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5年度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地○○ 癸○○ 亥○○ 丑○○ 寅○○ 甲○○ 未○○ 酉○○ 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天慶律師 被 告 黃○○ 戊○○ 辰○○ 天○○ 丙○○ 巳○○ 子○○ 乙○○ 壬○○ 卯○○ 戌○○ 宇○○ 己○○ 庚○○ 宙○○ 辛○○ 玄○○原名鄭庭葳 丁○○ 午○○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本院94年度矚重訴字第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地○○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癸○○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亥○○新臺幣壹佰壹拾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丑○○新臺幣捌拾貳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寅○○新臺幣壹佰參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甲○○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黃○○、戊○○、辰○○、壬○○、戌○○、宇○○、己○○、宙○○、辛○○、玄○○應連帶給付原告甲○○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未○○新臺幣壹佰壹拾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酉○○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申○○新臺幣捌拾玖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甲○○其餘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 被告基於共同常業詐欺故意,對外以形式上合法之隱名合夥契約,誘騙涉世未深之現役軍人或年輕人,使之投資根本不存在之所謂新加坡森林公司股票權利,致原告因而陷於錯誤與高盛公司簽訂隱名合夥契約(被詐騙過程、證述筆錄、匯款、存摺或貸款資料所在卷號、頁數,均詳如附表一「相關證據」欄所載)。而香港森林集團公司迄今仍未上市,被告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涉嫌常業詐欺等罪提起公訴,而被告詐欺之侵權行為,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賠償原告等語,並聲明: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地○○新臺幣(下同)1,311,000 元,及自95年2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2.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癸○○1,242,000 元,及自95年2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3.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亥○○1,104,000 元,及自95年2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4. 被 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丑○○828,000 元,及自95年2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5.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寅○○1,380,000 元,及自95年2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6.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甲○○552,000 元,及自95年2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7.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未○○1,104 ,000 元 ,及自95年2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8.