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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03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蔡廣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603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緝字第41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故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該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曾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尚未能戒絕毒癮,而犯本次犯行,足證前開處分措施實難矯治其惡性,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且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被告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犯罪時間於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且被告係於該條例施行後之96年8 月21日經檢察官發布通緝緝獲,並無不得減刑之事由,仍應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蔡廣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031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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