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99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高雄女子監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4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甲○○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就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聲請意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後,刑法於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需併合處罰時,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而修正後之第51條第5 款,將定執行刑之上限改為有期徒刑30年,兩相比較,以舊法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意旨,定執行刑部分應適用舊法處斷。又按減刑之裁定,乃係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此一特別法,就原本裁判之宣告刑予以縮減,並非重新裁判,應無刑法第2 條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是於減刑後得否易科罰金及折算標準為何,應逕行適用原裁判時之法律,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項 前段,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同日修正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偽造文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 │ ├──────┼─────────┼─────────┤ │犯 罪 日 期 │95年4 月10日至95年│95年4 月29日至同年│ │ │5 月18日 │6月下旬 │ ├──────┼─────────┼─────────┤ │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9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95年度毒偵│ │年 度 案 號 │第13483號 │字第4324號 │ ├─┬────┼─────────┼─────────┤ │最│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後├────┼─────────┼─────────┤ │事│判決字號│96年度易字第743 號│95年度訴字第2517號│ │實├────┼─────────┼─────────┤ │審│判決日期│96年4月25日 │95年9月8日 │ ├─┼────┼─────────┼─────────┤ │確│法院 │同上 │同上 │ │定├────┼─────────┼─────────┤ │判│判決字號│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96年5月21日 │95年10月11日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216 條、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211條 │10條第1 項 │ ├──────┼─────────┼─────────┤ │減刑後刑度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6 月 │ └──────┴─────────┴─────────┘ 附表二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 │95年10月11日至同年│95年10月11日至同年│ │ │月13日 │月13日 │ ├──────┼─────────┼─────────┤ │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95年度毒偵│高雄地檢95年度毒偵│ │年 度 案 號 │字第8982、8983號 │字第8982、8983號 │ ├─┬────┼─────────┼─────────┤ │最│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後├────┼─────────┼─────────┤ │事│判決字號│96年度訴字第111 號│96年度訴字第111 號│ │實├────┼─────────┼─────────┤ │審│判決日期│95年1月31日 │95年1月31日 │ ├─┼────┼─────────┼─────────┤ │確│法院 │同上 │同上 │ │定├────┼─────────┼─────────┤ │判│判決字號│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96年3月19日 │96年3月19日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10條第1 項 │10條第2 項 │ ├──────┼─────────┼─────────┤ │減刑後刑度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2 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