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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184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黃苙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184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台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肆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 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2 、3 所示2 罪,曾經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4 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苙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育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184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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