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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64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647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 月18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853 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1799 號),判處罰金新台幣30,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原判決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承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647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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