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98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98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均減為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犯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竊盜罪,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示竊盜等3 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第9 條、第10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 項、第1項、第51第5 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