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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17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温文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217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乙○○

          (現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96年8 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主文欄,應增加「共同」之記載;據上論結欄應增加「刑法第28條」之記載;論罪科刑欄應補充記載「被告甲○○與乙○○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據上論結欄及論罪科刑欄中之記載,係誤寫之顯然錯誤,自應更正如本裁定之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173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