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19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19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拘役貳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 月20日犯刑法第185 條之3之罪,經本院於96年5 月4 日以96年度壢交簡字第1043號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246號)判處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已於96年6 月1 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罪名與宣告刑,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