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09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應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民國89年12月某日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23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按減刑之裁定,乃係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此一特別法,就原本裁判之宣告刑予以縮減,並非重新裁判,應無刑法第2 條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是於減刑後得否易科罰金及折算標準為何,應逕行適用原裁判時之法律,附此敘明。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95年7 月1 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同日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