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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896號

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李淑惠陳君杰唐照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896號

聲請人
即自訴人
己 ○ ○
被告
丙○○○

            5弄2

      乙 ○ ○

      戊 ○ ○

            之3

      甲 ○ ○

            之3

      丁 ○ ○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民國96年度自字第12號被告丙○○○等5 人涉犯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該案於96年9 月27日準備程序中,受命法官李昆南詢問有無聲請調查證據時,自訴代理人因考量相關證據資料部分在另件偵查案卷中(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17100 號),須調卷後才能陳報,而該偵查案件又因自訴人聲請交付審判(96年度聲判字第68號),正由鈞院紀股審理中,而紀股承審法官表示須徵詢原偵查檢察官之同意始可閱卷,惟適逢檢察官婚假期間,而未能順利取調閱卷宗,自訴代理人乃暫時聲請傳訊解剖法醫、大同醫院副院長,其他則待調卷後再𨔛狀補陳,然受命法官對上開聲請證據一事百般阻擾,且表示上開偵查卷宗業已影印附卷,自訴代理人又遲未聲請閱卷,顯係拖延訴訟;且受命法官未經合議庭評議,逕認上開聲請無調查必要,亦未敘明無調查必要之理由,對本案顯有預斷,亦未依照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執行職務。再者,本案被告係委任周村來律師擔任辯護人,周村來律師曾擔任高雄律師公會第8 屆理事長,當時受命法官亦擔任常務理事兼秘書長,兩者關係密切。依上所述,可知依一般通常人之合理觀點,已足使人懷疑受命法官行使職務有偏頗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 款規定,聲請本案受命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 款規定,得聲請法官迴避原因之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安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至於訴訟上之指揮乃專屬於法院之職權,當事人之主張、聲請,在無礙於事實之確認以及法的解釋,適用之範圍下,法院固得斟酌其請求以為訴訟之進行,但仍不得以此對當事人之有利與否,作為其將有不公平裁判之依據,更不得以此訴訟之進行與否而謂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318 號判例可資參照。因此,所謂有偏頗之虞者,係指法官對於訴訟事件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被告、被害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具有故舊恩怨或其他情形,客觀上足認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而言,並須有具體事實,足認為其執行職務,確有偏頗之情形,若僅出於私意之推測,或對於法官之指揮訴訟、證據調查、訊問方法或強制處分權之行使有所不滿,均不足指為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具體事實。

三、經查:本院96年度自字第12號被告丙○○○等5 人涉犯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該案於96年9 月27日準備程序中,於受命法官曉諭提出證據時,自訴代理人表示:「聲請傳訊解剖法醫、大同醫院副院長余國和,其餘閱卷後7 日內提出詳細聲請書狀。」,受命法官隨後諭知:「本件審理期日調查證據之次序如下:一、合議庭決定傳喚法醫、大同醫院急救醫師。

二、調查卷內證據資料。三、訊問被告。」等語,有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見該日準備程序筆錄第9-10頁)。依上開準備程序筆錄所載,可知受命法官並未諭知駁回上開自訴代理人調查證據之聲請,反而表示欲傳喚法醫、大同醫院急救醫師及調查卷內證據資料,自已包括上開影印之偵查卷證資料(96年度聲判字第68號偵查卷證),就此而言,尚難遽認受命法官有何偏頗之處。雖該日準備程序筆錄未記載受命法官有經合議庭評議,即於該程序諭知「『合議庭決定』傳喚法醫、大同醫院急救醫師」等語,與刑事訴訟法就調查證據之聲請有無必要須經法院(合議庭)評議之規定未盡相符,然自訴人或代理人對於受命法官關於此證據調查之訴訟程序之進行若存有疑義,依法自得向其所屬法院(合議庭)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288 條之3 參照),此與受命法官執行職務是否有偏頗,係屬不同之法律層次,自訴人援引主張受命法官有偏頗之虞,亦有誤會。另自訴人質疑受命法官曾擔任過執業律師,且於本案被告委任之辯護人周村來律師擔任高雄律師公會第8 屆理事長時,受命法官當時亦擔任該公會之常務理事兼秘書長,並提出高雄律師公會第8 屆理監事暨全聯會代表一覽表為證,據此主張兩人關係密切,依一般人之觀點,足以懷疑受命法官能否公平裁判云云,然依卷內之卷證及自訴人所提出之證據,並無法看出受命法官因曾擔任上開職務,而影響其執行職務之公平性,反由自訴人提出之上開高雄律師公會第8 屆理監事暨全聯會代表一覽表,顯示自訴代理人薛西全律師亦同時擔任該屆常務監事一職,自訴人認為審理本案之受命法官於執行職務時有明顯偏頗,其所根據之事實,僅係其主觀之臆測,自訴人就此主張,為無理由。至於受命法官在審理訊問時之用詞、口氣是否符合當事人主觀之意願,僅係訴訟進行中之程序,屬於法院之職權,亦不得作為其將有不公平裁判之依據,更不得以此職權上所為之訴訟進行,遽謂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是自訴人以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訊問之用詞、口氣,臆測受命法官對其聲請調查證據加以阻撓,主張受命法官有偏頗之處,揆諸上開說明,亦屬無據,一併敘明。

四、綜上所述,足見自訴人前開聲請法官迴避事由,係出於對於受命法官證據之調查、訊問方法及訴訟指揮之質疑不滿,非存有客觀具體事實足認受命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情形,自訴人指摘受命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無理由,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唐照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896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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