江佩珊買的。陽信銀行│時證述 │ │ │ │ │ │有按時支付租金。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 │ │ │ │ │ │尚未通過。我也不知道我所購買土地不在大│B8卷第6 │ │ │ │ │ │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內。購買時係為了買土│頁 │ │ │ │ │ │地。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 │ │ │ │ │ │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 (陽信 │ │ │ │ │ │ │銀行保證之部分)。業務有告知三年後會依 │ │ │ │ │ │ │原價買回。我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 │ │ │ │ │ │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48 │張秋雲│93年11月5 │①我在93年11月5日、12月21日、94年2月1 │95年10月│ │ │ │ │日、12月21│日,因為我朋友王翠屏他在成豐開發公司上│4日警訊 │ │ │ │ │日、94年2 │班做業務員,他來找我,告訴我他們公司在│時證述 │ │ │ │ │月1日 │做土地買賣產品,要開發大湖溫泉遊樂區,│ │ │ │ │ │30坪 │未來獲利很好,所以來找我投資這個產品,│E2卷第 │ │ │ │ │ │公司在投資土地,每一單位是60000元,我 │134頁 │ │ │ │ │ │共買30個單位新台幣180萬元,土地在苗栗 │ │ │ │ │ │ │縣大湖鄉興榮段,地號我忘了,這些土地公│ │ │ │ │ │ │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我所買的土地要用│ │ │ │ │ │ │來開發的,到時獲利很多,另外公司保障投│ │ │ │ │ │ │資滿3年後所買土地可以賣回給公司。公司 │ │ │ │ │ │ │在開發時,土地交給陽信銀行做土地信託,│ │ │ │ │ │ │公司並付我每月收益大約達18000元,可以 │ │ │ │ │ │ │優先認股和向我解說介紹公司前景。我於是│ │ │ │ │ │ │在93年11月左右開始和公司在陽信銀行簽約│ │ │ │ │ │ │購買。 │ │ │ │ │ │ │ │ │ │ │ │ │ │②我不知道我購買土地是否在土地開發內。│ │ │ │ │ │ │ │ │ │ │ │ │ │③我沒有參加成豐開發公司所招募購買勤龍│ │ │ │ │ │ │ 實業公司之私募股票。公司業務員有向我│ │ │ │ │ │ │ 招募購買過。 │ │ │ │ │ │ ├───────────────────┼────┼──┤ │ │ │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 │案土地,我是從93年11月5日買第一筆、第 │21日偵訊│ │ │ │ │ │二筆是93年12月21日、第三筆是94年2月1日│時證述 │ │ │ │ │ │我共買三十坪,金額是一百八十萬元,我是│ │ │ │ │ │ │透過我朋友王翠屏買的。陽信銀行有按時給│B8卷第6 │ │ │ │ │ │付租金。買的時候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頁 │ │ │ │ │ │尚未通過,後來我有聽我朋友講過,是在高│ │ │ │ │ │ │雄地檢偵查前。我也不知道我所購買土地不│ │ │ │ │ │ │在大湖開發申請之範圍內。購買時係為了買│ │ │ │ │ │ │土地。我不知道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當│ │ │ │ │ │ │時是說信託結束會照投資金額還給我們。業│ │ │ │ │ │ │務有告知三年後會依原價買回。我不知道所│ │ │ │ │ │ │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49 │林國明│94年10月間│①我太太本身在成豐開發公司上班,她自己│95年9月 │ │ │ │ │13坪 │幫我投資13個單位共78萬元,是在94年10月│12日警訊│ │ │ │ │ │向公司簽約的,每一個月公司都有把利息匯│時證述 │ │ │ │ │ │到我的陽信銀行帳戶內,這些土地公司都說│ │ │ │ │ │ │要開發成休閒樂園還在申請當中,另外公司│E2卷第 │ │ │ │ │ │保證投資滿3年後所買土地可以賣回給公司 │138頁 │ │ │ │ │ │,我當時買的時候有跟成豐開發公司在陽信│ │ │ │ │ │ │銀行作信託。 │ │ │ │ │ │ │ │ │ │ │ │ │ │②我不知道我購買土地是否在土地開發內。│ │ │ │ │ │ │ │ │ │ │ │ │ │③我沒有參加成豐開發公司所招募購買勤龍│ │ │ │ │ │ │ 實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 ├──┼───┼─────┼───────────────────┼────┼──┤ │50 │李光業│94年10月20│①我在94年10月20日,因為朋友賴威誠在成│95年9月 │ │ │ │ │日 │豐開發公司臺北公司上班作業務員,他來找│12日警訊│ │ │ │ │3坪 │我,告訴我他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要│時證述 │ │ │ │ │ │開發大湖遊樂區,未來獲利很好,來找我投│ │ │ │ │ │ │資這個產品,他們公司在投資土地,每一單│E2卷第 │ │ │ │ │ │位是60000元,我共買3個單位18萬元,土地│150頁 │ │ │ │ │ │在苗栗縣大湖鄉興榮段,地號000-0000 , │ │ │ │ │ │ │這些土地公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和溫泉飯│ │ │ │ │ │ │店,我所買的土地是要用來開發的,到時獲│ │ │ │ │ │ │利很多,另外公司保證投資滿3年後所買土 │ │ │ │ │ │ │地可以賣回給公司。公司在開發時,土地交│ │ │ │ │ │ │給陽信銀行做土地信託,公司並付我每月收│ │ │ │ │ │ │益1800元,年利率12。我於是在94年10月20│ │ │ │ │ │ │日和公司簽約購買。 │ │ │ │ │ │ │ │ │ │ │ │ │ │②公司告訴我所買土地是在土地開發範圍內│ │ │ │ │ │ │。 │ │ │ │ │ │ │ │ │ │ │ │ │ │③我沒有買成豐開發公司所招募購買勤龍實│ │ │ │ │ │ │ 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 ├──┼───┼─────┼───────────────────┼────┼──┤ │51 │徐維呈│94年10月5 │①我在94年10月5日,因為我姐徐玉嫺在成 │95年9月 │ │ │ │ │日 │豐開發公司臺南分公司上班作業務員,她來│12日警訊│ │ │ │ │12坪 │找我,告訴我他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時證述 │ │ │ │ │ │要開發大湖遊樂區,未來獲利很好,來找我│ │ │ │ │ │ │投資這個產品,他們公司在投資土地,每一│E2卷第 │ │ │ │ │ │單位是60000元,我共買3個單位18萬元,土│162頁 │ │ │ │ │ │地在苗栗縣大湖鄉興榮段,地號我不知道,│ │ │ │ │ │ │這些土地公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和溫泉飯│ │ │ │ │ │ │店,我所買的土地是要用來開發的,到時獲│ │ │ │ │ │ │利很多,另外公司保證投資滿3年後所買土 │ │ │ │ │ │ │地可以賣回給公司。公司在開發時,土地交│ │ │ │ │ │ │給陽信銀行做土地信託,公司並付我每月收│ │ │ │ │ │ │益1800元,年利率12。我於是在94年10月5 │ │ │ │ │ │ │日和公司簽約購買。 │ │ │ │ │ │ │ │ │ │ │ │ │ │②公司告訴我所買土地是在土地開發範圍內│ │ │ │ │ │ │。 │ │ │ │ │ │ │ │ │ │ │ │ │ │③我沒有買成豐開發公司所招募購買勤龍實│ │ │ │ │ │ │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 │ │ │ ├───────────────────┼────┼──┤ │ │ │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 │案土地,94年10月間買的,買12坪以72萬元│25日偵訊│ │ │ │ │ │買的,透過我姊姊徐育嫻買的,我姊姊在該│時證述 │ │ │ │ │ │公司上班。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從94│ │ │ │ │ │ │年11月開始,每月7200元。我不知道大湖開│B9卷第 │ │ │ │ │ │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50頁 │ │ │ │ │ │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我姊姊│ │ │ │ │ │ │跟我說係購買土地和開發利益二個都有。我│ │ │ │ │ │ │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 │ │ │ │ │ │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我的認知是 │ │ │ │ │ │ │兩個都有。業務有告知三年後會依原價買回│ │ │ │ │ │ │,但我沒有詳細看契約是寫「得」買回。我│ │ │ │ │ │ │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 │ │ │ │ │ ├──┼───┼─────┼───────────────────┼────┼──┤ │52 │海睿洋│94年9月6日│①我在94年9月6日,因為我妻子吳麗玟在成│95年9月 │ │ │ │ │15坪 │豐開發公司高雄分公司上班作業務員,告訴│12日警訊│ │ │ │ │ │我他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要開發大湖│時證述 │ │ │ │ │ │遊樂區,未來獲利很好,來找我投資這個產│ │ │ │ │ │ │品,他們公司在投資土地,每一單位是 │E2卷第 │ │ │ │ │ │60000元,我共買15個單位90萬元,土地在 │168頁 │ │ │ │ │ │苗栗縣大湖鄉興榮段,地號167-750,這些 │ │ │ │ │ │ │土地公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和溫泉飯店,│ │ │ │ │ │ │我所買的土地是要用來開發的,到時獲利很│ │ │ │ │ │ │多,另外公司保證投資滿3年後所買土地可 │ │ │ │ │ │ │以賣回給公司。公司在開發時,土地交給陽│ │ │ │ │ │ │信銀行做土地信託,公司並付我每月收益 │ │ │ │ │ │ │9000元,年利率12。我於是在94年9月6日和│ │ │ │ │ │ │公司簽約購買。 │ │ │ │ │ │ │ │ │ │ │ │ │ │②公司告訴我所買土地是在土地開發範圍內│ │ │ │ │ │ │。 │ │ │ │ │ │ │ │ │ │ │ │ │ │③我沒有買成豐開發公司所招募購買勤龍實│ │ │ │ │ │ │ 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 ├──┼───┼─────┼───────────────────┼────┼──┤ │53 │李偉明│93年12月16│①我在93年12月左右,因為朋友介紹韓孟芸│95年9月 │ │ │ │ │日 │小姐與我認識,她將成豐開發公司的土地開│15日警訊│ │ │ │ │10坪 │發產品提供給我知道,並鼓勵我投資本開發│時證述 │ │ │ │ │ │案。她告訴我他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 │ │ │ │ │ │要開發大湖遊樂區,未來獲利很好,來找我│E2卷第 │ │ │ │ │ │投資這個產品,他們公司在投資土地,每一│182頁 │ │ │ │ │ │坪是60000元,我共買10坪共60萬元,土地 │ │ │ │ │ │ │在苗栗縣大湖鄉興榮段,地號167-60,這些│ │ │ │ │ │ │土地公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和溫泉飯店,│ │ │ │ │ │ │我所買的土地是要用來開發的,到時獲利很│ │ │ │ │ │ │多,另外公司保證投資滿3年後所買土地可 │ │ │ │ │ │ │以賣回給公司,且該合約僅能續約一次。公│ │ │ │ │ │ │司在開發時,土地交給陽信銀行做土地信託│ │ │ │ │ │ │,公司並付我每月租金收益6000元,另承諾│ │ │ │ │ │ │待公司上市後,可以優先認股和向我解說介│ │ │ │ │ │ │紹公司前景。我於是在93年12月16日和王益│ │ │ │ │ │ │洲簽訂土地買賣契約,並同時與陽信銀行簽│ │ │ │ │ │ │訂信託契約。。 │ │ │ │ │ │ │ │ │ │ │ │ │ │②公司告訴我該契約已完成土地信託作業,│ │ │ │ │ │ │且我所買該土地是在開發計畫內。 │ │ │ │ │ │ │ │ │ │ │ │ │ │③我沒有買成豐開發公司所招募購買勤龍實│ │ │ │ │ │ │ 業公司之私募股票,但我知道我有優先認│ │ │ │ │ │ │ 購股票權利。 │ │ │ ├──┼───┼─────┼───────────────────┼────┼──┤ │54 │吳孝寶│94年10月14│①我在94年10月14日,因為我妻子表哥陳顯│95年9月 │ │ │ │ │日 │穎在成豐開發公司台北分公司當代書,告訴│12日警訊│ │ │ │ │36坪 │我他們他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要開發│時證述 │ │ │ │ │ │大湖遊樂區,未來獲利很好,來找我投資這│ │ │ │ │ │ │個產品,他們公司在投資土地,每一單位是│E2卷第 │ │ │ │ │ │60000元,我共買36個單位216萬元,土地在│191頁 │ │ │ │ │ │苗栗縣大湖鄉興榮段,地號000-0000,這些│ │ │ │ │ │ │土地公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和溫泉飯店,│ │ │ │ │ │ │我所買的土地是要用來開發的,到時獲利很│ │ │ │ │ │ │多,另外公司保證投資滿3年後所買土地可 │ │ │ │ │ │ │以賣回給公司。公司在開發時,土地交給陽│ │ │ │ │ │ │信銀行做土地信託,公司並付我每月收益 │ │ │ │ │ │ │19410元,年利率12。我於是在94年10月14 │ │ │ │ │ │ │日和公司簽約購買。 │ │ │ │ │ │ │ │ │ │ │ │ │ │②公司告訴我所買土地是在土地開發範圍內│ │ │ │ │ │ │。 │ │ │ │ │ │ │ │ │ │ │ │ │ │③我沒有買成豐開發公司所招募購買勤龍實│ │ │ │ │ │ │ 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 ├──┼───┼─────┼───────────────────┼────┼──┤ │55 │宋承禹│93年3月30 │①我在93年3月30日,因為朋友許翊庭在成 │95年9月 │ │ │ │ │日 │豐開發公司台北分公司上班作業務員,他來│12日警訊│ │ │ │ │5坪 │找我,告訴我他們他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時證述 │ │ │ │ │ │品,要開發大湖遊樂區,未來獲利很好,來│ │ │ │ │ │ │找我投資這個產品,他們公司在投資土地,│E2卷第 │ │ │ │ │ │每一單位是60000元,我共買5個單位30萬元│199頁 │ │ │ │ │ │,土地在苗栗縣大湖鄉興榮段,地號我不知│ │ │ │ │ │ │道,這些土地公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和溫│ │ │ │ │ │ │泉飯店,我所買的土地是要用來開發的,到│ │ │ │ │ │ │時獲利很多,另外公司保證投資滿3年後所 │ │ │ │ │ │ │買土地可以賣回給公司。公司在開發時,土│ │ │ │ │ │ │地交給陽信銀行做土地信託,公司並付我每│ │ │ │ │ │ │月收益2475元,年利率12。我於是在93年3 │ │ │ │ │ │ │月30日和公司簽約購買。 │ │ │ │ │ │ │ │ │ │ │ │ │ │②公司告訴我所買土地是在土地開發範圍內│ │ │ │ │ │ │。 │ │ │ │ │ │ │ │ │ │ │ │ │ │③我沒有買成豐開發公司所招募購買勤龍實│ │ │ │ │ │ │ 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 ├──┼───┼─────┼───────────────────┼────┼──┤ │56 │劉天志│92年6月、 │①我在92年6月左右,因為我的朋友蘇金弟 │95年9月 │ │ │ │ │92年8月、 │小姐在成豐開發公司上班作業務員,他來找│11日警訊│ │ │ │ │94年間 │我,告訴我他們他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時證述 │ │ │ │ │6坪 │,我就相信她投資了一個單位6萬元,他們 │ │ │ │ │ │ │公司在投資土地,每一單位是60000元,我 │E2卷第 │ │ │ │ │ │共買6個單位36萬元分三次成交,第一次在 │201頁 │ │ │ │ │ │92年6月成交一個單位,第二次在92年8月成│ │ │ │ │ │ │交2個單位,第三次在94年成交3個單位,這│ │ │ │ │ │ │些土地公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和溫泉飯店│ │ │ │ │ │ │,另外公司保證投資滿3年後所買土地可以 │ │ │ │ │ │ │賣回給公司,所以在第一張契約期滿後我再│ │ │ │ │ │ │續約,第二張我就沒有續約了,公司就退了│ │ │ │ │ │ │12 萬元給我,第三張契約的土地權狀交給 │ │ │ │ │ │ │陽信銀行做土地信託,前二張有拿土地權狀│ │ │ │ │ │ │,第二張期滿後就交回公司。公司並付我每│ │ │ │ │ │ │月第一張是600元,第二張1230元,第三章 │ │ │ │ │ │ │1200 元收益。我跟蘇金弟小姐是在成豐開 │ │ │ │ │ │ │發公司台北總公司簽約購買。 │ │ │ │ │ │ │ │ │ │ │ │ │ │②我不知道我購買土地是否在土地開發內。│ │ │ │ │ │ │ │ │ │ │ │ │ │③蘇金弟小姐有跟我說股票的事,但我不清│ │ │ │ │ │ │楚是否是勤龍實業公司的私募股票,我沒有│ │ │ │ │ │ │買。 │ │ │ │ │ │ │ │ │ │ ├──┼───┼─────┼───────────────────┼────┼──┤ │57 │謝政益│94年9月間 │①我在94年9月左右,因為我妹妹在成豐開 │95年9月 │ │ │ │ │10坪 │發公司高雄分公司上班作業務員,我妹來找│11日警訊│ │ │ │ │ │我,告訴我他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要│時證述 │ │ │ │ │ │開發大湖遊樂區,未來獲利很好,來找我投│ │ │ │ │ │ │資這個產品,他們公司在投資土地,每一單│E2卷第 │ │ │ │ │ │位是60000元,我共買10個單位60萬元,土 │204頁 │ │ │ │ │ │地在苗栗縣大湖鄉興榮段,地號我忘了,這│ │ │ │ │ │ │些土地公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和溫泉飯店│ │ │ │ │ │ │,我所買的土地是要用來開發的,到時獲利│ │ │ │ │ │ │很多,另外公司保證投資滿3年後所買土地 │ │ │ │ │ │ │可以賣回給公司。公司在開發時,土地交給│ │ │ │ │ │ │陽信銀行做土地信託,公司並付我每月收益│ │ │ │ │ │ │6千多元,年利率12。我於是在94年9月左右│ │ │ │ │ │ │和公司簽約購買。 │ │ │ │ │ │ │ │ │ │ │ │ │ │②公司告訴我所買土地是在土地開發範圍內│ │ │ │ │ │ │。 │ │ │ │ │ │ │ │ │ │ │ │ │ │③我沒有買成豐開發公司所招募購買勤龍實│ │ │ │ │ │ │ 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 ├──┼───┼─────┼───────────────────┼────┼──┤ │58 │宋政達│93年8月間 │①我在93年3月左右,因為我朋友蔡偉誠在 │95年9月 │ │ │ │ │13坪 │成豐開發公司台北分公司上班作業務員,他│11日警訊│ │ │ │ │ │來找我,告訴我他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時證述 │ │ │ │ │ │,要開發大湖遊樂區,未來獲利很好,來找│ │ │ │ │ │ │我投資這個產品,他們公司在投資土地,每│E2卷第 │ │ │ │ │ │一單位是60000元,我共買13個單位78萬元 │205頁 │ │ │ │ │ │,土地在苗栗縣大湖鄉興榮段,地號我忘了│ │ │ │ │ │ │,這些土地公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和溫泉│ │ │ │ │ │ │飯店,我所買的土地是要用來開發的,到時│ │ │ │ │ │ │獲利很多,另外公司保證投資滿3年後所買 │ │ │ │ │ │ │土地可以賣回給公司。公司在開發時,土地│ │ │ │ │ │ │交給陽信銀行做土地信託,公司並付我每月│ │ │ │ │ │ │收益8千多元,年利率13。我於是在93年8月│ │ │ │ │ │ │左右和公司簽約購買。 │ │ │ │ │ │ │ │ │ │ │ │ │ │②公司告訴我所買土地是在土地開發範圍內│ │ │ │ │ │ │。 │ │ │ │ │ │ │ │ │ │ │ │ │ │③我沒有買成豐開發公司所招募購買勤龍實│ │ │ │ │ │ │ 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 ├──┼───┼─────┼───────────────────┼────┼──┤ │59 │唐文騏│93年6月間 │①我在93年6月左右,因為我朋友蔡偉誠在 │95年9月 │ │ │ │ │6坪 │成豐開發公司上班作業務員,他來找我,告│11日警訊│ │ │ │ │ │訴我他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要開發大│時證述 │ │ │ │ │ │湖遊樂區,未來獲利很好,來找我投資這個│ │ │ │ │ │ │產品,他們公司在投資土地,每一單位是 │E2卷第 │ │ │ │ │ │60000元,我共買6個單位36萬元,土地在苗│206頁 │ │ │ │ │ │栗縣大湖鄉興榮段,地號我忘了,這些土地│ │ │ │ │ │ │公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和溫泉飯店,我所│ │ │ │ │ │ │買的土地是要用來開發的,到時獲利很多,│ │ │ │ │ │ │另外公司保證投資滿3年後所買土地可以賣 │ │ │ │ │ │ │回給公司。公司在開發時,土地交給陽信銀│ │ │ │ │ │ │行做土地信託,公司並付我每月收益3990元│ │ │ │ │ │ │,每坪租金665元,公司有承諾待公司上市 │ │ │ │ │ │ │後,可以優先認股和向我解說介紹公司前景│ │ │ │ │ │ │。我於是在93年6月左右和公司簽約購買。 │ │ │ │ │ │ │ │ │ │ │ │ │ │②公司業務員蔡偉誠告訴我所買土地是在土│ │ │ │ │ │ │地開發範圍內。 │ │ │ │ │ │ │ │ │ │ │ │ │ │③我沒有買成豐開發公司所招募購買勤龍實│ │ │ │ │ │ │ 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 ├──┼───┼─────┼───────────────────┼────┼──┤ │60 │陳建銘│94年2月4日│①我在94年2月4日,因朋友楊德聰在成豐開│94年5月 │ │ │ │ │16坪 │發公司上班做業務員,他約我出來吃飯,告│5日警訊 │ │ │ │ │ │訴我他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獲利很好│時證述 │ │ │ │ │ │,來找我投資這個產品,他們公司在投資土│ │ │ │ │ │ │地,每一單位是160000元,我共買六個單位│B2卷第 │ │ │ │ │ │960000 元,土地在苗栗縣大湖鄉興榮段 │466頁 │ │ │ │ │ │167-84 地號等64筆土地,我佔16坪,這些 │ │ │ │ │ │ │土地公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在開發時,│ │ │ │ │ │ │公司並付我每月收益10400元給我,另承諾 │ │ │ │ │ │ │待公司上市後,可以優先認股和向我解說介│ │ │ │ │ │ │紹公司前景。我於是在94年2月4日和公司簽│ │ │ │ │ │ │約購買。業務員楊德聰帶我向台新銀行貸款│ │ │ │ │ │ │100萬。但是我發現公司有問題時,向公司 │ │ │ │ │ │ │解約,公司只願意退一半錢給我。我才發現│ │ │ │ │ │ │被騙了。 │ │ │ │ │ │ │我買成豐開發公司在苗栗縣大湖鄉興榮段 │ │ │ │ │ │ │167-84地號等64筆土地,沒過戶土地所有權│ │ │ │ │ │ │狀。 │ │ │ ├──┼───┼─────┼───────────────────┼────┼──┤ │61 │陳蔡阿│94年8月29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去年買│95年8月 │ │ │ │花 │日 │有八十幾萬。是親戚介紹的。土地應該有過│15日偵訊│ │ │ │ │14坪 │戶給我。陽信銀行有按時給我租金。我不知│時證述 │ │ │ │ │ │道大湖案沒有通過。我不知道我買的土地不│ │ │ │ │ │ │是在大湖案開發範圍內。是買土地或開發利│B6卷第 │ │ │ │ │ │益?因為有年率百分之十二,我認為不錯。│257頁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他們買股票。 │ │ │ │ │ │ │ │ │ │ │ │ │ │ │ │ │ ├──┼───┼─────┼───────────────────┼────┼──┤ │62 │吳惠昭│94年起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去年四月│95年8月 │ │ │ │ │購買6、7百│陸續買六、七百萬。土地有過戶給我。陽信│15日偵訊│ │ │ │ │萬 │銀行有按時給我租金。我不知道大湖案沒有│時證述 │ │ │ │ │ │通過。我不知道我買的土地不是在大湖案開│ │ │ │ │ │ │發範圍內。是買土地或開發利益?因為有信│B6卷第 │ │ │ │ │ │託有保障。有百分之十二的利率。與銀行貸│257頁 │ │ │ │ │ │放款差別是銀行利率較低。如果信託終結是│ │ │ │ │ │ │拿回投資款。但是信託的標地是土地?他們│ │ │ │ │ │ │有說會買回土地。 │ │ │ │ │ │ │ │ │ │ │ │ │ │②我有向他們買股票,買15張。買成鑫股票│ │ │ │ │ │ │成鑫雖不是上市、櫃公司,為何可以賣股票│ │ │ │ │ │ │,因為他們說可以轉換。他們並沒有說是買│ │ │ │ │ │ │勤龍股票。他們有說買股票有三年閉鎖期 │ │ │ ├──┼───┼─────┼───────────────────┼────┼──┤ │63 │傅珍波│94年4、5月│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去年四│95年8月 │ │ │ │ │間 │、五月買廿四坪地共144萬。土地有過戶給 │15日偵訊│ │ │ │ │24坪 │我。陽信銀行有按時給我租金。我不知道大│時證述 │ │ │ │ │ │湖案沒有通過。我不知道我買的土地不是在│ │ │ │ │ │ │大湖案開發範圍內。是買土地或開發利益?│B6卷第 │ │ │ │ │ │因為利息百分之十二很高。與銀行貸放差別│257頁 │ │ │ │ │ │是利率較高。契約到期,他們說是開本票買│ │ │ │ │ │ │回。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他們買股票。 │ │ │ ├──┼───┼─────┼───────────────────┼────┼──┤ │64 │童樂曦│94年間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去年買│95年8月 │ │ │ │ │200坪 │有200坪地共1200萬。我也是公司的仲介營 │15日偵訊│ │ │ │ │ │業員。我知道大湖案沒有通過,一直有再送│時證述 │ │ │ │ │ │件。我有向客戶說明。我不知道我買的土地│ │ │ │ │ │ │不是在大湖開發案範圍內。是買土地或開發│B6卷第 │ │ │ │ │ │利益?