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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業務過失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李嘉興張金柱陳君杰

原告
壬○○○
原告
辛○○
原告
庚○○
上2人法定代理人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麗珍律師
被告
台灣順安生物科技製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材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乙○○
被告
丁○○
被告
駿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被告因95年度勞安訴字第1 號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其中被告駿耀營造有限公司部分,雖經本院判決無罪,然依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旨,原告主張駿耀營造有限公司,應與判決有罪之被告材鑫工程有限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而依本院上開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原告此一主張尚屬有據,自應就被告駿耀營造有限公司部分,一併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張金柱

                   法 官 陳君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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