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089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黃苙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08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與附表編號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分別經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 、2 之罪,曾經本院以92年度聲字第2216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附表所示3 罪嗣又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5年度聲字第578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9 年2 月,並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該2 罪之罪名及宣告刑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3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苙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育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089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