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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259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方百正戴韻玲王碧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訴字第259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案件,前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然其中過失傷害部分業經被害人具狀撤回告訴在案(此部分另為不受理判決),而被告亦已就肇事逃逸部分犯行自白不諱,從而本院乃認就其所涉肇事逃逸罪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戴韻玲

法 官 王碧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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