有開發的潛力及利率很高。 │257頁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他們買股票。 │ │ │ ├──┼───┼─────┼───────────────────┼────┼──┤ │65 │李珠敏│94年6、7月│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去年六│95年8月 │ │ │ │ │17坪 │七月買有17坪地。陽信銀行有按時給我租金│15日偵訊│ │ │ │ │ │。我沒有去大湖案看過。我不知道大湖案沒│時證述 │ │ │ │ │ │有通過。我不知道我買的土地不是在大湖案│ │ │ │ │ │ │開發範圍內。是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是因為│B6卷第 │ │ │ │ │ │百分之十二的利息很高。與銀行貸放的差別│382頁 │ │ │ │ │ │是這是做投資。他們有說三年期滿會買回,│ │ │ │ │ │ │但他們沒有說契約是「得」買回。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他們買股票。 │ │ │ ├──┼───┼─────┼───────────────────┼────┼──┤ │66 │范維芝│93年間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93年買│95年8月 │ │ │ │ │6坪 │六坪地共36萬。陽信銀行有按時給我租金。│15日偵訊│ │ │ │ │ │我有去大湖案看過,還在開發。我知道大湖│時證述 │ │ │ │ │ │案沒有通過,說還在申請。我不知道我買的│ │ │ │ │ │ │土地不是在大湖案開發範圍內。是買土地或│B6卷第 │ │ │ │ │ │開發利益?是想說利息很高。 │382頁 │ │ │ │ │ │ │ │ │ │ │ │ │②我有向他們買股票,透過成鑫要買勤龍更│ │ │ │ │ │ │名後成豐生技股票。想買勤龍股票是因為長│ │ │ │ │ │ │遠有發展性。他們有說買股票有三年閉鎖期│ │ │ │ │ │ │。 │ │ │ ├──┼───┼─────┼───────────────────┼────┼──┤ │67 │周蘇民│93年間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93年開│95年8月 │ │ │ │ │50坪 │始買300萬50坪。是向劉家豪等營業員買的 │15日偵訊│ │ │ │ │ │。陽信銀行有按時給我租金。我有去大湖案│時證述 │ │ │ │ │ │看過,沒有什麼東西。我不知道大湖案沒有│ │ │ │ │ │ │通過。我不知道我買的土地不是在大湖案開│B6卷第 │ │ │ │ │ │發範圍內。是買土地或開發利益?因為百分│382頁 │ │ │ │ │ │之十三的年息很高。 │ │ │ │ │ │ │契約有說到期會買回。我沒有仔細看契約是│ │ │ │ │ │ │「得」買回,不是必買回,但他們說一定會│ │ │ │ │ │ │買回,他們是說會原價買回。我不知道信託│ │ │ │ │ │ │完結後只能擔保拿回土地。 │ │ │ │ │ │ │ │ │ │ │ │ │ │②我有向他們買股票,20萬匯到成鑫,是買│ │ │ │ │ │ │成豐股票。是勤龍紡織更名為成豐的股票,│ │ │ │ │ │ │有說閉鎖期為三年。我不知道勤龍所召募的│ │ │ │ │ │ │股票股價是5.43元。 │ │ │ ├──┼───┼─────┼───────────────────┼────┼──┤ │68 │王婷鈺│94年7、8月│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去年七│95年8月 │ │ │ │ │間 │、八月買七坪地共42萬。陽信銀行有按時給│15日偵訊│ │ │ │ │7坪 │我租金。我沒有去大湖案看過。我知道大湖│時證述 │ │ │ │ │ │案沒有通過,透過業務員知道,買時他們說│ │ │ │ │ │ │還在審查。我不知道我買的土地不是在大湖│B6卷第 │ │ │ │ │ │案開發範圍內。我買是因為利潤很高。他們│382頁 │ │ │ │ │ │有說三年到期會買回,但我不知道他們可以│ │ │ │ │ │ │不買回。他們是說信託可以讓我們拿回投資│ │ │ │ │ │ │價金。我不知道陽信是擔保土地不是擔保價│ │ │ │ │ │ │金。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他們買股票。 │ │ │ ├──┼───┼─────┼───────────────────┼────┼──┤ │69 │紀俊良│94年8月間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去年八│95年8月 │ │ │ │ │10坪 │月陸續買10坪地共60萬。陽信銀行有按時給│11日偵訊│ │ │ │ │ │我租金。我有去大湖案看過。我知道大湖案│時證述 │ │ │ │ │ │沒有通過,買時他們說還在申請,我是向涂│ │ │ │ │ │ │經中買的。我不知道我買的土地不是在大湖│B6卷第 │ │ │ │ │ │開發案範圍內。當時他們是說共同開發有利│532頁 │ │ │ │ │ │息。我主要是買土地。土地有無價值?因為│ │ │ │ │ │ │他說三年後本金會還我,而且有信託及本票│ │ │ │ │ │ │比較有保障,所以如果他們都不買回,但有│ │ │ │ │ │ │利息,我覺得也還好。信託部分應該是土地│ │ │ │ │ │ │信託。信託完結是取回土地。土地部分如果│ │ │ │ │ │ │不買回,因為我的部分很少,所以應該沒有│ │ │ │ │ │ │價值。是因為百分之十二的年息吸引我。 │ │ │ │ │ │ │ │ │ │ │ │ │ │②我有向他們買股票,我買五張五萬元。也│ │ │ │ │ │ │是去年底匯到成鑫帳戶。我是買成鑫股票,│ │ │ │ │ │ │當時成鑫在籌備,說將來可以換成豐股票。│ │ │ │ │ │ │他們有說買股票有三年閉鎖期。他們沒有說│ │ │ │ │ │ │買勤龍股票,他們是說買成鑫股票。我知道│ │ │ │ │ │ │成豐入主勤龍。 │ │ │ ├──┼───┼─────┼───────────────────┼────┼──┤ │70 │張淑如│94年7月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去年七│95年8月 │ │ │ │ │3坪 │月買三坪地共18萬。土地有過戶給我。他說│18日偵訊│ │ │ │ │ │我有優先認股權,但我沒有錢買。陽信銀行│時證述 │ │ │ │ │ │有按時給我租金。我不知道大湖案沒有通過│ │ │ │ │ │ │,利息有付就好。我不知道我買的土地不是│B7卷第 │ │ │ │ │ │在大湖開發案範圍內。買土地或開發利益?│56頁 │ │ │ │ │ │是因為利率很高,有開發的潛力。他們有承│ │ │ │ │ │ │諾三年到期會以原價買回。我沒有看清楚契│ │ │ │ │ │ │約是訂「得」買回不是一定買回。我知道信│ │ │ │ │ │ │託三年後拿回的是現金。雖說信託的標的是│ │ │ │ │ │ │土地,但是他們會買回。土地一坪我想是一│ │ │ │ │ │ │萬。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他們買股票。 │ │ │ ├──┼───┼─────┼───────────────────┼────┼──┤ │71 │唐惠玲│94年9、10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去年九│95年8月 │ │ │ │ │月間 │、十月陸續買一百多萬,去年十二月底 │18日偵訊│ │ │ │ │購買約一百│前是營業員。陽信銀行有按時給我租金。我│時證述 │ │ │ │ │多萬 │知道大湖案沒有通過。我不是很清楚我買的│ │ │ │ │ │ │土地不是在大湖開發案範圍內。我是理財,│B7卷第 │ │ │ │ │ │是利率很高。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的錢被挪│56頁 │ │ │ │ │ │用,我知道我的利息有進來。我沒有承攬客│ │ │ │ │ │ │戶,而且我忘記是何人透露三年後公司會買│ │ │ │ │ │ │回。契約是訂「得」買回不是一定買回。 │ │ │ │ │ │ │ │ │ │ │ │ │ │②我有向他們買股票,買三十萬成鑫股票。│ │ │ │ │ │ │,買成鑫股票是因為理財。我不知道成鑫不│ │ │ │ │ │ │是上市、櫃公司不能做募股行為。我不知道│ │ │ │ │ │ │成鑫要投資何公司。當時投資時是有股票認│ │ │ │ │ │ │購權。當初沒有說要勤龍股票,等報紙刊 │ │ │ │ │ │ │登入主勤龍後才知道是勤龍。 │ │ │ ├──┼───┼─────┼───────────────────┼────┼──┤ │72 │謝慈力│94年3月17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忘了買│95年8月 │ │ │ │ │日 │多少。地有過戶給我。我忘了有無優先認股│18日偵訊│ │ │ │ │約11坪 │書。我不知道大湖案沒有通過,但營業員有│時證述 │ │ │ │ │ │說在申請中。我不知道我買的土地不是在大│ │ │ │ │ │ │湖開發申請範圍內,營業員說大湖開發溫泉│B7卷第 │ │ │ │ │ │,投資利益不錯。是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是│56頁 │ │ │ │ │ │利率百分之十二很高,三年就可拿回本金 │ │ │ │ │ │ │,又有本票。他們有承諾三年到期會以原價│ │ │ │ │ │ │買回,也有本票。契約是訂「得」買回不一│ │ │ │ │ │ │定買回,我不了解字面的意思。我不知道信│ │ │ │ │ │ │託三年只能拿回土地,我是信任公司。土地│ │ │ │ │ │ │一坪他是寫六萬,但實際多少錢我不知 │ │ │ │ │ │ │道。 │ │ │ │ │ │ │ │ │ │ │ │ │ │②我有向他們買股票,買20萬。營業員說公│ │ │ │ │ │ │司不錯,成鑫會轉投資。沒有說成鑫要買勤│ │ │ │ │ │ │龍股票。我忘了有無說閉鎖期三年,是營業│ │ │ │ │ │ │員呂元強,但他已離職。 │ │ │ ├──┼───┼─────┼───────────────────┼────┼──┤ │73 │陳韋利│94年間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地,我去年陸續│95年8月 │ │ │ │ │買250多萬 │買二百五十多萬,去年以前是營業員。我沒│18日偵訊│ │ │ │ │ │有推銷土地,我只有自己買。土地有過戶給│時證述 │ │ │ │ │ │我,陽信銀行有按時給我租金。我有去大湖│ │ │ │ │ │ │案看過,公司讓我們知道確有這個地方。我│B7卷第 │ │ │ │ │ │知道大湖案沒有通過,還在審核中。 │56頁 │ │ │ │ │ │我不知道我買的土地不是在大湖案開發申請│ │ │ │ │ │ │範圍內。我不知道大湖案為何申請四年未通│ │ │ │ │ │ │過。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是因為利率很高。│ │ │ │ │ │ │當初有承諾三年買回,是高雄公司的經理講│ │ │ │ │ │ │的。我沒有注意契約是訂「得」買回,不是│ │ │ │ │ │ │一定買回,我只知道錢可以拿回來。 │ │ │ │ │ │ │信託部分意思是把錢放銀行做管理。公司不│ │ │ │ │ │ │能隨便亂動用。信託是信託土地,信託是錢│ │ │ │ │ │ │拿得回來。我不知道陽信後來為何拒絕信託│ │ │ │ │ │ │。 │ │ │ │ │ │ │ │ │ │ │ │ │ │②我有向他們買股票,買十萬成鑫股票。同│ │ │ │ │ │ │事說有成鑫股票,我看好他的前景。沒有說│ │ │ │ │ │ │要投資勤龍增資。我不知道成鑫不是上市、│ │ │ │ │ │ │櫃公司不能做募股行為。 │ │ │ ├──┼───┼─────┼───────────────────┼────┼──┤ │74 │黃政揚│94年6月間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是去年│95年8月 │ │ │ │ │買三百多萬│六月買三百多萬,我現在還是博愛分公司營│18日偵訊│ │ │ │ │ │業員。我有去大湖案看過,是公司帶我們去│時證述 │ │ │ │ │ │看的。讓我們了解開發地點。我不太清楚大│ │ │ │ │ │ │湖案沒有通過。我不知道我買的土地不是在│B7卷第 │ │ │ │ │ │大湖案開發申請範圍內。買土地或開發利益│56頁 │ │ │ │ │ │?是因為利率很高。當初有承諾三年買回,│ │ │ │ │ │ │是契約書有寫。契約書及呂明聰有講,讓我│ │ │ │ │ │ │得到資訊是三年後公司會買回。 │ │ │ │ │ │ │ │ │ │ │ │ │ │②我有向他們買股票,買26萬股票,買籌新│ │ │ │ │ │ │股票是因為看他的未來不錯。我知道成鑫是│ │ │ │ │ │ │要投資公司,但我不知道成鑫投資勤龍。我│ │ │ │ │ │ │知道閉鎖期三年。我不清楚成鑫有買勤龍股│ │ │ │ │ │ │票。 │ │ │ ├──┼───┼─────┼───────────────────┼────┼──┤ │75 │邱佩玉│94年4月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去年四│95年8月 │ │ │ │ │20坪 │月買二十坪一百二十萬。土地有過戶給我,│18日偵訊│ │ │ │ │ │陽信銀行有按時給租金,我沒有去大湖案看│時證述 │ │ │ │ │ │過,不知道大湖案沒有通過,我不知道我買│ │ │ │ │ │ │的地不是在大湖開發申請範圍內。買土地或│B7卷第 │ │ │ │ │ │開發利益?是利率很高,也是投資理財。他│56頁 │ │ │ │ │ │們有承諾三年買回。契約是訂「得」買回不│ │ │ │ │ │ │是一定買回?我是因為覺得有收到錢就簽。│ │ │ │ │ │ │信託的保障是什麼,我沒有特別想,因為每│ │ │ │ │ │ │月有收到錢。我想是保障我的投資款,知道│ │ │ │ │ │ │信託後拿回的是現金。但是信託是土地?當│ │ │ │ │ │ │時以為信託是拿回現金,土地是額外保障。│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他們買股票。 │ │ │ ├──┼───┼─────┼───────────────────┼────┼──┤ │76 │吳逢恩│94年間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去年買│95年8月 │ │ │ │ │62坪 │六十二坪地共三百多萬。土地有過戶給我,│18日偵訊│ │ │ │ │ │我沒有去大湖案看過,我不知道大湖案沒有│時證述 │ │ │ │ │ │通過,,我最近才知道。我不知道我買的土│ │ │ │ │ │ │地不是在大湖開發案申請範圍內。買土地或│B7卷第 │ │ │ │ │ │開發利益?我認為有銀行信託有保障。是利│73頁 │ │ │ │ │ │息很高。我去銀行借錢,去買土地,中間可│ │ │ │ │ │ │以獲利。有說三年會買回,契約有寫,他們│ │ │ │ │ │ │說一定會買回。他們說一定會買回。 │ │ │ │ │ │ │ │ │ │ │ │ │ │②我有向他們買股票,買62張。我應該是買│ │ │ │ │ │ │勤龍,說要上市上櫃。有說買股票有三年 │ │ │ │ │ │ │閉鎖期,先買成鑫股票後會拿到勤龍的。我│ │ │ │ │ │ │不知道勤龍所私募的股票股價是5.43元,他│ │ │ │ │ │ │們說時已飆很高。 │ │ │ ├──┼───┼─────┼───────────────────┼────┼──┤ │77 │江陳月│不清楚 │①我不知道有無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95年8月 │ │ │ │榮 │ │是我兒于買的。土地有過戶給我,我有去大│18日偵訊│ │ │ │ │ │湖案看過。我不知道大湖案沒有通過。我不│時證述 │ │ │ │ │ │知道我買的土地不是在大湖開發案申請範圍│ │ │ │ │ │ │內。是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是我小孩用的,│B7卷第 │ │ │ │ │ │是利息很高。有說三年會買回。 │73頁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他們買股票。 │ │ │ ├──┼───┼─────┼───────────────────┼────┼──┤ │78 │陳美雲│94年間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去年買│95年8月 │ │ │ │ │9坪 │九坪地共54萬。土地有過戶給我。我沒有去│18日偵訊│ │ │ │ │ │大湖案看過。我不知道大湖案沒有通過,我│時證述 │ │ │ │ │ │不知道我買的土地不是在大湖開發案範圍內│ │ │ │ │ │ │。是買土地或開發利益?同學介紹,是利息│B7卷第 │ │ │ │ │ │很高。他們有說三年會買回。契約說「得」│73頁 │ │ │ │ │ │買回?投資有風險。 │ │ │ │ │ │ │ │ │ │ │ │ │ │②我有有向他們買股票,買9張,匯到成鑫 │ │ │ │ │ │ │帳戶。應該是買成鑫股票。我不知道買成鑫│ │ │ │ │ │ │後是否要投資勤龍。有說買股票有三年閉鎖│ │ │ │ │ │ │期。 │ │ │ ├──┼───┼─────┼───────────────────┼────┼──┤ │79 │王秀鳳│94年間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去年買│95年8月 │ │ │ │ │55坪 │55坪地共三百三十萬。土地有過戶給我,大│18日偵訊│ │ │ │ │ │湖的土地在陽信信託。竹東案我也有買,竹│時證述 │ │ │ │ │ │東才有權狀。我不知道大湖案沒有通過,最│ │ │ │ │ │ │近才知道。我最近才知道我買的土地不是在│B7卷第 │ │ │ │ │ │大湖開發案申請範圍內。是買土地或開發利│73頁 │ │ │ │ │ │益?開發利益。我認為投資成功有利益。我│ │ │ │ │ │ │也不知道我買大湖開發案的錢被挪用,最近│ │ │ │ │ │ │才知道。他們有說三年會買回,契約有寫。│ │ │ │ │ │ │他們說一定會買回。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他們買股票。 │ │ │ ├──┼───┼─────┼───────────────────┼────┼──┤ │80 │何建興│94年間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去年買│95年8月 │ │ │ │ │四、五十坪│四、五十坪地。土地有過戶給我,信託在陽│18日偵訊│ │ │ │ │ │信。我沒有去大湖案看過。我不知道大湖案│時證述 │ │ │ │ │ │沒有通過,最近才知道。我不知道我買的土│ │ │ │ │ │ │地不是在大湖開發案範圍內。是買土地或開│B7卷第 │ │ │ │ │ │發利益?是利息很高。他們有說三年會買回│77頁 │ │ │ │ │ │。我有問他為何契約說「得」買回,他說可│ │ │ │ │ │ │以改,但後來也沒有改。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他們買股票。 │ │ │ ├──┼───┼─────┼───────────────────┼────┼──┤ │81 │林淑萍│94年2月間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去年二│95年8月 │ │ │ │ │5坪 │月買五坪地共30萬。土地有過戶給我,信託│18日偵訊│ │ │ │ │ │在陽信。我曾是營業員。我有去大湖案看過│時證述 │ │ │ │ │ │。是公司讓營業員了解。我只有賣自己的,│ │ │ │ │ │ │沒有賣給別人。我知道大湖案還在申請審核│B7卷第 │ │ │ │ │ │中。我不知道我買的土地不是在大湖開發案│87頁 │ │ │ │ │ │範圍內,他們是說是大湖那區的土地。買土│ │ │ │ │ │ │地或開發利益?是因為利率很高。 │ │ │ │ │ │ │契約有寫三年得買回,我不知道契約為何寫│ │ │ │ │ │ │得買回。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他們買股票。 │ │ │ ├──┼───┼─────┼───────────────────┼────┼──┤ │82 │高碧緣│94年7月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去年七│95年8月 │ │ │ │ │10坪 │月買10坪地共60萬。土地有過戶給我,信託│18日偵訊│ │ │ │ │ │在陽信。我有去大湖案看過,公司招待順便│時證述 │ │ │ │ │ │看一下。我不知道大湖案沒有通過,我也不│ │ │ │ │ │ │知道我買的土地不是在大湖開發案範圍內。│B7卷第 │ │ │ │ │ │是買土地或開發利益?利率比銀行高,有銀│88頁 │ │ │ │ │ │行保證。我不知道我買大湖開發案的錢被挪│ │ │ │ │ │ │用,只要錢能拿回來即可。公司說三年後要│ │ │ │ │ │ │買回或我可以續約。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他們買股票。他們說是成豐上市│ │ │ │ │ │ │股票。 │ │ │ ├──┼───┼─────┼───────────────────┼────┼──┤ │83 │蔡麗珠│94年2月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去年二│95年8月 │ │ │ │ │20坪 │月買二十坪地共120萬。土地有過戶給我, │18日偵訊│ │ │ │ │ │信託在陽信。我沒有去大湖案看過。我不知│時證述 │ │ │ │ │ │道大湖案沒有通過,我也不知道我買的土地│ │ │ │ │ │ │不是在大湖開發案範圍內。是買土地或開發│B7卷第 │ │ │ │ │ │利益?利率百分之十二很高。他們有說三年│87頁 │ │ │ │ │ │一定買回,說不續約他們會依原價買回。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他們買股票。 │ │ │ ├──┼───┼─────┼───────────────────┼────┼──┤ │84 │陳景豐│93年5月28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買大湖開發案土地│95年8月 │ │ │ │ │日、12月24│,我是在93年5月28日、93年12月24日買了 │21日偵訊│ │ │ │ │日 │二次,共買10坪,金額是15萬元,我當時也│時證述 │ │ │ │ │10坪 │算是成豐的員工,所以比較優惠,我是透過│ │ │ │ │ │ │林景山介紹的。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B8卷第6 │ │ │ │ │ │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也不│頁 │ │ │ │ │ │知道我所購買土地不在大湖開發申請之範圍│ │ │ │ │ │ │內。購買時係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我也不知│ │ │ │ │ │ │道。我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 │ │ │ │ │ │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 (陽信銀 │ │ │ │ │ │ │行保證之部分)。業務員有告知三年後會依 │ │ │ │ │ │ │原價買回。我不知道所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 │ │ │ │ │ │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85 │蔡宜佳│94年7月20 │①我曾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日 │案土地。我是在94年7月20日買的,我買10 │21日偵訊│ │ │ │ │10坪 │坪,以60萬元買的。我是向林志明買的。陽│時證述 │ │ │ │ │ │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我不知道大湖開發│ │ │ │ │ │ │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也不知道我所購買土 │B8卷第6 │ │ │ │ │ │地不在大湖開發申請之範圍內。購買時係買│頁 │ │ │ │ │ │土地或開發利益?我是先拿一筆錢投資,期│ │ │ │ │ │ │限三年,算是開發利益,後來簽約時才知道│ │ │ │ │ │ │有擔保品土地。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 │ │ │ │ │ │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 │ │ │ │ │ │ │價金 (陽信銀行保證之部分)。業務員只說 │ │ │ │ │ │ │拿一筆錢鎖三年,三年後還本金。他的方式│ │ │ │ │ │ │通常是用利率賺利差,我是少數用現金購買│ │ │ │ │ │ │,其他情形我也不曉得。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86 │王棻彬│94年9月29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日 │案土地,94年9月29日購入本案土地,買3 │24日偵訊│ │ │ │ │3坪 │坪,每坪6萬,共18萬,我向宋志成購買。 │時證述 │ │ │ │ │ │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每月1千8。我不│ │ │ │ │ │ │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也不知道│B8卷第 │ │ │ │ │ │我所購買土地不在大湖開發申請之範圍內。│161 頁 │ │ │ │ │ │購買時係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我不記得。我│ │ │ │ │ │ │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 │ │ │ │ │ │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 (陽信銀行保 │ │ │ │ │ │ │證之部分),我以為3年後可以拿18萬回來。│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我另外│ │ │ │ │ │ │跟王益洲買竹東的土地3坪18萬。 │ │ │ ├──┼───┼─────┼───────────────────┼────┼──┤ │87 │李孔沅│94年6月16 │①我曾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日 │案土地,94年6月16日購買,我買1 0坪,每│24日偵訊│ │ │ │ │10坪 │坪6萬,總共60萬,我是跟黃翠梅買的。陽 │時證述 │ │ │ │ │ │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每月6千的利息, │ │ │ │ │ │ │利息一坪600。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 │B8卷第 │ │ │ │ │ │未通過。我也不知道我所購買土地不在大湖│161 頁 │ │ │ │ │ │開發申請之範圍內。購買時係為了買土地。│ │ │ │ │ │ │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 │ │ │ │ │ │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陽信銀行保│ │ │ │ │ │ │證之部分)我以為三年就可拿回60萬。我不 │ │ │ │ │ │ │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 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88 │李明致│91年至95年│①我曾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間 │案土地,從91年至95年購買,共買9次,我 │24日偵訊│ │ │ │ │97坪 │共買97坪,我是跟劉月紅買的。陽信銀行有│時證述 │ │ │ │ │ │給我利息,每坪600元。我不知道大湖開發 │ │ │ │ │ │ │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也不知道我所購買土地│B8卷第 │ │ │ │ │ │不在大湖開發申請之範圍內。購買時係為了│161 頁 │ │ │ │ │ │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我不知道。我不知道信│ │ │ │ │ │ │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 │ │ │ │ │ │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 (陽信銀行保證之部分 │ │ │ │ │ │ │),我以為三年就可拿回本金。