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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9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黃建榮蘇揚旭李嘉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9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第四段(一)第一行「有如附表

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有如附表一、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理由欄內第四段(一)第一行「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記載,顯然有漏載情形,該漏載與判決本旨並不生影響,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有如附表一、二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9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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