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231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唐照明王參和陳明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訴字第231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案件,前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然其中過失傷害部分業經被害人具狀撤回告訴在案(此部分另為不受理判決),而被告亦已就肇事逃逸部分犯行自白不諱,從而本院乃認就其所涉肇事逃逸罪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 唐照明

法官 王參和

法官 陳明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明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