我不知道所 │ │ │ │ │ │ │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但我知道 │ │ │ │ │ │ │比我買時還低。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89 │林張桃│94年6月29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日 │案土地,是我兒子林源盛幫我買的,照合約│24日偵訊│ │ │ │ │3坪 │看應該買3坪,94年6月29日買的。我兒子林│時證述 │ │ │ │ │ │源盛在那邊上班。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 │ │ │ │ │ │。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也│B8卷第 │ │ │ │ │ │不知道我所購買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161 頁 │ │ │ │ │ │之範圍內。購買時係為了買土地或開發利益│ │ │ │ │ │ │,我不知道。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 │ │ │ │ │ │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 │ │ │ │ │ │ │金 (陽信銀行保證之部分)。我不知道所購 │ │ │ │ │ │ │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90 │陳玉萍│92年2月4日│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51坪 │案土地,我買51坪,我92年2月4號買的,是│24日偵訊│ │ │ │ │ │跟洪正堯買的。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時證述 │ │ │ │ │ │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也不│ │ │ │ │ │ │知道我所購買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B8卷第 │ │ │ │ │ │範圍內。購買時係為了買土地或開發利益,│161 頁 │ │ │ │ │ │我認為是開發利益。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 │ │ │ │ │ │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 萬│ │ │ │ │ │ │元之價金 (陽信銀行保證之部分),我以為3│ │ │ │ │ │ │年後可以領回當初買的價錢。我不知道所購│ │ │ │ │ │ │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有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我買了1 5 │ │ │ │ │ │ │萬左右,每股10元,會買股票是為了投資,│ │ │ │ │ │ │有告知閉鎖期3年。 │ │ │ ├──┼───┼─────┼───────────────────┼────┼──┤ │91 │彭素秋│93年11月、│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94年6月、 │案土地,我買100坪,分三次,93年11月、 │24日偵訊│ │ │ │ │94年11月 │94年6月,94年11月,我是跟盧俊志、陳佳 │時證述 │ │ │ │ │100坪 │瑩夫婦購買。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我│ │ │ │ │ │ │有聽說大湖開發案環評快過了。我不知道我│B8卷第 │ │ │ │ │ │所購買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內│161 頁 │ │ │ │ │ │。購買時係為了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我不知│ │ │ │ │ │ │道。我不知悉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 │ │ │ │ │ │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 (陽信 │ │ │ │ │ │ │銀行保證之部分),我以為可以領回當初買 │ │ │ │ │ │ │的價錢。我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 │ │ │ │ │ │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跟成鑫 │ │ │ │ │ │ │買3萬5千股,每股10元,94年1 0月買的。 │ │ │ │ │ │ │是用匯的。匯到哪我忘了。一樣是跟盧俊志│ │ │ │ │ │ │、陳佳瑩夫婦購買。會買股票,是因為盧俊│ │ │ │ │ │ │志、陳佳瑩夫婦說買成鑫股票3年後有獲利 │ │ │ │ │ │ │的空間。有告知閉鎖期3年。我不知道94 年│ │ │ │ │ │ │勤龍股票私募之價格為每股5.43元,卻以每│ │ │ │ │ │ │股10元售予投資人。 │ │ │ ├──┼───┼─────┼───────────────────┼────┼──┤ │92 │楊吳美│94年4月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桔 │3坪 │發土地,是林張桃的兒子林源盛幫我買的,│24日偵訊│ │ │ │ │ │買3坪,我94年4月買的。陽信銀行有按時支│時證述 │ │ │ │ │ │付租金。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 │ │ │ │ │ │。我也不知道我所購買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B8卷第 │ │ │ │ │ │案申請之範圍內。購買時係為了買土地或開│161 頁 │ │ │ │ │ │發利益,我不知道。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 │ │ │ │ │ │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 │ │ │ │ │ │ │元之價金 (陽信銀行保證之部分),我以為 │ │ │ │ │ │ │可以領回當初買的價錢。我不知道所購買之│ │ │ │ │ │ │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93 │楊惠媚│94年11月間│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6坪 │案土地。我94年11月買的,我買6坪共36 萬│24日偵訊│ │ │ │ │ │。我是跟蔣欣欣買的。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時證述 │ │ │ │ │ │租金,是利息。我好幾個月前有聽說大湖開│ │ │ │ │ │ │發案還在審核。我不知道我所購買土地並不│B8卷第 │ │ │ │ │ │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內。購買時係為了│161 頁 │ │ │ │ │ │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我認為是投資。我不知│ │ │ │ │ │ │悉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 │ │ │ │ │ │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 (陽信銀行保證之 │ │ │ │ │ │ │部分),我以為可以領回當初買的價錢。我 │ │ │ │ │ │ │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94 │廖佩伶│93年6月28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日 │案土地,買3坪,我93年6月28號買的,是跟│24日偵訊│ │ │ │ │3坪 │許鈞濱買的。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我│時證述 │ │ │ │ │ │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也不 │ │ │ │ │ │ │知道我所購買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B8卷第 │ │ │ │ │ │範圍內。購買時係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我是│161 頁 │ │ │ │ │ │為了投資才購買。我不知悉信託標的係土地│ │ │ │ │ │ │,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 │ │ │ │ │ │ │之價金,我以為可以領回當初買的價錢。 │ │ │ │ │ │ │ │ │ │ │ │ │ │②我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跟成鑫買│ │ │ │ │ │ │一千股,每股10元,我忘了什麼時候買的。│ │ │ │ │ │ │錢匯到成鑫投資公司的帳戶,是許鈞濱介紹│ │ │ │ │ │ │的。購買股票是為了投資。有告知閉鎖期3 │ │ │ │ │ │ │年。 │ │ │ ├──┼───┼─────┼───────────────────┼────┼──┤ │95 │趙書堂│93年4月16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日起 │案土地,我93年4月16到94年4月1號買了七 │24日偵訊│ │ │ │ │43 坪 │次,總共43坪我是跟周彥里、葉庭秀買的。│時證述 │ │ │ │ │ │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我不知道大湖開│ │ │ │ │ │ │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也不知道我所購買土│B8卷第 │ │ │ │ │ │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內。購買時│161 頁 │ │ │ │ │ │係為了土地。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 │ │ │ │ │ │信託結束僅能取回上地而非每坪6萬之價金 │ │ │ │ │ │ │,我以為可以領回當初買的價錢。我不知道│ │ │ │ │ │ │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跟成鑫買│ │ │ │ │ │ │20張,每股10元,我今年買的,但忘了什麼│ │ │ │ │ │ │時候。會購買股票是因為想賺錢,有告知閉│ │ │ │ │ │ │鎖期3年。 │ │ │ ├──┼───┼─────┼───────────────────┼────┼──┤ │96 │謝耀坤│93年7月20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日 │案土地,我93年7月2 0買3坪,是跟江佩珊 │24日偵訊│ │ │ │ │3坪 │買的。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我不知道│時證述 │ │ │ │ │ │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也不知道我所│ │ │ │ │ │ │購買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內。│B8卷第 │ │ │ │ │ │購買時是為了買土地。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161 頁 │ │ │ │ │ │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 │ │ │ │ │ │ │萬元之價金,我以為可以領回當初買的價錢│ │ │ │ │ │ │。我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 │ │ │ │ │ │ │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97 │翁繼羽│93年9月23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日起 │案土地,我93年9月23號到94年9月30號,買│24日偵訊│ │ │ │ │20坪 │3次,共計20坪,我跟張綺樺買的。陽信銀 │時證述 │ │ │ │ │ │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 │ │ │ │ │ │今尚未通過。我也不知道我所購買土地並不│B8卷第 │ │ │ │ │ │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內。我購買時係為│161 頁 │ │ │ │ │ │了買土地。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 │ │ │ │ │ │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 │ │ │ │ │ │ │,我以為可以領回當初買的價錢。我不知道│ │ │ │ │ │ │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98 │李淑麟│94年6月15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日 │案土地。我94年6月15號買了,買10坪,我 │24日偵訊│ │ │ │ │10坪 │是跟張萬生買的。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時證述 │ │ │ │ │ │。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也│ │ │ │ │ │ │不知道我所購買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B8卷第 │ │ │ │ │ │之範圍內。我購買時係為了買土地。我不知│161 頁 │ │ │ │ │ │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 │ │ │ │ │ │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我以為可以領回 │ │ │ │ │ │ │當初買的價錢。我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 │ │ │ │ │ │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99 │古育姍│94年9月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16坪 │土地,我是在94年9月買的,我當時買了16 │29日偵訊│ │ │ │ │ │坪,總金額為96萬元,我是透過林信裕業務│時證述 │ │ │ │ │ │員買的。陽信銀行有按時付租金, 租金是 │ │ │ │ │ │ │9600元。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B8卷第 │ │ │ │ │ │。我也不知道我所購買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419頁 │ │ │ │ │ │案申請之範圍內。購買時我是買土地或開發│ │ │ │ │ │ │利益?對方說是買土地。對方是說如果期限│ │ │ │ │ │ │到了可繼續投資,如果不願意投資也叫以將│ │ │ │ │ │ │本金取回,所以我認為可以將本金拿回來。│ │ │ │ │ │ │業務有告知三年後會依原價買回,我沒有注│ │ │ │ │ │ │意契約的內容是「得」買回。我不知道所購│ │ │ │ │ │ │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以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對方有│ │ │ │ │ │ │跟我講過這件事,但是我沒有錢買。 │ │ │ ├──┼───┼─────┼───────────────────┼────┼──┤ │100 │李淑烘│93年7月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3坪 │土地,我是在九十三年七月份,我當時買了│29日偵訊│ │ │ │ │ │三坪,總金額是十八萬元,業務員是鍾淑蓉│時證述 │ │ │ │ │ │。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我不知道大湖│ │ │ │ │ │ │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B8卷第 │ │ │ │ │ │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419頁 │ │ │ │ │ │時是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我也不清楚,鍾淑│ │ │ │ │ │ │蓉是我同學,她跟我說像是三年的定存,到│ │ │ │ │ │ │時可以將本金拿回來,但是會有收到成豐的│ │ │ │ │ │ │月刊,告知開發進度。我不知道信託標的是│ │ │ │ │ │ │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 │ │ │ │ │ │ │萬之價金,我同學不是這麼說的。三年後會│ │ │ │ │ │ │依原價買回與契約係「得」買回,我不知道│ │ │ │ │ │ │有什麼差別。我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 │ │ │ │ │ │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01 │梁太貞│93年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土地│95年8月 │ │ │ │ │24坪 │開發土地,我是在93年間,我買了24坪,總│29日偵訊│ │ │ │ │ │金額是144萬,業務員江佩姍。。陽信銀行 │時證述 │ │ │ │ │ │有按時支付租金。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 │ │ │ │ │ │尚未通過。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B8卷第 │ │ │ │ │ │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是買土地│419頁 │ │ │ │ │ │或開發利益?我只知道對方是說投資理財,│ │ │ │ │ │ │至於標的物我不清楚。我不知道信託標的是│ │ │ │ │ │ │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 │ │ │ │ │ │ │萬元之價金。業務有告知三年後會依原價買│ │ │ │ │ │ │回。我不清楚契約是規定「得」買回。我不│ │ │ │ │ │ │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02 │陳阿德│93年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6坪 │土地,我是在93年間,我當時購買幾坪我不│29日偵訊│ │ │ │ │ │清楚。但是總金額是36萬元,業務員是何忠│時證述 │ │ │ │ │ │亮。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我不知道大│ │ │ │ │ │ │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不知道所購買的│B8卷第 │ │ │ │ │ │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我│419頁 │ │ │ │ │ │不清楚購買時我是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我不│ │ │ │ │ │ │知道信託標的是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 │ │ │ │ │ │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但是業務員說 │ │ │ │ │ │ │三年後還本。業務有告知三年後會依原價買│ │ │ │ │ │ │回,但我不清楚契約內容是規定「得」買回│ │ │ │ │ │ │。我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 │ │ │ │ │ │ │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03 │黃多祿│93年6月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6坪 │土地,我是在93年6月間,我當時買了6坪,│29日偵訊│ │ │ │ │ │金額是36萬元,業務員是叫做楊美春。陽信│時證述 │ │ │ │ │ │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或利息。我不知道大湖│ │ │ │ │ │ │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不知道我所購買的│B8卷第 │ │ │ │ │ │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419頁 │ │ │ │ │ │買時我是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我不知道,我│ │ │ │ │ │ │只知道是投資。我不知道信託標的是土地,│ │ │ │ │ │ │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 │ │ │ │ │ │ │價金。業務有告知三年後會依原價買回,但│ │ │ │ │ │ │是契約內容我沒有注意是「得」買回。我不│ │ │ │ │ │ │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04 │謝佩琳│93年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案開│95年8月 │ │ │ │ │20坪 │發土地,我是在93年,我購買了幾坪我不清│29日偵訊│ │ │ │ │ │楚,總金額120萬元,業務員江佩姍。陽信 │時證述 │ │ │ │ │ │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 │ │ │ │ │ │迄今尚未通過。我不知道我所購買的土地並│B8卷第 │ │ │ │ │ │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我│419頁 │ │ │ │ │ │是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我不知道,我只知道│ │ │ │ │ │ │每個月有利息、租金,而且三年後還本。我│ │ │ │ │ │ │不知道信託標的是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 │ │ │ │ │ │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業務有告知 │ │ │ │ │ │ │三年後會依原價買回,但是我不清楚契約內│ │ │ │ │ │ │容係「得」買回。我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 │ │ │ │ │ │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05 │趙秀蘭│94年11月18│①我有投資成豐開發公司,我是託住在臺北│95年8月 │ │ │ │ │日 │的高雄人浦美如介紹,我投資48萬元。陽信│21日偵訊│ │ │ │ │8坪 │銀行有按時支付利息,每個月匯到我郵局帳│時證述 │ │ │ │ │ │戶。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 │ │ │ │ │ │沒有看契約,我不知道我所購買的土地並不│B9卷第 │ │ │ │ │ │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我購買時我│5頁 │ │ │ │ │ │記得是買土地。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 │ │ │ │ │ │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 │ │ │ │ │ │ │價金 (陽信銀行保證之部份)。業務有告訴 │ │ │ │ │ │ │我3年換一次約,細節我不清楚。我不知道 │ │ │ │ │ │ │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06 │歐陽淑│94年7月29 │①我去年8、9月間有投資苗栗大湖土地開發│95年8月 │ │ │ │卿 │日 │案。是透過花蓮人張哲緯 (瑋)介紹,張哲 │21日偵訊│ │ │ │ │11坪 │緯的弟弟是我學弟,是我東華大學學弟的哥│時證述 │ │ │ │ │ │哥。我總共投資66萬元,10個單位。每個月│ │ │ │ │ │ │成豐公司會按照投資比率匯還我一些錢,會│B9卷第 │ │ │ │ │ │顯示在我中國信託帳戶內。當時張哲緯告訴│3頁 │ │ │ │ │ │我該開發案已經通過。開發案是否通過我真│ │ │ │ │ │ │的不清楚。我所購買土地,其詳細地點是張│ │ │ │ │ │ │哲瑋告訴我的,我沒有特別注意,我不知道│ │ │ │ │ │ │是否在大湖開發案申請範圍之內。購買時係│ │ │ │ │ │ │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我不太清楚,但我知道│ │ │ │ │ │ │好像類似不動產信託投資,換句話說,成豐│ │ │ │ │ │ │開發公司每月會匯還我一點錢,至於多少錢│ │ │ │ │ │ │,我忘了。我只知道3年結束後,當初投資 │ │ │ │ │ │ │的本金可以還給我,故信託結束是否僅係拿│ │ │ │ │ │ │回土地我不清楚。業務有告訴我會依原價買│ │ │ │ │ │ │回,業務說公司一定會買回。我沒有仔細看│ │ │ │ │ │ │契約。我不知道契約規定是「得」買回。我│ │ │ │ │ │ │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07 │江立青│90年間 │①我曾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4坪 │案土地,約90年間以約20幾萬元買的,買4 │25日偵訊│ │ │ │ │ │坪。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我信託收益,他每│時證述 │ │ │ │ │ │個月匯款到我帳戶,金額我沒有記。我不清│ │ │ │ │ │ │楚大湖開發案是否通過。我不清楚我所購買│B9卷第 │ │ │ │ │ │土地是否在開發案申請之範圍內。我購買時│44頁 │ │ │ │ │ │應該是買土地。我不知道信託標的是土地,│ │ │ │ │ │ │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 │ │ │ │ │ │ │價金。業務沒有告知三年後會依原價買回,│ │ │ │ │ │ │我沒有詳細看契約係「得」買回。我不知道│ │ │ │ │ │ │我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當時 │ │ │ │ │ │ │業務告訴我的價值我已經忘記。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08 │江芷瑄│稱均不記得│①我當時曾透過我朋友購買成豐開發公司苗│95年8月 │ │ │ │ │ │栗大湖開發案土地,我不是直接買的,至於│25日偵訊│ │ │ │ │ │買幾坪多少錢我都沒有記。陽信銀行有按時│時證述 │ │ │ │ │ │支付我租金,每個月6千元。