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酉○○1,173,000 元,及自95年2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9.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申○○897,000 元,及自95年2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並無詐欺原告之意思,被告亦以為高盛公司持有香港森林集團公司未上市股權,被告宇○○另稱其並非高盛公司員工等語,資為抗辯。並均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事 實,有隱名合夥契約書及匯款、存摺或貸款資料附卷可據(相關證據所在卷號、頁數,亦均詳如附表一「相關證據」欄所載),且業據本院94年度矚重訴字第3 號刑事判決認定事證明確,依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判決被告有罪,被告壬○○雖辯稱其於94年1 月自高盛公司離職,然由卷附被告壬○○與戊○○電話譯文(見偵卷五第53頁),可知其仍具有高盛公司不具名投資股東之身分,其就被告戊○○等人詐欺所得款項仍有股份存在,是被告壬○○仍應與其他被告共同負侵權行之責任。至於原告甲○○請求552,000 元部分,係於93年8 月17、18日交付414,000 元(6 單位),及93年12月14、15日交付138,000 元(2 單位),其中93年8 月17、18日交付414,000 元時,原告甲○○並未提出被告天○○、丙○○、巳○○、子○○、乙○○、卯○○、庚○○、辛○○、丁○○、午○○(下稱天○○等人)當時已加入上開詐騙行為之證據(見附表二),故除原告甲○○上開部分,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同法第185 條定有明文;且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民法第213 條第1 項亦有明文。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亦為同法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03 條所明定。復按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民法第21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民法第213條第2項所謂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例如所侵害者為金錢,則應返還金錢(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1863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所受侵害者為金錢,則被告回復原狀所應給付者為金錢,依前揭法條規定,應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惟原告請求自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收受被告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無不合。又原告上開訴狀繕本係 於95年2月13日送達予最後收受之被告宙○○,有送達回證 附卷可稽。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地○○1, 311,000元,及自95年2月1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癸○○1,242,000 元,及自95年2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3.被告應連帶 給付原告亥○○1,104,000元,及自95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4.被告應連帶給付原 告丑○○828,000元,及自95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5.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寅○○ 1,380,000元,及自95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6.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甲○○138,000元,及自95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黃○○、戊○○、辰○○、壬○○、戌○○、宇○○、己○○、宙○○、辛○○、玄○○應連帶給付原告甲○○414,000元,及自95 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7.