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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759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周宛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75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9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與附表編號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2 之罪業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2 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 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請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周宛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759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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