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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何秀燕戰諭威吳金芳

原告
耕林出版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森洲
送達代收人
林廉壹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95年度易字第137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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