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未○ ○1,104,000元,及自95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8.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酉○○1,173,000元,及自95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9.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申○○897,000元,及自95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甲○○逾上開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為關於財產權之訴訟,主文第6 項部分命應連帶給付原告甲○○部分分別為138,000 元及414,000 元,均未逾50萬元,惟本件原告甲○○既合併起訴,且本院命應連帶給付原告甲○○部分之金額合計已逾50萬元,則本院自無從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就原告甲○○上開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予敘明。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十九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代昌 法 官 温文昌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 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林麗文 附表一:原告被詐騙事實及證據一覽表 ┌──┬───┬─────┬──────────┬────────────────┬────────┐ │編號│被害人│行為人 │被害日期及 │ 被害人供述 │相關證據 │ │ │ │ │投資金額 │ │ │ ├──┼───┼─────┼──────────┼────────────────┼────────┤ │1 │癸○○│卯○○ │93年12月26日 │參加1家位於四維路三路附近的聯誼 │1.被害人供述 (警│ │ │ │庚○○ │共345,000元 (每單位 │,經由該聯誼社介紹我與庚○○認識│詢筆錄第1-3卷第 │ │ │ │天○○ │69,000元,為60,000股│,期間我曾向她提起我有負債,11月│2173至2177頁) │ │ │ │戌○○ │,共購5單位) │份開始庚○○遂以她乾哥卯○○在高│2.合約書 (警詢筆│ │ │ │宇○○ │ │盛公司任職協理、投資該公司有相當│錄第1-3卷第2191 │ │ │ │ │(貸款3,610,000元,代│高的投資報酬率,可以幫我解決負債│至2209頁) │ │ │ │ │償2,000,000元,餘貸 │問題為由,遊說我投資高盛公司。她│3.被害人日盛銀行│ │ │ │ │1,610,000元) │並在12月中下旬帶我到高盛公司由莊│、台東區中小企銀│ │ │ │ │ │宗偉及業務員天○○、戌○○向我介│、台南區中小企銀│ │ │ │ │ │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交易明細 (警卷第│ │ │ │ │ │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1-3卷第2211至 │ │ │ │ │ │說如果購買該公司投資案,獲利會在│2215頁) │ │ │ │ │ │投資金額1倍以上,非常豐厚,讓我 │ │ │ │ │ │ │以為真進而投資。 │ │ ├──┼───┼─────┼──────────┼────────────────┼────────┤ │2 │亥○○│天○○ │94年03月08日 │雅虎奇摩交友網站認識邱詩涵,於今│1.被害人供述 (警│ │ │ │庚○○ │共1,104,000元 (每單 │(94)年3月份我與邱詩涵、庚○○ │詢筆錄第1-3卷第 │ │ │ │宇○○ │位69,000,為192,000 │某次用餐席間,邱詩涵曾向我提到高│2217至2221頁) │ │ │ │邱詩涵 │股,共購16單位) │盛公司的投資案不錯、獲利率高,不│2.合約書 (警詢筆│ │ │ │ │ │過當時我並未答應。後來邱詩涵又遊│錄第1-3卷第2231 │ │ │ │ │(貸款1,200,000元,歐│說我說庚○○是高盛公司的主要幹部│至2241頁) │ │ │ │ │威志收代辦費39,500元│,可以幫我爭取高盛公司幾個投資單│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 │位。邱詩涵並在3月中旬帶我到高盛 │(院卷第7卷第140 │ │ │ │ │ │司由業務員天○○向我介紹高盛公司│頁及第237頁) │ │ │ │ │ │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4.