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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6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梁淑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767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96年3 月8 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被害人「陳美雲」應更正為「乙○○」;另附表編號3 所得財物欄「現金400 元」應更正為「4000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被害人「陳美雲」及附表編號3 所得財物欄「現金400 元」,依原起訴書及被害人之陳述,應係「乙○○」及「4000元」,有起訴書及警詢筆錄在卷可稽,原判決顯係誤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是依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梁淑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67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