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18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18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台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肆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 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2 、3 所示2 罪,曾經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4 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