被害人國泰世華│ │ │ │ │ │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購買│銀行、台東區中小│ │ │ │ │ │該公司投資案,獲利會在投資金額1 │企銀交易明細 (警│ │ │ │ │ │以上,非常豐厚,讓我信以為真進而│卷第1-3卷第2243 │ │ │ │ │ │投資。 │至2249頁) │ ├──┼───┼─────┼──────────┼────────────────┼────────┤ │3 │未○○│天○○ │93年12月25日 │在朋友陳嘉佩介紹因而認識 DAVID │1.被害人供述 (警│ │ │ │庚○○ │共1,104,000元 (每單 │(天○○)與庚○○,他們說要幫我│詢筆錄第1-4卷第 │ │ │ │戊○○ │位69,000元,為 │解決貸款問題為由說要幫我在債務整│2693至2697頁) │ │ │ │宇○○ │192,000股,共購16單 │合,當時我只是想買車而已,但陳嘉│2.合約書 (警詢筆│ │ │ │陳嘉佩 │位) │佩與庚○○要我貸多一點,順便可以│錄第1-4卷第2721 │ │ │ │ │ │投資賺錢,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至2727頁) │ │ │ │ │(貸款1,900,000元) │,並在 94 年 01 月中旬帶我到高盛│3.台南區中小企銀│ │ │ │ │ │公司由 DAVID 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 │匯款申請書 (警卷│ │ │ │ │ │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第1-4卷第2731頁)│ │ │ │ │ │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 │4.被害人日盛. 台│ │ │ │ │ │0000000 元就可利約 225 萬元,以 │南區中小企銀交易│ │ │ │ │ │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而且當時我猶豫不│明細 (警卷第1-4 │ │ │ │ │ │決時,戊○○在旁遊說我說他弟弟也│卷第2733至2739頁│ │ │ │ │ │是蘋果星球投資的受害者,一直鼓吹│) │ │ │ │ │ │我說投資高盛比較穩固,讓我信以為│ │ │ │ │ │ │真進而投資。 │ │ ├──┼───┼─────┼──────────┼────────────────┼────────┤ │4 │酉○○│丙○○ │94年03月12日 │在奇摩交友網路因而認識陳嘉珮,經│1.被害人供述 (警│ │ │ │庚○○ │共1,173,000元 (每單 │她介紹又認識同公司之庚○○,經她│詢筆錄第1-4卷第 │ │ │ │宇○○ │位69,000元,為 │們兩人介紹對高盛公司投資案,並在│2863至2867頁) │ │ │ │陳嘉珮 │204,000股,共購17單 │4年3月12日帶我到高盛公司由丙○○│2.合約書 (警詢筆│ │ │ │ │位) │(Arron)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 │錄第1-4卷第2883 │ │ │ │ │ │團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至2893頁) │ │ │ │ │(貸款1,450,000元) │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1單位 │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 │69000 元就可獲利約138000元,以獲│(院卷第7卷第237 │ │ │ │ │ │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至238頁) │ │ │ │ │ │投資。 │4.被害人台東區中│ │ │ │ │ │ │小企銀交易明細 (│ │ │ │ │ │ │警卷第1-4卷第 │ │ │ │ │ │ │2877至2881頁) │ ├──┼───┼─────┼──────────┼────────────────┼────────┤ │5 │甲○○│己○○ │93年08月17、18日交付│在高雄市於奇摩聊天室因上網而認識│1.被害人供述 (警│ │ │ │宙○○ │6單位414,000元、93年│自稱宙○○女子後,她先以交友聊天│詢筆錄第1-4卷第 │ │ │ │宇○○ │12月14、15日交付2單 │為藉口,說要幫我介紹目前國外投資│2985至2993頁) │ │ │ │鍾志明 │位共138,000元 │可獲利之理由,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2.