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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97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3979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96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三段第三行「訊據被告劉文澎」部分應更正為「訊據被告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係甲○○乙節,由本件判決當事人欄之記載可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上開主文所示部分乃屬誤寫,揆諸前揭說明,自應更正如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淑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979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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