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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業務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陳玉聰莊珮吟鄭凱文

原告
庚○○
原告
己○○
法定代理人
戊○○
原告
乙○○
原告
丁○○
原告
丙○○
被告
林月華(即啟新土木包工業)
被告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鄭凱文

                   書記官 蕭家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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