合約書 (警詢筆│ │ │ │ │ │資案,由宙○○介紹鍾志明、己○○│錄第1-4卷第3003 │ │ │ │ │ │經理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馬│至3017頁) │ │ │ │ │ │來西亞、新加坡、香港等未上市股票│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 │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院卷第7卷第141 │ │ │ │ │ │如果投資一個單位69000元就可獲利 │頁) │ │ │ │ │ │2.5 倍,鍾志明向我說的很容易可讓│4.原證20-B、C │ │ │ │ │ │金獲利賺錢,讓我誤信所言,以為他│ │ │ │ │ │ │們是真的,才進而投資高盛公司。 │ │ │ │ │ │ │ │ │ ├──┼───┼─────┼──────────┼────────────────┼────────┤ │6 │申○○│丙○○ │94年01月22日 │在因朋友而認識丙○○,他說要幫我│1.被害人供述 (警│ │ │ │宇○○ │共897,000元 (每單位 │解決財務問題為由,開始介紹高盛公│詢筆錄第1-4卷第 │ │ │ │ │69,000元,為156,000 │司投資案,由丙○○跟我介紹高盛公│3215至3223頁) │ │ │ │ │股,共購13單位) │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2.合約書 (警詢筆│ │ │ │ │ │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錄第1-4卷第3229 │ │ │ │ │(貸款1,000,000元) │資就可獲利約一至二倍,以獲利非常│至3235頁) │ │ │ │ │ │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 │ │(院卷第7卷第141 │ │ │ │ │ │ │頁) │ │ │ │ │ │ │4.被害人台新. 國│ │ │ │ │ │ │泰世華交易明細 (│ │ │ │ │ │ │警卷第1-4卷第 │ │ │ │ │ │ │3237至3243頁) │ │ │ │ │ │ │5.原證22 │ ├──┼───┼─────┼──────────┼────────────────┼────────┤ │7 │丑○○│丙○○ │94年4月中旬 │我是約在94年3月底因我一位女性友 │1.被害人供述 (警│ │ │ │陳嘉佩 │共828,000元 (每單位 │人 (陳嘉佩)在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 │詢筆錄第1-5卷第 │ │ │ │ │69,000元,為144,000 │限公司任職,打電話問我要不要投資│3621至3629頁) │ │ │ │ │股,共購12單位) │理財,就介紹高盛公司之相關投資資│2.合約書 (警詢筆│ │ │ │ │ │訊,我因有點興趣就相約94年4月中 │錄第1-5卷第3631 │ │ │ │ │(貸款1,000,000元,非│旬到該公司高雄市苓雅區○○○路6 │至3639頁) │ │ │ │ │宇○○代辦) │號5樓之2參觀,參觀該公司完營業帳│ │ │ │ │ │ │況後陳員就找一位該公司經理丙○○│ │ │ │ │ │ │介紹高盛公司整個企業概況及投資森│ │ │ │ │ │ │林集團股票之相關資訊,且拿出森林│ │ │ │ │ │ │集團相關網路消息及報紙簡報資料,│ │ │ │ │ │ │讓我相信投資之真實性,告訴我公司│ │ │ │ │ │ │股票匯在94年5月份上市,就可以拋 │ │ │ │ │ │ │售股票可獲得一倍以上利潤,於是我│ │ │ │ │ │ │在94年4月17日便簽約購買12單位,1│ │ │ │ │ │ │單位新台幣69000元,共投資83萬元 │ │ │ │ │ │ │,是由該公司經理丙○○及陳嘉佩與│ │ │ │ │ │ │我完成簽約手續,並繳交信用貸款之│ │ │ │ │ │ │個人身分證件、郵局存簿影本。 │ │ ├──┼───┼─────┼──────────┼────────────────┼────────┤ │8 │地○○│宙○○ │94年03月04日及94年04│在網路聊天室認識黃筱雯(即宙○○│1.被害人供述 (警│ │ │ │午○○ │月05日 │ ),她們約我在高雄市○○路新堀 │詢筆錄第1-6卷第 │ │ │ │己○○ │共1449,000元 (每單位│江見面,當時只是純見面喝飲料,在│4159至4163頁及 │ │ │ │宇○○ │69,000元,為252,000 │二月份的時候黃筱雯約我到新光山越│4195至4197頁) │ │ │ │ │股,共購21單位) │百貨公司旁的簡餐店吃飯,用餐到一│2.合約書 (警詢筆│ │ │ │ │ │時,黃員約一名郭小美(即午○○)│錄第1-6卷第4169 │ │ │ │ │(貸款2,300,000元) │到餐廳來,郭小美當場稱黃員土地開│至4181頁) │ │ │ │ │ │發投資案有賺錢金額二萬元,黃員當│3.被害人訊問筆錄│ │ │ │ │ │時約我說有沒有興趣投資,我那時候│(偵卷第3卷第95至│ │ │ │ │ │跟她們說沒有興趣,在過一個禮拜後│96頁) │ │ │ │ │ │,黃員約我到她們公司,經由該公司│4.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 │的主任己○○ (0000000000)詳述一 │(院卷第7卷第139 │ │ │ │ │ │些隱名合夥的投資案,可獲利1倍以 │頁至140頁) │ │ │ │ │ │上讓我誤信而投資 │5.