我不知道大湖 │ │ │ │ │ │ │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沒有關心這件事。│B9卷第 │ │ │ │ │ │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44頁 │ │ │ │ │ │請之範圍之內。我不知道購買時係買土地或│ │ │ │ │ │ │開發利益。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 │ │ │ │ │ │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 │ │ │ │ │ │ │。我不知道契約係規定「得」買回。我不知│ │ │ │ │ │ │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09 │余香僑│94年7月28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日 │案土地,我是透過業務江佩珊和陽信直接簽│25日偵訊│ │ │ │ │3坪 │約,我共匯了18萬元。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時證述 │ │ │ │ │ │租金,每月28日匯到我郵局帳戶約1700元。│ │ │ │ │ │ │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當時他│B9卷第 │ │ │ │ │ │說我所購買的土地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44頁 │ │ │ │ │ │之內。購買時係買土地或開發利益?雖然上│ │ │ │ │ │ │面寫的是土地三坪,但是當時他說要把所得│ │ │ │ │ │ │轉到我的帳號。而依單子上面所示雖然信託│ │ │ │ │ │ │標的是土地,但他們有告訴我土地買回來後│ │ │ │ │ │ │,取得的是現金。業務有告知我們後面願意│ │ │ │ │ │ │幫我買回。業務有跟我說土地市價每坪是 │ │ │ │ │ │ │300 元,但有告訴我說後面會增值,但沒有│ │ │ │ │ │ │說增值多少。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10 │李運明│93年6月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15坪 │案土地,買15坪,約50萬元買的,93年6 月│25日偵訊│ │ │ │ │ │買的。湯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1個月約1│時證述 │ │ │ │ │ │萬是匯到我自己陽信銀行的帳號內,匯款期│ │ │ │ │ │ │間自93年8月16日開始至95年8月16日。我不│B9卷第 │ │ │ │ │ │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不知道所│44頁 │ │ │ │ │ │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 │ │ │ │ │ │內。我不知道購買時係買土地或開發利益,│ │ │ │ │ │ │我只知道現金跟利息的收入。我不知到信託│ │ │ │ │ │ │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 │ │ │ │ │ │每坪6萬元之價金,我是認為可以拿回的是 │ │ │ │ │ │ │現金。業務有告知三年後會依原價買回,但│ │ │ │ │ │ │我沒有注意看契約是寫「得」買回。我不知│ │ │ │ │ │ │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11 │徐俊會│94年8月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10坪 │案土地,我買10坪,94年8月間買的,以60 │25日偵訊│ │ │ │ │ │萬元購買,是透過孫總買的。陽信銀行有按│時證述 │ │ │ │ │ │時支付租金,從94年9月開始匯款每月約600│ │ │ │ │ │ │0元。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 │B9卷第 │ │ │ │ │ │我不知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50頁 │ │ │ │ │ │之範圍之內。我購買時係為了買土地和開發│ │ │ │ │ │ │利益兩者都有。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 │ │ │ │ │ │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 │ │ │ │ │ │ │價金,當時他有告訴我可拿回本金60萬元。│ │ │ │ │ │ │業務有告知三年後會依原價買回,但是否「│ │ │ │ │ │ │得」買回我沒有問他。我不知購買之土地市│ │ │ │ │ │ │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12 │姜文祥│93年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3坪 │案土地,我買3坪,金額18萬元,我當時是 │25日偵訊│ │ │ │ │ │透過業務買的,93年時買的。陽信銀行有按│時證述 │ │ │ │ │ │時支付租金,從我匯款後隔月份93年4月16 │ │ │ │ │ │ │日,每月1365元。他有通知我大湖開發案正│B9卷第 │ │ │ │ │ │在進行中。我不知道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50頁 │ │ │ │ │ │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我購買係為了土地│ │ │ │ │ │ │與開發利益兩者。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 │ │ │ │ │ │,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 │ │ │ │ │ │ │之價金,我的認知是可以取回土地及現金。│ │ │ │ │ │ │業務有告知三年後會依原價買回,我有問他│ │ │ │ │ │ │,他有告訴我是得買回。我沒有去調查所購│ │ │ │ │ │ │買之土地市價,公告現值跟市價也不同。我│ │ │ │ │ │ │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13 │李麗昭│93、94年間│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6坪 │案土地,我當時買了2筆,各3坪,以18萬元│25日偵訊│ │ │ │ │ │買的,是在93、94年間買的,業務員姓名呂│時證述 │ │ │ │ │ │明聰。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資金,一筆是 │ │ │ │ │ │ │2000多,一筆是1880元。我不知道大湖開發│B9卷第 │ │ │ │ │ │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 │50頁 │ │ │ │ │ │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我不│ │ │ │ │ │ │知道購買時係購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我不清│ │ │ │ │ │ │楚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 │ │ │ │ │ │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我只知道投資的 │ │ │ │ │ │ │利益是信託利益。我不記得業務有無告知三│ │ │ │ │ │ │年後會依原價買回,因為是三年前的事。我│ │ │ │ │ │ │不知道我所購買土地市價約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14 │屠復興│94年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41坪 │案土地,我買了兩筆,一個8坪,另一個33 │25日偵訊│ │ │ │ │ │坪,94年買的,是我女兒屠又鳳幫我辦理的│時證述 │ │ │ │ │ │,我有親自去陽信銀行中興分行簽約,8坪 │ │ │ │ │ │ │的是40幾萬,33坪的是240多萬,我忘記業 │B9卷第 │ │ │ │ │ │務員名字。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2筆 │56頁 │ │ │ │ │ │合起來是匯2萬5元左右。我不知道大湖開發│ │ │ │ │ │ │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不知所購買的土地並不│ │ │ │ │ │ │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我購買時係│ │ │ │ │ │ │買土地和開發利益兩者。我不清楚信託標的│ │ │ │ │ │ │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 │ │ │ │ │ │6萬元之價金。業務當時他告知我三年合約 │ │ │ │ │ │ │到期後要還我們本金,我不知道契約內容係│ │ │ │ │ │ │規定「得」買回。我不知所購買之土地市價│ │ │ │ │ │ │實際是多少,當時我的認知是一坪6萬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15 │黃幼佩│93年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43坪 │案土地,約93年間買的,一筆是3坪、一筆 │25日偵訊│ │ │ │ │ │是40坪,總共43坪,每坪以6萬元計算,所 │時證述 │ │ │ │ │ │以是258萬元,業務員姓名為方文孜。陽信 │ │ │ │ │ │ │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每月約2萬多,是按 │B9卷第 │ │ │ │ │ │照約定的百分比計算。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56頁 │ │ │ │ │ │迄今尚未通過。我不知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 │ │ │ │ │ │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我購買時係買│ │ │ │ │ │ │土地和開發利益兩者。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 │ │ │ │ │ │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 │ │ │ │ │ │ │萬元之價金,當時跟我說可取回本金。業務│ │ │ │ │ │ │當時有告知我三年會依原價買回,我不知道│ │ │ │ │ │ │契約內容係規定「得」買回。我不知所購買│ │ │ │ │ │ │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16 │黃官賢│投資時間稱│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已忘 │案土地,我是分批多次購買,總共買12坪,│25日偵訊│ │ │ │ │12坪 │第一次購買時間忘記,每次業務都不一樣,│時證述 │ │ │ │ │ │我是以一坪6萬元買的,共72萬元。陽信銀 │ │ │ │ │ │ │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每月約給我7000多元。│B9卷第 │ │ │ │ │ │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搞不│56頁 │ │ │ │ │ │清楚我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 │ │ │ │ │ │之範圍之內,因為他有按時給我錢。所以我│ │ │ │ │ │ │也沒有管其他事情。我搞不清楚我購買時係│ │ │ │ │ │ │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我不清楚信託標的係土│ │ │ │ │ │ │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 │ │ │ │ │ │ │元之本金,他是說期滿後會還我每坪6萬元 │ │ │ │ │ │ │的本金。業務有告知三年後會依原價買回,│ │ │ │ │ │ │我相信他,我認為契約是寫到期了本金可拿│ │ │ │ │ │ │回。我不知道土地市價每坪約300元,現在 │ │ │ │ │ │ │才知。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17 │趙世灶│94年10月11│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日 │案土地,我是94年10月11日買的,我買35 │25日偵訊│ │ │ │ │35坪 │坪,一坪以6萬元計算。陽信銀行有按時支 │時證述 │ │ │ │ │ │付租金,大概每月1萬多元。我不知道大湖 │ │ │ │ │ │ │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不知所購買的土地│B9卷第 │ │ │ │ │ │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56頁 │ │ │ │ │ │係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性質應該是我們借款│ │ │ │ │ │ │給公司,公司以土地擔保,我們賺取利息,│ │ │ │ │ │ │期滿後還我們本金。本金部分都有開支票給│ │ │ │ │ │ │我們擔保。土地並有登記持份給我們。我不│ │ │ │ │ │ │清楚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 │ │ │ │ │ │土地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當時告訴我們如 │ │ │ │ │ │ │果不借了就還我們本金,但是要土地就登記│ │ │ │ │ │ │給我們。業務有告知三年後會依原價買回,│ │ │ │ │ │ │我不知道契約是規定「得」買回。我有想過│ │ │ │ │ │ │山上土地應該不到6萬元,但不知為300元。│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18 │盧佩芬│94年7月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30坪 │案土地,94年7月買的,買約30坪,共180萬│25日偵訊│ │ │ │ │ │元。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每月1萬8。│時證述 │ │ │ │ │ │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不知│ │ │ │ │ │ │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B9卷第 │ │ │ │ │ │之內。我購買時係買土地和開發利益兩者。│56頁 │ │ │ │ │ │我不知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東僅能取│ │ │ │ │ │ │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業務他的意 │ │ │ │ │ │ │思是應該是會將本金還我,我不清楚契約內│ │ │ │ │ │ │容是規定「得」買回。我不知所購買之土地│ │ │ │ │ │ │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19 │楊松文│93年12月29│①我有曾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95年8月 │ │ │ │ │日 │發案土地,我買的時間就是契約書上的時間│23日偵訊│ │ │ │ │6坪 │,買的坪數就如契約上所載的內容。陽信銀│時證述 │ │ │ │ │ │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我知道大湖開發案環坪│ │ │ │ │ │ │還沒有過,是公司業務員告訴我的,我們常│B9卷第 │ │ │ │ │ │常在連絡。我不清楚我所購買土地並不在大│93頁 │ │ │ │ │ │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內。我也不太清楚購買│ │ │ │ │ │ │時係買土地或開發利益,但好像是買土地。│ │ │ │ │ │ │因為有土地權狀。因為我知有土斯有財,所│ │ │ │ │ │ │以我才買的。我是認為將來開發案通過後,│ │ │ │ │ │ │這邊土地會大幅增值才購買。我不清楚信託│ │ │ │ │ │ │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 │ │ │ │ │ │每坪6萬元之價金。我認為我將來是可以拿 │ │ │ │ │ │ │回本金,就是當初投資的金額,因為我曾經│ │ │ │ │ │ │拿過部分本金回來,是前年拿回本金,我約│ │ │ │ │ │ │拿回6萬元,時間到了,我自己去公司換回 │ │ │ │ │ │ │現金的。我已經忘記業務有無告知三年後會│ │ │ │ │ │ │依原價買回,印象中好像沒有,那契約要唸│ │ │ │ │ │ │成ㄉㄟ買回,我以前就是這樣學的,我認為│ │ │ │ │ │ │他應該就會買回,而且我曾拿回本金過。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20 │楊境益│稱均不清楚│①我應該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95年8月 │ │ │ │ │ │開發案土地,我是全權委託劉懿嬅處理,他│23日偵訊│ │ │ │ │ │是我的普通朋友,這件細節她比較清楚。陽│時證述 │ │ │ │ │ │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我不知道大湖開發│ │ │ │ │ │ │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不知道我所購買的土地│B9卷第 │ │ │ │ │ │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我也不│110頁 │ │ │ │ │ │太清楚我購買時係買土地或開發利益,就是│ │ │ │ │ │ │劉小姐跟我說是個投資機會,就是她說每個│ │ │ │ │ │ │月會給利息,而且三年到了,會把本金全部│ │ │ │ │ │ │歸還,她說到期後,會把土地贖回。我是想│ │ │ │ │ │ │反正三年可以贖回,我可以賺利息。我不清│ │ │ │ │ │ │楚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 │ │ │ │ │ │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本金。我認為我將來可 │ │ │ │ │ │ │以拿回本金,就是當初投資的金額,我還沒│ │ │ │ │ │ │有期滿三年,所以沒有拿回本金過。我不清│ │ │ │ │ │ │楚契約是「得」買回。我不知道土地市價每│ │ │ │ │ │ │坪約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有跟一家成鑫公司購買股票,這也是劉│ │ │ │ │ │ │小姐幫我處理的,細節也是她比較清楚。會│ │ │ │ │ │ │購買成鑫股票是因為她跟我說有增值空間。│ │ │ │ │ │ │她有告知閉鎖期三年。我不清楚有沒有買勤│ │ │ │ │ │ │龍股票。 │ │ │ ├──┼───┼─────┼───────────────────┼────┼──┤ │121 │劉永倫│約92、93年│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間 │案土地,約三年前還不到三年的時間買的。│23日偵訊│ │ │ │ │6坪 │是我老婆遊說我買的,我本來不想買,我一│時證述 │ │ │ │ │ │開始覺得不安全,我老婆不是業務員,我好│ │ │ │ │ │ │像是買了6坪。一坪是6萬元。陽信銀行有按│B9卷第 │ │ │ │ │ │時支付租金。我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114頁 │ │ │ │ │ │過,最近新聞有講,公司沒有一直通知我,│ │ │ │ │ │ │只說在進行。我不知道我所購買土地並不在│ │ │ │ │ │ │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內,我本來以為是在│ │ │ │ │ │ │開發案的範圍內。購買時我是希望將來有開│ │ │ │ │ │ │發的利益。我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 │ │ │ │ │ │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 │ │ │ │ │ │ │業務有告知三年後依原價買回,知道契約係│ │ │ │ │ │ │「得」買回。我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 │ │ │ │ │ │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22 │蔡佳儒│94年6月間 │①我是成豐開發公司的員工,我現在受雇中│95年8月 │ │ │ │ │33坪 │,我是業務員,我做了一年多了,我在松江│23日偵訊│ │ │ │ │ │路上班。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時證述 │ │ │ │ │ │湖開發案土地,去年6月買的,我買33坪。 │ │ │ │ │ │ │每坪是6萬元,我是自己承辦的,算我的業 │B9卷第 │ │ │ │ │ │績的。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但那是信│117頁 │ │ │ │ │ │託收益。我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 │ │ │ │ │ │我知道他還在送件中。我購買時係買土地。│ │ │ │ │ │ │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 │ │ │ │ │ │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我預期是 │ │ │ │ │ │ │買土地就是拿土地回來。我知道公司三年後│ │ │ │ │ │ │會依原價買回,我也知道契約是「得」買回│ │ │ │ │ │ │。我不知道所購買土地市價每坪約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23 │李家維│93年6月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49坪 │案土地,93年6月左右買的。我買49坪。我 │23日偵訊│ │ │ │ │ │是分批買的,每坪是六萬元。陽信銀行有按│時證述 │ │ │ │ │ │時支付租金。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 │ │ │ │ │ │通過。我不知道我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B9卷第 │ │ │ │ │ │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係買土地或│120頁 │ │ │ │ │ │開發利益?因為我期待有投資報酬,但過程│ │ │ │ │ │ │我不清楚,我當初想法是它有給我固定收息│ │ │ │ │ │ │,我覺得固定收息就是我投資的目的。我知│ │ │ │ │ │ │道的是公司說他們會賣掉土地,再贖回,把│ │ │ │ │ │ │本金還我們。我知道公司三年後會依原價買│ │ │ │ │ │ │回,我不知道契約是規定「得」買回,我當│ │ │ │ │ │ │時也沒有想這麼清楚。我不知道所購買土地│ │ │ │ │ │ │市價每坪約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24 │金良 │94年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6坪 │案土地,是一年前買的,我買6坪。每坪是 │23日偵訊│ │ │ │ │ │6萬元。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我不知 │時證述 │ │ │ │ │ │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不知道我所│ │ │ │ │ │ │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B9卷第 │ │ │ │ │ │內。購買時係買土地或開發利益?因為我當│123頁 │ │ │ │ │ │初是想將來要自己蓋房子,我以為可以蓋,│ │ │ │ │ │ │而且我以後還可以加購。而且有個土地比較│ │ │ │ │ │ │安心。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 │ │ │ │ │ │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公 │ │ │ │ │ │ │司有跟我說他們賣掉土地,再贖回,把本金│ │ │ │ │ │ │還給我們,是業務員說的。他們是講公司三│ │ │ │ │ │ │年後會依原價買回,我不知道契約是規定「│ │ │ │ │ │ │得」買回。我不知道所購買土地市價每坪約│ │ │ │ │ │ │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25 │葉庭秀│93年9月15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日 │案土地,我買了快2年,好像明年滿三年, │23日偵訊│ │ │ │ │15坪 │我不記得我買了多少坪,好像是買了15坪,│時證述 │ │ │ │ │ │每坪六萬,我自己承辮的,我是成豐開發公│ │ │ │ │ │ │司的業務員,但我是靠行的,我不是員工。│B9卷第 │ │ │ │ │ │我是有案子才進去的,這是我自已辦的。陽│126頁 │ │ │ │ │ │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我不清楚大湖開發│ │ │ │ │ │ │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不清楚我所購買的土地│ │ │ │ │ │ │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 │ │ │ │ │ │係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我是因為有固定信託│ │ │ │ │ │ │收益才買的。而且土地由銀行信託很安全。│ │ │ │ │ │ │我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 │ │ │ │ │ │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公司沒有跟 │ │ │ │ │ │ │我說他們會賣掉土地,再贖回,把本金還我│ │ │ │ │ │ │們,我們都照契約走,我們要續約就續約。│ │ │ │ │ │ │我知道公司三年後會依原價買回,他們有這│ │ │ │ │ │ │樣講的,我知道契約是規定「得」買回。我│ │ │ │ │ │ │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我知道沒有六萬元,但我不清楚是多少錢│ │ │ │ │ │ │。 │ │ │ │ │ │ │ │ │ │ │ │ │ │②我有買成鑫的股票,但它不是成豐集團的│ │ │ │ │ │ │我是跟別人買的,就是洪姓男子,他說每股│ │ │ │ │ │ │10元,很便宜,我們就買了,這是去年底的│ │ │ │ │ │ │事,陸續買了70幾張,股款我記得是匯到成│ │ │ │ │ │ │鑫公司的帳戶。我會買本支股票是因為洪先│ │ │ │ │ │ │生有財經背景,他問我要不要買,我想很便│ │ │ │ │ │ │宜,就買了,因為我常看到他,我就相信他│ │ │ │ │ │ │了。 │ │ │ ├──┼───┼─────┼───────────────────┼────┼──┤ │126 │林保官│93年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稱不記得投│案土地,93年就買了,我陸續買的,我沒有│23日偵訊│ │ │ │ │資坪數 │算過我總共買了多少坪,我錢存夠了就去買│時證述 │ │ │ │ │ │,每坪6萬元,業務員是孫秀薇。陽信銀行 │ │ │ │ │ │ │有按時發放信託收益給我。業務員有提過大│B9卷第 │ │ │ │ │ │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不清楚我所購買│130頁 │ │ │ │ │ │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 │ │ │ │ │ │買時係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我是因為有固定│ │ │ │ │ │ │信託收益才買的。我不清楚信託標的係土地│ │ │ │ │ │ │,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 │ │ │ │ │ │ │之價金。原則上公司他們有三年後會依原價│ │ │ │ │ │ │買回這樣的意思,因為我參加過他們之前的│ │ │ │ │ │ │案子,已經結案我也確實拿回本金,那個案│ │ │ │ │ │ │子是林口渡假村的案子,我沒有特別注意契│ │ │ │ │ │ │約是否「得」買回。我不清楚所購買之土地│ │ │ │ │ │ │市價每坪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有買成鑫的股票,是去半下半年度的事│ │ │ │ │ │ │。我買300萬左右,我是一次買的。股款匯 │ │ │ │ │ │ │到成鑫公司的帳戶。我買本支股票,是因為│ │ │ │ │ │ │朋友介紹的,就是成豐的營業員,就是孫小│ │ │ │ │ │ │姐,她如何介紹成鑫,我忘記了。我會覺得│ │ │ │ │ │ │成鑫10元值得買,是因為那是原始股價,就│ │ │ │ │ │ │有機會,其他我沒有考慮很多。業務員有提│ │ │ │ │ │ │到閉鎖期是三年。 │ │ │ ├──┼───┼─────┼───────────────────┼────┼──┤ │127 │詹逸松│94年1月18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日 │案土地,我是94年1月18日購買3坪,金額 │31日偵訊│ │ │ │ │3坪 │18萬元,透過業務員蔡麗芳買的。陽信銀行│時證述 │ │ │ │ │ │目前為止都有按時支付租金,每月有1800元│ │ │ │ │ │ │。我有聽說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仍在│B9卷第 │ │ │ │ │ │環保評估中,我是最近才知道,至於訂約當│150頁 │ │ │ │ │ │時並不知道開發案還沒有過。我不知道所購│ │ │ │ │ │ │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 │ │ │ │ │ │。購買時那時是說買土地。我不知悉信託標│ │ │ │ │ │ │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 │ │ │ │ │ │坪6萬元之價金,契約上是說還我們價金, │ │ │ │ │ │ │也就是開始投資的18萬元。業務員有告知三│ │ │ │ │ │ │年後會依原價買回,我不知道契約是寫「得│ │ │ │ │ │ │」買回,我自己沒有注意看是「得」買回,│ │ │ │ │ │ │業務員也沒有告訴我是「得」買回。我不知│ │ │ │ │ │ │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28 │王永松│93年6月29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日、9月24 │案土地,93年9月24日買10坪,金額60萬元 │31日偵訊│ │ │ │ │日 │,是透過我妹妹楊明娥買的,我買了二次,│時證述 │ │ │ │ │ │另一次是93年6月29日買25坪,金額150萬元│ │ │ │ │ │35坪 │,同樣是透過我妹妹楊明娥買的。我父親楊│B9卷第 │ │ │ │ │ │木林是94年4月1日買4坪24萬元,王輝煌是 │152頁 │ │ │ │ │ │94年2月21日買20坪120萬元。陽信銀行有按│ │ │ │ │ │ │時支付租金。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 │ │ │ │ │ │通過。我事前並不知道我所購買的土地並不│ │ │ │ │ │ │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係買│ │ │ │ │ │ │土地。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 │ │ │ │ │ │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應 │ │ │ │ │ │ │是還買賣價金,業務員就是如此說的。業務│ │ │ │ │ │ │員是說三年後會照原價買回,契約規定是「│ │ │ │ │ │ │得」買回,我並沒有看契約。我不知道所購│ │ │ │ │ │ │買的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29 │黃少明│94年11月間│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3坪 │案土地,94年11月份買3坪,金額18萬元, │31日偵訊│ │ │ │ │ │我是透過業務員楊明娥買的。陽信銀行有按│時證述 │ │ │ │ │ │時支付租金。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 │ │ │ │ │ │通過。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B9卷第 │ │ │ │ │ │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係買土地。我│152頁 │ │ │ │ │ │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 │ │ │ │ │ │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應是還買賣 │ │ │ │ │ │ │價金,三年一期。業務員是說三年後會照原│ │ │ │ │ │ │價買回,契約規定是「得」買回,我並沒有│ │ │ │ │ │ │看契約。我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 │ │ │ │ │ │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30 │方阿嬌│93年12月16│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日 │案土地,於93年12月16日買6坪36萬元,透 │31日偵訊│ │ │ │ │6坪 │過郁麗榮業務員買的。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時證述 │ │ │ │ │ │租金,我簽約時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 │ │ │ │ │ │通過,我是事後才聽業務員說沒有拿到執照│B9卷第 │ │ │ │ │ │。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155頁 │ │ │ │ │ │申請之範圍之內。我沒有問清楚買時係買土│ │ │ │ │ │ │地或開發利益。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 │ │ │ │ │ │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 │ │ │ │ │ │ │價金。業務員有告知三年後會依原價買回,│ │ │ │ │ │ │我沒有看契約,不知道契約是規定「得」買│ │ │ │ │ │ │回,業務也沒有說契約是「得」買回。我不│ │ │ │ │ │ │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31 │張傳吉│投資日期及│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坪數稱已忘│案土地,但我沒有帶資料出來,日期我記不│31日偵訊│ │ │ │ │ │得,我買五至六次,合計買幾坪我忘了,我│時證述 │ │ │ │ │ │買的總坪數大約是40坪,共花240萬元,透 │ │ │ │ │ │ │過張家淳業務員買的。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B9卷第 │ │ │ │ │ │租金,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155頁 │ │ │ │ │ │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 │ │ │ │ │ │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係買開發利益。我不│ │ │ │ │ │ │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 │ │ │ │ │ │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業務員有告知 │ │ │ │ │ │ │三年後會依原價買回,我沒有看契約,不知│ │ │ │ │ │ │道契約是規定「得」買回,業務也沒有說契│ │ │ │ │ │ │約是「得」買回。我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 │ │ │ │ │ │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32 │劉永長│94年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5坪 │案土地,於94年買了5坪30萬元,我是續約 │31日偵訊│ │ │ │ │ │的,日期我不太記得,是透過文智和業務員│時證述 │ │ │ │ │ │買的。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我簽約時│ │ │ │ │ │ │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是事後│B9卷第 │ │ │ │ │ │才聽業務員說沒有拿到執照。我不知道所購│155頁 │ │ │ │ │ │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 │ │ │ │ │ │。購買時係買開發利益。我不知道信託標的│ │ │ │ │ │ │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 │ │ │ │ │ │6萬元之價金。業務員有告知三年後會依原 │ │ │ │ │ │ │價買回,我沒有看契約,不知道契約是規定│ │ │ │ │ │ │「得」買回,業務也沒有說契約是「得」買│ │ │ │ │ │ │回。我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 │ │ │ │ │ │ │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33 │邱垂塗│93年6月23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日 │案土地,於93年6月23日或26日買50坪,共 │31日偵訊│ │ │ │ │50坪 │300萬元,我分二次付錢,我透過呂明聰業 │時證述 │ │ │ │ │ │務員買的。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我簽│ │ │ │ │ │ │約時,業務員有說土地在申請執照中,現在│B9卷第 │ │ │ │ │ │還沒有拿到執照。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155頁 │ │ │ │ │ │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係│ │ │ │ │ │ │買開發利益,不可能去買土地。我不知道信│ │ │ │ │ │ │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 │ │ │ │ │ │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業務員有告知三年後 │ │ │ │ │ │ │會依原價買回,我沒有看契約,不知道契約│ │ │ │ │ │ │是規定「得」買回,業務也沒有說契約是「│ │ │ │ │ │ │得」買回。我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 │ │ │ │ │ │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34 │周玉卿│93年5月13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日、8月20 │案土地,於93年5月13日買16坪96萬元,透 │31日偵訊│ │ │ │ │日 │過江佩姍業務員買的,93年8月20日我買11 │時證述 │ │ │ │ │27坪 │坪66萬元。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我不│ │ │ │ │ │ │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不知道所│B9卷第 │ │ │ │ │ │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159頁 │ │ │ │ │ │內。購買時係買土地。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 │ │ │ │ │ │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 │ │ │ │ │ │ │萬元之價金。我不知道業務員有無告知三年│ │ │ │ │ │ │後會依原價買回,忘記了。我不知道所購買│ │ │ │ │ │ │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35 │黃牧東│94年7月22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日 │案土地,94年7月22日買3坪18萬元,透過我│31日偵訊│ │ │ │ │3坪 │自已買的,我是成豐開發公司的兼職業務員│時證述 │ │ │ │ │ │,我本身另有職業介紹一個案子成功,成豐│ │ │ │ │ │ │公司會給3250元的佣金,我哥哥黃國雄買時│B9卷第 │ │ │ │ │ │我還沒有取得動產營業員的執照,所以不可│159頁 │ │ │ │ │ │以兼職,我哥哥案件不是我介紹的。陽信銀│ │ │ │ │ │ │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 │ │ │ │ │ │今尚未通過。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 │ │ │ │ │ │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係買土│ │ │ │ │ │ │地。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 │ │ │ │ │ │僅能取回土地,成豐公司主管黃琇絢說,依│ │ │ │ │ │ │合約到期後會以原價金買回土地,陽信銀行│ │ │ │ │ │ │是負責監管土地開發的錢,所以我們買土地│ │ │ │ │ │ │的錢一定會用來開發土地。我知道三年後會│ │ │ │ │ │ │依原價金買回,也知道契約是寫「得」買回│ │ │ │ │ │ │。我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 │ │ │ │ │ │ │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36 │黃國雄│93年12月23│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日 │案土地,93年12月23日買7坪42萬元,透過 │31日偵訊│ │ │ │ │7坪 │業務黃綉絢買的。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時證述 │ │ │ │ │ │。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不│ │ │ │ │ │ │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B9卷第 │ │ │ │ │ │範圍之內。購買時係買土地。我不知道信託│159頁 │ │ │ │ │ │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業│ │ │ │ │ │ │務員是說到期後,公司會把土地買回,把買│ │ │ │ │ │ │賣價金還給我。業務員是說三年後會依原價│ │ │ │ │ │ │金買回,我有看到契約是寫「得」買回。我│ │ │ │ │ │ │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37 │趙蕙蘭│94年4月8日│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4坪 │案土地,94年4月8日買4坪24萬元,透過林 │31日偵訊│ │ │ │ │ │保官業務員買的。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時證述 │ │ │ │ │ │。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不│ │ │ │ │ │ │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B9卷第 │ │ │ │ │ │範圍之內。購買時我係為了買土地。我不知│159頁 │ │ │ │ │ │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 │ │ │ │ │ │地,業務員說有陽信銀行的保證,我可以拿│ │ │ │ │ │ │回我每坪6萬元買賣價金。業務員是說三年 │ │ │ │ │ │ │後會依原價金買回,契約是寫「得」買回我│ │ │ │ │ │ │不知道。我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 │ │ │ │ │ │為300元。我事後發現契約內有寫未滿三年 │ │ │ │ │ │ │退半價,我看到條款後向公司業務員反映,│ │ │ │ │ │ │業務員對我說對不起,忘了告訴我。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38 │黃金謀│94年8、9月│①我有投資土地連同股票約140萬元左右。 │95年9月6│ │ │ │ │間 │我是94年8、9月間,時間不能確定,大概約│日偵訊時│ │ │ │ │19坪 │一年,土地是一坪6萬,我買約19坪左右, │證述 │ │ │ │ │ │土地部分我花了一百壹拾幾萬元,成豐開發│ │ │ │ │ │ │公司業務員,還有推薦我買成鑫的股票,股│B9卷第 │ │ │ │ │ │票部分我買了19張,每股賣給我10元,共花│336頁 │ │ │ │ │ │了約19萬。我買受上開土地及股票是業務員│ │ │ │ │ │ │陳鳳珠跟我接洽的,陳鳳珠跟我太太是同鄉│ │ │ │ │ │ │,早就認識了。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 │ │ │ │ │ │每個月17日都會匯入我台北國際銀行的存款│ │ │ │ │ │ │簿內,金額一個月約一萬多元,從我匯款進│ │ │ │ │ │ │去王益洲帳戶的隔月就開始支付了,一直支│ │ │ │ │ │ │付到現在。我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 │ │ │ │ │ │,是陳鳳珠打電話來時都會提起,說目前還│ │ │ │ │ │ │在申辦當中。我在匯款進入王益洲帳戶前,│ │ │ │ │ │ │我知道還在申請中,但是我就決定要投資了│ │ │ │ │ │ │,因為他們說的很肯定,說以後應該可以申│ │ │ │ │ │ │請的出來,所以我就投資了,因為想說如果│ │ │ │ │ │ │申請出來才投資會更貴。我不知道所購買土│ │ │ │ │ │ │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的申請範圍內,陳鳳珠│ │ │ │ │ │ │有跟我說是買開發案的土地,我才買的。我│ │ │ │ │ │ │購買時是買土地,並也是買開發的利益,也│ │ │ │ │ │ │就是我買土地,在土地經過開發後就會增值│ │ │ │ │ │ │了。我不知道信託標的是土地,故信託結束│ │ │ │ │ │ │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的價金,陳鳳 │ │ │ │ │ │ │珠跟我說除了每月有租金外,到期後還會照│ │ │ │ │ │ │每坪6萬元金額買回我們的土地。業務陳鳳 │ │ │ │ │ │ │珠有告知三年後會依原價買回,因為陳鳳珠│ │ │ │ │ │ │是我早就認識的人,所以我們沒有看契約書│ │ │ │ │ │ │,不知道契約書上是寫「得」買回,完全是│ │ │ │ │ │ │聽她說一定會買回才買。我不知道所購買之│ │ │ │ │ │ │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我沒有去打聽, │ │ │ │ │ │ │只知道她說一坪是6萬元,因為她說除每個 │ │ │ │ │ │ │月有租金可以領外,到期後每坪還會以6萬 │ │ │ │ │ │ │元買回,所以我認為這筆投資是穩賺不賠的│ │ │ │ │ │ │。 │ │ │ │ │ │ │ │ │ │ │ │ │ │②我買了19張成鑫的股票,這也是陳鳳珠跟│ │ │ │ │ │ │我說的,我是跟買土地時一起買的,時間約│ │ │ │ │ │ │一年前,每股是10元,我買了19000股,股 │ │ │ │ │ │ │款我連同買土地的金額一起交給陳鳳珠,再│ │ │ │ │ │ │陪同她一起匯到王益洲陽信銀行的帳戶內。│ │ │ │ │ │ │買賣時,陳鳳珠是先跟我講要買勤龍的股票│ │ │ │ │ │ │,說勤龍的公司失火快倒了,王益洲有投注│ │ │ │ │ │ │資金,可以將股票賣給我們,但後來不知道│ │ │ │ │ │ │為何就變成成鑫的股票,我是最近拿到股票│ │ │ │ │ │ │才知道買的是成鑫的股票。我會買股票是因│ │ │ │ │ │ │為陳鳳珠有跟我說買三坪以上土地的人才能│ │ │ │ │ │ │買股票,股票買受後三年內不能轉讓,她有│ │ │ │ │ │ │說過股票可能會上漲到三位數的金額,所以│ │ │ │ │ │ │我才決定投資。有告知閉鎖期間為三年。我│ │ │ │ │ │ │不知道勤龍股票私募價格為每股5.43元,陳│ │ │ │ │ │ │鳳珠沒有跟我說過。 │ │ │ ├──┼───┼─────┼───────────────────┼────┼──┤ │139 │吳姿瑩│93年12月13│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10月│ │ │ │ │日 │案土地,93年12月13日購買7坪,金額是48 │5日偵訊 │ │ │ │ │7坪 │萬元,我是透過姊姊吳麗卿購買,業務員是│時證述 │ │ │ │ │ │黃綉絢。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每坪每│ │ │ │ │ │ │個月600元。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 │B9卷第 │ │ │ │ │ │通過。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348頁 │ │ │ │ │ │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係買土地或開│ │ │ │ │ │ │發利益?我們只是信託土地,信託期間為3 │ │ │ │ │ │ │年,3年後,土地就會歸回。我知道信託標 │ │ │ │ │ │ │的係土地,不過成豐公司告訴我們3年期間 │ │ │ │ │ │ │一滿,就會依他們所開立的商業本票原價買│ │ │ │ │ │ │回,目前3年還沒有滿,還不知道期滿後, │ │ │ │ │ │ │他們會不會買。業務員都有說三年後會依原│ │ │ │ │ │ │價買回,但是,我們不知道他們有權利拒絕│ │ │ │ │ │ │,而且他們也沒有告知契約是「得」買回。│ │ │ │ │ │ │我不知道所購買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40 │林健蓮│94年8月25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10月│ │ │ │ │日 │案土地,94年8月25日購買20坪,金額是120│5日偵訊 │ │ │ │ │20坪 │萬元,業務員是陳秀環。陽信銀行有按時支│時證述 │ │ │ │ │ │付租金,每坪每個月600元。我不知道大湖 │ │ │ │ │ │ │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B9卷第 │ │ │ │ │ │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348頁 │ │ │ │ │ │時係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我們只是信託土地│ │ │ │ │ │ │,信託期間為3年,3年後,土地就會歸回。│ │ │ │ │ │ │我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不過成豐公司告訴│ │ │ │ │ │ │我們3年期間一滿,就會依他們所開立的商 │ │ │ │ │ │ │業本票原價買回,目前3年還沒有滿,還不 │ │ │ │ │ │ │知道期滿後,他們會不會買。業務員有說三│ │ │ │ │ │ │年後會依原價買回,但是,我們不知道他們│ │ │ │ │ │ │有權利拒絕,而且他們也沒有告知契約是「│ │ │ │ │ │ │得」買回。我不知道所購買土地市價每坪約│ │ │ │ │ │ │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41 │許琪芳│94年9月30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10月│ │ │ │ │日 │案土地,94年9月30日購買7坪,金額是42萬│5日偵訊 │ │ │ │ │7坪 │元,業務員是吳麗卿。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時證述 │ │ │ │ │ │租金,每坪每個月600元。我不知道大湖開 │ │ │ │ │ │ │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B9卷第 │ │ │ │ │ │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348頁 │ │ │ │ │ │係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我們只是信託土地,│ │ │ │ │ │ │信託期間為3年,3年後,土地就會歸回。我│ │ │ │ │ │ │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不過成豐公司告訴我│ │ │ │ │ │ │們3年期間一滿,就會依他們所開立的商業 │ │ │ │ │ │ │本票原價買回,目前3年還沒有滿,還不知 │ │ │ │ │ │ │道期滿後,他們會不會買。業務員有說三年│ │ │ │ │ │ │後會依原價買回,但是,我們不知道他們有│ │ │ │ │ │ │權利拒絕,而且他們也沒有告知契約是「得│ │ │ │ │ │ │」買回。我不知道所購買土地市價每坪約為│ │ │ │ │ │ │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42 │陳麗秀│94年11月間│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10月│ │ │ │ │6坪 │案土地,94年11月初購買6坪,金額是36萬 │5日偵訊 │ │ │ │ │ │元,業務員是趙如珀。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時證述 │ │ │ │ │ │租金,每坪每個月600元。