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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李璧君曾鈴媖陳振嘉

  • 被告
    顧學豐原名顧景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重訴字第67號96年度易字第262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顧學豐原名顧景川 邢議中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普賢律師 李汶哲律師 江雍正律師 被   告 楊淳淯 劉雲詠 劉學龍 顏綉萍 江佩玉 號2 樓 郭明仁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清和 律師 被   告 吳宜達 黃宇盛 1 李威琦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明益律師 被   告 蔡宗霖 丁○○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吳豐賓律師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8299、13216 號、94年度偵字第7556、8339號),追加起訴(95年度偵緝字第3148號),及移送併辦(94年度偵字第18118 、19976 、23663號、95年度偵字第1287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顧學豐、邢議中、楊淳淯及劉雲詠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顧學豐處有期徒刑陸年,邢議中處有期徒刑參年,楊淳淯、劉雲詠各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劉學龍、顏綉萍、江佩玉、郭明仁、吳宜達、黃宇盛、李威琦、蔡啟明及丁○○均無罪。 事 實 一、緣顧學豐、邢議中、劉雲詠及楊淳淯於民國92年3 月間,在高雄市前金區○○○街2 、4 號,籌備申設資本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 萬元之「新食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食田公司),並推由顧學豐、邢議中、楊淳淯及不知情之吳金錦等4 人為股東,其中顧學豐擔任董事長,邢議中及楊淳淯則擔任董事;詎顧學豐、邢議中、劉雲詠及楊淳淯均明知公司設立登記時,公司應收足股款,股東並應確實繳納,不得僅以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以確保公司資本之充實,然為應付主管機關之審核,竟與「正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員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之犯意聯絡,協議由該會計師事務所成年人員代墊上開資本額款項,顧學豐等人則支付10多萬元之利息,嗣該會計師事務所成年人員即於92年3 月19日,將現金100 萬元及40萬元存入新食田公司籌備處所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繼又以顧學豐、楊淳淯及邢議中之名義,分別匯款500 萬元、160 萬元及200 萬元至前揭帳戶內,以取得華南商業銀行所出具之92年3 月20日存款餘額證明書,作為已收足股款之證明,進而於同年月20日作成新食田公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及查核報告書,載明股款確已收足之查核結果後,旋於同年月21日,將上開帳戶內之1,000 萬元全部轉出,再持上開不實之存款餘額證明書及查核報告書等證明文件,向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申請新食田公司之設立登記,經該主管機關實質審核後,於同年月25日誤為核准設立之登記。 二、嗣新食田公司成立後,顧學豐、邢議中、劉雲詠及楊淳淯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犯意聯絡,先在高雄市前金區○○○路63號5 樓及11樓分別設置新食田公司總管理處及盤古分公司(其下再分設琦異分處及威冠分處二部門)、在高雄市○○○路148 號5 樓設置金湧分公司(其下再分設龍燕分處及鳳凰分處二部門)、在台南市○○路○段307 號21樓設置台南冠雲分公司(其下再分設丞晏分處、冠英分處及冠群分處三部門),並由顧學豐擔任新食田公司董事長暨負責盤古分公司之業務、邢議中擔任新食田公司執行董事暨負責台南冠雲分公司之業務、劉雲詠擔任新食田公司總經理暨負責台南冠雲分公司之業務、楊淳淯擔任新食田公司副總經理暨負責金湧分公司之業務,繼對外廣泛招募業務人員,以經營餐飲業為名,實則由該公司業務人員推銷、販賣該公司所推出之「尊榮會員卡」之方式以吸收資金。另為營造新食田公司經營餐廳績效良好之假象,顧學豐等人並以販賣會員卡所募得之部分款項,先後於92年6 月間在高雄市前金區○○○街2 號設立「異速館複合式主題餐廳」(下稱「異速館餐廳」,係販賣複合式簡餐)、於92年11月間在高雄市前金區○○○路44號2 樓設立「LADY VISION LOUNGE BAR」(係販賣調酒)、於93年1 月間在高雄市前金區○○○路 251 號設立「PURPLE紫色咖啡廳」(下稱「紫色咖啡廳」,係販賣簡餐、咖啡、義大利麵及紅茶)、於93年7 月間在台南市○○路○段579 號設立「金色咖啡館」(係販賣麵包及紅茶)等一般餐飲店,藉以取信、引誘投資者購買該公司所推出之會員卡,而由點擴及面之推廣方式,無止境吸收龐大資金以為斂財。 三、顧學豐等人以販賣新食田公司「尊榮會員卡」之方式不法吸收資金斂財之方式如下:渠等先以厚利應徵、雇用受渠等矇蔽包括劉學龍、吳宜達、李威琦、江佩玉、黃宇盛、丁○○、郭明仁及蔡啟明等人在內之業務人員(劉學龍等人均經本院判決無罪,詳後述參、無罪部分),待上開人員進入公司後,即要求定期接受訓練課程或召開會議,而課程或會議內容除傳授如何推銷會員卡之技巧外,顧學豐等人明知渠等所經營之新食田公司於92年間之盈餘僅230 萬餘元,且該公司於92年底之現金及銀行帳戶存款共僅餘65萬餘元,倘分紅於投資人,投資人實際上所能分得之金額實屬有限,復該公司所經營較具規模之「異速館餐廳」自93年過年後即經營狀況非佳,且其他如「LADY VISION LOUNGE BAR」、「紫色咖啡廳」及「金色咖啡館」等亦屬營業額僅10至20萬元之小本經營餐廳之事實,竟告知旗下業務人員新食田公司所經營之餐飲業均獲利良好且前景看好,故投資該公司每半年即可由餐廳盈餘分紅1 次,短期內即可回本等不實訊息;並以業務人員並無底薪,如有招攬客戶購買會員卡1 張,始可依其職位與其他業務人員共同抽取、分配販賣總金額中約25%至35%之不等比例報酬,且依招募客戶數量之績效,作為新進業務人員晉升實習襄理、襄理、組長、副理、經理、處長、協理之依據,又晉升為幹部後,即可依其階級分享、分配旗下業務人員之招攬報酬等類似多層次傳銷之厚利,藉以激勵業務人員對外銷售會員卡;復教導及提供公司電腦使業務人員上網聊天、或至街頭、火車站進行問卷調查或利用親友、客戶間再介紹等方式,收集個人資料,尤以軍中年青現役軍人為主要對象,利用渠等欠缺社會經驗,思慮較為淺薄、輕率,且亟欲與異性進一步交往之幻想,先邀約至「異速館餐廳」用餐或參訪新食田公司,再以投資理財為由,以顧學豐等人所告知之前揭不實訊息對投資人進行遊說,抑或引介幹部認識並介入遊說,使投資人不疑有他陷於錯誤,而購買該公司所推出之「尊榮會員卡」,猶有甚者,倘投資人無資金,更以該公司每半年分派之紅利必將足夠支付貸款利息之不實訊息,遊說投資人向銀行貸款,並由專人負責搭配辦理銀行貸款業務。該公司「尊榮會員卡」初以每張5 萬元之方式販售,後再由顧學豐等人以公司營運狀況良好,股東反應熱烈為由,逐次調高為每張6 萬5 千元、每張8 萬元、每張9 萬8 千元、至最高每張12萬8 千元,致包括如附表一所示之吳政原等600 餘名投資人(渠等購買「尊榮會員卡」之時間、地點、單位、金額及販售之業務人員,均詳如附表一所載),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誤認購買新食田公司會員卡之獲利可期,且可短期回本,而購買該公司之會員卡。 四、前開投資人購買新食田公司「尊榮會員卡」之款項,部分係由投資人將現金直接交付予業務人員,再由業務人員直接交付予顧學豐或交付予不知情之會計顏綉萍後再轉交予顧學豐,亦有部分款項係由投資人直接將款項匯至新食田公司所有之建華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顏綉萍再依顧學豐之指示,將新食田公司上開帳戶內之款項分別匯至顧學豐不知情之配偶吳語喬所有之建華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或顧學豐所有之大眾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或邢議中所有之建華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或顏綉萍所有之建華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抑或其他不詳之個人帳戶內。迄93年4 月20日止,遭顧學豐等人詐騙之投資人共約600 餘人,渠等所販售之「尊榮會員卡」共約3,000 餘張,所不法吸收之資金約2 億5 千3 百萬餘元,除部分作為開設上開餐廳之經營費用外,另為掩飾渠等之吸金技倆以便繼續吸金,及防止會員因未獲定期分紅而察覺有異,遂自渠等所詐得之會員投資款項而非餐廳盈餘中,先於92年12月間,以每張會員卡投資6 個月為1 基數,按投資月數比例計算,1 基數提撥6,000 元作為紅利發放,共發放紅利1,397 萬餘元予投資人,及於93年6 月間,以1 基數7,000 元提撥發放紅利共1,757 萬餘元予投資人,其餘款項則由顧學豐、邢議中、劉雲詠及楊淳淯等人朋分花用,渠等4 人並均恃此收入維生,而均以之為常業。 五、又顧學豐、邢議中、劉雲詠及楊淳淯復於92年底,分別在高雄市前金區○○○路63號5 樓及高雄市前金區○○○路148 號5 樓,籌備申設資本額分別為1,000 萬元及100 萬元之「大地屋行動通路有限公司」(下稱大地屋公司)及「日暘通路有限公司」(下稱日暘公司,係大地屋公司之業務公司),並推由邢議中及楊淳淯分別擔任上開公司之董事即負責人,渠等4 人復承前共同違反公司法之概括犯意聯絡,以同前假借資本之方式,與同具違反公司法犯意之「覺行會計師事務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員及「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員分別共同協議,由該2 名會計事務所成年人員代墊前揭資本額款項,嗣該2 名會計事務所成年人員即分別於93年5 月21日,將現金1,000 萬元存入大地屋公司籌備處所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及於93年7 月13日,將現金100 萬元存入日暘公司籌備處所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前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以分別取得華南商業銀行所出具之93年5 月21日存款日期別交易資料查詢單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3年7 月16日存款餘額證明書,作為上開公司均已收足股款之證明,進而於93年5 月22日作成大地屋公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及查核報告書,及於93年7 月15日作成日暘公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及查核報告書,均載明上開公司股款確已收足之查核結果後,旋分別於93年5 月24日及93年7 月19、20日,將上開帳戶內之款項悉數轉出,再持上開不實之存款餘額證明書及查核報告書等證明文件,先後向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申請大地屋公司及日暘公司之設立登記,經該主管機關實質審核後,分別於93年5 月31日及93年7 月26日誤為核准設立之登記。 六、待大地屋公司及日暘公司成立後,顧學豐、邢議中、劉雲詠及楊淳淯即承前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犯意聯絡,以同前詐騙手法,推出每張12萬元之「大地屋行動通路公司(海洋元素)加盟會員卡」,且為取信投資人,先購買2 部大貨車改裝成行動咖啡車(之後逐增購至12部自小貨車,但均未改裝完畢且未正式上路經營),復同時於高雄漁人碼頭承租房屋並僱工裝修,對外聲稱籌備經營咖啡簡餐館,以營造上開公司確有經營之假象,繼同前揭模式,由上開公司旗下業務人員以大地屋公司經營獲利良好,可以盈餘分紅等不實訊息對外招攬投資人購買會員卡,致包括如附表二所示之林子凱等50餘名投資人〔渠等購買「大地屋行動通路公司(海洋元素)加盟會員卡」之時間、地點、單位、金額及販售之業務人員,均詳如附表二所載〕,不疑有他陷於錯誤,誤認購買大地屋公司及日暘公司所推出之會員卡獲利可期,且可短期回本,遂購買上開公司之會員卡。合計遭顧學豐等人以此方式詐騙之投資人約50餘人,渠等所販售之「大地屋行動通路公司(海洋元素)加盟會員卡」約1,000 餘張,所不法吸收之資金約1,000 萬餘元,除部分作為購買、改裝上開行動咖啡車及開設餐飲店之費用外,其餘款項則均由顧學豐、邢議中、劉雲詠及楊淳淯等人朋分花用,渠等4 人並均恃此收入維生,而均以之為常業。 七、嗣因投資人梁明雄、侯金龍察覺上開公司經營之方式及販賣會員卡之手法有異,經向司法警察單位投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遂於93年4 月22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新食田公司執行搜索查獲,繼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於94年3 月30日,再次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大地屋公司、日暘公司及顧學豐位在高雄縣鳥松鄉○○路文心巷6 號之住處執行搜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物,始查知上情。 八、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查緝,並經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提出告訴,繼由刑事警察局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判斷: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亦為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所明文規定。查本件判決引為證據資料,其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書面陳述者,均於調查證據程序經審判長提示並告以要旨後,被告顧學豐、邢議中、楊淳淯、劉雲詠、劉學龍、顏綉萍、江佩玉、郭明仁、吳宜達、黃宇盛、李威琦、蔡啟明、丁○○、被告顧學豐、邢議中之辯護人、被告郭明仁之辯護人、被告李威琦之辯護人、被告丁○○之辯護人及檢察官均知悉該等證據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表示異議(參見本院六卷第97至237 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規定,均應有證據能力。 貳、有罪部分: 一、事實之認定: 訊據被告顧學豐、邢議中、劉雲詠及楊淳淯固均坦承被告顧學豐係擔任新食田公司董事長暨負責盤古分公司之業務、被告邢議中係擔任新食田公司執行董事暨負責台南冠雲分公司之業務、被告劉雲詠係擔任新食田公司總經理暨負責台南冠雲分公司之業務、被告楊淳淯係擔任新食田公司副總經理暨負責金湧分公司之業務,另被告邢議中尚擔任大地屋公司董事即負責人、被告楊淳淯尚擔任日暘公司董事即負責人,而上開公司均有招募業務人員並施以訓練以對外招攬、販售新食田公司所推出之「尊榮會員卡」及大地屋公司所推出之「大地屋行動通路公司(海洋元素)加盟會員卡」,且確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購買前揭會員卡之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公司法及常業詐欺之犯行,被告顧學豐辯稱:伊並未請會計事務所代墊股款,伊當時確有財力籌設新食田公司;新食田公司是僱用業務人員以擴展業務,伊則是負責提高餐廳之營業額,所以伊對業務人員如何以不實之方式擴展業務並不清楚;新食田公司一直都是正常營運,係因警方搜索且媒體報導後,餐廳營業額才一落千丈,但非惡性倒閉;新食田公司都有履行尊榮會員卡申購契約書中所保障投資者之權益,餐廳之盈餘確有分紅予投資人,且所有之會員卡收入伊都用於公司之投資,包括餐廳之興建、員工獎金及管銷費用等;大地屋公司係經營行動咖啡車之公司,日暘公司則是業務公司,上開兩家公司於92年底就已經開始籌備,94年過年時就已經開始營運,且12部行動咖啡車均在陸續改裝中,後來係因伊遭羈押所以才未上路云云。被告邢議中辯稱:新食田公司係因媒體報導後營運才受影響,但對於會員卡持有人之權利均有加以履行;伊的工作範圍是協調工作事務及負責擴展店面,並不包括資金之部分,伊也未曾販賣會員卡;大地屋公司關於行動咖啡車部分確有營運,但因才營運半年即為警查獲,故尚未履行投資人之權利云云。被告劉雲詠辯稱:伊雖是新食田公司之總經理,但只是名義上之總經理,公司如有新進之員工,伊僅是指導如何做好職涯規劃及業務人員之工作,伊並未指導業務人員應如何販賣會員卡,亦未要求業務人員去找無社會經驗之年輕人或現役軍人;伊僅是以顧學豐所給予之書面資料向業務人員介紹公司營運狀況,至於顧學豐給伊的書面資料是否正確,伊也不知道,但伊不會自己誇大公司的營運狀況;伊雖然知道大地屋公司及日暘公司有販賣會員卡,但伊並未參與上開公司之營運云云。被告楊淳淯辯稱:伊在新食田公司擔任副總經理,係負責餐廳之經營規劃、促銷活動及未來發展之規劃,如果公司業務人員與伊聯絡有客戶希望瞭解公司營運狀況,伊就會與客戶見面並介紹公司之經營現況與未來展望,伊確實有向客戶表示公司半年就可分紅,但沒有向客戶表示很快就可以回收,伊都是依照顧學豐所給予之資料作介紹;伊也有在新食田公司幫業務人員上課,但上課內容係關於介紹公司現況及未來展望,伊不會指導業務員應如何販賣會員卡;公司之營運狀況都是顧學豐拿書面資料給伊看,伊向客戶或業務人員介紹時就是依據該書面資料介紹,而伊以自身在餐廳所看到之狀況,因為消費之客人很多,所以並不覺得上開書面資料之內容有問題;新食田公司資金之調度、分紅都是由顧學豐決定,伊僅是名義上之股東,伊並沒有參與決定權,伊僅會提議餐廳之營運方向,所以關於販賣會員卡有無帳目伊並不清楚,另販賣會員卡所得資金係如何運作,伊也不清楚;顧學豐決定成立日暘公司後,就拿伊的身分證,表示要以伊當負責人,伊當時沒有想太多就將身分證交給顧學豐,後來顧學豐等人販賣會員卡之事伊都不知情云云。經查: ㈠關於違反公司法部分: ⒈被告顧學豐、邢議中、劉雲詠及楊淳淯確於92年3 月間,在高雄市前金區○○○街2 、4 號,籌備申設資本額為1,000 萬元之新食田公司,並以被告顧學豐、邢議中、楊淳淯及吳金錦等人為股東,其中被告顧學豐係擔任董事長,被告邢議中及楊淳淯則均係擔任董事;復於92年底,分別在高雄市前金區○○○路63號5 樓及高雄市前金區○○○路148 號5 樓,籌備申設資本額分別為1,000 萬元及100 萬元之大地屋公司及日暘公司,並推由被告邢議中及楊淳淯分別擔任上開公司之董事即負責人等情,業據被告顧學豐及邢議中於本院審理中自承不諱,並有上開公司之登記基本資料3 份附卷可參(參見警三卷第704 至714 頁),亦有上開公司之登記案卷可據。 ⒉而於上開公司之設立過程中:⑴關於新食田公司部分:於92年3 月19日,確有現金100 萬元及40萬元存入該公司籌備處所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繼又有以被告顧學豐、楊淳淯及邢議中之名義,分別匯款500 萬元、160 萬元及200 萬元至前揭帳戶內,嗣被告顧學豐等人即委由「正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人員於92年3 月20日作成新食田公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及查核報告書,載明股款確已收足之查核結果,繼持上開存款餘額證明書及查核報告書等證明文件,向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申請新食田公司之設立登記,經該主管機關審核後,於92年3 月25日核准設立登記,然上開帳戶內之1,000 萬元早已於92年3 月21日全部轉出乙情,有華南商業銀行92年3 月20日存款餘額證明書、新食田公司92年3 月19日資產負債表、新食田公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查核報告書及新食田公司設立登記表各1 份附卷可稽(均附於新食田公司登記案卷內),亦有華南商業銀行光華分行94年9 月15日(94)華光存字第267 號函檢附新食田公司籌備處前揭帳戶存款往來明細表1 份附卷可據(參見本院二卷第9 、10頁)。雖觀諸上開帳戶存款往來明細表所示係記載由「邱議申」匯款200 萬元至新食田公司前揭華南商業銀行光華分行帳戶內;然新食田公司成立時,股東係顧學豐、楊淳淯、邢議中及吳金錦4 人,業如前述,並無姓名為「邱議申」之人,且觀諸新食田公司登記案卷內所附之新食田公司前揭帳戶存摺影本,已將匯入上開款項之「邱議申」修改「邢議中」,足見此部分或係因當時匯款之人將「邢議中」誤繕為「邱議申」,故上開帳戶存款往來明細表始記載係由「邱議申」而非「邢議中」匯款200 萬元至新食田公司前揭帳戶內,亦併予敘明。⑵關於大地屋公司部分:於93年5 月21日,確有現金1,000 萬元存入該公司籌備處所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被告顧學豐等人即委由「覺行會計師事務所」人員於93年5 月22日作成大地屋公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及查核報告書,載明股款確已收足之查核結果,繼持上開存款餘額證明書及查核報告書等證明文件,向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申請大地屋公司之設立登記,經該主管機關審核後,於93年5 月31日核准設立登記,然上開帳戶內之1,000 萬元早已於93年5 月24日悉數轉出乙情,有華南商業銀行93年5 月21日存款日期別交易資料查詢單、大地屋公司93年5 月21 日 資產負債表、大地屋公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查核報告書及大地屋公司設立登記表各1 份附卷可參(均附於大地屋公司登記案卷內),亦有華南商業銀行光華分行94年9 月15日(94)華光存字第26 9號函檢附大地屋公司籌備處前揭帳戶存款往來明細表1 份附卷可考(參見本院二卷第11、12頁)。⑶關於日暘公司部分:於93年7 月13日,確有現金100 萬元存入該公司籌備處所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前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被告顧學豐等人即委由「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人員於93年7 月15日作成日暘公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及查核報告書,載明股款確已收足之查核結果,繼持上開存款餘額證明書及查核報告書等證明文件,向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申請日暘公司之設立登記,經該主管機關審核後,於93年7 月26日核准設立登記,然上開帳戶內之100 萬元早已於93年7 月19、20日悉數轉出乙情,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3年7 月16日存款餘額證明書、日暘公司93年7 月13日資產負債表、日暘公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查核報告書及日暘公司設立登記表各1 份附卷可參(均附於日暘公司登記案卷內),亦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4年8 月19日094 國世前金字第147 號函檢附日暘前揭帳戶存款明細表1 份附卷可查(附於偵九卷內)。 ⒊又上開各公司帳戶內之資本額款項,均係被告顧學豐等人委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上開會計師事務所成年人員所代墊,用以應付主管機關於審核上開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時驗資之用,被告顧學豐再支付不等代價之利息予該會計師事務所成年人員乙情,業據被告顧學豐於偵查中先後供承:新食田公司之設立驗資證明都是請會計師處理代墊,伊並未實際拿出資金,伊僅有付3 、4 天約10多萬元之利息,至於資金被提走之時間伊並不清楚(參見偵三卷第107 、108 頁);伊可以確認新食田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時,係委請會計師代墊欲供驗資之資本額(參見偵九卷第560 、561 頁)等語明確,亦據被告邢議中於警詢中供承:伊就新食田公司及大地屋公司部分均未實際出資等語(參見警三卷第124 、127 頁、警四卷第26頁),及被告楊淳淯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承:伊就新食田公司及日暘公司部分均未出資等語無訛(參見警三卷第11 7頁、偵九卷第689 頁、本院六卷第406 頁),參以上開公司帳戶內之資本額款項,均係於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時甫存入公司銀行帳戶內,而於被告顧學豐等人取得銀行出具之餘額證明書及由會計師事務所人員作成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及查核報告書等載明上開公司股款確已收足之相關證明文件後,於短短數日內,甚且主管機關尚未核准設立登記前,旋即遭人轉出或提領一空,更遑論被告楊淳淯、邢議中既自承未實際出資,然卻有人以其名義將股款匯至新食田公司前揭帳戶內,凡此種種,均足證上開公司帳戶內之資本額款項均係被告顧學豐等人委請他人代墊,被告顧學豐等人並未實際出資,亦即渠等前揭供詞確實均屬非虛。 ⒋雖被告顧學豐於本院審理中翻異前詞,改稱:伊並未請會計師事務所代墊股款,伊當時確有財力籌設新食田公司云云;然證人即被告顧學豐之配偶吳語喬於本院審理中既結證稱:顧學豐在成立新食田公司前,有很長的時間係在賣靈骨塔,收入有時每月7 、8 萬元,有時掛零,伊則是在補習班擔任會計,月薪約3 萬元,當時伊等有負債,包括房貸300 至400 萬元、車貸200 多萬元、卡債100 多萬元,伊並不清楚顧學豐成立新食田公司時有無出資,伊只知道顧學豐有到處跟親朋好友借錢,伊家裡的人也有借100 多萬元予顧學豐,後來債務是在93年間還清等語(參見本院四卷第43頁),顯見被告顧學豐成立新食田公司時確實財力非佳,佐以被告邢議中及楊淳淯等人當時亦確實並未實際出資,已如前述,則被告顧學豐是否確有足夠資力支付上開公司之資本額款項,實非無疑,況且,被告顧學豐就其所述有財力籌設新食田公司一節,於本院審理中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供本院調查,自難逕予採信其此部分所辯為真。又被告邢議中於本院審理中雖辯稱:伊對於公司資金部分均不清楚云云;被告楊淳淯辯稱:伊雖有在相關文件上簽名,但伊僅是公司員工,並非股東云云;被告劉雲詠辯稱:伊並不是股東,不清楚成立公司之資金來源,伊也沒有參與大地屋公司及日暘公司之營運云云。惟查,被告邢議中及楊淳淯均係新食田公司股東,亦係該公司董事,另被告邢議中尚為大地屋公司股東兼董事,被告楊淳淯尚係日暘公司股東兼董事乙情,有上開公司登記案卷可參,且被告邢議中、楊淳淯對於上開公司登記案卷中關於股東同意書、董事會出席簽到簿、董事願任同意書等文件上關於渠等簽名之真正均未加以爭執,已足見渠等二人確係上開公司股東乙節,蓋屬無疑;又被告邢議中、楊淳淯及劉雲詠均有參與上開公司之成立以至營運過程乙情,業據被告邢議中於本院審理中自承無訛(參見本院六卷第243 、245 頁),亦據被告楊淳淯於本院審理中供承:從公司籌備至成立伊均有參與等語(參見本院六卷第247 、249 、250 、270 頁),及被告劉雲詠於本院審理中供承:係顧學豐表示要成立新食田公司,伊自新食田公司籌備至成立均有參與等語明確(參見本院六卷第251 、253 頁),均核與被告顧學豐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份所結證之情節相符(參見本院四卷第100 、101 、134 、137 、138 、139 頁、本院五卷第134 、207 頁),且被告邢議中、楊淳淯及劉雲詠自警詢、偵查以迄本院審理中,就上開公司之成立以至其後營運過程均供之綦詳,足證渠等確有參與上開公司之成立。