被害人日盛等銀│ │ │ │ │ │ │行交易明細 (警卷│ │ │ │ │ │ │第1-6卷第4189至 │ │ │ │ │ │ │4193頁) │ │ │ │ │ │ │6.匯款申請書 (警│ │ │ │ │ │ │卷第1-6卷第 │ │ │ │ │ │ │4211.4217頁) │ ├──┼───┼─────┼──────────┼────────────────┼────────┤ │9 │寅○○│卯○○ │94年02月02日 │之前我有投資阿肯迪亞投資案,而認 │1.被害人供述 (警│ │ │ │鄭庭葳 │共1,380,000元 (每單 │鄭庭葳跟午○○,由她們介紹我投資 │詢筆錄第1-6卷第 │ │ │ │午○○ │位69,000元,為 │盛公司,因為當時我想退阿肯迪亞投 │4475至4478頁) │ │ │ │ │240,000股,共購20單 │案的錢,而鄭庭葳跟午○○(阿肯迪亞│2.合約書 (警詢筆│ │ │ │ │位) │離職員工 )介紹我跟卯○○認識, 莊│錄第1-6卷第4495 │ │ │ │ │ │宗偉當時跟我說他有幫人家退過阿肯│至4507頁) │ │ │ │ │ │迪亞投資案的錢, 卯○○告訴我說要│3.被害人訊問筆錄│ │ │ │ │ │先銀行貸款, 以讓銀行證明說就是因│(偵卷第3卷第96至│ │ │ │ │ │為投資阿肯迪亞才向銀行貸款的, 但│97頁) │ │ │ │ │ │等行貸款核撥給下來之後, 卯○○就│4.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 │介我投資高盛公司森林股票, 我在94│(院卷第7卷第140 │ │ │ │ │ │年2月2日跟卯○○簽署購買20個單位│頁) │ │ │ │ │ │共計0000000元,但之後我一質問莊 │5.台南區中小企銀│ │ │ │ │ │宗偉為何阿肯迪亞投資案的錢都沒有│. 台東區中小企銀│ │ │ │ │ │下來,我陸陸續續跟他催阿肯迪亞的│. 中國農民銀行交│ │ │ │ │ │錢,但他都以藉口推託因而我覺得受│易明細 (警卷第 │ │ │ │ │ │到卯○○的欺騙。但是今年2月時我 │1-6卷第4483至 │ │ │ │ │ │統計我的帳戶才發現被午○○多轉了│4493頁) │ │ │ │ │ │約65000元,我有向午○○反應,但 │ │ │ │ │ │ │她我說卯○○用這些金額去打通關節│ │ └──┴───┴─────┴──────────┴────────────────┴────────┘ 附表二:被告姓名(含英文)、職務、起迄時間及工作內容一覽表 ┌──┬──────┬────┬────┬──────┬────────┬────────┐ │編號│姓 名 │服務公司│職務名稱│起迄時間 │工作內容 │證據資料 │ ├──┼──────┼────┼────┼──────┼────────┼────────┤ │1 │黃○○ │高盛國際│總經理 │93年6月起至 │負責與外界接洽及│1.被告警詢筆錄 (│ │ │(JUSON) │開發股份│ │查獲日止 │聯繫,包括股權轉│警卷第1卷第2頁) │ │ │ │有限公司│ │ │讓、記者會發表等│2.被告訊問筆錄 (│ │ │ │(以下簡 │ │ │之公關事項 │院卷第2卷第14頁)│ │ │ │稱高盛公│ │ │ │ │ │ │ │司) │ │ │ │ │ ├──┼──────┼────┼────┼──────┼────────┼────────┤ │2 │戊○○ │高盛公司│副總經理│93年8月1日起│負責教育訓練、績│1.被告調查筆錄 (│ │ │(MICHELLE) │ │ │至查獲日止 │效考核、客戶投資│偵卷第2卷第522頁│ │ │ │ │ │ │資金之收發及退款│) │ │ │ │ │ │ │業務 │2.被告訊問筆錄 (│ │ │ │ │ │ │ │院卷第1卷第100頁│ │ │ │ │ │ │ │) │ ├──┼──────┼────┼────┼──────┼────────┼────────┤ │3 │辰○○ │高盛公司│副總經理│93年6月起至 │原負責員工教育訓│1.被告警詢筆錄 (│ │ │(ADY) │ │轉任客服│查獲日止 │練,後轉客服部門│警卷第1卷第40頁)│ │ │ │ │部副總 │ │,處理客訴問題 │2.被告準備程序筆│ │ │ │ │ │ │ │錄 (院卷第5卷第 │ │ │ │ │ │ │ │22頁) │ ├──┼──────┼────┼────┼──────┼────────┼────────┤ │4 │天○○ │高盛公司│經理及工│93年8月21日 │介紹客戶公司投資│1.被告警詢筆錄 (│ │ │(DAVID) │ │作分析師│前某日至查獲│之相關資訊並遊說│警卷第1卷第114頁│ │ │ │ │ │日止 │入股 │) │ │ │ │ │ │ │ │2.被告準備程序筆│ │ │ │ │ │ │ │錄 (院卷第2卷第 │ │ │ │ │ │ │ │88頁) │ │ │ │ │ │ │ │3.被害人楊翊辰供│ │ │ │ │ │ │ │述 (警卷第1-5卷 │ │ │ │ │ │ │ │第3559至3563頁) │ │ │ │ │ │ │ │4.