我不知道大湖開 │ │ │ │ │ │ │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B9卷第 │ │ │ │ │ │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348頁 │ │ │ │ │ │係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我們只是信託土地,│ │ │ │ │ │ │信託期間為3年,3年後,土地就會歸回。我│ │ │ │ │ │ │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不過成豐公司告訴我│ │ │ │ │ │ │們3年期間一滿,就會依他們所開立的商業 │ │ │ │ │ │ │本票原價買回,目前3年還沒有滿,還不知 │ │ │ │ │ │ │道期滿後,他們會不會買。業務員有說三年│ │ │ │ │ │ │後會依原價買回,但是,我們不知道他們有│ │ │ │ │ │ │權利拒絕,而且他們也沒有告知契約是「得│ │ │ │ │ │ │」買回。我不知道所購買土地市價每坪約為│ │ │ │ │ │ │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43 │蔡昆衛│94年3月30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10月│ │ │ │ │日 │案土地,94年3月30日購買33坪,金額是198│5日偵訊 │ │ │ │ │33坪 │萬元,業務員是林俊杰。陽信銀行有按時支│時證述 │ │ │ │ │ │付租金,每坪每個月600元。我不知道大湖 │ │ │ │ │ │ │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B9卷第 │ │ │ │ │ │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348頁 │ │ │ │ │ │時係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我們只是信託土地│ │ │ │ │ │ │,信託期間為3年,3年後,土地就會歸回。│ │ │ │ │ │ │我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不過成豐公司告訴│ │ │ │ │ │ │我們3年期間一滿,就會依他們所開立的商 │ │ │ │ │ │ │業本票原價買回,目前3年還沒有滿,還不 │ │ │ │ │ │ │知道期滿後,他們會不會買。業務員有說三│ │ │ │ │ │ │年後會依原價買回,但是,我們不知道他們│ │ │ │ │ │ │有權利拒絕,而且他們也沒有告知契約是「│ │ │ │ │ │ │得」買回。我不知道所購買土地市價每坪約│ │ │ │ │ │ │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44 │謝永津│94年8月1日│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10月│ │ │ │ │3坪 │案土地,94年8月1日購買3坪,金額是18萬 │5日偵訊 │ │ │ │ │ │元,業務員是吳麗卿。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時證述 │ │ │ │ │ │租金,每坪每個月600元。我不知道大湖開 │ │ │ │ │ │ │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B9卷第 │ │ │ │ │ │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348頁 │ │ │ │ │ │係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我們只是信託土地,│ │ │ │ │ │ │信託期間為3年,3年後,土地就會歸回。我│ │ │ │ │ │ │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不過成豐公司告訴我│ │ │ │ │ │ │們3年期間一滿,就會依他們所開立的商業 │ │ │ │ │ │ │本票原價買回,目前3年還沒有滿,還不知 │ │ │ │ │ │ │道期滿後,他們會不會買。業務員有說三年│ │ │ │ │ │ │後會依原價買回,但是,我們不知道他們有│ │ │ │ │ │ │權利拒絕,而且他們也沒有告知契約是「得│ │ │ │ │ │ │」買回。我不知道所購買土地市價每坪約為│ │ │ │ │ │ │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45 │林明慧│94年10月28│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日 │案土地,94年10月28日購買17坪,102萬元 │21日偵訊│ │ │ │ │17坪 │交易,透過戴明陸。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時證述 │ │ │ │ │ │金,是以信託收益方式,每個月我可以收到│ │ │ │ │ │ │10200元。我不清楚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 │B10卷第 │ │ │ │ │ │過。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34頁 │ │ │ │ │ │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係買土地。我記│ │ │ │ │ │ │得如果這個投資到期後,我如果不再繼續投│ │ │ │ │ │ │資,可以拿我的投資資金。業務員有說三年│ │ │ │ │ │ │後會依原價買回,至於業務員有無說一定買│ │ │ │ │ │ │回,我不記得了。我不知道所購買土地市價│ │ │ │ │ │ │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46 │陳明亮│94年11月8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日 │案土地,94年11月8日購買三坪共18萬元, │21日偵訊│ │ │ │ │3坪 │透過台中黃絢嵐。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時證述 │ │ │ │ │ │。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不│ │ │ │ │ │ │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B10卷第 │ │ │ │ │ │範圍之內。購買時係買土地。我不知道信託│34頁 │ │ │ │ │ │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 │ │ │ │ │ │每坪6萬元價金,當初向我說可以拿回價金 │ │ │ │ │ │ │。業務黃絢嵐有告知三年後會依原價買回。│ │ │ │ │ │ │我所購買之土地市價要看土地市價時間點及│ │ │ │ │ │ │如何經營,不見得一定是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47 │黃美麗│93年6月至 │①我曾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94年11月止│案土地,93年6月起至94年11月止,共購買 │21日偵訊│ │ │ │ │共四次 │四次72萬元。一次三坪共18萬元。我是靠行│時證述 │ │ │ │ │12坪 │員工 (出售土地業務員),自己向公司購買 │ │ │ │ │ │ │。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我不清楚大湖│B10卷第 │ │ │ │ │ │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不清楚所購買的土│34頁 │ │ │ │ │ │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 │ │ │ │ │ │時係買土地。我不清楚信託標的係土地,故│ │ │ │ │ │ │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價金 │ │ │ │ │ │ │,當初是說我投資土地,他會給我租金收益│ │ │ │ │ │ │,不知道結束後不能取回價金。業務員有說│ │ │ │ │ │ │三年後會依原價買回,當初我們進去時劉奕│ │ │ │ │ │ │梁有說會依照原價買回。我不清楚我所購買│ │ │ │ │ │ │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我是一坪6 萬 │ │ │ │ │ │ │購買。我是見有信託,所以我才會去購買。│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 │ │ │ │ │ ├──┼───┼─────┼───────────────────┼────┼──┤ │148 │蔡豐謜│94年4月15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日 │案土地,於94年4月15日購買六坪36萬元, │21日偵訊│ │ │ │ │6坪 │我本身就是成豐業務員。陽信銀行有按時支│時證述 │ │ │ │ │ │付租金。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 │ │ │ │ │ │。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B10卷第 │ │ │ │ │ │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係買土地。我不知│34頁 │ │ │ │ │ │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 │ │ │ │ │ │地而非每坪6萬元價金,我以為結束後可以 │ │ │ │ │ │ │領回本金。林俊杰有告知我三年後會依原價│ │ │ │ │ │ │買回,公司一定會買回。我不清楚所購買之│ │ │ │ │ │ │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49 │薛雅尹│94年11月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17日 │案土地,於94年11月17日購買10坪共60 萬 │21日偵訊│ │ │ │ │10坪 │元,業務員是薛沛滋。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時證述 │ │ │ │ │ │租金。本件案發後,我有去詢問,才知道大│ │ │ │ │ │ │湖開發案未通過,因環境評估案送件尚未核│B10卷第 │ │ │ │ │ │准。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39頁 │ │ │ │ │ │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係買土地。我不│ │ │ │ │ │ │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 │ │ │ │ │ │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業務有告知三 │ │ │ │ │ │ │年後一定會依原價買回。我不清楚所購買之│ │ │ │ │ │ │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50 │張朝晉│94年3月2日│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3坪 │案土地,是94年3月2日買的,買3坪,18 萬│24日偵訊│ │ │ │ │ │,透過業務員黃欣瑞購買。陽信銀行支付的│時證述 │ │ │ │ │ │是信託收益,自94年4月起每個月都有匯 │ │ │ │ │ │ │1800元到我陽信銀行的帳戶。我不知道大湖│C11卷第 │ │ │ │ │ │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64頁 │ │ │ │ │ │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 │ │ │ │ │ │時係買開發利益。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 │ │ │ │ │ │,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 │ │ │ │ │ │ │之價金,黃欣瑞也沒有告訴我。黃欣瑞在簽│ │ │ │ │ │ │約前有告訴我3年後會依原價買回,但我沒 │ │ │ │ │ │ │有注意看契約的規定是「得」買回。我不知│ │ │ │ │ │ │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51 │黃敦略│稱均已忘記│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 │案土地,我是委託我朋友黃欣瑞幫我買的,│28日偵訊│ │ │ │ │ │但我忘記買的時間、買幾坪及買多少錢,黃│時證述 │ │ │ │ │ │欣瑞自己也是業務員,他和我自幼稚園就認│ │ │ │ │ │ │識,我很信任他。陽信銀行給我的是信託收│C11卷第 │ │ │ │ │ │益,自94 年10月起,每個月都有匯3600元 │151頁 │ │ │ │ │ │到我陽信銀行的帳戶。 │ │ │ │ │ │ │我不清楚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全權│ │ │ │ │ │ │委託黃欣瑞處理。我不清楚所購買的土地並│ │ │ │ │ │ │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係│ │ │ │ │ │ │為了獲得開發利益。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 │ │ │ │ │ │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 │ │ │ │ │ │ │元價金,黃欣瑞有告訴過我3年後會依原價 │ │ │ │ │ │ │買回,但我忘記是在簽約前還是簽約後。我│ │ │ │ │ │ │不清楚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不清楚我有無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 │ ,要回去看資料才知道。 │ │ │ ├──┼───┼─────┼───────────────────┼────┼──┤ │152 │陳秋玉│94年6月2日│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25坪 │案土地,94年6月2日買的,買25坪,150萬 │28日偵訊│ │ │ │ │ │元,是透過葉務員王姿丹購買的,她是我女│時證述 │ │ │ │ │ │兒。陽信銀行支付的是信託收益,自94年7 │ │ │ │ │ │ │月起每個月都有匯15000元到我陽信銀行的 │C11卷第 │ │ │ │ │ │帳戶。我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151頁 │ │ │ │ │ │女兒在簽約時有告訴我。我知道所購買的土│ │ │ │ │ │ │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我女│ │ │ │ │ │ │兒也有告訴我。購買時係為了開發利益。我│ │ │ │ │ │ │不清楚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 │ │ │ │ │ │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我女兒在簽 │ │ │ │ │ │ │約前有告訴我3年後會依原價買回。我女兒 │ │ │ │ │ │ │有告訴我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53 │邱芳蘭│94年3月2日│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7坪 │案土地,94年3月2日買的,買7坪,42萬元 │28日偵訊│ │ │ │ │ │,是透過葉務員黃欣瑞購買的。陽信銀行支│時證述 │ │ │ │ │ │付的是信託收益,自94年4月起每個月都有 │ │ │ │ │ │ │匯4200元到我陽信銀行的帳戶。我知道大湖│C11卷第 │ │ │ │ │ │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黃欣瑞在簽約時就有│151頁 │ │ │ │ │ │告訴我。我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 │ │ │ │ │ │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係為了開發利│ │ │ │ │ │ │益。我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 │ │ │ │ │ │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簽約時 │ │ │ │ │ │ │黃欣瑞有告訴我。黃欣瑞在簽約前有告訴我│ │ │ │ │ │ │3年後會依原價買回。黃欣瑞有告訴我所購 │ │ │ │ │ │ │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54 │尹慧祥│93年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2、30坪 │案土地,在93年年初的時候購買的,我是陸│28日偵訊│ │ │ │ │ │陸續續的買了二、三十坪,每坪6萬元,我 │時證述 │ │ │ │ │ │是透過業務員就是我的親妹妹尹美祥買的。│ │ │ │ │ │ │陽信銀行有將租金轉入我陽信銀行的戶頭內│C12卷第 │ │ │ │ │ │,是每個月按時進帳,約是每個月二萬元,│10頁 │ │ │ │ │ │一直到現在都有匯入。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 │ │ │ │ │ │迄今尚未通過,是後來報紙刊登之後我才知│ │ │ │ │ │ │道沒有通過。我不知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 │ │ │ │ │ │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我是為了│ │ │ │ │ │ │開發利益。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 │ │ │ │ │ │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 │ │ │ │ │ │ │,當時約定是暫時用土地抵押,到期開發土│ │ │ │ │ │ │地的公司會將土地收回,我投資多少就會給│ │ │ │ │ │ │我多少錢。業務有告知三年後會依原價買回│ │ │ │ │ │ │,原價就是我投資的多少錢。我不知道所購│ │ │ │ │ │ │買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55 │連唐然│94年12月間│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6坪 │土地,是94年12月購買6坪土地,每坪6萬元│28日偵訊│ │ │ │ │ │,我透過成豐的業務員楊志明買的。陽信銀│時證述 │ │ │ │ │ │行有按時付租金,直到現在都有,當初業務│ │ │ │ │ │ │跟我簽的時候說年息百分之十,每個月是三│C12卷第 │ │ │ │ │ │千元的利息。當時投資時我不知道大湖開發│18頁 │ │ │ │ │ │案迄今尚未通過,收錢時是說要投資大湖那│ │ │ │ │ │ │筆土地,到了上報後才知道沒有通過。我不│ │ │ │ │ │ │知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 │ │ │ │ │ │圍之內。購買時我是為了開發利益,我認為│ │ │ │ │ │ │的開發利益是單純的投資三年後會將本金還│ │ │ │ │ │ │給我,期間給我利息。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 │ │ │ │ │ │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 │ │ │ │ │ │ │萬元之價金,當初是說投資三年期滿後取回│ │ │ │ │ │ │本金,而不是取回土地。業務有告知三年後│ │ │ │ │ │ │會依原價買回,契約確有寫係「得」買回。│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大概在│ │ │ │ │ │ │這個投資案之前一年,即93年間投資他們 (│ │ │ │ │ │ │成豐集團)一年期的基金。 │ │ │ ├──┼───┼─────┼───────────────────┼────┼──┤ │156 │曾惠靜│93年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6坪 │案土地,是93年間購買6坪土地,每坪6萬元│28日偵訊│ │ │ │ │ │,我是透過成豐的業務員張哲瑋買的。陽信│時證述 │ │ │ │ │ │銀行有按時故付租金,直到現在都有,當初│ │ │ │ │ │ │業務跟我簽的時候說每個月是三千六百元的│C12卷第 │ │ │ │ │ │利息。當時投資時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22頁 │ │ │ │ │ │尚未通過,我是到了上報後才知道沒有通過│ │ │ │ │ │ │。我不清楚我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 │ │ │ │ │ │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是買土地或開發│ │ │ │ │ │ │利益?我是為了理財,我是為了土地及開發│ │ │ │ │ │ │利益才買的。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 │ │ │ │ │ │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 │ │ │ │ │ │ │金,但是我記得我的本金是可以拿回來。土│ │ │ │ │ │ │地給他們開發用。業務有告知三年後會依原│ │ │ │ │ │ │價買回。我不知道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 │ │ │ │ │ │ │300元,是報載才知道。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57 │楊朝欽│94年9月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3坪 │案土地,是94年9月購買的,我是花了18萬 │28日偵訊│ │ │ │ │ │買了3坪,我是透過成豐的業務員李采凌買 │時證述 │ │ │ │ │ │的。陽信銀行有按時故付租金,直到現在都│ │ │ │ │ │ │有,每個月的利息是1800元。我知道大湖開│C12卷第 │ │ │ │ │ │發案迄今尚未通過,因為那個業務是我朋友│26頁 │ │ │ │ │ │,當時買的時候我就問過她,所以到現在我│ │ │ │ │ │ │都知道還沒有通過,我也不知道這個投資有│ │ │ │ │ │ │上報。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 │ │ │ │ │ │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是為了開發利│ │ │ │ │ │ │益。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 │ │ │ │ │ │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我覺 │ │ │ │ │ │ │得是三年後我可以拿回我的本金,但是土地│ │ │ │ │ │ │我就不清楚要如何處理。業務好像有告知三│ │ │ │ │ │ │年後會依原價買回。我不知道購買之土地市│ │ │ │ │ │ │價每坪約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58 │溫習珍│92年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購買54萬元│案地,是從92年開始陸陸續續開始買,我買│28日偵訊│ │ │ │ │ │了54萬元,每坪是18萬元買的,我是透過該│時證述 │ │ │ │ │ │公司的業務員孫秀薇買的,她是我們以前的│ │ │ │ │ │ │鄰居。陽信銀行有按時給付租金,每個月給│C12卷第 │ │ │ │ │ │我利息,是年息百分之十三,一個月幾千元│30頁 │ │ │ │ │ │,一直到現在都有給付。我不知道大湖開發│ │ │ │ │ │ │案迄今尚未通過,這個案子好像有上報,我│ │ │ │ │ │ │有問孫秀薇,但是她說沒有問題已經解決了│ │ │ │ │ │ │,而且我想每個月利息都有進帳,所以就沒│ │ │ │ │ │ │過問。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 │ │ │ │ │ │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但是我有所有權狀。│ │ │ │ │ │ │購買時係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我認為是成豐│ │ │ │ │ │ │公司為了跟我借錢,所以將土地抵押給我,│ │ │ │ │ │ │且將土地所有權過戶給我,也算是我投資成│ │ │ │ │ │ │豐公司。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 │ │ │ │ │ │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 │ │ │ │ │ │ │我只知道到期我就將土地還給成豐公司,成│ │ │ │ │ │ │豐公司將我投資的本金還給我。業務有告知│ │ │ │ │ │ │我三年後會依原價買回,但是契約內容我記│ │ │ │ │ │ │不清楚。我不知道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 │ │ │ │ │ │ │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59 │劉玉惠│92年及93年│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間 │案土地,在92年開始透過劉奕樑買的,劉奕│28日偵訊│ │ │ │ │20坪 │樑當時是成豐公司的主管,我是先買了10坪│時證述 │ │ │ │ │ │共是60萬元,後來在隔年的7月又買10坪也 │ │ │ │ │ │ │是60萬元。陽信銀行有按時給付租金,第一│C12卷第 │ │ │ │ │ │次購買給付租金的是合作金庫我的帳戶,那│34頁 │ │ │ │ │ │一次並沒有信託,每個月的租金是6450元,│ │ │ │ │ │ │第二次購買給付的租金是我在陽信銀行開的│ │ │ │ │ │ │帳戶,這一次就是陽信銀行辦理土地信託,│ │ │ │ │ │ │利息是每月6500的元,一直到現在都有給付│ │ │ │ │ │ │,至於金額我記不得那一個在先。我不知道│ │ │ │ │ │ │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是一直到這個│ │ │ │ │ │ │案子有負面消息經媒體報導才知道這個投資│ │ │ │ │ │ │案有問題。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 │ │ │ │ │ │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但是我有所有權│ │ │ │ │ │ │狀。購買時我是為了開發利益。。我不知道│ │ │ │ │ │ │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 │ │ │ │ │ │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業務有告知我三年 │ │ │ │ │ │ │後會依原價買回,如果我投資60萬元就用60│ │ │ │ │ │ │萬元買回。我第一次買的今年10月會到期。│ │ │ │ │ │ │我不知道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60 │史同光│94年1月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購買54萬元│案土地。