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38號原 告 奇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守護神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黃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