合約書 (警卷第│ │ │ │ │ │ │ │1-5卷第3595至 │ │ │ │ │ │ │ │3617頁) │ ├──┼──────┼────┼────┼──────┼────────┼────────┤ │5 │丙○○ │高盛公司│專員. 副│93年11月底至│介紹客戶公司投資│1.被告警詢筆錄 (│ │ │(ARRON) │ │經理及工│查獲日止 │之相關資訊並遊說│警卷第1卷第126至│ │ │ │ │作面談師│ │入股 │127頁) │ │ │ │ │ │ │ │ │ ├──┼──────┼────┼────┼──────┼────────┼────────┤ │6 │戌○○(SAM) │高盛公司│副理. 分│93年8月1日前│介紹公司投資及營│1.被告警詢筆錄 (│ │ │ │ │析師 │某日至查獲日│業項目等招攬投資│警卷第1卷第132頁│ │ │ │ │ │止 │人投資 │) │ │ │ │ │ │ │ │2.被害人沈哲宇供│ │ │ │ │ │ │ │述 (警卷第1-5卷 │ │ │ │ │ │ │ │第4041至4045頁) │ │ │ │ │ │ │ │3.合約書 (警卷第│ │ │ │ │ │ │ │1-5卷第4071至 │ │ │ │ │ │ │ │4079頁) │ ├──┼──────┼────┼────┼──────┼────────┼────────┤ │7 │巳○○ │高盛公司│組訓兼會│93年11月至查│負責開會事宜、公│1.被告警詢筆錄 (│ │ │(都叫中文名 │ │計 │獲日止 │司管銷及員工出勤│警卷第1卷第159頁│ │ │字) │ │ │ │紀錄 │) │ ├──┼──────┼────┼────┼──────┼────────┼────────┤ │8 │宇○○ │凱興行銷│經理 │93年8月13日 │招攬客戶作債務整│1.被告準備程序筆│ │ │(ROGER) │公司 │ │已開始辦理貸│合 │錄 (院卷第1卷第 │ │ │ │ │ │款 │ │262頁) │ │ │ │ │ │ │ │2.被害人沈哲宇供│ │ │ │ │ │ │ │述 (警卷第1-5卷 │ │ │ │ │ │ │ │第4041至4045頁) │ │ │ │ │ │ │ │3.合約書 (警卷第│ │ │ │ │ │ │ │1-5卷第4071至 │ │ │ │ │ │ │ │4079頁) │ ├──┼──────┼────┼────┼──────┼────────┼────────┤ │9 │林彥柏 │高盛公司│總監 │93年8月1日至│介紹客戶公司投資│1.被告警詢筆錄 (│ │ │(KEN) │ │ │94年1月 │之相關事項,並遊│警卷第1卷第268頁│ │ │ │ │ │ │說入股 │) │ │ │ │ │ │ │ │1.被告準備程序筆│ │ │ │ │ │ │ │錄 (院卷第2卷第 │ │ │ │ │ │ │ │91頁) │ │ │ │ │ │ │ │3.被害人沈哲宇供│ │ │ │ │ │ │ │述 (警卷第1-5卷 │ │ │ │ │ │ │ │第4041至4045頁) │ │ │ │ │ │ │ │3.合約書 (警卷第│ │ │ │ │ │ │ │1-5卷第4071至 │ │ │ │ │ │ │ │4079頁) │ ├──┼──────┼────┼────┼──────┼────────┼────────┤ │10 │卯○○ │高盛公司│協理 │93年10月中至│負責員工工作出勤│1.被告警詢筆錄 (│ │ │(KENSON) │ │ │查獲日止 │考核、人事管理、│警卷第1卷第280頁│ │ │ │ │ │ │介紹客戶公司投資│) │ │ │ │ │ │ │之相關事項,並遊│2.被告準備程序筆│ │ │ │ │ │ │說入股 │錄 (院卷第2卷第 │ │ │ │ │ │ │ │92頁) │ ├──┼──────┼────┼────┼──────┼────────┼────────┤ │11 │己○○ │高盛公司│經理 │93年5.6月至 │負責員工工作進度│1.被告警詢筆錄 (│ │ │(MINNA) │ │ │查獲日止 │及行程、94年6 月│警卷第1卷第304頁│ │ │ │ │ │ │15日負責客訴、招│) │ │ │ │ │ │ │攬公司隱名合夥人│2.被告準備程序 │ │ │ │ │ │ │ │筆錄 (院卷第1卷 │ │ │ │ │ │ │ │第280頁) │ ├──┼──────┼────┼────┼──────┼────────┼────────┤ │12 │庚○○ │高盛公司│業務部副│93年8月21日 │負責拓展公司業務│1.被告警詢筆錄 (│ │ │(RINGO) │ │理 │前某日至查獲│、帶領新進員工職│警卷第1卷第322頁│ │ │ │ │ │日止 │前訓練、招攬公司│) │ │ │ │ │ │ │隱名合夥人 │2.被告準備程序筆│ │ │ │ │ │ │ │錄 (院卷第1卷第 │ │ │ │ │ │ │ │281頁) │ │ │ │ │ │ │ │3.被害人楊翊辰供│ │ │ │ │ │ │ │述 (警卷第1-5卷 │ │ │ │ │ │ │ │第3559至3563頁) │ │ │ │ │ │ │ │4.合約書 (警卷第│ │ │ │ │ │ │ │1-5卷第3595至 │ │ │ │ │ │ │ │3617頁) │ ├──┼──────┼────┼────┼──────┼────────┼────────┤ │13 │乙○○ │高盛公司│業務主任│93年10月至查│負責公司市場開發│1.