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8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84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4 月下旬某日起至同年5 月25日止,犯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83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2236 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3 百元即新臺幣9 百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此部分受刑人雖有提起上訴,惟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時撤回上訴)。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