是以,被告邢議中、楊淳淯及劉雲詠既均有參與上開公司之成立過程,且均於上開公司成立後擔任公司重要職務,復被告邢議中及楊淳淯更係上開公司股東,則渠等三人對於上開公司成立時之資金來源均係他人代墊乙情,自難諉為全然不知,足見渠等前揭所辯諸詞,均無非事後卸責之詞,尚無足採。從而,渠等三人就被告顧學豐前揭違反公司法之犯行,與被告顧學豐間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乙情,應可認定。 ⒌綜此,被告顧學豐等人違反公司法部分之犯行,均事證明確,堪予認定,均應依法論罪科刑。 ㈡關於常業詐欺部分: ⒈新食田公司成立後,被告顧學豐等人即在高雄市前金區○○○路63號5 樓及11樓分別設置新食田公司總管理處及盤古分公司(其下再分設琦異分處及威冠分處二部門)、在高雄市○○○路148 號5 樓設置金湧分公司(其下再分設龍燕分處及鳳凰分處二部門)、在台南市○○路○段307 號21樓設置台南冠雲分公司(其下再分設丞晏分處、冠英分處及冠群分處三部門),並由被告顧學豐擔任新食田公司董事長暨負責盤古分公司之業務、被告邢議中擔任新食田公司執行董事暨負責台南冠雲分公司之業務、被告劉雲詠擔任新食田公司總經理暨負責台南冠雲分公司之業務、被告楊淳淯擔任新食田公司副總經理暨負責金湧分公司之業務,繼對外廣泛招募、應徵包括被告劉學龍、吳宜達、李威琦、江佩玉、黃宇盛、丁○○、郭明仁、蔡啟明及如附表一、二所示販售會員卡之業務人員施以訓練,以對外推銷、販售該公司所推出之「尊榮會員卡」,及於嗣後大地屋公司及日暘公司成立後,對外推銷、販售上開公司所推出之「大地屋行動通路公司(海洋元素)加盟會員卡」,且其後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吳政原等人購買「尊榮會員卡」,及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林子凱等人購買「大地屋行動通路公司(海洋元素)加盟會員卡」乙情,業據被告顧學豐等人於本院審理中供承不諱,亦據證人即上開公司業務人員周錫葦、吳盈慧、陳鈺萍、甲○、乙○○、吳芠芠及李錡峰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無訛(參見本院四卷第81至87頁、本院五卷第29至39、201 至206 、215 至22 1頁、本院六卷第55至66頁、本院追加起訴卷第94至99頁),復據如附表一編號1 至128 及附表二編號1 至11所示之證人即被害人吳政原等人於警詢、偵查或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相關筆錄所在卷號、頁數,均詳如附表一、二「相關證據」欄所載),並有新食田公司架構、內勤人員組織圖表、琦異分處人員組織圖表、威冠分處人員組織圖表、龍燕分處人員組織圖表、鳳凰分處人員組織圖表、洪威分處人員組織圖表、台南冠雲分公司人員組織圖表、冠英分處人員組織圖表、冠群分處人員組織圖表、丞宴分處人員組織圖表各1 份附卷可稽(參見警一卷第280 至289 頁),亦有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所提出之尊榮會員卡申購契約書、大地屋行動通路加盟會員卡申購契約書及匯款、存摺或貸款資料附卷可據(相關證據所在卷號、頁數,亦均詳如附表一、二「相關證據」欄所載),復有扣案之尊榮會員卡空白申購契約書、大地屋行動通路加盟會員卡空白申購契約書、訓練資料、員工筆記本、教育資料、開發客戶資料、面談原稿、人事資料、客戶訪問資料等各1 批可佐,均堪認定屬實。 ⒉而上開業務人員於進入公司後,即定期接受訓練課程或召開會議,而被告顧學豐等人於課程或會議內容中,除自身或利用不知情之幹部傳授以上網聊天、至街頭、火車站進行問卷調查或利用親友、客戶間再介紹等方式收集個人資料,尤其鎖定軍中年青現役軍人為主要對象,將客戶約在「異速館餐廳」用餐,待客戶有意願後再轉介予公司主管遊說簽約之販售會員卡技巧外,並告知旗下業務人員新食田公司所經營之餐飲業均獲利良好且前景看好,故投資該公司每半年即可由餐廳盈餘分紅1 次,短期內即可回本,且投資人如無資金,該公司並有專人負責搭配辦理銀行貸款業務,而該公司每半年分派之紅利必將足夠支付貸款利息等訊息;復以業務人員並無底薪,如有招攬客戶購買會員卡1 張,始可依其職位與其他業務人員共同抽取、分配販賣總金額中約25%至35%之不等比例報酬,且依招募客戶數量之績效,作為新進業務人員進升實習襄理、襄理、組長、副理、經理、處長、協理之依據,又晉升為幹部後,即可依其階級分享、分配旗下業務人員之招攬報酬,藉以激勵業務人員對外銷售會員卡等情,業據證人即上開公司業務人員李錡峰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於92、93年間曾在新食田公司台南分公司任職,是主管劉雲詠上課時伊才知道要賣會員卡,公司要伊找親友或至網路上認識朋友,且上課時有提及如係女生就盡量找軍人,因為軍人及薪水較高之人可以貸款較多,伊並沒有底薪,薪資收入都是靠賣會員卡,而推銷會員卡之薪資會因階級而有不同,階級越高就領的越多,劉雲詠、楊淳淯都有去幫伊上課,顧學豐、邢議中也有精神喊話、激勵,伊在推銷過程中,會向客戶提及「異速館餐廳」之遠景,並告知公司每半年之分紅可以足夠支付貸款利息,要客戶不用擔心,這是公司所教的方法,如果伊是上網找客戶,認識之後就會約出來見面,並依照公司交代之方法拉近與客人間之距離,例如由公司主管假冒是業務員之表哥或其他親友,因為伊曾經看到顧學豐、邢議中出現時,同事間互相笑稱你表哥來了,但顧學豐、邢議中都沒有覺得奇怪,所以伊認為顧學豐、邢議中應該也知道此種方式,伊等通常都是把客戶帶到「異速館餐廳」,也常會看到隔壁桌都是同事,公司有發1 本資料夾給伊,資料中有提及公司之營收及遠景,讓伊去向客戶說明,伊也有看過類似扣案之拒絕處理題庫、拒絕問題處理及網路交友指南等資料,因為公司有發類似資料以作為伊與客戶間之應答等語(參見本院六卷第60至66頁);證人即上開公司業務人員吳芠芠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於92年間曾在新食田公司擔任業務員,劉雲詠及楊淳淯都是公司高階主管,都有幫伊等上課,顧學豐及邢議中也有精神講話,公司上課內容係教導伊應如何找客戶,可以先從身邊朋友開始,若無朋友就上網去聊天室找,伊沒有底薪,要賣出會員卡才有獎金,伊銷售會員卡時會向客戶表示購買會員卡就可以分紅,如客戶表示沒有資金,伊會向客戶表示公司可以提供貸款投資,且分紅會比銀行利率還高,此部分是高階主管上課時所教導之開發客源方法,伊有看過扣案之拒絕處理題庫、網路交友指南、拒絕問題處理等資料,這都是上課時主管發的講義,教導伊推銷會員卡時如何與客人應對,主管上課時也有講過可以向客戶表示購買會員卡1 張可以分紅15%等語(參見本院六卷第55至60頁);證人即上開公司業務人員甲○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曾在新食田公司擔任業務,主要工作內容係招攬會員販賣會員卡,公司老闆每天早上都會召集大家開會,開會內容係告知公司營運很好,激勵大家去推銷會員卡,楊淳淯也有主持過早會,伊沒有底薪,薪資就是販賣會員卡之獎金,老闆曾經說過如果業績好一點可以作主管,伊都是向認識的朋友推銷會員卡,伊也有同事是上網聊天擴展業務,伊也有至百貨公司作問卷調查,做完後資料都被行政小姐拿走,另外老闆也有提到如果朋友手邊沒有資金,可以建議朋友去貸款,伊在任職期間也有接受公司的教育訓練,主要是介紹公司營運之情形及遠景,也有教伊如何推銷會員卡,並告知可向客戶或朋友表示公司每半年即可分紅1 次,伊所說的老闆就是顧學豐,關於公司半年分紅1 次、營運及遠景很好都是顧學豐所說的等語(參見本院五卷第201 至206 頁、追加起訴本院卷第94至99頁);證人即上開公司實習襄理乙○○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曾經在新食田公司任職,係擔任業務員負責銷售會員卡,伊沒有底薪,每介紹1 個客戶可以分得1 萬元,伊一開始都在上課,公司會向伊表示遠景很好,也會教伊招募會員之技巧,伊的工作就是盡量去找人,再由主管與對方談,伊的主管也有提議對方去貸款,伊在公司任職期間如果遇到顧學豐,顧學豐都會對伊激勵,並表示公司營運狀況很好,後來伊離職是因為覺得公司怪怪的,因為餐廳都已經開始營業,但公司還是不斷地招攬會員卡,且價格一直提高,沒有上限等語(參見本院五卷第215 至221 頁);證人即上開公司專員陳鈺萍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於93、94年間曾在新食田公司工作擔任業務員,工作內容係販賣公司會員卡,公司有對伊等進行業務訓練,是由高階主管包括董事長顧學豐及邢議中、劉雲詠、楊淳淯等人來上課,在訓練時會向伊講一些公司之前景,也會叫伊上網與客戶聊天,業務員沒有底薪,都是靠業績,伊所販賣之對象都是上網聊天認識的朋友,如果客戶有意願買會員卡,伊就轉介給主管簽約,而客戶如果沒有現金購買會員卡,伊會叫客戶辦理貸款等語(參見本院五卷第33至38頁);證人即上開公司襄理周錫葦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於92、93年間在新食田公司工作,伊是業務員,工作內容是推銷會員卡,伊並沒有底薪,要有業績才有獎金,而在伊擔任業務員時,公司有對伊進行教育訓練,教伊以公司製作好之問卷進行問卷調查、或上網聊天或找親戚朋友之方式招募會員,另外也有教伊告知投資人每半年可以分紅1 次等語(參見本院四卷第93至96頁);證人即上開公司助理林淳華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於93年間是在新食田公司工作,工作內容是與一群女生出去作問卷調查,公司平常也有幫伊上課,有介紹辨識軍人之軍階,但因為伊才進入公司兩星期,所以還沒接觸會員卡之業務等語(參見本院四卷第221 至224 頁);證人即上開公司專員張亞梵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於93年間曾在新食田公司工作,上午都在開會,開會內容係關於教導伊等如何與客戶接觸、溝通,課程都是由公司幹部上課,下午則係作問卷調查,公司有規定伊等要上網聊天,主管也有交代要找軍官或收入好的人聊天等語(參見本院四卷第314 、315 頁);證人即上開公司襄理吳盈慧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曾在新食田公司工作,伊的工作是負責銷售會員卡,對象都是伊朋友,業務員要有業績才有獎金等語(參見本院五卷第29、30頁)綦詳,並有扣案之訓練資料、開會資料各1 批、人員晉升資格表、員工筆記本、員工個人獎金表、拒絕處理題庫、網路交友必要攻勢指南、拒絕處理資料、拒絕問題處理、陌生開發技巧各1 份等證據可佐(拒絕處理題庫、網路交友必要攻勢指南、拒絕處理資料、拒絕問題處理及陌生開發技巧均附於本院四卷卷末證物袋內),且就前揭業務人員之薪資均以販賣會員卡之業績換算、業務人員販售會員卡獎金之提撥比例及分配標準、業務人員晉升職位之標準、公司確有建議客戶以貸款方式購買會員卡、公司確有上課教授業務人員以上網聊天等方式招募會員卡之技巧並告知公司之經營現況、遠景及每半年均會以餐廳盈餘分紅之資訊等節,亦為被告顧學豐於警詢及偵查中(參見警三卷第5 頁、偵三卷第109 、111 頁、偵九卷第716 頁)、被告邢議中於警詢及偵查中(參見警一卷第86、87頁、警三卷第126 、127 頁、偵九卷第721 頁)、被告楊淳淯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參見警三卷第117 、119 、120 頁、偵九卷第69 0頁、本院二卷第270 頁)、被告劉雲詠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參見警一卷第83至85頁、偵九卷第685 頁、本院二卷第271 頁)所供承無訛,亦據被告顧學豐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份結證稱:伊在公司開會中會分析公司獲利情形讓員工知悉,因為公司與會員約定每半年分紅1 次,所以伊會公布餐廳之營業額,待扣除管銷費用後,就是公司的獲利,伊在開會時也會盯每個主管販賣會員卡之業績,並公布各業務人員之銷售會員卡業績,如果落後就加以鞭策改善,如果良好就加以表揚等語明確(參見本院五卷第209 頁),足見上情亦堪認定屬實。 ⒊繼上開公司之業務人員於向投資人招攬、販售會員卡時,即以前揭公司於訓練或開會時所告知經營之餐飲業均獲利良好且前景看好,投資該公司每半年即可由餐廳盈餘分紅1 次,短期內即可回本,且投資人如無資金,該公司並有專人負責搭配辦理銀行貸款業務,而該公司每半年分派之紅利必將足夠支付貸款利息等訊息遊說投資人,以吸引投資人購買公司之會員卡乙情,業據證人即被害人謝曜安(參見本院四卷第140 至146 頁)、鄭凱木(參見本院四卷第146 至150 頁)、黃曉華(參見本院四卷第150 至155 頁)、丁永昇(參見本院四卷第155 至15 9頁)、王俊文(參見本院四卷第159 至161 頁)、葉育昌(參見本院四卷第211 至214 頁)、徐銘男(參見本院四卷第214 至217 頁)、廖偉評(參見本院四卷第218 至221 頁)、葉時歡(參見本院四卷第257 至260 頁)、侯金龍(參見本院四卷第260 至262 頁)、蕭明嘉(參見本院四卷第264 至266 頁)、陳勁文(參見本院四卷第266 、267 頁)、蔣杰璋(參見本院四卷第268 至271 頁)、吳松林(參見本院四卷第321 至326 頁)、林依帆(參見本院四卷第331 至333 頁)、傅玉鐘(參見本院四卷第334 至337 頁)、吳峰昇(參見本院五卷第64至68頁)、戴義璋(參見本院五卷第68至70頁)、蔣玉華(參見本院五卷第199 至201 頁)、丙○○(參見追加起訴本院卷第91至94頁)、戊○○(本院六卷第28至33頁)、王忠益(參見本院六卷第34至38頁)、王中志之妹妹王湘婷(參見本院六卷第38至40頁)、林永玉(參見本院六卷第41至44頁)、江富裕(參見本院六卷第45至47頁)、翁慶川(參見本院卷第48至50頁)等人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綦詳,核與上開公司業務人員前揭於本院審理中所結證之情節相符,亦足認定屬實。 ⒋又新食田公司於92年12月間,確實以每張會員卡投資6 個月為1 基數,按投資月數比例計算,以1 基數提撥6,000 元作為紅利發放,共發放紅利1,397 萬餘元予投資人,繼於93年6 月間,以1 基數提撥7,000 元做為紅利發放,共發放紅利共1,757 萬餘元予投資人乙情,業據被告顧學豐等人於本院審理中供承無訛,且有扣案之92年度會員分紅名單、93年度會員分紅名單各1 份、第一商業銀行匯款通知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入憑證各1 批可佐,固堪認定為真。惟新食田公司自92年6 月成立至92年底為止,盈餘僅230 萬餘元,且該公司於92年底之現金及銀行帳戶存款亦共僅餘65萬餘元,有扣案之新食田公司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各1 紙可證(均附於本院四卷卷末證物袋內),顯見新食田公司於92年底之盈餘根本無法支付該年度所發放予會員之分紅款項1, 397萬餘元,就此被告顧學豐於警詢及偵查中亦供承:新食田公司第1 次分紅係以銷售會員卡收入之15%發放紅利(參見警三卷第8 頁)、伊每銷售1 張會員卡就保留15%之利潤發放紅利(參見偵三卷第110 頁)、伊是將銷售會員卡之總收入扣除獎金及公司開銷後剩餘的一半分給會員(參見偵九卷第712 、719 頁)等語明確;又新食田公司旗下餐廳中經營較具規模之「異速館餐廳」,自93年過年後起即經營狀況非佳,另該公司於92年底、93年間所先後成立之「LADY VISION LOUNGE BAR」、「紫色咖啡廳」及「金色咖啡館」等亦屬營業額僅10至20萬元之小本經營餐廳,故該公司於93年6 月間根本無盈餘可供發放紅利予會員,是該公司是次紅利發放亦係從會員卡之收入中提撥而非自餐廳盈餘提撥乙情,亦據被告顧學豐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無訛(參見警三卷第99頁、偵三卷第110 頁、偵九卷第712 、718 、719 頁),足見被告顧學豐辯稱:分發紅利之款項來源均係餐廳營業所得,會員卡之收入並未用於分紅云云,顯然不實。再者,大地屋公司自93年5 月31日成立以迄本件為警查獲時止,該公司所購買之行動咖啡餐車,尚非全部改裝完畢且亦未正式上路經營,另於高雄漁人碼頭所籌設之餐廳,仍在裝修中,亦尚未開始經營乙情,亦據被告顧學豐於本院審理中所供承無訛(參見本院二卷第176 頁)。準此,被告顧學豐等人既明知於渠等無止境吸收會員購買會員卡之情況下,新食田公司旗下餐廳之盈餘根本無法足夠支付渠等所應允會員之半年分紅款項,且渠等所發放予會員之紅利,實際上純係由會員所繳納之會員卡款項中所提撥等事實,卻仍將購買該公司會員卡每半年即可由餐廳盈餘分紅1 次,短期內即可回本,且該公司每半年分派之紅利必將足夠支付貸款利息等不實訊息透過不知情之公司業務人員轉達予投資人知悉,另亦明知大地屋公司所經營之行動咖啡餐車及餐廳均尚未正式營運之事實,竟亦透過業務員對外宣稱大地屋公司獲利良好,可定期由盈餘分紅之不實訊息,致包括如附表一、二所示在內之被害人不疑有他陷於錯誤,遂購買新食田公司或大地屋公司之會員卡,足見渠等主觀上確具詐欺之不法所有意圖一節甚為明確,且渠等所為亦顯然該當詐欺之犯罪構成要件,蓋屬無疑。 ⒌再被告顧學豐等人販賣「尊榮會員卡」所得之款項約2 億5 千3 百萬餘元,另販賣「大地屋行動通路公司(海洋元素)加盟會員卡」所得之款項則約1,000 萬餘元乙情,業據被告顧學豐迭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供承明確(參見警三卷第4 頁、偵二卷第87頁、偵九卷第716 頁、本院一卷第132 頁)。被告顧學豐雖辯稱:伊所販售之會員卡收入,有50%係投入興建、經營餐廳,有25%至35%係做為業務人員之獎金,另15%則係存放在公司云云;惟查,本案2 次為警查獲時,均未經警扣得記載上開販售會員卡所得款項之收支明細帳冊乙情,有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共5 份附卷可稽(參見警一卷第269 至273 頁、警三卷第643 至649 、653 至656 、658 至668 、669 至672 、678 至691 頁),而被告顧學豐自警詢、偵查以迄本院審理中,亦未曾提供上開帳冊以供本院調查,且於偵查中自承:伊並未製作詳細之資金流向明細,因為要避免公司被稅捐單位查稅等語(參見偵九卷第559 頁),足見被告顧學豐就販售會員卡所得款項之收支明細是否確有逐一登載帳冊一節,已非無疑,即難遽予採信其前揭所稱販售之會員卡收入,有50%係投入興建、經營餐廳云云為真;況縱依被告顧學豐於本院審理中所供承:興建「異速館餐廳」裝修費用約440 萬元,電腦設備數百萬元,加起來超過2,000 萬元,大約共花5,000 萬元上下,另興建「LADY VISION LOUNGE BAR」約花1,000 多萬元,「紫色咖啡廳」約花500 萬元,「金色咖啡館」約花40 0萬元等語(參見本院六卷第238 、239 頁),及於偵查中供承:行動咖啡車中,6.7 噸有2 部,每部68萬元,內裝55萬元,發動機42萬元,另1200C.C.有12部,每部31萬元,外裝6 萬餘元云云(參見警三卷第98頁背面),則被告顧學豐等人就經營新食田公司旗下餐廳及大地屋公司行動咖啡餐車所支出之費用並未超過8,000 萬元,是被告顧學豐等人販售會員卡所得款項之50%(即約1 億3 千萬元)扣除上開支出費用後,應仍有5,000 萬餘元,然被告顧學豐就此5,000 萬餘元部分仍無法清楚交代資金用途,更遑論被告顧學豐等人興建、裝修「異速館餐廳」實際上僅花費約1,720 萬元,另該餐廳之電腦系統規劃亦僅花費約350 萬元乙情,業據證人即李學能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李學能及員工林揚杰於警詢中證述明確(參見警三卷第164 、175 、176 頁),亦據證人即季河資訊有限公司員工林光鴻於警詢中證述無訛(參見警三卷第168 、169 頁),並有扣案之異速館餐廳室內裝修工程委託規劃設計與施工委任契約及季河資訊有限公司銷售合約各1 份可佐,足徵被告顧學豐前揭所述興建、經營餐廳之支出費用顯有高估情形,益徵被告顧學豐前揭辯稱:販售會員卡之收入中,有50%係投入興建、經營餐廳云云,顯非實情。再者,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購買前揭會員卡之款項,部分係由被害人直接將現金交付予業務人員,再由業務人員交付予被告顧學豐或交付予不知情之會計顏綉萍轉交被告顧學豐,亦有部分款項係由被害人直接將款項匯至新食田公司所有之建華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等情,業據被告顧學豐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明確(參見警三卷第4 、14頁、偵二卷第33頁),亦據證人顏綉萍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無訛(參見本院五卷第119 頁),並有新食田公司上開建華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帳戶之存摺存款歷史往來明細查詢一覽表1 份附卷可參(參見本案相關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卷);然觀諸上開交易明細資料,被害人因購買會員卡而匯入新食田公司前揭帳戶內之款項,嗣後均遭被告顧學豐指示顏綉萍再分別轉匯至被告顧學豐之配偶吳語喬所有之建華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或被告顧學豐所有之大眾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或被告邢議中所有之建華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或顏綉萍所有之建華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抑或其他不詳之個人帳戶內,且就此被告顧學豐於警詢及偵查中亦自承:公司帳戶內之資金確有由流向吳語喬、邢議中及顏綉萍等私人帳戶,渠等之帳戶均是伊在使用等語(參見警三卷第12頁、偵一卷第68至72頁、偵三卷第110 、524 頁、偵九卷第88頁),且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份結證無訛(參見本院五卷第209 至211 頁),則被告顧學豐就會員購買會員卡所支付應屬新食田公司所有之款項,竟擅自轉匯至其他前述私人帳戶,此舉顯已與一般正常公司之營運常規有違,而上開販售會員卡所得款項之最後用途、流向究竟為何,亦啟人疑竇。雖被告顧學豐就此另辯稱:其將公司帳戶內之販售會員卡款項匯入上開借用之私人帳戶內,係欲支付員工薪資、工程款及貨款云云;然被告顧學豐自警詢、偵查以迄本院審理中,始終未能就為何支付員工薪資、工程款及貨款等費用需使用私人帳戶而非公司帳戶一節提出合理說明,亦無法提出任何憑據或帳冊等類此證據足資證明其由公司帳戶匯入前揭私人帳戶之款項確係用於支付員工薪資、工程款及貨款之用,實難逕予採信其前揭所辯確屬實情。從而,被告顧學豐前揭將販售會員卡之所得款項自公司帳戶匯入前揭私人帳戶之行為,顯欲將上開款項挪為被告顧學豐等人己用乙情,至為明灼,益證被告顧學豐等人主觀上確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故意乙節,確可認定。 ⒍至被告顧學豐及邢議中之辯護人雖主張新食田公司確有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及金錢開設、經營「異速館餐廳」、「LADY VISION LOUNGE BAR」、「紫色咖啡廳」及「金色咖啡館」等餐廳,亦有履行「尊榮會員權益」包括分紅之承諾,足見被告顧學豐等人並未以詐術欺騙消費者,亦無任何詐欺之意圖云云,並提出新食田公司及上開餐廳之籌備開幕資料、營業資料及新食田公司履行尊榮會員權益之證明資料等證據為證(均附於本院甲卷內);另證人即「異速館餐廳」店長黃亭儒、證人即「異速館餐廳」及「紫色咖啡廳」店長張育峰於本院審理中亦結證稱:「異速館餐廳」初期是賺錢,「紫色咖啡廳」每月約賺10至20萬元等語(參見本院四卷第12、22 頁) ;復前開購買新食田公司或大地屋公司會員卡之部分被害人及上開公司業務人員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伊等曾去「異速館餐廳」參觀或用餐,覺得餐廳人潮頗多,生意不錯,而公司於92年12月間及93年6 月間確有分紅等語。惟查,新食田公司於被告顧學豐等人以無止境之方式招攬會員購買會員卡以吸收資金之情況下,該公司旗下所經營之「異速館餐廳」、「LADY VISION LOUN GE BAR 」、「紫色咖啡廳」及「金色咖啡館」等餐廳,於92及93年間之盈餘根本不足以支付被告顧學豐等人應允購買會員卡之會員每半年合計分別為1, 397萬餘元及1,757 萬餘元之鉅額分紅款項,已如前述,然被告顧學豐等人明知此等事實,卻仍透過公司業務人員將購買該公司會員卡每半年即可由餐廳盈餘分紅1 次,短期內即可回本,且該公司每半年分派之紅利必將足夠支付貸款利息等不實訊息轉達予被害人知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購買該公司會員卡,足見被告顧學豐等人開設、經營前揭餐廳,其目的純係為營造新食田公司確有實際經營之假象,藉以取信、吸引被害人購買該公司之會員卡,自無從僅以被告顧學豐等人確有經營餐廳乙情,即得據為有利渠等之認定;另被告顧學豐等人於92年12月間及93年6 月間發放予被害人之紅利,均係由被害人所繳納之會員卡款項中提撥部分款項佯為紅利發放乙情,亦如前述,顯見被告顧學豐等人發放紅利,亦無非係為掩飾渠等詐欺犯行,以避免被害人屆期未獲分紅而察覺有異,更遑論渠等所發放之紅利原即係被害人所繳納之會員卡款項,自亦無從據此即得解免渠等詐欺犯罪之成立。 ⒎再者,被告邢議中、楊淳淯及劉雲詠等人雖均辯稱:伊等並不知道新食田公司及大地屋公司之實際經營狀況,伊等幫業務人員上課時都是依據顧學豐所給予之書面資料說明公司之經營現況及未來展望,伊等對於公司之資金運用情形並不清楚云云。惟查,新食田公司、大地屋公司及日暘公司均是由被告顧學豐、邢議中、楊淳淯及劉雲詠共同提議成立,且販售會員卡之經營模式亦是渠等共同決定乙情,業據被告顧學豐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份結證稱:伊與邢議中、劉雲詠及楊淳淯原本就認識,當時也是伊與渠等3 人共同提議成立新食田公司,渠等3 人是公司最原始之主管,至於其他人則是看報紙應徵進入公司,當初伊等會想到這種經營模式,是因為如果很多人一起參與經營事業,失敗的機率比較低,且結合基礎的客戶也可以幫伊等打出知名度,所以才想到分紅的機制,邢議中、劉雲詠及楊淳淯均是插乾股,公司股權的25% 係分給渠等三人,伊的部分則占75%,而大地屋公司以邢議中為負責人,係為履行伊的承諾,欲讓邢議中有屬於自己的產業,因為邢議中在新食田公司是股東,伊希望也有機會讓員工稱呼其董事長,另日暘公司則是伊授權楊淳淯設立等語明確(參見本院四卷第100 頁、本院五卷第207 、208 、214 頁),另被告邢議中於本院審理中亦自承:發行尊榮會員卡係伊與顧學豐、劉雲詠及楊淳淯提議決定等語(參見本院一卷第132 頁),被告楊淳淯於警詢中亦供承:伊等都是顧學豐找來一起成立公司等語(參見警三卷第117 頁),及被告劉雲詠於偵查中供稱:伊與顧學豐是朋友,是顧學豐找伊擔任公司之總經理,平常開會時如果顧學豐不在,就是由邢議中主持,伊則是在旁協助等語無訛(參見偵九卷第686 頁),參以被告邢議中同時身兼新食田公司及大地屋公司之股東,另被告楊淳淯亦身兼新食田公司及日暘公司之股東,而被告邢議中、劉雲詠及楊淳淯又分別係新食田公司之執行董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衡情渠等3 人對於新食田公司及大地屋公司之實際經營情形,亦即新食田公司旗下餐廳之盈餘根本不足以支付每半年之會員分紅,及大地屋公司之餐車及餐廳均尚未開始正式營業等節,尚無不知之理,然渠等於對公司業務人員上課時,卻仍向公司業務人員告知購買新食田公司或大地屋公司之會員卡每半年即可由餐廳盈餘分紅1 次,短期內即可回本,且該公司每半年分派之紅利必將足夠支付貸款利息等不實訊息,使公司業務人員於對外販售會員卡時,將上開不實訊息轉達予被害人知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購買該公司會員卡,足見渠等主觀上確有藉由販售新食田公司及大地屋公司之會員卡,而與被告顧學豐共謀詐騙被害人之意,至堪認定。 ⒏末按刑法上之常業犯係以犯罪行為為生活職業,恃以維生,因之常業犯就其犯意而言,係以同一犯罪行為恃以維生之意思,反覆為之,具有同一不變犯意之連續性,就其犯罪行為客體內涵觀察,客觀上必須具有相當時間之連續性及可確定性,足以為生活之職業者,即足當之,而非僅為偶發、短暫性,不足為生活之職業,至於犯罪當時有無其他職業、犯罪時間之長短或所得多寡,並不影響其為常業犯之認定(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96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害人遭被告顧學豐、邢議中、劉雲詠及楊淳淯等人透過業務人員轉知不實訊息而受騙購買會員卡所匯入公司帳戶或交付與業務人員轉交被告顧學豐等人之款項,均遭顧學豐指示會計轉匯至其自身、配偶、會計、被告邢議中或其他不詳私人帳戶乙情,業如前述,而被告邢議中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亦自承:業務員每賣出會員卡1 張,伊可以分得約1,500 元,伊平均月收入約30萬元等語(參見警三卷第126 頁本院聲羈三卷第6 頁),被告楊淳淯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伊推展賣1 張會員卡可分得2,000 元至2,500 元,目前公司約賣出2,000 至3,000 張會員卡等語(參見警三卷第118 、119 頁、偵九卷第689 頁),及被告劉雲詠於偵查中供承:公司賣會員卡每張伊可抽2,000 元等語(參見偵九卷第685 頁),顯見被告顧學豐等人均自渠等所詐騙取得之購買會員卡款項中獲利,且數額非微,顯已足供渠等日常生活所需,足認其等確均係恃此為生,而有以之為常業之意,確屬明確。 ⒐綜此,被告顧學豐等人常業詐欺部分之犯行,亦均事證明確,堪予認定,亦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與科刑: ㈠本案相關法律之比較適用: 查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 號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參酌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刑事庭第8 次會議決議意旨,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修正後刑法施行後,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另於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是本院審酌: ⒈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1 元以上。」不同,本案被告等人所犯法條關於罰金刑部分,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⒉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新法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係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第1323號判決意旨、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參照)。而經新舊法比較結果,本件被告係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上述刑法第28條之修正內容,對本件被告而言並無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即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28條規定。 ⒊按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後則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是修正後之規定顯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⒋新修正之刑法將原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刪除。基此,除法理上合於想像競合犯之情形仍可認為構成單一之犯罪外,其於數犯罪行為之情形,即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予以分論併罰。是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應以修正前之刑法第55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⒌新修正之刑法將原刑法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廢除。準此,除法理上合於接續犯、包括一罪之情形仍可認為構成單一之犯罪外,其於數犯罪行為之情形,即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予以分論併罰。是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應以修正前之刑法第56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⒍新修正施行之刑法,固已刪除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但本件被告等人行為當時之常業詐欺罪,其法定本刑為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萬元以下罰金,惟刑法修正後,因常業犯已經刪除,應將所犯詐欺取財等罪各次犯行分論併罰,合併計算其法定最高本刑為已超過有期刑徒刑7 年(普通詐欺罪2 罪併罰之最高法定本刑已為10年有期徒刑),較原常業犯之法定刑為重,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比較結果,應適用較輕之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論以常業詐欺罪。 ⒎綜上,僅刑法第31條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餘刑法第33條、第55條、第56條及第340 條均以修正前規定較為有利被告,參諸前揭決議意旨,依整體比較之結果,以適用行為時之舊法於被告較為有利,爰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規定予以論處。 ㈡核被告顧學豐、邢議中、劉雲詠及楊淳淯所為,就新食田公司、大地屋公司及日暘公司假借資本部分,均係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之未繳納股款罪,另就施用詐術詐騙被害人購買上開公司會員卡部分,則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被告顧學豐、邢議中、楊淳淯及劉雲詠為遂行渠等常業詐欺犯行,均係利用不知情之業務人員對外向被害人推銷、招攬會員卡及告知不實訊息,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購買會員卡,均應論以間接正犯。至被告劉雲詠雖非上開公司負責人,另被告顧學豐亦非大地屋公司及日暘公司負責人,被告邢議中亦非日暘公司負責人,被告楊淳淯亦非大地屋公司負責人,然渠等既共同為上開違反公司法未繳納股款之犯行,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均仍應論以共同正犯;另渠等4 人就成立上開公司後販售會員卡之常業詐欺犯行,亦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又公訴人於本院審理中雖提出補充理由謂:依卷內被害人陳述分紅之情形,本案購買上開公司會員卡之年獲利率約25%,與現行金融機構之存款利率顯不相當,堪認被告顧學豐等人另涉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 以收受存款論而違反該法第29條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規定論處等語。惟按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罪,以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為要件。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五條之一規定,係指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而言。換言之,必其之取得款項、吸收資金,係出於合法方法,但因經營收受存款、吸收資金業務未經依法核准、許可為非法者始足成立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如果行為人之取得款項,係基於不法原因如詐欺行為,因其並無「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意思,縱有給付利息之約定,亦僅為詐取財物之方法而已,即非所謂之「收受存款」,應逕依詐欺罪論處,無成立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752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顧學豐等人係以詐欺行為取得被害人購買會員卡之款項,業如前述,雖其間亦有分紅與被害人,但此純係被告顧學豐等人詐取財物之方法,參諸前揭判決意旨,渠等所為與「收受存款」尚屬有間,自無庸於詐欺罪外,再論以違反上開銀行法罪嫌,是公訴意旨此部分之主張容有誤會,應併予指明。再被告顧學豐等人先後以假借資本未實際繳納公司股款之方式成立新食田公司、大地屋公司及日暘公司,所為違反公司法未繳納股款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亦均屬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顧學豐等人成立上開公司後販售公司會員卡以詐取財物,渠等所犯公司法未實際繳納股款罪與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各從一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又被告顧學豐等人以前揭販售會員卡之詐術詐取被害人吳政原、薛仁曉、陳朝河、黃政博、鄭琪靜、黃懿萱、王允誠、侯建男、陳立夫、莊淑棉、范忠霖、王啟賢、呂姿惠、蔣玉華、黃明峰、陳裕昇、黃宇吾、葉垠峰、楊公濱及丙○○等人財物部分,雖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害人吳政原、薛仁曉、楊公濱及丙○○部分係檢察官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至其餘被害人則係有渠等之警詢或偵查筆錄暨渠等所提出之尊榮會員卡申購契約書或大地屋行動通路加盟會員卡申購契約書在卷可憑),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定有明文,上開部分與已起訴部分既有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亦併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顧學豐等人於新食田公司、大地屋公司及日暘公司成立時,未實際繳納上開公司之股款,而由他人代墊且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非但違背公司法維護公司財務健全之立法本旨,亦增加交易相對人之潛在交易風險,又於成立上開公司後以透過公司業務人員告知被害人不實訊息之詐術販售公司會員卡,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購買會員卡而受有損害,渠等並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實惡性非輕,自不宜輕縱,復被告顧學豐等人犯後均矢口否認犯行,狡詞卸責,亦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全然未見悔意,併考量被告顧學豐於本案常業詐欺犯行居於主導地位,犯罪情節最重,至被告邢議中則次之,被告劉雲詠、楊淳淯再次之,及本件被害人共600 餘人,被告顧學豐等人所詐取之金額高達2 億餘元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戒。至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係被告顧學豐所有,業據其於本院審理中供承在卷(參見本院六卷第268 頁),復為其與被告邢議中等人共犯本件常業詐欺犯行所用之物,亦據本院認定如前,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並本於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於被告顧學豐、邢議中、劉雲詠及楊淳淯均併予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或係新食田公司、大地屋公司或日暘公司所有之物,或係上開公司其他員工所有之物,均無證據足資認定上開物品係被告顧學豐、邢議中、劉雲詠或楊淳淯所有,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㈣末公訴意旨雖以被告顧學豐係以詐欺取財為常業,應令入勞動場所施以強制工作等語。惟按,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刑法第90條第1 項規定:「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即係本於保安處分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之意旨而制定,而由法院視行為人之危險性格,決定應否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以達預防之目的(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651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顧學豐於本件詐欺犯行前並未有任何詐欺犯罪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查,已與一般以犯罪為日常習慣之情形有所不同,而經本院審酌被告顧學豐所為本件詐欺犯行之動機、手段、被害人所受損害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應已足以契合社會感情,是本院參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於審酌被告顧學豐所為本件詐欺犯行之嚴重性、所表現之危險性格及對於其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等節,並就強制工作並非矯正其詐欺犯行唯一方法,尚需合乎比例原則以求法益間之均衡等情綜合以觀,認上開宣告徒刑即足以收矯治之效,尚無對被告顧學豐諭知宣告強制工作之必要性,亦併此敘明。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顧學豐、邢議中、劉雲詠及楊淳淯等人所成立位在高雄市○○區○○路394 號5 樓之「龢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龢豐公司)業務人員張曉鳳、江為騰,於92年6 月間,在上開公司辦公室內,向被害人張錦參佯稱佺格數位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佺格公司)前景看好云云,致被害人張錦參陷於錯誤,購買該公司股票7 張共84萬元。因認被告顧學豐等人就此部分之犯行,亦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嫌等語。 ㈡經查,公訴意旨所指被告顧學豐等人成立龢豐公司販售未上市股票而涉及詐欺之犯行,經調查均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即無從使本院形成被告顧學豐等人確有此部分犯行之確信心證(理由詳理由欄參、退併辦部分所載),故就公訴意旨所指被告顧學豐等人此部分之犯行,本應為被告顧學豐等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被告顧學豐等人此部分之犯行,與渠等前開經論罪科刑部分之犯行有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參、無罪部分: 一、公訴及追加起訴意旨另以:被告劉學龍、吳宜達、李威琦、江佩玉、黃宇盛、郭明仁、蔡啟明、丁○○及顏綉萍等人,於92或93年間,亦均受雇於被告顧學豐等人所成立之新食田公司而分別擔任協理、執行協理、經理、襄理或會計等職務,渠等亦與被告顧學豐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以詐術販售新食田公司所推出之「尊榮會員卡」,致包括如附表一所示之600 餘名被害人陷於錯誤而購買會員卡。因認被告劉學龍等人亦均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3105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刑事審判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對於犯罪事實之認定,採證據裁判及自白任意性等原則。刑事訴訟法據以規定嚴格證明法則,必須具證據能力之證據,經合法調查,使法院形成該等證據已足證明被告犯罪之確信心證,始能判決被告有罪(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2 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劉學龍等人涉有前開常業詐欺之犯行,無非係以:㈠被告劉學龍、吳宜達、李威琦、江佩玉、黃宇盛、郭明仁、蔡啟明、丁○○及顏綉萍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㈡證人即新食田公司員工張亞梵、謝佩育、李翊鈴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㈢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及所提出之尊榮會員卡申購契約書;㈣扣案如附表三、四所示之證物等證據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劉學龍等人均堅詞否認有何常業詐欺之犯行,被告劉學龍辯稱:伊僅負責向客戶解說會員卡申購契約之內容,而伊看公司之報表均有賺錢等語;被告吳宜達辯稱:伊會帶有意願購買會員卡之客戶參觀餐廳,並向客戶解說公司之經營狀況及將來可能分紅之情形,伊介紹時都是根據顧學豐、邢議中在開會中所提供之數據,而就伊所看到的情形也覺得餐廳經營不錯等語;被告李威琦辯稱:伊是在公司研發部門負責研發菜色,伊並未販售會員卡,也未向客戶介紹公司經營狀況等語;被告江佩玉辯稱:伊在公司行政部門負責訓練餐廳人員,伊未販售會員卡,也未向客戶介紹公司經營狀況,伊也不清楚販售會員卡之款項流向等語;被告黃宇盛辯稱:伊會向欲購買會員卡之客戶介紹餐廳之營運狀況,但伊所根據的資料都是顧學豐所提供,伊並不清楚會員卡之款項係如何運用等語;被告郭明仁辯稱:伊是在公司研發部門負責研發菜色,伊並未販售會員卡,伊自己本身也有買會員卡等語;被告蔡啟明辯稱:伊推銷會員卡時所依據之資料都是公司所提供,伊並未懷疑該資料之真實性,但伊並不清楚公司就會員卡之收入係如何處理等語;被告丁○○辯稱:伊推銷會員卡時,向客戶告知之內容都是根據公司開會時所公布之經營狀況及展望等語;被告顏綉萍辯稱:伊僅是單純擔任公司會計,伊並未販售會員卡,也不知道銷售會員卡之款項如何運用等語。 四、經查: ㈠被告劉學龍、吳宜達、李威琦、江佩玉、黃宇盛、郭明仁、蔡啟明、丁○○及顏綉萍等人,於92或93年間,均曾受雇於被告顧學豐等人所成立之新食田公司,其中,被告劉學龍係擔任金湧公司龍燕分處協理、被告吳宜達係擔任盤古分公司威冠分處協理、被告李威琦係擔任盤古分公司琦異分處協理、被告江佩玉係擔任盤古分公司威冠分處協理、被告黃宇盛係擔任盤古分公司威冠分處經理、被告郭明仁係擔任盤古分公司琦異分處經理、被告蔡啟明係擔任金湧公司鳳凰分處襄理、被告丁○○係擔任盤古分公司威冠分處經理、被告顏綉萍係擔任會計等情,業據被告劉學龍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均供承不諱,並有前揭新食田公司架構、內勤人員組織圖表、琦異分處人員組織圖表、威冠分處人員組織圖表、龍燕分處人員組織圖表、鳳凰分處人員組織圖表各1 份附卷可稽(參見警一卷第280 至285 頁),均堪認定屬實。又被告劉學龍、吳宜達、李威琦、江佩玉、黃宇盛、郭明仁、蔡啟明及丁○○等人,於任職新食田公司期間,均有對外推銷、販售「尊榮會員卡」,或向客戶解說會員卡之契約內容及公司經營現況與未來展望乙情,亦據被告劉學龍、吳宜達、黃宇盛、蔡啟明及丁○○於本院審理中自承無訛(參見本院二卷第286 、287 、328 頁、本院三卷第11、12頁、本院追加起訴卷第18頁、本院六卷第256 、264 、266 、268 頁),復據證人即被害人謝曜安(參見本院四卷第140 至146 頁)、丁永昇(參見本院四卷第155 至159 頁)、丙○○(參見本院追加起訴卷第91至94頁)、葉育昌(參見本院四卷第211 至214 頁)、侯金龍(參見本院四卷第260 至264 頁)、蔣杰璋(參見本院四卷第268 至271 頁)、戴義璋(參見本院五卷第68至70頁)、徐銘男(參見本院四卷第214 至217 頁)、蕭明嘉(參見本院四卷第264 至266 頁)、蔣玉華(參見本院五卷第199 至201 頁)、戊○○(參見本院六卷第28至34頁)、傅玉鐘(參見本院四卷第334 頁)、吳峰昇(參見本院五卷第64至68頁)及廖偉評(參見本院四卷第218 至220 頁)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無訛。至被告江佩玉、李威琦及郭明仁雖均辯稱:伊等並未推銷、販售「尊榮會員卡」云云;惟被告江佩玉確有推銷、販售上開會員卡予被害人侯金龍乙情,業據證人侯金龍於本院審理中結證明確(參見本院四卷第260 至262 頁),另被告郭明仁亦確有推銷、販售上開會員卡予被害人蔣玉華、吳松林及戊○○一情,亦據證人蔣玉華、吳松林及戊○○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無訛(參見本院五卷第199 、200 頁、本院四卷第323 頁、本院六卷第28、30、33頁),已足見渠等前揭所辯顯與事實不符,況參以被告李威琦、江佩玉分係擔任盤古分公司琦異分處及威冠分處二部門之協理及執行協理,均為各該部門之最高負責人,另被告郭明仁則係擔任盤古分公司琦異分處經理,而新食田公司係依招募客戶數量之績效,作為新進業務人員晉升實習襄理、襄理、組長、副理、經理、處長、協理之依據,且晉升為幹部後,即可依其階級分享、分配旗下業務人員之招攬報酬乙節,又如前述,倘被告李威琦、江佩玉及郭明仁未販售相當數量之會員卡,何以得分別晉升為經理或協理等高階幹部,又何能參與分配其旗下業務人員之招攬報酬,足見渠等3 人於任職新食田公司期間,確有參與共同推銷、販售「尊榮會員卡」乙情,至為明確,應足認定。再被告顏綉萍確有經手新食田公司販售會員卡之款項,且曾依被告顧學豐之指示將新食田公司帳戶內之款項匯至被告顧學豐、其配偶吳語喬、被告邢議中等人及其自身所有之私人帳戶乙情,亦據被告顏綉萍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無訛(參見警一卷第2 、3 頁、警三卷第59、62至64頁、警四卷第20頁、偵三卷第222 、223 、225 頁、偵九卷第698 、699 頁),復據被告顧學豐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份結證詳確(參見本院五卷第210 、211 頁),亦堪認定屬實。 ㈡惟查,被告劉學龍等業務人員於對外推銷、販售「尊榮會員卡」時,渠等向被害人所告知購買會員卡每半年即可由餐廳盈餘分紅1 次,短期內即可回本,且該公司每半年分派之紅利必將足夠支付貸款利息之不實訊息,均是被告顧學豐等人於開會時所告知及提供相關數據、資料乙情,業據被告顧學豐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份結證稱:公司大大小小的會議很多,每個月會固定至少召開一次主管會議,而早會則是每天召開,經理階級以上之人員均需參加主管會議,會議的內容主要是餐廳營運狀況或缺失之檢討、疑難雜症之排除及公司決策事項之表決,伊在開會時會分析公司之營運狀況及獲利情形讓大家知道,也會提供報表資料,因為公司與客戶約定每半年分紅一次,所以伊會公布餐廳之營業額,於扣除管銷費用後就是公司之獲利,伊也會在會議上盯每位主管販賣會員卡之業績,並加以公布,落後的就鞭策改善,成績好的則加以表揚等語明確(參見本院五卷第209 、212 頁),已足見被告劉學龍等業務人員辯稱:伊等向客戶介紹公司之經營狀況及未來展望時,都是根據顧學豐等人於開會中所提供之數據、資料等語,並非全屬虛詞。又被告顏綉萍雖確有經手業務人員所交付販售新食田公司會員卡之款項,但均隨即轉交與被告顧學豐,另其雖亦確有提供自身之帳戶以供被告顧學豐使用,並曾將新食田公司帳戶內之款項匯至被告顧學豐、其配偶吳語喬、被告邢議中等人及自身所有之私人帳戶內,但其此部分所為均係依照被告顧學豐之指示,其自身對於上開資金之用途及流向並不知情一節,業據證人顧學豐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顏綉萍雖有將私人帳戶借伊使用,但並不知悉伊如何運用該帳戶,顏綉萍都是依伊的指示去提款等語明確(參見本院五卷第210 、211 頁),足見被告顏綉萍辯稱:伊僅是單純擔任公司會計,並不知道銷售會員卡之款項係如何運用等語,亦非全然無據。復參以被告劉學龍等人均係藉由看報紙應徵之方式進入新食田公司,並從業務專員開始做起,嗣後始因業績成長表現而逐漸晉升為主管乙情,業據證人顧學豐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綦詳(參見本院五卷第208 頁),則渠等既非如被告邢議中等人係與被告顧學豐共同成立新食田公司且亦身為該公司之股東及核心幹部,衡情當無機會參與該公司之董事或股東會議,自無機會閱覽公司帳冊或相關資金流向資料,則渠等是否確能知悉前述新食田公司於92年間之盈餘僅230 萬餘元,另該公司於93年間之經營狀況非佳,公司盈餘根本不足以支付每半年之會員分紅鉅額款項,且二次發放予被害人之紅利實係由被害人所繳交之購買會員卡款項中所提撥等事實,亦實非無疑。準此,被告劉學龍等業務人員既係經由被告顧學豐等人之告知始得知購買新食田公司會員卡每半年即可由餐廳盈餘分紅1 次,短期內即可回本,且該公司每半年分派之紅利必將足夠支付貸款利息之訊息,復無從查證上開訊息是否屬實,則渠等於推銷、販售會員卡時向被害人轉知上開不實訊息,主觀上即難認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故意,另被告顏綉萍既係依被告顧學豐之指示而代收款項及匯款,且對於相關之資金流向均毫無所悉,亦難認其主觀上確具詐欺故意。從而,被告劉學龍等人所為自與詐欺罪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自難逕以該罪相繩。 ㈢綜此,公訴意旨認被告劉學龍等人涉有前揭常業詐欺犯行所憑之證據,均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依刑事訴訟制度「倘有懷疑,即從被告之利益為解釋」、「被告應被推定為無罪」之原則,即難據以為被告劉學龍等人不利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劉學龍等人就本件常業詐欺犯行,與被告顧學豐等人間主觀上有何犯意聯絡,自屬不能證明被告劉學龍等人犯罪,依首開說明,自應為被告劉學龍、吳宜達、李威琦、江佩玉、黃宇盛、郭明仁、蔡啟明、丁○○及顏綉萍無罪判決之諭知。 肆、退併辦部分: 一、94年度偵字第12632 號及94年度偵字第18118 號部分:㈠移送併辦意旨略以: ⒈94年度偵字第12632 號: 被告顧學豐於91年1 月間,在高雄市○○區○○路394 號5 樓成立龢豐公司,被告邢議中則擔任該公司之經理,且嗣於92年間,該公司負責人並變更為被告邢議中,詎渠等二人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犯意聯絡,明知龢豐公司未經證券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下稱證期會)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准許經營證券承銷之證券業務,依法不得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且佺格公司、技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技爾公司)均未經證期會核准及申報生效,不得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而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竟以龢豐公司之名義大量招募思慮淺薄易受蒙蔽之年輕女子為公司業務員,教以如何認識接觸男性,尤以軍人為對象,復教導及提供公司電腦使業務員上網聊天交友、或參加婚友社、或以街頭訪問等方式,佯稱公司資本雄厚營運良好、佺格公司及技爾公司股票即將上市等不實訊息,使業務員張芮綺(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人信以為真,以此招攬客戶,致被害人耿平來、林彩琴、孫智倫、吳月珠、盧天利、張愛敏、李碧珍、沈呂秋敏、呂承政、柯仲印、呂淑葉、潘寬祥等人陷於錯誤,錯估佺格公司及技爾公司之獲利能力,而以每張新台幣10萬餘元之不等價格認購未上市之佺格公司及技爾公司之股票。