是在94年1月間買的,是成豐公司 │28日偵訊│ │ │ │ │ │的業務李騰祥告訴我一股是18萬元,我當時│時證述 │ │ │ │ │ │買了3股,並不是用坪去算,他說事後會分 │ │ │ │ │ │ │一些土地給我,一股實際上的面積是多少我│C12卷第 │ │ │ │ │ │並不清楚,我買是因為人情,該業務是我高│38頁 │ │ │ │ │ │中同學。陽信銀行有按時給付租金,當時陽│ │ │ │ │ │ │信銀行有跟我說是幫成豐公司做資產信託,│ │ │ │ │ │ │我每個月的利息是5400元,到現在一直都有│ │ │ │ │ │ │給付給我。當時投資時我知道還沒有通過,│ │ │ │ │ │ │但是現在是否通過我則不清楚。我不知道所│ │ │ │ │ │ │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 │ │ │ │ │ │內,但是我有所有權狀。購買時我不是為了│ │ │ │ │ │ │土地,是因為開發利益。我不知道信託標的│ │ │ │ │ │ │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 │ │ │ │ │ │6萬元之價金,業務有跟我說三年之後是還 │ │ │ │ │ │ │我本金。業務有告知我三年後會依原價買回│ │ │ │ │ │ │。我買的時候就知道土地不怎麼值錢。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61 │邱茂基│94年年中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購買38萬元│案土地,是在94年年中買的,我買了38萬元│28日偵訊│ │ │ │ │ │,但是我忘了幾坪,我是透過他們的業務張│時證述 │ │ │ │ │ │寶珠買的。陽信銀行利息有付,但是多少我│ │ │ │ │ │ │忘了,一直到現在都還有給付給我。我不知│C12卷第 │ │ │ │ │ │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後來看報紙│42頁 │ │ │ │ │ │後才知道沒有通過。我不知道我所購買的土│ │ │ │ │ │ │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 │ │ │ │ │ │時是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我不是為了買土地│ │ │ │ │ │ │,是為了投資。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 │ │ │ │ │ │故信託結東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 │ │ │ │ │ │ │價金。業務有告知我三年後會依原價買回。│ │ │ │ │ │ │我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62 │王永松│93年9月24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日 │案土地,93年9月24日買的,買約10坪,權 │22日偵訊│ │ │ │ │10坪 │利範圍十萬分之220。買210萬,透過那個業│時證述 │ │ │ │ │ │務員不清楚,是我妹妹楊明娥處理的。 │ │ │ │ │ │ │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買的時候是說大│C13卷第 │ │ │ │ │ │湖開發案還在申請中。我不知所購買的土地│6頁 │ │ │ │ │ │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是買土│ │ │ │ │ │ │地還是開發的利益?因為將來土地還是要再│ │ │ │ │ │ │過戶給王益洲,因為我們有簽信託契約。我│ │ │ │ │ │ │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 │ │ │ │ │ │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業務當時有告 │ │ │ │ │ │ │知我三年會依原價買回,我知道契約內容係│ │ │ │ │ │ │規定「得」買回。我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 │ │ │ │ │ │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63 │林明洲│94年8月31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日 │案土地,94年8月31日買的,買約4坪,買 │22日偵訊│ │ │ │ │4坪 │24萬,營業員是吳志龍。陽信銀行有按時支│時證述 │ │ │ │ │ │付租金。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 │ │ │ │ │ │,最近才知道。我不知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C13卷第 │ │ │ │ │ │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是買土地還是│6頁 │ │ │ │ │ │開發的利益?因為將來土地還是要再過戶給│ │ │ │ │ │ │王益洲,因為我們有簽信託契約。我知道信│ │ │ │ │ │ │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 │ │ │ │ │ │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有兩份契約,陽信契 │ │ │ │ │ │ │約是說土地信託給成豐營運,三年後信託結│ │ │ │ │ │ │束,取得土地。成豐契約是說三年後會以一│ │ │ │ │ │ │坪六萬元將土地買回。我不知道所購買之土│ │ │ │ │ │ │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64 │林進二│94年10月24│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日 │案土地,94年10月24日買的,買約215坪, │22日偵訊│ │ │ │ │215坪 │買1290萬,業務員是李紹廷。陽信銀行有按│時證述 │ │ │ │ │ │時支付租金。買的時候是說大湖開發案還在│ │ │ │ │ │ │申請中。我不知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C13卷第 │ │ │ │ │ │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是買土地還是開發的│6頁 │ │ │ │ │ │利益?因為將來土地還是要再過戶給王益洲│ │ │ │ │ │ │,因為我們有簽信託契約。我知道信託標的│ │ │ │ │ │ │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 │ │ │ │ │ │6萬元之價金。業務有告知我三年會依原價 │ │ │ │ │ │ │買回,我知道契約內容係規定「得」買回。│ │ │ │ │ │ │我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 元│ │ │ │ │ │ │。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65 │林錫欽│94年11月23│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日 │案土地,94年11月23日買的,買約20坪,買│22日偵訊│ │ │ │ │20坪 │120萬,業務員是吳志龍。陽信銀行有按時 │時證述 │ │ │ │ │ │支付租金。買的時候是說大湖開發案還在申│ │ │ │ │ │ │請中。我不知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C13卷第 │ │ │ │ │ │案申請之範圍之內。是買土地還是開發的利│6頁 │ │ │ │ │ │益?因為將來土地還是要再過戶給王益洲,│ │ │ │ │ │ │因為我們有簽信託契約。我知道信託標的係│ │ │ │ │ │ │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 │ │ │ │ │ │ │萬元之價金。業務有告知我三年會依原價買│ │ │ │ │ │ │回,我知道契約內容係規定「得」買回。我│ │ │ │ │ │ │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66 │連志成│94年5月16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日 │案土地,94年5月16日買的,買約25坪,買 │22日偵訊│ │ │ │ │25坪 │150萬,業務員是卓文智。陽信銀行有按時 │時證述 │ │ │ │ │ │支付租金。買的時候是說大湖開發案還在申│ │ │ │ │ │ │請中。我不知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C13卷第 │ │ │ │ │ │案申請之範圍之內。是買土地還是開發的利│6頁 │ │ │ │ │ │益?因為將來土地還是要再過戶給王益洲,│ │ │ │ │ │ │因為我們有簽信託契約。我知道信託標的係│ │ │ │ │ │ │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 │ │ │ │ │ │ │萬元之價金。業務有告知我三年會依原價買│ │ │ │ │ │ │回,我知道契約內容係規定「得」買回。我│ │ │ │ │ │ │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67 │蘇夷之│94年8月30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日 │案土地,94年8月30日買的,買約5坪,買30│22日偵訊│ │ │ │ │5坪 │萬,業務員是李紹廷。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時證述 │ │ │ │ │ │租金。買的時候是說大湖開發案還在申請中│ │ │ │ │ │ │。我不知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C13卷第 │ │ │ │ │ │請之範圍之內。是買土地還是開發的利益?│6頁 │ │ │ │ │ │因為將來土地還是要再過戶給王益洲,因為│ │ │ │ │ │ │我們有簽信託契約。我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 │ │ │ │ │ │,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 │ │ │ │ │ │ │之價金。業務有告知我三年會依原價買回,│ │ │ │ │ │ │我知道契約內容係規定「得」買回。我不知│ │ │ │ │ │ │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68 │王懷民│94年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9月 │ │ │ │ │3坪 │土地,我是在去年買的,金額是18萬元,我│5日偵訊 │ │ │ │ │ │忘記買幾坪,透過蘇友松。陽信銀行有按時│時證述 │ │ │ │ │ │支付信託收益。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 │ │ │ │ │ │未通過。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C13卷第 │ │ │ │ │ │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是買土地,│22頁 │ │ │ │ │ │但知道三年後成豐公司要再贖回。我知道信│ │ │ │ │ │ │託標的是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 │ │ │ │ │ │非每坪6萬之價金,但按照合約,成豐要將 │ │ │ │ │ │ │土地回贖。業務有告知我三年會依原價買回│ │ │ │ │ │ │,我們認為契約是一定會買回,不知道契約│ │ │ │ │ │ │係規定「得」買回。我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 │ │ │ │ │ │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69 │吳景斌│94年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9月 │ │ │ │ │14坪 │土地,我是在去年買的,14坪,一坪6萬元 │5日偵訊 │ │ │ │ │ │當時我是該公司營業員。陽信銀行有按時支│時證述 │ │ │ │ │ │付信託收益。我知道大湖開發案有送審,但│ │ │ │ │ │ │不知道有無通過。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C13卷第 │ │ │ │ │ │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是│22頁 │ │ │ │ │ │買土地,但知道三年後成豐公司要再贖回。│ │ │ │ │ │ │我知道信託標的是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 │ │ │ │ │ │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之價金,但按照合約, │ │ │ │ │ │ │成豐要將土地回贖。業務有告知我三年會依│ │ │ │ │ │ │原價買回,我們認為契約是一定會買回,不│ │ │ │ │ │ │知道契約係規定「得」買回。我不知道所購│ │ │ │ │ │ │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70 │林建佑│94年9或10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9月 │ │ │ │ │月間 │土地,我是在去年9、10月買的,一百多坪 │5日偵訊 │ │ │ │ │100多坪 │,每坪6萬元,業務員是李紹廷。陽信銀行 │時證述 │ │ │ │ │ │有按時支付信託收益。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 │ │ │ │ │ │迄今尚未通過。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C13卷第 │ │ │ │ │ │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是買│22頁 │ │ │ │ │ │土地,但知道三年後成豐公司要再贖回。我│ │ │ │ │ │ │知道信託標的是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 │ │ │ │ │ │土地而非每坪6萬之價金,但按照合約,成 │ │ │ │ │ │ │豐要將土地回贖。業務有告知我三年會依原│ │ │ │ │ │ │價買回,我們認為契約是一定會買回,不知│ │ │ │ │ │ │道契約係規定「得」買回。我不知道所購買│ │ │ │ │ │ │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71 │高治政│94年7月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9月 │ │ │ │ │11坪 │土地,我是在去年7月買的,11坪,每坪6萬│5日偵訊 │ │ │ │ │ │元,業務員是林志明。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時證述 │ │ │ │ │ │信託收益。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 │ │ │ │ │ │過。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C13卷第 │ │ │ │ │ │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是買土地,但知│22頁 │ │ │ │ │ │道三年後成豐公司要再贖回。我知道信託標│ │ │ │ │ │ │的是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 │ │ │ │ │ │坪6萬之價金,但按照合約,成豐要將土地 │ │ │ │ │ │ │回贖。業務有告知我三年會依原價買回,我│ │ │ │ │ │ │們認為契約是一定會買回,不知道契約係規│ │ │ │ │ │ │定「得」買回。我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 │ │ │ │ │ │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72 │陳德如│94年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9月 │ │ │ │ │12、3坪 │土地,我是在去年買的,12、3坪,金額78 │5日偵訊 │ │ │ │ │ │萬元,業務員是李紹廷。陽信銀行有按時支│時證述 │ │ │ │ │ │付信託收益。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 │ │ │ │ │ │通過。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C13卷第 │ │ │ │ │ │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是買土地,但│22頁 │ │ │ │ │ │知道三年後成豐公司要再贖回。我知道信託│ │ │ │ │ │ │標的是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 │ │ │ │ │ │每坪6萬之價金,但按照合約,成豐要將土 │ │ │ │ │ │ │地回贖。業務有告知我三年會依原價買回,│ │ │ │ │ │ │我們認為契約是一定會買回,不知道契約係│ │ │ │ │ │ │規定「得」買回。我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 │ │ │ │ │ │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73 │黃軍益│94年8月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9月 │ │ │ │ │10坪 │土地,我是在去年8月買的,10坪,每坪6萬│5日偵訊 │ │ │ │ │ │元,業務員是胡強。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信│時證述 │ │ │ │ │ │託收益。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 │ │ │ │ │ │。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C13卷第 │ │ │ │ │ │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是買土地,但知道│22頁 │ │ │ │ │ │三年後成豐公司要再贖回。我知道信託標的│ │ │ │ │ │ │是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 │ │ │ │ │ │6萬之價金,但按照合約,成豐要將土地回 │ │ │ │ │ │ │贖。業務有告知我三年會依原價買回,我們│ │ │ │ │ │ │認為契約是一定會買回,不知道契約係規定│ │ │ │ │ │ │「得」買回。我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 │ │ │ │ │ │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74 │楊蘭英│94年8月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9月 │ │ │ │ │10坪 │土地,我是在去年8月買的,10坪,每坪6萬│5日偵訊 │ │ │ │ │ │元,業務員是浦美娟。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時證述 │ │ │ │ │ │信託收益。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 │ │ │ │ │ │過。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C13卷第 │ │ │ │ │ │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是買土地,但知│22頁 │ │ │ │ │ │道三年後成豐公司要再贖回。我知道信託標│ │ │ │ │ │ │的是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 │ │ │ │ │ │坪6萬之價金,但按照合約,成豐要將土地 │ │ │ │ │ │ │回贖。業務有告知我三年會依原價買回,我│ │ │ │ │ │ │們認為契約是一定會買回,不知道契約係規│ │ │ │ │ │ │定「得」買回。我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 │ │ │ │ │ │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75 │邱月英│94年4月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3坪 │案土地,去年4月間購買的,買了3坪,金額│29日偵訊│ │ │ │ │ │總共18萬,是透過業務員鍾涵汝買的。陽信│時證述 │ │ │ │ │ │銀行有支付利息,鍾涵汝也有拿存摺給我看│ │ │ │ │ │ │說利息有進來,但我都沒有去領,當初投資│C15卷第 │ │ │ │ │ │時,我有在陽信銀行開一個帳戶,說將來利│9頁 │ │ │ │ │ │息都會匯入該帳戶,因為我人不方便去台中│ │ │ │ │ │ │,所以我就把存摺交給鍾涵汝,請他幫我刷│ │ │ │ │ │ │摺子,一直到上個月利息都還有進來。。我│ │ │ │ │ │ │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案發後看│ │ │ │ │ │ │電視才知道。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 │ │ │ │ │ │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係想要│ │ │ │ │ │ │獲得利息的分配,因為18萬每個月會有1800│ │ │ │ │ │ │元的利息。我不知道信託標的是土地,故信│ │ │ │ │ │ │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之價金。 │ │ │ │ │ │ │業務有告知我三年會依原價買回,她說如果│ │ │ │ │ │ │三年後,我不想續約,錢一定會還我。我不│ │ │ │ │ │ │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時間我是│ │ │ │ │ │ │在94年10月間買的,我投資3萬元,也就是 │ │ │ │ │ │ │三千股,股款是匯到成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的帳戶。買賣時我只知道是成鑫及勤龍的股│ │ │ │ │ │ │票,我一樣是透過鍾涵汝買的。會買股票是│ │ │ │ │ │ │因為我原本就有投資股票,鍾涵汝是我的朋│ │ │ │ │ │ │友,她說這個投資比較有利潤,安全性又高│ │ │ │ │ │ │,有銀行擔保,邀我投資,我就投資。她有│ │ │ │ │ │ │告知閉鎖期3年,說三年內不能賣出。我只 │ │ │ │ │ │ │知道我買的價格是每股10元,不知道之前的│ │ │ │ │ │ │價格。 │ │ │ ├──┼───┼─────┼───────────────────┼────┼──┤ │176 │凌萬鈺│94年1月7日│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5坪 │案土地,去年1月7日購買,買了5坪,金額 │29日偵訊│ │ │ │ │ │總共30萬,是透過業務員姜紹甫買的。陽信│時證述 │ │ │ │ │ │銀行有支付利息,一直到上個月都有正常付│ │ │ │ │ │ │利息,不過這個月還沒有去看。我案發前就│C15卷第 │ │ │ │ │ │知道大湖開發案還在申請,還沒過。我不知│9頁 │ │ │ │ │ │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 │ │ │ │ │ │圍之內。購買時係想要獲得利息的分配,因│ │ │ │ │ │ │為30萬每個月會有3400多元的利息。我有問│ │ │ │ │ │ │過信託結束的問題,業務員是說三年後我不│ │ │ │ │ │ │續約,是可以退回30萬。業務有告知我三年│ │ │ │ │ │ │會依原價買回,她說如果三年後,我不想續│ │ │ │ │ │ │約,錢一定會還我。我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 │ │ │ │ │ │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77 │陳月梅│94年7月25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原名│日、8月25 │案土地。去年7月25日、8月25日購買的,7 │29日偵訊│ │ │ │陳姵菱│日 │月25日買了50坪300萬、8月25日買34坪204 │時證述 │ │ │ │) │84坪 │萬,是透過業務員姜紹輔買的。陽信銀行有│ │ │ │ │ │ │支付利息,到目前為止都有按時付利息。我│C15卷第 │ │ │ │ │ │今年6月19日報紙出來的時候才知道大湖開 │9頁 │ │ │ │ │ │發案迄今尚未通過的事。我不知道所購買的│ │ │ │ │ │ │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 │ │ │ │ │ │買時係想要獲得利息的分配,因為一個月可│ │ │ │ │ │ │以拿百分之一的利息,如果不扣稅的話。我│ │ │ │ │ │ │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 │ │ │ │ │ │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業務有告知 │ │ │ │ │ │ │我三年會依原價買回,他說如果三年後,我│ │ │ │ │ │ │不想續約,錢一定會還我。我不知道所購買│ │ │ │ │ │ │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178 │蘇嘉祥│94年6月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25坪 │案土地,去年6月間購買的,買了25坪,金 │29日偵訊│ │ │ │ │ │額總共150萬,是透過業務員余宛臻,她又 │時證述 │ │ │ │ │ │自稱是余月萍。陽信銀行有支付利息,到目│ │ │ │ │ │ │前為止都有。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C15卷第 │ │ │ │ │ │通過的事,是案發後看新聞才知道。我不知│9頁 │ │ │ │ │ │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 │ │ │ │ │ │圍之內。購買時係想要獲得利息的分配,因│ │ │ │ │ │ │為每個月會有1萬5千元的利息。我知道信託│ │ │ │ │ │ │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 │ │ │ │ │ │每坪6萬元之價金。業務有告知我三年會依 │ │ │ │ │ │ │原價買回,他說如果三年後,我不想續約,│ │ │ │ │ │ │錢一定會還我。我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 │ │ │ │ │ │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②我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我是在95│ │ │ │ │ │ │年1月間買的,我投資15萬元,也就是1萬5 │ │ │ │ │ │ │千股,股款是匯到成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陽│ │ │ │ │ │ │信商銀的帳戶。