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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324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324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台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 、4 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一編號2 、4 所示,附表一編號2 、3 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又犯附表二編號2 、3 、4 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二編號2 、3 、4 所示,其中附表二編號4 之罪部分,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號2、3 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一編號2 、4 所列日期所犯之罪,經判處如附表一編號2 、4 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一編號2 、3 所示之罪,經本院85年度訴字第563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確定。茲檢察官以附表一編號2 、4 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一編號2 、4 所示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均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一編號2 、3 之罪定應執行刑;受刑人甲○○又於附表二編號2 、3 、4 所列日期所犯之罪,經判處如附表二編號2 、3 、4 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罪,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93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確定。茲檢察官以附表二編號2 、3、4 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二編號2 、3 、4 所示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均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二編號2 、3 之罪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2條第2 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三、另檢察官以附表一編號1 、4 所示之罪應與附表一編號2 、3 之罪定應執行刑;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罪應與附表二編號2 、3 之罪定應執行刑云云,經查: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而附表一編號1 、4 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均與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不合,,檢察官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淑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324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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