而被告顧學豐、邢議中此部分詐欺及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與前經論罪科刑部分具有連續犯、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法律上同一案件,應予併案審理等語。 ⒉94年度偵字第18118 號(被害人薛仁曉購買新食田公司會員卡部分除外): 被告顧學豐於91年9 月16日,以龢豐公司之名義,透過旗下業務員陳玉如(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販售「亞諾超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諾公司)之未上市股票3 張與被害人賴匯森;又於92年1 月間,透過旗下業務員蕭曉芬(另案經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銷售亞諾公司未上市股票40萬元及基因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基因數碼公司)未上市股票85萬元與被害人薛仁曉(移送併辦意指書誤載為薛仁堯)。而被告顧學豐此部分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與前經論罪科刑部分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法律上同一案件,應予併案審理等語。 ㈡經查: ⒈被告顧學豐於89年至91年間,與另案被告紀金潭共同基於犯意聯絡,在台灣中南部、大高雄及屏東縣市等地,利用紀金潭所提供之文宣廣告資料,公開販售未上市(櫃)之佑寧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業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3年度簡字第23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併科罰金50萬元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固堪認定屬實。惟觀諸前揭移送併辦部分所指被告顧學豐販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詐欺牟利之犯罪事實,被告顧學豐係與被告邢議中共犯該部分之犯行,且渠等所販賣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種類,與前揭經判刑確定部分顯有不同,尚難認定被告顧學豐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而與修正前連續犯之規定要件尚屬有間,即非同一事實。是以,被告顧學豐之辯護人為被告顧學豐辯護稱:移送併辦意旨所指被告顧學豐販賣未上市公司股票詐欺牟利犯行,與前揭經判刑確定部分具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該判決之確定效力所及,故應諭知免訴判決云云,自難謂確具理由,要非可採。 ⒉又被告顧學豐、邢議中確有以龢豐公司名義販售佺格公司、技爾公司、亞諾公司及基因數碼公司之未上市(櫃)股票與上開被害人乙節,業據證人即上開被害人於警詢或偵查中證述在卷,且有被害人所提出之股東(股權)申購書附卷可稽,亦為被告顧學豐、邢議中二人所不爭執,固堪認定為真。然被告顧學豐、邢議中係因佺格公司負責人魏文傑至龢豐公司召開說明會,稱上開公司均遠景看好、獲利可期、短時間內即將上市上櫃等語,並提供公司簡介、股東大會議事手冊等參考資料,復國內知名雜誌、報紙及網路文章亦均有報導上開公司確實經營前景看好,始販售、代銷上開公司之未上市(櫃)股票等情,業據證人即龢豐公司業務人員張曉鳳於本院審理中結證明確,核與被告顧學豐、邢議中所供情節相符,並有卷附之上開公司簡介、股東大會議事手冊、商業週刊等雜誌、報章、網路文章報導可佐,亦有魏文傑至龢豐公司召開說明會之照片在卷可參,參以被告顧學豐自身亦有購買上開公司未上市(櫃)股票,且曾就此對佺格公司負責人魏文傑提出詐欺告訴一節,亦經本院調取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續字第59號全卷核閱屬實。是被告顧學豐、邢議中既係因聽信佺格公司負責人魏文傑前揭所述,始販售、代銷上開公司之未上市(櫃)股票,且自身亦購買相當數量之上開公司未上市(櫃)股票,實難認渠等二人主觀上就此有何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故意,自難遽認渠等二人確有此部分之詐欺犯行。此外,復無其他卷存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顧學豐、邢議中確有前揭併案意旨所指之犯行,即不能證明被告二人此部分之犯罪,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並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自應退還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另渠等二人未經核准販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因前開新食田公司、大地屋公司或日暘公司均係販賣會員卡而非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是渠等二人該部分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自與前揭經論罪科刑部分不生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亦無從併予審理,亦附此敘明。 二、95年度偵字第12875號部分(被告邢議中部分除外): ㈠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黃宇盛係大地屋公司業務經理,於93年7 月3 日,明知該公司招募會員購買會員卡所得之款項並未全數投入申購契約所載之事業經營,竟向被害人楊公濱佯稱該公司已在高雄漁人碼頭承租房屋僱工裝修,欲籌備經營餐廳,且另亦有經營行動餐車云云,致楊公濱誤信該公司確有是項投資計畫而陷於錯誤,遂購買該公司會員卡4 單位,每單位128,000 元,合計512,000 元,被告黃宇盛並以之為常業。而被告黃宇盛此部分詐欺之犯行,與前經論罪科刑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法律上同一案件,應予併案審理等語。 ㈡按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固為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所明定。惟法院得就未起訴部分之事實併予審判,必須法院就已起訴部分與未起訴部分認定俱屬有罪,且兩部分互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不可分關係,始能適用,如法院對已起訴部分認定犯罪不能證明,或未予審判,未起訴部分既無所附麗,自不得加以判決,否則即有訴外裁判之違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81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黃宇盛被訴常業詐欺犯行,既經本院判決無罪,業如前述,是上開移送併辦意旨所指被告黃宇盛之詐欺犯行,即與本案起訴部分不生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不可分關係,尚非本案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究,應退還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亦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款 、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5條後段、第56條、第340 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佳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顏宗貝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公司法第9條第1項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 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339 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尊榮會員卡之購買資料 ┌──┬───┬─────┬─────┬─────┬───────┬─────┐ │編號│被害人│ 購買時間 │ 購買地點 │ 購買金額 │ 販賣之業務員 │ 相關證據 │ │ │ │ │ │(新台幣)│ │ │ ├──┼───┼─────┼─────┼─────┼───────┼─────┤ │001 │吳政原│92年1月27 │不詳 │295,000元 │劉玉瑄 │⒈證人即被│ │ │ │日 │ │(每單位50│ │害人吳政原│ │ │ │ │ │,000元、共│ │於偵查時之│ │ │ │ │ │購買2單位 │ │證述(參見│ │ │ │ │ │;每單位65│ │偵十八卷第│ │ │ │ │ │,000元、共│ │3頁 、第10│ │ │ │ │ │購買3單位 │ │至11頁) │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認購契約│ │ │ │ │ │ │ │書共2紙( │ │ │ │ │ │ │ │參見偵十八│ │ │ │ │ │ │ │卷第4 至5 │ │ │ │ │ │ │ │頁) │ ├──┼───┼─────┼─────┼─────┼───────┼─────┤ │002 │王登傑│92年2月21 │新食田公司│245,000元 │不詳 │⒈證人即被│ │ │ │日 │(高雄市前│(每單位50│ │害人王登傑│ │ │ │ │金區五福三│,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路63號5樓 │購買1單位 │ │證述(參見│ │ │ │ │) │;每單位65│ │警三卷第34│ │ │ │ │ │,000元、共│ │5至347頁)│ │ │ │ │ │購買3單位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共2紙( │ │ │ │ │ │ │ │參見警三卷│ │ │ │ │ │ │ │第348至349│ │ │ │ │ │ │ │頁) │ ├──┼───┼─────┼─────┼─────┼───────┼─────┤ │003 │陳慶峰│92年3月15 │高雄市左營│715,000元 │林曉樹 │⒈證人即被│ │ │ │日 │區○○路39│(每單位65│ │害人陳慶峰│ │ │ │ │4號5樓 │,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 │購買11單位│ │證述(參見│ │ │ │ │ │) │ │警三卷第39│ │ │ │ │ │ │ │2至394頁)│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396頁) │ ├──┼───┼─────┼─────┼─────┼───────┼─────┤ │004 │薛仁曉│92年3月27 │高雄市苓雅│65,000元(│蕭曉芬 │⒈證人即被│ │ │ │日 │區○○路與│每單位65,0│ │害人薛仁曉│ │ │ │ │金典酒店旁│00元、共購│ │於偵查中之│ │ │ │ │之咖啡館 │買1單位) │ │證述(參見│ │ │ │ │ │ │ │偵十四卷第│ │ │ │ │ │ │ │7至9頁) │ │ │ │ │ │ │ │⒉複合式主│ │ │ │ │ │ │ │題餐廳股東│ │ │ │ │ │ │ │契約書1紙 │ │ │ │ │ │ │ │(參見偵十│ │ │ │ │ │ │ │四卷第24至│ │ │ │ │ │ │ │25 頁) │ ├──┼───┼─────┼─────┼─────┼───────┼─────┤ │005 │翁榮昌│92年4月2日│新食田公司│620,000元 │王水勝 │⒈證人即被│ │ │ │ │(地址:同│(每單位65│ │害人翁榮昌│ │ │ │ │上) │,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 │購買2單位 │ │證述(參見│ │ │ │ │ │;每單位98│ │警三卷第32│ │ │ │ │ │,000元、共│ │3至324頁)│ │ │ │ │ │購買5單位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共2紙( │ │ │ │ │ │ │ │參見警三卷│ │ │ │ │ │ │ │第325至326│ │ │ │ │ │ │ │頁) │ ├──┼───┼─────┼─────┼─────┼───────┼─────┤ │006 │謝曜安│92年4月11 │高雄市左營│325,000元 │何筱宜、楊淳淆│⒈證人即被│ │ │ │日 │區○○路39│(每單位65│、劉學隆 │害人謝曜安│ │ │ │ │4號5樓 │,000元、共│ │於警詢中(│ │ │ │ │ │購買5單位 │ │參見警三卷│ │ │ │ │ │) │ │第315至317│ │ │ │ │ │ │ │頁)及本院│ │ │ │ │ │ │ │審理中(參│ │ │ │ │ │ │ │見本院四卷│ │ │ │ │ │ │ │第140 至14│ │ │ │ │ │ │ │6 頁)之證│ │ │ │ │ │ │ │述 │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318至319頁│ │ │ │ │ │ │ │) │ ├──┼───┼─────┼─────┼─────┼───────┼─────┤ │007 │丁永昇│92年4月13 │異速館複合│210,000元 │何筱宜、劉學龍│⒈證人即被│ │ │ │日 │式主題餐廳│(每單位80│、楊淳淆 │害人丁永昇│ │ │ │ │(高雄市前│,000元、共│ │於警詢中(│ │ │ │ │金區文武二│購買1單位 │ │參見警五卷│ │ │ │ │街2號) │;每單位65│ │第56至57頁│ │ │ │ │ │,000元、共│ │)及本院審│ │ │ │ │ │購買2單位 │ │理中(參見│ │ │ │ │ │) │ │本院四卷第│ │ │ │ │ │ │ │155 至159 │ │ │ │ │ │ │ │頁)之證述│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共2 紙(│ │ │ │ │ │ │ │參見警五卷│ │ │ │ │ │ │ │第58至59頁│ │ │ │ │ │ │ │) │ ├──┼───┼─────┼─────┼─────┼───────┼─────┤ │008 │蘇永達│92年4月21 │異速館複合│725,000元 │劉學龍 │⒈證人即被│ │ │ │日 │式主題餐廳│(每單位65│ │害人蘇永達│ │ │ │ │(地址:同│,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上) │購買5單位 │ │證述(參見│ │ │ │ │ │;每單位80│ │警三卷第40│ │ │ │ │ │,000元、共│ │8至410頁)│ │ │ │ │ │購買5單位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共2紙( │ │ │ │ │ │ │ │參見警三卷│ │ │ │ │ │ │ │第411至412│ │ │ │ │ │ │ │頁) │ ├──┼───┼─────┼─────┼─────┼───────┼─────┤ │009 │黃耀德│92年4月28 │異速館複合│325,000元 │唐嘉琳 │⒈證人即被│ │ │ │日 │式主題餐廳│(每單位65│ │害人黃耀德│ │ │ │ │(地址:同│,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上) │購買5單位 │ │證述(參見│ │ │ │ │ │) │ │警三卷第45│ │ │ │ │ │ │ │3至454頁)│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455頁) │ ├──┼───┼─────┼─────┼─────┼───────┼─────┤ │010 │陳朝河│92年5月20 │高雄市金典│80,000元(│蕭曉芬、方軒 │⒈證人即被│ │ │ │日 │酒店(高雄│每單位80,0│ │害人陳朝河│ │ │ │ │市苓雅區自│00元、共購│ │於偵查中之│ │ │ │ │強三路1號 │買1單位) │ │證述(參見│ │ │ │ │) │ │ │偵十四卷第│ │ │ │ │ │ │ │48頁) │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認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偵十三卷│ │ │ │ │ │ │ │第82至84頁│ │ │ │ │ │ │ │) │ ├──┼───┼─────┼─────┼─────┼───────┼─────┤ │011 │于志民│92年6月13 │異速館複合│800,000元 │游秀玲 │⒈證人即被│ │ │ │日 │式主題餐廳│(每單位80│ │害人于志民│ │ │ │ │(地址:同│,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上) │購買10單位│ │證述(參見│ │ │ │ │ │) │ │警三卷第59│ │ │ │ │ │ │ │3至594頁)│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595頁) │ ├──┼───┼─────┼─────┼─────┼───────┼─────┤ │012 │劉昱呈│92年6月18 │高雄市左營│465,000元 │李雅琪、劉衣瑄│⒈證人即被│ │ │ │日 │區○○路39│(每單位80│ │害人劉昱呈│ │ │ │ │4號5樓 │,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 │購買5單位 │ │證述(參見│ │ │ │ │ │;每單位65│ │警一卷第21│ │ │ │ │ │,000元、共│ │6至217頁)│ │ │ │ │ │購買1單位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認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一卷第│ │ │ │ │ │ │ │218至219頁│ │ │ │ │ │ │ │) │ ├──┼───┼─────┼─────┼─────┼───────┼─────┤ │013 │巨偉德│92年6月19 │新食田公司│130,000元 │自稱「小C」的 │⒈證人即被│ │ │ │日 │(地址:同│(每單位65│成年女子 │害人巨偉德│ │ │ │ │上) │,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 │購買2單位 │ │證述(參見│ │ │ │ │ │) │ │警一卷第19│ │ │ │ │ │ │ │5頁) │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認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一卷第│ │ │ │ │ │ │ │196頁) │ ├──┼───┼─────┼─────┼─────┼───────┼─────┤ │014 │黃政博│92年6月20 │新食田台南│650,000元 │吳芠芠 │⒈證人吳芠│ │ │ │日 │分公司(地│(每單位65│ │芠於警詢中│ │ │ │ │址:台南市│,000元、共│ │之證述(參│ │ │ │ │民生路二段│購買10單位│ │見警三卷第│ │ │ │ │307號21樓 │) │ │627至628 │ │ │ │ │) │ │ │頁) │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629頁) │ ├──┼───┼─────┼─────┼─────┼───────┼─────┤ │015 │李博賢│92年6月27 │高雄市左營│325,000元 │自稱「小捷」的│⒈證人即被│ │ │ │日 │區○○路39│(每單位65│成年女子、洪淑│害人李博賢│ │ │ │ │4號5樓 │,000元、共│玲 │於警詢中之│ │ │ │ │ │購買5單位 │ │證述(參見│ │ │ │ │ │) │ │警三卷第45│ │ │ │ │ │ │ │0至451頁)│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452頁) │ ├──┼───┼─────┼─────┼─────┼───────┼─────┤ │016 │梁明雄│92年6月29 │異速館複合│560,000元 │倪秋惠 │⒈證人即被│ │ │ │日 │式主題餐廳│(每單位80│ │害人梁明雄│ │ │ │ │(地址:同│,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上) │購買7單位 │ │證述(參見│ │ │ │ │ │) │ │警六卷第3 │ │ │ │ │ │ │ │至4頁) │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六卷第│ │ │ │ │ │ │ │6至7頁) │ ├──┼───┼─────┼─────┼─────┼───────┼─────┤ │017 │丙○○│92年6月30 │高雄市左營│715,000元 │乙○○、丁○○│⒈證人即被│ │ │ │日 │區○○路39│(每單位65│(原名陳皇運)│害人丙○○│ │ │ │ │4號5樓 │,000元、共│ │於警詢中(│ │ │ │ │ │購買11單位│ │參見追加起│ │ │ │ │ │) │ │訴偵三卷第│ │ │ │ │ │ │ │3至4頁)及│ │ │ │ │ │ │ │本院審理中│ │ │ │ │ │ │ │(參見追加│ │ │ │ │ │ │ │起訴本院卷│ │ │ │ │ │ │ │第91至94頁│ │ │ │ │ │ │ │)中之證述│ │ │ │ │ │ │ │⒉證人郭耀│ │ │ │ │ │ │ │庭於警詢中│ │ │ │ │ │ │ │(參見偵十│ │ │ │ │ │ │ │七卷第16頁│ │ │ │ │ │ │ │)、偵查中│ │ │ │ │ │ │ │(參見偵十│ │ │ │ │ │ │ │六卷第15至│ │ │ │ │ │ │ │17頁)及本│ │ │ │ │ │ │ │院審理中(│ │ │ │ │ │ │ │參見本院五│ │ │ │ │ │ │ │卷第215 至│ │ │ │ │ │ │ │221 頁)之│ │ │ │ │ │ │ │證述。 │ │ │ │ │ │ │ │⒊尊榮會員│ │ │ │ │ │ │ │卡認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偵追加起│ │ │ │ │ │ │ │訴本院卷第│ │ │ │ │ │ │ │7至8頁) │ ├──┼───┼─────┼─────┼─────┼───────┼─────┤ │018 │鍾麒龍│92年6月間 │異速館複合│196,000元 │自稱「ViVi」的│證人即被害│ │ │ │ │式主題餐廳│(每單位98│成年女子 │人鍾麒龍於│ │ │ │ │(地址:同│,000元、共│ │警詢中之證│ │ │ │ │上) │購買2單位 │ │述(參見警│ │ │ │ │ │) │ │一卷第194 │ │ │ │ │ │ │ │頁) │ ├──┼───┼─────┼─────┼─────┼───────┼─────┤ │019 │張順展│92年6月間 │異速館複合│480,000元 │張芷熏 │⒈證人即被│ │ │ │ │式主題餐廳│(每單位80│ │害人張順展│ │ │ │ │(高雄市民│,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族店) │購買6單位 │ │證述(參見│ │ │ │ │ │) │ │警三卷第39│ │ │ │ │ │ │ │0頁) │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認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391頁) │ ├──┼───┼─────┼─────┼─────┼───────┼─────┤ │020 │黃揚盛│92年7月8日│不詳 │160,000元 │自稱「小婷」的│⒈證人即被│ │ │ │ │ │(每單位80│成年女子 │害人黃揚盛│ │ │ │ │ │,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 │購買2單位 │ │證述(參見│ │ │ │ │ │) │ │警三卷第31│ │ │ │ │ │ │ │1至313頁)│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314頁) │ ├──┼───┼─────┼─────┼─────┼───────┼─────┤ │021 │何首叡│92年7月13 │異速館複合│240,000元 │江為騰 │⒈證人即被│ │ │ │日 │式主題餐廳│(每單位80│ │害人何首叡│ │ │ │ │(地址:同│,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上) │購買3單位 │ │證述(參見│ │ │ │ │ │) │ │警二卷第26│ │ │ │ │ │ │ │5至266頁)│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認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二卷第│ │ │ │ │ │ │ │267頁) │ ├──┼───┼─────┼─────┼─────┼───────┼─────┤ │022 │鄭凱木│92年7月14 │高雄市左營│560,000元 │謝佩育、楊淳淆│⒈證人即被│ │ │ │日 │區○○路39│(每單位80│、何秋儀 │害人鄭凱木│ │ │ │ │4號5樓 │,000元、共│ │於警詢中(│ │ │ │ │ │購買7單位 │ │參見警三卷│ │ │ │ │ │) │ │第320至321│ │ │ │ │ │ │ │頁)及本院│ │ │ │ │ │ │ │審理中(參│ │ │ │ │ │ │ │見本院四卷│ │ │ │ │ │ │ │第146 至15│ │ │ │ │ │ │ │0 頁) │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322頁) │ ├──┼───┼─────┼─────┼─────┼───────┼─────┤ │023 │姜榮宗│92年7月20 │異速館複合│640,000元 │楊俐玲、周碩正│⒈證人即被│ │ │ │日 │式主題餐廳│(每單位80│ │害人姜榮宗│ │ │ │ │(地址:同│,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上) │購買8單位 │ │證述(參見│ │ │ │ │ │) │ │警三卷第53│ │ │ │ │ │ │ │7頁) │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539頁) │ ├──┼───┼─────┼─────┼─────┼───────┼─────┤ │024 │陳毓良│92年7月20 │異速館複合│560,000元 │劉附陞、郭明仁│⒈證人即被│ │ │ │日 │式主題餐廳│(每單位80│ │害人陳毓良│ │ │ │ │(地址:同│,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上) │購買7單位 │ │證述(參見│ │ │ │ │ │) │ │警五卷第46│ │ │ │ │ │ │ │至48頁) │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認購契約│ │ │ │ │ │ │ │書共2紙( │ │ │ │ │ │ │ │參見警五卷│ │ │ │ │ │ │ │第49至50頁│ │ │ │ │ │ │ │) │ ├──┼───┼─────┼─────┼─────┼───────┼─────┤ │025 │林信洲│92年7月23 │新食田台南│800,000元 │林婷玉 │⒈證人即被│ │ │ │日 │分公司(地│(每單位80│ │害人林信州│ │ │ │ │址:同上)│,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 │購買10單位│ │證述(參見│ │ │ │ │ │) │ │警六卷第38│ │ │ │ │ │ │ │至39頁) │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六卷第│ │ │ │ │ │ │ │40頁) │ ├──┼───┼─────┼─────┼─────┼───────┼─────┤ │026 │王俊文│92年7月26 │不詳 │480,000元 │楊淳淆、何秋儀│⒈證人即被│ │ │ │日 │ │(每單位80│ │害人王俊文│ │ │ │ │ │,000元、共│ │於警詢中(│ │ │ │ │ │購買6單位 │ │參見警六卷│ │ │ │ │ │) │ │第35至36頁│ │ │ │ │ │ │ │)及本院審│ │ │ │ │ │ │ │理中(參見│ │ │ │ │ │ │ │本院四卷第│ │ │ │ │ │ │ │159 至162 │ │ │ │ │ │ │ │頁)之證述│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六卷第│ │ │ │ │ │ │ │37頁) │ ├──┼───┼─────┼─────┼─────┼───────┼─────┤ │027 │陳盈吉│92年7月30 │異速館複合│560,000元 │卓子欽、黃重憲│⒈證人即被│ │ │ │日 │式主題餐廳│(每單位80│ │害人陳盈吉│ │ │ │ │(地址:同│,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上) │購買7單位 │ │證述(參見│ │ │ │ │ │) │ │警一卷第18│ │ │ │ │ │ │ │5至186頁)│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認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一卷第│ │ │ │ │ │ │ │187頁) │ │ │ │ │ │ │ │⒊信用貸款│ │ │ │ │ │ │ │申請書單據│ │ │ │ │ │ │ │及存摺影本│ │ │ │ │ │ │ │(參見警一│ │ │ │ │ │ │ │卷第188至1│ │ │ │ │ │ │ │92頁) │ ├──┼───┼─────┼─────┼─────┼───────┼─────┤ │028 │王俊興│92年7月間 │異速館複合│320,000元 │唐嘉琳 │證人即被害│ │ │ │ │式主題餐廳│(每單位80│ │人王俊興於│ │ │ │ │(地址:同│,000元、共│ │警詢中之證│ │ │ │ │上) │購買4單位 │ │述(參見警│ │ │ │ │ │) │ │三卷第591 │ │ │ │ │ │ │ │至592頁) │ ├──┼───┼─────┼─────┼─────┼───────┼─────┤ │029 │葉育昌│92年8月7日│高雄市左營│80,000元(│劉學龍 │⒈證人即被│ │ │ │ │區○○路39│每單位80,0│ │害人葉育昌│ │ │ │ │4號5樓 │00元、共購│ │於警詢中(│ │ │ │ │ │買1單位) │ │參見警一卷│ │ │ │ │ │ │ │第182至183│ │ │ │ │ │ │ │頁)及本院│ │ │ │ │ │ │ │審理中(參│ │ │ │ │ │ │ │見本院四卷│ │ │ │ │ │ │ │第211 至21│ │ │ │ │ │ │ │4 頁)之證│ │ │ │ │ │ │ │述 │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認購契約│ │ │ │ │ │ │ │書1 紙(參│ │ │ │ │ │ │ │見警一卷第│ │ │ │ │ │ │ │184 頁) │ ├──┼───┼─────┼─────┼─────┼───────┼─────┤ │030 │侯金龍│92年8月9日│異速館複合│560,000元 │江佩玉 │證人即被害│ │ │ │ │式主題餐廳│(購買每單│ │人侯金龍於│ │ │ │ │(地址:同│位金額、認│ │警詢中(參│ │ │ │ │上) │購單位數不│ │見警一卷第│ │ │ │ │ │詳) │ │240至241頁│ │ │ │ │ │ │ │)及本院審│ │ │ │ │ │ │ │理中(參見│ │ │ │ │ │ │ │本院四卷第│ │ │ │ │ │ │ │260 至264 │ │ │ │ │ │ │ │頁)之證述│ │ │ │ │ │ │ │ │ ├──┼───┼─────┼─────┼─────┼───────┼─────┤ │031 │周瑞寶│92年8月15 │不詳 │640,000元 │李穰祐 │⒈證人即被│ │ │ │日 │ │(每單位80│ │害人周瑞寶│ │ │ │ │ │,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 │購買8單位 │ │證述(參見│ │ │ │ │ │) │ │警五卷第10│ │ │ │ │ │ │ │9至110頁)│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五卷第│ │ │ │ │ │ │ │111頁) │ ├──┼───┼─────┼─────┼─────┼───────┼─────┤ │032 │阮群量│92年8月16 │新食田台南│80,000元(│吳芠芠 │⒈證人吳芠│ │ │ │日 │分公司(地│每單位80,0│ │芠於警詢中│ │ │ │ │址:同上)│00元、共購│ │之證述(參│ │ │ │ │ │買1單位) │ │見警三卷第│ │ │ │ │ │ │ │627至628頁│ │ │ │ │ │ │ │) │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630頁) │ ├──┼───┼─────┼─────┼─────┼───────┼─────┤ │033 │葉時歡│92年8月22 │新食田台南│800,000元 │卓子欽、黃重憲│⒈證人即被│ │ │ │日 │分公司(地│(每單位80│ │害人葉時歡│ │ │ │ │址:同上)│,000元、共│ │於警詢中(│ │ │ │ │ │購買10單位│ │參見警三卷│ │ │ │ │ │) │ │第497 至49│ │ │ │ │ │ │ │8 頁)及本│ │ │ │ │ │ │ │院審理中(│ │ │ │ │ │ │ │參見本院四│ │ │ │ │ │ │ │卷第257至2│ │ │ │ │ │ │ │60頁)之證│ │ │ │ │ │ │ │述 │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 紙(參│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499頁) │ ├──┼───┼─────┼─────┼─────┼───────┼─────┤ │034 │傅玉鐘│92年8月23 │異速館複合│1550,000元│黃宇盛 │⒈證人即被│ │ │ │日 │式主題餐廳│(每單位80│ │害人傅玉鐘│ │ │ │ │(地址:同│,000元、共│ │於警詢中(│ │ │ │ │上) │購買1單位 │ │參見警三卷│ │ │ │ │ │;每單位98│ │第636 至63│ │ │ │ │ │,000元、共│ │8 頁)及本│ │ │ │ │ │購買15單位│ │院審理中(│ │ │ │ │ │) │ │參見本院四│ │ │ │ │ │ │ │卷第334 至│ │ │ │ │ │ │ │336 頁)之│ │ │ │ │ │ │ │證述 │ │ │ │ │ │ │ │⒉匯出款項│ │ │ │ │ │ │ │存摺影本(│ │ │ │ │ │ │ │參見警三卷│ │ │ │ │ │ │ │第639至641│ │ │ │ │ │ │ │ 頁) │ │ │ │ │ │ │ │⒊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共3 紙(│ │ │ │ │ │ │ │參見警三卷│ │ │ │ │ │ │ │第632 頁、│ │ │ │ │ │ │ │第643 至64│ │ │ │ │ │ │ │4 頁) │ ├──┼───┼─────┼─────┼─────┼───────┼─────┤ │035 │黃志祥│92年8月25 │新食田台南│720,000元 │黃懿萱 │⒈證人黃懿│ │ │ │日 │分公司(地│(每單位80│ │萱於警詢中│ │ │ │ │址:同上)│,000元、共│ │之證述(參│ │ │ │ │ │購買9單位 │ │見警三卷第│ │ │ │ │ │) │ │661至662頁│ │ │ │ │ │ │ │) │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630頁) │ ├──┼───┼─────┼─────┼─────┼───────┼─────┤ │036 │吳惠雯│92年8月25 │新食田台南│240,000元 │黃懿萱 │⒈證人黃懿│ │ │ │日 │分公司(地│(每單位80│ │萱於警詢中│ │ │ │ │址:同上)│,000元、共│ │之證述(參│ │ │ │ │ │購買3單位 │ │見警三卷第│ │ │ │ │ │) │ │661至662頁│ │ │ │ │ │ │ │) │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631頁) │ ├──┼───┼─────┼─────┼─────┼───────┼─────┤ │037 │鄭琪靜│92年8月25 │新食田台南│480,000元 │黃懿萱 │⒈證人黃懿│ │ │ │日 │分公司(地│(每單位80│ │萱於警詢中│ │ │ │ │址:同上)│,000元、共│ │之證述(參│ │ │ │ │ │購買6單位 │ │見警三卷第│ │ │ │ │ │) │ │661至662頁│ │ │ │ │ │ │ │) │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632頁) │ ├──┼───┼─────┼─────┼─────┼───────┼─────┤ │038 │黃懿萱│92年8月25 │新食田台南│800,000元 │無 │⒈證人黃懿│ │ │ │日 │分公司(地│(每單位80│ │萱於警詢中│ │ │ │ │址:同上)│,000元、共│ │之證述(參│ │ │ │ │ │購買10單位│ │見警三卷第│ │ │ │ │ │) │ │661至662頁│ │ │ │ │ │ │ │) │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633頁) │ ├──┼───┼─────┼─────┼─────┼───────┼─────┤ │039 │王允誠│92年8月26 │新食田台南│800,000元 │謝潔如、曾瑩蓁│⒈證人即被│ │ │ │日 │分公司(地│(每單位80│、徐永丞 │害人王允誠│ │ │ │ │址:同上)│,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 │購買10單位│ │證述(參見│ │ │ │ │ │) │ │偵五卷第56│ │ │ │ │ │ │ │至57頁) │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偵五卷第│ │ │ │ │ │ │ │60頁) │ │ │ │ │ │ │ │⒊銀行存摺│ │ │ │ │ │ │ │及交易明細│ │ │ │ │ │ │ │表影本(參│ │ │ │ │ │ │ │見偵五卷第│ │ │ │ │ │ │ │62至63頁)│ │ │ │ │ │ │ │⒋尊榮會員│ │ │ │ │ │ │ │卡影本(參│ │ │ │ │ │ │ │見偵五卷第│ │ │ │ │ │ │ │64頁) │ ├──┼───┼─────┼─────┼─────┼───────┼─────┤ │040 │侯建男│92年8月26 │新食田台南│1200,000元│吳芠芠 │⒈證人即被│ │ │ │日 │分公司(地│(每單位80│ │害人吳芠芠│ │ │ │ │址:同上)│,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 │購買15單位│ │證述(參見│ │ │ │ │ │) │ │警三卷第62│ │ │ │ │ │ │ │7至628頁)│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共2紙( │ │ │ │ │ │ │ │參見警三卷│ │ │ │ │ │ │ │第631至632│ │ │ │ │ │ │ │頁) │ ├──┼───┼─────┼─────┼─────┼───────┼─────┤ │041 │陳建銘│92年8月26 │新食田台南│720,000元 │陳美慧 │⒈證人即被│ │ │ │日 │分公司(地│(每單位80│ │害人陳建銘│ │ │ │ │址:同上)│,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 │購買7單位 │ │證述(參見│ │ │ │ │ │;每單位80│ │警三卷第35│ │ │ │ │ │,000元、共│ │7至359頁)│ │ │ │ │ │購買2單位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共2紙( │ │ │ │ │ │ │ │參見警三卷│ │ │ │ │ │ │ │第362至363│ │ │ │ │ │ │ │頁) │ │ │ │ │ │ │ │⒊臺灣中小│ │ │ │ │ │ │ │企業銀行匯│ │ │ │ │ │ │ │款申請書(│ │ │ │ │ │ │ │參見警三卷│ │ │ │ │ │ │ │第361頁) │ ├──┼───┼─────┼─────┼─────┼───────┼─────┤ │042 │汪夢婷│92年8月29 │不詳 │800,000元 │黃懿萱、卓子欽│⒈證人即被│ │ │ │日 │ │(每單位80│、黃重憲 │害人汪夢婷│ │ │ │ │ │,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 │購買10單位│ │證述(參見│ │ │ │ │ │) │ │警三卷第44│ │ │ │ │ │ │ │8頁) │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449頁) │ ├──┼───┼─────┼─────┼─────┼───────┼─────┤ │043 │蔣杰璋│92年8月30 │異速館複合│1298,000元│周佩瑜、吳宜達│⒈證人即被│ │ │ │日 │式主題餐廳│(每單位80│ │害人蔣杰璋│ │ │ │ │(地址:同│,000元、共│ │於警詢中(│ │ │ │ │上) │購買15單位│ │參見警一卷│ │ │ │ │ │;每單位98│ │第197至198│ │ │ │ │ │,000元、共│ │頁、警三卷│ │ │ │ │ │購買1單位 │ │第372至374│ │ │ │ │ │) │ │頁)、偵查│ │ │ │ │ │ │ │中(參見偵│ │ │ │ │ │ │ │九卷第605 │ │ │ │ │ │ │ │至606 頁、│ │ │ │ │ │ │ │偵十四卷第│ │ │ │ │ │ │ │103 至105 │ │ │ │ │ │ │ │頁)及本院│ │ │ │ │ │ │ │審理中(參│ │ │ │ │ │ │ │見本院四卷│ │ │ │ │ │ │ │第268 至27│ │ │ │ │ │ │ │1 頁)之證│ │ │ │ │ │ │ │述 │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共3紙( │ │ │ │ │ │ │ │參見警一卷│ │ │ │ │ │ │ │第200頁、 │ │ │ │ │ │ │ │警三卷第37│ │ │ │ │ │ │ │5至376頁)│ │ │ │ │ │ │ │⒊合作金庫│ │ │ │ │ │ │ │銀行小額消│ │ │ │ │ │ │ │費性貸款申│ │ │ │ │ │ │ │請書(參見│ │ │ │ │ │ │ │警一卷第19│ │ │ │ │ │ │ │9頁) │ │ │ │ │ │ │ │⒋台東中小│ │ │ │ │ │ │ │企業銀行本│ │ │ │ │ │ │ │票(參見警│ │ │ │ │ │ │ │一卷第203 │ │ │ │ │ │ │ │頁) │ ├──┼───┼─────┼─────┼─────┼───────┼─────┤ │044 │傅志平│92年8月31 │新食田公司│1200,000元│游秀娥、莫云云│⒈證人即被│ │ │ │日 │(地址:同│(每單位80│ │害人傅志平│ │ │ │ │上) │,000元、共│ │於警詢中(│ │ │ │ │ │購買15單位│ │參見警三卷│ │ │ │ │ │) │ │第350至352│ │ │ │ │ │ │ │頁)及偵查│ │ │ │ │ │ │ │中(參見偵│ │ │ │ │ │ │ │九卷第606 │ │ │ │ │ │ │ │頁)之證述│ │ │ │ │ │ │ │⒉匯出款項│ │ │ │ │ │ │ │存摺影本(│ │ │ │ │ │ │ │參見警三卷│ │ │ │ │ │ │ │第353頁) │ │ │ │ │ │ │ │⒊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共2紙( │ │ │ │ │ │ │ │參見警三卷│ │ │ │ │ │ │ │第355至356│ │ │ │ │ │ │ │頁) │ ├──┼───┼─────┼─────┼─────┼───────┼─────┤ │045 │黃炳盛│92年8月間 │異速館複合│160,000元 │邱湘淇、黃婷軒│⒈證人即被│ │ │ │ │式主題餐廳│(每單位80│ │害人黃炳盛│ │ │ │ │(地址:同│,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上) │購買2單位 │ │證述(參見│ │ │ │ │ │) │ │警二卷第29│ │ │ │ │ │ │ │1至293頁)│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認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二卷第│ │ │ │ │ │ │ │295頁) │ ├──┼───┼─────┼─────┼─────┼───────┼─────┤ │046 │戴義璋│92年9月6日│不詳 │560,000元 │劉學龍、白螢柔│⒈證人即被│ │ │ │ │ │(每單位80│ │害人戴義璋│ │ │ │ │ │,000元、共│ │於警詢中(│ │ │ │ │ │購買7單位 │ │參見警六卷│ │ │ │ │ │) │ │第22至23頁│ │ │ │ │ │ │ │)及本院審│ │ │ │ │ │ │ │理中(參見│ │ │ │ │ │ │ │本院五卷第│ │ │ │ │ │ │ │68至70頁)│ │ │ │ │ │ │ │之證述 │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六卷第│ │ │ │ │ │ │ │24至25頁)│ │ │ │ │ │ │ │⒊台東企銀│ │ │ │ │ │ │ │放款餘額資│ │ │ │ │ │ │ │料報表影本│ │ │ │ │ │ │ │(參見警六│ │ │ │ │ │ │ │卷第26頁)│ ├──┼───┼─────┼─────┼─────┼───────┼─────┤ │047 │張翔傑│92年9月6日│異速館複合│400,000元 │自稱「徐先生」│⒈證人即被│ │ │ │ │式主題餐廳│(每單位80│之成年男子、自│害人張翔傑│ │ │ │ │(地址:同│,000元、共│稱「瑩蓁」之成│於警詢中之│ │ │ │ │上) │購買5單位 │年女子 │證述(參見│ │ │ │ │ │) │ │警二卷第25│ │ │ │ │ │ │ │9至261頁)│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二卷第│ │ │ │ │ │ │ │263頁) │ ├──┼───┼─────┼─────┼─────┼───────┼─────┤ │048 │曾威昇│92年9月15 │新食田台南│240,000元 │蕭淑儀、吳建德│⒈證人即被│ │ │ │日 │分公司(地│(每單位80│ │害人曾威昇│ │ │ │ │址:同上)│,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 │購買3單位 │ │證述(參見│ │ │ │ │ │) │ │警五卷第93│ │ │ │ │ │ │ │至95頁) │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五卷第│ │ │ │ │ │ │ │96頁) │ │ │ │ │ │ │ │⒊新食田企│ │ │ │ │ │ │ │業匯入款項│ │ │ │ │ │ │ │存摺影本(│ │ │ │ │ │ │ │參見警五卷│ │ │ │ │ │ │ │第97頁) │ ├──┼───┼─────┼─────┼─────┼───────┼─────┤ │049 │陳立夫│92年9月15 │新食田台南│160,000元 │蕭淑儀、杜欣達│⒈證人即被│ │ │ │日 │分公司(地│(每單位80│ │害人陳立夫│ │ │ │ │址:同上)│,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 │購買2單位 │ │證述(參見│ │ │ │ │ │) │ │警四卷第38│ │ │ │ │ │ │ │至39頁) │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四卷第│ │ │ │ │ │ │ │40頁) │ ├──┼───┼─────┼─────┼─────┼───────┼─────┤ │050 │翁慶川│92年9月15 │異速館複合│686,000元 │張佳薇、自稱「│⒈證人即被│ │ │ │日 │式主題餐廳│(每單位98│江經理」之成年│害人翁慶川│ │ │ │ │(地址:同│,000萬元、│男子 │於警詢中(│ │ │ │ │上) │共購買7單 │ │參見警五卷│ │ │ │ │ │位) │ │第30至31頁│ │ │ │ │ │ │ │)及本院審│ │ │ │ │ │ │ │理中(參見│ │ │ │ │ │ │ │本院六卷第│ │ │ │ │ │ │ │47至50頁)│ │ │ │ │ │ │ │之證述 │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共2紙( │ │ │ │ │ │ │ │參見警五卷│ │ │ │ │ │ │ │第32至33頁│ │ │ │ │ │ │ │) │ ├──┼───┼─────┼─────┼─────┼───────┼─────┤ │051 │蔡俊煌│92年9月15 │新食田台南│240,000元 │謝文奇、黃琬羚│⒈證人即被│ │ │ │日 │分公司(地│(每單位80│ │害人蔡俊煌│ │ │ │ │址:同上)│,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 │購買3單位 │ │證述(參見│ │ │ │ │ │) │ │警三卷第45│ │ │ │ │ │ │ │6頁) │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457頁) │ ├──┼───┼─────┼─────┼─────┼───────┼─────┤ │052 │黃士峰│92年9月17 │新食田台南│898,000元 │黃雅惠 │⒈證人即被│ │ │ │日 │分公司(地│(每單位80│ │害人黃士峰│ │ │ │ │址:同上)│,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 │購買10單位│ │證述(參見│ │ │ │ │ │;每單位98│ │警三卷第51│ │ │ │ │ │, 000萬元 │ │0至512頁)│ │ │ │ │ │、共購買1 │ │⒉新食田企│ │ │ │ │ │單位) │ │業匯入款項│ │ │ │ │ │ │ │存摺影本(│ │ │ │ │ │ │ │參見警三卷│ │ │ │ │ │ │ │第513頁) │ │ │ │ │ │ │ │⒊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共2紙( │ │ │ │ │ │ │ │參見警三卷│ │ │ │ │ │ │ │第514至515│ │ │ │ │ │ │ │頁頁) │ ├──┼───┼─────┼─────┼─────┼───────┼─────┤ │053 │趙永証│92年9月29 │異速館複合│ 560,000元│劉學龍 │⒈證人即被│ │ │ │日 │式主題餐廳│(每單位80│ │害人趙永証│ │ │ │ │(地址:同│,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上) │購買7單位 │ │證述(參見│ │ │ │ │ │) │ │警三卷第30│ │ │ │ │ │ │ │6至308頁)│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 紙(參│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31 0頁) │ ├──┼───┼─────┼─────┼─────┼───────┼─────┤ │054 │曹育嘉│92年9月30 │異速館複合│160,000元 │潘尚杰、洪敏青│⒈證人即被│ │ │ │日 │式主題餐廳│(每單位80│ │害人曹育嘉│ │ │ │ │(地址:同│,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上) │購買2單位 │ │證述(參見│ │ │ │ │ │) │ │警五卷第11│ │ │ │ │ │ │ │2至114頁)│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五卷第│ │ │ │ │ │ │ │116頁) │ │ │ │ │ │ │ │⒊銀行存摺│ │ │ │ │ │ │ │及交易明細│ │ │ │ │ │ │ │影本(參見│ │ │ │ │ │ │ │警五卷第11│ │ │ │ │ │ │ │5頁) │ ├──┼───┼─────┼─────┼─────┼───────┼─────┤ │055 │侯銘烈│92年9月30 │新食田台南│80,000元(│朱智祥、王重琅│⒈證人即被│ │ │ │日 │分公司(地│每單位80,0│ │害人侯銘烈│ │ │ │ │址:同上)│00元、共購│ │於警詢中之│ │ │ │ │ │買1單位) │ │證述(參見│ │ │ │ │ │ │ │警三卷第33│ │ │ │ │ │ │ │2至334頁)│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335頁) │ ├──┼───┼─────┼─────┼─────┼───────┼─────┤ │056 │江富裕│92年9月30 │異速館複合│400,000元 │蔡沂珊、洪敏青│⒈證人即被│ │ │ │日 │式主題餐廳│(每單位80│ │害人江富裕│ │ │ │ │(地址:同│,000元、共│ │於警詢中(│ │ │ │ │上) │購買5單位 │ │參見警五卷│ │ │ │ │ │) │ │第34至35頁│ │ │ │ │ │ │ │)及本院審│ │ │ │ │ │ │ │理中(參見│ │ │ │ │ │ │ │本院六卷第│ │ │ │ │ │ │ │45至47頁)│ │ │ │ │ │ │ │之證述 │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共2紙( │ │ │ │ │ │ │ │參見警五卷│ │ │ │ │ │ │ │第36頁) │ ├──┼───┼─────┼─────┼─────┼───────┼─────┤ │057 │莊淑棉│92年9月間 │新食田公司│730,000元 │郭俊銘(原名郭│證人即被害│ │ │ │ │(地址:同│(每單位80│明仁) │人莊淑棉於│ │ │ │ │上) │,000元、共│ │警詢中之證│ │ │ │ │ │購買3單位 │ │述(參見偵│ │ │ │ │ │;每單位98│ │五卷第65頁│ │ │ │ │ │,000、共購│ │) │ │ │ │ │ │買5單位) │ │ │ ├──┼───┼─────┼─────┼─────┼───────┼─────┤ │058 │簡維德│92年10月9 │異速館複合│320,000元 │邱湘淇、楊淳淆│⒈證人即被│ │ │ │日 │式主題餐廳│(每單位80│黃婷軒 │害人簡維德│ │ │ │ │(地址:同│,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上) │購買4單位 │ │證述(參見│ │ │ │ │ │) │ │警二卷第30│ │ │ │ │ │ │ │7至309頁)│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認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二卷第│ │ │ │ │ │ │ │313頁) │ ├──┼───┼─────┼─────┼─────┼───────┼─────┤ │059 │杜光喨│92年10月12│新食田台南│588,000元 │朱智祥、莫秋蘭│⒈證人即被│ │ │ │日 │分公司(地│(每單位98│ │害人杜光喨│ │ │ │ │址:同上)│,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 │購買6單位 │ │證述(參見│ │ │ │ │ │) │ │警三卷第33│ │ │ │ │ │ │ │6至338頁)│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341頁) │ ├──┼───┼─────┼─────┼─────┼───────┼─────┤ │060 │陳任晃│92年10月15│新食田台南│810,000元 │朱智祥 │⒈證人即被│ │ │ │日 │分公司(地│(每單位80│ │害人陳任晃│ │ │ │ │址:同上)│,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 │購買4單位 │ │證述(參見│ │ │ │ │ │;每單位98│ │警三卷第41│ │ │ │ │ │,000萬元、│ │3至415頁)│ │ │ │ │ │共購買5單 │ │⒉尊榮會員│ │ │ │ │ │位)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416頁) │ ├──┼───┼─────┼─────┼─────┼───────┼─────┤ │061 │林志興│92年10月18│高雄市「金│294,000元 │邱湘淇、江為騰│⒈證人即被│ │ │ │日 │湧企業股份│(每單位98│ │害人林志興│ │ │ │ │有限公司」│,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地址:高│購買3單位 │ │證述(參見│ │ │ │ │雄市前金區│) │ │警二卷第30│ │ │ │ │中正四路華│ │ │1至303頁)│ │ │ │ │國大廈20樓│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認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二卷第│ │ │ │ │ │ │ │305頁) │ ├──┼───┼─────┼─────┼─────┼───────┼─────┤ │062 │黃俊吉│92年10月18│異速館複合│1200,000元│蔡啟明 │⒈證人即被│ │ │ │日 │式主題餐廳│(每單位80│ │害人黃俊吉│ │ │ │ │(地址:同│,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上) │購買15單位│ │證述(參見│ │ │ │ │ │) │ │警三卷第65│ │ │ │ │ │ │ │6至658頁)│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660頁) │ │ │ │ │ │ │ │⒊新食田匯│ │ │ │ │ │ │ │入紅利存摺│ │ │ │ │ │ │ │影本(參見│ │ │ │ │ │ │ │警三卷第65│ │ │ │ │ │ │ │9頁) │ ├──┼───┼─────┼─────┼─────┼───────┼─────┤ │063 │吳伊琳│92年10月20│新食田台南│160,000元 │莫秋蘭、黃玉勝│⒈證人即被│ │ │ │日 │分公司(地│(每單位80│ │害人吳伊琳│ │ │ │ │址:同上)│,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 │購買2單位 │ │證述(參見│ │ │ │ │ │) │ │警三卷第38│ │ │ │ │ │ │ │2至384頁)│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385頁) │ ├──┼───┼─────┼─────┼─────┼───────┼─────┤ │064 │林永玉│92年10月20│新食田台南│490,000元 │沈惠婷、自稱「│⒈證人即被│ │ │ │日 │分公司(地│(每單位98│老爺」之成年男│害人林永玉│ │ │ │ │址:同上)│,000元、共│子 │於警詢中(│ │ │ │ │ │購買5單位 │ │參見警三卷│ │ │ │ │ │) │ │第650至652│ │ │ │ │ │ │ │頁)及本院│ │ │ │ │ │ │ │審理中(參│ │ │ │ │ │ │ │見本院六卷│ │ │ │ │ │ │ │第41至44頁│ │ │ │ │ │ │ │)之證述 │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共3紙( │ │ │ │ │ │ │ │參見警三卷│ │ │ │ │ │ │ │第653頁) │ ├──┼───┼─────┼─────┼─────┼───────┼─────┤ │065 │尤雅芳│92年10月30│異速館複合│784,000元 │葉錡峰、黃玉勝│⒈證人即被│ │ │ │日 │式主題餐廳│(每單位98│ │害人尤雅芳│ │ │ │ │(地址:同│,000元、共│ │於警詢中(│ │ │ │ │上) │購買8單位 │ │參見警三卷│ │ │ │ │ │) │ │第374至377│ │ │ │ │ │ │ │頁)及偵查│ │ │ │ │ │ │ │中(參見偵│ │ │ │ │ │ │ │九卷第639 │ │ │ │ │ │ │ │頁)之證述│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379頁) │ ├──┼───┼─────┼─────┼─────┼───────┼─────┤ │066 │陳泓霖│92年10月31│異速館複合│294,000元 │自稱「邱小姐」│⒈證人即被│ │ │ │日 │式主題餐廳│(每單位98│之成年女子 │害人陳泓霖│ │ │ │ │(地址:同│,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上) │購買3單位 │ │證述(參見│ │ │ │ │ │) │ │警一卷第17│ │ │ │ │ │ │ │9至180頁)│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認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一卷第│ │ │ │ │ │ │ │181頁) │ ├──┼───┼─────┼─────┼─────┼───────┼─────┤ │067 │范忠霖│92年10月31│新食田台南│418,000元 │曾美瑤 │⒈證人黃懿│ │ │ │日 │分公司(地│(每單位98│ │萱於警詢中│ │ │ │ │址:同上)│,000元、共│ │之證述(參│ │ │ │ │ │購買1單位 │ │見警三卷第│ │ │ │ │ │;每單位8 │ │661至662頁│ │ │ │ │ │萬元、共購│ │) │ │ │ │ │ │買4單位)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共2紙( │ │ │ │ │ │ │ │參見警三卷│ │ │ │ │ │ │ │第634至635│ │ │ │ │ │ │ │頁) │ ├──┼───┼─────┼─────┼─────┼───────┼─────┤ │068 │陳書銘│92年10月間│異速館複合│已履約但未│王盈慧、自稱「│證人即被害│ │ │ │ │式主題餐廳│付款 │王盈慧之姐」之│人陳書銘於│ │ │ │ │(地址:同│ │成年女子 │警詢中之證│ │ │ │ │上) │ │ │述(參見警│ │ │ │ │ │ │ │一卷第247 │ │ │ │ │ │ │ │至248頁) │ ├──┼───┼─────┼─────┼─────┼───────┼─────┤ │069 │王啟賢│92年10月間│高雄市光華│720,000元 │廖榮源、黃宇盛│證人即被害│ │ │ │ │路與民生路│(每單位80│ │人王啟賢於│ │ │ │ │口某餐廳 │,000元、共│ │警詢中之證│ │ │ │ │ │購買9單位 │ │述(參見警│ │ │ │ │ │) │ │四卷第53頁│ │ │ │ │ │ │ │) │ ├──┼───┼─────┼─────┼─────┼───────┼─────┤ │070 │林依帆│92年10月間│異速館複合│1,176,000 │黃玉勝 │⒈證人即被│ │ │ │ │式主題餐廳│元(每單位│ │害人林依帆│ │ │ │ │(地址:同│98,000元、│ │於警詢中(│ │ │ │ │上) │共購買12單│ │參見警六卷│ │ │ │ │ │位) │ │第41頁)及│ │ │ │ │ │ │ │本院審理中│ │ │ │ │ │ │ │(參見本院│ │ │ │ │ │ │ │四卷第331 │ │ │ │ │ │ │ │至334 頁)│ │ │ │ │ │ │ │之證述 │ │ │ │ │ │ │ │⒉黃玉勝名│ │ │ │ │ │ │ │片影本(參│ │ │ │ │ │ │ │見警六卷第│ │ │ │ │ │ │ │42頁) │ ├──┼───┼─────┼─────┼─────┼───────┼─────┤ │071 │許中安│92年11月1 │異速館複合│294,000元 │邱湘淇 │⒈證人即被│ │ │ │日 │式主題餐廳│(每單位98│ │害人許中安│ │ │ │ │(地址:同│,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上) │購買3單位 │ │證述(參見│ │ │ │ │ │) │ │警二卷第28│ │ │ │ │ │ │ │5至287頁)│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認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二卷第│ │ │ │ │ │ │ │289頁) │ ├──┼───┼─────┼─────┼─────┼───────┼─────┤ │072 │徐銘男│92年11月7 │異速館複合│98,000元(│劉學龍 │⒈證人即被│ │ │ │日 │式主題餐廳│每單位98,0│ │害人徐銘男│ │ │ │ │(地址:同│00元、共購│ │於警詢中(│ │ │ │ │上) │買1單位) │ │參見警三卷│ │ │ │ │ │ │ │第197至199│ │ │ │ │ │ │ │頁)、偵查│ │ │ │ │ │ │ │中(參見偵│ │ │ │ │ │ │ │9卷第642頁│ │ │ │ │ │ │ │)及本院審│ │ │ │ │ │ │ │理中(參見│ │ │ │ │ │ │ │本院四卷第│ │ │ │ │ │ │ │214 至217 │ │ │ │ │ │ │ │頁)之證述│ │ │ │ │ │ │ │⒉ 尊榮會 │ │ │ │ │ │ │ │員卡申購契│ │ │ │ │ │ │ │約書1紙( │ │ │ │ │ │ │ │參見警三卷│ │ │ │ │ │ │ │第200頁) │ ├──┼───┼─────┼─────┼─────┼───────┼─────┤ │073 │溫麗玲│92年11月7 │新食田公司│980,000元 │吳庭芸、卓書懷│⒈證人即被│ │ │ │日 │(地址:同│(每單位98│、劉政宏 │害人溫麗玲│ │ │ │ │上) │,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 │購買10單位│ │證述(參見│ │ │ │ │ │) │ │警三卷第59│ │ │ │ │ │ │ │6至597頁)│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598頁) │ ├──┼───┼─────┼─────┼─────┼───────┼─────┤ │074 │郭晉源│92年11月14│新食田台南│1,862,000 │莫秋蘭、吳伊琳│⒈證人即被│ │ │ │日 │分公司(地│元(每單位│ │害人郭晉源│ │ │ │ │址:同上)│98,000元、│ │於警詢中之│ │ │ │ │ │共購買19單│ │證述(參見│ │ │ │ │ │位) │ │警三卷第52│ │ │ │ │ │ │ │1至524頁)│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52 5頁) │ ├──┼───┼─────┼─────┼─────┼───────┼─────┤ │075 │黃偉婷│92年11月16│新食田台南│392,000元 │黃文山 │⒈證人即被│ │ │ │日 │分公司(地│(每單位98│ │害人黃偉婷│ │ │ │ │址:同上)│,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 │購買4單位 │ │證述(參見│ │ │ │ │ │) │ │警三卷第55│ │ │ │ │ │ │ │3頁) │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554頁) │ ├──┼───┼─────┼─────┼─────┼───────┼─────┤ │076 │郭乃瑩│92年11月19│新食田台南│98,000元(│黃玉勝 │⒈證人即被│ │ │ │日 │分公司(地│每單位98,0│ │害人郭乃瑩│ │ │ │ │址:同上)│00元、共購│ │於警詢中(│ │ │ │ │ │買1單位) │ │參見警三卷│ │ │ │ │ │ │ │第614至615│ │ │ │ │ │ │ │頁)及本院│ │ │ │ │ │ │ │審理中(參│ │ │ │ │ │ │ │見本院六卷│ │ │ │ │ │ │ │第51至55頁│ │ │ │ │ │ │ │)之證述 │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616頁) │ ├──┼───┼─────┼─────┼─────┼───────┼─────┤ │077 │汪世偉│92年11月間│異速館複合│720,000元 │曾瑩蓁、徐永丞│證人即被害│ │ │ │ │式主題餐廳│(每單位80│ │人汪世偉於│ │ │ │ │(地址:同│,000元、共│ │警詢中之證│ │ │ │ │上) │購買9單位 │ │述(參見警│ │ │ │ │ │) │ │四卷第54 │ │ │ │ │ │ │ │至56頁) │ ├──┼───┼─────┼─────┼─────┼───────┼─────┤ │078 │蘇永銘│92年11月間│高雄市Lady│294,000元 │洪諾漢 │證人即被害│ │ │ │ │ Vision酒 │(每單位98│ │人蘇永銘於│ │ │ │ │吧(地址:│,000元、共│ │警詢中之證│ │ │ │ │高雄市前金│購買3單位 │ │述(參見警│ │ │ │ │區○○○路│) │ │一卷第153 │ │ │ │ │44號2樓) │ │ │至154頁) │ ├──┼───┼─────┼─────┼─────┼───────┼─────┤ │079 │呂姿惠│92年11、12│異速館複合│480,000元 │葉錡鋒 │證人即被害│ │ │ │月間 │式主題餐廳│(每單位96│ │人呂姿惠於│ │ │ │ │(地址:同│,000元、共│ │偵訊中之證│ │ │ │ │上) │購買5單位 │ │述(參見偵│ │ │ │ │ │) │ │九卷第666 │ │ │ │ │ │ │ │至667頁) │ ├──┼───┼─────┼─────┼─────┼───────┼─────┤ │080 │顏燕芳│92年12月7 │不詳 │980,000元 │潘尚杰 │⒈證人即被│ │ │ │日 │ │(每單位98│ │害人顏燕芳│ │ │ │ │ │,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 │購買10單位│ │證述(參見│ │ │ │ │ │) │ │警五卷第98│ │ │ │ │ │ │ │至99頁) │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五卷第│ │ │ │ │ │ │ │100頁) │ │ │ │ │ │ │ │⒊銀行存摺│ │ │ │ │ │ │ │及交易明細│ │ │ │ │ │ │ │影本(參見│ │ │ │ │ │ │ │警五卷第10│ │ │ │ │ │ │ │1至105頁)│ ├──┼───┼─────┼─────┼─────┼───────┼─────┤ │081 │蕭明嘉│92年12月11│不詳(嘉市│196,000元 │自稱「小諾」之│⒈證人即被│ │ │ │日 │市) │(每單位98│成年男子、吳宜│害人蕭明嘉│ │ │ │ │ │,000元、共│達 │於警詢中(│ │ │ │ │ │購2買單位 │ │參見警三卷│ │ │ │ │ │) │ │第364至366│ │ │ │ │ │ │ │頁)及本院│ │ │ │ │ │ │ │審理中(參│ │ │ │ │ │ │ │見本院四卷│ │ │ │ │ │ │ │第264 至26│ │ │ │ │ │ │ │6 頁)之證│ │ │ │ │ │ │ │述 │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367頁) │ ├──┼───┼─────┼─────┼─────┼───────┼─────┤ │082 │陳若愚│92年12月13│異速館複合│98,000元(│邱湘淇 │⒈證人即被│ │ │ │日 │式主題餐廳│每單位98,0│ │害人陳若愚│ │ │ │ │(地址:同│00元、共購│ │於警詢中之│ │ │ │ │上) │買1單位) │ │證述(參見│ │ │ │ │ │ │ │警二卷第29│ │ │ │ │ │ │ │7至298頁)│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認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二卷第│ │ │ │ │ │ │ │299頁) │ ├──┼───┼─────┼─────┼─────┼───────┼─────┤ │083 │黃文宏│92年12月17│新食田台南│980,000元 │朱智祥、吳建德│⒈證人即被│ │ │ │日 │分公司(地│(每單位98│ │害人黃文宏│ │ │ │ │址:同上)│,000元、共│ │於警詢中(│ │ │ │ │ │購買10單位│ │參見警三卷│ │ │ │ │ │) │ │第516至518│ │ │ │ │ │ │ │頁)及偵查│ │ │ │ │ │ │ │中(參見偵│ │ │ │ │ │ │ │九卷第644 │ │ │ │ │ │ │ │至645頁) │ │ │ │ │ │ │ │之證述 │ │ │ │ │ │ │ │⒉新食田企│ │ │ │ │ │ │ │業匯入款項│ │ │ │ │ │ │ │存摺影本(│ │ │ │ │ │ │ │參見警三卷│ │ │ │ │ │ │ │第519頁) │ │ │ │ │ │ │ │⒊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520頁) │ ├──┼───┼─────┼─────┼─────┼───────┼─────┤ │084 │許銘宏│92年12月17│新食田台南│686,000元 │曾瑩蓁 │⒈證人即被│ │ │(原名│日 │分公司(地│(每單位98│ │害人許銘宏│ │ │許琮琪│ │址:同上)│,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 │購買7單位 │ │證述(參見│ │ │ │ │ │) │ │警三卷第52│ │ │ │ │ │ │ │6至528頁)│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536頁) │ │ │ │ │ │ │ │⒊匯出款項│ │ │ │ │ │ │ │存摺影本(│ │ │ │ │ │ │ │參見警三卷│ │ │ │ │ │ │ │第529至531│ │ │ │ │ │ │ │頁) │ │ │ │ │ │ │ │⒋匯出款項│ │ │ │ │ │ │ │取款憑條(│ │ │ │ │ │ │ │參見警三卷│ │ │ │ │ │ │ │第534至535│ │ │ │ │ │ │ │頁) │ ├──┼───┼─────┼─────┼─────┼───────┼─────┤ │085 │黃筑筠│92年12月18│異速館複合│980,000元 │潘尚杰 │⒈證人即被│ │ │ │日 │式主題餐廳│(每單位98│ │害人黃筑筠│ │ │ │ │(地址:同│,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上) │購買10單位│ │證述(參見│ │ │ │ │ │) │ │警五卷第80│ │ │ │ │ │ │ │至82頁) │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五卷第│ │ │ │ │ │ │ │83 頁) │ ├──┼───┼─────┼─────┼─────┼───────┼─────┤ │086 │陳鑫龍│92年12月20│異速館複合│294,000元 │江為騰、邱湘淇│⒈證人即被│ │ │ │日 │式主題餐廳│(每單位98│ │害人陳鑫龍│ │ │ │ │(地址:同│,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上) │購買3單位 │ │證述(參見│ │ │ │ │ │) │ │警一卷第15│ │ │ │ │ │ │ │1至152頁)│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認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本院二卷│ │ │ │ │ │ │ │第5 頁) │ ├──┼───┼─────┼─────┼─────┼───────┼─────┤ │087 │陳勁文│92年12月23│新食田台南│588,000元 │自稱「小慧」之│⒈證人即被│ │ │ │日 │分公司(地│(每單位98│成年女子、張鈺│害人陳勁文│ │ │ │ │址:同上)│,000元、共│珍 │於警詢中(│ │ │ │ │ │購買6單位 │ │參見警三卷│ │ │ │ │ │) │ │第397至399│ │ │ │ │ │ │ │頁)及本院│ │ │ │ │ │ │ │審理中(參│ │ │ │ │ │ │ │見本院四卷│ │ │ │ │ │ │ │第266 至26│ │ │ │ │ │ │ │8 頁)之證│ │ │ │ │ │ │ │述 │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402頁) │ ├──┼───┼─────┼─────┼─────┼───────┼─────┤ │088 │王寶林│92年12月24│新食田台南│98,000元(│自稱「小樹」之│⒈證人即被│ │ │ │日 │分公司(地│每單位98,0│成年男子 │害人王寶林│ │ │ │ │址:同上)│00元、共購│ │於警詢中之│ │ │ │ │ │買1單位) │ │證述(參見│ │ │ │ │ │ │ │警三卷第50│ │ │ │ │ │ │ │0至502頁)│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504頁) │ │ │ │ │ │ │ │⒊新食田企│ │ │ │ │ │ │ │業匯入款項│ │ │ │ │ │ │ │明細(參見│ │ │ │ │ │ │ │警三卷第50│ │ │ │ │ │ │ │3頁) │ ├──┼───┼─────┼─────┼─────┼───────┼─────┤ │089 │周証斌│92年12月24│新食田台南│784,000元 │黃香樺、游秀娥│⒈證人即被│ │ │ │日 │分公司(地│(每單位98│、莫秋蘭 │害人周証斌│ │ │ │ │址:同上)│,000元、共│ │於警詢中(│ │ │ │ │ │購買8單位 │ │參見警三卷│ │ │ │ │ │) │ │第458至460│ │ │ │ │ │ │ │頁)及偵查│ │ │ │ │ │ │ │中(參見偵│ │ │ │ │ │ │ │九卷第644 │ │ │ │ │ │ │ │頁)之證述│ │ │ │ │ │ │ │⒉匯入新食│ │ │ │ │ │ │ │田企業及莫│ │ │ │ │ │ │ │秋蘭帳戶匯│ │ │ │ │ │ │ │款回條(參│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461至462 │ │ │ │ │ │ │ │頁) │ │ │ │ │ │ │ │⒊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共2紙( │ │ │ │ │ │ │ │參見警三卷│ │ │ │ │ │ │ │第463至464│ │ │ │ │ │ │ │頁) │ ├──┼───┼─────┼─────┼─────┼───────┼─────┤ │090 │施嚮蕾│92年12月30│異速館複合│980,000元 │潘尚杰 │⒈證人即被│ │ │ │日 │式主題餐廳│(每單位98│ │害人施嚮蕾│ │ │ │ │(地址:同│,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上) │購買10單位│ │證述(參見│ │ │ │ │ │) │ │警五卷第38│ │ │ │ │ │ │ │至39頁) │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五卷第│ │ │ │ │ │ │ │40頁) │ ├──┼───┼─────┼─────┼─────┼───────┼─────┤ │091 │黃淑妍│92年12月30│異速館複合│980,000元 │潘尚杰 │⒈證人即被│ │ │ │日 │式主題餐廳│(每單位98│ │害人黃淑妍│ │ │ │ │(地址:同│,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上) │購買10單位│ │證述(參見│ │ │ │ │ │) │ │警五卷第89│ │ │ │ │ │ │ │至91頁) │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五卷第│ │ │ │ │ │ │ │92頁) │ ├──┼───┼─────┼─────┼─────┼───────┼─────┤ │092 │蔣玉華│92年12月30│新食田公司│392,000元 │郭俊銘(原名郭│證人即被害│ │ │ │日 │(地址:同│(每單位98│明仁) │人蔣玉華於│ │ │ │ │上) │,000元、共│ │警詢中(參│ │ │ │ │ │購買4單位 │ │見偵五卷第│ │ │ │ │ │) │ │65頁)及本│ │ │ │ │ │ │ │院審理中(│ │ │ │ │ │ │ │參見本院五│ │ │ │ │ │ │ │卷第199 至│ │ │ │ │ │ │ │201頁)之 │ │ │ │ │ │ │ │證述 │ ├──┼───┼─────┼─────┼─────┼───────┼─────┤ │093 │方致瑋│92年12月30│新食田台南│490,000元 │吳伊琳、唐嘉琳│⒈證人即被│ │ │ │日 │分公司(地│(每單位98│ │害人方致瑋│ │ │ │ │址:同上)│,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 │購買5單位 │ │證述(參見│ │ │ │ │ │) │ │警三卷第38│ │ │ │ │ │ │ │0頁) │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381頁) │ ├──┼───┼─────┼─────┼─────┼───────┼─────┤ │094 │王中志│92年12月間│異速館複合│685,000元 │自稱「宜文」之│⒈證人即被│ │ │ │ │式主題餐廳│(每單位98│成年女子 │害人之妹妹│ │ │ │ │(地址:同│,000元、共│ │王湘晴於警│ │ │ │ │上) │購買7單位 │ │詢中(參見│ │ │ │ │ │) │ │警三卷第64│ │ │ │ │ │ │ │5至647頁)│ │ │ │ │ │ │ │及本院審理│ │ │ │ │ │ │ │中(參見本│ │ │ │ │ │ │ │院六卷第38│ │ │ │ │ │ │ │至41頁)之│ │ │ │ │ │ │ │證述。 │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共2紙( │ │ │ │ │ │ │ │參見本院6 │ │ │ │ │ │ │ │卷第76頁)│ │ │ │ │ │ │ │⒊新食田匯│ │ │ │ │ │ │ │入紅利存摺│ │ │ │ │ │ │ │影本(參見│ │ │ │ │ │ │ │警三卷第64│ │ │ │ │ │ │ │8頁) │ ├──┼───┼─────┼─────┼─────┼───────┼─────┤ │095 │林癸君│93年1月5日│新食田台南│392,000元 │黃文山、 │⒈證人即被│ │ │ │ │分公司(地│(每單位98│曾瑩蓁 │害人林癸君│ │ │ │ │址:同上)│,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 │購買4單位 │ │證述(參見│ │ │ │ │ │) │ │警三卷第48│ │ │ │ │ │ │ │8至490頁)│ │ │ │ │ │ │ │⒉代辦個人│ │ │ │ │ │ │ │信用貸款委│ │ │ │ │ │ │ │託契約書(│ │ │ │ │ │ │ │參見警三卷│ │ │ │ │ │ │ │第491頁) │ │ │ │ │ │ │ │⒊匯出款項│ │ │ │ │ │ │ │存款存摺影│ │ │ │ │ │ │ │本(警三卷│ │ │ │ │ │ │ │第494頁) │ │ │ │ │ │ │ │⒋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496頁) │ ├──┼───┼─────┼─────┼─────┼───────┼─────┤ │096 │楊添志│93年1月5日│異速館複合│980,000元 │劉附陞、郭明仁│⒈證人即被│ │ │ │ │式主題餐廳│(每單位98│ │害人楊添志│ │ │ │ │(地址:同│,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上) │購買10單位│ │證述(參見│ │ │ │ │ │) │ │警五卷第76│ │ │ │ │ │ │ │至78頁) │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五卷第│ │ │ │ │ │ │ │79頁) │ ├──┼───┼─────┼─────┼─────┼───────┼─────┤ │097 │賴志傑│93年1月7日│高雄市Lady│980,000元 │蕭淑儀 │⒈證人即被│ │ │ │ │ Visuon酒 │(每單位98│ │害人賴志傑│ │ │ │ │吧(地址:│,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同上) │購買10單位│ │證述(參見│ │ │ │ │ │) │ │警三卷第50│ │ │ │ │ │ │ │5至507頁)│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共2紙( │ │ │ │ │ │ │ │參見警三卷│ │ │ │ │ │ │ │第508至509│ │ │ │ │ │ │ │頁) │ ├──┼───┼─────┼─────┼─────┼───────┼─────┤ │098 │張智能│93年1月7日│新食田台南│98,000元(│吳伊琳、莫秋蘭│⒈證人即被│ │ │ │ │分公司(地│每單位98,0│ │害人張智能│ │ │ │ │址:同上)│00元、共購│ │於警詢中之│ │ │ │ │ │買1單位) │ │證述(參見│ │ │ │ │ │ │ │警三卷第36│ │ │ │ │ │ │ │8至370頁)│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371頁) │ ├──┼───┼─────┼─────┼─────┼───────┼─────┤ │099 │廖敏欽│93年1月8日│高雄市Purp│882,000元 │吳盈慧、張芷薰│⒈證人即被│ │ │ │ │le泡沫紅茶│(每單位98│ │害人廖敏欽│ │ │ │ │店(地址:│,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高雄市前金│購買9單位 │ │證述(參見│ │ │ │ │區○○○路│) │ │警一卷第17│ │ │ │ │251號) │ │ │1至172頁)│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認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一卷第│ │ │ │ │ │ │ │173頁) │ │ │ │ │ │ │ │⒊中華郵政│ │ │ │ │ │ │ │公司交易明│ │ │ │ │ │ │ │細表及郵局│ │ │ │ │ │ │ │存摺(參見│ │ │ │ │ │ │ │警一卷第17│ │ │ │ │ │ │ │4至178頁)│ ├──┼───┼─────┼─────┼─────┼───────┼─────┤ │100 │林維仁│93年1月13 │新食田台南│784,000元 │朱智祥、吳建德│⒈證人即被│ │ │ │日 │分公司(地│(每單位98│ │害人林維仁│ │ │ │ │址:同上)│,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 │購買8單位 │ │證述(參見│ │ │ │ │ │) │ │警三卷第32│ │ │ │ │ │ │ │7至329頁)│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共2紙( │ │ │ │ │ │ │ │參見警三卷│ │ │ │ │ │ │ │第330頁) │ ├──┼───┼─────┼─────┼─────┼───────┼─────┤ │101 │賴宏暉│93年1月14 │異速館複合│1176,000元│郭乃盈、黃玉勝│⒈證人即被│ │ │ │日 │式主題餐廳│(每單位98│、劉語潔 │害人賴宏暉│ │ │ │ │(地址:同│,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上) │購買12單位│ │證述(參見│ │ │ │ │ │) │ │警三卷第44│ │ │ │ │ │ │ │2至444頁)│ │ │ │ │ │ │ │⒉新食田企│ │ │ │ │ │ │ │業匯入款項│ │ │ │ │ │ │ │存摺影本(│ │ │ │ │ │ │ │參見警三卷│ │ │ │ │ │ │ │第445頁) │ │ │ │ │ │ │ │⒊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446至447頁│ │ │ │ │ │ │ │) │ ├──┼───┼─────┼─────┼─────┼───────┼─────┤ │102 │黃振益│93年1月16 │不詳 │454,000元 │吳芠芠 │⒈證人即被│ │ │ │日 │ │(每單位80│ │害人黃振益│ │ │ │ │ │,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 │購買2單位 │ │證述(參見│ │ │ │ │ │;每單位98│ │警五卷第68│ │ │ │ │ │,000元、共│ │至70頁) │ │ │ │ │ │購買3單位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五卷第│ │ │ │ │ │ │ │71至72頁)│ ├──┼───┼─────┼─────┼─────┼───────┼─────┤ │103 │楊承豪│93年1月31 │異速館複合│294,000元 │邱湘淇、江為騰│⒈證人即被│ │ │ │日 │式主題餐廳│(每單位98│ │害人楊承豪│ │ │ │ │(地址:同│,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上) │購買3單位 │ │證述(參見│ │ │ │ │ │) │ │警二卷第31│ │ │ │ │ │ │ │1至312頁)│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認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二卷第│ │ │ │ │ │ │ │315頁) │ ├──┼───┼─────┼─────┼─────┼───────┼─────┤ │104 │林子凱│93年1月間 │新食田台南│196,000元 │黃文山、曾瑩蓁│⒈證人即被│ │ │ │ │分公司(地│(每單位98│ │害人林子凱│ │ │ │ │址:同上)│,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 │購買2單位 │ │證述(參見│ │ │ │ │ │) │ │警三卷第46│ │ │ │ │ │ │ │5至467頁)│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479頁) │ ├──┼───┼─────┼─────┼─────┼───────┼─────┤ │105 │張貽屏│93年1月間 │異速館複合│588,000元 │自稱「曉嫻」之│證人即被害│ │ │ │ │式主題餐廳│(每單位98│成年女子、李穰│人張貽屏於│ │ │ │ │(地址:同│,000元、共│祜 │警詢中之證│ │ │ │ │上) │購買6單位 │ │述(參見警│ │ │ │ │ │) │ │一卷第236 │ │ │ │ │ │ │ │至237頁) │ ├──┼───┼─────┼─────┼─────┼───────┼─────┤ │106 │郭玉雲│93年2月11 │新食田台南│1274,000元│曾瑩真 │⒈證人即被│ │ │ │日 │分公司(地│(每單位98│ │害人郭玉雲│ │ │ │ │址:同上)│,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 │購買13單位│ │證述(參見│ │ │ │ │ │) │ │警三卷第38│ │ │ │ │ │ │ │6至388頁)│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認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389頁) │ ├──┼───┼─────┼─────┼─────┼───────┼─────┤ │107 │賴其文│93年2月15 │台南市中華│980,000元 │劉語潔、郭乃盈│⒈證人即被│ │ │(原名│日 │路「三皇三│(每單位98│、黃玉勝 │害人賴其文│ │ │賴家龍│ │家」 │,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 │購買10單位│ │證述(參見│ │ │ │ │ │) │ │警三卷第43│ │ │ │ │ │ │ │8至439頁)│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441頁) │ ├──┼───┼─────┼─────┼─────┼───────┼─────┤ │108 │謝宏彬│93年2月16 │異速館複合│784,000元 │唐嘉琳、莫秋蘭│⒈證人即被│ │ │ │日 │式主題餐廳│(每單位98│ │害人謝宏彬│ │ │ │ │(地址:同│,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上) │購買8單位 │ │證述(參見│ │ │ │ │ │) │ │警三卷第55│ │ │ │ │ │ │ │6至558頁)│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560頁) │ │ │ │ │ │ │ │⒊唐嘉琳、│ │ │ │ │ │ │ │莫秋蘭出具│ │ │ │ │ │ │ │之切結書(│ │ │ │ │ │ │ │參見警三卷│ │ │ │ │ │ │ │第560頁) │ ├──┼───┼─────┼─────┼─────┼───────┼─────┤ │109 │王忠益│93年2月24 │新食田台南│294,000元 │游秀娥、莫秋蘭│⒈證人即被│ │ │ │日 │分公司(地│(每單位98│、自稱刑姓之成│害人王忠益│ │ │ │ │址:同上)│,000元、共│年男子 │於警詢中(│ │ │ │ │ │購買3單位 │ │參見警三卷│ │ │ │ │ │) │ │第617至618│ │ │ │ │ │ │ │頁)及本院│ │ │ │ │ │ │ │審理中(參│ │ │ │ │ │ │ │見本院六卷│ │ │ │ │ │ │ │第31至38頁│ │ │ │ │ │ │ │)之證述 │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619頁) │ ├──┼───┼─────┼─────┼─────┼───────┼─────┤ │110 │陳冠利│93年3月11 │台南市中華│1274,000元│陳雪芬、陳秉楓│⒈證人即被│ │ │ │日 │路「三皇三│(每單位98│ │害人陳冠利│ │ │ │ │家」 │,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 │購買13單位│ │證述(參見│ │ │ │ │ │) │ │警三卷第40│ │ │ │ │ │ │ │3至404頁)│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407頁) │ ├──┼───┼─────┼─────┼─────┼───────┼─────┤ │111 │葉建賢│93年3月14 │新食田公司│686,000元 │沈怡成 │⒈證人即被│ │ │ │日 │(地址:同│(每單位98│ │害人葉建賢│ │ │ │ │上) │,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 │購買7單位 │ │證述(參見│ │ │ │ │ │) │ │警三卷第18│ │ │ │ │ │ │ │4頁) │ │ │ │ │ │ │ │⒉證人沈怡│ │ │ │ │ │ │ │成於警詢中│ │ │ │ │ │ │ │之證述(參│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181頁背面 │ │ │ │ │ │ │ │) │ │ │ │ │ │ │ │⒊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185頁) │ ├──┼───┼─────┼─────┼─────┼───────┼─────┤ │112 │吳聰星│93年3月16 │不詳 │1470,000元│蕭淑儀 │⒈證人即被│ │ │ │日 │ │(每單位98│ │害人吳聰星│ │ │ │ │ │,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 │購買15單位│ │證述(參見│ │ │ │ │ │) │ │警五卷第73│ │ │ │ │ │ │ │至74頁) │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五卷第│ │ │ │ │ │ │ │75頁) │ ├──┼───┼─────┼─────┼─────┼───────┼─────┤ │113 │黃明鋒│93年3月20 │異速館複合│490,000元 │張家薇、潘尚杰│⒈證人即被│ │ │ │日 │式主題餐廳│(每單位98│ │害人黃明鋒│ │ │ │ │(地址:同│,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上) │購買5單位 │ │證述(參見│ │ │ │ │ │) │ │警一卷第25│ │ │ │ │ │ │ │9頁) │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認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一卷第│ │ │ │ │ │ │ │260頁) │ ├──┼───┼─────┼─────┼─────┼───────┼─────┤ │114 │李志宏│93年3月24 │異速館複合│392,000元 │潘尚杰、張家葳│⒈證人即被│ │ │ │日 │式主題餐廳│(每單位98│ │害人李志宏│ │ │ │ │(地址:同│,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上) │購買4單位 │ │證述(參見│ │ │ │ │ │) │ │警五卷第41│ │ │ │ │ │ │ │至43頁) │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五卷第│ │ │ │ │ │ │ │44 頁) │ │ │ │ │ │ │ │⒊新食田企│ │ │ │ │ │ │ │業匯入款項│ │ │ │ │ │ │ │存摺影本(│ │ │ │ │ │ │ │參見警五卷│ │ │ │ │ │ │ │第45頁) │ ├──┼───┼─────┼─────┼─────┼───────┼─────┤ │115 │黃曉華│93年3月30 │異速館複合│966,000元 │陳秉楓、楊淳淯│⒈證人即被│ │ │ │日 │式主題餐廳│(每單位98│ │害人黃曉華│ │ │ │ │(地址:同│,000元、共│ │於警詢中(│ │ │ │ │上) │購買2單位 │ │參見警三卷│ │ │ │ │ │;每單位12│ │第579至581│ │ │ │ │ │8,000元、 │ │頁)及本院│ │ │ │ │ │共購買6單 │ │審理中(參│ │ │ │ │ │位) │ │見本院四卷│ │ │ │ │ │ │ │第150 至15│ │ │ │ │ │ │ │5 頁)之證│ │ │ │ │ │ │ │述 │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共2紙( │ │ │ │ │ │ │ │參見警三卷│ │ │ │ │ │ │ │第589至590│ │ │ │ │ │ │ │頁) │ │ │ │ │ │ │ │⒊匯出款項│ │ │ │ │ │ │ │存摺影本(│ │ │ │ │ │ │ │參見警三卷│ │ │ │ │ │ │ │第582至587│ │ │ │ │ │ │ │頁) │ ├──┼───┼─────┼─────┼─────┼───────┼─────┤ │116 │洪瑞蓮│93年3月29 │異速館複合│490,000元 │黃文山 │⒈證人即被│ │ │ │日 │式主題餐廳│(每單位98│ │害人洪瑞蓮│ │ │ │ │(地址:同│,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上) │購買5單位 │ │證述(參見│ │ │ │ │ │) │ │警五卷第51│ │ │ │ │ │ │ │至53頁) │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共2紙( │ │ │ │ │ │ │ │參見警四卷│ │ │ │ │ │ │ │第82頁、警│ │ │ │ │ │ │ │五卷第54頁│ │ │ │ │ │ │ │) │ │ │ │ │ │ │ │⒊新食田企│ │ │ │ │ │ │ │業匯入款項│ │ │ │ │ │ │ │存摺影本(│ │ │ │ │ │ │ │參見警五卷│ │ │ │ │ │ │ │第55頁) │ ├──┼───┼─────┼─────┼─────┼───────┼─────┤ │117 │張建成│93年3、4月│異速館複合│1470,000元│陳麗雪、自稱「│⒈證人即被│ │ │ │間 │式主題餐廳│(每單位98│芸蓁」之成年女│害人張建成│ │ │ │ │(地址:同│,000元、共│子 │於警詢中之│ │ │ │ │上) │購買15單位│ │證述(參見│ │ │ │ │ │) │ │警三卷第61│ │ │ │ │ │ │ │0至612頁)│ │ │ │ │ │ │ │⒉新食田尊│ │ │ │ │ │ │ │榮會員卡影│ │ │ │ │ │ │ │本(參見警│ │ │ │ │ │ │ │三卷第613 │ │ │ │ │ │ │ │頁) │ ├──┼───┼─────┼─────┼─────┼───────┼─────┤ │118 │吳松林│93年4月3日│高雄市Lady│128,000元 │洪諾漢、劉附陞│⒈證人即被│ │ │ │ │ Vision酒 │(每單位12│、郭俊銘(原名│害人吳松林│ │ │ │ │吧 (地址:│8,000元、 │郭明仁) │於警詢中(│ │ │ │ │同上) │共購買1單 │ │參見警一卷│ │ │ │ │ │位) │ │第249至251│ │ │ │ │ │ │ │頁)、偵查│ │ │ │ │ │ │ │中(參見偵│ │ │ │ │ │ │ │九卷第606 │ │ │ │ │ │ │ │頁)及本院│ │ │ │ │ │ │ │審理中(參│ │ │ │ │ │ │ │見本院四卷│ │ │ │ │ │ │ │第321 至32│ │ │ │ │ │ │ │6 頁)之證│ │ │ │ │ │ │ │述 │ │ │ │ │ │ │ │⒉郭俊銘開│ │ │ │ │ │ │ │立給吳松林│ │ │ │ │ │ │ │之收據(參│ │ │ │ │ │ │ │見警一卷第│ │ │ │ │ │ │ │251 頁) │ ├──┼───┼─────┼─────┼─────┼───────┼─────┤ │119 │張人仁│93年4月10 │異速館複合│256,000元 │卓書懷、盧季庭│⒈證人即被│ │ │ │日 │式主題餐廳│(每單位12│ │害人張人仁│ │ │ │ │(地址:同│8,000元、 │ │於警詢中之│ │ │ │ │上) │共購買2單 │ │證述(參見│ │ │ │ │ │位) │ │警一卷第15│ │ │ │ │ │ │ │5至156頁)│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認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一卷第│ │ │ │ │ │ │ │157頁) │ │ │ │ │ │ │ │⒊匯出款項│ │ │ │ │ │ │ │匯款證明(│ │ │ │ │ │ │ │參見警一卷│ │ │ │ │ │ │ │第159至160│ │ │ │ │ │ │ │頁) │ ├──┼───┼─────┼─────┼─────┼───────┼─────┤ │120 │何健瑋│93年4月20 │新食田公司│已履約但尚│蘇文琴、王秋芬│⒈證人即被│ │ │ │日 │(地址:同│未付款 │ │害人何健瑋│ │ │ │ │上) │ │ │於警詢中(│ │ │ │ │ │ │ │參見警一卷│ │ │ │ │ │ │ │第238至239│ │ │ │ │ │ │ │頁)及本院│ │ │ │ │ │ │ │審理中(參│ │ │ │ │ │ │ │見本院四卷│ │ │ │ │ │ │ │第254 至25│ │ │ │ │ │ │ │6 頁)之證│ │ │ │ │ │ │ │述 │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認購契約│ │ │ │ │ │ │ │書(參見卷│ │ │ │ │ │ │ │外扣押物品│ │ │ │ │ │ │ │箱內) │ ├──┼───┼─────┼─────┼─────┼───────┼─────┤ │121 │陳正育│93年5月17 │新食田台南│330,000元 │莊宜芬 │⒈證人即被│ │ │ │日 │分公司(地│(每單位98│ │害人陳正育│ │ │ │ │址:同上)│,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 │購買4單位 │ │證述(參見│ │ │ │ │ │) │ │警三卷第30│ │ │ │ │ │ │ │0至302頁)│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305頁) │ │ │ │ │ │ │ │⒊新食田企│ │ │ │ │ │ │ │業匯入紅利│ │ │ │ │ │ │ │之存摺資料│ │ │ │ │ │ │ │(參見警三│ │ │ │ │ │ │ │卷第303頁 │ │ │ │ │ │ │ │) │ ├──┼───┼─────┼─────┼─────┼───────┼─────┤ │122 │朱智祥│93年5月24 │新食田台南│836,000元 │莫秋蘭 │⒈證人即被│ │ │ │日 │分公司(地│(每單位80│ │害人朱智祥│ │ │ │ │址:同上)│,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 │購買8單位 │ │證述(參見│ │ │ │ │ │;每單位98│ │警三卷第34│ │ │ │ │ │,000元、共│ │2至343頁)│ │ │ │ │ │購買2單位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344頁) │ ├──┼───┼─────┼─────┼─────┼───────┼─────┤ │123 │戊○○│93年5月28 │異速館複合│976,000元 │吳庭芸、郭明仁│⒈證人即被│ │ │ │日 │式主題餐廳│(每單位98│、劉附陞、卓書│害人戊○○│ │ │ │ │(地址:同│,000元、共│懷 │於警詢中(│ │ │ │ │上) │購買10單位│ │參見警三卷│ │ │ │ │ │) │ │第599至600│ │ │ │ │ │ │ │頁)及本院│ │ │ │ │ │ │ │審理中(參│ │ │ │ │ │ │ │見本院六卷│ │ │ │ │ │ │ │第28至34頁│ │ │ │ │ │ │ │)之證述 │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共2紙( │ │ │ │ │ │ │ │參見警三卷│ │ │ │ │ │ │ │第601至602│ │ │ │ │ │ │ │頁) │ ├──┼───┼─────┼─────┼─────┼───────┼─────┤ │124 │陳裕昇│93年9月24 │不詳 │490,000元 │唐嘉琳、陳秉楓│⒈證人即被│ │ │ │日 │ │(每單位98│ │害人陳裕昇│ │ │ │ │ │,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 │購買5單位 │ │證述(參見│ │ │ │ │ │) │ │偵七卷第5 │ │ │ │ │ │ │ │至6頁) │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共2紙( │ │ │ │ │ │ │ │參見偵七卷│ │ │ │ │ │ │ │第14至15頁│ │ │ │ │ │ │ │) │ ├──┼───┼─────┼─────┼─────┼───────┼─────┼ │125 │蔡建智│95年12月23│異速館複合│600,000元 │唐嘉琳、周碩正│⒈證人即被│ │ │ │日 │式主題餐廳│(每單位10│ │害人蔡建智│ │ │ │ │(地址:同│0,000元、 │ │於警詢中之│ │ │ │ │上) │共購買6單 │ │證述(參見│ │ │ │ │ │位) │ │警三卷第57│ │ │ │ │ │ │ │6至577頁)│ │ │ │ │ │ │ │⒉尊榮會員│ │ │ │ │ │ │ │卡申購契約│ │ │ │ │ │ │ │書1紙(參 │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578頁) │ ├──┼───┼─────┼─────┼─────┼───────┼─────┤ │126 │黃宇吾│不詳 │不詳 │不詳 │吳伊琳 │證人吳伊琳│ │ │ │ │ │ │ │於警詢中之│ │ │ │ │ │ │ │證述(參見│ │ │ │ │ │ │ │警三卷第 │ │ │ │ │ │ │ │383頁) │ ├──┼───┼─────┼─────┼─────┼───────┼─────┤ │127 │葉垠峰│不詳 │不詳 │購買5單位 │李錡峰 │證人即被害│ │ │ │ │ │,金額不詳│ │人弟弟李錡│ │ │ │ │ │ │ │峰於本院審│ │ │ │ │ │ │ │理中之證述│ │ │ │ │ │ │ │(參見本院│ │ │ │ │ │ │ │六卷61至67│ │ │ │ │ │ │ │頁) │ ├──┼───┼─────┼─────┼─────┼───────┼─────┤ │128 │吳芠芠│不詳 │新食田台南│購買1單位 │曾書婷 │證人即被害│ │ │ │ │分公司(地│但金額不詳│ │人吳芠芠於│ │ │ │ │址:同上)│ │ │警詢中(參│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627 至628 │ │ │ │ │ │ │ │頁)及本院│ │ │ │ │ │ │ │審理中證(│ │ │ │ │ │ │ │參見本院六│ │ │ │ │ │ │ │卷第55至60│ │ │ │ │ │ │ │頁)之證述│ └──┴───┴─────┴─────┴─────┴───────┴─────┘ 附表二:大地屋行動通路公司(海洋元素)加盟會員卡之購買資料 ┌──┬───┬─────┬─────┬─────┬───────┬─────┐ │編號│被害人│ 購買時間 │ 購買地點 │ 購買金額 │ 販賣之業務員 │ 相關證據 │ │ │ │ │ │(新台幣)│ │ │ ├──┼───┼─────┼─────┼─────┼───────┼─────┤ │001 │林子凱│93年1月間 │新食田台南│68,000元(│黃文山、曾瑩蓁│⒈證人即被│ │ │ │ │分公司(地│每單位128,│ │害人林子凱│ │ │ │ │址:台南市│000元、共 │ │於警詢中之│ │ │ │ │民生路二段│購買1/2單 │ │證述(參見│ │ │ │ │307號21樓 │位) │ │警三卷第46│ │ │ │ │) │ │ │5至437頁)│ │ │ │ │ │ │ │⒉大地屋行│ │ │ │ │ │ │ │動通路加盟│ │ │ │ │ │ │ │會員卡申購│ │ │ │ │ │ │ │契約書(參│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469至476頁│ │ │ │ │ │ │ │) │ ├──┼───┼─────┼─────┼─────┼───────┼─────┤ │002 │楊公濱│93年7月3日│大地屋行動│512,000元 │黃宇盛、邢議中│⒈證人即被│ │ │ │ │通路公司(│(每單位12│ │害人楊公濱│ │ │ │ │地址:高雄│8,000元、 │ │於偵查中之│ │ │ │ │市前金區五│共購買4單 │ │證述(參見│ │ │ │ │福三路63號│位) │ │偵十九卷第│ │ │ │ │5樓) │ │ │1至3頁) │ │ │ │ │ │ │ │⒉大地屋行│ │ │ │ │ │ │ │動通路加盟│ │ │ │ │ │ │ │會員卡申購│ │ │ │ │ │ │ │契約書(參│ │ │ │ │ │ │ │見偵十九卷│ │ │ │ │ │ │ │第13至20頁│ │ │ │ │ │ │ │) │ ├──┼───┼─────┼─────┼─────┼───────┼─────┤ │003 │吳峰昇│93年7月16 │不詳 │128,000元 │林婷玉、劉學龍│⒈證人即被│ │ │ │日 │ │(每單位12│ │害人吳峰昇│ │ │ │ │ │8,000元、 │ │於警詢中(│ │ │ │ │ │共購買1單 │ │參見警三卷│ │ │ │ │ │位) │ │第186至188│ │ │ │ │ │ │ │頁)、偵查│ │ │ │ │ │ │ │中(參見偵│ │ │ │ │ │ │ │九卷第642 │ │ │ │ │ │ │ │頁)及本院│ │ │ │ │ │ │ │審理中(參│ │ │ │ │ │ │ │見本院五卷│ │ │ │ │ │ │ │第64至68頁│ │ │ │ │ │ │ │)之證述 │ │ │ │ │ │ │ │⒉大地屋行│ │ │ │ │ │ │ │動通路加盟│ │ │ │ │ │ │ │會員卡申購│ │ │ │ │ │ │ │契約書(參│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189至195頁│ │ │ │ │ │ │ │) │ │ │ │ │ │ │ │⒊大地屋會│ │ │ │ │ │ │ │員卡一張完│ │ │ │ │ │ │ │款收據(經│ │ │ │ │ │ │ │手人劉學龍│ │ │ │ │ │ │ │)(參見警 │ │ │ │ │ │ │ │三卷第196 │ │ │ │ │ │ │ │頁) │ ├──┼───┼─────┼─────┼─────┼───────┼─────┤ │004 │陳裕昇│93年9月3日│不詳 │68,000元(│唐嘉琳、陳秉楓│⒈證人即被│ │ │ │ │ │每單位136,│ │害人陳裕昇│ │ │ │ │ │000元、共 │ │於警詢中之│ │ │ │ │ │購買1/2單 │ │證述(參見│ │ │ │ │ │位) │ │偵七卷第5 │ │ │ │ │ │ │ │至6 頁) │ │ │ │ │ │ │ │⒉大地屋行│ │ │ │ │ │ │ │動通路加盟│ │ │ │ │ │ │ │會員卡申購│ │ │ │ │ │ │ │契約書(參│ │ │ │ │ │ │ │見偵七卷第│ │ │ │ │ │ │ │7至13 頁)│ ├──┼───┼─────┼─────┼─────┼───────┼─────┤ │005 │王貞怡│93年9月18 │異速館複合│640,000元 │歐勵君、潘尚杰│⒈證人即被│ │ │ │日 │式主題餐廳│(每單位12│ │害人王貞怡│ │ │ │ │餐廳(地址│8,000元、 │ │於警詢中之│ │ │ │ │:高雄市前│共購買5單 │ │證述(參見│ │ │ │ │金區文武二│位) │ │警五卷第60│ │ │ │ │街2號) │ │ │至62頁) │ │ │ │ │ │ │ │⒉大地屋行│ │ │ │ │ │ │ │動通路加盟│ │ │ │ │ │ │ │會員卡申購│ │ │ │ │ │ │ │契約書(參│ │ │ │ │ │ │ │見警五卷第│ │ │ │ │ │ │ │64至67頁)│ │ │ │ │ │ │ │⒊銀行存摺│ │ │ │ │ │ │ │及放款交易│ │ │ │ │ │ │ │明細影本(│ │ │ │ │ │ │ │參見警五卷│ │ │ │ │ │ │ │第63頁) │ ├──┼───┼─────┼─────┼─────┼───────┼─────┤ │006 │陳玉玲│93年11月15│台南市「金│840,000元 │潘尚杰、姜緯諒│⒈證人即被│ │ │ │日 │色咖啡麵包│(每單位56│ │害人陳玉玲│ │ │ │ │坊」(地址│,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台南市西│購買15單位│ │證述(參見│ │ │ │ │門路一段57│) │ │警三卷第56│ │ │ │ │9號) │ │ │2至564頁)│ │ │ │ │ │ │ │⒉大地屋行│ │ │ │ │ │ │ │動通路加盟│ │ │ │ │ │ │ │會員卡申購│ │ │ │ │ │ │ │契約書(參│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568至575頁│ │ │ │ │ │ │ │) │ │ │ │ │ │ │ │⒊銀行交易│ │ │ │ │ │ │ │明細表影本│ │ │ │ │ │ │ │(參見警三│ │ │ │ │ │ │ │卷第566) │ │ │ │ │ │ │ │⒋會員卡、│ │ │ │ │ │ │ │名片、身分│ │ │ │ │ │ │ │證影本(參│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565頁) │ ├──┼───┼─────┼─────┼─────┼───────┼─────┤ │007 │蘇士文│93年12月15│高雄市某飯│960,000元 │陳虹如、黃宇盛│⒈證人即被│ │ │ │日 │店內 │(每單位80│ │害人蘇士文│ │ │ │ │ │,000元、共│ │於警詢中之│ │ │ │ │ │購買12單位│ │證述(參見│ │ │ │ │ │) │ │警三卷第54│ │ │ │ │ │ │ │0至542頁)│ │ │ │ │ │ │ │⒉大地屋行│ │ │ │ │ │ │ │動通路加盟│ │ │ │ │ │ │ │會員卡申購│ │ │ │ │ │ │ │契約書(參│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544至552頁│ │ │ │ │ │ │ │) │ │ │ │ │ │ │ │⒊銀行交易│ │ │ │ │ │ │ │明細表影本│ │ │ │ │ │ │ │(參見警三│ │ │ │ │ │ │ │卷第543) │ ├──┼───┼─────┼─────┼─────┼───────┼─────┤ │008 │蔡一志│93年12月15│大地屋公司│400,000元 │不詳 │⒈證人即被│ │ │ │日 │辦公室(地│(每單位80│ │害人蔡一志│ │ │ │ │址:同上)│,000元、共│ │之父蔡益仁│ │ │ │ │ │購買5單位 │ │於警詢中之│ │ │ │ │ │) │ │證述(參見│ │ │ │ │ │ │ │警三卷第42│ │ │ │ │ │ │ │7至428頁)│ │ │ │ │ │ │ │⒉大地屋行│ │ │ │ │ │ │ │動通路加盟│ │ │ │ │ │ │ │會員卡申購│ │ │ │ │ │ │ │契約書(參│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431至437 │ │ │ │ │ │ │ │頁) │ ├──┼───┼─────┼─────┼─────┼───────┼─────┤ │009 │陳忠良│93年12月底│異速館複合│1,600,000 │廖瑋璿、黃允正│證人即被害│ │ │ │ │式主題餐廳│元(每單位│ │人陳忠良於│ │ │ │ │(地址:同│80,000元、│ │警詢中之證│ │ │ │ │上) │共購買20單│ │述(參見本│ │ │ │ │ │位) │ │院二卷第14│ │ │ │ │ │ │ │1 至142 │ │ │ │ │ │ │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10 │馮清涼│94年1月13 │異速館複合│80,000元(│陳美惠 │⒈證人即被│ │ │ │日 │式主題餐廳│每單位80,0│ │害人馮清涼│ │ │ │ │(地址:同│00元、共購│ │於警詢中之│ │ │ │ │上) │買1單位) │ │證述(參見│ │ │ │ │ │ │ │警五卷第84│ │ │ │ │ │ │ │至85頁) │ │ │ │ │ │ │ │⒉大地屋行│ │ │ │ │ │ │ │動通路加盟│ │ │ │ │ │ │ │會員卡申購│ │ │ │ │ │ │ │契約書(參│ │ │ │ │ │ │ │見警五卷第│ │ │ │ │ │ │ │86至88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11 │廖偉評│94年1月19 │大地屋公司│160,000元 │梅庭芳、劉學龍│⒈證人即被│ │ │ │日 │辦公室(地│(每單位80│ │害人廖偉評│ │ │ │ │址:同上)│000元、共 │ │於警詢中(│ │ │ │ │ │購買2單位 │ │參見警三卷│ │ │ │ │ │) │ │第417至418│ │ │ │ │ │ │ │頁)、偵查│ │ │ │ │ │ │ │中(參見偵│ │ │ │ │ │ │ │9卷第642頁│ │ │ │ │ │ │ │)及本院審│ │ │ │ │ │ │ │理中(參見│ │ │ │ │ │ │ │本院四卷第│ │ │ │ │ │ │ │218 至220 │ │ │ │ │ │ │ │頁)之證述│ │ │ │ │ │ │ │⒉大地屋行│ │ │ │ │ │ │ │動通路加盟│ │ │ │ │ │ │ │會員卡申購│ │ │ │ │ │ │ │契約書(參│ │ │ │ │ │ │ │見警三卷第│ │ │ │ │ │ │ │419至425頁│ │ │ │ │ │ │ │) │ └──┴───┴─────┴─────┴─────┴───────┴─────┘ 附表三:應予沒收之扣押物品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種類│備 註│ ├──┼────────────────────┼────┼──────┤ │ 1 │新食田公司電腦主機 │1台 │ │ ├──┼────────────────────┼────┼──────┤ │ 2 │新食田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1份 │ │ ├──┼────────────────────┼────┼──────┤ │ 3 │新食田公司海洋元素設計圖 │1份 │ │ ├──┼────────────────────┼────┼──────┤ │ 4 │新食田公司電腦主機 │2台 │ │ ├──┼────────────────────┼────┼──────┤ │ 5 │大地屋營利事業登記本 │1份 │ │ ├──┼────────────────────┼────┼──────┤ │ 6 │新食田公司購買匯豐汽車訂車12台通知書 │1份 │ │ ├──┼────────────────────┼────┼──────┤ │ 7 │新食田公司電腦主機 │1台 │ │ └──┴────────────────────┴────┴──────┘ 附表四:不予沒收之扣押物品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種類│備 註│ ├──┼────────────────────┼────┼──────┤ │ 1 │異速館餐廳餐券0000000-000000、102601- │本 │ │ │ │105600、000000-000000 │ │ │ ├──┼────────────────────┼────┼──────┤ │ 2 │新食田公司餐廳錄影帶 │4卷 │ │ ├──┼────────────────────┼────┼──────┤ │ 3 │新食田公司行動餐車評估報告 │1份 │ │ ├──┼────────────────────┼────┼──────┤ │ 4 │新食田公司異速館餐廳統計表 │1份 │ │ ├──┼────────────────────┼────┼──────┤ │ 5 │新食田公司新進人員簽到退表 │3份 │ │ ├──┼────────────────────┼────┼──────┤ │ 6 │新食田公司請款單 │1本 │ │ ├──┼────────────────────┼────┼──────┤ │ 7 │新食田公司業務員業績四冠王表揚資料 │1張 │ │ ├──┼────────────────────┼────┼──────┤ │ 8 │人員進升資格表 │2張 │ │ ├──┼────────────────────┼────┼──────┤ │ 9 │新食田公司週會流程 │3張 │ │ ├──┼────────────────────┼────┼──────┤ │ 10 │新食田公司異速館餐廳明細 │2包 │ │ ├──┼────────────────────┼────┼──────┤ │ 11 │日陽通路公司資料 │1份 │ │ ├──┼────────────────────┼────┼──────┤ │ 12 │大地屋合約書 │1份 │ │ ├──┼────────────────────┼────┼──────┤ │ 13 │新食田公司客戶和廠商資料 │3張 │ │ ├──┼────────────────────┼────┼──────┤ │ 14 │新食田公司與大卡威公司租約 │1份 │ │ ├──┼────────────────────┼────┼──────┤ │ 15 │大地屋申購契約書 │1份 │ │ ├──┼────────────────────┼────┼──────┤ │ 16 │新食田94年2月員工薪資表 │1份 │ │ ├──┼────────────────────┼────┼──────┤ │ 17 │新食田公司採購收據 │1份 │ │ ├──┼────────────────────┼────┼──────┤ │ 18 │新食田公司訓練資料 │4份 │ │ ├──┼────────────────────┼────┼──────┤ │ 19 │新食田公司員工筆記本 │11本 │ │ ├──┼────────────────────┼────┼──────┤ │ 20 │新食田公司員工健保資料 │1本 │ │ ├──┼────────────────────┼────┼──────┤ │ 21 │日陽公司履歷表 │2份 │ │ ├──┼────────────────────┼────┼──────┤ │ 22 │新食田公司離職書 │1本 │ │ ├──┼────────────────────┼────┼──────┤ │ 23 │新食田公司員工旅遊表 │1本 │ │ ├──┼────────────────────┼────┼──────┤ │ 24 │新食田公司餐車規定 │1本 │ │ ├──┼────────────────────┼────┼──────┤ │ 25 │新食田公司簡介 │1本 │ │ ├──┼────────────────────┼────┼──────┤ │ 26 │新食田公司客戶和廠商資料 │1本 │ │ ├──┼────────────────────┼────┼──────┤ │ 27 │新食田公司工作計畫表 │1本 │ │ ├──┼────────────────────┼────┼──────┤ │ 28 │新食田公司教育資料 │1本 │ │ ├──┼────────────────────┼────┼──────┤ │ 29 │新食田公司開發客戶資料 │1本 │ │ ├──┼────────────────────┼────┼──────┤ │ 30 │新食田公司信用卡卡帳單 │36張 │ │ ├──┼────────────────────┼────┼──────┤ │ 31 │新食田公司歷年資料 │1本 │ │ ├──┼────────────────────┼────┼──────┤ │ 32 │新食田公司面談原稿 │1本 │ │ ├──┼────────────────────┼────┼──────┤ │ 33 │新食田公司差勤管理表 │1份 │ │ ├──┼────────────────────┼────┼──────┤ │ 34 │新食田公司網路文章表 │2份 │ │ ├──┼────────────────────┼────┼──────┤ │ 35 │新食田公司人事資料 │1份 │ │ ├──┼────────────────────┼────┼──────┤ │ 36 │新食田公司已成交信用貸款 │1份 │ │ ├──┼────────────────────┼────┼──────┤ │ 37 │新食田公司員工筆記本 │1份 │ │ ├──┼────────────────────┼────┼──────┤ │ 38 │新食田公司訓練資料 │1份 │ │ ├──┼────────────────────┼────┼──────┤ │ 39 │新食田公司表格 │1份 │ │ ├──┼────────────────────┼────┼──────┤ │ 40 │新食田客戶開發統計表 │1份 │ │ ├──┼────────────────────┼────┼──────┤ │ 41 │新食田公司海洋元素餐廳光碟 │1片 │ │ ├──┼────────────────────┼────┼──────┤ │ 42 │大地屋會員資料 │1份 │ │ ├──┼────────────────────┼────┼──────┤ │ 43 │新食田公司客戶訪問資料 │1份 │ │ ├──┼────────────────────┼────┼──────┤ │ 44 │新食田公司訓練資料 │1份 │ │ ├──┼────────────────────┼────┼──────┤ │ 45 │新食田客戶訪問資料 │1份 │ │ ├──┼────────────────────┼────┼──────┤ │ 46 │新食田公司客戶成交流程表 │1份 │ │ ├──┼────────────────────┼────┼──────┤ │ 47 │新食田公司面談計畫本 │1份 │ │ ├──┼────────────────────┼────┼──────┤ │ 48 │新食田公司員工筆記本 │1本 │ │ ├──┼────────────────────┼────┼──────┤ │ 49 │大地屋使用合約 │2份 │ │ ├──┼────────────────────┼────┼──────┤ │ 50 │陳政弘會員簽約書 │1份 │ │ ├──┼────────────────────┼────┼──────┤ │ 51 │陳承興會員契約書 │1份 │ │ ├──┼────────────────────┼────┼──────┤ │ 52 │李明店會員契約書 │1份 │ │ ├──┼────────────────────┼────┼──────┤ │ 53 │謝健川會員契約書 │1份 │ │ ├──┼────────────────────┼────┼──────┤ │ 54 │新食田公司空白契約書 │14份 │ │ ├──┼────────────────────┼────┼──────┤ │ 55 │新食田公司上班出勤卡 │5張 │ │ ├──┼────────────────────┼────┼──────┤ │ 56 │新食田公司營業稅申設書 │1份 │ │ ├──┼────────────────────┼────┼──────┤ │ 57 │新食田公司3-4月統一發票 │1份 │ │ ├──┼────────────────────┼────┼──────┤ │ 58 │新食田公司CD-R期貨操作光碟片 │5片 │ │ ├──┼────────────────────┼────┼──────┤ │ 59 │新食田公司錄音帶(總機電話錄音) │1卷 │ │ ├──┼────────────────────┼────┼──────┤ │ 60 │新食田公司個人手記簿 │1份 │ │ ├──┼────────────────────┼────┼──────┤ │ 61 │新食田公司收據 │1份 │ │ ├──┼────────────────────┼────┼──────┤ │ 62 │新食田公司損益表 │1份 │ │ ├──┼────────────────────┼────┼──────┤ │ 63 │新食田公司所得稅扣款憑單(員工) │2份 │ │ ├──┼────────────────────┼────┼──────┤ │ 64 │新食田公司聘書(龢豐公司) │1份 │ │ ├──┼────────────────────┼────┼──────┤ │ 65 │新食田公司(員工個人)記事簿 │2份 │ │ ├──┼────────────────────┼────┼──────┤ │ 66 │新食田公司行事曆 │1份 │ │ ├──┼────────────────────┼────┼──────┤ │ 67 │新食田公司CD-R設計圖光碟片 │7片 │ │ ├──┼────────────────────┼────┼──────┤ │ 68 │新食田公司3.5軟碟片(個人資料) │2片 │ │ ├──┼────────────────────┼────┼──────┤ │ 69 │新食田公司電腦主機 │1台 │ │ ├──┼────────────────────┼────┼──────┤ │ 70 │新食田公司92年度會員分紅名單 │1份 │ │ ├──┼────────────────────┼────┼──────┤ │ 71 │新食田公司異速館餐廳工程契約書 │1份 │ │ ├──┼────────────────────┼────┼──────┤ │ 72 │新食田公司93年6月份會員分紅名單 │1份 │ │ ├──┼────────────────────┼────┼──────┤ │ 73 │新食田公司營業稅申請資料 │1份 │ │ ├──┼────────────────────┼────┼──────┤ │ 74 │新食田公司結帳單 │1份 │ │ ├──┼────────────────────┼────┼──────┤ │ 75 │新食田公司會計憑證 │4張 │ │ ├──┼────────────────────┼────┼──────┤ │ 76 │新食田公司會員簽收回條 │26張 │ │ ├──┼────────────────────┼────┼──────┤ │ 77 │新食田公司支出傳票 │1份 │ │ ├──┼────────────────────┼────┼──────┤ │ 78 │新食田公司支出證明單 │3份 │ │ ├──┼────────────────────┼────┼──────┤ │ 79 │新食田公司支付證明單 │1份 │ │ ├──┼────────────────────┼────┼──────┤ │ 80 │新食田公司進出貨明細 │5份 │ │ ├──┼────────────────────┼────┼──────┤ │ 81 │新食田公司議事手冊 │1份 │ │ ├──┼────────────────────┼────┼──────┤ │ 82 │新食田公司員工薪資報表 │1份 │ │ ├──┼────────────────────┼────┼──────┤ │ 83 │新食田公司發票收執存根 │1張 │ │ ├──┼────────────────────┼────┼──────┤ │ 84 │新食田公司營業日報明細表 │19張 │ │ ├──┼────────────────────┼────┼──────┤ │ 85 │新食田公司叫貨單及估價單 │1份 │ │ ├──┼────────────────────┼────┼──────┤ │ 86 │新食田公司購買匯豐汽車各項明細 │1份 │ │ ├──┼────────────────────┼────┼──────┤ │ 87 │新食田公司設立登記表 │1份 │ │ ├──┼────────────────────┼────┼──────┤ │ 88 │新食田公司房屋租賃契約書(吳語喬) │1份 │ │ ├──┼────────────────────┼────┼──────┤ │ 89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使用執照 │1份 │ │ ├──┼────────────────────┼────┼──────┤ │ 90 │新食田公司房屋租賃(顧學豐) │1份 │ │ ├──┼────────────────────┼────┼──────┤ │ 91 │新食田公司異速館餐廳裝修工程契約 │1份 │ │ ├──┼────────────────────┼────┼──────┤ │ 92 │新食田公司申請稅捐表 │1份 │ │ ├──┼────────────────────┼────┼──────┤ │ 93 │日暘公司營利事業結帳表 │1份 │ │ ├──┼────────────────────┼────┼──────┤ │ 94 │新食田公司變更表 │1份 │ │ ├──┼────────────────────┼────┼──────┤ │ 95 │新食田公司認證書及大眾銀行影本 │6本 │ │ ├──┼────────────────────┼────┼──────┤ │ 96 │新食田公司所有權狀影印本 │1份 │ │ ├──┼────────────────────┼────┼──────┤ │ 97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日暘公司) │1份 │ │ ├──┼────────────────────┼────┼──────┤ │ 98 │營利事業登記證(日暘公司) │1份 │ │ ├──┼────────────────────┼────┼──────┤ │ 99 │新食田公司考勤表 │1份 │ │ ├──┼────────────────────┼────┼──────┤ │100 │新食田公司銷貨單 │1份 │ │ ├──┼────────────────────┼────┼──────┤ │101 │新食田公司租賃契約書 │1份 │ │ ├──┼────────────────────┼────┼──────┤ │102 │新食田公司各類印章 │9顆 │ │ ├──┼────────────────────┼────┼──────┤ │103 │新食田公司異速館損益表 │1份 │ │ ├──┼────────────────────┼────┼──────┤ │104 │新食田公司異速館發票明細表 │1份 │ │ ├──┼────────────────────┼────┼──────┤ │105 │新食田公司進貨單 │1份 │ │ ├──┼────────────────────┼────┼──────┤ │106 │折勳公司發票影本 │1份 │ │ ├──┼────────────────────┼────┼──────┤ │107 │九太科技公司授權合約書 │3份 │ │ ├──┼────────────────────┼────┼──────┤ │108 │新食田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 │2份 │ │ ├──┼────────────────────┼────┼──────┤ │109 │新食田公司異速館雜細 │1份 │ │ ├──┼────────────────────┼────┼──────┤ │110 │新食田公司稅單(車輛) │1份 │ │ ├──┼────────────────────┼────┼──────┤ │111 │新食田公司異速館餐點銷售表 │1份 │ │ ├──┼────────────────────┼────┼──────┤ │112 │異速館臺南店價目表 │1份 │ │ ├──┼────────────────────┼────┼──────┤ │113 │新食田公司冠群分處行程表 │1份 │ │ ├──┼────────────────────┼────┼──────┤ │114 │中國信託存入憑證 │15張 │ │ ├──┼────────────────────┼────┼──────┤ │115 │新食田公司員工薪資及借支單 │1份 │ │ ├──┼────────────────────┼────┼──────┤ │116 │異速館出貨估價單 │1份 │ │ ├──┼────────────────────┼────┼──────┤ │117 │新食田公司現金支出付單 │16張 │ │ ├──┼────────────────────┼────┼──────┤ │118 │新食田公司保險繳納表 │1份 │ │ ├──┼────────────────────┼────┼──────┤ │119 │新食田公司員工保險卡 │1份 │ │ ├──┼────────────────────┼────┼──────┤ │120 │新食田公司員工離職書 │1份 │ │ ├──┼────────────────────┼────┼──────┤ │121 │異速館人事資料表 │1份 │ │ ├──┼────────────────────┼────┼──────┤ │122 │新食田公司員工勞建保單 │1份 │ │ ├──┼────────────────────┼────┼──────┤ │123 │新食田公司員工簽到表 │1份 │ │ ├──┼────────────────────┼────┼──────┤ │124 │異速館銷貨單 │1份 │ │ ├──┼────────────────────┼────┼──────┤ │125 │新食田公司員工個人獎金表 │1份 │ │ ├──┼────────────────────┼────┼──────┤ │126 │異速館付帳請款單 │1份 │ │ ├──┼────────────────────┼────┼──────┤ │127 │新食田公司筆記本 │1份 │ │ ├──┼────────────────────┼────┼──────┤ │128 │異速館發票明細表 │1份 │ │ ├──┼────────────────────┼────┼──────┤ │129 │新食田公司發票協議書 │1份 │ │ ├──┼────────────────────┼────┼──────┤ │130 │新食田公司各項支付證明單 │28張 │ │ ├──┼────────────────────┼────┼──────┤ │131 │新食田公司員工薪資總表 │1份 │ │ ├──┼────────────────────┼────┼──────┤ │132 │異速館貴賓卡 │1張 │ │ ├──┼────────────────────┼────┼──────┤ │133 │新食田各項進貨明細 │1份 │ │ ├──┼────────────────────┼────┼──────┤ │134 │異速館每月發票金額 │4張 │ │ ├──┼────────────────────┼────┼──────┤ │135 │新食田公司員工薪資本 │1份 │ │ ├──┼────────────────────┼────┼──────┤ │136 │異速館名額公告資料 │1份 │ │ ├──┼────────────────────┼────┼──────┤ │137 │新食田公司記事本 │3本 │ │ ├──┼────────────────────┼────┼──────┤ │138 │異速館器具進貨單 │1份 │ │ ├──┼────────────────────┼────┼──────┤ │139 │稽徵所營利事業證 │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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