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6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64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 月18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853 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1799 號),判處罰金新台幣30,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原判決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