被告警詢筆錄 (│ │ │(CELIA) │ │ │獲日止 │(招攬公司隱名合 │警卷第1卷第332頁│ │ │ │ │ │ │夥人) │) │ │ │ │ │ │ │ │2.被告準備程序筆│ │ │ │ │ │ │ │錄 (院卷第1卷第 │ │ │ │ │ │ │ │283頁) │ ├──┼──────┼────┼────┼──────┼────────┼────────┤ │14 │洪佩瑜 │高盛公司│業務主任│93年9月29日 │負責公司市場開發│1.被告警詢筆錄 (│ │ │(NICOLE) │ │ │前某日至94年│(招攬公司隱名合 │警卷第1卷第338頁│ │ │ │ │ │5月 │夥人) │) │ │ │ │ │ │ │ │2. 被告準備程序 │ │ │ │ │ │ │ │筆錄 (院卷第5卷 │ │ │ │ │ │ │ │第18頁) │ │ │ │ │ │ │ │3.被害人林易田供│ │ │ │ │ │ │ │述 (警卷第1-4卷 │ │ │ │ │ │ │ │第3319至3327頁) │ │ │ │ │ │ │ │4.合約書 (警卷第│ │ │ │ │ │ │ │1-4卷第3341至 │ │ │ │ │ │ │ │3355頁) │ ├──┼──────┼────┼────┼──────┼────────┼────────┤ │15 │宙○○ │高盛公司│副理 │93年7月1日前│以問卷及電話訪問│1.被告警詢筆錄 (│ │ │(MAGGIE) │ │ │某日至94年5 │方式開發客源 │警卷第1卷第341頁│ │ │ │ │ │月 │(招攬公司隱名合 │) │ │ │ │ │ │ │夥人) │2.被告準備程序筆│ │ │ │ │ │ │ │錄 (院卷第1卷第 │ │ │ │ │ │ │ │285至286頁) │ │ │ │ │ │ │ │3.被害人謝志豪審│ │ │ │ │ │ │ │判筆錄 (院卷第7 │ │ │ │ │ │ │ │卷第242至243頁) │ ├──┼──────┼────┼────┼──────┼────────┼────────┤ │16 │辛○○ │高盛公司│主任 │93年10月中至│以問卷、電話訪問│1.被告警詢筆錄 (│ │ │(IVY) │ │ │94年6月中 │及網路方式開發客│警卷第1卷第354頁│ │ │ │ │ │ │源 │) │ │ │ │ │ │ │(招攬公司隱名合 │2.被告準備程序筆│ │ │ │ │ │ │夥人) │錄 (院卷第1卷第 │ │ │ │ │ │ │ │286至287頁) │ ├──┼──────┼────┼────┼──────┼────────┼────────┤ │17 │玄○○(改名 │高盛公司│副理 │93年8月初至 │以問卷及電話訪問│1.被告警詢筆錄 (│ │ │鄭庭葳) │ │ │94年6月5日 │方式開發客源 │警卷第1卷第386頁│ │ │(VECKY) │ │ │ │(招攬公司隱名合 │) │ │ │ │ │ │ │夥人) │2.被告準備程序筆│ │ │ │ │ │ │ │錄 (院卷第1卷第 │ │ │ │ │ │ │ │288頁) │ ├──┼──────┼────┼────┼──────┼────────┼────────┤ │18 │丁○○ │高盛公司│主任 │93年10月3日 │以問卷及電話訪問│1.被告警詢筆錄 (│ │ │(JOEY) │ │ │前某日至94年│方式開發客源 │警卷第1卷第402頁│ │ │ │ │ │6月8日 │(招攬公司隱名合 │) │ │ │ │ │ │ │夥人) │2.被告訊問筆錄 (│ │ │ │ │ │ │ │偵卷第2卷第444頁│ │ │ │ │ │ │ │) │ │ │ │ │ │ │ │3.被告準備程序筆│ │ │ │ │ │ │ │錄 (院卷第1卷第 │ │ │ │ │ │ │ │288至289頁) │ │ │ │ │ │ │ │4.被害人陳季豊供│ │ │ │ │ │ │ │述 (警卷第1-1卷 │ │ │ │ │ │ │ │第743至751頁) │ │ │ │ │ │ │ │5.合約書 (警卷第│ │ │ │ │ │ │ │1-1卷第753至759 │ │ │ │ │ │ │ │頁) │ ├──┼──────┼────┼────┼──────┼────────┼────────┤ │19 │午○○ │高盛公司│美工兼業│93年8月至94 │負責美工製作、會│1.被告警詢筆錄 (│ │ │(CYNTHINA) │ │務 │年5月31日 │場佈置、客戶基本│警卷第1卷第426頁│ │ │ │ │ │ │資料檢查、客戶有│) │ │ │ │ │ │ │無提供完全 │2.被告訊問筆錄 (│ │ │ │ │ │ │(招攬公司隱名合 │偵卷第2卷第511頁│ │ │ │ │ │ │夥人) │) │ │ │ │ │ │ │ │3.被告準備程序筆│ │ │ │ │ │ │ │錄 (院卷第1卷第 │ │ │ │ │ │ │ │289頁) │ │ │ │ │ │ │ │4.被害人寅○○供│ │ │ │ │ │ │ │述 (警卷第1-6卷 │ │ │ │ │ │ │ │第4475至4478頁) │ │ │ │ │ │ │ │5.合約書 (警卷第│ │ │ │ │ │ │ │1-6卷第4495至 │ │ │ │ │ │ │ │4507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