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1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9 月7 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94 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90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