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庚○○ 己○○ 法定代理人 戊○○ 原 告 乙○○ 丁○○ 丙○○ 被 告 林月華(即啟新土木包工業)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鄭凱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家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