買賣時只說是買成鑫投資的│ │ │ │ │ │ │股票,我一樣是透過余月萍買的。會買股票│ │ │ │ │ │ │,是因為余月萍說可以投資。她有告知閉銷│ │ │ │ │ │ │期三年。 │ │ │ ├──┼───┼─────┼───────────────────┼────┼──┤ │179 │朱美玲│92年10月間│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11坪 │案土地,92年10月間購買的,買了11坪,金│29日偵訊│ │ │ │ │ │額總共66萬,是透過業務員也是我妹婿何榮│時證述 │ │ │ │ │ │輝買的。陽信銀行有支付利息,一直到現在│ │ │ │ │ │ │都有。我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的事│C15卷第 │ │ │ │ │ │,去年知道的。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9頁 │ │ │ │ │ │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係想│ │ │ │ │ │ │要獲得利息的分配,因為66萬每個月會有6 │ │ │ │ │ │ │千6百元的利息。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 │ │ │ │ │ │ │,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 │ │ │ │ │ │ │之價金。業務有告知我三年會依原價買回,│ │ │ │ │ │ │他說如果三年後,我不想續約,錢一定會還│ │ │ │ │ │ │我。我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 │ │ │ │ │ │ │300元。 │ │ │ │ │ │ │ │ │ │ │ │ │ │⑥我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我是在94│ │ │ │ │ │ │年間買的,我投資24萬元,也就是二萬四千│ │ │ │ │ │ │股,股款是匯到成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陽信│ │ │ │ │ │ │商銀的帳戶。買賣時係談論購買勤龍股票,│ │ │ │ │ │ │我一樣是透過何榮輝買的。會購買股票是因│ │ │ │ │ │ │為有投資土地的話,就有權利可以買股票。│ │ │ │ │ │ │是何榮輝推薦的,推薦時沒有說什麼。他有│ │ │ │ │ │ │告知閉鎖期三年,說三年內不能賣出。我不│ │ │ │ │ │ │知道94年勤龍股票私募價格是每股5.43元。│ │ │ └──┴───┴─────┴───────────────────┴────┴──┘ 附表六:犯罪所得計算(劉奕樑等6人部分) ┌──┬────────┬──────────┬─────────┬────────────┐ │NO. │ 人名 │ 任職時間 │ 犯罪所得 │ 備註 │ ├──┼────────┼──────────┼─────────┼────────────┤ │ │劉奕樑(成豐開發│ │ │從93.10.14至95年8月 │ │ 1 │公司董事長) │93年10月14日起 │1,702,800,000元 │ │ │ │ │ │ │28380坪*6萬元 │ │ │ │ │ │ │ ├──┼────────┼──────────┼─────────┼────────────┤ │ │陳長生(93-94 年│ │ │ │ │ 2 │成豐開發公司負責│92年12月9日至93年10 │546,480,000元 │從93年3月至93.10.13 │ │ │人) │月13日 │ │ │ │ │ │ │ │9108坪*6萬元 │ │ │ │ │ │ │ ├──┼────────┼──────────┼─────────┼────────────┤ │ │蘇明智(成豐開發│ │ │94.06.28月至95年8月 │ │ 3 │公司高雄中正分公│94年6月28日起 │848,700,000元 │ │ │ │司負責人) │ │ │14145坪*6萬元 │ │ │ │ │ │ │ ├──┼────────┼──────────┼─────────┼────────────┤ │ │呂明聰(成豐開發│成豐開發公司博愛分公│1,713,720,000元+ │93.10.04至95年8月 │ │ 4 │公司博愛分公司經│司經理: │4,080,000元 │ │ │ │理;成豐開發公司│93年10月4日至95年3月│=1,717,800,000元 │(28562坪+ 68坪)*6萬元│ │ │總經理;) │止 │ │ │ │ │ │ │ │ │ │ │ │成豐開發公司總經理:│ │ │ │ │ │95年5月起 │ │ │ │ │ │ │ │ │ ├──┼────────┼──────────┼─────────┼────────────┤ │ │浦美娟(成豐開發│ │ │94年11月至95年8月 │ │ 5 │公司執行董事) │94年11月起 │164,400,000元 │ │ │ │ │ │ │2740坪*6萬元 │ │ │ │ │ │ │ ├──┼────────┼──────────┼─────────┼────────────┤ │ │張家淳(成豐開發│ │ │94.10.26至95年8月 │ │ 6 │公司執行董事) │94年10月26日起 │277,140,000元 │ │ │ │ │ │ │4619坪*6萬元 │ │ │ │ │ │ │ └──┴────────┴──────────┴─────────┴────────────┘ 附表七:犯罪所得計算(16人之部分) ┌───┬──────┬────────┬─────┬─────┬────────┐ │NO. │ 被告人名 │ 被害人 │銷售時間 │ 購買坪數 │ 金額 │ │ │ │(附表三編號) │ │ │ │ ├───┼──────┼────────┼─────┼─────┼────────┤ │ 1 │許鈞濱 │汪修充(70) │93.04.14 │ 12 │ 720,000元 │ │ │(成豐開發公│ │ │ │ │ │ │司業務員) ├────────┼─────┼─────┼────────┤ │ │ │姚金英(369) │93.06.30 │ 3 │ 180,000元 │ │ │ ├────────┼─────┼─────┼────────┤ │ │ │馬正魁( 571、 │93.08.30 │ 20 │1,200,000元 │ │ │ │800) │ │ │ │ │ │ │ ├─────┼─────┼────────┤ │ │ │ │93.10.27 │ 5 │ 300,000元 │ │ │ ├────────┼─────┼─────┼────────┤ │ │ │姜慧姍(726) │93.10.05 │ 5 │ 300,000元 │ │ │ ├────────┼─────┼─────┼────────┤ │ │ │張明武(1773) │94.05.16 │ 12 │ 720,000元 │ │ │ ├────────┼─────┼─────┼────────┤ │ │ │賴美鳳(1882) │94.06.01 │ 3 │ 180,000元 │ │ │ ├────────┼─────┼─────┼────────┤ │ │ │廖珮伶(353) │93.06.28 │ 3 │ 180,000元 │ │ │ ├────────┴─────┴─────┴────────┤ │ │ │總計: 3,780,000元 │ ├───┼──────┼────────┬─────┬─────┬────────┤ │ 2 │ 姜志峰 │陳柏年(1961) │94.06.17 │ 20 │ 1,200,000元 │ │ │(成豐開發公│ │ │ │ │ │ │司業務員) │ │ │ │ │ │ │ ├────────┴─────┴─────┴────────┤ │ │ │總計: 1,200,000元 │ ├───┼──────┼────────┬─────┬─────┬────────┤ │ 3 │ 郁麗榮 │賁馨儀 │93.12.10 │ 6 │ 360,000元 │ │ │(成豐開發公│( 996、1447、 ├─────┼─────┼────────┤ │ │司業務員) │2347) │94.03.18 │ 12 │ 720,000元 │ │ │ │ ├─────┼─────┼────────┤ │ │ │ │94.08.08 │ 23 │ 1,380,000元 │ │ │ │ ├─────┼─────┼────────┤ │ │ │ │94.10.20 │ 8 │ 480,000元 │ │ │ ├────────┼─────┼─────┼────────┤ │ │ │劉繼誠(1655) │94.04.27 │ 9 │ 540,000元 │ │ │ ├────────┼─────┼─────┼────────┤ │ │ │陳立文(1932) │94.06.13 │ 10 │ 600,000元 │ │ │ ├────────┼─────┼─────┼────────┤ │ │ │方阿嬌( 89、 │93.04.21 │ 3 │ 180,000元 │ │ │ │1014) ├─────┼─────┼────────┤ │ │ │ │93.12.16 │ 6 │ 360,000元 │ │ │ │ ├─────┼─────┼────────┤ │ │ │ │94.04.03 │ 10 │ 600,000元 │ │ │ ├────────┼─────┼─────┼────────┤ │ │ │王怡之(1321) │94.02.23 │ 3 │ 180,000元 │ │ │ ├────────┴─────┴─────┴────────┤ │ │ │總計: 5,400,000元 │ ├───┼──────┼────────┬─────┬─────┬────────┤ │ 4 │ 洪政堯 │辛成哲 │93.07.26 │ 8 │ 480,000元 │ │ │(成豐開發公│(448、1368) ├─────┼─────┼────────┤ │ │司業務員) │ │94.03.01 │ 5 │ 300,000元 │ │ │ ├────────┼─────┼─────┼────────┤ │ │ │許靜芳(601、620│93.09.02 │ 30 │ 1,800,000元 │ │ │ │) ├─────┼─────┼────────┤ │ │ │ │93.09.08 │ 14 │ 840,000元 │ │ │ ├────────┼─────┼─────┼────────┤ │ │ │郭嘉展(744) │93.10.12 │ 18 │ 1,080,000元 │ │ │ ├────────┼─────┼─────┼────────┤ │ │ │黃惠婉 │94.03.01 │ 3 │ 180,000元 │ │ │ │(1380、2064) ├─────┼─────┼────────┤ │ │ │ │94.06.30 │ 6 │ 360,000元 │ │ │ ├────────┼─────┼─────┼────────┤ │ │ │林玉芬(2181) │94.07.15 │ 25 │ 1,500,000元 │ │ │ ├────────┼─────┼─────┼────────┤ │ │ │林宜靜(2581) │94.09.07 │ 25 │ 1,500,000元 │ │ │ ├────────┼─────┼─────┼────────┤ │ │ │黃美齡(2831) │94.10.13 │ 15 │ 900,000元 │ │ │ ├────────┴─────┴─────┴────────┤ │ │ │總計: 8,940,000元 │ ├───┼──────┼────────┬─────┬─────┬────────┤ │ 5 │浦美如 │何建裕 │93.07.16 │ 30 │ 1,800,000元 │ │ │(成豐開發公│(420、599、2989├─────┼─────┼────────┤ │ │司業務員) │) │93.09.01 │ 40 │ 2,400,000元 │ │ │ │ ├─────┼─────┼────────┤ │ │ │ │94.10.31 │ 55 │ 3,300,000元 │ │ │ ├────────┼─────┼─────┼────────┤ │ │ │何石 │93.07.30 │ 25 │ 1,500,000元 │ │ │ │(493、597、2988├─────┼─────┼────────┤ │ │ │) │93.09.01 │ 60 │ 3,600,000元 │ │ │ │ ├─────┼─────┼────────┤ │ │ │ │94.10.31 │ 20 │ 1,200,000元 │ │ │ ├────────┼─────┼─────┼────────┤ │ │ │石亞萍(890) │93.11.22 │ 3 │ 180,000元 │ │ │ ├────────┼─────┼─────┼────────┤ │ │ │顏立昇 │94.04.15 │ 16 │ 960,000元 │ │ │ │(1592、1798、 ├─────┼─────┼────────┤ │ │ │2072) │94.05.20 │ 32 │ 1,920,000元 │ │ │ │ ├─────┼─────┼────────┤ │ │ │ │94.06.30 │ 16 │ 960,000元 │ │ │ ├────────┼─────┼─────┼────────┤ │ │ │姚凱傑(2443) │94.08.24 │ 13 │ 780,000元 │ │ │ ├────────┼─────┼─────┼────────┤ │ │ │姚凱仁(2616) │94.09.14 │ 17 │ 1,020,000元 │ │ │ ├────────┼─────┼─────┼────────┤ │ │ │浦美娜(1023) │93.12.17 │ 5 │ 300,000元 │ │ │ ├────────┼─────┼─────┼────────┤ │ │ │趙秀蘭(3145) │94.11.18 │ 8 │ 480,000元 │ │ │ ├────────┴─────┴─────┴────────┤ │ │ │總計: 20,400,000元 │ ├───┼──────┼────────┬─────┬─────┬────────┤ │6 │姜紹甫 │凌萬鈺(1152) │94.01.17 │ 5 │ 300,000元 │ │ │(成豐開發公├────────┼─────┼─────┼────────┤ │ │司業務員) │王蘭英(1580) │94.04.12 │ 3 │ 180,000元 │ │ │ ├────────┼─────┼─────┼────────┤ │ │ │邱富美(1633) │94.04.25 │ 8 │ 480,000元 │ │ │ ├────────┼─────┼─────┼────────┤ │ │ │王義郎(1742) │94.05.10 │ 3 │ 180,000元 │ │ │ ├────────┼─────┼─────┼────────┤ │ │ │邱佩玉 │93.10.29 │ 9 │ 540,000元 │ │ │ │(817、1643) ├─────┼─────┼────────┤ │ │ │ │94.04.25 │ 20 │ 1,200,000元 │ │ │ ├────────┴─────┴─────┴────────┤ │ │ │總計: 2,880,000元 │ ├───┼──────┼────────┬─────┬─────┬────────┤ │7 │王益聰 │王麗君 │ 無 │ 70 │ 4,200,000元 │ │ │(成豐開發公├────────┼─────┼─────┼────────┤ │ │司業務員) │陳怡伶 │ 無 │ 10 │ 600,000元 │ │ │ ├────────┼─────┼─────┼────────┤ │ │ │林思儀 │ 無 │ │ 1,190,000元 │ │ │ ├────────┴─────┴─────┴────────┤ │ │ │總計: 5,990,000元 │ ├───┼──────┼────────┬─────┬─────┬────────┤ │8 │張寶珠 │黃福隆(2152) │94.07.12 │ 50 │ 3,000,000元 │ │ │(成豐開發公├────────┼─────┼─────┼────────┤ │ │司業務員) │邱茂基(1667) │94.04.28 │ 8 │ 480,000元 │ │ │ ├────────┴─────┴─────┴────────┤ │ │ │總計: 3,480,000元 │ ├───┼──────┼────────┬─────┬─────┬────────┤ │9 │劉月紅 │李明致 │93.03.11 │ 15 │900,000元 │ │ │(成豐開發公│(29、361、 ├─────┼─────┼────────┤ │ │司業務員) │1337) │93.06.29 │ 10 │600,000元 │ │ │ │ ├─────┼─────┼────────┤ │ │ │ │94.02.24 │ 9 │540,000元 │ │ │ ├────────┼─────┼─────┼────────┤ │ │ │蔡易達 │93.03.18 │ 20 │1,200,000元 │ │ │ │(38、517、 ├─────┼─────┼────────┤ │ │ │769、3214) │93.08.10 │ 3 │180,000元 │ │ │ │ ├─────┼─────┼────────┤ │ │ │ │93.10.19 │ 11 │660,000元 │ │ │ │ ├─────┼─────┼────────┤ │ │ │ │95.06.23 │ 10 │600,000元 │ │ │ ├────────┼─────┼─────┼────────┤ │ │ │蔡孟龍 │93.10.22 │ 9 │540,000元 │ │ │ │(784、981) ├─────┼─────┼────────┤ │ │ │ │93.12.06 │ 20 │1,200,000元 │ │ │ ├────────┴─────┴─────┴────────┤ │ │ │總計: 6,420,000元 │ ├───┼──────┼────────┬─────┬─────┬────────┤ │10 │方文孜 │唐蓓蓓 │93.04.02 │ 3 │180,000元 │ │ │(成豐開發公│(56、301) ├─────┼─────┼────────┤ │ │司業務員) │ │93.06.16 │ 3 │180,000元 │ │ │ ├────────┼─────┼─────┼────────┤ │ │ │林秋君(92) │93.04.22 │ 30 │1,800,000元 │ │ │ ├────────┼─────┼─────┼────────┤ │ │ │李蕙伶(774、809│93.10.21 │ 4 │240,000元 │ │ │ │) ├─────┼─────┼────────┤ │ │ │ │93.10.29 │ 30 │1,800,000元 │ │ │ ├────────┼─────┼─────┼────────┤ │ │ │李蕙君(1022) │93.12.17 │ 18 │1,080,000元 │ │ │ ├────────┼─────┼─────┼────────┤ │ │ │林得福(1649) │94.04.26 │ 6 │360,000元 │ │ │ ├────────┼─────┼─────┼────────┤ │ │ │洪采慧(2452) │94.08.24 │ 16 │960,000元 │ │ │ ├────────┼─────┼─────┼────────┤ │ │ │方尹禎(1024) │93.12.20 │ 3 │180,000元 │ │ │ ├────────┼─────┼─────┼────────┤ │ │ │方文爰 │93.12.29 │ 3 │180,000元 │ │ │ │(1067、1599、 ├─────┼─────┼────────┤ │ │ │1607、2453) │94.04.15 │ 30 │1,800,000元 │ │ │ │ ├─────┼─────┼────────┤ │ │ │ │94.04.18 │ 20 │1,200,000元 │ │ │ │ ├─────┼─────┼────────┤ │ │ │ │94.08.24 │ 5 │300,000元 │ │ │ ├────────┴─────┴─────┴────────┤ │ │ │總計: 10,260,000元 │ ├───┼──────┼────────┬─────┬─────┬────────┤ │11 │孫秀薇 │徐珍玲(27) │93.03.09 │ 6 │360,000元 │ │ │(成豐開發公├────────┼─────┼─────┼────────┤ │ │司業務員) │郭皖生(37、257 │93.03.18 │ 3 │180,000元 │ │ │ │) ├─────┼─────┼────────┤ │ │ │ │93.06.10 │ 4 │240,000元 │ │ │ ├────────┼─────┼─────┼────────┤ │ │ │李忠英(93) │93.04.22 │ 3 │180,000元 │ │ │ ├────────┼─────┼─────┼────────┤ │ │ │張麗斯 │93.06.11 │ 3 │180,000元 │ │ │ │(273、1428) ├─────┼─────┼────────┤ │ │ │ │94.03.15 │ 3 │180,000元 │ │ │ ├────────┼─────┼─────┼────────┤ │ │ │李桃英 │93.06.15 │ 5 │300,000元 │ │ │ │(289、2498) ├─────┼─────┼────────┤ │ │ │ │94.08.30 │ 3 │180,000元 │ │ │ ├────────┼─────┼─────┼────────┤ │ │ │李春貞 │93.11.03 │ 6 │360,000元 │ │ │ │(834、2504) ├─────┼─────┼────────┤ │ │ │ │94.08.30 │ 5 │300,000元 │ │ │ ├────────┼─────┼─────┼────────┤ │ │ │李青坤(2016) │94.06.28 │ 3 │180,000元 │ │ │ ├────────┼─────┼─────┼────────┤ │ │ │黃琇媛(2046) │94.06.29 │ 3 │180,000元 │ │ │ ├────────┼─────┼─────┼────────┤ │ │ │孫經緯 │93.05.31 │ 3 │180,000元 │ │ │ │(180、411) ├─────┼─────┼────────┤ │ │ │ │93.07.14 │ 3 │180,000元 │ │ │ ├────────┴─────┴─────┴────────┤ │ │ │總記: 3,180,000元 │ ├───┼──────┼────────┬─────┬─────┬────────┤ │12 │黃玉珠 │陳阿送妹(2177)│94.07.15 │ 5 │300,000元 │ │ │(成豐開發公├────────┼─────┼─────┼────────┤ │ │司業務員) │劉昭英(2852) │94.10.17 │ 8 │480,000元 │ │ │ ├────────┼─────┼─────┼────────┤ │ │ │劉嘉盛 │94.06.17 │ 3 │180,000元 │ │ │ │(1956、2374、 ├─────┼─────┼────────┤ │ │ │3156) │94.08.11 │ 5 │300,000元 │ │ │ │ ├─────┼─────┼────────┤ │ │ │ │94.11.22 │ 6 │360,000元 │ │ │ ├────────┼─────┼─────┼────────┤ │ │ │黃玉春(3084) │94.11.02 │ 3 │180,000元 │ │ │ ├────────┴─────┴─────┴────────┤ │ │ │總計: 1,800,000元 │ ├───┼──────┼────────┬─────┬─────┬────────┤ │13 │陳錦美 │陳錦雀(2359) │94.08.09 │ 3 │180,000元 │ │ │(成豐開發公├────────┼─────┼─────┼────────┤ │ │司業務員) │陳貞枝 │94.05.17 │ 3 │180,000元 │ │ │ │(1783、2253) ├─────┼─────┼────────┤ │ │ │ │94.07.27 │ 3 │180,000元 │ │ │ ├────────┼─────┼─────┼────────┤ │ │ │蔣玉色 │94.05.30 │ 6 │360,000元 │ │ │ │(1856、1378) ├─────┼─────┼────────┤ │ │ │ │94.03.01 │ 4 │240,000元 │ │ │ ├────────┼─────┼─────┼────────┤ │ │ │吳惠昭 │94.04.26 │ 17 │1020,000元 │ │ │ │(1652、1707、 ├─────┼─────┼────────┤ │ │ │1852、1877、1929│94.05.03 │ 8 │480,000元 │ │ │ │、2279、2566) ├─────┼─────┼────────┤ │ │ │ │94.05.30 │ 30 │1,800,000元 │ │ │ │ ├─────┼─────┼────────┤ │ │ │ │94.05.31 │ 30 │1,800,000元 │ │ │ │ ├─────┼─────┼────────┤ │ │ │ │94.06.10 │ 10 │600,000元 │ │ │ │ ├─────┼─────┼────────┤ │ │ │ │94.07.28 │ 8 │480,000元 │ │ │ │ ├─────┼─────┼────────┤ │ │ │ │94.09.06 │ 7 │420,000元 │ │ │ ├────────┴─────┴─────┴────────┤ │ │ │總計: 7,740,000元 │ ├───┼──────┼────────┬─────┬─────┬────────┤ │14 │林正修 │黃榮鍠 │94.03.17 │ 3 │180,000元 │ │ │(成豐開發公│(1959、2961) ├─────┼─────┼────────┤ │ │司業務員) │ │94.10.28 │ 6 │360,000元 │ │ │ ├────────┼─────┼─────┼────────┤ │ │ │陳和瑞(2890) │94.10.21 │ 6 │360,000元 │ │ │ ├────────┴─────┴─────┴────────┤ │ │ │總計: 900,000元 │ ├───┼──────┼────────┬─────┬─────┬────────┤ │15 │蔣馨誼 │饒世熙 │93.05.05 │ 9 │540,000元 │ │ │(成豐開發公│(120、274、919 ├─────┼─────┼────────┤ │ │司業務員) │) │93.06.11 │ 9 │540,000元 │ │ │ │ ├─────┼─────┼────────┤ │ │ │ │93.11.26 │ 6 │360,000元 │ │ │ ├────────┼─────┼─────┼────────┤ │ │ │李茂泌(315) │93.06.18 │ 50 │3000,000元 │ │ │ ├────────┼─────┼─────┼────────┤ │ │ │孫吳月娥(1412)│94.03.09 │ 7 │420,000元 │ │ │ ├────────┼─────┼─────┼────────┤ │ │ │宋劉春蘭(1507)│94.03.30 │ 6 │360,000元 │ │ │ ├────────┼─────┼─────┼────────┤ │ │ │劉名旂(1668) │94.04.28 │ 10 │600,000元 │ │ │ ├────────┼─────┼─────┼────────┤ │ │ │邱倫(2021) │94.06.28 │ 10 │600,000元 │ │ │ ├────────┼─────┼─────┼────────┤ │ │ │蔣國棟(946) │93.11.30 │ 3 │180,000元 │ │ │ ├────────┼─────┼─────┼────────┤ │ │ │蔣德富(1901) │94.06.03 │ 15 │900,000元 │ │ │ ├────────┴─────┴─────┴────────┤ │ │ │總計: 7,500,000元 │ ├───┼──────┼────────┬─────┬─────┬────────┤ │16 │黃秀年 │張吉清 │94.04.25 │ 6 │360,000元 │ │ │(成豐開發公│(1634、2300) ├─────┼─────┼────────┤ │ │司業務員) │ │94.07.29 │ 4 │240,000元 │ │ │ ├────────┼─────┼─────┼────────┤ │ │ │林正祝(2351) │94.08.08 │ 10 │600,000元 │ │ │ ├────────┼─────┼─────┼────────┤ │ │ │黃秀年 │93.08.31 │ 11 │660,000元 │ │ │ │(573、 ├─────┼─────┼────────┤ │ │ │1381、2641) │94.03.02 │ 11 │660,000元 │ │ │ │ ├─────┼─────┼────────┤ │ │ │ │94.09.19 │ 17 │1,020,000元 │ │ │ ├────────┴─────┴─────┴────────┤ │ │ │總計: 3,54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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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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